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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學校還給學校
——談“現代學校制度”建設 什么是“現代學校制度”?我把它歸納為三句話:把學校還給學校;讓學校回歸社區;使學校體現現代教育特征。 “把學校還給學校”,這個命題聽起來有點怪,“學校”不就是學校自己嗎,怎么還需要“還”呢?其實不然,這里試舉兩個例子。 例一:去年9月剛開學的某一天,我正在一所學校與校長商談工作,天氣悶熱異常,學生在沒有空調的教室里揮汗如雨,煩躁不安,于是教導主任來請示校長,下午能否取消正常上課,讓學生自由安排?校長說,不行,停課必須請示教育局,要得到教育局批準。這樣的問題應該由誰來決定? 例二:為了減輕學生負擔,政府曾三令五申,學校不得在雙休日、假期中組織學生進行文化類補習,紅頭文件也發了,會也開了,甚至動用了“一票否決權”,但是仍然有不少學校在補課,令行并不禁止。于是問題又產生了,政府和學校之間應該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政府究竟應該怎樣來管學校,管什么? 這種現象隨處可見,其根本原因就是因為我國現行的學校制度仍然帶著濃厚的計劃經濟烙印,雖然最近二十多年來我們也進行了很多改革,收到了不少成效,但傳統的計劃經濟屬性并沒有根本改變。 比如說,目前我們的社會已經建立了法人制度,學校應該是法人組織,校長應該是法人代表,但其實不然,有名無實,真正的法人是教育局。校長是對教育局負責而非對學校負責,對教育局長負責而非對全校師生負責。因此學校往往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自主的、戰略性的發展意識與發展規劃,因為不需要有也不可能有。 又比如說,學校的管理結構也不是法人的治理結構,盡管有校工會、教代會,但民主決策和有效監督并不強。因此,學校管理的權力化、非制度化和經驗化的現象普遍存在,有的甚至還是家長式管理,非現代組織的特征在一些學校中還相當嚴重。 從學校內部來說,教育教學制度不是沒有,而是很多,整本整本的,但問題是,這些制度都是長期積累下來的,它所反映的是計劃經濟時代,傳統的工業社會甚至是農業社會的教育特征,它所支撐的主要是傳統教育、標準化教育的需要。而在現代教育理念指導下,力圖代表知識經濟社會、信息時代教育要求的現代教育(如新課程的推進),卻得不到學校制度的有力支持。 學校作為一個公益性的文化事業單位,它又是一個封閉的孤島,社區、家庭難以有效參與、有效監督,雖然學生、家長是學校的服務對象。學校也很少介入社區的文化建設,雖然學校建在社區,也很希望社區環境能與學校教育環境相協調。 這些情況已成為我國基礎教育現代化發展進程中的制度性障礙。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指出,深化改革必須“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注重制度建設和體制創新”。在基礎教育中,通過“現代學校制度”建設,為學校的主體性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激活學校的發展潛力,形成學校自身的發展能力;讓每所學校都成為充滿活力、可持續發展的學校;讓每所學校都以現代教育的理念與方式促進每一個學生的發展,這將對我國國民教育體系的建設和人力資源的開發具有重大的戰略價值和現實意義。 “現代學校制度”建設主要是指:相對于傳統學校制度而言的,符合現代教育基本理念與指向,能適應學校教育現代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以具有法人主體地位的學校為基點,以有效調節政府、學校、社會三者關系為核心,以促進學生發展及校長、教師專業發展為目標,以新型的政校關系和學校自主發展機制為主要內容,體現“現代教育”特征,保證素質教育目標實現,促進學生最優發展的“學校制度系統”。這一系統包括: 1.建立“以學校發展為本”的政府依法管理系統與模式。 2.建設“以學生發展為本”的現代學校法人治理結構和學校內部制度。 3.形成“社區(會)、家庭與學校”的互動機制。 4.開發并形成社會的教育支持、服務與監督系統。 如果真正要推進現代學校制度的建設,那么“把學校還給學校”,就不是一句空話。 一、“把學校還給學校”,政府應該首先行動,從我做起。 要確立政府依法設置學校,依法管理學校,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發展的辦學觀;政府管理模式應從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具體行政性管理轉變為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宏觀指導性管理,政府必須從“大校長”的角色地位上解脫出來,給予辦學實體——學校以充分的辦學自主權,鼓勵學校在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和遵循國家頒行的學校管理規程前提下,制定學校的發展目標,形成學校的教育風格、辦學特色和校園文化,激勵學校從不同的角度,不斷提高辦學水平。 二、“把學校還給學校”并不是對學校的放任自流。 對于公辦學校來說,政府是“投資者”,代表人民對公共的教育資源進行分配與管理,對全體人民群眾負責,因此他必然要對學校進行管理,進行監督,依法處分,要對資源的投入效益作評估,這是政府的職責。但問題是:方式是什么? 在“把學校還給學校”的改革過程中,健全與完善教育的法律、法規、制度將顯得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重要。只有明確政府與學校的責任、義務和權利,并通過制定一系列的規章、制度、程序、標準與評估辦法來落實,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可能真正地“把學校還給學校”。 與此同時,明確表達政府對學校發展的價值觀和導向也是非常重要的。政府在投入教育的時候,必然要表達政府的價值取向,并按照這種價值取向來評估投入的效益,這是一種國家意志,它有強制性要求的性質,每一所學校都應自覺貫徹與執行。例如上海市最近提出了“實驗性示范性高中的評估標準”,實際上這就是政府在表明:什么樣的學校是好學校,什么樣的學校制度和機制可以保證學生和教師能夠自主地、積極地、主動地、有自尊地、創造性地學和教?學校怎樣才能成為社會、社區的學校,而非封閉式的“文化孤島”等一系列意見、看法和導向。 三、“把學校還給學校”并不是無條件的。 學校的發展水平有高有低,自主發展意識與能力有強有弱。這幾年,相當多的學校自主發展能力已經有相當大的提高,但不排除學校之間有差異,有的差異還很大。事實上,現代學校制度建設是一個促進學校從他律—>自律—>自治的過程。也就是說,學校的“自治”怎么來?應該是學校自己通過努力爭取來的;對不同發展水平的學校,政府可以給予不同的“自治”權力,讓學校達到不同的“自治”程度。比如,對進行“現代學校制度”建設的學校,學校應當同時提出一個學校的發展方案,明確提出學校的發展方向、發展目標和發展措施,政府在經過有關的程序,對學校辦學能力和發展方案進行評審的基礎上,才能決定授權與否,以及授權程度的大小,授權時間的長短。 四、把學校還給學校,還需要通過培育資源市場為學校發展服務。 在現行體制下,教育的財政投入和人力資源(教師),教育的物質資源配置和知識產品的開發,基本上都是政府提供的。例如學校想引進新的課程,引進好的教育產品,引進它所需要的教育人才,或者學校因某種需要,需要有人來為它做一些短期項目服務,做一些專業技術的服務,它可以到哪里去找呢?有沒有這種市場可以去購買這種教育服務呢,實際上是沒有的,或者有也是零星的,不成氣候的,一般只能通過熟悉的人來找,更談不上貨比三家了。 又比如,學校和教師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教育科研或教育實驗,搞出了成效,但往往就是寫一些文章或報告了事,而很少再進一步開發成可供大家使用的有價值的教育產品,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沒有一個教育的“資源市場”,不可能運用一些市場機制來促進這種開發與研究活動,從而抑制了學校和教師的積極性。 學校要自主發展,就需要在市場上找資源,因此政府有責任把這個市場培育起來。我認為,我們能不能通過制度創新,例如建立一些教育研究與開發基金,列出一些學校需要的開發項目,通過市場化的招投標來進行或引導教育技術與產品的開發。我們可以通過市場中介,讓學校的服務需求與大學、科研機構的服務能力互相“見面”,使供需雙方互相溝通。這樣可以有兩方面的好處,一方面通過市場機制來開發高水平的教育專業支持技術和產品,可以加速培植起高質量的社會化現代教育服務能力,形成高效能的教育支持專業隊伍。另一方面,學校也有了社會化教育資源市場的支撐,不必事事依賴政府,自主辦學、個性發展也就有了更多的可能。 與此同時,在建設現代學校制度中,教育的專業性中介組織也需要盡快地成長起來,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根據政府委托),遵循獨立、公開、公正原則,在教育活動中發揮溝通、公證、監督和評價作用。如教育決策咨詢(可以是政府的,也可以是學校的)、教育信息提供與管理、教育撥款審議、教育財務審計、學校設置和課程設置評議、教育督導、教育評估、教育認證、教育考試、教育資格認證、行業協會行業自律等。 如果這些都搞起來了,學校發展的天地就更大了,政府的管理也更活了,學校也就能真正地“還給學校”了。 《中國教育報》2004年2月10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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