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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信息發布的知識產權風險與對策

    時間:2023-02-20 10:16:39 綜合教育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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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信息發布的知識產權風險與對策

      【內容提要】本文分析了數字圖書館全文信息發布存在的知識產權風險,提出了規避知識產權風險的具體建議。
    【摘  要  題】事業改革與發展
    【關  鍵  詞】全文信息發布/知識產權/著作權法/數字圖書館……
    【  正  文】
      數字圖書館發布的信息包括全文、文摘、引文、網絡信息資源的描述、轉載和鏈接信息等,例如國家科學數字圖書館(CSDL)的學科信息門戶。[1]全文信息發布是數字圖書館信息建設方式之一。全文信息發布存在一定的知識產權風險,特別是侵犯著作權的風險。認識到這些風險并規避這些風險有利于數字圖書館健康發展。對于不同種類和不同形式的信息,發布人面臨的產權風險是不同的。本文將主要討論全文信息發布的知識產權風險,并就如何規避風險提出初步建議。
        1 全文信息發布的知識產權風險分析
        1.1 全文信息發布受“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限制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網上信息服務面臨的最大知識產權障礙。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是著作權法授予著作權人的一項新權利。國際立法非常重視這一權利。被稱為網絡版權條約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第8條規定了向公眾傳播權:“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排他權利,可以許可他人以有線和無線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其作品,包括使公眾的個體成員,在其選擇的地點和時間獨立接觸該作品。”歐盟在其《協調信息社會版權與相關權特定方面的指令》的第3條第1款也對“向公眾傳播權”做了規定:“成員國應授予作者獨占權,以授權或禁止任何通過有線或無線的形式向公眾傳播其作品,包括向公眾的個體成員在自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取這些作品的行為。”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12款也規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此外,全文信息發布還可能受到發表權、復制權、發行權等專有權的限制。
        1.2 發布外國作品的風險
      數字圖書館提供的服務很多是直接利用了外國文獻。中國于1980年成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1992年成為《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成員國,1993年成為《保護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復制公約》成員國。2001年11月我國修改了著作權法,與國際保護標準基本一致了。2001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了TRIPS協議。根據TRIPS協議,中國對外國國民適用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保證外國權利所有人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中國的版權制度,包括《著作權法實施細則》已經修改,于2002年9月15日正式實施。以保證完全符合中國在TRIPS協定項下的義務。知識產權問題已經成為檢驗入世承諾的一條標準。如果數字圖書館侵犯知識產權,外國權利人不會直接利用TRIPS起訴(因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法院都不直接受理個人依據TRIPS的起訴。中國法院也不直接援引TRIPS條文),但可能利用中國國內法直接起訴數字圖書館或者其主管機構,或利用其他渠道直接將信息反映給中國有關部門。所以,應予以特別注意。
        2 全文信息發布的知識產權對策
        2.1 無版權的全文信息可以自由發布
      無版權的全文信息主要有:
      (1)官方文件。由國家機構頒布的法律文件、政府文件、法院判決書等具有立法、司法及行政性質的文件。官方文件頒布的目的就是為了讓它盡可能地公開傳播,使公眾知曉,此類作品一經公布就進入了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我國規定,著作權法“不適用于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2]
      在美國,政府作品指“由美國政府官員或雇員在公務范圍內所創作的作品”,因此,美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政府作品不僅包括官方文件,還包括官員或雇員在公務范圍內所完成的作品。日本、德國、意大利等國都作了同樣的規定。但是,日本司法界認為,各省廳所發行的白皮書等材料可以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而政府內部工作資料以及有關部門編寫的調查報告則可作為學術作品受到保護。[3]另外,在上述國家,除了官方文件外,其官方譯文也不受著作權保護。需要注意的是,盡管官方文件不受保護。也有少數國家,如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的著作權法明確宣布對官方文件給予保護。英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了“皇家版權”與“議會版權”。若作品由英女王創作或由王室官員或雇員在執行職務中創作,則該作品享有版權,女王為該作品的第一位版權所有人。女王享有每一件議會法律或英格蘭教堂長老會條例的著作權。如果一件作品由下議院或上議院創作或在其指導或控制下創作,該作品受著作權保護。[4]在加拿大,由聯邦和地方政府雇員在其受雇期間所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歸聯邦政府或地方政府所有。與此類似,委托作品的著作權屬于作為委托人的政府所有。澳大利亞著作權法也有此類規定。在法國著作權法中,法律、法令及判決書這類官方文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政府官員履行法國公務或執行法國政府官員的命令而創作的作品,仍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美國國家科學實驗室發表的學術論文應作為版權作品予以保護。
      (2)時事新聞。《伯爾尼公約》第2條(8)款明確規定:“本公約得保護不適用于日常新聞或純屬報刊消息性質的社會新聞。”對客觀事實的忠實報道而產生的新聞不擁有著作權,但如果創作者在對新聞進行報道的同時,對新聞進行了進一步的講解、評論,則就超出了純新聞的界限,不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時事新聞,而是應該給予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了。時事新聞雖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事實、材料,但如果對其的編排和選擇具有獨創性,形成的數據庫就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3)除此之外,我國法律還規定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4)超過版權保護期限而進入公共領域的作品。各國在確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著作權時,都規定了作品的保護期,以對權利人的專有權進行限制。在著作權的期限內,作品的著作權受法律的保護;著作權期限屆滿,就喪失著作權,該作品便進入公有領域,不再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對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都是采取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若干年的辦法。作者為公民的,大多數國家規定為作者終生加上其死亡后50年或50年以上,其中保護期最長的為作者終生加死亡后80年,如哥倫比亞、西班牙等。《伯爾尼公約》規定,著作權的最低保護期應為作者有生之年加其死亡后50年,其成員國大多數采納了這種規定。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5]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公民的合作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

    全文信息發布的知識產權風險與對策

    的12月31日。即合作作者只有到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50年后才進入公有領域,此前數字圖書館要使用該作品,還應經過作者或其繼承人的許可。
        2.2 根據不同作品的版權歸屬確定發布原則
      對于擁有版權的作品的網上發布,數字圖書館首先要處理好與在先權利人的知識產權關系。在先權利人包括作者、期刊雜志、出版社、網絡組織等。要注意區別不同類型作品,掌握不同作品的不同的版權歸屬原則,例如個人作品,合作作品,職務作品,委托作品等等。由于涉及到不同的主體,數字圖書館對有版權的全文信息發布應該采取不同的知識產權應對策略。
      (1)個人作品的全文發布。個人作品的作者完全享有其作品的著作權。作者有權自己使用,也可許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在網絡環境下,作品使用形式日益多樣化,僅靠作者自己的力量去實現、維護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不免有些困難。在著作權集體管理機制比較健全的國家,個人作品的作者往往授權給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管理自己的作品,由受托的集體管理機構根據作者的授權辦理許可他人使用作品、監督作品的使用、收取及分發版權使用費、代理作者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等事項。全文發布使用個人作品要經過作者或作者授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的同意,并支付報酬。不過與版權代理機構簽署協議時要注意審查代理機構的授權狀況,需要代理機構作出有權代理的保證。
      (2)職務作品的全文發布。《著作權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值得注意的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的作者只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
      (3)委托作品的全文發布。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或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6]委托作品一般通過合同方式進行委托,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一定的創作條件,并提出對作品的要求,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創作,向委托人轉讓部分或全部權利并接受報酬。委托人可以通過合同獲得包括作品的發表權、復制權、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獲得報酬權等權利。數字圖書館要全文發布使用委托作品時,應清楚擬定使用的作品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合同對著作權歸屬的約定,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4)合作作品的全文發布。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品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由此,數字圖書館在全文發布使用合作作品時,應注意:①對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如果數字圖書館只使用其中的一個部分,則只需獲取這部分作品作者的許可即可,但同時應注意該作品的整體著作權。②對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由于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所以數字圖書館在使用時,應得到所有作者的許可。但如果其中一個作者沒有正當理由卻拒絕授權使用,而其他作者則同意授權時,數字圖書館仍可以獲得授權。③在使用合作作品時,還應注意合作作品的保護期限,著作權法規定,公民的合作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即合作作品只有到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50年后才進入公有領域,此前數字圖書館要使用該作品,還應經過作者或其繼承人的許可。
      (5)演繹作品的全文發布。演繹作品的形式有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等。演繹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我國《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編輯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即演繹作品的作者在使用原作之前,須征得原作著作權人的同意,如未征得原作著作權人的同意擅自使用其作品,構成侵權行為。數字圖書館如果全文發布使用該類作品,由于獲得的是有瑕疵的授權,所以有共同侵權的危險。全文發布使用演繹作品需要得到原作著作權人的授權。數字圖書館在全文發布使用演繹作品時應取得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
      (6)匯編作品的全文發布。匯編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比較常見的匯編作品有選集類(如論文選等等)、輯錄類(如電話號碼簿、郵政編碼表、企事業名錄、數據庫等等)、辭書類(如字典、詞典、百科全書等)、選編式教材、報刊類等。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匯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數字圖書館購買了大量的數據庫并將它們全文發布到查詢檢索系統中,這也是對匯編作品的全文發布。全文發布由作品或作品片段組成的匯編作品時,應取得匯編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在許可使用合同中要明確數字圖書館的使用與原作者的關系。數字圖書館應在合同中要求只支付數據庫制作者的費用,而不應當支付原作者的費用。全文發布使用由無版權材料組成的匯編作品時,只需獲得匯編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即可。
      數字圖書館發布購買的匯編作品應要求匯編作品人與獨立作品人(例如中國期刊網與期刊網報道的論文作者)解決好著作權關系。否則,即使合法購買的產品也避免不了版權糾紛。
        2.3 幾種特殊作品全文發布的知識產權問題
      (1)未發表作品的全文發布。對“未發表的作品”的全文發布是發表行為。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沒有明文規定什么是“發表”,但根據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與與眾的權利。”著作權法所稱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許可他人公之于眾的作品。[7]
      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發表的要件是:①作者或經作者許可公開作品。首先,公開作品必須是作者的自愿行為或經過其許可的行為,作品是否發表取決于作者的意愿,未經作者許可,任何人擅自發表作者尚未發表的作品,不僅侵犯了作者的著作人身權,還有可能侵犯作者的隱私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次,必須公開。出版、朗誦、上演、廣播等都屬于公開行為。②作品必須被公眾感知。私人間的通訊、展示等不算做發表。鑒于未發表作品全文發布后,必然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被公眾感知的效果。如果作者或經作者許可全文發布其未發表作品,應視為發表。作品全文發布后,如果可以為公眾感知,即公眾可以接觸此作品,則屬于發表。
      因此,數字圖書館在全文發布未發表作品時應尊重作者的發表權和其它著作權。全文發布未發表作品時,應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未經許可擅自全文發布首先侵犯了作者的發表權。
      (2)標準資料的全文發布。標準資料也稱技術標準,是國際、國內標準化組織或有關機構,對工農業產品和零部件的質量、規格、生產過程及檢驗方法等作的技術規定。為了便于標準文獻的管理和使用,標準文獻的電子化成為目前標準文獻管理的趨勢。
      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范,推薦性標準不屬于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范,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如果標準由國家有關機關組織提出計劃、批準起草計劃、組織

    起草工作、組織專家論證、征求意見、審定草案、審查批準報批稿、正式發布實施、實施監督檢查并支付制定費用,根據著作權法及實施條例關于法人作品規定的精神,可以依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確定標準的著作權歸屬。
      據此,強制性標準屬于公共信息,數字圖書館可以自由使用。對于推薦性標準的使用,數字圖書館應根據版權司的有關意見,判斷一件標準的著作權歸屬,取得此標準著作權所有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3)外國作品的全文發布。外國作品大體可以劃分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和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主要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相關法律保護。這樣的作品包括:
      a.作者或者作者之一,其他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人之一是我國參加的國際著作權條約成員國的國民或者在該條約的成員國有經常居所的居民的作品;
      b.作者不是國際著作權條約成員國的國民或者在該條約的成員國有經常居所的居民,但是在該條約的成員國首次或者同時發表的作品;
      c.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是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人之一的,其委托他人創作的作品。
      d.依照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應當承擔保護義務的其他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全文發布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外國作品到因特網,應該按照規定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按規定支付報酬。數字圖書館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獲得外國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
      a.直接與著作權人聯系取得許可;或
      b.與作者的版權代理人聯系;
      c.與版權集體管理機構聯系;
      d.與外國版權清算機構聯系。
      某些外國作品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例如超過版權保護期的外國作品;有關國家的標準;沒有與我國簽署版權保護雙邊協定也不是國際條約的共同成員國的作品。對于這些外國作品,數字圖書館可以自由使用。
      臺灣、香港、澳門雖然是我國領土不可分割的部分,但對臺灣、香港、澳門作品的全文發布按特殊情況處理。大陸、臺灣、香港、澳門一國四地存在著獨立的著作權法域。香港著作權法屬于英美法系,澳門著作權法則屬于大陸法系,由于兩大法系的影響和各地區的社會差異,諸法域在著作權的立法宗旨、立法體例、具體制度等方面有著明顯的差異。數字圖書館在全文發布使用港澳臺地區作者的作品時,應注意有關規定的特殊之處。
        3 對數字圖書館發布信息的建議
      數字圖書館對于無版權的全文信息數字圖書館可以自由發布,包括官方科技文件及其正式譯文、科技時事新聞、超過版權保護期限而進入公共領域的作品等。要根據不同作品的版權歸屬確定發布的原則。個人作品的全文發布要經過作者或作者授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的同意,并支付報酬。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演繹作品需要得到原作著作權人和演繹創作人的授權。數字圖書館在全文發布未發表作品時應尊重作者的發表權和其它著作權。全文發布未發表作品時,應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未經許可擅自全文發布首先侵犯了作者的發表權。全文發布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外國作品,應該按照規定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按規定支付報酬。數字圖書館可以直接與著作權人聯系取得許可或與作者的版權代理人、版權集體管理機構、清算機構聯系。圖書館為報道信息目的制作文摘屬于合理使用,但必須控制在“為報道信息的目的”和“正當需要范圍內”,并應注明出處,指出作者姓名。編制文摘時,一定要注意摘錄的數量。我國還沒有對摘錄多少為侵權的具體規定。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清楚地要求,“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掌握好這一法律底線。引文發布時對原文進行復制應在合理使用的范圍內。數字圖書館對發布的引文享有版權,受著作權法保護。數字圖書館對已經發表在期刊上的文獻進行轉載并不為法律所禁止。為了規避付酬問題,數字圖書館應將瀏覽的范圍控制在圖書館登記的常規用戶范圍,并不得收取費用也不得以發售讀書卡方式變相收費,并只在圖書館局域網和原登記讀者中使用。超過此范圍,上載到因特網則必須付費,哪怕是公益性服務或向公眾免費贈送讀書卡。鏈接服務提供者在其應當知道所鏈接的信息為侵權信息后,有責任及時采取技術措施停止鏈接,制止侵權。不及時采取措施,使侵權信息繼續傳播的,則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收稿日期:2003-06-20
    【參考文獻】
      1 CSDL項目管理中心.國家科學數字圖書館中心門戶項目建設指南等文件,2002年1月10日
      2 著作權法第5條1款
      3 [日]半田正夫,紋谷男.著作權法50講.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
      4 陳傳夫.高新技術與知識產權法.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
      5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1條(2)款
      6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7條
      7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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