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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并與分立中的小股東利益保護

    時間:2022-08-18 10:38:05 經濟學理論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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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并與分立中的小股東利益保護

    摘要合并與分立是公司適應 經濟 全球化浪潮,應對 金融 海嘯的有力手段,然而在公司合并與分立中,小股東往往成為了犧牲品。在公司合并與分立過程中小股東群體處于弱勢地位是因為在資本多數決定原則下,大股東能運用其優勢地位并結合公司管理階層或中介機構對小股東進行掠奪。我國公司法在公司合并與分立制度上保護小股東利益也存在著信義義務不完整、信息不對稱、提案權規定不明、股東決議制的比例瑕疵,以及股份回購請求權規定過于簡略的問題與不足,所以應當對其加以完善。 
      關鍵詞公司合并 公司分立 股東利益 

       
      一、公司合并與分立中保護小股東利益的理論基礎 
      (一)小股東的界定 
      我國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對控股股東是這樣界定的: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己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由此可見,持股50%以上的股東必然是大股東,然而在實際中,根據公司的股權分布情況,在股權分散的股份公司中,持股3%以上的有可能是大股東,而在有的有限公司里,持股30%以上的卻仍可能還是小股東。所以在本文中,小股東是指與大股東相對而言的不能對股東大會決議施加決定性影響、處于受支配地位的股東,而不單純地按其持股數量的多寡而定。www.11665.COm 
      (二)保護小股東利益的理論基礎 
      實踐中,大數股東由于掌握了公司多數有表決權股份,能夠輕易將自己的意思上升為公司的意思,在缺乏有力制約的情況下,他們往往采取各種手段損害公司和小股東的利益。由于該原則,在公司合并與分立程序中保護小股東利益十分不易。 
      二、我國關于公司合并與分立中保護小股東利益的制度缺陷及完善方法 
      新《公司法》(2005年10月修訂,2006年1月1日起實施)雖在保護小股東權益上做出了努力,但仍無法幫助改變前文中提到的小股東處于弱勢地位的事實,所以借鑒國外立法規定,結合公司合并與分立程序的相通之處,更好地保障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一)信義義務方面 
      人無信則不立。信義是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經理之間維持正當平等關系的重要基礎。信義義務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公司法上的具體體現,西方各國公司立法對此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我國2005年《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至多與信義義務中的忠誠義務有關,而對注意義務未予明確,而且存在著立法技術粗糙、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這些缺陷使我國的信義義務制度至今沒有建立起來。因此,可從以下三個方面探求建立和完善我國公司合并與分立中信義義務制度:第一,完善《公司法》中董事的忠誠義務規定。董事的首要義務是必須對公司忠誠,為使董事忠誠義務得到落實,我國應建立“公正交易規則”,包括程序上公正公開,實質交易的價格、條件、方法等公平公正。第二,增列《公司法》中董事注意義務的規定。第三,把信義義務擴展到大股東。 
      (二)信息公開方面
      公司合并與分立中有效保護股小東利益離不開向小股東提供有關公司合并與分立的全面信息。在股東會議就公司合并與分立進行表決時,只有小股東了解公司合并與分立的目的,了解公司合并與分立的各項處理細節,了解其股東權的后果和換股比例關系以及換股比例的 計算 ,小股東才能有效的行使投票權。 而在公司的經營實踐中,控制股東把持公司的運作,管理層和董事會黑箱操作的情況相當嚴重,小股東如果未在公司任職,在信息披露和資源掌控的嚴重不平衡的情況,想了解公司的各方面情況的這項股東的正當權利卻很難實現,反之對于控制股東,這個問題基本是不存在的。所以信息公開往往對于小股東來說是片面的甚至是不平等的。因此,為了使小股東及時并準確的掌握公司合并與分立的信息,并在此基礎上做出決策判斷,從而更好的維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公司合并與分立中的小股東利益保護

      (三)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方面 
      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亦稱股份購買請求權,是指股東大會上決議將對股東的利害關系造成重大影響的議案時,反對該議案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收買自身所持股份的權利。這是為了保護控股股東專橫下的少數股東而設置的一種法定的彌補性權利,能夠維持大小股東間的利益平衡,實現股東之間的實質平等。2005年《公司法》首次對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作出明確的 法律 規定,對小股東利益保護具有積極作用,但在以下幾個方面有待完善: 
      第一,最大的缺陷就在于請求權行使程序的規定不足。法律程序是實體權利的保障,程序的不完善必將損害實體權利的實現。因此,首先應當明確公司股東行使該項權利的程序。其次,應當明確公司的告知義務。再次,應當明確公司股東異議通知義務。而后,應當明確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的期限。最后,應當明確股票交付與價款支付期限。如果沒有這一方面的規定,股東可能不能在合理期限內獲得股份價款,公司與股東之間也可能會產生諸如誰先交出股票、誰先支付價款的爭議。 
      第二,應當對有公司回購的股份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比如是減資還是其他股東受讓。 
      第三,應當對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作出一定限制。在公司合并與分立中,為了防止異議股東濫用訴權,已行使了股份回購請求權的異議股東,不得再提出公司特定決議無效之訴。 
      三、結語 
      小股東之權利保護,在公司合并與分立層出不窮的今天,不僅關系到投資人的利益、招商引資,還涉及一個國家的 經濟 秩序和 金融 繁榮,所以對該問題之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綜觀我國立法,有關公司合并與分立的規定過于原則,現實中缺乏可操作性,其中包含的利害關系人的保護更無系統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司分立手段的運用和公司分立有序、規范的運行。綜上,我國應以公司經營效率和利害關系人保護平衡的立法基調,加強公司合并與分立的立法研究,系統規定公司合并與分立中小股東的權利,完善各項保護小股東的法律制度,更好的發揮公司合并與分立的巨大作用。 
       
      注釋: 
      李國芳.公司分立中利害關系人權益保護問題研究.華中師范大學碩士學位 論文 .2008年5月.第8頁. 
      狄刑偵.論公司合并中反對股東回購精求權制度.法制與社會.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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