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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視WTO,應對國際稅收競爭
有稅制,有稅收征納關系,就有稅收競爭,稅收競爭是各國(地區)通過稅收手段,引導資源流動,維護本國利益,促使本國經濟增長的經濟行為。稅收競爭既有小范圍的即一國內各地區間的競爭,也有較大范圍的即各經濟區域間的競爭,而在經濟全球化的前提下,國際間的稅收競爭更是不可避免,稅收競爭一方面使各國的稅制更趨于完善,使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更得以有效發揮;但另一方面,稅收競爭也存在有害的成分,即導致全球資源的配置不當和影響國際經濟秩序,進而減少全球經濟福利。我國加入WTO,融入世界經濟,是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全球化的客觀要求,大勢所趨。因此,如何應對有害的稅收競爭,趨利避害,使資源優化配置,使我國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成了我國今后面臨的迫切任務,也是國際稅收研究的重點課題。要解決這個難題,我們必須了解WTO,把握世界稅制的發展趨勢,結合本國國情和稅制現狀,進而提出應對措施。
一、 WTO的基本職能和原則
WTO是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的縮寫。它是當今世界唯一處理政府間貿易規則的國際組織。其基本職能有三:一是制定規范市場經濟運作的國際規則,并且監督這些規則的實施,推動全球貿易自由化。其含義是消除貿易障礙,同時也意味著各國的貿易規則必須是透明的和可預見的;二是所有WTO的成員開展相互談判,也就是開放市場;三是解決國與國間的貿易爭端。因此WTO基本職能,即制定規則、開放市場、解決爭端。
WTO多邊貿易體系的核心是眾多的WTO協議。這些協議是覆蓋廣泛活動范圍的法律文件,內容很多也很復雜,但有一些簡單的基本原則貫穿于所有這些文件之中,這些原則構成了多邊貿易體系的基礎,它們是非歧視原則(包括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更大程度的貿易自由化原則、可預見性原則、促進公平競爭原則、鼓勵發展和經濟改革原則。
二、國際稅收競爭及各國應對措施
隨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使資源流動更為順暢自由,一般不僅向稅負較輕,更向稅制健全穩定的國家或地區流動,國際間的稅收競爭也日趨激烈,為使稅收競爭良性發展,為使本國(地區)利益最大化,各國均是“胡蘿卜”和“大棒”并舉,提出一些應對措施,在維護本國利益的同時兼顧他國利益,尤其兼顧經濟盟友的利益,使世界稅制出現了一些新的發展方向。
1、 各國稅制改革是在新自由主義基礎上凱恩斯主義的重新回歸。90年代的稅制調整基本是在“降低稅率、擴大稅基”的基本框架中進行的,其政策基調是建立在新自由主義理論之上的,而更多地是建立在供給學派的理論(以減稅刺激投資,增加供給)之上的。自80年代中期拉弗減稅思想被廣泛采用,減稅的核心思想是通過減稅擴大稅基,而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高速發展的生產力給減稅創造了空間,奠定了擴大稅基的物質基礎。圍繞減稅以刺激經濟,從而增加供給,擴大稅基這個主旋律,各國開始注重重新啟用凱恩斯主義的膨脹經濟政策,這是90年代中后期稅收競爭區別于80年代稅收競爭的最顯著的特征。90年代中后期以來,美國以廣義的“稅收效率”取代“稅收中性”原則,在國家干預理論的指導下,在新自由主義基調范圍內正確發揮政府干預經濟,促進經濟持續增長。1997年下半年,東亞金融危機后,東亞各國(地區)果斷地采取了被實踐證明是正確的旨在加強政府干預的擴張性財政政策。以減稅為基調的有增有減的稅收政策是該擴張性財政政策的主要內容。由于東亞各國措施得力,東亞經濟從1998年上半年開始,歷經一年多,迅速好轉。新自由主義與凱恩斯主義擴張性經濟政策相結合給當代稅收競爭注入了新的活力。一方面是各國政府面對投資、外貿、金融等領域更加自由化,而繼續采取更靈活的新自由的政策;另一方面是各國政府為彌補市場的缺陷不得不加大政府干預經濟的力度,稅收是其中重要的手段。
2、 各國稅制結構逐步趨于一致。進入90年代,各國稅制結構根據本國經濟發展和經濟全球化的要求,迫于稅收競爭的壓力,不斷調整和完善,并呈現不同程度的趨同性,使稅收彈性趨小,使利益更有預見性,發達國家在經歷了幾十年來對所得稅的推崇后,開始重新認識商品稅,商品稅的地位大大提高,尤其是能有效避免重復征稅的增值稅,目前已在全世界范圍內迅速推廣。
3、 區域化稅收一體化進程加快。區域經濟集團化的形成和發展,必然要打破原有的經濟壁壘和傳統國家間稅收關系的界限,協調成員國間的稅收政策,以避免因稅收競爭而帶來的貿易爭端,建立包括關稅、間接稅和直接稅在內的共同稅收制度。以歐盟為例,其稅收一體化的特點是:一體化措施逐步規范,一體化程度越來越高,一體化范圍越來越廣,歐盟上述措施,對協調成員國間稅收政策,完善單一歐洲市場,促進就業,增強其國際競爭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4、 國際稅收協定網絡不斷發展。經濟全球化下跨國貿易飛速發展,并往往產生一項交易,多國伸手征稅而形成稅收競爭,因而阻礙商品、勞務、資本和技術的流通。為此,國際間對此項的征稅本著共同規范、自我約束和相互幫助的原則進行協商,這樣既要防止重復征稅,又要制止逃稅發生,因此制定國際稅收協定是經濟全球化的必然要求。進入90年代以來,國際稅收協定的網絡不斷發展。
5、 各國涉外稅收管理普遍加強。經濟全球化使跨國貿易越來越多,國際稅收競爭也更直接,使國際逃稅和避稅也越來越多,主要有兩大類:一是應稅的國外所得沒有征到;二是國內應稅所得逃往國外。為減少稅收競爭對本國(本地區)帶來的利益損失,各國也采取了一些應對措施,主要有:(1)、責令國內企業申報其國外所得,此項申報的舉證由納稅人負責,并詳定申報內容,如有違法,一經查出,予以嚴懲;(2)、對轉讓定價進行規范。眾多跨國公司通過轉讓定價將利潤從高稅國轉移到低稅國,對此,多數國家已規定:凡違背公平交易原則的轉讓定價者,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其應納稅所得額。(3)對避稅港投資的控制。90年代起,全世界資金已有一半流入避稅港國家或地區,形成國際避稅的大漏洞,使得許多國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一般列出避稅港國家或地區名單,凡在名單之列得國家或地區內投資辦企業者,都責令其申報所得在本國納稅,取消一切稅收優惠。(4)、制定受控公司稅法。為防止國外所得長期積存而逃避征稅,美國國內稅法法典F部分規定,對受控外國公司的利潤,即使沒有匯回,也要計入當年所得征稅。(5)、加強對移民稅收管理。許多國家規定,對移民的財產增值,以移居之日為實現之日而征稅。(6)、修改稅收管轄權。不少國家(特別是拉美)把稅收管轄權從屬地主義該為屬人主義,對所有居民的全世界所得征稅。
6、 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在適應經濟全球話的要求而大幅削減關稅的同時,經常設置非關稅貿易壁壘,以維護國內企業的利益,如頻繁對進口商品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這也是稅收競爭的要求。在國際貿易中,某些企業為占領他國市場,以傾銷手段即將商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辦法擠入他國市場,如因此對進口國國內已建立的某項工業造成重大損害或威脅,或對其國內工業的新建產生嚴重阻礙,進口國當局在確定了某一進口商品構成傾銷的事實后,有權決定對傾銷的商品征收不大于傾銷幅度的反傾銷稅。在當今國際貿易中,各國在鼓勵出口上
的通用做法是出口退稅或在出口某種商品時,給予出口商以現金津貼或財政上的優惠待遇。而在國際貿易準則中,一般認為對出口商品采取補貼的方式是不合適而且是不公平的。當進口國發現其進口的商品收到了補貼,為抵消出口國對該出口商品所作補貼的鼓勵作用,進口國就有可能對這種商品征收反補貼稅。
7、 電子商務引發新的稅收問題。90年代以來,電子商務在全球范圍內迅速擴展,使得以傳統商務形式為基礎的國際稅收領域受到強烈沖擊,面臨嚴峻挑戰。為了在此方面的稅收競爭獲得優勢,各國都在加緊研究,共同討論行之有效的稅收對策,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美國發布《全球電子貿易幾個稅收政策問題》,解決了技術特征、政策原則、稅務管理等方面的問題。其核心是從便于管理的角度考慮,認為地域管轄權應讓位于居民管轄權。(2)1997年4月5日,在美國哈佛大學展開的電子商務稅收研討會上,與會代表對國際互聯網貿易等電子貿易形式稅務處理的基本方針是:既要防止偷漏稅,又要保護該產業的健康發展;在稅收管轄權分配問題上,各國應加強合作與協調。(3)1998年10月8—9日,OECD在加拿大渥太華展開的部長級會議上,各國政府和企業就電子商務課稅達成了一致意見。具體內容包括:現行的稅收原則將繼續使用以電子商務課稅,而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稅收形式;課征消費稅應遵循消費地原則,對數字化商品應視為提供勞務課稅,而不能作為銷售商品課稅;對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人的識別標準,應與從事傳統商務活動的納稅人相同,但是需要采取不同的識別方法。先行避免雙重征稅的原則應繼續適用,但需重新考慮其適用方法并加以澄清。
8、 保護生態環境的稅收日益受到重視。進入90年代以來,眾多國家的環抱政策出現了一種新的趨勢就是逐漸減少對直接干預手段的運用,代之以各種間接干預的經濟手段,其中環境稅扮演了越來越重要的角色,這也是各國在生態保護上的一種稅收競爭。環境稅,亦稱生態稅、綠稅,它體現了“誰污染,誰納稅”的原則,目前,許多歐美國家征收的環境稅概括起來有:(1)對排放污染所征收的稅。包括對工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及汽車排放的尾氣等行為課稅,如二氧化碳稅、水污染稅、化學品稅等。(2)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征收的稅,也可以稱為對固體廢物處理征稅。如潤滑油稅、舊輪胎稅、飲料容器稅、電池稅等。(3)為減少自然資源開采、保護自然資源與生態資源而征收的稅。如:開采稅、地下水稅、森林時、土壤保護稅。(4)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征稅。如:噪音稅、擁擠稅、垃圾稅等。(5)對農村或農業污染所征收的稅。如:超額糞便稅、化肥稅、農藥稅等。(6)為防止核污染而開征的稅,主要有鈾稅。
9、 社會保障稅比重大幅上升。資本主義國家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的主要途徑就是征收社會保障稅,它最早由美國在1935年開征,在當代稅制中一個最年輕的稅種。1929—1933年,世界范圍的經濟大危機使得雇員大量失業,許多國家政府乃至私人企業都無力支付職工的失業救濟和起碼的生活保障,老年人退休養老金計劃更是無法實施,嚴重地威脅到社會穩定,美國受凱恩斯”國家干預經濟”理論的影響,認為通過國家征收社會保障稅來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是一種有效的反危機措施,,可以解決老年救濟、失業保險等社會問題,以維持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于是,社會保障稅應運而生,隨后,西方發達國家及部分發展中國家紛紛效仿。根據IMF統計,目前實行此稅或類似稅收的國家已有80多各,在有些國家(如法國、德國、瑞士、瑞典等),社會保障稅已稱為頭號稅種。實際上,各國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稅收競爭。目前,社會保障稅的課征制度有許多不同,但就共性來看,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1)課征范圍大,包括工資、薪金收入者以及自營人員在內的幾乎所有人都是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2)課征對象是在職職工的工資、薪金收入額和自營人員的事業純收益額;(3)適用稅率水平取決于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面和純收益的大小,其趨勢是逐漸上升的;(4)課征與管理多采用“以源課征”法,通過雇主這個渠道課征。而且,社會保障稅也是“專稅專用”的稅種,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但稅款入庫后則是集中到負責社會保障的專門機構統一管理,專門用于各項社會保障支付;(5)社會保障稅與其他稅種由兩個顯著不同,一是稅負一般要由雇主和雇員共同承擔(失業保險稅除外,只由雇主負擔),二是其帶有有償性特征,只有參加社會保障的人現在納稅,將來才有資格享受社會保障的利益。
三、 結合我國國情及稅制現狀提出應對措施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正處在承前啟后、繼往開來的重要時期。經過20多年改革開放和快速發展,我國生產力水平邁上了一個大臺階;商品短缺基本結束,市場供求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市場機制在配置資源中日益明顯地發揮基礎性作用,經濟發展的體制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全方位對外開放格局基本形成,開放型經濟迅速發展,對外經濟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我們已經實現了現代化建設的前兩步部標,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人民生活總體上達到了小康水平。這些都是帶由階段性、根本性的變化。從新世紀開始,我國將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開始實施第三步戰略部署。這是中華民族發展史上的一個新的里程碑。同時,我們也要看到,我國尚有千萬人在溫飽線上掙扎,東西部發展極不平衡,西部地區遠遠落后于東部地區,如不盡快加以解決,長此以往,必形成“馬太效應”,不僅使我國經濟發展缺乏后勁,更會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更與我們的共同富裕目標背道而馳,所幸,我們的黨發現了問題的嚴重性,提出了西部大開發的戰略部署,以加入WTO和西部開發為契機,促使我國經濟真正騰飛。
我國1994年的稅制改革,初步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稅制,是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后邁出的決定性的一步。它使我國稅制與國際慣例和國際規則基本接軌,并融入世界經濟之中。但是,我們應看到,我國的現行稅制與市場經濟有諸多不適應之處,也與WTO原則有諸多背離之處,而稅收競爭不可避免,我們應在競爭中發現我們的不足,提出措施,具體是以下幾點,使我們在國際稅收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促使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
(一) 、順應稅收國際化趨勢。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程,稅制的趨同和一些世界性稅種改革正緩慢向全球蔓延(這在各國應對稅收競爭的措施中已提到),隨著我國加入WTO和資本市場逐步對外開放,我國將加快經濟全球化的步伐,隨之稅收制度和國外的依存度增強,所以,以積極主動的姿態直面稅收國際化和稅收競爭是我們的明智選擇。
(二) 、完善稅收法制,迎接WTO
首先,按國際慣例調整、完善稅收立法,體現加入WTO,融入世界經濟主流對稅收法制的要求。
1、提高稅收立法的效力層次,增強稅收立法的體系化、程序化。法的權威性、穩定性與法的效力層次密切相關,而稅收立法的質量、稅法的明晰程度靠立法體系化、程序化來保障。我國稅收立法層次低,體系繁雜,與WTO所要求的透明度原則相悖,而現行稅法中真正稱得上法得只有三個,其余的均是條例,甚至是通知,約束力不強,尤其是外商可以
以其不是法而不遵守。稅法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可考慮把現有的稅收條例由全國人大討論重新通過,上升為法。現在有不少支持者認為應將稅收立法權部分賦予地方人大,對此,本人不敢茍同。因為,一方面,它脫離了一個現實,我國是社會主義單一制國家,賦予地方立法權,必然削弱中央的權力,某些地方會因權力和財力過大而不服從中央,甚至與中央對抗,使政令不通,使關系國計民生的大事難以辦好,更為西方資本主義的“和平演變”提供了絕佳機會,進而導致國家分裂,社會主義事業遭受重大挫折;另一方面,它也與WTO原則相悖,WTO 有兩個重要的原則:可預見性原則和促進公平競爭原則。如果賦予地方立法權,各地均可根據需要隨時制定頒布實施或取消(暫停)千差萬別的稅法,一地一策,不僅嚴重地損害稅法的嚴肅性,更使政策不穩定而缺乏預見性,使市場競爭扭曲,使資源配置不當,也使投資者無所適從,導致資金外流,不僅造成經濟衰退,而且使政局動蕩,導致社會全面退步。而當一個國家的政策穩定并且有可預見性時,才會吸引更多的投資,就業機會就會增多,消費者就會更充分地享受競爭帶來的好處,即有更多的選擇和更低的價格。而在我國,尤其是在社會主義事業關鍵時期,在實施西部大開發的起始階段,只有將立法權集中在中央,全盤考慮,兼顧部分地區利益,才能使政策穩定而有預見性,才能吸引投資,增加就業,才能形成促進開放,公平和無扭曲競爭的市場規則體系。
2、貫徹國民待遇原則,消除身份差別立法,體現稅負公平。我國依納稅主體身份不同有不同的立法,造成不同主體間稅負上的差別待遇,違背WTO所要求的非歧視性原則引伸而來的國民待遇原則和公平原則。改革開放之初,為吸引外資,我國確立了以稅收優惠為主的對外商投資的超國民待遇。突出表現在企業所得稅和關稅方面,以及流轉稅的附加等方面。由于外商投資者在我國享受的稅收優惠過高,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并導致國內假合資等奇異現象的出現。另一方面,由于外商投資者享有超國民待遇,比國內企業處于有利地位,他們利用資本輸出、采取合資建廠、股權投資、控股控廠等手段,在我國計算機產業、小轎車市場和電子通訊等領域(這些行業也是我國需要大力發展并且急待發展的領域)已實現其占有市場的目的,出現了外資居于控制地位甚至形成壟斷的局面。而且稅收立法上的差別待遇,也有悖于我國一再強調的WTO的發展中國家特別保護原則。為適應加入WTO需要,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建立起完善的現代化的稅法體系,而首當其沖的就是打破“身份立法”的框框,使稅法體系統一、標準統一、稅負公平、對不同身份納稅人統一適用。在統一稅收立法過程中,須注意處理好新法和舊法的銜接問題,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處理原有外商享有的超國民待遇的問題。有人擔心,取消外商投資稅收優惠上的超國民待遇,會大大削弱我國對國際資本的吸引力。事實上,國內外有關專家的調查研究表明,稅收優惠并非使吸引外資的良策。因為,各國在稅收競爭中的一項重要措施就是反避稅(這在前面各國對涉外稅收的措施中已提到)。而在我國,外商避稅的有一個特點即“逆向避稅”:將利潤從我國低稅區向境外高稅區轉移。原因有二:一使對于大部分合資合作企業,外商從經濟利益最大化考慮,有時寧可在國外獨吞稅后利潤,也不愿在我國境內少繳稅而與中方分享稅后利潤(在獨享利潤所增加的收益大于增加的稅收負擔的情況下),而進行“逆向避稅”。二使外商為及時將企業利潤調出國外而進行“逆向避稅”,在我國境內投資辦廠的境外企業多是一些經營規模小,資本不雄厚的中小企業,這些企業可能隨時需要從我國境內的子公司抽調資金,以便進行內部資金余缺調劑,應付其整個經營管理需要,外商借此調出利潤,充實其經營資本。 “逆向避稅”是外商為謀求一定的經營管理策略和利益而產生的。因此,取消外商投資稅收優惠上的超國民待遇對吸引外資影響不大。另一種做法是,將內資企業國民待遇與外商的超國民待遇靠攏,即內外企業享有相同的稅收政策,稅負降低,刺激投資,刺激消費,使經濟總量擴張,稅基擴大,稅收絕對量反而可能增加。如因降低稅負帶來財政困難,可通過開征遺產稅、財產稅來彌補。
3、簡化稅制,調整稅種、稅目、稅率、清理調整稅收優惠政策。我國稅種、稅目、稅率等的設置不合理,與國際慣例差異大,無法適應WTO所要求的自由貿易、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要求。在稅制上,要求稅種開征停征、稅目的編列、稅率的確定等盡量與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保持一致,總體趨勢是降低稅率、簡化稅制、提高效率。而我國目前的稅制中,仍存在稅種較多、稅目繁瑣、稅率偏高(尤其是進口關稅)以及部分稅種交叉或不協調(如房屋出租的營業稅和房產稅的計稅依據一致)、某些具有調整功能而各國普遍開征稅種(如社會保障稅、遺產與贈于稅和環保稅等)。(1)我國目前的第一大稅種增值稅應從生產型向消費型轉變。生產型的增值稅一方面不允許企業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予以抵扣,不利于鼓勵投資和鼓勵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的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另一方面,商業企業為少繳稅,不停地進貨,只要有抵扣,就不納稅,同時,因我國金融體制極不健全,交易手段極端落后,企業對現金收入不上帳,經營幾年后,突然失蹤或注銷(某些地方國稅部門對注銷企業帳面上的存貨不予理睬,這部分存貨基本上是增值額),導致稅收嚴重流失,不僅是增值稅的流失,也是附加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嚴重流失。因此實行消費型不僅能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堵塞稅收漏洞。當前,有不少人提出增值稅在全行業開征,這顯然與現實不符。因為A:從世界征收范圍的實踐看,增值稅征收范圍的大小與一國的經濟、稅收管理水平等有密切聯系,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越高,商品流通與勞務服務越活躍,稅收管理水平越高,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就越廣(如歐洲國家),否則,就越窄(如非洲國家)。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剛確立,經濟水平不高,社會主義法制正在建設中,金融體制比較落后,信息技術也比較落后,稅收征管條件較為薄弱,辦公自動化尚未實現,金稅工程尚在建立中,因此,增值稅難以大面積推行。B:從增值稅發展歷史考察,增值稅征收范圍的擴大是一個漸進過程。無論是最早實行增值稅的法國或丹麥,還是歐共體,其對增值稅的推廣都持謹慎態度,從局部范圍開始,然后才擴大到全范圍。當前,有人認為先把增值稅擴大到交通運輸業和建筑業,這在當前,也是不可行的,因為,這兩個行業的資本性支出和人力資本占比較大的比重,增值額比較高,如實行增值稅,一方面必然使這兩個行業的稅負大大提高,不利于企業競爭,也加大稅收征收難度;另一方面,改征增值稅,必然削弱地方財力,中央不得不考慮從新核算,加大對地方的轉移支付。C:從增值稅現狀考察,增值稅征收范圍存在一定的禁區。無論增值稅征收范圍如何擴大,始終存在一些政府無法或不愿涉及的領域,由此形成增值稅征收上的禁區,即使是已全面推行增值稅的歐盟國家,也存在增值稅的免稅區域,如法國對大部分的金融交易活動,德國對不動產、金融交易、運輸和交通等均實施了免稅。由此看來,即使使在普遍征收德增值稅制度下,仍需對部分行業或商品免稅。(2)在地方稅體系中鞏固營業稅的主體地位,營業稅雖是價內稅,存在重復征稅,但一樣存在稅負轉嫁,由于其稅率較低,稅收彈性系數(稅收增長率與GDP的增長率的比值)較小,可預見性較強,
而營業稅基本上又是對消費環節征收,重復征稅的矛盾也不易體現出來。符合稅收中性原則,能刺激投資,增加供給,擴大社會經濟規模,從而是稅收總量增加。(3)將內資企業所得稅制與涉外企業所得稅制合并,取消對涉外企業種種優惠,以公平稅負。降低企業所得稅稅負,現行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是33%,同時有設置了18%和27%的兩擋優惠稅率,照顧微利企業,這顯然違背公平原則,另外,私人獨資企業,在稅前扣除上與其他企業基本一致,卻實行低稅負的從5%——35%的超額累進的個人所得稅,這顯然對其他企業極不公平。因此,為公平稅負,應降低企業所得稅稅負,實行15%的比例稅率較為可行。(4)個人所得稅課稅模式應逐步從分類所得課稅模式向分類綜合所得課稅模式過度。個人所得稅課稅模式有分類所得課稅模式、綜合所得課稅模式和分類綜合所得課稅模式,分類所得課稅模式是指歸屬于一個納稅人的各類所得,如薪金、股息、營業利潤或偶然所得,每一類都要按照單獨的稅制規定納稅,換言之,其全部所得都要以各自獨立的方式納稅,互不干擾。其理論依據是對不同性質的所得項目采取不同的稅率。該模式適用于源泉扣繳,在稅收征管水平比較落后的情況下適用。綜合所得課稅模式是指歸屬于同一個納稅人的各種所得,不管其來源何處,都作為一個所得總體來對待,并按一個稅率公式來計算納稅。其指導思想認為個人所得稅既然是一種對人稅,就不應該對個人所得進行分類,而應綜合個人全年各種所得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再減除各項法定的寬免額和扣除額,然后按統一的稅率課征。該模式在稅收征管水平比較發達的時候適用。分類綜合所得課稅模式是指先按不同的所得項目分別計算征稅,以利于實現源泉控制,然后對各種所得綜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用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在綜合計稅時可以加入各種寬免項目,以實現個人所得稅對收入水平的調節,從而有利實現公平分配。該模式在稅收征管水平相對較高時適用。從公平與效率的角度看,發展中國家實行“效率型”的分類所得課稅模式更能促進本國經濟的騰飛,發達國家實行“公平型”的綜合所得課稅模式更有益于社會穩定。因此,把稅制的實際同本國的具體情況和長遠發展戰略結合起來,對公平和效率兼顧,在稅收征管水平不發達的情況下,實行分類綜合所得課稅模式是我們的最佳選擇。在目前,我國個人收入多元化和收入差距拉大的情況下,注重稅收負擔公平提上日程上來了。而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稅目有9個,尤其是工薪所得是九級超額累進稅制,計算復雜,在人員眾多的單位里,不僅扣繳單位,而且稅務機關也不易正確計算每個人應納稅款。由于對工薪便于源泉控制,出現一種現象,工薪階層成為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納稅人,而一些能取得工薪之外所得的高收入者,卻極少納稅,使個人所得稅調節貧富差距的目的難以實現。當前實行按月課征,由于個人收入每月不一致,會導致稅負不公,如季度獎、年終獎不分攤到各月,全部作為當月所得課征,對工薪階層就很不公平,因為,如果把此類獎金分攤到各月預發,就會使稅負變輕,甚至是零稅負。如果把按月課征改為按年課征,就會解決上述問題。具體做法是,為使稅收收入相對穩定,加強源泉控制,先按月預征,年終結算。我們可以把個人所得區分為兩類:勞動所得和非勞動所得,對勤勞所得(工薪、生產經營、勞動報酬、稿酬所得等)課以較低稅負,對非勞動所得(股利、財產轉讓、財產租賃、偶然所得等)課以較高稅負,對工薪所得設置扣除額(年12000元比較合適),設置五級超額累進稅制,設計如下: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A)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6000元的 5 0
2 超過6000元不超過25000元的部分 10 300
3 超過25000元不超過60000元的部分 15 1550
4 超過60000元不超過250000元的部分 25 7550
5 超過250000元的部分 35 32910
對工薪所得先以較低稅率按月預征,年終再結算。對生產經營所得仍可延用現有的五級超額累進稅制。對勞動報酬和稿酬所得可以不設置扣除額,統一適用8%的比例稅率。對其他非勞動所得,統一實行20%的稅率。對勞動報酬、稿酬所得和其他非勞動所得,支付單位(個人)應在支付時就予以扣繳。由于源泉扣繳會因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會因利益驅使,而合謀少納稅,從而使稅收剛性不強和不能體現公平,還應在年終對納稅人的所有所得予以結算,為鼓勵勤勞致富,對勤勞所得已納稅部分予以扣除,以扣除后的余額作為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減除本年度非勞動所得已納稅額后為應補稅款金額。這也給我們提出了要求,加強稅法宣傳,培養公民納稅意識,要求公民年終到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納稅(最好是請稅務代理機構代為計算申報納稅),我們應在利用現代化設備加強征管的同時,必須與銀行、證券等金融機構時常聯系,掌握納稅人的年收入總額,當然,稅務部門必須做好保密工作。因個人所得稅改革而帶來的財政困難,可以開征遺產與贈予稅來彌補。(5)加快費改稅,尤其是養老保險費改為社會保障稅的進程。現行的養老保險交納制度,不僅在收入上不能保證養老金的正常發放,更在征收上極大地不公平,國有和集體經濟性質的企業必須交,而其他企業本著自愿的原則,是否繳納,由企業領導做主,實際上是基本上不交,這對公有經濟極不公平,使其處于競爭的不利地位。而社會保障稅是世界各國普遍開征的稅種,用于社會救濟,維護社會穩定,而且,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八大框架中,社會保障制度也居于重要地位,因此,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已刻不容緩。在社會保障稅的設計上,可以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對每個公民設置一個社會保險號(可以用身份證號代替),實行由雇主和雇員共同負擔的政策(稅率設計上可以延用現有的養老保險費率),對所有企業征收。開征社會保障稅也為我們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帶來方便。我們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中,每年都要核定當年的計稅工資,使稅制可預見性不強,使納稅人不能對生產經營有較為準確的預期,而另一方面,我們在匯算清繳時,無法核實企業的準確的職工人數,又使計稅工資的稅前扣除辦法難以落實,造成稅收流失。如果開征社會保障稅,我們可以不再實行計稅工資辦法,對繳納了社會保障稅的人員的工資據實扣除,而對未繳納社會保障稅的人員的工資等勞動所得,應視同勞動報酬征收個人所得稅后據實扣除。這樣,稅制更透明,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也不易流失。(6)規范稅收優惠。某些稅收優惠可以取消,如對校辦企業和新辦第三產業的優惠政策,因為對校辦企業,國家已對其扶持多年,在市場競爭中應該已能經受風雨,而且,在校辦企業中,也有不少是假校辦。而新辦第三產業,其中有不少是國有(集體)企業中業務骨干下海經商,把自己在原來單位時的業務關系拉到自己所辦的企業。也有的是從其他地方搬來,充當新辦企業,對此,由于信息交流不靈通,稅務部門難以核實,對其根據政策予以優惠。由此看來,對新辦企業優惠,一方面,使稅負不公,而另一方面,不僅沒有起到促進第三產業發展的目的,更導致國有企業人才流失,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還應縮小對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的優惠范圍。對某些
技術含量不高的行業應取消稅收優惠,如白蟻防治技術服務和技術轉讓,技術含量并不高,卻享受營業稅及附加免征,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以內的免征企業所得稅這樣的優惠。當然,我們應對那些技術含量較高的科技企業和傳統產業改造上堅決予以稅收優惠,另外,稅收優惠方式應有所轉變,因為科技稅收政策的作用大小,與稅收刺激和激勵的方式方法有很大關系。國內外學者一般認為,對于基礎性的科研開發活動,宜選擇事前稅收扶持政策為好,而對應用性技術研究開發則宜選擇事后鼓勵的稅收政策為佳,而無論是基礎研究還是應用技術研發問題上,正確的稅收政策應該選擇事情扶持和事后鼓勵稅收政策的有機結合。此外,從稅收負擔的角度看,稅收優惠可劃分為稅率式優惠和稅基式優惠,兩種方式各有特點,各有利弊,因而經濟發達國家往往講求二者的搭配適用。從西方國家的科技進步史及相關稅收政策的演變來看,近年來,其科技稅收政策的側重點,多放在稅基式優惠方面,尤其是對加速折舊、稅前列支(扣除)、投資抵免等方式的運用尤為偏愛。究其原因,是因為稅基式優惠側重于稅前優惠,能充分調動企業從事科研和技術開發的積極性,有助于事前滿足技術研發主體的資金來源,充分體現政府支持科技創新的政策意向,這與稅率式側重事后的利益讓渡、強調事后鼓勵相比,有著更多的優點和激勵作用。而我國當前稅收優惠往往偏重乃至局限于稅率式優惠和稅額減免,而較少運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延遲支付、稅收信貸,技術開發基金等手段和舉措,因此優惠的主要對象是那些已經或能夠獲得技術開發收益的企業,而對那些尚未和正在進行技術研發的企業則無稅收刺激可言,故對老工業基地的技術改造、產業升級與機構調整,對扶持更多的企業加入技術創新的行列有一定的負面影響,需盡快加以改進。再則,我國以往的科技稅收激勵大多集中于所得稅方面的優惠,而很少涉及流轉稅類,致使科技稅收的覆蓋面及其政策效應均受到很大限制。(7)其他地方稅種的改革。如:改城市維護建設稅為城鄉維護建設稅,把征收范圍由城市擴大到農村。把房產稅和房地產稅合并稱為房產稅,征收方法延用現行的房產稅的征收方法,對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房產稅稅率由12%減為6%(事業單位出租房屋的營業稅及附加稅負是5.75%),而現在私房出租(如承租者用于居住)的綜合稅負大約是10%。將國土局征收的土地適用費改為土地使用稅,稅負不變。取消耕地占用稅和房屋交易的契稅。土地增值稅暫停征收。在適當的時機開征遺產與贈于稅、環保稅等。
其次,完善稅收執法、司法體制,在稅收執法、司法中體現WTO規則和宗旨的要求。
1、 推行現代稅收征管。普遍建立納稅人主動申報納稅制度,建立嚴密的稽查組織制度,強化稅務稽查和司法工作,推行稅務代理制度,實現辦稅公開化、普遍推行電腦管理,使征管技術現代化。使稅收征收管理專業化、規范化、程序化、現代化。
2、 嚴格貫徹稅收法定原則,增強執法剛性。公平、明確的稅收立法只提供了稅收公平的可能性,加上嚴格執法,稅負公平才能最終實現,稅收法律系主義原則也才能最終得以貫徹。
3、 強化稅收執法、司法保障。除了修訂完善《征管法》,進一步明確稅務機關的強制執行權和強制執行申請權,明確有關部門的的配合義務和違反法定義務的責任外,可參照國外設立稅務警察和稅務法院(法庭)。也可在目前稽查機關的基礎上,通過立法,賦予稅務稽查機關在辦理涉稅案件使行使某些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權力,入偵察、限制人身自由、提起公訴等。
4、 加強稅法宣傳,提高稅法透明度。我國公民納稅意識普遍不強,堅強稅法宣傳很有必要。我們應在平時工作、生活中,采取多種方式,宣傳稅法。
5、 重視納稅人的權利,保障納稅人權益。納稅人的知情權、監督權、復議權、訴訟權等都應得到切實保障。政府如何利用稅收收入,稅收是否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都比較關心。更不用提加入WTO后,大量進入我國的外商對稅收支出的關注了。因而適應入世要求,我國在這方面的工作還很多。
6、 提高稅務執法人員素質,改善人員結構,適應加入WTO后社會經濟發展變化對稅收工作的要求,實行“精英治稅”。稅法的重大調整、市場準入導致納稅主體多樣化、國際化,納稅人經營的多元化,知識經濟引發新興產業,網絡發展和電子商務等,都對稅務人員提出前所未有的更高要求。稅務執法、司法機關需要更多的稅收專家、法律專家甚至網絡專家。
(三)、站在國際稅收競爭角度重新審視稅收主權與協調。在當今現實制度的約束下,應對國際間稅收競爭有個可性的措施是借鑒世界各國的先進經驗,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這也是OECD國家首推方案。一方面,為加快經濟全球化進程,要消除稅收障礙,使資金、技術、人才、信息盡可能地跨國流動,謀求在全球大市場中的有利地位;另一方面,又要堅持在稅收主權的基礎上加強國際稅收的協調與合作。另外,借鑒國際經驗,不斷完善涉外稅法和國際稅法,加快與國際稅收防盜網絡的銜接,使我國稅收制度不斷透明、公平、規范、真正達到稅收法制化標準。
參考文獻:
1、財政與稅務:2001年第4期 《如何應對國際間有害的稅收競爭》、《西方稅負理論評析與借鑒》
2、財政與稅務:2001年第2期 《90年底世界稅制發展趨勢研究》、《簡述國際避稅的形成原因及方式》、《稅收宏觀調控 正效應?負效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探討》
3、財政與稅務:2001年第3期 《論個人所得稅課稅模式的選擇》、《中國的入世與稅制改革》
4、外貿經濟 國際貿易 2001年第3期 《假如經濟全球化的競爭——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的對策》
5、涉外稅收 2001年第3期 《加入WTO與我國稅收法制的完善》
6、涉外稅收 2001年第2期 《經濟全球化推動下的稅收競爭及其對我國稅制的挑戰》
7、涉外稅收 2001年第4期 《我國目前增值稅征收范圍不宜擴大》
8、《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三百問》
9、入世專報:《走進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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