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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存在的某些問題
「摘要」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主要存在兩大問題:調整范圍狹窄,內外資企業稅負嚴重不公,外資企業實質上在享受超國民待遇;企業所得稅稅率偏高。應采取的改革措施是:統一企業所得稅法,降低稅率。
「關鍵詞」超國民待遇;偷稅;調整空間「正文」
企業所得稅,從廣義上講,是對所有企業的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種稅;從狹義上講,是對中國境內企業(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除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通俗地說,就是對內資企業的收益額(包括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征收的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是指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企業所得稅征收與繳納之間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當中主要存在兩大問題:1、企業所得稅法調整范圍比較狹窄,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使得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負不統一,不公平,造成稅收征收上的歧視性待遇,實質上外資企業在所得稅方面享受的是超國民待遇。2、企業所得稅稅率偏高,在某些程度上挫傷了企業進行擴大再生產的積極性,反而提高了企業偷稅的積極性,使得企業所得稅法對稅收的調整空間大為縮減。
下面我將主要從這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目前,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分別適用于《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即對內外資企業分別立法,分別調整,其實已無必要。我國已經加入WTO,我們是在一個平等的環境里與世界其他國家進行經濟交往,我們可以享受到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種種好處。國際貿易的基本原則,如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及透明度原則等我們一定要遵守,給予外資企業同內資企業同等條件下同等的待遇已足亦,我們沒有必要給予更多的待遇,即超國民待遇。至于說給予外資企業更多的優惠可以擴大吸引外資方面,實際上也無必要,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是一個很大及很有發展潛力的產品生產場所和商品銷售市場,明智的企業家會非常看好中國這個巨大的投資市場并進行投資,吸引外資并不是只有稅收優惠—超國民待遇這一個方法行的通,更重要的是為外資企業提供同內資企業一樣的法律保障,譬如不能征收和國有化,若必須為之,則應給予相應補償。綜觀世界各國,絕大多數國家對于企業所得稅都適用同一部法律。
更為重要的是,我國的企業與外資企業相比,并不具有很明顯的優勢,為了保護我國的國內產業,尤其是幼稚產業及夕陽產業的發展,我們更不應該給予外資企業更多的優惠。目前,我國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有以下兩個方面的規定:(1)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33%;(2)兩檔照顧稅率: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本數)以下的企業,減按18%稅率征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10萬元(含本數)的企業,減按27%的稅率征收。而外資企業適用于30%加3%、24%加3%、15%加3%的稅率。外資企業在諸多方面都享受稅收優惠,譬如:(1)區域性稅率優惠政策。對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保稅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域在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減按15%或24%稅率征收所得稅的政策;(2)新辦企業定期稅收優惠。外資稅法規定對新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自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政策。(3)鼓勵再投資政策,等。這樣就使得內資企業稅負重,稅率優惠少;外資企業實際稅負輕,稅率優惠多。內資企業優惠稅負和實際稅負分別是外資企業的一倍多,這實際上形成了對內資企業的歧視性待遇。由于外資企業主要集中在東部地區,而內資企業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區,這樣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負不公帶來的負面影響是地區差距不斷擴大,國民經濟發展不平衡。
因此,我們應該統一企業所得稅法,使內外資適用同一部法律,這樣才能公平稅負、規范稅制、支持各類企業發展,與國際企業所得稅法接軌、強化稅收征管并便于調整。
其次,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偏高,大部分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33%,即企業近1/3的所得都要上繳國庫。企業“辛苦”賺來的錢都轉移支付了,使企業“感到” 不公平,并且這會使企業再投資的資金來源不足,企業就沒有更大的積極性來搞生產(尤其是國有企業)。此外,對于那些用稅后利潤分給投資者而產生的投資收益仍然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企業來說,存在著雙重納稅的問題,這是很不公平的。因此,企業總是想方設法的偷稅。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國家的基礎設施建設,比如說公共工程、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的資金都主要的來自稅收,而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稅收的第二大稅種,是國家參與企業利潤分配的重要手段,在國家稅收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從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公式“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中看出,要想增加稅收,可以從兩個方面改善:1、擴大稅基,增加企業收入,增加應納稅所得額;2、提高稅率。對于第二個方面,稅率不能無限制的提高,其設置應該有一個比較合理和合適的位階,不能過高。結合第一個方面,我們可以借用刑法當中“嚴而不厲”的概念:“擴大犯罪的打擊面,適當降低刑罰”,即擴大稅基,降低稅率,否則,稅率過高的話,稅法對稅收的調整就會缺乏足夠的空間,沒有彈性,國家的稅收反而不能增加,那么稅法的立法目的就不能很好的實現。這一變通,看似數字的變換問題,實質上是結構的變化。關于稅法對稅收的調整,通俗的說,應該是“放水養魚”(保持并擴大稅基),而不應該是“殺雞取卵”(提高稅率),即使對于經營狀況不很良好的企業亦應如此。譬如說一個企業已經連續虧損幾年,那我們也不一定非要該企業破產,而是盡力的挽救,保持稅基,該企業連續虧損可能是因為剛剛起步,經營不夠熟練,也可能是因為最近資金周轉有困難,也可能是因為最近換了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理而新的接替者尚未熟悉業務,等等。等企業度過了難關,由虧損變為贏利,保住了稅基,自然企業所得稅就由負數變為正數,國家的財政收入也就增加了,企業所得稅法的立法目的也達到了。
由于稅率過高,在實踐當中,有些企業為了偷稅,把一大筆款以福利—— -具體而言以住房公積金的形式掛在帳上,以此增加企業的支出,減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而實際上這筆款項并沒有發給企業職工,除非該職工買房,而是作為企業的一項可自由支配收入不斷的循環并增加下去,投入企業的再生產。過高的稅率,在某些方面增加了偷稅的可能性,反而不利于稅法對稅收的調整,不利于國民經濟的發展。本人曾經以注冊會計師身份到企業去做審計、驗資業務,獲悉,國有企業要求降低稅負,主要是國有企業還未能真正走出困境,債務沉重,仍然需要在稅收上給予適當扶持。而其他類型的企業也普遍反映企業所得稅稅率過高,企業所得上繳國家后所省無幾,企業可自由支配的所得太少,企業想擴大規模發展障礙太大。借鑒其他國家,20世紀80年代以來,各國紛紛修訂所得稅制,繼續
降低稅率,擴大稅基。比如,以1999年前與1999年的稅率對比,英國由31%降至 30%;愛爾蘭由32%降至28%;丹麥由34%降至32%;羅馬尼亞由38%降至25%;南非由35%降至30%;日本由46%降至40%。值得關注的是,不少國家對公司所得稅實行單一稅率,如俄羅斯的企業所得稅率由35%降至24%。另外,許多國家的稅收來源主要集中在個人所得稅上,而不是企業所得稅上。
因此,我們應該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稅率。
目前內資企業平均25%稅收負擔,外資企業平均13%的稅收負擔。
對于我國企業所得稅中存在的這兩個問題,綜合起來,應該采取以下改革措施:制訂一部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進行調整,取消目前的兩部法律并行調整的狀況。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水平應當實行單一的較低的稅率,可將稅率定為24%,同時保留西部大開發地區15%優惠稅率,最低不得低于15%,取消其他多檔優惠稅率,規范各種優惠政策。按照產業稅收優惠為主原則,調整稅收減免政策。只有這樣,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才能更好的發揮對企業所得稅的調整作用,增加國家稅收,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張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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