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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證券交易的風險與防范的淺議
網上證券交易的風險與防范的淺議【論文關鍵詞】:網上證券交易 風險防范 法律規制 立法完善
【論文摘要】:網上證券交易代表著未來證券市場以及證券交易模式的發展趨勢,但是網上證券交易,既是證券交易活動,又是一種電子商務,網上證券交易的這種兩重性,決定了在網上證券交易中會產生一些新的風險。文章僅從網上證券的概念種類厘定、網上證券存在的主要風險、風險發生后經紀券商與投資者的風險承擔規則、完善我國網上證券交易的立法建議等幾個方面進行論述。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不斷推進以及計算機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證券市場的結構和運行機制發生了重大變革,證券交易電子化已成為一種不可逆轉的趨勢。[1]由于網上證券交易能夠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而且具備操作簡便、信息快捷全面、自由度大等特點,在較短的時間內便得到了迅速的發展。[2]目前,網上證券交易已成為全球證券經紀業務發展的一大趨勢,這一證券交易模式已經在許多國家廣為流行。但是網上證券交易是由傳統證券市場發展而來,它并不是無根之木、無源之水,其運行尚須遵循傳統證券交易的規則。由于網上證券交易具有不同于傳統證券交易方式的特點,網上交易的最大問題是欺詐和缺少信任感。[3]因為網絡空間的虛擬性,給交易參與者主體資格的驗證、委托指令、清算與交割和交易數據資料的安全帶來一系列難題,所以開展網上證券交易業務在面臨市場機遇的同時,也意味著許多難以預料的風險。[4]正是由于網上證券交易的獨特性,使得證券法在規范這一新的領域時,面臨著困境。文章僅就這些與網上證券交易相涉的法律問題談一些粗淺的想法。
一、網上證券交易的概念
從廣義上講,網上證券交易泛指一切通過網絡而實現的證券交易活動,即證券投資者通過互聯網獲得證券的即時報價,分析市場行情,并利用互聯網下單到實物證券交易所或網上虛擬交易所,以實現實時交易的證券投資活動。目前現實中存在的網上證券交易的模式包括專有電子交易系統、互聯網電子公告板交易系統、網上交叉交易系統、以及在線證券交易系統四種。其中在線證券交易系統即狹義上的網上證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利用互聯網通過券商網上交易系統進入實物交易所進行交易。這也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網上證券交易的含義。
具體而言網上證券交易活動可以分為三個層次,分別為網上股票經紀活動、網上股票直接公開發行和網上直接撮合證券買賣等。我國現階段的網上證券交易是經紀交易商向投資者提供的網上交易經紀服務,屬于第一層次的網上證券交易活動。與國外目前流行的較高級別的選擇性交易系統(以下簡稱ATS)相比,至少有兩個顯著區別:一是虛擬性不同。根據我國《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投資者在進行網上交易前,必須先到證券公司的營業部或服務部開戶,然后經本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后,方能進行網上委托。可見我國的網上證券交易是一種不完全的網上證券交易,而ATS是一種完全網上交易活動;二是有無中介不同。雖然我國的證券交易所也是采用集中競價和連續競價的方式撮合委托指令,但由于交易所實行會員制,只有擁有會員資格的證券交易公司才能進入交易所進行交易,這與投資者不需要經紀交易商或做市商等中介機構而直接通過網絡向ATS下單完成證券交易是完全不同的。
二、網上證券交易的主要風險類型
網上證券交易所涉及到的環節遠多于營業部交易,而且許多環節并不在證券公司控制之內,所以進行網上證券交易的風險性也較傳統交易大。[5]上證券交易的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證券交易活動中可能存在的風險;二是網絡技術系統可能存在的影響證券交易的風險。網絡證券交易技術風險簡稱技術故障風險或技術風險,是指在網絡證券交易過程中,由于投資者、網絡服務商、網絡券商的電腦、網絡的軟硬件故障導致的損害,具體類型包括: 1.投資者的電腦系統故障、感染病毒、被非法入侵、電腦設備或軟件系統與網上交易系統不匹配,無法下達委托指令或委托失敗而產生的損失。2.互聯網故障導致委托指令、行情信息等中斷、遲延、錯誤,使投資者無法在其指定的委托價位成交而產生的損失。3.通訊線路繁忙、服務器負載過重,投資者不能及時進入行情系統或網上證券委托系統,使投資者不能及時增大收益或止損。4.網絡券商的設備故障、交易系統故障、感染病毒、電力故障等導致投資者的委托指令無法被執行。5.重復或錯誤發送交易指令。
文章嘗試著對這些紛繁的風險從法律的角度進行一下必要的梳理,便于在解決實際的風險糾紛時將之納入法律的思維軌跡,更明確一點說之所以做這樣的梳理是為了將之納入傳統證券法律規則的調整?偟膩碚f投資者在網上證券交易中的風險的法律歸屬可以從網上證券交易中所形成的三大主要法律關系角度進行歸類分析。1.合同關系。在網上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與投資者形成的合同法律關系主要包括:證券經濟合同和網上委托合同,證券以及資金的托管合同、投資者相互的買賣合同及其投資者和其他主體(證券商以外)之間的委托代理合同。2.侵權關系。在上述眾多風險中如果接受投資者委托理財的第三方、偶然獲知投資者帳戶資料和交易密碼的第三方利用自己所知悉的資料或信息作出一定行為(如進行網上欺詐),造成投資者權利損害或利益損失,就構成侵權。3.不可抗力關系。網上證券交易的不可抗力風險,一般是指自然界的災難事件以及現有技術水平無法預測或無法防范的外來力量攻擊導致網絡局部運行受阻或整個網絡系統癱瘓而給投資者帶來損失所造成的風險。
三、網上證券交易的風險承擔規則
《證券法》第一條即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作為立法目的之一。所以盡快建立一套清晰明確的網上證券交易風險承擔規則對保護中小股民的利益就顯得極其必要了。
在構建網上證券交易規則的時候我們首先應該遵循的是公平原則的立法理念。所謂公平的技術風險承擔制度應當是:既不讓網絡券商、網絡服務商的責任過重致使其業務無法開展,又不讓投資者的責任過重致使其不敢進行網上交易。在遵循公平原則的大前提下,網絡證券交易風險承擔的具體規則包括: 1.可控制性規則:風險應當分配給較有能力控制風險的一方。2.可預見性規則:風險分配給較有經驗或能力預見風險的一方。3.效率規則:當事人均無法預見和控制風險時,風險分配給能夠有效率的處置風險的一方。4.經濟能力規則:當事人均無法預見和控制風險,且風險由任何一方承擔均不符合效率規則時,風險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承擔。這四個規則在解決網上證券交易風險承擔問題時在適用上是逐級遞進的,只有前一個規則不足以解決問題時方可適用后一個規則。
下面嘗試著就網上證券交易程序中如何運用這四個規則做一下粗略的探討。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量:
。ㄒ唬┩顿Y者的電腦系統故障、感染病毒、被非法入侵、電腦設備及軟件系統與網上交易系統不匹配,無法下達委托指令或委托失敗的風險承擔。具體而言: 1. 根據可控制性規則,投資者的電腦設備及軟件系統與網上交易系統不匹配而導致無法下達委托指令或委托失敗的風險,由投資者承擔。2.投資者的電腦感染病毒、被非法入侵的風險,由投資者承擔因為根據可預見性、可控制性規則。3.由電腦系統故障引發的風險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投資者使用不當引起電腦系統故障的風險,由投資者承擔。第二,軟件本身的質量問題(如設計缺陷、容錯能力差等)引起電腦系統故障的風險,由軟件制造者和銷售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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