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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民事賠償責任的思考
社會化分工的發(fā)展,一方面造成公司權力中心向董事會轉移,董事會權利的擴展使得董事?lián)p害公司和股東的行為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公司經(jīng)營的獨立性,也使得公司的經(jīng)營和股東的投資利益越來越有賴于董事的勤勉、謹慎和誠實。然而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對董事誠信義務規(guī)定不夠全面,對未能勤勉盡責的董事沒有有效的處罰措施,造成上市公司董事普遍缺乏制約,董事?lián)p害公司和股東利益的行為不用承擔相應的責任。
證監(jiān)會發(f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就董事執(zhí)行職權不當損害公司利益的賠償責任做了原則性規(guī)定,但沒有提出可操作指導。當代美國各州的公司法均規(guī)定了有關董事責任義務的明確條款。我們有必要深入研究美國法律有關公司治理結構中董事相關義務和責任的規(guī)定,以期對董事違反誠信、勤勉義務的責任提供可操作性的借鑒。
違反誠信義務的賠償
美國公司法規(guī)定董事的誠信義務不得免除,董事的賠償金額為公司所遭受的損失,即使公司沒有遭受損失,公司原本也不可能取得某種利潤,董事也必須將其所得到的利潤返還公司。
對于董事利益沖突交易造成的損失一般而言,賠償?shù)慕痤~為正常交易的差額。對于董事篡奪公司機會而承擔賠償責任并不以公司實際遭受損失為條件,承擔賠償主要依照不當?shù)美_定賠償金額,如果該董事利用公司機會已經(jīng)實現(xiàn)了利潤或轉售此機會而得利,這一金額容易確定,但是如果這項交易并沒有實現(xiàn)利潤,則采用類似信托的原理,把董事篡奪公司機會而達成的交易轉歸公司所有。
違反勤勉義務的賠償
董事違反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董事的賠償應該有一個限額,否則公司獲得單方面盈利,而董事卻要為經(jīng)營損失承擔無限責任,這樣顯失公平。這就要求采取措施平衡董事的責任風險。對于董事責任的限制應當基于緩和董事責任的不對稱而不是取消董事的勤勉義務。縱觀美國各州公司法一般的對策包括建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確定董事承擔個人責任的過錯標準和董事賠償責任的最高限制額。
董事履行職務中違反勤勉義務將給公司帶來一定的損失,但董事本人也并非這一行為的受益者。董事的職務性質(zhì)決定了他們必須在信息不完備的情況下做出經(jīng)營決定。在公司決策與董事個人利益無關的情況下,要求董事就所有的過失完全承擔個人責任,在某些情況下顯失公平。因此,在對董事違反勤勉、謹慎義務的責任賠償上,既要體現(xiàn)公平,又體現(xiàn)了責任義務的統(tǒng)一,從而在董事的過錯程度、賠償金額和董事的支付能力三者之間建立起應有的協(xié)調(diào)關系。
結論與建議
董事被看作公司的代理人和受信托人,對公司負有誠信、勤勉、謹慎的義務。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規(guī)定,董事與上市公司之間建立契約關系,合同中要明確規(guī)定董事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董事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應承擔的責任。因此,我們的賠償制度安排應著眼于平衡董事、股東的利益沖突,保障激勵董事盡職盡責的為公司工作,確保投資者在上市公司中的資產(chǎn)得到應有的保護和獲得合理的投資回報。具體說來在董事賠償制度安排上可考慮以下原則:
1、在公司法中完善董事的注意義務及責任相關規(guī)定,在立法中體現(xiàn)義務和責任的統(tǒng)一,公平和正義并存的法律精神。
2、應對董事違反勤勉義務和違反誠信義務嚴格區(qū)分,董事的責任限制也僅限于董事在違反勤勉義務的情形下適用,對于董事的違反誠信義務不得免除。
3、從法律上明確董事違反勤勉義務的個人賠償責任。
4、考慮到董事所承擔的潛在責任和作為董事的預期收益的不對稱性,以及鼓勵董事積極進取的企業(yè)家精神,對于董事經(jīng)營的非故意過失責任賠償做出限制。
作者:李紅梅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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