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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部分條款
昨天,由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頒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正式施行。該《辦法》首次將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經濟適用房的范疇。《辦法》還規定,此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當地原有規定執行。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解讀」2003年,北京曾出臺意見,要求將經濟適用住房的主力戶型限定在單套面積80平方米左右。
禁止收取明碼標價外費用
「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租金標準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潤的基礎上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后應當向社會公示,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解讀」北京市1998年推出的有關政策規定,政府限定最高售價,開發商利潤不超過3%.按照建設部和國家發改委去年開始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價格由有定價權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在項目開工之前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購買者必須具備4項條件
「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一、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準;四、市和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解讀」2001年初,北京市政府頒布了《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明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家庭年收入在6萬元以下;二是申請購房者必須是無房戶或現住房面積未達到本市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未達標戶。
購買者條件須向社會公示
「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規定享受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及面積標準,并向社會公示。申請人應當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公示。公示后有投訴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簽署核查意見,并注明可以購買的優惠面積或房價總額標準。
「解讀」本市已建立經濟適用住房公示制度,申請人及其配偶姓名、核準蓋章單位、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最高總價等情況在網上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未被舉報的,批準其購買資格。
滿一定年限方可按市價出售
「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具體年限和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必須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請。
「解讀」北京規定經濟適用房住滿5年才能按市場價出售,出售人須按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出售后不得再購買政策性保障住房。新政策將于本月20日起執行。
超核準面積部分不享受優惠
「規定」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準文件選購一套與核準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準面積。購買面積在核準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準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補交差價。
嚴禁借機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集資房納入經濟適用房范疇
「規定」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對于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計劃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無房戶和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向職工收取的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并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凡已經享受房改政策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了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集資、合作建房單位只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違法違紀行為將受到處罰
「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用途、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準等價格違法行為,將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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