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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入世”后對外資保險公司政策的調整問題
隨著中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中國的國內和國際經濟環境都將發生重大變化,主要表現在,中國將在一個較為有利的國際環境中全面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和國際競爭與合作,進一步加快改革開放的步伐,從而逐步與世界經濟融為一體;同時,中國將履行其承諾的國際義務,按照國際通行規則辦事,遵守世貿組織的基本規則和享有世貿組織成員的相應權利。為了履行作為世貿組織成員應承擔的義務,中國市場將較全面和較廣泛地對外開放,中國的保險市場也將隨之進一步地對外開放。
中國保險業從1992年在上海進行開放試點到1995年擴大到廣州并在1999年進一步擴大到深圳以來,中國保險市場的開放只是部分地區的開放、試點性的開放和有限制的開放,加入WTO后,則將逐步形成“大開放”的格局,這是一個大的轉折,對中國保險業既是考驗也是機遇。我們以為,從堅持中國的經濟主權和促進中國保險業的整體發展出發,為了有效應對WTO的挑戰,我們需要充分利用WTO的機遇和WTO有關三至五年保護期的規定,對現有外資保險公司的有關政策進行主動而適當的調整。
一、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進行必要的限制
在保險市場開放的大部分國家,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均被限制在10%左右,如英國10.3%,日本3.68%,意大利3.33%,比利時3%,瑞典1.12%,法國1.11%,瑞士0.66%,韓國0.38%,美國的財險市場10.73%,壽險市場14.34%。在這些國家看來,將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控制在10%左右的范圍,主要是考慮到保險資金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以及被外資控制的保險資金可能對國民經濟和社會政治造成的沖擊。中國屬于發展中國家,應該堅持國家經濟主權和經濟安全的對外開放原則,利用WTO對發展中國家幼稚產業的保護措施,適當限制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在開放保護期間里,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保險市場的份額宜控制在3%至5%之間,五年之后,這個比例也不宜超過10%。目前,上海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已經超過了10%,這樣高的市場份額應該引起注意,并作出適當反應。
二、提高外資保險公司進入市場的資本金和保證金的數額,并要求外資方同時或分期投入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
根據《保險法》和《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下簡稱《上海辦法》的規定,外資保險公司在我國設立分公司需繳存400萬美元的保證金,折合人民幣3320萬元,1998年7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為了確保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設立的分公司的正常營運和降低風險,進一步規定,外資保險分公司應由其總公司無償撥給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作為營運資金,并提高了外資保險分公司的保證金數額,為營運資金的40%,約480萬美元;對于外資保險公司在我國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上海辦法》雖然規定了合資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000萬美元,約折合人民幣1.66億元,實收資本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50%,但實際上,現已成立的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則按《保險法》的規定,最低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均為2億元人民幣,外方按其合資比例投入資本金,目前外方一般占50%的股份,投入的資本金相當于1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外匯。目前尚未涉及中外合資保險公司的投資總額即營運資金的問題。而外資分公司由于不是獨立法人,因此沒有資本金的問題,所要求投入的1億元等值外匯只能稱之為營運資金。
所謂投資總額,依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的規定,指按照合資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關于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依據《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必須與該企業的生產規模和范圍相適應,對于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我們換一個角度來理解這條規定,當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美元時,其投資總額一般應不低于3000萬美元,即投資總額大大高于注冊資本,這是符合現代企業的運作規律的。
對于合資保險公司來講,所謂投資總額就是他的營運資金,而注冊資本只是該公司對外承擔法律責任的最高限度,二者不能等同。在香港,法律規定申設保險公司的實收資本僅為1000萬港元,加上1000萬元的最低償付準備金不過2000萬港元,而政府同時要求投資者投入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較大數額的營運資金,例如就一個壽險公司來講,要求的營運資金數額約數億港元。而在上海,個別中外合資保險公司由于僅投入了注冊資本而無相應的營運資金,竟以保費收入充抵營運支出,這無疑是對中國保險資源的一種無償侵占。因此,建議保險監管部門在進一步提高外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或保證金的同時,依法要求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具備與其經營規模和范圍相適應的營運資金。該營運資金的數額,可參考有關規定,三倍于注冊資本,為6億元人民幣。針對外方投資者一般依合資合同享有較大管理權限和中方投資者融資困難的實際情況,可要求外方投資者較多地承擔投入營運資金的責任。
三、建議逐步取消外資壽險公司只能采用合資公司形式的限制
目前我們引進的外資壽險公司除友邦以外,均采用了合資公司的形式,其原因,一是為了更快和更有效地引進技術,培養中國本地特別是中方合作者的保險人才;二是防止外資過分地獨占保險資源;三是利用中方合作者監控合資壽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防止資金外流。經過幾年的開放試點,可以說,上述的三個目的,都基本達到了,但問題在于,是否只有采用合資的形式才能達到這些目的,進一步的問題是,對合資這種形式是否有進行反省的必要。
首先,關于技術轉移和培養中方保險人才的問題,其實,在外方投資者看來,一方面,就資本追逐最高利潤的本性出發,合資企業必須采用先進的管理方式和技術,否則沒有效率也就談不上利潤;另一方面,追求最低成本也是資本的本性,保險公司這種勞動密集型的企業,人工成本占了企業成本的相當比例,為了追求最低成本,外方合作者也要求盡快實現合資企業員工的本地化,并非僅是因為合資公司;其次,合資公司依法以中國法人的身份從事保險業務,似乎限制了外方投資者過分占用保險資源,但依據《外資企業法》第8條的規定,即便是全部資本由外方投入的外國獨資企業,只要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條件的規定的,同樣可以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換言之,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活動,都可以視為中國的企業,中資與外資的區分主要基于投資來源。最后,《保險法》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都明確規定,非經保監會的專項批準,所有保險資金都必須在中國境內運用,即必須在岸(ONSHORE)投資,不得離岸。因此,我們可以得出初步結論,并不是只有采取合資公司的方式才能達到以市場換技術和防止資金外流的目的。
依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合資企業的基本特征是中外各方投資者依投資比例“共同經營”的企業,而事實上,由于中外合資保險公司中外方投資者價值觀念的嚴重沖突,中方合作者缺乏與外方相當的技術力量,
以及鼓勵外方盡快轉移技術的政策,已成立的合資公司大都由外方實際負責經營,雖然避免了因價值觀念沖突造成的管理成本的浪費,加快了員工本
地化的進程,但中方合作者在相當的程度上喪失了依法所享有的管理權,造成了中方拿錢出來給外方經營并承擔外方經營虧損的實際效果,這與中國資金嚴重不足急需引進外資的現實要求是背道而馳的。我們還注意到,在臺灣已出現合資的壽險公司因觀念沖突問題造成了企業經營不善的情況。所以,需要對外資壽險公司必須采用合資方式進行重新思考,在條件成熟時,可逐步放寬這種限制。
四、建議限制外資產險公司采用分公司形式,并考慮在適當時候和符合特定條件時,允許外資產、壽險公司采用于公司的形式
目前,外資的財產保險公司均采用了分公司的形式,如前已述,其繳存的保證金約為480萬美元,同時外資產險分公司的總公司須向保險監管部門提供稅務和債券的擔保和向其分公司無償提供相當于1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外匯。外資產險分公司的業分范圍,一般僅限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財產保險。外資分公司不被中國法律視為獨立法人,不能對外獨立承擔債務,而由其總公司承擔最后責任,由于外資分公司的總公司一般都是資金雄厚的大公司,因此,一般認為,采用分公司形式可以保證償付能力,從而保護中國的投保人。
但是,臺灣目前正在鼓勵外資分公司向子公司形式轉變,即分公司的子公司化,一個重要的理由是,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有利于真正引進技術和促進外資公司注重臺灣的長期利益。另外,在臺灣設立分公司的資金要求為5000萬新臺幣,約折合160萬元,設立于公司的資金要求則約為20億新臺幣,約折合6200萬美元,相當人民幣5億元;在香港,外資可以采用多種公司形式設立保險公司,但無論采用何種形式,為了保證償付能力,特區政府都要求其具備與業務范圍相當的營運資金,如前所述,目前壽險公司約為數億港元。香港之規定的合理性在于,雖然在理論上分公司的債務可由其總公司負責,但實踐中并不缺乏資金雄厚的總公司因經營不善而被清盤的例子。
由此看來,外資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并沒有十分的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分公司引進的資金和技術都受到限制,并不能完全滿足我們用市場換資金和技術的初衷。建議對外資產險分公司的營運資金問題作出進一步的具體規定,可參考香港的做法,分公司和其他公司—樣,都必須投入與業務相適應的營運資金,而不是固定的1億元等值外匯。在條件具備時,也可探討外資保險分公司的子公司化問題。
五、團體保險業務不宜在近期對外資放開
壽險的團體保險業務是中資保險公司的傳統業務,占據了超過50%的業務量,團體保費有相當的比例源于國有企業的國有資本,被稱為“一個口袋放進另一個口袋”。1992年上海對外資保險開放進行試點時就限制了外資保險公司經營團體險,以保護中資保險公司和國有資產。
外資強烈要求開放團體險業務主要是垂涎中國保險市場中這塊肥沃的土地,而在發達國家和地區的保險市場中,團體險業務只占壽險業務的極小份額,例如臺灣,1998年的壽險總保費4892億新臺幣,團體險的保費收入只有137億,占總保費的2.8%;再如香港特區,1998年的壽險總保費362.5億港元,團體險保費9.67億,僅占總保費的2.67%。由此看來,團體險業務并非是外資保險公司的主要業務和強項,我們在當時不對外資開放是有充分理由的。
加入WTO以后,團體險業務將可能最終不得不向外資開放,但基于保護國家經濟主權和中資保險業的目的,建議盡量最大限度地拖延團體險對外資開放的時間,至少在3至5年的保護期內不對外資開放。
六、鼓勵外資保險公司參與西部開發
2000年3月,中國啟動西部大開發,擴大西部的對外開放是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而向西部引進外資又是西部對外開放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國家正在采取積極的鼓勵政策,進行西部大開發的引資工作。中國作為連續7年吸收外資最多的發展中國家,目前,累計實際利用外資金額已達到3115億美元,共批準設立的外資企業達到348288個,單個外資企業的平均引進額為90.5萬美元。而對于西部的四川、重慶、貴州等10省市來說,累計實際引用的外資僅為99億美元,占全國實際引用外資總額的3.18%,其中四川實際利用外資24億美元,占0.77%;重慶17.65億美元,占0.57%;貴州3.56億美元,僅占全國的0.114%。在保險市場和保險業的發展方面,西部的保險密度與全國平均水平亦有較大差距,1998年全國平均保險密度為98元,四川54元,重慶74.41元,貴州僅39元;在保險深度方面,由于西部國民經濟整體發展水平的相對落后,西部的保險深度接近甚至超過全國的平均水平(1.55%,1998),1998年四川的保險深度為1.25%,重慶為1.58%,貴州為1.7%。這種現狀表明,西部的保險業是一片待開墾的荒地,急需資金和拓荒者。
有觀點認為,開放西部保險市場存在著市場流失的風險,理由是,西部的保險市場發育很不成熟,市場競爭機制尚未形成,中資保險公司缺乏必要的市場競爭力,市場開發程度低,大量的潛在保險需求處于壓抑狀態,如果向外資開放,外資很可能利用先進的技術和經驗,長驅直入,迅速占領西部地區龐大的潛在市場。這種觀點不無道理,但忽視了以下重要事實。一、西部需要引進外資,而保險公司作為資金密集型的企業,外資進入必然帶進較多的資金,按2億元人民幣的注冊資本來算,一家合資壽險公司的外方投資者將帶進1200萬美元的資金,如果允許設立外資獨資保險公司,則引進的資金為2400萬美元;二、為了促進保險業在較高的起點上快速發展,西部不僅需要更多類型的保險主體,更需要引進技術,外資保險進入西部市場將增加成熟的保險主體和引進技術;三、西部開發需要長期資金,而保險業特別是壽險,能夠快速地集聚老百姓手中的分散資金,在保險資金在岸運用的情況下,外資保險公司的保險資金運作將為西部開發提供長期資金;四,并不是所有的外國保險公司都真正想去西部,只有少數有長遠眼光的外國公司愿意成為西部的拓荒者。
因此,建議制定鼓勵外資保險公司進入西部的優惠政策,甚至可以考慮在適當時候,允許外資保險公司在西部設立全資附屬的子公司,即外資獨資保險公司。
七、其他的建議
對外資的某些超國民待遇應盡快取消,特別是外資在資金運用和分保方面的某些特殊規定,以切實保護中國的經濟主權;對外資的某些低國民待遇,例如在合資企業中的投資比例限制和經營范圍的限制,應逐步取消。另外,在引進外資時應注重人力資源和技術的實際引進效果,注意引進那些已在亞洲保險市場獲得成熟發展的技術和人力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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