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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頂風體罰學生
今天班主任例會,政教處主任再次要求老師嚴格執行江都市教育局頒布的“五項禁令”。這“五項禁令”中有“嚴禁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云云。這禁令半個月前就下達了,這次又為什么重提這禁令呢?因為前幾天一個女老師“頂風作案”——打了一男生的耳光。該學生的家長要鬧到教育局,學校好歹勸止住了人家。條件是:讓打學生耳光的老師在教師會議上做公開檢查!星期二——明天下午的第四節課,這名老師就得接受這一處分了。
我不想為這次打人事件評論是非,我想談談要不要對學生體罰的事,因為這在老師間已經有了很大的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而在1997年8月修訂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中規定得更詳細:“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看來,禁止體罰學生是法律要求的,嚴肅得很,馬虎不得啊!
于是在今天,只要你老師體罰了學生,那么學校領導、教育局、家長、輿論就會對你施加很大的壓力與處罰。
呵呵!
學生錯了,你老師不能體罰,人家要保護學生;老師錯了,你老師就認倒霉吧——人家要處罰你,天經地義!
這樣,教師不能體罰學生,就成了教育中的一個“蓋棺定論”!
但是我仍然要“找死”問一問:學生真的就不能受到一定的體罰?
有人說:教育中沒有體罰,就象是一個國家沒有監獄一樣。對于有成熟判斷力的成年人也需要有肉體上的懲罰,何況是對于沒有成熟判斷力的未成年人? 真正的教育需要體罰,就像是一個真正的國家需要監獄一樣。
多在理啊!
再看看道格拉斯的故事吧。道格拉斯是美國《芝加哥快報》的編輯總監,來中國做教育援助自愿者。
道格拉斯與妻子離婚后,5歲的小女兒瓊妮歸他撫養。他們父女倆達成了一項“君子協定”:誰撒了謊就必須接受對方的懲罰。一次,小瓊妮將幼兒園的拼圖游戲板偷偷帶回家,并撒謊說是同學給她的。父親得知真相后,除了要她退回玩具、當面向老師道歉之外,給出三種懲罰要她選擇:1、一個星期不能吃冰淇淋;2、取消周日的野餐;3、接受肉刑——在屁股上狠揍兩巴掌。瓊妮選擇了第三種。于是道格拉斯打電話把前妻叫回家來當“監刑官”。
幾天后道格拉斯也嘗到了一次被體罰的滋味——這就不詳述了。
你看,就在標榜自己非常講究“人權”的西方國家亦有體罰手段。據說,北美的大多學校都是設有禁閉室的!
可見,體罰在教育中不可或缺,沒有體罰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教育的體罰就如同是“闖紅燈”后的交通處罰,是規范學生日常行為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我們為什么就忌諱對學生的體罰?
所以,我倒是呼吁體罰回歸到教育中來。
當然,體罰只是一種手段而絕非最終目的。體罰的目的是使受體罰的學生改過自新,使大多數學生受到警戒。
其次,我認為體罰至少要注意這樣兩點:一是要有度,不能傷及學生的尊嚴,不能傷害學生的身體和心靈;二是體罰與其他教育方法相結合,不單一使用體罰手段,應與說理、溝通、感化、激勵等教育方法結合起來。
最新的宿舍管理檢查記錄已經公布了,我班男生505宿舍因為地面不潔被扣2分。這樣的現象上個星期已經發生過了,而且我在班會課上提醒過他們了,但是舊病未愈。
在班主任例會之后的班會課上,我下達了對503宿舍四名學生的處分:集體打掃教室一周。
這也算是變相體罰學生吧。
但是,我很坦然,學生也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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