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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議網絡誹謗罪

    時間:2023-02-27 06:30:35 民法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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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議網絡誹謗罪

      淺議網絡誹謗罪
      
      李艷騰
      
      (北京林業大學,北京 100083)
      
      摘 要:網絡時代的到來,涉及“網絡言論自由”的案件也越來越多,在現實生活中,網絡誹謗案件屢屢發生,但“網絡誹謗罪”模糊、滯后的規定與現實生活網絡誹謗案件的激增產生了強烈的沖突。從現階段我國關于網絡誹謗罪的立法來看,僅有部分法律中涉及某些網絡侵權、網絡犯罪等問題,尚未有一部系統的、全面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將網絡誹謗犯罪納入其內。結合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以及網絡發展的特點,可從明確公安職責及在自訴案件中的協助調查權、建立健全輔助立法以及加強網絡服務商的責任等方面創設“網絡誹謗罪”。
      
      關鍵詞:網絡誹謗罪;沖突;立法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02-0116-02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網絡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得到了普及,人們越來越多地體會到了網絡帶給人們的便利,在享受網絡生活的同時,網絡也帶來了一系列的新問題,如在網絡上,個人隱私被隨意披露、個人名譽被隨意詆毀的現象時有發生。傳統的誹謗罪在整個刑法條文中已經日漸完善,但由于網絡時代的到來,涉及“網絡言論自由”的案件也越來越多,在現實生活中,網絡誹謗案件屢屢發生,但“網絡誹謗罪”模糊、滯后的規定與現實生活網絡誹謗案件的激增產生了強烈的沖突。但從現階段我國有關網絡誹謗罪的立法來看,除了部分法律中涉及某些網絡侵權、網絡犯罪等問題,尚未有一部系統的、全面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將網絡誹謗罪納入其內。法律的這種滯后性要求立法者應根據網絡時代特點和發生的案例及時制定相關的法律,以做到有法可依。
      
      一、網絡誹謗罪概述
      
      (一)網絡誹謗罪的含義
      
      根據我國《刑法》第26條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名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名譽權及其人格尊嚴。結合網絡的相關概念和特征,我們可以將網絡誹謗罪定義為:借助網絡等現代傳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虛假事實,貶損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與傳統的誹謗罪不同,網絡誹謗罪主要是通過網絡或其他信息傳播途徑實施的。當然,從我國現行《刑法》及相關規定中看,并沒有設立專門的“網絡誹謗罪”,而網絡誹謗罪在犯罪構成、證據取得等方面與傳統的誹謗罪相比,尚存在較大差距。因此,本文將網絡誹謗罪作為從傳統誹謗罪中引申出來的一個具體行為進行規范化處理。這樣,在處理網絡誹謗案件時,能夠從整體上把握網絡誹謗行為的犯罪構成,使之受到合理、合法的懲處,并威懾那些存有網絡誹謗犯意的行為人,進而有效維護并保障網絡秩序的健康發展。
      
      (二)網絡誹謗罪的構成特征
      
      首先,網絡誹謗罪的主體具有復雜性。傳統誹謗罪的主體單一,且容易界定,一般為圖片、文字的創造者或行為的實施者,但在網絡時代,由于傳播方式和傳播途徑都多元化,這使得在網絡誹謗案件中,誹謗主體開始變得復雜起來,呈現出多元化的特征,即除了傳統意義上的主體外,還可能會涉及網絡轉載者,網絡服務商等在網絡信息傳播過程中起到不同作用的主體,而這些主體在也可能在某些網絡誹謗案件中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其次,網絡誹謗信息傳播方式的多樣化。在傳統誹謗罪中,誹謗信息的傳播方式一般為口口相傳、簡單的文字散布,傳播方式單一且傳播范圍受限。而網絡誹謗信息的傳播方式是多樣的,其可能是在BBS、貼吧等門戶網站各個平臺隨意的張貼各種虛構的事實,這種方便、快捷的方式可能在短短幾秒鐘內就能傳播到全世界各個角落。
      
      最后,在法律后果方面,在網絡尚未普及前,由于受地域、傳播速度等因素的影響,誹謗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一般只在一定范圍內產生,很難達到“嚴重”的后果。(民法論文 m.baimashangsha.com)而在進入網絡信息化時代后,網絡信息的傳播速度之快,覆蓋面之廣,一條誹謗信息通過網絡可以幾何式的方式傳播,而這種方式所造成的后果對受害者來說可能是極其嚴重的。
      
      (三)網絡誹謗罪的證據取得
      
      傳統誹謗罪由于文字記錄可以保存,同時受到人們生活、居住的地域范圍的限制,所以誹謗罪的影響范圍是極其有限的,其相關證據的取得也較為容易。然而在網絡世界中,由于網絡立法的缺陷,部分網民無需登記真實姓名,而誹謗信息一旦傳播也不再受地域的限制,因此,一旦發生了網絡誹謗案件,辦案人員將很難取得證據。
      
      二、現行立法與“網絡誹謗罪”的現實沖突
      
      (一)“自訴”與“公訴”的沖突
      
      傳統誹謗罪一般是“自訴”案件,采取“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而由于受到地域的限制,其證據的取得相對容易。但在網絡世界中,網絡誹謗行為對受害人的影響可能延伸至全國甚至全球,影響范圍的擴大以及后果的嚴重性是否需要公安機關主動介入調查,還是仍然需要當事人提起“自訴”。由于網絡立法的不完善,加之誹謗信息的傳播沒有地域限制等,人們可以在網絡虛擬世界中隨意編造謊言,詆毀他人名譽。如果沒有公安機關的及時介入,當事人很難取得證據,自然也就很難維護自己的權益。然而由于現行法律對網絡誹謗罪沒有具體的規定,在處理網絡誹謗罪案件時,也沒有相關的法律可以依據,在發生網絡誹謗案時,公安機關的不介入是否有“不作為”之嫌,而公安機關的主動介入,可能會使誹謗信息的傳播范圍更廣、速度更快,是否有“亂作為”之嫌。在這種情況下,此類案件究竟是“自訴”還是“公訴”,這成為我國網絡立法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問題。
      
      (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認定標準的沖突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之規定,誹謗罪成為公訴案件的條件之一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但對這一結果并沒有做進一步的規定。在現實操作中,辦理案件的工作人員也是根據自己的理解和經驗來判斷“嚴重”的程度,由于其認定標準不同而產生了各種沖突。明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標準是網絡誹謗罪中“自訴”與“公訴”的基礎,為了更好地解決處理案件時發生的各種沖突,需要找尋良好的發展道路,必須細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這一標準。
      
      三、對網絡詐騙犯罪立法完善的思考與建議
      
      (一)明確公安機關的職責
      
      我國實行的是依法治國,“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法治觀念早已深入法律人員的內心,但就現階段就我國立法狀況來看,公安機關在網絡誹謗罪中的職責并沒有明確詳細的法律規定,一旦發生網絡誹謗案件,公安機關到底是管不管,如何管,管到的程度和時機,都是需要考慮的問題,在此情況下,筆者認為,明確公安機關在網絡誹謗罪中的職責應是當務之急。
      
      (二)明確公安機關在“自訴”案件中的協助調查權
      
      在網絡誹謗案件中,公安機關應協助當事人在無法取得證據時,應提供偵查取證的職責。在網絡誹謗案件中,如果沒有公安機關的介入,可能受害者連散布誹謗信息的始作俑者是誰都無從知曉,更何談告誰,應找誰要求損害賠償,以維護自身權益。因此,還需出臺相關法規明確公安機關在當事人無法調查取證報案后應提供偵查取證的職責。
      
      (三)建立健全輔助立法
      
      建立健全網絡監管機制十分必要,對及時保存證據,打擊網絡犯罪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這種輔助立法應包括以下兩方面內容:第一,完善網絡登記制,實行上網實名制可以有效減少網絡誹謗案件的發生。這就要求在公共場所上網時需持身份證進行登記,使上網卡與身份證綁定在一起,而在私人場所,則需要進行網絡注冊,獲取登記用戶名和密碼,這樣可以大大減少網絡“匿名”的現象,并為下一代網絡實名制的推行創造條件。第二,要對網絡內容進行保存,這對網絡犯罪中證據的提取有極大的現實意義。
      
      (四)加強網絡服務商的責任
      
      經過前文的分析研究,網絡誹謗罪中的主體并不是不包括網絡服務商,也就意味著網絡服務商與網絡誹謗罪并不是沒有任何聯系,網絡服務商是網絡信息平臺的提供者,在公安機關偵查此類犯罪活動時,網絡服務商應積極主動配合,加強自身的社會道義責任。
      
      1.監控責任
      
      在網絡世界中,網絡服務商提供的不僅是網絡交流的平臺,網絡服務商也承擔著維護、管理的義務。我國相關法律對此也規定了某些內容,如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15條第7項第8項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內容的信息。”網絡服務商在提供交流平臺的同時,要及時關注發帖人及跟帖者的網絡信息內容,對不合法不合理的信息要及時刪除。由于網絡的傳播速度快,影響面大等特征,為了避免網絡誹謗案件的發生,要及時對惡意誹謗他人的網絡信息內容進行處置,網絡服務商的監控責任無可避免。要想減少網絡誹謗案件的發生,加強網絡服務商的監控責任必不可少,這也是預防和及時發現網絡犯罪的一個有效途徑。
      
      2.協助調查的責任
      
      網絡誹謗案件的證據不容易獲得,且很容易被及時消滅,這就需要網絡服務商提供其保留的證據,但必須以法律的形式明確網絡服務商的這一責任,這樣才能將該責任真正的落到實處,為有效懲治網絡誹謗犯罪提供更好的環境。
      
      3.社會公益和輿論道德責任
      
      對網絡誹謗案件的預防和治理,既是法律研究的問題,同時還涉及社會道德、社會輿論導向以及個人價值觀等問題。在處理網絡誹謗案件的過程中,除了要強調法律法規的作用外,還要考慮社會輿論的正面導向作用。在社會改革開放的大環境下,各種各樣的價值觀也在發生著激烈的沖突,人們的道德價值與理念也呈現出了多元化的趨勢,所以建立社會的良性價值觀念,正視輿論的導向作用,這也是網絡服務商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
      
      四、結語
      
      網絡世界雖然是虛擬的,但并非不可控,盡管我國法律沒有對網絡誹謗罪作出較為細致的規定,由此也引發了諸多現實沖突與問題,但本文通過對各種現象的分析,細化了各種標準,提出了一些更具操作性及可行性的針對性建議。通過前文的分析研究,在當今網絡法律尚不健全的情況下,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對“網絡誹謗罪”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是可能且必要的。同時,還需要我們每個人都要有良好的道德素質,加強每個人的責任意識,都能夠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也只有這樣,人們才有可能在網絡世界中充分享受“自由”所帶來的無限樂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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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吳華蓉。淺論網絡犯罪刑事司法管轄權的建構[J].犯罪研究,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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