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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作出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依法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人民法院履行賠償義務。人民法院賠償在其程序的設置上,比其他的國家賠償簡省,操作更方便。
一、法律規定 司法賠償按其賠償義務機關的不同,可以分為人民法院司法賠償、人民檢察院司法賠償,以及公安機關的司法賠償。
人民檢察院司法賠償和公安機關司法賠償,都屬刑事賠償,適用司法賠償中的一般程序。國家賠償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第二十二條規定: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對人民法院賠償作出特別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人民法院的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二、取消復議 國家賠償法對賠償程序的規定明確,一般司法賠償(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賠償、公安機關的刑事賠償)的賠償程序為: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復議、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不能越過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的程序,直接向復議機關提出復議,更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國家賠償法對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刑事賠償作出以上規定,只有在前一機關逾期不予作出決定或者賠償請求人對前一機關決定不服時,才能向后一機關提出申請。一般司法賠償的三個程序,一個都不能少,且先后順序不能顛倒。
人民法院賠償的程序中,賠償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義務機關人民法院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不服義務機關人民法院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依法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人民法院的司法賠償,除須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外,其他的后續程序較為簡略,沒有復議程序,直接進入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決定程序。人民法院的司法賠償程序分為義務機關決定、賠償委員會決定兩個程序,相比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的司法賠償程序較為簡單。
三、作出依據 國家賠償實踐中,人民法院賠償程序較為簡單,給賠償請求人申請人民法院賠償帶來了方便。國家賠償法對法院賠償減少一個辦理程序,有其考慮。
人民法院賠償減少了人民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刑事賠償的復議程序。復議,是對爭議的再一次審議。在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的刑事賠償中,復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請求給予賠償,在其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不服的情況下,向其上一級機關請求作再一次審議,由上一級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賠償請求人及賠償義務機關之間的賠償爭議進行全面審查并作出決定。
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人民法院逾期不予決定或者對其決定不服,如果提出復議申請,其復議的受理機關必然是上一級人民法院,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對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人民法院之間的賠償爭議作出再一次的審議。如果上一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作復議決定或者對上一級人民法院的復議決定不服,按照司法賠償的一般程序,應當向辦理復議的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復議決定由上一級人民法院作出,賠償委員會決定也由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為同一人民法院對同一爭議事項作出兩次審查決定。且賠償委員會決定具有審判性質,上一級人民法院復議決定無審判性質,兩個決定之間應有監督的性質,而實際不能實現。這些都是將人民法院賠償程序減少,取消上一級人民法院復議直接進入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程序的原因。賠償請求人對義務機關人民法院逾期不作決定或者對其決定不服,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決定,將司法賠償案件直接提交審判程序,其設置是適當的,實踐中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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