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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2023-02-20 09:35:17 司法制度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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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證 價 值 論

    馮興吾 康峰


    內容摘要:公證的價值包括實體公正、程序公正和公證效益,這些價值是可以統一實現的。在公證實踐中,應當堅持三種價值的有機統一,但三者之間又不可避免地發生矛盾和沖突,此時,應當堅持價值的衡平原則,最終確保公證價值的實現。

    關鍵詞:公證 價值 實體公正 程序公正 公證效益

      價值是現代西方政治學理論和法學理論中經常使用的一個概念,通常用以下涵義界定:價值是“值得希求的美好事物的概念,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本身。……價值反映的是每個人所需求的東西、目標、愛好、希求、最終地位,或者反映的是人們心中美于美好的和正確事物的觀念,以及人們‘應該’做什么而不是‘想要’做什么的觀念。價值是內在的主觀的概念,它所提出的是道德的、倫理的、美學的和個人喜好的標準。”公證的價值是公證活動能夠滿足國家與社會需求的積極有益的功能和效用。
      如何確定公證的價值,是當前公證理論乃至司法制度理論中引人注目的問題,我國正處在經濟變革的重要時期,特別是公證的發展處在十字路口,如何調整我國的公證的定位,需要對公證的價值進行理性的思考。
      一、公證價值的理論基石
      法的價值,就當代中國法學理論而言,是80年代從西方法學作品中引進的一個概念。英國法學家彼德·斯坦和約翰·得香德的《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一書認為:“作為法律的首要目的,恰是秩序、公平和個人自由這三個基本的價值。”美國法學家拉斯威爾和麥克杜格爾首創一種政策法學,將權力、財富等價值作為法的目的,使人們盡可能廣泛地分享價值。顯然,他們是從“法律的目的”意義上使用“法律價值”概念的。
      美國法學家龐德認為,在法律調整或安排背后,“總有對各種互相沖突和互相重疊的利益進行評價的某種準則”。“在法制史的各個經典時期,無論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對價值準則的論證、批判或合乎邏輯的適用,都曾是法學家們的主要活動”,從這一意義上說,法的價值就是評價準則。美國著名法學家E·博登海默在《法理學:法哲學與法律方法》一文中則使用了“法律的性質和作用”一詞,從其探討的內容來分析,意義近似于“法律價值”,但更偏重于揭示法律的客觀屬性和功能。
      法律價值概念的多樣性,主要是由這一概念內涵本身的復雜性決定的。價值是主客體之間需要與滿足關系的產物。主體有人類整體、人類整體之下的群體以及人類個體三個層次;與之相適應,客體也包括與人類整體相對的外部世界(群體+個體+人以外的世界)、與人類群體相對的外部世界以及與人類個體相對的外部世界。構成價值的各個要素相互作用決定價值的生成,推動價值的變化,這是(哲學)價值規律的主要內容。影響價值變化的主要有主體需要、客體屬性及實踐三個要素。價值觀念沖突的最終根源在于人類主體生存條件之差別和對立;直接根源則在于價值客體的差別和對立。本文認為,所謂公證的價值,是公證本身所固有的滿足價值主體需要的屬性,也是指公證基于其屬性發揮其功能與作用的理想狀態,它體現了公證對價值主體的某種效用,也反映了公證與價值主體之間的一種特殊關系即“價值關系”。
      由于從“公證價值屬性”、“公證價值傾向”、“公證價值關系”等不同側面揭示公證的價值概念,公證的價值概念內涵上可能有分歧。但本文認為,問題不在于僅僅統一“公證價值”的概念的內涵,而在于以法的價值理論為基礎,探尋公證的價值。
      二、公證的價值目標
      公證的價值目標是國家與社會通過公證活動所追求的結果。價值的屬性要求滿足國家與社會的需求,而國家和社會的需求具有多種性,因此,公證的價值目標也具有多元性。本文認為,公證的價值目標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實現公證法律正義,這是公證的外在價值,保證公證結果的正確性;二是體現公證程序公證,這是公證的內在價值,突出公證程序的公平性;三是注意公證效益,這是公證的功利價值,強調公證的社會性。
      ㈠、公證法律正義
      正義,通常又稱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從實質意義上看,正義是一種觀念形態,是一種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恩格斯在批判蒲魯東關于“永恒的公平”的唯心史觀時指出,“這個公平卻始終只是現存經濟關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觀念化、神圣化的表現。”
      正義是司法制度,包括公證制度的永恒的追求。在公證領域,正義有二層涵義:一是實體正義,即公證結果的正義;二是程序正義,即公正過程的正義。正義對公證結果的要求就是公證處依據事實和法律、法規、規章,獨立辦理公證事務,不受其他單位、個人的非法干涉。
      美國哲學家羅爾斯論述了社會正義和個人正義之分以及實質正義和形式正義之分,指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正義也是公證制度的首要價值,是公證制度建立的合理依據之一,穩定的社會秩序,是人類生產和生活得以維持的基本條件。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國家必須建立健全國家公證制度,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公證制度的功能之一就是促進實體正義的實現,保證公證結論最大限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說,實體正義是啟動公證程序的邏輯起點,又是公證運行的最終歸宿。任何拋棄法律正義的價值目標,公證制度就喪失了存在的客觀依據。
      在公證過程中,為實現公證的正義,必須注意兩個環節:一是發現真相,實現結果正義的關鍵是真實發現,只有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分清是非曲直,才能為最終正確適用法律奠定客觀基礎;二是正確適用法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在這兩個環節,公證過程都是實現實體正義的手段。從程序到結果的邏輯關系分析,實體結果產生于公證程序,因此,沒有公證程序正義也就不可能有公證實體正義。為保障公證實體正義,公證員在公證活動中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的同時,也要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等規定履行職責。
      其一,要實現法律正義,在公證工作中必須首先查清案件的事實,然后根據案件的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事實沒有查清,甚至認定的事實有錯誤,法律正義就喪失了根基。由于案件事實都是已經發生的事實,公證中查明案件事實的途徑,只能是借助具有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的證據來認定,要全面審查案件,正確地判斷、運用證據。
      其二,要實現法律正義,公證人員必須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相關法律。公證機關是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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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的證明機關,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正確適用法律。如證明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合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合同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印鑒屬實。公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賦予公證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㈡、公證程序公正
      法律正義即實體正義是公證制度追求的價值目標,但在公證過程中如果缺乏公正的程序,實體正義將難以實現。程序公正是公證制度的又一價值目標,具有獨立于結果公正的正義標準。西方的法律格言曾指出:“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這里的“正義”是指法律正義即實體正義,“看得見的方式”就是指程序的公平性與合理性。
      公正是公證制度的永恒標志和基本價值。實踐已經證明,一些公證人員“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使其在公證過程中忽視程序,導致結果難免出現隨意性、片面性等弊端,損害了公證機關的公信力。程序公正不僅有利于實現法律正義,而且可以增強人們對公證結果的認同和信任,還可以為社會提供積極的導向作用,強化社會公眾的守法意識,從公正的程序中汲取公正的觀念,獲得公正的力量。為實現程序公正的要求,公證制度應具有下列屬性:一是公證程序的科學性;二是公證程序的公開性;三是公證當事人的參與性;四是公證結果的制約性等。
      其一,要在公證過程中實現程序正義,就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公證程序。在公證過程中,公證人員應當公正地對待當事人,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尊重并保障他們的權利和合法利益。如當事人認為公證人員是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與該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與該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正確辦證的,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不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就是程序上不公正,就難以保證公證案件得到公正處理。
      其二,要重視審查證據的合法性。收集證據的合法性,不僅是證據的基本特征,也是公證程序的具體要求。如公證人員應當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鑒定等方式,認真收集證據。公證人員外出調查,除調取書證外,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進行,特殊情況只能一名公證人員進行調查的,應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其三,要嚴格遵守法定的程序。程序是國家權力的規制以及對當事人權利的保護,公證也必須以程序合法為前提,而違反法定程序往往是以犧牲當事人權利為代價。《公證程序規則》、《遺囑公證細則》、《開獎公證細則》等對公證的程序作了一系列具體的規定,在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指導下,有的公證人員在辦理遺囑公證中,只有一名公證人員在場;有的雖然有兩名公證人員在場,但均沒有公證員資格;有的對年老體弱、病危、盲聾人沒有進行錄音或錄像等等,這些做法都是錯誤有害的。只有嚴格程序,才能樹立和維護公證的公正形象,維護公證的權威。
      其四,公證的結果有制約性表現為公證書的效力。公證書的效力又稱公證的效力,是指公證證明的適用范圍和對人的約束力。我國公證書具有三種效力,即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法律要件效力。證據效力是指公證書是一種可靠的依據,具有特殊的證明力,可供接受者直接采用,而無需復查。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強制執行效力是指經過公證證明的追償債款或物品,有價債券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持該公證文書和執行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4條第10款規定:“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1款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的法律要件效力是指在特定條件下,公證證明成為某些法律行為成立的必要條件時,對當事人產生的約束力。即不申辦公證就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必須采用公證方式。
      ㈢、公證效益
      美國經濟分析法學家羅伯特·波斯納認為,經濟學是對法律進行規范分析的有力工具,在一個資源有限的世界里,效益是公認的法律價值,表明一種行動比另一種行動更有效,當然也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個重要因素。公證在運作過程中,需要耗費大量的公證資源。為了提高公證活動的效益,就應當將減少公證資源的耗費作為公證活動的重要目標之一,并在設計和評價公證程序時將其作為一個重要標準考量。
      公證效益作為公證的價值目標,是公證的法律正義和公證的程序公正的邏輯結果。公證效益是公證活動在實現法律正義、程序公正所達到的綜合效果,是由法律正義、程序公正滋生的價值目標,包括公證效率、公證效果二個方面,是效率與效果的有機統一,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是公證資源自身配置和其他社會資源配置的統一。公證效率指資源投入與所辦案件數量、質量的關系;公證效果則包括當事人的態度,社會公眾的態度,公證對社會的影響和作用等。評價公證效益的高低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公證周期的長短;二是公證程序的繁簡;三是公證成本與公證案件之數量、質量的比例;四是當事人對公證活動的滿意程度;五是公證結果被采信的情況;六是公證工作在社會輿論中的公信力;七是公證結果被社會公眾的認知程度等。公證機關為使公證活動獲得最大的公證效益,應注意以下主要問題:
      其一,重視公證的及時性,縮短辦證的周期及時公證。縮短辦證周期,不僅有利于節約國家資源,也有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國家的利益分析,及時公證可以節約公證資源,還有利維護社會秩序。因為,法律正義在越短的時間里實現,社會效果就越好,但是,公證的及時性,也不能說公證用的時間越少越好。為了體現公證程序的要求,在公證期間,不能片面追求公證效率而忽視法定程序,更不能無視當事人的權利而盲目搶時間。如果損害了程序公正,及時公證則無價值,因此,公證的遲延或過快都會損害公證法律公正。只有在維護公證程序公正的前提下,盡快地公證,才符合公證效益的價值追求。
      其二,減少中間環節,提高公證效率。從經濟學分析,一個理性的經濟人,都會以最少的成本謀求最大的利益。微觀經濟理論的建立是以一定的假設條件作為前提的。這里的合乎理性的“經濟人”是被規定為經濟生活中的一般人的抽象。“經濟人”在一切經濟活動中的行為都是合乎所謂的理性的,即都是以利已為動機,力圖以最小的經濟代價去追逐和獲得自身的最大的經濟利益。因此,節省公證人力、財力、物力資源,提高公證效益是公證機關的必然選擇。公證機關要充分發揮公證人員的主觀能動性,積極探索公證效率的措施。減少中間環節,節約公證成本,爭取多辦證、辦好證。具體地說,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實

    行主辦公證員制;二是實現公證服務承諾制,實行限時服務,對證件齊全、真實、合法的一般公證事項,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出證。特殊急用,當天出證;重大疑難的公證事項,應在一個月內出證。實行便民服務,對老弱病殘等行動困難者申辦公證或法人申辦批量公證的,實行預約上門服務;三是采用各種手段改善公證工作方法,在保證公證質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提高公證效率。
      三、公證的價值沖突
      公證的價值目標是協調統一的。公證法律正義、公證程序公正、公證效益三者之間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其一,公證法律正義是公證程序公正、公證效益的出發點和歸宿。舍棄了公證的法律正義,公證程序公正、公證效益便喪失了基本內核;其二,公證程序公正是公證法律正義、公證效益的前提和保障。無視公證程序公正,公證法律正義,公證效益就失去了方向。其三,公證效益是公證法律正義、公證程序公正的要求和結果。沒有了公證效益,公證法律正義、公證程序公正便失去了作用。但是,由于公證案件的復雜性程度加深,公證人員的認識能力有限,加之公證法律資源供給與需求的矛盾加重,公證的各項價值之間的沖突時有發生,并且有越演越烈的趨勢。
      ㈠、公證法律正義與公證程序公正的沖突
      公證法律正義與公證程序公正的沖突是某種情況下二種價值的對立。如果為了獲取案件的真相,一切公證程序都可以忽略不計,調查,回避等沒有規定,那么公證程序則毫無價值。如果重視公證程序公正,就有可能影響法律正義的客觀,堅持個案的公證程序公正,就會犧牲個案的公證法律正義。
      公證法律正義與公證程序公正的沖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公證實體正義的完全實現是以犧牲公證程序公正為代價。實體正義的觀念要求,為了實現實體正義,獲取的證據材料只要是真實的,不管通過什么手段,什么渠道,即便是嚴重違反公證程序非法獲得的,也應在公證過程中采用。犧牲公證程序公正獲得的證據可能有助于實現公證實體正義,但必然以損害公證程序公正的尊嚴、犧牲公證程序公正為代價。
      其二,公證程序公正會降低公證實體正義的實現程度。公證程序公正觀念要求,堅持公證程序優先甚至至上,強調公證程序的獨立價值。公證程序對于公證實體不具有服從性,而具有獨立性,公證實體正義在公證程序公正面前必須作出讓步。堅持公證程序主義,要求宣布違反公證程序的行為無效,非法獲取的證據被剔除,其結果必然阻礙公證實體正義的實現,從而降低公證實體正義的實現程度。
      ㈡、公證法律正義與公證效益之間的沖突
      公證法律正義的要求是依據事實和法律、法規、規章,獨立辦理公證事務,不辦錯、假證;而公證效益則要求在盡可能短的時間里,以較小的公證成本,終結公證程序,取得最大的公證效果。如果追求實現公證法律正義,可能需要無限期地收集證據。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徹底實現公證法律正義,必然對每一個案件、每一個案件的每一個環節都要查個水落石出,最終導致公證效率低下,公證成本劇增,難以取得公證效益。如果僅注重公證效益,節約了公證資源,可能會在某個案件某個環節未查明案件真相前便終止了案件,導致公證法律正義無法實現。
      公證實體正義和公證效益的沖突,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其一,公證資源的有限性限制了對公證實體正義的追求,公證需要國家投入司法資源,而國家的司法資源在一定時期內總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受制于有限的公證資源,公證實體正義的實現并不是絕對的。如全國現有公證處3150家,其中1365家正改為事業體制,38家進行了合作制試點,全國有2700多家公證處設在縣(市、區)。
      其二,基于公證效益的考慮,公證實體正義的實現應當是有限的。因為對有些案件的公證,是符合公證實體正義的理念,但可能是違反公證效益的,是不經濟的。
      ㈢、公證程序公正與公證效益的沖突
      公證程序公正的本質要求是當事人的權力限制公證機關的權力,從而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和合法權益;而公證效益一方面要求提高公證效率,節約資源。另一方面則要求通過公證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維護社會主義法制,提供長治久安的社會環境。在公證活動中,二者時有沖突。如果強調公證效益,在盡可能短的時間里辦理公證,就會使公證程序難以實現。若減少公證程序,雖有利節約資源,追求公證效益,卻可能損害公證程序公正。
      公證程序公正與公證效益的沖突,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其一,公證程序公正性的增強必然導致公證資源耗費的增加,從而降低公證的經濟效益。公證程序公正強調程序的獨立性、不依附性,從而導致對公證程序公正追求中公證效率的降低。公證程序公正性的逐漸增強意味著公證程序的日益復雜化,其結果只能是損害公證效益。
      其二,對公證效益的過分追求,往往會使公證程序公正無法實現。過分追求公證效益,必然視一切公證程序為不經濟,為此,可能會放棄公證程序公正,使公證程序公正無法實現。
      四、公證價值的衡平原則
      公證具有法律正義、公證程序公正、公證效益多重價值目標。三者之間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相互滲透、相互作用,共同構成公證價值的目標體系。從公證理論上分析,三者是能夠統一的,但從公證實踐中分析,三者卻又是難以統一。針對公證價值目標之間的沖突,“必須建立一種合理考慮公眾和個人利益的監督和平衡制度。”公證價值的衡平原則具體表現為:一是兼顧原則;二是在公證法律正義與公證效益發生沖突時,應是堅持正義優先原則;三是在公證法律正義與公證程序公正發生沖突時,應堅持公證程序優先原則。
      ㈠、兼顧原則
      兼顧原則是公證的三項價值目標兼容的原則,確保公證過程中既要追求公證法律正義,又要體現公證程序公正,還要考慮公證效益,三者相互依存,每一價值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公證程序公正是公證法律正義的保障,公證法律正義是公證效益的核心,公證效益會促進公證法律正義、公證程序的實現。如使得公證人員能夠集中人力、財力、物力資源解決疑難案件、復雜案件的公證法律正義和公證程序公正的問題。應該說,上門服務、限時服務,只是為了公證的實體公正和公證效益最大實現,并非意味公證實體公正與公證效益的剝離。
      ㈡、在公證法律正義與公證效益發生沖突時,堅持正義優先原則
      在公證法律正義與公證效益發生沖突時,應將公證法律正義作為優先選擇和實現的價值,只有在公證法律正義實現的前提下,才能談得上提高公證效益。對公證效益價值的追求,不能妨礙公證法律正義的價值的實現。犧牲公證法律正義而片面追求公證效益,是本未倒置的做法,不能為提高公證效益而犧牲公證法律正義的實現,必須堅持公證法律正義為前提。
       ㈢、在公證法律正義與公證程序公正發生沖突時,堅持公證程序公正優先原則
      公證程序公正是公證法律正義的保障,缺少公證程序公正,公證法律正義就不可能得以正確實現。公證程序公正是公證法律正義的源頭,沒有公證過程,則不會有公證結果,公證法律正義也就無從談起。因此,從程序和公正的辯證關系分析,程序公正應當是優先的。在公證法律正義與公證程序公正發生沖突時,應堅持公證程序公正優先原則。

      公證程序公正具有普遍的價值。公證程序公正與公證法律正義的沖突,實際上是一般程序與個案真實之間的矛盾。如在遺囑公證過程中,雖然發現了一個可以證明真實的違法證據材料,但是,能否采用,就存在一個價值權衡問題。在這里,公證程序是普遍適用的,而該案中的真實是個別的,采用這個可以證明真實的違法證據或許可以客觀反映個案的真實,但損害的卻是公證程序整體的價值。如果僅僅為追求個案的真實而損害公證程序公正,那么公證程序公正也終將不復存在。因此,公證法律正義的實現不能犧牲公證程序公正,公證法律正義的實現是有前提的,即堅持公證程序公正為優先原則。
      五、公證的價值實現
      ㈠、公證的價值實現含義
      公證價值目標的實現,是公證的價值目標的現實化,是公證實體公正、程序公正和公證效益的現實化,是價值選擇、價值評價等的過程與結果的總稱,是公證價值活動的目的得以現實化的過程與結果。公證價值的實現也是公證的價值主體作用于公證法律的價值客體,而使作為客體的公證的潛在價值、內在價值轉化為公證的現實價值和外在價值。公證價值的實現,至少包括三個層面的含義:一是公證觀念中的價值實現;二是公證制度中的價值實現;三是公證評價中的價值實現。三個層面中的任何一個層面的價值實現都是公證的價值實現。
      ㈡、公證價值的實現障礙
      1、法律制度設置的障礙
      在法律制度的設置上,公證價值是難以協調和體現的。在立法中,立法者的許多爭議,某種程度都是公證價值的爭議,一方面,各方利益要求追求最大化;另一方面,也是各方價值觀念沖突、協調、再沖突、再協調的過程。因此,在法律制度設置上就有了法律制度內容上的沖突、法律制度表述上的沖突等。
      2、社會民眾對公證價值偏執的障礙
      社會民眾對公證價值理解,是十分重要的,現實中或多或少的公證申訴、復議、起訴的案件是由于社會民眾對于公證價值的理解所致。如有的當事人竟要求出具解除父子關系公證書,有的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條件的收養人要求公證機構辦理收養登記、公證,有的則對公證實體公正、程序公正的公證書盲目提出申訴,甚至復議、訴訟。
      3、公證人員對公證價值理解的障礙
      公證人員對公證價值的理解經常會發現,尤其在公證人員素質不高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如某地關于“處女膜公證”就是對公證價值的曲解,極其典型,而且這一曲解現在還相當普遍,并直接導致了一系列錯證、假證的發生,并且錯證、假證正在或者可能繼續發生。
      4、價值多元對公證價值實現的障礙
      面對價值多元,有的人希望一元,實際上真正的一元是沒有的。價值的多元化表現在職業化的多元化,文化上的多元化、思想上的多元化、性別和年齡的多元化、經濟的多元化,價值多元就有可能導致錯證、假證。
      ㈢、公證的價值實現條件
      1、公證價值必須在法律制度中明確
      將公證價值準確、明白無誤地體現在法律制度之中,是一件十分重要的工作。然而,公證價值設定在立法中不盡人意,其結果是不利于公證價值的實現。如在我國立法中,許多立法者都不是專職的,他們都有自己的行業或部門歸屬。雖然這次全國人大常委吸收了一批年輕、專職常委,但與全部常委的比例還很小;另一方面,我國部門立法的現象還比較突出,有的問題還十分嚴重。如我國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時,關于“建立收養關系是否必須辦理公證”就有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收養關系是一種變更人身權利義務關系的比較重大的民事行為,收養關系的設立應有一定的法律程序,這個程序就是公證;第二種意見認為,收養是民事行為,不要行政干預;第三種意見認為,收養有不同種情況,應視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凡是收養棄嬰和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可以不辦公證;涉外收養則必須辦理登記和公證;凡因生父母生活困難,而收養的,隨其意愿。這些爭議的背后其實是立法者對公證法律的正義、秩序、效益等價值地位與關系的不同認識。這就要求立法者盡量擺脫其行業、部門的桎梏,使公證法律的價值確定是人民意志的反映,而不是某個部門或者更為危險的個人意志的反映。我國祈盼已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更應當是民意的體現,受到民主的制約,體現民眾的意志和國家的意志。
      2、社會民眾具有普遍的公證價值認同
      公證的價值認同是人們對于公證價值準則、價值目標和價值觀念的自覺或不自覺的一種贊同、遵守、認可等,公證價值認同與一般的價值認同一樣,有一個漸變的過程,有了公證價值的認同,才能有共同的公證價值的贊同、遵守、認可,才會轉化為人們對公證法律的贊同、遵守、認可。在公證價值認同的前提下,公證法律才能得到人們的贊同、遵守、認可。
      3、公證人員應具有良好的公證價值修養
      公證人員對公證的效果的影響是至關重要的。柏拉圖指出:“每個人都清楚,立法工作是很重要的事情,可是,如果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國家安置一個不稱職的官吏去執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這些法律的價值便被掠奪了,并使得荒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嚴重的政治破壞和惡行也會從中滋長。”因此,公證人員是否具有一定的公證的價值修養,與具有公證的價值修養的程度,直接關系到公證的價值實現,其理由有以下:
      其一、公證價值深藏于公證法律制度與規范之中。
      在總體上法都包含正義的價值追求,公證也不例外,但并不是所有公證法律都把正義、秩序、效益寫在紙上,它往往需要通過具體的制度設定來實現。沒有良好的公證價值修養就無法認清公證制度及其規范的價值追求。
      其二、公證價值之間有沖突。
      由于公證法律價值目標之間存在公正和程序、公正與效益、程序與效益的沖突,如果沒有良好的公證法律價值修養,要正確認識這些沖突,并且解決這些沖突,是難以想象的。
      其三、公證人員所要處理的公證事項是復雜。
      一個公證事項的形成原因和過程是紛敏繁復雜的,如何運用公證法律來認識矛盾、分析矛盾、解決矛盾,就是公證法律的價值運用問題。公證人員在公證價值上的認識影響公證法律的適用結果,都有可能離追求公證法律價值目標越來越遠。
      4、公證人員能正確作出公證的價值選擇
      公證人員在辦理公證案件時,可能面對多個可以選擇的價值目標,不同的選擇會有不同的結果,甚至出現截然相反的結果。如果素質較差的公證人員作出價值選擇,就會不知所措或者漏洞百出。因此,必須加強公證人員的職業化建設,努力提高公證人員素質。一要繼續開展誠信為民教育、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努力建設一支“堅定信念、精通業務、維護公正、恪守誠信”的公證隊伍;二要公證執業準入制度。改革和完善公證員考核、任命制度,吸收一批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和其他高素質的人才從事公證工作;三是加強對公證人員的業務培訓;四是完善公證執業、獎懲機制,認真落實《公證員執業道德基本準則》和《公證員懲戒規則》。




                
    安徽省宣城市公證處

    電話:0563-3021349
    郵編:242000
    電子信箱:notary1964@ hotmail. com

    主要參考資料:
    1、沈宗靈主編:《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2版
    2、 [美] E·博登海墨著 譯:《法理學:法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3、常紹舜:《略論價值生成和發展規律:兼論創建人類共同價值觀體系的途徑》、《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3年第3期(總第111期)
      4、李龍 周志剛:《良法價值構造論》、《南都學壇》(南陽),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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