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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利與反暴利的法律思考
暴利與反暴利的法律思考
尹振國
“一套圖書動輒幾千元,書商打二折賣出去,還樂不可支;一盒月餅成本僅幾百元,擺上柜臺竟可以賣到近萬元;十元一袋的奶粉,機場商店的老板用開水沖一沖,竟能賣到一兩百元;上海、北京等大城市的房價一路飆升,房地產業榮登2004年十大暴利行業的榜首……”這些都是我們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暴利現象,暴利作為一種不正常的經濟現象,小則坑害消費者,大則侵害國家利益,日益引起人們的關注。但是什么是暴利?為什么要反暴利?如何反暴利?無論在理論層面上,還是在實踐中都引起了廣泛的爭議,這值得我們去研究和探討。
一、什么是暴利
所謂“暴利”。《現代漢語詞典》解釋為“以不正當或者非法手段獲得高額利潤”;1995年1月25日國家計委頒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以為暴利“是生產經營者通過不正當價格行為獲取的超常利潤”;劉隆亨與趙素苓在《法學雜志》1995年第1期期上撰文認為:“所謂牟取暴利行為,是指營銷者采取價格欺詐和價格壟斷等違法手段……牟取高于行業平均利潤,商品毛利潤率以及法律允許的正常價格的幾倍以上利潤。”據此,我們可以認為,暴利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兩個即不正當的價格行為和超常利潤。因此,對暴利問題的界定,似乎可以定性和定量兩個層面來把握。
在現實生活中,暴利問題是很難界定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并沒有明確界定何謂“不正當價格行為”,但該規定第八條列舉的非法牟利的手段諸如“不按照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在明碼標示的價格之外索要高價;謊稱削價讓利,或者以虛假的優惠價、折扣價、處理價、最低價以及其他虛假的價格信息,進行價格欺詐”似乎可以視為不正當價格行為。結合相關立法,我們可以把現實生活中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總結為:
(一)不按照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在明碼標示的價格之外索要高價;
(二)謊稱削價讓利,或者以虛假的優惠價、折扣價、處理價、最低價以及其他虛假的價格信息,誘騙消費者的;
(三)生產經營者之間或者行業組織之間相互串通,哄抬價格;
(四)違反公平、自愿原則,欺行霸市,強行服務或者強迫交易對方接受高價;
(五)憑借自身有利條件實行壟斷價格,強行收費的;
(六)囤積居奇,高價炒買炒賣的;
(七)冒充名牌、混充規格、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和短尺少秤,以變相提價的。
(八)其它牟取暴利的不正當價格手段。
對于暴利的判斷標準,《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有所涉及:即“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主要解決測量和認定暴利的可比性問題;“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這是測量暴利的基礎標準,“合理幅度”就是允許在“三個
平均”基礎上上浮的合理幅度,超過這個幅度以上的部分即為暴利。但這一判斷標準比較抽象,實踐中也往往難以操作。
至于什么是超常利潤?以何標準判斷超常利潤?實踐中也存在著更大的爭議。
我們知道,利潤按高低分類,可以分為微利、平均利潤、超額利潤和暴利(超常利潤)之分。微利是略超過生產經營成本的較少的利潤,平均利潤則是按全社會各產業、各行業之間的平均利潤率計算所的得利潤,超額利潤和暴利是部門、行業內部少數企業獲得的高于社會平均利潤的利潤。因此,要定量分析暴利,必須將該企業或者行業的利潤率與社會平均利潤率進行比較。
那么,某一企業或者行業的利潤率超過社會平均利潤達到什么樣的程度才可以稱得上暴利呢?10%、20%、30%……暴利與反暴利之爭實際上是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利益的博弈。對暴利的標準把握過寬會損害消費者甚至國家的利益,對標準把握過嚴又會限制競爭。因此,必須合理界定暴利,才能既不損害消費者利益,又不會限制市場競爭。而且,市場是瞬息萬變的,對暴利的測定,各地、各時、各種商品或者服務的標準可以有所不同,暴利的判斷標準還可以根據各地的經濟的發展水平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需要做出響應的調整。
實踐中,測量一個企業或者行業是否存在暴利是很難的。一般而言,我們只能說企業可能會有超額利潤,但企業有超額利潤并不表示其有暴利。超額利潤的產生有各種各樣的原因。有的是企業通過改善管理、改善生產經營條件、降低成本獲得的利潤,有的是企業通過運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獲得的利潤,又的是企業研制新產品而獲得的利潤等等,這些通過合法方式獲得的利潤都應該被看作是合理利潤。
對于風險投資而言,超額利潤可能是高風險投資的回報,比如互聯網經濟盛行的時候,大量風險資金涌入到互聯網企業中。但隨著網絡泡沫的出現,大部分風險投資都選擇了撤退,并沒有等到網站贏利。少數沒有撤退的資本如今獲得豐厚的風險投資匯報,比如3721的大股東IDG集團。還有期貨,期貨交易是一種高風險、高利潤的交易。我們不能把在期貨交易中通過合法方式渠道的超額利潤作為暴利看待。
而且,在計算利潤率的過程中,企業成本中的顯性部分很容易讓人看到,比如原料價格、職工工資、企業繳納的各種稅費和各種管理費等。但成本中的隱性部分卻往往容易被人忽略。比如融資成本、管理和銷售成本、公關成本、廣告成本等等。
因此只能把不正當的價格行為和超常利潤結合起來,定性定量分析暴利行為,才是合理、合法的。
二、為什么要反暴利
1、暴利產生的原因和危害之分析在市場經濟得到充分發育的情況下,商品的價格大致圍繞其價值上下波動,一般價格不會偏離價值太遠。只要按照等價有償和平等自愿的交易原則進行交易,是很難產生暴利的。暴利,只有在不完善市場經濟和非市場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才會產生暴利。這些因素歸納起來有:壟斷、通貨膨脹、經濟泡沫、供求嚴重失衡、非法經營、宏觀調控手段的失靈、法律和市場監管的不力、畸形的消費心理和文化等等。暴利產生的危害是很大的。
(一)市場經濟的不充分發育
社會平均利潤率的形成要以完善、發達的市場經濟為前提。社會經濟資源在價格和利潤的引導下可以在各地區和各行業間合理地流動,最終實現等量資本獲取等量利潤。目前,我國社會正處于轉型時期,相關經濟制度還不健全,市場競爭主要呈現兩個特點:“①市場封鎖基本廢除,但部門、地區和企業之間的競爭還沒有充分的展開,出現了競爭不充分、不公平、不平等的現象;②市場競爭與市場壟斷同時并存,經濟壟斷和行政壟斷同時并存,在這種競爭不充分、不公平、不平等的市場條件下,部門地區之間的生產要素難以公平、合理、自主地實現,…期間平均利潤水平也難以形成。”〔1〕這使得市場手段難以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作用,市場的調節手段也難以發揮作用,影響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生產經營者是市場的主體,是經濟利益的追逐者,其參與市場活動的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獲取利潤(經濟人假設)。由于暴利行業或者產業的出現,大量的社會經濟資源必然會涌向這些行業或者產業,這會使社會資源的配置失衡,社會資源集中到少數領域,基礎投資不足(因為基礎投資往往投入大、成本回收周期長)。這種資本集聚到一定,又會引起經濟泡沫,造成市場的虛假繁榮。加之監管的不力,大量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市場投機行為、價格尋租行為又會出現。
暴利業會導致社會財富分配的不公,暴利的泛濫會使得依靠暴利致富的新富階層大量出現,社會分化成兩極,一極是廣大的貧困人口,一極則是新富權貴和特權階層,社會貧富差距拉大。
(二)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信息不對稱
毫無疑問,大多數的消費者對市場上的商品信息的了解都是不充分的,他們對商品的了解是有限的。而經營者則是直接參與商品生產經營的,他們對商品的了解是最充分的。可以說,消費者與經營者所掌握的商品和市場的信息是不對稱的,經營者占有絕對的優勢。經營者往往利用這種優勢欺騙消費者、利用不正當的價格手段侵害消費者的權益,借以牟取暴利。法律的最大價值在于公平,因此,法律尊重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發達的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三)行政壟斷和行業壟斷
現代政府是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政府的行政壟斷歷來為人們所詬病。所謂行政壟斷是政府主要機關的濫用其行政權力,排斥、扭曲或限制競爭。其本質為以行政權力要素參與經濟活動之中,人為地制造壟斷,破壞平等、自由的競爭機制,是資源配置效率降低甚至陷入無效。〔2〕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一種競爭經濟,為了維護競爭的有序和有效,必須建立自由平等的競爭秩序。但行政壟斷正好起著破壞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的作用。例如,有的地方由政府發布決定、命令,明令禁止或限制外地產品進入本地市場,搞地方保護主義主義;有的地方對某些外地商品實行許可證制度;有的通過附加不平等條件,如稅收、價格、信貸的差距,來阻止外地產品進入本地市場。說到底,行政壟斷就是以行政特權去剝奪社會的自由選擇權。
壟斷行業或者企業經常憑借其自身的壟斷地位,獲取大大超過平均利潤的暴利。全國政協十屆一次會議上,眾多政協委員公開指出醫療、電信、留學、房地產、民航等行業存在著行業暴利,行業壟斷者同行議價、哄抬物價、欺行霸市、限制自由競爭。嚴重侵害了其他競爭、消費者的權益。行業壟斷也造成社會收入分配的不公,造成社會的不公平。
(四)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了11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為,該法只對低價傾銷作了規定,而對暴利及其暴利行為沒有規定。這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個缺憾。1995年1月25日國家計委頒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是國內第一部反暴利法規,雖然該法對暴利行為及其測定方法作了規定,但是這些測定方法在實踐中難以操作。因此,需要對制定該規定的實施細則。另一方面,由于暴利牽扯到各方面的利益,僅靠一個部門法規規制全國的暴利行為是不現實的。因此,反暴利需要一部全國性的法律,如《反暴利法》。
(五)畸性的消費心理和文化
社會公眾的貪便宜的心理、片面追求高消費、名牌,虛榮、比闊的心里更加助長了暴利的產生;目前存在的無約束的公款消費,不問價格,隨意揮霍,不僅助長了腐敗,而且嚴重侵害了國家的利益。暴利的存在,嚴重傾斜社會心理,扭曲道德觀念,毒化社會風氣。暴利的誘惑使人們幻想不通過誠實勞動、誠實經營一夜暴富,暴利鼓勵經營投機取巧。經濟上,暴利導致消費者的實際購買力的下降,扭曲了國家、企業、個人之間正常的物質利益分配關系。
2、反暴利的法理依據
(一)民法依據等價有償是市場經濟中價值規律的客觀要求,我國的《民法通則》將等價有償作為一項重要的原則,這要求民事主體在財產流轉過程中進行等價交換。暴利行為以遠遠超出商品或服務自身價值的價格與交易方進行交易,是不等價交換,是對等價交換原則的公然違反;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信用經濟,不正當的價格行為是對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必須將有關的事項和真實情況如實告知對方,禁止隱瞞和欺騙對方當事人。經營者為牟取暴利,不惜運用欺詐手段,是對市場信用體制的嚴重破壞。國外立法也有把暴力行為規定為違反例如民法公序良俗原則的行為的,例如日本民法規定;;利用欺詐性交易方法、不正當勸誘方法及其虛假容易使人誤信的廣告、宣傳、表示,只是消費者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是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和的行為。《德國民法典》將暴力行為作為違反善良風俗的特例加以規定。該法典第138條規定:①違反善良風俗的規定的行為無效;②特別是,法律行為與乘人之危的強制狀態、無經驗、判斷力欠缺或者顯著一直抱若,使其對自己或者第三人的給付作為財產上利益的約定或轉接,而此種財產上利益比之于該給付顯失均衡者,該法律行為無效。〔3〕另外,我國《民法通則》第58、59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無效。這似乎可以作為權益受損的消費者進行權力救濟的法律依據。
(二)競爭法和壟斷法依據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并沒有對暴利行為作出規定,更沒有對暴利行為進行規制的條文。但是,國外的競爭法和壟斷法對此有所涉及:如美國的《謝爾曼法》、德國的反限制競爭法、日本的《關于禁止私人壟斷既確保公司交易法》、這些法律明確規定,暴利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并且規定對違反者予以嚴厲的經濟處罰、甚至刑罰。美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凡非法謀取暴利者,如果參與這是公司,將處以不超過100萬美元的罰款,并給予受害者以3倍的賠償。如果參與者是個人,將處以10萬美元以下罰款或者三年以下監禁。〔4〕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規定了消費者擁有公平交易的權利。在商品交易中,生產經營者最求得是商品價值的實現,消費者追求的是商品使用價值的滿足。由于生產經營者相對于消費者較大的市場優勢,為公平交易起見,對消費者權利的傾向性保護,是實現正義和公平和體現法律價值的應有之意。
從本質上說,暴利是通過價格脫離價值的虛高交易來實現的,不是價值的增量,根本沒有創造社會財富。相反,暴利行為破壞了公平交易的規則、誤導社會經濟資源的流動、造成收入分配的不公,這才是反暴利的價值之所在。
三、如何反暴利
暴利行為侵害了消費者利益,也給社會、經濟、文化造成了嚴重的危害,應該通過各種手段治理各種暴利行為。
1、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體制
經濟問題主要通過經濟手段來解決。反暴利,必須建立統一、開放、有序的市場體制。
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市場。強化市場的統一性,廢止妨礙公平競爭、設置行政壁壘、排斥外地產品和服務的各種分割市場的規定,打破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打擊地方保護主義。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健全產品質量監管機制,嚴厲打擊制假售假、商業欺詐等違法行為,維護和健全市場秩序。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
2、反暴利的法治建設
1995年國家計委頒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是國內第一部反暴利法規,雖然該法對暴利行為及其測定方法作了規定,但是這些測定方法在實踐中難以操作。因此,需要對制定該規定的實施細則。民法規定過于抽象,對價格行為的規則不可能面面俱到,往往適用權益受損較為嚴重的消費者。需要制定統一的《反暴利法》和《價格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規范市場行為,促進市場的公平、有效競爭。(m.baimashangsha.com)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嚴格執法,依法打擊暴利行為。
3、價格的宏觀調控
在西方市場幾經國家,基本上都建立有價格監管機構,以維護市場的正當競爭。例如法國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成立了競爭、消費與反詐騙稽查總局,對地方機構實行垂直領導,其下屬機構涵蓋全法國33個地區95個省。德國設有卡特爾局,主要職責是維護市場正當競爭,稽查暴利行為。〔4〕在反暴利問題上,我國的法律并沒有對各級價格主管部門進行授權。因此,應在指定《反暴利法》的時候,明確價格部門的職權。
行政手段是反暴利的有力手段,必須建立價格宏觀調控機制,建立、健全價格信息服務機構、建立價格監測機制,經濟與法律行政手段相結合抑制暴利。
4、理性的消費文化建設
理性的消費是對抗暴力的重要手段。政府有關部門不僅要通過法律的、行政的和經濟的手段打擊暴利,更要通過各種有效途徑和方法去引導人們進行理性消費。比如商品消費信息的公開、巨型價格聽證、對高消費征收高消費稅。
5、消費者協會等社會團體建設
加強消費者協會的作用,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維權新機制,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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