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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購物法律維權途徑之探索
網絡購物法律維權途徑之探索
張欣
2012年5月,一淘寶用戶因給了差評而收到賣家寄送的壽衣,此事件在網上爆出后引起軒然大波,被稱作“淘寶壽衣門”。 從之前的送大便、公開買家信息,到如今的送壽衣、恐嚇買家,買家儼然成為最大的受害一方。動輒整蠱報復的行為不僅激化買賣雙方的矛盾,還可能會影響整個網購的健康發展。隱藏在這些“門”背后的是嚴重的道德缺失和法律制約的缺失。我國互聯網購物發展步子邁得太大太快,以至于忽略了重要的網絡立法制約。如果再不加強網絡道德建設,沒有一個可信的、健康的網絡法制環境和維權方式,明天不知等待我們的又是什么“門”?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現狀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4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寄送大便、寄送壽衣的行為,明顯是對于消費者人格尊嚴的極大損害。
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等人身、財產權益。消費者人格尊嚴在法律上歸在名譽權內,可以依據名譽侵權要求商家承擔侵權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2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商家行為造成消費者嚴重的精神損害,如神志恍惚、精神衰弱等,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寫恐嚇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情節較嚴重的…消費者生認為自己受到了恐嚇,可以報警。(m.baimashangsha.com)例如“壽衣門”中送壽衣可以被歸入“其他方法”一類。若賣家主觀意識不良,在法律上來說可能會構成恐嚇,輕微的則屬于《治安管理條例》處罰范圍,嚴重的屬于刑事犯罪。
5、上升到法的價值來看,筆者認為“淘寶門”賣家行為還違背公序良俗原則,其基本理論依據是:“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和“權利不可濫用”的辨證統一性。“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意味著民事主體在不違背強制性法律規則和法律不禁止的條件下,可自愿選擇滿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為。“權利不可濫用”意味著對民事主體權利行使時,其行為應符合善良風俗習慣,并不損害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一般的公共秩序要求。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一貫注重“德行教化”的作用,由此造就了中華法系偏重倫理性的法律精神。尤其是在法律不足以評價主體行為時,公序良俗原則可以限制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及權利濫用。
二、網絡購物中消費者維權的尷尬現狀
經營者強勢地位
1、狡兔三窟,利用網絡平臺的虛擬性來逃避各種實名認證的規制行為,如用多個名稱,網址,在自己的工商備案登記中寫正在變更受理中等。
2、經營者不以真實姓名交易,消費者發現問題,難以找到商家。監督部門也由于無法得知經營者真實身份而不能對其進行查處。
3、霸王條款,往往聲明不承擔三包,沒有退換貨,不隨產品開具收款憑證等,發生糾紛時,消費者重要證據無法獲取。
消費者弱勢地位
1、消費者對商家的情況和經營實力不夠了解,經營者是否能提供其承諾的商品和服務,消費者無從得知的。
2、由于信息偏差,消費者對產品的了解有限,對產品的實際質量和產品本身可能存在的瑕疵無法得知。
3、現在訴訟法中也少有對網絡消費者權利的規定,網絡消費者請求司法救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
消費者通過司法途徑維權的困惑
1、立法水平低
目前鮮有法律規定網絡購物消費者的權益保障問題。而且在僅有不多的立法中也存在著立法水平低、立法滯后、立法層級低的狀況,且多頭管理,規制沖突的現象也時有發生。這個局面導致了消費者不能依據現有的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責任主體難確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識。但是網絡交易環境下,銷售商一般不告知其企業名稱及標記,至于是否在工商部門登記,在哪登記,能否對外獨立承擔責任,公司住所地等問題,對消費者來講茫然無知,一旦產生糾紛,責任主體難以確定。
3、管轄法院確認難
被告住所地難確認,這是因為經營者不履行真實披露義務所造成的,要調查清楚網絡經銷商住所地需經不少周折。
合同履行地難確認,對買賣合同來說,合同履行地有這樣的規定:買房提貨的,在提貨地履行;賣方送貨的,在買方收貨地履行。網絡購物屬于是提貨還是送貨難以確定。按相關規定,若郵資由買方支付,符合提貨制規定,履行地在賣方;若郵資由出賣人支付(包郵),則符合送貨制規定,履行地在買方。若對郵資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則造成確認合同履行地的困難。
侵權行為其結果發生地難以確認,實際操作中,結果發生地往往由于數量眾多而難以確定。
4、調查取證上,消費者處弱勢群體地位
由于交易程序過分簡單,一旦訴至法院,將給調查取證帶來較大難度。如對方當事人基本情況難以查明;買賣雙方因為締結書面契約,對履行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及售后服務等沒有具體的約定;銷售商不隨產品開具收款憑證,重要證據無法獲取;消費者自己異地取證也將產生難以預料的困難等。
5、訴訟成本高,司法資源浪費嚴重
網購所涉及的標的大多不高,有的甚至只有幾元,幾十元,對消費者來講若采取訴訟程序解決糾紛,需先預付案件受理費及其他開支。對法院來說,異地送達、調查取證都造成較大司法資源浪費,與司法高效原則相違背。
三、網絡購物中法律維權探索之見解
1、積極推動網絡購物立法
首先,應更進一步規定網上開店依法辦照,經營者公開其主體信息,針對網絡市場的特點及存在問題,例如信用評價體質、網站經營者和線下商家責任歸屬等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規。其次,目前我國法律中沒有規定個人信息的具體內容,筆者認為應當以列舉式加概括式的方法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內容加以規定,如消費者的姓名,年齡,住址,電話等信息都是必須保密的。然后,要規定經營者不能通過網絡經營的形式進行欺詐行為;對商品的質量有權利擔保義務和瑕疵擔保義務;經營者未盡到對消費者信息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等。
2、明確責任主體
網絡經營者要進行實名登記,必須履行真實身份的披露義務,這與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有標識義務相一致,這使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了可能。
此外,網購中消費者接觸到的經營主體主要有兩個,網站經營者(網絡服務經營者)和線下經營者(網絡商品經營者)。網絡商品經營者,是指通過網絡銷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網絡服務經營者,是指通過網絡提供有關經營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網站經營者。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或服務者要求賠償,所以消費者在網絡購物中發生了糾紛,有權要求網站經營者或賠網絡商品經營者償。購物網站是用戶直接交易和接觸的對象,其交易的訂單具有類似合同的效力。而商品經營者是商品的制造者或服務的最終提供者,也是應該而實際上未能為消費者正常提供服務的主體。只是目前,法律上對網站經營者和線下商家在責任歸屬上還沒統一的標準。
3、確認網絡維權管轄地
基于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考慮,世界各國對消費者合同糾紛一般多實行保護性管轄,即由消費者住所地的法院專屬管轄。至于網絡消費合同是否適用消費者住所地管轄原則,各國有不同的看法。我國法律也并沒有對此作出專門規定,實踐中通常適用民訴法的一般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也可以協議管轄,顯然我國立法既不符合國際有關消費者合同糾紛管轄的一般原則,也不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筆者建議對于網絡交易中的合同糾紛案件,借鑒國外關于消費者合同糾紛的保護性管轄,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管轄的一般規定,由發生違法行為的網站的經營者、違法行為人住所地管轄,也可以由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所在地管轄;對于網絡交易中的侵權案件,以侵權行為實施地管轄為一般,以侵權結果發生地管轄為補充,由此而來訴訟過程將變的簡便。
4、明確證據的取得、保管和舉證責任的分配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臺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網絡經營者出具的電子化購物憑證,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但是電子憑據因其容易被修改、偽造,真偽難辨的特性,本身的證明力和采證程序的合法性,在現實中容易遭到質疑。其次是電子證據容易丟失,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糾紛產生,消費者不懂得保存好交易完成的網頁、與賣方的溝通時記錄,或沒有其他發票或購物憑證,使得本已艱難的網購維權難上加難。
因此,鑒于消費者在證據調取上的弱勢地位,建議網絡購物糾紛中由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
5、提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建議適用小額訴訟速裁程序,最好實行一審終審制。因為網絡交易中,大多數是小額交易,在合同履行出現問題后,面對訴訟成本高、訴訟程序復雜、訴訟時間長等問題,消費者往往放棄訴諸法律救濟。因此,一審終審制的小額訴訟速裁程序有利于糾紛的解決和網絡消費者利益的保護,更是對司法資源的節約有著重要意義。
6、加強執法聯動,加大對網絡市場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由于網絡市場違法行為的監管工作涉及多個部門,各部門內部及部門之間應建立聯動機制,如彼此之間進行信息的通報,加強部門之間的數據共享;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及時進行案件的移送,線索的移交;與網絡服務提供商之間建立順暢的溝通機制,避免出現案件因信息不暢無終而果的現象。
目前,我國網絡購物正步入黃金時期,除了寄希望于有關部門盡快出臺有關法律法規完善探索監管之外,還需要社會誠信同步發展,這樣才能真正建立起網絡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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