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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客運車輛停車的對策研究
長期以來,高速公路客運車輛停車上、下人一直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難點,《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頒布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如何依法管理呢?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規定
1、法律禁止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停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第八十二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車道內停車…(四)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
2、法律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攔截行駛的車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按照本條規定,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巡邏執勤不屬于“執行緊急公務”,因此,伴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傳統的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的執法模式結束。
3、法九十條不能處罰客車上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該條中規定了“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明確規定了“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
所以,不能以九十條為依據處罰高速公路上客車上下人的行為。
4、法九十三條處罰客車上下人的前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一款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第一款規定的本意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的行為,只能采取“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法律本身認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行為是一種較輕的違法行為,不應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二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執法主體實施行政處罰的前提是:執法主體在違法現場。
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罰的第一個前提是:“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只要具備兩個前提之一就構成了處罰的前提。
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罰的第二個前提是:違法行為造成了“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后果。
當違法行為滿足了以上條件時,違法行為人應該接受的處罰結果是: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九十三條二款的規定是建立在高速公路具有完善的防護、安全設施,公民具有較高的交通安全意識的基礎上。是為了懲罰嚴重的“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的行為,同時,改變在高速公路上攔車、處罰的執法模式而設定的。
但是現實中,相當多的高速公路上,凡有人員進出的地方,護網都已經呈陳舊性破壞,高速公路沿線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識也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二、高速公路上客車停車的根源
1、“防護設施缺陷”是產生客車停車上下人的根本原因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高速公路,是指經國家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并設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設施和服務設施,專供機動車高速行駛的公路”。高速公路在通車之際,都設置了“完善的交通安全設施”。由于人為破壞,或者疏于維護,高速公路上行人活動的區域隨處可見陳舊性的“出入口”,給高速公路上產生客車上下人提供了可靠的物質保障。
2、“利益驅動”是客車“以身試法”的原因
商人逐利,自古如此。高速公路上有乘坐需求的客觀環境,導致客車停車后上人。旅客要求在高速公路下車,導致客車停車后下人。商人違法逐利的行為喪失了法律上的處罰約束,后果不堪設想。
3、違法處罰無法根治客車停車上下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了減少行人上高速公路和客運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的停車上下人行為,強行在高速公路上違法攔截行駛的車輛,并處罰車輛駕駛人的行為,投入大,效果差,治標不治本。造成客運車輛在利潤面前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玩“貓捉老鼠”的游戲。
4、疏于“對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的管理”是瀆職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疏于“對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的管理”,造成部分行人上高速公路,和客運車輛在高速公路上停車上下人。卻又錯誤地選取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客運車輛”,將本應該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承擔的責任轉化為“客運車輛”承擔責任。同時,也掩蓋了其本身不適應新形勢下交通管理工作的核心問題!“違法實施處罰”是執法者踐踏法律,是依法行政幌子下的司法腐敗!直接侵害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應對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必須改變現行的執法模式,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管理好交通。
1、依法履行“監督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依法履行職責”是根本
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以外的地方出現客車上下人的需求,首先必備的前提條件是:具有方便行人出入高速公路的陳舊性“出入口”。而這樣的“出入口”在行人經常活動的地點,到處都是。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7號發布,2004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條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對收費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證收費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為通行車輛及人員提供優質服務”。第五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對收費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的…”。
發現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對收費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的行為時,高速公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的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消除隱患的建議”,由“當地人民政府及時作出處理決定”,消除高速公路道路設施不夠完善造成的隱患。對于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拒絕履行職責的行為,報請“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行人加強管理是出路
如果高速公路上沒有行人,如果高速公路上的行人沒有乘車需求,高速公路上乘客沒有下車需求,那么,客車違法上人的現象將不存在。
如果管理的力度致使乘客不敢在出口以外的地方下車,那么,
客車下人的現象將不存在。
所以,治理高速公路上客車上下人的根本出路在對行人的管理。
3、對行人加強管理的可行性
(1)法律禁止行人上高速公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2)法律授權處罰行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四、依法改變執法模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實施已經半年多時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還在高速公路上攔截車輛,為了罰款暫扣證件不開強制憑證,現場撕罰款單處罰違法行為,一時間,到處是執法者在違法處罰當事人。執法者的違法行為,增加了當事人的抵觸情緒,警民關系空前緊張。
筆者認為,當前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緊迫任務應該是:
針對法律要求,首先改變在高速公路上攔截車輛的勤務模式,抓住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依法履行職責這個根本,從規范個案車輛(乘客)的違法行為轉變為依法監督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完善“道路設施”,徹底鏟除行人在高速公路上的方便之門,同時發揮高速公路巡邏警車的作用,依法加強對“行人”的管理,才有可能達到規范高速公路客運車輛行車秩序,有效治理高速公路客車停車上下人的交通隱患。
五、河南省和山西省的地方法規違法
即將出臺的《河南省高速公路條例》中規定“在高速公路上停車上下人處2000元罰款,吊扣駕駛證3個月”。《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六)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行道內停車的…”。河南省和山西省的規定直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法律責任發生沖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因而是違法的,所以是無效的。
2004-12-1
作者: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支隊十大隊 邵軍 13903592043
山西省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科 郭新民 0359-8997898
郵箱:shaojun081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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