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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基礎檢查論
【內容提要】請求權基礎檢查是一個具有很強實踐意義的問題,但卻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順序思 維方式和請求權思維方式是請求權基礎檢查的主要思維方式。請求權基礎檢查應當依照 一定的順序進行,才能避免因檢查順序混亂而發生漏檢或重復檢查。【摘 要 題】理論探討
在社會生產生活過程中,當某人欲向某人提出某種具有法律意義的請求時,則必須首 先查明該項請求是否存在法律基礎,即是否有法律規范支持。請求權基礎檢查,不僅是 正確行使權利的關鍵,也是正確適用法律的關鍵,更是正確解決民事請求權糾紛的關鍵 。
一、請求權基礎檢查的思維方式
研習民法的人,要想正確完成請求權基礎的檢查,不僅需要豐富的民法學知識的積累 ,必不可少的還有另外兩個方面:一是完成法律思維能力的訓練,即遵循法律邏輯,以 合理的價值取向為參照目標,合理的解釋、論證和適用法律。二是完成法律應用能力的 訓練,即運用掌握的法律知識,以獨特的法律思維方法,分析和解決現實社會生活中所 發生的各種實際問題。而從請求權基礎檢查的角度看,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法律思維 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順序思維方式,也稱歷史思維方式,是指按案件事實發生的先后 順序,歷史地依次分析其法律關系,并尋找其法律基礎。二是請求權思維方式,即以請 求權為核心,分析其法律關系,并尋找其法律基礎。1關于順序思維方式,本文不擬作 詳細探討,現僅就請求權方式做一些研究。
請求權思維方式的內容模式可表述如下:
1.誰(訴訟程序中的原告,仲裁程序中的申請人)?
2.可以向誰(訴訟程序中的被告,仲裁程序中的被申請人)?
3.提出何種請求(請求權,包括請求權的種類、內容、救濟方法等)?
4.其法律依據是什么(即請求權的法律基礎)?
仔細斟酌,我們可以發現,請求權思維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一方面要依據案件事實去 尋找法律依據,即請求權法律基礎;另一方面又必須將抽象的法律規范適用于具體案件 事實。即是一個雙向互逆,互相說明的思維過程。即Engish教授所稱的“上位規范與生 活事實間來回穿梭的觀察”,或Scheurele氏所稱的“事實認定行為與其法律定性之間 的相互滲透。”2這種“案件事實”與“法律規范”之間來回互逆的穿梭思考,就是從 “具體事實”到“抽象規范”,從“抽象規范”到“具體事實”的思維過程。他是分析 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起點,也是法律解釋、論證和適用的核心。
請求權思維方式雖然不是法律人惟一的思維方式,但與順序思維方式相比較,卻有著 順序思維方式所不可替代的優越性。
例如:趙某的電冰箱發生故障,趙于5月6日電話要求該冰箱專營商場派技術人員幫助 檢修,商場應允,并于次日派技術工人王某前去檢修。王某在檢修完畢離開趙家時,發 現客廳茶幾上有一只金表,便乘主人不備竊取。趙某能否要求王某和專營商場承擔侵權 責任?
本案如依順序思維方式,其思維過程應當是:
1.趙某于5月6日電話要求專營商場派員幫助檢修電冰箱,應屬要約行為,因專營商場 當即了解其內容而即時生效。3
2.專營商場當即應允,應屬承諾,該承諾因趙某當即了解而即時生效,故趙與專營商 場之間的承攬合同成立。4
3.該合同不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的原因,故自其成立時起即具有相應的法律約束力。5
4.專營商場于次日派王某前去檢修,屬法人指派其工作人員履行該法人依承攬合同應 當承擔的合同義務。6
5.王某乘主人不備,竊取金表,屬故意侵害他人所有權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 責任。7
6.王某乘主人不備竊取金表,與其接受委派履行法人合同義務的經營活動并無適當的 牽連關系,只能視為王某在經營活動外實施的個人行為,而不能視為法人行為,故不能 由專營商場承擔責任。8
結論:趙某只能請求王某承擔侵權責任,而不能請求專營商場承擔侵權責任。
該案如果依請求權思維方式進行分析,其思維過程就相對簡單許多。因為按請求權思 維方式進行分析,上述1至4的分析均無必要,只須有5和6的分析,就可以得出與前述相 同的結論了。
請求權思維方式這種從結論開始的逆向思維過程,一般可以追溯到請求基礎時為止, 而不必追溯到行為開始。這往往可以大大簡化思維過程,從而可以進一步避免各種主、 客觀因素對思維過程的干擾,有利于保證思維結論的客觀公正。
當然,我們在說明請求權思維方式優點的同時,也無意貶低順序思維方式的價值。因 為實踐中也往往需要把這兩種思維方式結合使用,效果才更為理想。尤其是在需要認定 行為是否有效,權利是否已經發生變動的場合,往往需要兩種方式并用,效果才令人滿 意。
二、請求權基礎檢查的順序
請求權基礎種類繁多,構成要件又千差萬別,實踐中如何正確檢查請求權基礎,往往 是一項十分繁雜、細致、甚至艱難的法律工作。一般地講,請求權基礎的檢查應依下列 順序進行:
1.合同上的請求權;
2.與合同相關的請求權;
3.無因管理上的請求權;
4.物權上的請求權;
5.不當得利上的請求權;
6.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7.其他請求權。
請求權基礎檢查之所以應當依上述順序進行,主要是基于檢查目的的考慮,即迅速、 準確地取得檢查結果。而要達到上述目的的基本要求有兩點:一是避免因檢查順序混亂 而發生的重復檢查,以達迅速之目的;二是避免因檢查順序混亂而發生的遺漏檢查,以 達準確之目的。例如,某甲將古玉玩一件交乙無償保管,在保管中因乙不慎致該玉玩滅 失。問甲是否可以向乙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
在上例中,如果首先依《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二款普通侵權責任的規定檢查其請 求權基礎,就可能遇到這樣一些必須首先弄清的前提問題:
第一,如果某甲不能完成某乙有過錯的舉證責任,某甲是否
可以依合同法請求乙承擔 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如果某甲能夠完成某乙有過錯的舉證責任,某乙作為無償保管人是否應對自己 的任何過錯行為負責?
而要回答這兩個問題,則必須回到合同上的請求權基礎檢查。因為即使按照侵權法的 規定侵權責任不能成立,也不能排除合同責任成立的可能。另外,違約責任在通常情況 下是侵權責任成立的前提,即如果合同法對某種情形的合同責任有特別限制的,對侵權 責任也應當適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某乙的過錯推定存在,某甲無須承擔某乙有 過錯的舉證責任(有學者主張《合同法》采嚴格責任,本人持保留態度)。這就是說,某 甲即使不能完成某乙有過錯的舉證責任,某乙的違約責任也可能成立。但依《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 擔損害賠償責任。”按此規定,無償保管人則可以以自己無過錯為由進行抗辯。這就是 說,某甲要想以侵權法為據,要求某乙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則必須完成某乙有重大 過失的舉證責任。問題到此還沒有結束,因為合同責任的成立,還必須以合同有效成立 為前提,這樣,我們又必須檢查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這種逆向檢查的思維方式,雖 然在某些問題比較簡單的場合,具有簡化思維過程的優點,但在某些復雜的問題面前, 不僅可能造成思維過程的混亂,還可能遺漏檢查內容。如果我們采取順序檢查的思維方 式,則不會發生這種問題。現根據請求權基礎的檢查順序分別說明如下:
(一)合同上請求權基礎的檢查。在請求權基礎的檢查過程中,之所以應當首先檢查合 同上的請求權基礎,是因為按照民法請求權構成體系的特點,如果當事人的請求權有合 同上請求權基礎的支持,其他請求權基礎則往往不能成立。也就是說,合同上請求權基 礎的不成立,往往是其他請求權基礎成立的前提。可見,合同上請求權基礎的存在與否 ,對其他請求權基礎的成立往往具有決定性的影響,試說明如下:
1.對無因管理請求權基礎的影響。無因管理的成立要件包括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義 務”,如果當事人之間存在委托、信托、雇傭、承攬、合伙等合同關系,當事人依合同 約定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無因管理請求權則不能成立。
2.對返還財產請求權基礎的影響。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則,物之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只 能請求不法占有的第三人返還財產。如果第三人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如借用、租 賃、承攬、質押等)而占有他人的財產,則無論該項財產的原合法占有人還是其所有人 ,均不能成立返還財產請求權。
3.對不當得利請求權基礎的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 ”,如果當事人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而獲得利益,即使使他人受到損失,不當得利 請求權也無從成立。
4.對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的影響。如前所述,違約責任在通常情況下往往是侵權 責任成立的前提,如果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不成立,往往影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基礎的成立。
(二)與合同相關的請求權基礎的檢查。與合同相關的請求權作為一種法定請求權,其 成立基礎是法律的直接規定。與合同相關的請求權基礎的存在,往往構成其他請求權基 礎成立的障礙,如不當得利請求權基礎的成立。也可能與其他請求權基礎互相影響,如 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因此,在實踐中應首先確定該項請求權基礎是否存在之后, 才能對其他請求權基礎進行檢查。
(三)無因管理上請求權基礎的檢查。無因管理請求權基礎之所以應當先于不當得利和 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予以檢查,是因為該項請求權基礎的存在,可以構成后兩項請 求權基礎成立的障礙,試析如下:
1.對不當得利請求權基礎的影響。無因管理請求權基礎的存在,足以構成不當得利請 求權基礎成立的障礙。這是因為,不當得利的成立,必須以“沒有合法根據”為要件。 而無因管理的成立,足以構成本人獲得利益的“合法根據”,從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基 礎因缺乏構成要件而不能成立。
2.對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的影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通常認為以行為的違法性 為成立要件。在行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若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則可以 阻卻行為的違法性,而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能成立。例如,某甲在某乙全家外出探 親期間,將某乙果園中已成熟的水果運到集市出售。此例如果僅就外觀而言,某甲的行 為顯然侵害了某乙的合法權益,某乙可以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但若某甲是在聽到大風警 報后,為避免某乙的利益受損失才實施上述行為的,其行為則可以成立無因管理,從而 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能成立。
(四)物權上請求權基礎的檢查。物權關系上的請求權,尤其是物上請求權,應當先于 不當得利和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加以檢查。這是因為不當得利請求權和侵權損害賠償請 求權基礎的成立與物權變動,尤其是所有權變動關系極為密切。
例如,甲于5月1日將一臺鋼琴出售給乙,當即付款后約定5月3日取貨。屆期乙前往取 貨時,甲要求借用一周,乙應允。一周后乙再次前往取貨時得知,甲已于三日前將該鋼 琴賣予善意的丙,并已交付。
在上例中,乙得主張何種請求權,關鍵是看乙是否已取得該鋼琴的所有權。若乙已經 取得該鋼琴的所有權,則可以向甲主張不當得利和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若乙尚未取得 該鋼琴的所有權,則不得向甲主張不當得利和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只能請求甲承擔 違約責任。就本例而言,因乙第一次取貨時,雙方已明確為借用關系,即甲為借用人, 乙為出借人,故乙已經取得該鋼琴的所有權(傳統民法稱為占有改定)。
(五)不當得利上請求權基礎的檢查。如前所述,不當得利請求權基礎之所以應當在合 同上和無因管理上請求權基礎之后加以檢查,是因為后二者的成立,足以成為不當得利 請求權基礎成立的障礙,即不當得利請求權基礎必須在
后二者不成立的情況下才能成立 。因此,實踐中必須首先對合同上和無因管理上請求權基礎進行檢查,只有在確認該兩 項請求權基礎均不成立時,才可對不當得利請求權基礎進行檢查。不當得利請求權基礎 之所以應當在物權上請求權基礎檢查之后進行檢查,是因為物權變動對不當得利請求權 基礎的成立會發生重要影響。
(六)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的檢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的檢查之所 以放在最后,是因為該項請求權可以與合同上的請求權、物權上的請求權、不當得利上 的請求權等競合并存,不會構成對其他請求權基礎成立的障礙。
(七)其他請求權基礎的檢查。其他請求權實踐中與上述六種請求權發生沖突的情況并 不多見,關于其請求權基礎的檢查應視具體情況而定,限于篇幅,不一一贅述。
收稿日期:2002-09-05
【參考文獻】
[1]王澤鑒.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M].臺灣,1999.48-53.
[2]王澤鑒.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M].臺灣,1999(5).44.
[3][4][5][6]合同法.14、16、21、25、251、440、353條1款.
[7][8]民法通則.第106條2款、第117條1款、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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