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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司法考試重點提示及命題解析
【內容提要】2003年全國司法考試即將拉開序幕,為此,本刊特邀請一批全國公認的一流司法考試輔導專家就司法考試中各科目的重點、難點拋磚引玉作以特別提示,并就司法考試的命題規律、命題特點作以客觀分析,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裨益。【摘 要 題】司法考試
【重點提示】
公司法:1、公司分類、名稱和住所;公司權利能力的限制、資本原則和資本制度、債券、利潤分配制度、清算和債務的清償。2、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設立程序、轉化、與國有獨資公司的關系、資本額股東的出資方式、程序和出資比例以及出資的表現形式;股東會的種類、議事規則、臨時股東會召開的情形;董事會和執行董事的組成、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人數、產生方式;董事的任期、監事會的組成、任期、職權;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資格和義務。3、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設立方式和程序;發起人和創立大會、股東大會的種類、召開、議事規則、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情形;董事會的組成、召開、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董事的責任、經理的產生;股票的分類、股票的發行條件、價格;股份轉讓的限制;上市的條件、程序、上市暫停、終止的情形
合伙企業法:特征、設立條件和程序;合伙人的資格、出資方式;合伙協議、財產構成、性質及管理和使用、事務的決定與執行、與善意第三人、債權人的關系、合伙人的責任;入伙的條件、程序與后果、退伙的情形與后果、解散與清算
個人獨資企業法:出資人的條件和責任、設立條件和程序、管理模式、委托人和聘用人的義務、解散情形和清算方式
破產法:破產法律規范的分類和具體內容、破產原因及其例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判定標準;破產案件的申請人、申請程序和提交的文件、管轄、受理程序、法律后果;債權人會議組成、召開時間和情形、職權、決議的條件和效力、和解的條件和效力、整頓的情形和結果;破產宣告的條件和效力、破產清算組、破產債權的特征、范圍;破產財產含義和范圍、收回、處理和變現、分配方案、分配原則、分配方式和追加分配、取回權、別除權、破產抵銷權、破產費用;破產程序的終結和法律后果
稅法:稅法調整對象和構成要素、稅收法律關系、增值稅法、消費稅法、營業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的基本內容
“三資企業”法:1、中外合資企業設立條件、設立程序、設立審批的機關和期限、組織形式、注冊資本、投資總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出資的法律后果;董事會的性質、組成、議事規則;合營期限、解散情形。2、中外合作企業出資比例、組織機構和議事規則、外方投資回收的方式。3、外資企業申請程序、審批機關和審批期限、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用地取得、解散和清算
票據法:1、票據特征、票據關系、非票據關系、票據當事人、非票據當事人、票據權利及其種類、取得、形式、保全、消滅、偽造、變造、更改、票據抗辯及其種類、票據喪失的補救方式;2、匯票及其種類、當事人、出票行為、記載事項的認定、轉讓方式、承兌、保證和付款、追索取;3、支票種類、權利內容
保險法:保險合同分類;當事人和關系人及其權利義務;保險合同的訂立和效力、變更、解除和終止、索賠、理賠與代位求償;財產保險合同種類;保險公司設立條件、解散及其禁止;保險經營原則及對保險公司的強制性規定;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執業要求和禁止性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四種限制競爭行為的表現、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內容
拍賣法:拍賣分類和拍賣的判定標準;拍賣業的管理部門;拍賣人及其設立條件和權利義務;拍賣師的條件;委托人及其權利義務;拍賣程序、拍賣方式、拍賣規則
招標投標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分類、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的條件、招標的禁止性規定、投標人條件、投標聯合體、對投標人的禁止性規定、開標的條件、評標及其程序、對評標委員會的要求、詢標的要求、廢標、中標的表現形式、分包的限制和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法的適用范圍、消費者權利的內容、經營者義務的內容、消費爭議的解決途徑和特殊求償對象的規定、“三包”的規定、人身損害的民事責任、懲罰性賠償制度
產品質量法:產品的范圍及標準;產品質量責任的構成要件、產品缺陷、產品質量的行政監督、抽查制度、信息的發布制度、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產品質量檢驗、認證機構的設立條件及基本要求;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生產者的免責條件;銷售者的推定過錯;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
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組織形式、設立條件、分支機構、業務范圍、資產管理;貸款的主體、貸款的種類、期限、利率規則、貸款流程;對不良貸款的規定;貸款管理的特別規定;接管的條件、法律后果、接管的程序、終止的情形和程序
證券法:1、證券種類、證券法的適用范圍;證券交易所及其職能;證券公司的設立及監管;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設立條件、職能和責任;證券業協會的設置和職責;證監會。2、證券發行的條件、程序、方式和發行中介機構、證券的承銷、證券交易的條件和方式、證券交易的暫停和終止、對證券交易的限制和禁止。3、股票、債券上市的條件和程序、上市的信息公開制度、上市公司收購方式、程序和規則及法律后果
勞動法:1、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勞動合同的種類、形式及其訂立原則、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及其后果、勞動合同的終止、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2、集體合同的內容、期限、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及爭議的處理;3、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制度及原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社會保障、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4、勞動爭議分類、處理機構和處理程序
土地法:1、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程序和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劃撥;2、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取得、終止;3、農用地使用權的取得、限制;4、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限制;5、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的取得與限制;6、非農公益用地使用權的取得與限制;7、國家建設用地的管理;8、鄉鎮村建設用地的管理;9、臨時建設用地的管理
房地產法:房地產的規劃、用途與限制、房地產交易、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
【命題解析】
商法經濟法在司法考試中所涉及的內容十分龐雜,2002年考試所涉及的內容包括26個法律法規。從最近5年所占的分值來看,其分布情況為:1997年51分、1998年66分、1999年61分、2000年71分、2002年44分。年平均為59分,占四張卷總分的14.75%。對于考生來說,這部分一直是一個難點。因為商法經濟法涉及范圍廣而且分值分散,每一部分都各自獨立,其內在聯系較小,掌握起來難度相當大。所以,商法經濟法是司法考試較難突破的瓶頸。但是,對于商法和經濟法的復習備考,只要掌握了其內在規律,也不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鴻溝。
從最近五年的命題規律看,其分值的分布偏重于商法,五年總分為188分,
而經濟法為104分。在商法和經濟法所含的各科中,分值最高的是公司法,五年的分值為77分,年平均15.4分,其中2000年單科分值23分;其次是合伙企業法,五年分值為32分,年平均6.4分,其中2000年單科分值15分。分值最低的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民銀行法和環境保護法,五年中各只有1分。由此可以看出,在商法和經濟法之間,以及在商法和經濟法內部各科之間命題的側重點還是非常明確的。掌握了這一點,廣大考生在短暫的備考時間內如何合理分配時間和如何學會對內容的取舍就很關鍵了。從近幾年司法考試的情況看,商法經濟法的比重不斷萎縮,由原來律師考試的獨立一張卷第三卷,到現在的第三張卷中的一部分即可看出。但是,作為市場主體法的公司法,在司法考試中的重要地位并未因此而動搖,在2002年的試卷中其分值仍占到16分,占商法經濟法全部分值的36%強。所以公司法在商法經濟法中是重中之重。
司法考試命題的一個最大特點是,除了法理、法史(2003年可能新增加的科目)、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等外,其他法律科目的出題一般都是直擊法律條文,不僅客觀題如此,主觀題也不例外。商法經濟法的這一特點更為突出。以公司法2002年的考題為例來作一下分析。
首先看一看不定向選擇題:
法國人丹尼與美國人泰爾按我國法律規定,各出資50萬美元(其中丹尼的出資包括專利技術出資)在上海成立一公司,公司章程規定各方以該出資對公司債務負責。后該公司又在上海注冊成立了兩家分公司。請回答下列(1)-(4)題。
(1)根據公司分類的原理,該公司屬于下列哪一選項的公司?
A該公司屬于中國公司、母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B該公司屬于外國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C該公司屬于中國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D該公司屬于跨國公司、母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
本道題的標準答案是C。所依據的法律條文是《公司法》第3條、第13條、第20條。參照判斷的法律條文是《公司法》第75條、第199條。這里要想完全從法律條文表面的規定來選出正確答案是有一定困難的,還應具備相應的理論知識,但是如果對法律條文理解很透徹的話,也可以推理出正確答案。如,《公司法》并未明確規定中國公司是怎么來的,但是通過第199條第2款的規定:“本法所稱外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登記成立的公司。”可以依此反推出來,“中國公司是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登記成立的公司”。
(2)該公司擬設定注冊資本為100萬美元,而丹尼擬以其專利技術出資,則其至少要補出價值多少的現金或實物?
A 30萬美元現金或等值的實物
B 25萬美元現金或等值的實物
C 無需補出任何現金或實物
D80萬美元現金或等值的實物
本道題的答案是A。本題直接適用的是《公司法》第24條,即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
(3)、(4)小題也都直接適用公司法和外資企業法的條文的直接規定。
以上舉例是客觀題,那么主觀題呢?我們再看一看2002年試卷四第7題:
某高校A、國有企業B和集體企業C簽訂合同決定共同投資成立一家生產性的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作價15萬元;B以廠房出資,作價20萬元;C以現金出資17萬元。后因C資金緊張實際出資14萬元。請問:
1、該有限責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為什么?
2、以非貨幣形式向公司出資,應辦理什么手續?
3、C承諾出資17萬元,實際出資14萬元,應承擔什么責任?
4、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向什么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應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5、A的出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么?
第1小題的答案是:不能有效成立。答案來源于《公司法》第23條的規定,生產性的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額為50萬元,因C出資不足,實現的資本總額只有49萬元,所以不符合規定。
第2小題的答案是:評估作價,核實財產;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驗資并提供證明。答案來源于《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和第26條。
第3小題的答案是:C對A和B承擔違約責任。答案來源于《公司法》第25條。
第4小題的答案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并提交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需要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批準文件。答案來源是《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
第5小題的答案是:A的出資符合法律的規定。答案來源是《公司法》第24條的規定。因為A的出資是高新技術成果,該條規定,“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即不受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0%的規定的限制。
本題的題眼是“生產性”、“高新技術成果”。如果這兩點忽略了,第1、5小題的答案即完全相反。所以,考生正確審題并正確理解題意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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