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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1
第一條本公司為了明確規定公司與員工雙方權利與義務,促進雙方關系的和諧,依據公司持續經營方針,公司與員工之間的互惠、互利、平等協商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手冊。
第二條本手冊所稱員工系指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及領有工資者。
第三條本公司按編制及業務需要聘用員工,由用人部門主管填寫《人員需求申請單》,送行政人事部審核,呈總經理或分管人力資源的總監批準后,辦理招聘或內部調配。
第四條應聘人員接到聘用通知后,應到縣級醫院進行常規體檢。
第五條應聘人員接到聘用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時親自辦理報到手續,并繳驗下列文件(復印后退還):
一、居民身份證;
二、學歷證明正本(復印后退還);
三、職稱證(有職稱者);
四、最近三個月內正面半身1寸照片四張;
五、待業證或原工作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六、其他經指定應繳驗的文件。
七、體檢報告單
第六條本公司聘用人員除特殊情形經核準免予試用,或縮短試用期外,在試用期間,均應簽訂合同(試用期一至六個月)。試用期滿,試
用部門對試用員工進行轉正考核,并填寫《新員工轉正考核表》,送行政人事部,經考核合格者,于期滿次日起轉正為正式員工;經考核不合格者,給予解除合同,并不發任何補償費。
第七條人事安排
公司有權依業務工作需要安排員工的工作部門、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委任、調遷、解聘等事項。
第八條工作調動
一、因公司業務的需要,員工應服從公司的調動命令及其服務地點;
二、員工若借故推諉、拒絕調遣服務地點時,公司將視情況決定與之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第九條出勤時間
每日正常的工作時間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定時工作制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十條遲到、早退、曠工
本公司員工上(下)班如有遲到、早退情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上班時間后5分鐘至15分鐘始上班者視為遲到。
二、員工無正當理由提前下班者視為早退,未經主管核準一律以曠工論;
三、未經準假或假期屆滿未獲準續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曠工論計,連續曠工超過3日,或全年累計曠工超過5日的,公司將勸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或予以除名。
四、凡有遲到、早退、曠工等情況的,一律記入員工個人檔案,并
作為員工績效考核的依據。
第十一條休假以及請假給假規定(詳見《福利制度》)
第十二條公司發放工資日期為每月的5日左右,支付的是員工上月1日至31日的工資。若支付日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
第十三條每個員工享有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與法律賦予的權利。第十四條員工享有勞動安全與保護的權利。
第十五條有按員工手冊規定休息與休假的權利。
第十六條有參加公司組織的民主管理權利。
第十七條有對公司發展提出建議與評價的權利。
第十八條有按公司規定以勞動取得報酬的權利。
第十九條有按公司規定享受福利待遇的權利。對于明顯違反《員工手冊》的'指令,員工有權拒絕執行并有越級反映的權力。對違反人事管理制度,使員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為,員工有向計統督導部申訴以得到公正待遇的權利。
第二十條對公司作出特殊貢獻者有享受公司物質及精神獎勵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員工職責
一、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
二、對公司指派的工作盡責;
三、上班時間均應配戴工作牌;
四、工作時間內應盡職責,除特殊情況經主管許可外,不得擅離職守;
五、下班離開前,應先清理自己的辦公場所或工作場所;
六、員工應對主管指派的任務盡力執行,并將工作執行情況呈報主管;
七、員工因職務關系所獲得的有關公司機密,必須盡義務保密;
八、員工有下列事項之一變動時,應于事發后一星期內向公司行政人事部門報備:
。ㄒ唬﹩T工的住址;
(二)家庭狀況(如婚姻、生育、家庭成員動態等);
(三)女員工的妊娠、預產期;
(四)通訊電話和緊急時間聯系人。
第二十二條員工與公司在勞動合同存續期內,不得再與他方另有勞動合同關系。
第二十三條員工務必妥善地維護及保養其工作器具與設備。第二十四條員工儀表儀容管理詳見行政管理標準。
第二十五條基本原則
一、公司倡導求是、創新、團結、有為的鑫泰精神。
二、員工的一切職務行為,都必須以維護公司利益和對社會負責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能成為其職務行為的動機;
三、因違反公司管理規定,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者,公司將依法追索經
濟賠償;情節嚴重,公司懷疑其涉嫌犯罪的,將提請司法機關處理。第二十六條經營活動
一、員工不得超越本職業務和職權范圍,進行經營活動。
二、員工除本職業務外,未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或批準,不能從事下列活動:
。ㄒ唬┮怨久x提供擔保、證明;
(二)以公司名義對新聞媒介發表意見、消息;
。ㄈ┐砉境鱿娀顒。
第二十七條兼職
一、員工未經公司書面批準,不得在外兼任獲取報酬的工作。
二、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職:
(一)在公司內從事外部的兼職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時間和其他資源從事所兼任的工作;
(二)所兼任的工作構成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
。ㄈ┮蚣媛氂绊懕韭毠ぷ骰蛴袚p公司形象;
(四)主管級及以上員工兼職。
(五)、凡公司同意的兼職,所取得的報酬必須全部上交財務部,公司將按上交總額的一定比例作為兼職者的報酬返給兼職者。
第二十八條員工在經營管理活動中,不準索取或者收受業務、關聯單位的饋贈,否則將構成受賄。只有在對方饋贈的禮物價值較小,接受后不會影響正確處理與對方的業務關系,而拒絕會被視為失禮的情況下,才可以接受,但不論價值多少,均需向公司總務部門報告,一般應予公司保留。
第二十九條員工在與業務關聯單位的交往中,應堅持合法、
正當的職業道德準則,反對以賄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關聯單位謀取個人利益。
第三十條員工不得利用個人掌握的公司信息,在損害公司利益的情況下謀取個人利益。
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2
第一節總則
第1條為了使我礦的勞動人事管理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調動、保護、發揮好各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促進我礦各項任務的順利完成,按照國家頒布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就業促進法》、晉煤勞發【20xx】1499號文件等有關政策法規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節人事調配管理制度
第2條人事調配,要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用人單位需調入人員時,結合所安排的工作崗位在勞資科核定的合理編制內時,提交礦勞資科審定。
第3條工作人員的調配,根據年初礦上定員,在定員不足的情況下,由部門寫出書面申請,經主管礦長同意后,由勞資科負責招聘,試用期為六個月,試用期間嚴格執行師帶徒協議,試用期滿經考核符合崗位條件后辦理正式調動手續。
第4條職工個人申請礦內調動的,本人寫出工作調動申請書,到勞資科領取職工調動審批表,原單位和新接收單位均加注同意意見后,到培訓中心進行培訓,培訓合格經主管礦領導審批后,方可到勞資科辦理調動手續。
第5條對于從事直接生產、特種作業和某些技術性較強的工作的人員,不宜隨意調動,以保證生產等工作的連續性、正常性。但符合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或本人向勞資科申請,經礦長或礦務會議同意后,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1)經整頓勞動組織,核定定編定員后,現有人員大于或小于定員人數的。 (2)職工因傷、病、殘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的。 (3)技術等級與崗位要求等級不相稱,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4)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決定,必須調動的。
第6條職工礦內跨單位借調,需經礦長同意,并到勞資科辦理借調手續。
第7條經組織研究決定,需要部門或單位調動人員時,該單位必須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8條被調職工在接到調令后,必須服從組織分配,在規定期限內辦完調動手續按時培訓,按時到報到上班。第9條部門或單位之間,不允許直接進行職工調動。
第10條各單位不得隨意將職工介紹到勞資科,嚴格執行五個統一。
第三節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第11條每年年初要根據當年的經營計劃,生產任務,編制(修訂)全礦職工定編定員方案。方案的編制要本著既能滿足生產經營各項工作的需要,又有利于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原則,做到科學、先進、合理。
第12條定編定員方案的編制要以生產經營任務、作業條件、職工的技能水平、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職工的年齡及體質狀況、勞動定額、職工出勤率等為依據,綜合分析、核定。
第13條定編定員方案,由勞資科牽頭、生產調度室、技術科配合,共同編制。
第14條定編定員方案編制完成后,經礦務會議討論通過后執行。
第15條各單位按照定編定員方案,對各自的人員進行內部優化組合。優化組合的原則是既保持生產、經營隊伍的精干又兼顧礦上生產情況。對在原單位工作確有困難的老弱病殘職工(只包括勞合工),可報勞資科協調安置。但對個別紀律松弛、技能差、懶惰成性的人員,予以辭退,并報辦公室除名;
第16條勞動用工計劃經礦長或礦長辦公會議同意,勞資科即按計劃招收(錄用)或辭退職工。
第17條對招收錄用的勞合工或錄用的臨時工,一律要實行培訓上崗制度。進礦后先到礦培訓中心進行安全基礎知識和崗位技術教育培訓,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第18條對新招收(錄用)的勞動力,實行試用期制度。自分配工作之日起,從事井下工作的為三個月,地面工作的為半年。
第19條新招收的工人在試用期間,如果不服從組織分配,不遵守紀律,不聽從指揮,勞動表現差,或體質差,綜合評定為不合格者,由所在單位報材料到勞資科,勞資科即予以辭退。
第20條為加強全礦的勞動用工管理,禁止任何單位隨意招收臨時工、季節工,更不允許冒名頂替,一經發現礦上將對科隊負責人處以3000元的罰款,若在冒名頂替期間出現工傷及其它傷害,對責任人行政警告處分,并承擔50%的醫療費。
第21條無論招收或錄用任何工種,均須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勞動合同由勞資科統一管理。
第22條職工除名其與礦方的.勞動合同關系自行解除,勞資科應及時辦理注銷手續。第23條職工自行離礦或被辭退時,須到勞資科辦理離礦手續并解除勞動合同。第24條對一月內連續曠工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是勞合工的,按國家《勞動法》有關規定,礦上直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
第25條職工受到國家刑事處理(制裁)的,其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26條勞合工合同到期時,可根據本人技術水平、勞動表現、健康狀況、年齡等方面的情況,勞資科考慮辦理合同續簽手續。
第27條職工上班期間必須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更不允許無故曠工,嚴格按各崗位的制度要求自己。
第四節考勤管理制度
第28條各單位根據生產情況每月必須安排職工休息或輪休五天。要按照礦上規定的工作時間,嚴格執行職工工作考勤制度,做好考勤工作,第29條考勤表要逐人逐天填寫,做到準確無誤,書寫工整,符號清楚。曠工、請假等情況都要用符號填寫清楚,不得省略、空缺。
第30條考勤表禁止隨意涂改。
第31條每月終結,要完善考勤表的各項內容。把職工的出勤情況逐人匯總出來,把請假條等審批手續按考勤表上職工姓名順序附在考勤表背后,裝訂整齊。考勤員本人簽字后經科隊負責人審批簽字后生效。
第32條每天依據考勤把工資表造好后,考勤表要隨工資表一并送交勞資科備案。
第五節請假管理制度
第33條因故不能上班時必須請假。
第34條請假原則上本人在事前寫請假條,經科隊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方能按期享受假期。
第35條因某些特殊情況,本人確實來不及或不能親自履行請假手續時,可經同事或親屬代為辦理請假手續。
第36條請假的一般程序是:本人寫請假條,經本科、隊負責人審批,到勞資科換取請假證明,把請假證明交給考勤員。
第37條請三天以內(包括三天)的假,工人由本科、隊負責人審批,單位副職由本單位正職審批后經主管礦長簽字,正職由礦長審批,假期需三天以上時,按上述程序審批后,還需到勞資科辦理請假手續。
第38條請假的事由或請假時間必須真實,否則,不予準假。騙取假期者,一經發現或查出,原請假條予以作廢,假期按曠工論處。
第39條請假未準而擅自離崗者,離崗期間按曠工論處。
第40條請假手續不全者,假期超過部分(所超的天數)按曠工論處。
第41條實際享受假期超過批準假期的,末續假者按曠工論處。
第42條請假的種類病假、工傷假、事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休假、計劃生育假等。
第43條各種假的請法及假期規定
1、病假
職工患病(負傷)不能堅持正常上班時,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方可請病假。病情(或傷勢)嚴重.需要住院治療時,須持定點醫院的診斷書、住院建議書,方可請病假。病假假期無統一規定。
2、工傷假
職工因工受傷需請工傷假時,必需出具醫院的診斷證明,由本單位負責人填字并到安監站填寫受傷時間、地點、經過安監站長簽字后送勞資科。
3、事假
假期無規定,但一次請假不得超過一個月、連續請假不得超過三個月。超過此規定者,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4、探親假
(1)職工享受探親假必須連續工齡滿一年以上,因父母親和配偶都不在一起居住,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團聚等三個條件。已婚職工雖同父母一地居住,但其配偶居住別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給探親假。夫婦雙方都是職工,且子女在一地居住,配偶在另一地居住,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團聚的,可享受探親假待遇。
(2)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探親假一次,假期為20天。
第六節工資管理制度
第44條無論是礦上進行總分配還是對下屬單位或各單位內部分配,都要堅持向苦、臟、累、險、難及技術崗位傾斜的指導思想,堅持按勞分配、獎多罰少、獎優罰劣、獎勤罰懶的分配原則,通過量化考核、合理分配,形成崗變薪變、薪隨效變、薪隨績變的科學積極的分配機制。
第45條工資表的審核,工資結算單等,對照核算、復查。
第46條有關工資的支付辦法
1、工傷工資
(1)職工因公受傷后手續辦理齊全按規定治療者,應在治療醫院出具病假證明到安全監察部簽字后享受工傷工資,在休息期間按月支付基本工資(工休假除外),否則不予支付。
。2)實行計件工資的職工的工傷工資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3)職工工傷期間因傷情須要人員護理的,護理人員工資,崗位工資按當月日歷天數做資,績效工資按機關人員績效工資由勞資科統一做資。
2、探親假工資
職工在探親假期間按制度工作日作資、當月有出勤并請探親假的作資天數不得超過21天。
第47條效益工資管理;各隊的效益必須嚴格實行計件考核,多勞多得,各隊隊長的效益工資不得超過全隊職工平均數的180%,副隊長不得超過全隊職工平均數的160%,材料員按人均效益工資的70%控制,文書效益工資按機關平均數做資,質量驗收員效益工資按技術科的工作人員控制,各隊的電鉗工不得超過本隊職工平均數的120%,每年應根據生產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封頂工資標準(隊干績效工資=)。
第七節勞動保護管理制度
第48條勞資科按照國家的勞動保護政策,結合礦上的實際。根據工作環境、崗位、工種的不同,制定切實可行的勞動保護用品配發標準。勞保用品應本著安全、適用、合時的原則配發。
第49條勞動保護用品配發標準嚴格按照股份公司的文件規定執行。
第50條勞保用品必須按配發標準的規定,購置合格產品。
第51條勞保用品發放嚴格按標準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配發標準,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發放范圍,不得任意提前或托延發放期限。特殊情況需經有關領導同意。
第52條個人勞保用品發放起始時間,按職工進礦參加工作勞資科簽發調令之日計起。
第53條勞保用品領用(發放)時間的計算,以上次勞保用品領用(發放)之日算起,到規定期滿,即為新一輪勞保用品領用(發放)時間。
第54條勞保用品的配發原則上應隨崗位、工種的變動而做相應調整。具體辦法是:職工礦內調動,若新崗位與原崗位勞保用品配發的品種、期限不同,原則上應到上次勞保用品的使用期滿后再配發新崗位應配的勞保用品;確因新崗位工作所需、經本人申請,勞資科審批同意后,在本人調到新崗位后即可發給新崗位應配的勞保用品。
第55條職工一個月內請事假時間超過半月的,當月不發給勞保用品。
第56條職工非因公負傷休息治療期間,不發給勞保衛生用品。
第57條職工曠工的,當月不發給勞保衛生用品。
第58條對全礦的專業技術人員要專門造冊登記。
第59條職工非因工負傷,屬意外傷害的,病休時間原則上按病假對待:屬打架斗毆致傷的,休息期限間接曠工論處。
第60條職工因工負傷,本人所在單位要及時從勞資科領取《工傷事故認定表》(一式四份),填寫后送安監站、同時安監站要迅速對所發生的工傷事故進行調查,經礦長辦公會議研究后,上報有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第61條職工工傷醫療終結后,按《工傷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八節保險管理制度
第62條保險的種類:工傷保險。
第63條職工必需及時按規定填報各種報表,做到準確無誤。
第64條認真如實收集勞動合同制職工收入臺帳,本礦在冊職工人數,做到與勞資報表一致。
第65條勞資科負責向職工解釋社會保障方面的政策規定解釋職工有關社會保險方面的疑惑。
第九節特殊崗位工種的管理
第66條為了加強礦內特殊工種管理,認真貫徹>,確保礦井安全和產,使我礦特殊崗位工種的管理逐步走上規范化、科學化軌道,特制定本辦法。
第67條煤礦特殊工種指:電工、爆破工(火工產品、購、運、管)、瓦斯檢查工、主提升機操作工、安全檢查工、采煤、掘進機司機、探水工、監測監控工。
第68條今后凡從事以上十三種特殊工種的工作人員,必須持XX省煤炭安全監察局下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
第69條凡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工作人員,未經礦上同意,各單位不得隨意調換工種。
第70條已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經檢查發現未持證上崗者罰款500元。
第71條各隊對培訓后的持證人員要加強管理。督促其認真學習本工種的應知應會知識。凡培訓持證上崗后對本工種業務生疏,基本常識欠缺者,要進行待崗培訓(期間不發工資)。
第十節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制度
第72條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提高廣大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術水平,保障礦井的安全生產,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切實保護廣大職工的人身安全,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結合本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73條凡在本礦從事生產和建設活動的職工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74條全礦各級領導干部對煤礦安全教育、安全技術培訓工作必須高度重視,大力支持。礦屬各科隊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教育、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總責。
第75條在礦勞資科的領導下,礦職工培訓中心負責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技術培訓。
第76條礦職工培訓中心負責編制安全培訓長遠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批準的安全培訓計劃必須保證完成。
第77條對直接從事煤礦工作,特別是從事井下作業的所有人員,都必須進行強制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另外,下井參觀學習的人員,也必須學習入井安全注意事項和有關規程。
第78條培訓對象具體指:
一、新進礦的工人;
二、特殊工種(瓦斯檢查工、爆破工、主提升機操作工、安全檢查工、采煤機司機、綜掘機司機、探水工、監測監控工)的工人;
三、普通工種(除特殊工種以外的其它工種)的工人;
四、科隊長、班組長;
五、由于改進生產技術工藝涉及的有關人員及調換工種的人員;
六、從事井下工作每隔三年進行一次復訓的工人;
七、“三違”人員。
第79條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于:
一、新進礦工人7天;
二、從事井下工作的工人每隔一年進行復訓的時間不少于10天;每月復訓時間不少于2天,并考試。
三、“三違”人員按安監站通報中的規定進行0-12個月不等的培訓。
第80條新進礦工人學習本礦概況、新工人入井須知、煤礦安全生產方針、《煤礦安全規程》、《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及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礦山救護、創傷急救基本知識、《煤礦安全生產十禁令》、《三個規定》有關勞動法規、有關勞動者權利與義務問題、礦紀礦規與職業道德。同時學習礦井基本概況,有關綜采、綜掘、開拓、運輸、通滅、選裝、爆破、瓦檢、災害防治、勞動力組織知識,學習機電設備(重點為皮帶、刮板、絞車、采煤機、綜掘機、通風機、)的操作、維護、管理等知識。
第81條特殊工種和普通工種及每隔三年進行復訓的人員學習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指令及有關規定,進行礦山安全法制教育。也要學習礦井安全基礎知識以及與本工種有關的規定,了解與本工種有關的事故注意事項,掌握預防措施和處理方法;同時學習和掌握本崗位工種的操作規程,礦山救護、創傷急救的基本知識,能搶救、自救和互救;還要學習安全生產方面的其它應知應會知識。
第82條管理人員和班組長除了學習第十條規定的全部知識外還要學習和掌握安全技術理論知識,井下災害的發生征兆、預防措施與處理方法以及安全系統工程的管理知識。
第83條“三違”人員的培訓除學習本制度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全部知識外,重點要進行礦紀礦規、職業道德及愛礦意識教育,同時要列舉大量的與其違章事故相近或相似的案例進行警示教育。
培訓辦法及過程管理
第84條緊密貼近礦情,考核發證、提高素質”的原則,統一教學大綱、統一教材、統一考核標準、統一證書發放的要求進行培訓。
第85條采用多種形式,靈活多樣地搞好安全培訓。組織安全培訓,可聘請礦上的專業技術人員授課,也可邀請設備廠家、科研院校的專家進行新型設備的專題培訓,作新技術、新工藝的學術報告。各基層單位也要經常組織職工學習本崗位工種的應知應會知識。
第86條完善教學手段,改進培訓方法。可采用課堂教學、實物教學、電化教學、現場實踐教學或模擬現場教學、以師帶徒相結合的多種培訓方法,以期收到良好的培訓效果。第87條建立規章制度,加強培訓管理,提高培訓質量。
第88條凡參加培訓的人員都要登記注冊,并進行資格審查,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員不能參加特殊工種培訓。
第89條學員必須遵紀守規,服從領導,聽從安排,尊敬老師,嚴格遵守課堂紀律,不準遲到,不準早退,不準曠課,愛護教學設施和公共財產。上課認真聽講,做好學習筆記。課間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準喧嘩吵鬧,不準吸煙、吃零食,不準睡覺,不準打手機,不準看報紙雜志,不準干其它與培訓無關的事。文明禮貌,保持教室內外整潔衛生,講究社會公德。
第90條學員必須按照培訓的時間安排,按時按班次參加培訓,職工培訓中心負責考勤。
第91條專、兼職教師都必須按照培訓時間提前準備教案,按時授課。培訓教師要為人師表,率先垂范,作風正派,品德高尚,正確對待學員,從嚴要求自己,做到因才施教。
第92條職工培訓中心要建立職工培訓檔案,每次培訓結束,學員登記表、考勤表、考試卷一律整理備案,作為職工評選先進、年度考核及事故備查的依據。
第十一節獎懲
第93條學員在培訓期間一般不能請假。如有特殊情況,必須事先寫好請假條,三天之內由培訓中心主任批準,三天以上由學員原單位或勞資科審批,同時取消參加本期培訓班資格,下期重新培訓。學員因病請假,需持醫院證明,否則按曠工論處。
第94條凡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任意一項者,一律按曠工論處,并每天罰款20-50元。對無故不參加培訓、不參加考試的人員罰款50-200元,并不準上崗。考試不合格的人員按崗位績效工資標準下浮1-2崗次半年執行。新進礦的工人安全培訓結束后考試不合格者延期10天再培訓,考試仍不合格者直接予以辭退。
第95條新進礦人員和“三違”人員培訓期間遲到或早退兩次,曠課一次者,培訓期限延長10天。
第96條礦屬有關單位若不能經常組織和督促職工學習本崗位工種的應知應會知識,完不成礦上下達的各項培訓任務的,檢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有關單位崗位工應知應會能力欠缺的,對相應的單位或責任人要從嚴從重處罰。
第97條對職工培訓工作高度重視,組織力度大,崗位工應知應會知識了解全面的單位或負責人要給予相應的獎勵。
第98條培訓期間表現極差的學員除給以經濟處罰外還向全礦通報批評,如果是新工人、農協工、臨時工或“三違”人員直接予以辭退。
第99條培訓期間表現優秀的學員除給予物質獎勵外還向全礦通報表揚。
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3
第一條 本公司為了明確規定公司與員工雙方權利與義務,促進雙方關系的和諧,依據公司持續經營方針,公司與員工之間的互惠、互利、平等協商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手冊。
第二條 本手冊所稱員工系指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及領有工資者。
第三條 本公司按編制及業務需要聘用員工,由用人部門主管填寫《人員需求申請單》,送行政人事部審核,呈總經理或分管人力資源的總監批準后,辦理招聘或內部調配。
第四條 應聘人員接到聘用通知后,應到縣級醫院進行常規體檢。
第五條 應聘人員接到聘用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時親自辦理報到手續,并繳驗下列文件(復印后退還):
一、居民身份證;
二、學歷證明正本(復印后退還);
三、職稱證(有職稱者);
四、最近三個月內正面半身1寸照片四張;
五、待業證或原工作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六、其他經指定應繳驗的文件。
七、體檢報告單 第六條 本公司聘用人員除特殊情形經核準免予試用,或縮短試用期外,在試用期間,均應簽訂合同(試用期一至六個月)。試用期滿,試用部門對試用員工進行轉正考核,并填寫《新員工轉正考核表》,送行政人事部,經考核合格者,于期滿次日起轉正為正式員工;
經考核不合格者,給予解除合同,并不發任何補償費。
第七條 人事安排 公司有權依業務工作需要安排員工的工作部門、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委任、調遷、解聘等事項。
第八條 工作調動
一、因公司業務的需要,員工應服從公司的調動命令及其服務地點;
二、員工若借故推諉、拒絕調遣服務地點時,公司將視情況決定與之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第九條 出勤時間 每日正常的工作時間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定時工作制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十條 遲到、早退、曠工 本公司員工上(下)班如有遲到、早退情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上班時間后5分鐘至15分鐘始上班者視為遲到。
二、員工無正當理由提前下班者視為早退,未經主管核準一律以曠工論;
三、未經準假或假期屆滿未獲準續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曠工論計,連續曠工超過3日,或全年累計曠工超過5日的,公司將勸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或予以除名。
四、凡有遲到、早退、曠工等情況的,一律記入員工個人檔案,并作為員工績效考核的依據。
第十一條 休假以及請假給假規定(詳見《福利制度》) 第十二條 公司發放工資日期為每月的5日左右,支付的是員工上月1日至31日的工資。若支付日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
第十三條 每個員工享有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與法律賦予的權利。
第十四條 員工享有勞動安全與保護的權利。
第十五條 有按員工手冊規定休息與休假的權利。
第十六條 有參加公司組織的民主管理權利。
第十七條 有對公司發展提出建議與評價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按公司規定以勞動取得報酬的權利。
第十九條 有按公司規定享受福利待遇的權利。對于明顯違反《員工手冊》的指令,員工有權拒絕執行并有越級反映的權力。對違反人事管理制度,使員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為,員工有向計統督導部申訴以得到公正待遇的權利。
第二十條 對公司作出特殊貢獻者有享受公司物質及精神獎勵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員工職責
一、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
二、對公司指派的工作盡責;
三、上班時間均應配戴工作牌;
四、工作時間內應盡職責,除特殊情況經主管許可外,不得擅離職守;
五、下班離開前,應先清理自己的辦公場所或工作場所;
六、員工應對主管指派的任務盡力執行,并將工作執行情況呈報主管;
七、員工因職務關系所獲得的有關公司機密,必須盡義務保密;
八、員工有下列事項之一變動時,應于事發后一星期內向公司行政人事部門報備:
。ㄒ唬 員工的住址;
。ǘ┘彝顩r(如婚姻、生育、家庭成員動態等);
。ㄈ┡畣T工的妊娠、預產期;
。ㄋ模┩ㄓ嶋娫捄途o急時間聯系人。
第二十二條 員工與公司在勞動合同存續期內,不得再與他方另有勞動合同關系。
第二十三條 員工務必妥善地維護及保養其工作器具與設備。
第二十四條 員工儀表儀容管理詳見行政管理標準。
第二十五條 基本原則
一、公司倡導求是、創新、團結、有為的鑫泰精神。
二、員工的一切職務行為,都必須以維護公司利益和對社會負責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能成為其職務行為的動機;
三、因違反公司管理規定,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者,公司將依法追索經濟賠償;
情節嚴重,公司懷疑其涉嫌犯罪的,將提請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經營活動
一、員工不得超越本職業務和職權范圍,進行經營活動。
二、員工除本職業務外,未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或批準,不能從事下列活動:
。ㄒ唬┮怨久x提供擔保、證明;
(二)以公司名義對新聞媒介發表意見、消息;
。ㄈ┐砉境鱿娀顒印
第二十七條 兼職
一、員工未經公司書面批準,不得在外兼任獲取報酬的工作。
二、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職:
。ㄒ唬┰诠緝葟氖峦獠康募媛毠ぷ鳎蛘呃霉镜墓ぷ鲿r 間和其他資源從事所兼任的工作;
。ǘ┧嫒蔚墓ぷ鳂嫵蓪Ρ竟镜纳虡I競爭;
(三)因兼職影響本職工作或有損公司形象;
。ㄋ模┲鞴芗壖耙陨蠁T工兼職。
。ㄎ澹、凡公司同意的兼職,所取得的報酬必須全部上交財務部,公司將按上交總額的一定比例作為兼職者的報酬返給兼職者。
第二十八條 員工在經營管理活動中,不準索取或者收受業務、 關聯單位的饋贈,否則將構成受賄。只有在對方饋贈的禮物價值較小,接受后不會影響正確處理與對方的業務關系,而拒絕會被視為失禮的情況下,才可以接受,但不論價值多少,均需向公司總務部門報告,一般應予公司保留。
第二十九條 員工在與業務關聯單位的交往中,應堅持合法、 正當的職業道德準則,反對以賄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關聯單位謀取個人利益。
第三十條 員工不得利用個人掌握的公司信息,在損害公司利 益的情況下謀取個人利益。
第三十一條 保密義務,詳見保密管理標準
第三十二條 保護公司資產
一、 員工未經批準,不準將公司的資金、車輛、設備、房產、 原材料、產品等擅自贈與、轉讓、出租、出借、抵押給其它公司、單位或者個人。
二、員工對因工作需要配發給個人使用的電腦、通訊設備等, 不準違反使用規定,作不適當之用途
第三十三條 為增進專業知識及工作技能熟練以確定員工將來 的職位,公司將舉辦職業訓練。如對員工提供職訓機會,結訓后須進行考核,或呈送職訓心得報告書經上級核簽,副本送人事部門。員工不得拒絕參與職訓。
第三十四條 外派中長期培訓,公司將與員工簽訂《培訓協議 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相應服務期。
第三十五條 培訓教育是公司及員工均應履行的義務。規定公 司確定的培訓計劃所通知的參加人員,均應準時參加,有事均應事先請假,經主管批準后方可缺席,擅自缺席人員以缺習時間長短視作曠工處理。
第三十六條 考核詳見《考核管理標準》。
第三十七條 獎懲(詳見《企業員工獎懲制度》)
第三十八條 為確立公司與員工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公司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
第三十九條 合同簽定、續訂、變更和解除:
一、新入職的員工,公司將在員工入職后與其簽定勞動合同。
二、對于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雙方同意在勞動合同期滿后續簽勞動合同的,可以續簽。
三、公司與員工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四、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ㄒ唬┰谠囉闷趦缺蛔C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ㄈ﹪乐厥、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ㄒ唬﹩T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ǘ﹩T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ㄈ﹦趧雍贤喠⑺罁.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協議的;
(四)公司經營困難發生經濟性裁員的;
六、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應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規定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完備離職手續 雙方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離職前均必須完備離職手續,未完備離職手續擅自離職者,公司將按曠工處理。離職手續包括:
一、處理工作交接事宜;
二、按《離職表》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三、交還所有公司資料、工作服、文件、辦公用品、《員工手冊》及其它公物;
四、住宿者退還公司宿舍及房內公物,并到行政人事部門辦理退宿手續。
五、報銷公司帳目,歸還公司欠款;
離職人員應辦妥職務移交手續,若有借款或移交不清楚者,從其剩余工資扣款,不足扣繳且不予處理者,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六、如與公司簽定有其它合同,按其它合同的約定辦理。
七、重要崗位管理人員離職,公司將安排離職審計。
八、解除勞動合同或開除的員工必須在辦完手續后立即離開公司。
第四十一條 糾紛處理 勞動合同過程中的任何勞動糾紛,員工可通過申訴程序向人事部門申訴,公司不能解決時可向本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勞動仲裁機構申訴。
第四十二條 勞動保險:
一、本公司員工參加勞動保險,均按國家與本地區之規定辦理;
二、醫療保險及工傷保險:按本地區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勞動保護
一、本公司員工應重視安全管理規則及安全操作規程并提升操作技術水平,積極參與安全教育及技術培訓;
二、員工在執行任務時,應配戴安全保護裝備;
三、禁止在滅火器周圍堆積物品,或肆意玩弄滅火器,以免急需取用時受阻;
四、不得在禁煙區吸煙或引火;
五、公司有權禁止患有傳染病之員工參與工作,每位員工對同事間知悉有傳染病者,均有義務呈報行政人事部門處理,以確保多數員工安全;
六、工傷發生后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相關部門在規定時間提出書面事故調查報告。
第四十四條 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區分:按《勞動合同法》區分。
第四十五條 自請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員工在合同期內自請辭職應按離職規定正式提出申請,公司不發補償金;
第四十六條 本《員工手冊》經總經理批準后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四十七條 本公司員工務必了解本手冊一切內容,并不得以未 悉為由而免除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規則不盡之處,參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其他規章制度執行。
第五節 員工招聘、干部選撥標準
第一條 凡應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用:
一、未滿18歲的男女青年;
二、 經本公司認可的醫院實施體檢、檢查不合格者,或經發現有惡性染病者;
三、 曾在本公司及相關企業被開除或未經批準而擅自離職者;
四、 經查學歷和工作履歷不實者;
五、 認定不適宜擔任本公司工作者。
第二條 應聘人員依下述面試程序辦理:
一、應聘人員面試時在行政人事部辦理填寫個人資料履歷表;
二、向行政人事部提供有關證件;
三、依需要作智力或針對性專業知識測驗;
四、經人事部門初試合格后通知用人部門主管復試;
五、驗證有關證件及工作履歷;
六、子公司報公司經理會批準錄用,集團公司呈人力資源總監批準錄用;
七、資料轉回行政人事部備案。
第三條 部門經理及以上的管理人員的選拔規定
一、凡子公司部門經理以上崗位(不含部門經理)因新增崗或因晉升、人員調動、自然流失等原因出現崗位空缺時,必須在3日內上報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由集團公司統一配置。
二、凡部門經理級的管理人員的選拔適用以下方式:
。ㄒ唬﹥炔扛偲福簳x升人員產生采用集團公司范圍內的競聘晉升的方式。
。ǘ┩獠空衅福翰捎猛獠空衅傅姆绞。
第四條 內部競聘程序:
各子公司因新增崗位或因晉升人員調動、自然流失等原因需選拔管理者而采取內競方式時,須采用下列程序:
1.由子公司將內部競聘的報告上報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須在3日內審批。
2.批準后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由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擬定競聘者條件并通知到集團公司各部門、各子公司;
。2)符合條件者可通過電話、傳真、短信在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報名并填報報名表;
(3)由集團公司統一組織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競聘;
(4)競聘內容包括競聘演講、筆試、面試;
(5)由用人單位最終決定錄用者并報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備案;
。6)錄用者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根據試用期表現,稱職與否的表現可轉正或解聘。
。7)試用期滿轉正時,由被聘用者寫出轉正申請,直接上級寫出書面鑒定,子公司經理簽署意見,并報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備案。
第五條 外部招聘:
。ㄒ唬┳庸就獠空衅副壤话惚3衷诓淮笥30%的范圍內,特殊情況要超越此范圍時,須由各子公司向行政人事部報告。
(二)一般情況下,子公司部門經理級由子公司自行招聘。
。ㄈ┳庸靖苯浝砣睄彆r一律由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招聘,報人力資源總監批準。
。ㄋ模o論何種外部招聘,其程序均參見本節第二條招聘程序。
。ㄎ澹┩獠空衅溉藛T試用期長短依情況酌定。
第六節 員工考評標準
第一條 為全面了解,評估員工工作績效,發現優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公司全體員工考評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通過考評,全面評價員工的各項工作表現,使員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現與取得報酬,待遇的關系,獲得努力向上改進工作的動力。
第四條 使員工有機會參與公司管理,發表自己的意見。
第五條 考評目的、對象、時間、指標體系、形式相匹配。
第六條 以崗位工作職責為主要依據,堅持上下結合,左右結合。定性與定量考評相結合。
第七條 各類考評目的:
一、獲得晉升、調配崗位的依據,重點在工作能力及其發揮、工作表現考評;
二、獲得確定工資、獎金的依據,重點在工作成績(績效)考評;
三、獲得潛能開發和培訓教育的依據,重點在工作和能力適應性考評。
第八條 公司定期考評,可分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考評,月度考評以考勤為主。
第九條 公司為特別事件可以舉行不定期專項考評。
第十條 各類考評形式有:
一、上級評議;
二、同級同事評議;
三、 自我考評;
四、下級評議;
五、外部客戶評議。
各種考評形式各有優缺點,在考核中宜分別選擇或綜合運用。
第十一條 考評形式可簡化為三類:
即普通員工,部門經理,公司領導的評議。
第十二條 各類考評辦法有:
一、查詢記錄法:
對員工工作記錄檔案,文件,出勤情況進行整理統計;
二、書面報告法:
部門,員工提供總結報告;
三、重大事件法。
第十三條 考評小組根據工作計劃,發出考評通知,說明考評目的,對象,方式以及考評進度安排。
第十四條 考評對象準備自我總結,其他有關的各級主管,下級員工準備考評意見。
第十五條 各考評人的意見,評語匯總到人事部。根據公司要求,該意見可與也可不與考評對象見面。
第十六條 考評小組依考核辦法使用考評標準量化打分,填寫考核表,統計出考評對象的等級。
第十七條 考評等級依此可劃分優,良,合格,不合格4等,并給出等級定性評語。
第十八條 人事部的考評結果首先與考評對象見面,征求考評對象對考評的意見,并簽寫意見,然后請主管過目簽字。
第十九條 考評結果分存入人事部、員工檔案、考評對象部門。
第二十條 考評之后,還需征求考評對象的意見:
一、個人工作表現與相似崗位人員比較;
二、需要改善的方面;
三、崗位計劃與具體措施,未來6個月至1年的工作目標;
四、對公司發展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考核結果具有的效力:
一、決定員工職位升降的主要依據;
二、與員工工資獎金掛鉤;
三、與福利(培訓,休假)等待遇相關(可另議);
四、決定對員工的獎勵與懲罰;
五、決定對員工的留用或解聘。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后頒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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