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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
在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1
目的:為了加強本車間的勞動紀律管理工作,以明確各小組、各崗位的職責范圍,做到有章可循,使車間的管理工作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特制定如下各項管理制度。希望車間全體同仁本著對公司高度負責的精神努力工作,積極配合,為公司發展,個人利益盡職盡責。
1、早上上班必須提前十分鐘到車間全體集合。由組長列隊、清點人員,然后開早會(周六、周日除外),宣導勞動紀律和生產事項。
2、上班時間有廠服者必須穿廠服上班,配帶好廠牌;上班時間嚴禁穿拖鞋、涼鞋、高跟鞋、短褲等;嚴禁在車間禁煙區吸煙。
3、上下班必須按照公司規定的作息時間,不準遲到、早退、曠工等。上班期間嚴禁吃零食;不準消極怠工、睡覺、打鬧、妨礙生產、無故離崗、串崗等違章事宜。一經發現按廠規廠紀處罰,根據事態的嚴重性,相關責任人負連帶責任。
4、各小組師傅負責本小組一切生產按排、產品品質與勞動紀律,做好區域的環境衛生,生產現場要規范的'排放整齊,半成品及成品按指定位置擺放,并加以標識;認真督導員工填寫流程卡,并卻保流程卡的正常流通。
5、下班前依據自己所加工的工件大小、交貨的難易度,提前相應時間停機,對自己工作范圍內的區域清理干凈,廢料和有用料放到指定位置,嚴禁混放,并且關閉好相關電源、門窗,有秩序的排隊下班。
6、愛護公司財物、生產工具和生產設備,因生產而領用的工具自行保管,用后歸還,如有人為損壞或遺失,照價賠償;嚴禁亂涂、亂貼等不良現象。
7、所有人員對車間物料控制負責,確保材料充分利用,減少浪費;嚴禁工作臺下隨處可見物料,每位人員對交期負責,對師傅交待的任務按期定量完成,制程中所用到的棧板必須擺放整齊。
8、所有人員必須對產品的品質負責。生產前簽核相應樣板,生產中按樣板隨時自檢,確保工序半成品、成品品質合格率在99%以上。
9、員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保持安全通道暢通,嚴禁堵塞。所有人員必須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消防栓等。
10、所有員工必須對自己負責,心中時刻擁有我要安全之理念。盡全心做好防范措施,絕不可抱有僥幸心理,加強自衛意識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安全生產警鐘刻不容緩、長鳴不息。
備注:以上所有條約,如有違者,視情節之嚴重性嚴格按照公司相關制度予以處罰,對表現優秀者予以獎勵。希望每個人都能以主人翁精神挑戰工作,只有公司盈利,我們才能賺到想要的待遇。我們共同努力吧,明天的美好屬于我們大家的!
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2
1、公司員工要自覺遵守公司的作息制度,按時上下班,凡無故遲到早退者每分鐘罰款2元,超過30分鐘取消當日考勤并加罰50元。
2、公司員工有事、有病不能上班的,務必以請假條的形式親自向部門領導或主管領導請假,批準后方可離開。未經批準或未請假不來者,按曠工對待。曠工一天罰款100元,月累計曠工三天以上者,予以除名。
3、公司員工在工作期間若有事需要離開,務必向主管領導請假,不得擅自離開,否則取消本日工資,并加罰30元。
4、無部門主管人員批準,員工不得私自換崗、頂崗、調班,發現一次取消雙方當天(班)考勤,并對每人罰款30元;若發生人身、設備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由職責者負全部職責。
5、在工作中,員工務必堅守工作崗位,不得串崗、脫崗、睡崗,不準玩耍瘋鬧,不準高聲喧嘩,不準聚眾閑談,不準把與本職工作無關的東西帶進工作場所,嚴禁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凡違反者每次罰款50元。
6、員工上班期間嚴禁在工作場地會客,如確有急事,務必向本部門領導請假后,在非工作區域進行,否則每次罰款30元。
7、公司員工上班期間一律不準穿拖鞋、背心、短褲,違者一次罰款30元,并責令其立即更正。進入果汁車間工作的員工務必穿戴工作服、工作帽、雨靴,從鞋靴消毒池內走過。勞動紀律管理制度。違者每次罰款30元。
8、公司員工不得帶與工作無關的人員進入公司或生產崗位,違者對當事人及門衛人員每次罰款30元。
9、嚴禁在公司區域內吸煙、吐痰、亂扔雜物,違者罰款20元,員工不準吃公司的蘋果和飲用產品。凡發現有偷吃原料果的一次罰款50元,發現有偷拿成品的一次罰款100元,數量較大的予以辭退。
10、員工擅自動用不屬于自我分管使用的設備、車輛,一次罰款20元。若發生人身、設備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由職責者負全部職責。
11、工作中嚴禁打架斗毆,凡違犯者,職責各方一律取消當天(班)考勤,并按情節輕重處50—500元罰款,如有受傷者,由肇事人負擔其一切費用,并報請公安機關備案,可視狀況決定是否予以除名。
12、各部門(各工序)劃分的衛生區域務必每一天打掃,并持續清潔,檢查時發現不合格的,每次罰款30元(職責落實的直接罰職責人,未落實的罰部門領導)并令其立即改正,不改者加倍處罰。
13、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透性皮膚病以及其它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員工不得進入車間。違者罰款30元。
14、工作期間員工務必聽從指揮,服從分配,完成好本職工作。否則的處以50—100元罰款,態度惡劣的予以辭退。
15、員工務必經常洗澡、洗頭、理發、剪指甲持續個人衛生。進入車間的員工須穿戴整齊潔凈的工作服、工作帽和水靴,頭發不得外漏,不得戴有首飾等可能掉進產品、設備、包裝容器中的物品,嚴禁染指甲和化妝。凡違反者每次罰款30元。
16、員工在進入車間之前,務必在盛有200ppm的次氯酸鈉消毒液(或4%高錳酸鉀消毒液)的洗靴池中對其靴子進行消毒。凡違反者每次罰款30元。
17、車間員工離開車間工作區務必換下工作服、工作鞋、摘下工作帽,嚴禁穿戴工作服、帽、鞋上廁所。違者罰款30元。
18、員工在生產車間嚴禁吃飯、吃零食、嚼口香糖、喝飲料等。凡違反者每次罰款30元。
19、各工序操作人員對本工序記錄務必按要求填寫清楚、記錄真實,不許在記錄表上亂寫亂畫,若達不到標準的每張罰款10元。
20、各生產車間交接班時,務必一對一交班,若發現提前離崗、脫崗的一次罰款50元,若因交接不詳而出現嚴重后果的,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元以上罰款。
21、各生產車間在交接班時,設備出現故障沒有排除,員工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并要積極配合維修人員,否則罰款100元。
22、生產過程中,車間各工序員工要不定期的對運行設備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維修人員進行處理,因此出現設備故障的.罰款50元,操作人員通知維修人員而維修工沒有及時采取措施出現問題的,罰款維修工100元。
23、對各工序的運行設備操作工、保全工要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如因缺少潤滑油或齒輪油而出現故障的視情節輕重處以50元以上罰款。嚴重者按設備事故處理制度處罰。
24、工作中員工玩忽職守、擅離職守等造成重大損失,除包賠損失外,并根據情節的輕重處以100—500元的罰款,狀況嚴重的,予以除名。
25、嚴禁公司人員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不正當行為,若發現除退回贓款外,根據情節輕重處以500—1000元罰款,連續三次被查獲,予以除名。
26、對盜竊公司財物的員工,一經發現,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1000元罰款,嚴重者予以除名。
27、員工要愛護公司財物,凡無故損壞公司財物的,要照價賠償。并根據情節處以50—100元罰款。對故意損壞公司設備、設施的,除包賠全部損失外,并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
28、公司職工凡被國家公安機關收審的,公司立即予以辭退。
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3
第一條 本公司為了明確規定公司與員工雙方權利與義務,促進雙方關系的和諧,依據公司持續經營方針,公司與員工之間的互惠、互利、平等協商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手冊。
第二條 本手冊所稱員工系指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及領有工資者。
第三條 本公司按編制及業務需要聘用員工,由用人部門主管填寫《人員需求申請單》,送行政人事部審核,呈總經理或分管人力資源的總監批準后,辦理招聘或內部調配。
第四條 應聘人員接到聘用通知后,應到縣級醫院進行常規體檢。
第五條 應聘人員接到聘用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時親自辦理報到手續,并繳驗下列文件(復印后退還):
一、居民身份證;
二、學歷證明正本(復印后退還);
三、職稱證(有職稱者);
四、最近三個月內正面半身1寸照片四張;
五、待業證或原工作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六、其他經指定應繳驗的文件。
七、體檢報告單 第六條 本公司聘用人員除特殊情形經核準免予試用,或縮短試用期外,在試用期間,均應簽訂合同(試用期一至六個月)。試用期滿,試用部門對試用員工進行轉正考核,并填寫《新員工轉正考核表》,送行政人事部,經考核合格者,于期滿次日起轉正為正式員工;
經考核不合格者,給予解除合同,并不發任何補償費。
第七條 人事安排 公司有權依業務工作需要安排員工的工作部門、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委任、調遷、解聘等事項。
第八條 工作調動
一、因公司業務的需要,員工應服從公司的調動命令及其服務地點;
二、員工若借故推諉、拒絕調遣服務地點時,公司將視情況決定與之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第九條 出勤時間 每日正常的工作時間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定時工作制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十條 遲到、早退、曠工 本公司員工上(下)班如有遲到、早退情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上班時間后5分鐘至15分鐘始上班者視為遲到。
二、員工無正當理由提前下班者視為早退,未經主管核準一律以曠工論;
三、未經準假或假期屆滿未獲準續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曠工論計,連續曠工超過3日,或全年累計曠工超過5日的,公司將勸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或予以除名。
四、凡有遲到、早退、曠工等情況的,一律記入員工個人檔案,并作為員工績效考核的依據。
第十一條 休假以及請假給假規定(詳見《福利制度》) 第十二條 公司發放工資日期為每月的5日左右,支付的是員工上月1日至31日的工資。若支付日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
第十三條 每個員工享有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與法律賦予的權利。
第十四條 員工享有勞動安全與保護的權利。
第十五條 有按員工手冊規定休息與休假的權利。
第十六條 有參加公司組織的民主管理權利。
第十七條 有對公司發展提出建議與評價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按公司規定以勞動取得報酬的權利。
第十九條 有按公司規定享受福利待遇的權利。對于明顯違反《員工手冊》的指令,員工有權拒絕執行并有越級反映的權力。對違反人事管理制度,使員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為,員工有向計統督導部申訴以得到公正待遇的權利。
第二十條 對公司作出特殊貢獻者有享受公司物質及精神獎勵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員工職責
一、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
二、對公司指派的工作盡責;
三、上班時間均應配戴工作牌;
四、工作時間內應盡職責,除特殊情況經主管許可外,不得擅離職守;
五、下班離開前,應先清理自己的辦公場所或工作場所;
六、員工應對主管指派的任務盡力執行,并將工作執行情況呈報主管;
七、員工因職務關系所獲得的有關公司機密,必須盡義務保密;
八、員工有下列事項之一變動時,應于事發后一星期內向公司行政人事部門報備:
(一) 員工的住址;
(二)家庭狀況(如婚姻、生育、家庭成員動態等);
(三)女員工的妊娠、預產期;
(四)通訊電話和緊急時間聯系人。
第二十二條 員工與公司在勞動合同存續期內,不得再與他方另有勞動合同關系。
第二十三條 員工務必妥善地維護及保養其工作器具與設備。
第二十四條 員工儀表儀容管理詳見行政管理標準。
第二十五條 基本原則
一、公司倡導求是、創新、團結、有為的鑫泰精神。
二、員工的一切職務行為,都必須以維護公司利益和對社會負責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能成為其職務行為的動機;
三、因違反公司管理規定,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者,公司將依法追索經濟賠償;
情節嚴重,公司懷疑其涉嫌犯罪的,將提請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經營活動
一、員工不得超越本職業務和職權范圍,進行經營活動。
二、員工除本職業務外,未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或批準,不能從事下列活動:
(一)以公司名義提供擔保、證明;
(二)以公司名義對新聞媒介發表意見、消息;
(三)代表公司出席公眾活動。
第二十七條 兼職
一、員工未經公司書面批準,不得在外兼任獲取報酬的工作。
二、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職:
(一)在公司內從事外部的兼職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時 間和其他資源從事所兼任的工作;
(二)所兼任的工作構成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
(三)因兼職影響本職工作或有損公司形象;
(四)主管級及以上員工兼職。
(五)、凡公司同意的兼職,所取得的報酬必須全部上交財務部,公司將按上交總額的一定比例作為兼職者的報酬返給兼職者。
第二十八條 員工在經營管理活動中,不準索取或者收受業務、 關聯單位的饋贈,否則將構成受賄。只有在對方饋贈的禮物價值較小,接受后不會影響正確處理與對方的業務關系,而拒絕會被視為失禮的情況下,才可以接受,但不論價值多少,均需向公司總務部門報告,一般應予公司保留。
第二十九條 員工在與業務關聯單位的交往中,應堅持合法、 正當的職業道德準則,反對以賄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關聯單位謀取個人利益。
第三十條 員工不得利用個人掌握的公司信息,在損害公司利 益的情況下謀取個人利益。
第三十一條 保密義務,詳見保密管理標準
第三十二條 保護公司資產
一、 員工未經批準,不準將公司的資金、車輛、設備、房產、 原材料、產品等擅自贈與、轉讓、出租、出借、抵押給其它公司、單位或者個人。
二、員工對因工作需要配發給個人使用的電腦、通訊設備等, 不準違反使用規定,作不適當之用途
第三十三條 為增進專業知識及工作技能熟練以確定員工將來 的職位,公司將舉辦職業訓練。如對員工提供職訓機會,結訓后須進行考核,或呈送職訓心得報告書經上級核簽,副本送人事部門。員工不得拒絕參與職訓。
第三十四條 外派中長期培訓,公司將與員工簽訂《培訓協議 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相應服務期。
第三十五條 培訓教育是公司及員工均應履行的義務。規定公 司確定的培訓計劃所通知的參加人員,均應準時參加,有事均應事先請假,經主管批準后方可缺席,擅自缺席人員以缺習時間長短視作曠工處理。
第三十六條 考核詳見《考核管理標準》。
第三十七條 獎懲(詳見《企業員工獎懲制度》)
第三十八條 為確立公司與員工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公司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
第三十九條 合同簽定、續訂、變更和解除:
一、新入職的員工,公司將在員工入職后與其簽定勞動合同。
二、對于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雙方同意在勞動合同期滿后續簽勞動合同的,可以續簽。
三、公司與員工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四、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協議的;
(四)公司經營困難發生經濟性裁員的;
六、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應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規定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完備離職手續 雙方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離職前均必須完備離職手續,未完備離職手續擅自離職者,公司將按曠工處理。離職手續包括:
一、處理工作交接事宜;
二、按《離職表》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三、交還所有公司資料、工作服、文件、辦公用品、《員工手冊》及其它公物;
四、住宿者退還公司宿舍及房內公物,并到行政人事部門辦理退宿手續。
五、報銷公司帳目,歸還公司欠款;
離職人員應辦妥職務移交手續,若有借款或移交不清楚者,從其剩余工資扣款,不足扣繳且不予處理者,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六、如與公司簽定有其它合同,按其它合同的約定辦理。
七、重要崗位管理人員離職,公司將安排離職審計。
八、解除勞動合同或開除的員工必須在辦完手續后立即離開公司。
第四十一條 糾紛處理 勞動合同過程中的任何勞動糾紛,員工可通過申訴程序向人事部門申訴,公司不能解決時可向本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勞動仲裁機構申訴。
第四十二條 勞動保險:
一、本公司員工參加勞動保險,均按國家與本地區之規定辦理;
二、醫療保險及工傷保險:按本地區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勞動保護
一、本公司員工應重視安全管理規則及安全操作規程并提升操作技術水平,積極參與安全教育及技術培訓;
二、員工在執行任務時,應配戴安全保護裝備;
三、禁止在滅火器周圍堆積物品,或肆意玩弄滅火器,以免急需取用時受阻;
四、不得在禁煙區吸煙或引火;
五、公司有權禁止患有傳染病之員工參與工作,每位員工對同事間知悉有傳染病者,均有義務呈報行政人事部門處理,以確保多數員工安全;
六、工傷發生后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相關部門在規定時間提出書面事故調查報告。
第四十四條 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區分:按《勞動合同法》區分。
第四十五條 自請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員工在合同期內自請辭職應按離職規定正式提出申請,公司不發補償金;
第四十六條 本《員工手冊》經總經理批準后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四十七條 本公司員工務必了解本手冊一切內容,并不得以未 悉為由而免除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規則不盡之處,參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其他規章制度執行。
第五節 員工招聘、干部選撥標準
第一條 凡應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用:
一、未滿18歲的男女青年;
二、 經本公司認可的醫院實施體檢、檢查不合格者,或經發現有惡性染病者;
三、 曾在本公司及相關企業被開除或未經批準而擅自離職者;
四、 經查學歷和工作履歷不實者;
五、 認定不適宜擔任本公司工作者。
第二條 應聘人員依下述面試程序辦理:
一、應聘人員面試時在行政人事部辦理填寫個人資料履歷表;
二、向行政人事部提供有關證件;
三、依需要作智力或針對性專業知識測驗;
四、經人事部門初試合格后通知用人部門主管復試;
五、驗證有關證件及工作履歷;
六、子公司報公司經理會批準錄用,集團公司呈人力資源總監批準錄用;
七、資料轉回行政人事部備案。
第三條 部門經理及以上的管理人員的選拔規定
一、凡子公司部門經理以上崗位(不含部門經理)因新增崗或因晉升、人員調動、自然流失等原因出現崗位空缺時,必須在3日內上報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由集團公司統一配置。
二、凡部門經理級的管理人員的選拔適用以下方式:
(一)內部競聘:晉升人員產生采用集團公司范圍內的競聘晉升的方式。
(二)外部招聘:采用外部招聘的方式。
第四條 內部競聘程序:
各子公司因新增崗位或因晉升人員調動、自然流失等原因需選拔管理者而采取內競方式時,須采用下列程序:
1.由子公司將內部競聘的報告上報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須在3日內審批。
2.批準后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由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擬定競聘者條件并通知到集團公司各部門、各子公司;
(2)符合條件者可通過電話、傳真、短信在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報名并填報報名表;
(3)由集團公司統一組織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競聘;
(4)競聘內容包括競聘演講、筆試、面試;
(5)由用人單位最終決定錄用者并報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備案;
(6)錄用者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根據試用期表現,稱職與否的.表現可轉正或解聘。
(7)試用期滿轉正時,由被聘用者寫出轉正申請,直接上級寫出書面鑒定,子公司經理簽署意見,并報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備案。
第五條 外部招聘:
(一)子公司外部招聘比例一般保持在不大于30%的范圍內,特殊情況要超越此范圍時,須由各子公司向行政人事部報告。
(二)一般情況下,子公司部門經理級由子公司自行招聘。
(三)子公司副經理缺崗時一律由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招聘,報人力資源總監批準。
(四)無論何種外部招聘,其程序均參見本節第二條招聘程序。
(五)外部招聘人員試用期長短依情況酌定。
第六節 員工考評標準
第一條 為全面了解,評估員工工作績效,發現優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公司全體員工考評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通過考評,全面評價員工的各項工作表現,使員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現與取得報酬,待遇的關系,獲得努力向上改進工作的動力。
第四條 使員工有機會參與公司管理,發表自己的意見。
第五條 考評目的、對象、時間、指標體系、形式相匹配。
第六條 以崗位工作職責為主要依據,堅持上下結合,左右結合。定性與定量考評相結合。
第七條 各類考評目的:
一、獲得晉升、調配崗位的依據,重點在工作能力及其發揮、工作表現考評;
二、獲得確定工資、獎金的依據,重點在工作成績(績效)考評;
三、獲得潛能開發和培訓教育的依據,重點在工作和能力適應性考評。
第八條 公司定期考評,可分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考評,月度考評以考勤為主。
第九條 公司為特別事件可以舉行不定期專項考評。
第十條 各類考評形式有:
一、上級評議;
二、同級同事評議;
三、 自我考評;
四、下級評議;
五、外部客戶評議。
各種考評形式各有優缺點,在考核中宜分別選擇或綜合運用。
第十一條 考評形式可簡化為三類:
即普通員工,部門經理,公司領導的評議。
第十二條 各類考評辦法有:
一、查詢記錄法:
對員工工作記錄檔案,文件,出勤情況進行整理統計;
二、書面報告法:
部門,員工提供總結報告;
三、重大事件法。
第十三條 考評小組根據工作計劃,發出考評通知,說明考評目的,對象,方式以及考評進度安排。
第十四條 考評對象準備自我總結,其他有關的各級主管,下級員工準備考評意見。
第十五條 各考評人的意見,評語匯總到人事部。根據公司要求,該意見可與也可不與考評對象見面。
第十六條 考評小組依考核辦法使用考評標準量化打分,填寫考核表,統計出考評對象的等級。
第十七條 考評等級依此可劃分優,良,合格,不合格4等,并給出等級定性評語。
第十八條 人事部的考評結果首先與考評對象見面,征求考評對象對考評的意見,并簽寫意見,然后請主管過目簽字。
第十九條 考評結果分存入人事部、員工檔案、考評對象部門。
第二十條 考評之后,還需征求考評對象的意見:
一、個人工作表現與相似崗位人員比較;
二、需要改善的方面;
三、崗位計劃與具體措施,未來6個月至1年的工作目標;
四、對公司發展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考核結果具有的效力:
一、決定員工職位升降的主要依據;
二、與員工工資獎金掛鉤;
三、與福利(培訓,休假)等待遇相關(可另議);
四、決定對員工的獎勵與懲罰;
五、決定對員工的留用或解聘。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后頒布生效。
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4
為了加強企業的勞動管理,實現本廠的長短期發展目標;本著“誠信敬業,優質高效”的'原則,制定本制度。
1、遵守工作時間,按時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私離崗位。
2、嚴格請銷假制度。有事要提前請假,返回后要立即銷假。
3、遵守工作紀律,自覺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
4、服從領導,聽從分配。有意見和建議要及時反映,不得滿腹牢騷,消極怠工。
5、團結友愛,互相幫助。同事間要以誠相待,對客人要文明禮貌。不準拉幫結伙,打架斗毆和酒后鬧事。
6、愛崗敬業,團結協作。努力鉆研生產技能和業務知識,愛好工廠的一草一木。積極向廠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
7、講究生產工作秩序。要始終保持廠區,場地,車間及辦公場所的整潔衛生。按規定存放自行車,摩托車及其他物品。
8、講文明,講禮貌,講衛生,講紀律,講秩序。不準在食堂,走廊,車間等場所打鬧,不得有其他野蠻行為。
9、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職工視情節輕重處以50———100元罰款。
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5
一、部門簡介
院勞動生活部是連接學生,食堂,后勤與物業等學院相關部門的紐帶。通過成立生活管理專業委員會、深入廣大同學日常生活以及廣泛的收集全院學生的意見及建議等方式對與學生息息相關的餐飲、住宿、洗浴、校園內購物和教學區生活等多方面進行組織協調監督與管理,經常向學院相關部門反映學生的心聲向同學們反饋學院的相關信息。此外,本部門還負責勤工儉學制度的落實與實施,同時,健全學院的勞動衛生制度,確保同學們能夠生活在衛生舒適的校園之中,并對全院性大掃除及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維護。
二、部門編制
1、本部設立部長一名,兼做生活管理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
2、本部另設生活管理專業委員會負責人3名,勤工助學組負責人2名,宣傳組負責人1名;
3、生活管理專業委員會下設干事xx名,勤工助學組干事xx名,宣傳組干事xx名;
4、本部專設文書1名,負責記錄各項會議記錄,管理本部門的檔案等相關工作。
三、考核制度
1、本部例會及各項臨時會議必須準時到,遲到三次或無故不到一次者即視為自動退出;
2、學生會集體活動、勞動或其他任務時,必須準時到,遲到三次或無故不到一次者視為自動退出;
3、上課或晚自習及團日活動時,若學生會有活動需離開,必須向老師或班級考勤負責人說明情況待允許后在離開;
4、平時不得打著學生會有活動的`幌子請私假、曠課或逃課等違紀事項,一經查出,學生會立即除名并嚴格按《學生手冊》處理;
5、不喝酒、不吸煙、不賭博、不聚眾鬧事,一經查出從嚴處理;
6、嚴格遵守學院的《學生手冊》相關管理規定,如有違紀,立即除名并從嚴處理;
7、值班要做到準時到,不遲到,不早退,不善自離崗,如有發現,遲到兩次,除名,曠職一次,除名;
8、值班時要認真填寫值班記錄,不得代簽,不得慌填,如有發現從嚴處治;
9、值班時,不允許帶同學來辦公室聚會,打鬧,媳戲等,如有發現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10、值班后,要認真做好值班室衛生,然后關閉窗戶,關燈,電扇等鎖門方可離去;
11、個人形象及其它:在校期間,不準奇裝異服,要做到樸素大方,儀表整潔;
12、在校期間,不準濃狀艷抹,不佩戴奇異的手飾品,不染個性的怪發等;要注意男女文明交往;
13、要禮貌待人,團結他人,互幫互助;要積極的對待工作,及時的發現并糾正工作中的錯誤與不足,支持好人好事,反對不良風氣;
14、身為學生干部,必須樹立較強的主人翁意識并且在生活學習中起到模范帶頭作用;
15、注意維持學生會的聲譽,團結統一,服從學生會的管理與領導,完成各項交給的任務;
16、要協調好工作和學習的時間,不掛科。若有掛科取消學生會職位;
17、認真領會學生會的“十大必須”。因諸多原因,本部以上規章制度并未完善。
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6
第一節總則
第1條為了使我礦的勞動人事管理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調動、保護、發揮好各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促進我礦各項任務的順利完成,按照國家頒布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就業促進法》、晉煤勞發【20xx】1499號文件等有關政策法規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節人事調配管理制度
第2條人事調配,要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用人單位需調入人員時,結合所安排的工作崗位在勞資科核定的合理編制內時,提交礦勞資科審定。
第3條工作人員的調配,根據年初礦上定員,在定員不足的情況下,由部門寫出書面申請,經主管礦長同意后,由勞資科負責招聘,試用期為六個月,試用期間嚴格執行師帶徒協議,試用期滿經考核符合崗位條件后辦理正式調動手續。
第4條職工個人申請礦內調動的,本人寫出工作調動申請書,到勞資科領取職工調動審批表,原單位和新接收單位均加注同意意見后,到培訓中心進行培訓,培訓合格經主管礦領導審批后,方可到勞資科辦理調動手續。
第5條對于從事直接生產、特種作業和某些技術性較強的工作的人員,不宜隨意調動,以保證生產等工作的連續性、正常性。但符合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或本人向勞資科申請,經礦長或礦務會議同意后,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1)經整頓勞動組織,核定定編定員后,現有人員大于或小于定員人數的。 (2)職工因傷、病、殘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的。 (3)技術等級與崗位要求等級不相稱,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4)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決定,必須調動的。
第6條職工礦內跨單位借調,需經礦長同意,并到勞資科辦理借調手續。
第7條經組織研究決定,需要部門或單位調動人員時,該單位必須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8條被調職工在接到調令后,必須服從組織分配,在規定期限內辦完調動手續按時培訓,按時到報到上班。第9條部門或單位之間,不允許直接進行職工調動。
第10條各單位不得隨意將職工介紹到勞資科,嚴格執行五個統一。
第三節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第11條每年年初要根據當年的經營計劃,生產任務,編制(修訂)全礦職工定編定員方案。方案的編制要本著既能滿足生產經營各項工作的需要,又有利于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原則,做到科學、先進、合理。
第12條定編定員方案的編制要以生產經營任務、作業條件、職工的技能水平、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職工的年齡及體質狀況、勞動定額、職工出勤率等為依據,綜合分析、核定。
第13條定編定員方案,由勞資科牽頭、生產調度室、技術科配合,共同編制。
第14條定編定員方案編制完成后,經礦務會議討論通過后執行。
第15條各單位按照定編定員方案,對各自的人員進行內部優化組合。優化組合的原則是既保持生產、經營隊伍的精干又兼顧礦上生產情況。對在原單位工作確有困難的老弱病殘職工(只包括勞合工),可報勞資科協調安置。但對個別紀律松弛、技能差、懶惰成性的人員,予以辭退,并報辦公室除名;
第16條勞動用工計劃經礦長或礦長辦公會議同意,勞資科即按計劃招收(錄用)或辭退職工。
第17條對招收錄用的勞合工或錄用的臨時工,一律要實行培訓上崗制度。進礦后先到礦培訓中心進行安全基礎知識和崗位技術教育培訓,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第18條對新招收(錄用)的勞動力,實行試用期制度。自分配工作之日起,從事井下工作的為三個月,地面工作的為半年。
第19條新招收的工人在試用期間,如果不服從組織分配,不遵守紀律,不聽從指揮,勞動表現差,或體質差,綜合評定為不合格者,由所在單位報材料到勞資科,勞資科即予以辭退。
第20條為加強全礦的勞動用工管理,禁止任何單位隨意招收臨時工、季節工,更不允許冒名頂替,一經發現礦上將對科隊負責人處以3000元的罰款,若在冒名頂替期間出現工傷及其它傷害,對責任人行政警告處分,并承擔50%的醫療費。
第21條無論招收或錄用任何工種,均須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勞動合同由勞資科統一管理。
第22條職工除名其與礦方的勞動合同關系自行解除,勞資科應及時辦理注銷手續。第23條職工自行離礦或被辭退時,須到勞資科辦理離礦手續并解除勞動合同。第24條對一月內連續曠工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是勞合工的,按國家《勞動法》有關規定,礦上直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
第25條職工受到國家刑事處理(制裁)的,其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26條勞合工合同到期時,可根據本人技術水平、勞動表現、健康狀況、年齡等方面的情況,勞資科考慮辦理合同續簽手續。
第27條職工上班期間必須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更不允許無故曠工,嚴格按各崗位的制度要求自己。
第四節考勤管理制度
第28條各單位根據生產情況每月必須安排職工休息或輪休五天。要按照礦上規定的工作時間,嚴格執行職工工作考勤制度,做好考勤工作,第29條考勤表要逐人逐天填寫,做到準確無誤,書寫工整,符號清楚。曠工、請假等情況都要用符號填寫清楚,不得省略、空缺。
第30條考勤表禁止隨意涂改。
第31條每月終結,要完善考勤表的各項內容。把職工的出勤情況逐人匯總出來,把請假條等審批手續按考勤表上職工姓名順序附在考勤表背后,裝訂整齊。考勤員本人簽字后經科隊負責人審批簽字后生效。
第32條每天依據考勤把工資表造好后,考勤表要隨工資表一并送交勞資科備案。
第五節請假管理制度
第33條因故不能上班時必須請假。
第34條請假原則上本人在事前寫請假條,經科隊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方能按期享受假期。
第35條因某些特殊情況,本人確實來不及或不能親自履行請假手續時,可經同事或親屬代為辦理請假手續。
第36條請假的一般程序是:本人寫請假條,經本科、隊負責人審批,到勞資科換取請假證明,把請假證明交給考勤員。
第37條請三天以內(包括三天)的假,工人由本科、隊負責人審批,單位副職由本單位正職審批后經主管礦長簽字,正職由礦長審批,假期需三天以上時,按上述程序審批后,還需到勞資科辦理請假手續。
第38條請假的事由或請假時間必須真實,否則,不予準假。騙取假期者,一經發現或查出,原請假條予以作廢,假期按曠工論處。
第39條請假未準而擅自離崗者,離崗期間按曠工論處。
第40條請假手續不全者,假期超過部分(所超的天數)按曠工論處。
第41條實際享受假期超過批準假期的,末續假者按曠工論處。
第42條請假的種類病假、工傷假、事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休假、計劃生育假等。
第43條各種假的請法及假期規定
1、病假
職工患病(負傷)不能堅持正常上班時,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方可請病假。病情(或傷勢)嚴重.需要住院治療時,須持定點醫院的診斷書、住院建議書,方可請病假。病假假期無統一規定。
2、工傷假
職工因工受傷需請工傷假時,必需出具醫院的診斷證明,由本單位負責人填字并到安監站填寫受傷時間、地點、經過安監站長簽字后送勞資科。
3、事假
假期無規定,但一次請假不得超過一個月、連續請假不得超過三個月。超過此規定者,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4、探親假
(1)職工享受探親假必須連續工齡滿一年以上,因父母親和配偶都不在一起居住,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團聚等三個條件。已婚職工雖同父母一地居住,但其配偶居住別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給探親假。夫婦雙方都是職工,且子女在一地居住,配偶在另一地居住,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團聚的,可享受探親假待遇。
(2)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探親假一次,假期為20天。
第六節工資管理制度
第44條無論是礦上進行總分配還是對下屬單位或各單位內部分配,都要堅持向苦、臟、累、險、難及技術崗位傾斜的指導思想,堅持按勞分配、獎多罰少、獎優罰劣、獎勤罰懶的分配原則,通過量化考核、合理分配,形成崗變薪變、薪隨效變、薪隨績變的科學積極的分配機制。
第45條工資表的審核,工資結算單等,對照核算、復查。
第46條有關工資的支付辦法
1、工傷工資
(1)職工因公受傷后手續辦理齊全按規定治療者,應在治療醫院出具病假證明到安全監察部簽字后享受工傷工資,在休息期間按月支付基本工資(工休假除外),否則不予支付。
(2)實行計件工資的職工的工傷工資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3)職工工傷期間因傷情須要人員護理的,護理人員工資,崗位工資按當月日歷天數做資,績效工資按機關人員績效工資由勞資科統一做資。
2、探親假工資
職工在探親假期間按制度工作日作資、當月有出勤并請探親假的作資天數不得超過21天。
第47條效益工資管理;各隊的效益必須嚴格實行計件考核,多勞多得,各隊隊長的效益工資不得超過全隊職工平均數的180%,副隊長不得超過全隊職工平均數的160%,材料員按人均效益工資的70%控制,文書效益工資按機關平均數做資,質量驗收員效益工資按技術科的工作人員控制,各隊的電鉗工不得超過本隊職工平均數的120%,每年應根據生產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封頂工資標準(隊干績效工資=)。
第七節勞動保護管理制度
第48條勞資科按照國家的勞動保護政策,結合礦上的實際。根據工作環境、崗位、工種的不同,制定切實可行的勞動保護用品配發標準。勞保用品應本著安全、適用、合時的原則配發。
第49條勞動保護用品配發標準嚴格按照股份公司的文件規定執行。
第50條勞保用品必須按配發標準的規定,購置合格產品。
第51條勞保用品發放嚴格按標準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配發標準,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發放范圍,不得任意提前或托延發放期限。特殊情況需經有關領導同意。
第52條個人勞保用品發放起始時間,按職工進礦參加工作勞資科簽發調令之日計起。
第53條勞保用品領用(發放)時間的計算,以上次勞保用品領用(發放)之日算起,到規定期滿,即為新一輪勞保用品領用(發放)時間。
第54條勞保用品的配發原則上應隨崗位、工種的變動而做相應調整。具體辦法是:職工礦內調動,若新崗位與原崗位勞保用品配發的品種、期限不同,原則上應到上次勞保用品的使用期滿后再配發新崗位應配的勞保用品;確因新崗位工作所需、經本人申請,勞資科審批同意后,在本人調到新崗位后即可發給新崗位應配的勞保用品。
第55條職工一個月內請事假時間超過半月的,當月不發給勞保用品。
第56條職工非因公負傷休息治療期間,不發給勞保衛生用品。
第57條職工曠工的,當月不發給勞保衛生用品。
第58條對全礦的專業技術人員要專門造冊登記。
第59條職工非因工負傷,屬意外傷害的,病休時間原則上按病假對待:屬打架斗毆致傷的,休息期限間接曠工論處。
第60條職工因工負傷,本人所在單位要及時從勞資科領取《工傷事故認定表》(一式四份),填寫后送安監站、同時安監站要迅速對所發生的工傷事故進行調查,經礦長辦公會議研究后,上報有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第61條職工工傷醫療終結后,按《工傷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八節保險管理制度
第62條保險的種類:工傷保險。
第63條職工必需及時按規定填報各種報表,做到準確無誤。
第64條認真如實收集勞動合同制職工收入臺帳,本礦在冊職工人數,做到與勞資報表一致。
第65條勞資科負責向職工解釋社會保障方面的政策規定解釋職工有關社會保險方面的疑惑。
第九節特殊崗位工種的管理
第66條為了加強礦內特殊工種管理,認真貫徹>,確保礦井安全和產,使我礦特殊崗位工種的管理逐步走上規范化、科學化軌道,特制定本辦法。
第67條煤礦特殊工種指:電工、爆破工(火工產品、購、運、管)、瓦斯檢查工、主提升機操作工、安全檢查工、采煤、掘進機司機、探水工、監測監控工。
第68條今后凡從事以上十三種特殊工種的工作人員,必須持XX省煤炭安全監察局下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
第69條凡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工作人員,未經礦上同意,各單位不得隨意調換工種。
第70條已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經檢查發現未持證上崗者罰款500元。
第71條各隊對培訓后的持證人員要加強管理。督促其認真學習本工種的應知應會知識。凡培訓持證上崗后對本工種業務生疏,基本常識欠缺者,要進行待崗培訓(期間不發工資)。
第十節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制度
第72條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提高廣大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術水平,保障礦井的安全生產,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切實保護廣大職工的人身安全,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結合本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73條凡在本礦從事生產和建設活動的職工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74條全礦各級領導干部對煤礦安全教育、安全技術培訓工作必須高度重視,大力支持。礦屬各科隊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教育、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總責。
第75條在礦勞資科的領導下,礦職工培訓中心負責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技術培訓。
第76條礦職工培訓中心負責編制安全培訓長遠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批準的安全培訓計劃必須保證完成。
第77條對直接從事煤礦工作,特別是從事井下作業的所有人員,都必須進行強制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另外,下井參觀學習的人員,也必須學習入井安全注意事項和有關規程。
第78條培訓對象具體指:
一、新進礦的工人;
二、特殊工種(瓦斯檢查工、爆破工、主提升機操作工、安全檢查工、采煤機司機、綜掘機司機、探水工、監測監控工)的工人;
三、普通工種(除特殊工種以外的其它工種)的工人;
四、科隊長、班組長;
五、由于改進生產技術工藝涉及的有關人員及調換工種的人員;
六、從事井下工作每隔三年進行一次復訓的工人;
七、“三違”人員。
第79條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于:
一、新進礦工人7天;
二、從事井下工作的工人每隔一年進行復訓的時間不少于10天;每月復訓時間不少于2天,并考試。
三、“三違”人員按安監站通報中的規定進行0-12個月不等的培訓。
第80條新進礦工人學習本礦概況、新工人入井須知、煤礦安全生產方針、《煤礦安全規程》、《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及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礦山救護、創傷急救基本知識、《煤礦安全生產十禁令》、《三個規定》有關勞動法規、有關勞動者權利與義務問題、礦紀礦規與職業道德。同時學習礦井基本概況,有關綜采、綜掘、開拓、運輸、通滅、選裝、爆破、瓦檢、災害防治、勞動力組織知識,學習機電設備(重點為皮帶、刮板、絞車、采煤機、綜掘機、通風機、)的操作、維護、管理等知識。
第81條特殊工種和普通工種及每隔三年進行復訓的人員學習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指令及有關規定,進行礦山安全法制教育。也要學習礦井安全基礎知識以及與本工種有關的規定,了解與本工種有關的事故注意事項,掌握預防措施和處理方法;同時學習和掌握本崗位工種的操作規程,礦山救護、創傷急救的基本知識,能搶救、自救和互救;還要學習安全生產方面的其它應知應會知識。
第82條管理人員和班組長除了學習第十條規定的全部知識外還要學習和掌握安全技術理論知識,井下災害的發生征兆、預防措施與處理方法以及安全系統工程的管理知識。
第83條“三違”人員的培訓除學習本制度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全部知識外,重點要進行礦紀礦規、職業道德及愛礦意識教育,同時要列舉大量的與其違章事故相近或相似的案例進行警示教育。
培訓辦法及過程管理
第84條緊密貼近礦情,考核發證、提高素質”的原則,統一教學大綱、統一教材、統一考核標準、統一證書發放的要求進行培訓。
第85條采用多種形式,靈活多樣地搞好安全培訓。組織安全培訓,可聘請礦上的專業技術人員授課,也可邀請設備廠家、科研院校的專家進行新型設備的專題培訓,作新技術、新工藝的學術報告。各基層單位也要經常組織職工學習本崗位工種的應知應會知識。
第86條完善教學手段,改進培訓方法。可采用課堂教學、實物教學、電化教學、現場實踐教學或模擬現場教學、以師帶徒相結合的多種培訓方法,以期收到良好的培訓效果。第87條建立規章制度,加強培訓管理,提高培訓質量。
第88條凡參加培訓的人員都要登記注冊,并進行資格審查,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員不能參加特殊工種培訓。
第89條學員必須遵紀守規,服從領導,聽從安排,尊敬老師,嚴格遵守課堂紀律,不準遲到,不準早退,不準曠課,愛護教學設施和公共財產。上課認真聽講,做好學習筆記。課間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準喧嘩吵鬧,不準吸煙、吃零食,不準睡覺,不準打手機,不準看報紙雜志,不準干其它與培訓無關的事。文明禮貌,保持教室內外整潔衛生,講究社會公德。
第90條學員必須按照培訓的時間安排,按時按班次參加培訓,職工培訓中心負責考勤。
第91條專、兼職教師都必須按照培訓時間提前準備教案,按時授課。培訓教師要為人師表,率先垂范,作風正派,品德高尚,正確對待學員,從嚴要求自己,做到因才施教。
第92條職工培訓中心要建立職工培訓檔案,每次培訓結束,學員登記表、考勤表、考試卷一律整理備案,作為職工評選先進、年度考核及事故備查的依據。
第十一節獎懲
第93條學員在培訓期間一般不能請假。如有特殊情況,必須事先寫好請假條,三天之內由培訓中心主任批準,三天以上由學員原單位或勞資科審批,同時取消參加本期培訓班資格,下期重新培訓。學員因病請假,需持醫院證明,否則按曠工論處。
第94條凡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任意一項者,一律按曠工論處,并每天罰款20-50元。對無故不參加培訓、不參加考試的人員罰款50-200元,并不準上崗。考試不合格的人員按崗位績效工資標準下浮1-2崗次半年執行。新進礦的工人安全培訓結束后考試不合格者延期10天再培訓,考試仍不合格者直接予以辭退。
第95條新進礦人員和“三違”人員培訓期間遲到或早退兩次,曠課一次者,培訓期限延長10天。
第96條礦屬有關單位若不能經常組織和督促職工學習本崗位工種的應知應會知識,完不成礦上下達的各項培訓任務的,檢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有關單位崗位工應知應會能力欠缺的,對相應的單位或責任人要從嚴從重處罰。
第97條對職工培訓工作高度重視,組織力度大,崗位工應知應會知識了解全面的單位或負責人要給予相應的獎勵。
第98條培訓期間表現極差的學員除給以經濟處罰外還向全礦通報批評,如果是新工人、農協工、臨時工或“三違”人員直接予以辭退。
第99條培訓期間表現優秀的學員除給予物質獎勵外還向全礦通報表揚。
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閆家渠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內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單位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0條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3至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1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2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3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4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5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提出拒不整改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自治區、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第1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條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9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18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2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單位表示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再續的;
(2)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以上情況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21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22條勞動合同期滿醫院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3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24條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單位依本規定第14條和第16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資;
依本規定第16條第(1)、(3)、(4)項等員工無過錯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可以超過12個月工資(不封頂)。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5條公司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8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26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
長白班: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三班:白班8:00~16:00;中班16:00~24:00;夜班0:00~8:00 。
第27條公司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28條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準;員工經批準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29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
第30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與春節假一起連休。
(2)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
(3)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假: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5)探親假: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
第五章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31條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于xx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32條公司根據工作性質實行崗位工資和噸煤效益工資+工齡工資。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制定。
第33條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34條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5條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6條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0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3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37條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38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
第39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40條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1條因員工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罰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42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第43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公司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44條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45條公司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依法支付應由單位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46條公司努力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47條公司對員工進行醫療安全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生產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生產安全操作技能。
第48條公司實行安全生責任制,分管經理(或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對全公司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49條公司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
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50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簽到,不得委托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
(3)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4)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5)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6)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7)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負責人提交《辭職申請書》,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一周書面通知;
(8)員工辭職由部門負責人批準,辭職獲準后,憑辦公室簽發的《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51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下井作業,必須按規定穿著工作服、戴安全帽、攜帶急救器等;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生產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公司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愛惜使用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公司院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9)關心單位,維護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10)上班時間原則上不準會客和打私人電話,因故而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的除外;
(11)遵守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52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要做好機械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設備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生產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生產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班和相關生產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動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進入公司大門禁止吸煙。班前、班中嚴禁喝酒;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公司;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八章獎勵與懲罰
第53條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單位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五種。
第54條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心公司,服從安排,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55條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員工,除給予通令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于公司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變,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單位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使單位避免重大損失的;
(5)對單位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
(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56條為維護正常的秩序,公司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辭退四種。
第5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書面警告1次,并罰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記過1次;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2)不穿礦工工作服、安全帽下井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浪費公司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6)未經批準,上班時間會客或打私人電話的;
(7)非生產機械設備的操,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8)下班后不按規定關燈、關電、關水、關氣、關窗、鎖門的;
(9)攜帶危險物品入公司的;
(10)在禁煙區吸煙的,班前、班中喝酒的;
(11)隨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2)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8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每次記過1次,并罰款50至100元;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公司正常調動或負責人工作安排的;
(2)未執行單位各項管理制度的;
(3)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單位工作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4)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單位利益受損的;
(5)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6)將單位內部的文件、帳本給單位外的人閱讀的;
(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9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辭退:
(1)一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日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3)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4)違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業秘密,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5)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0條員工違規違紀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對員工的罰款,每次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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