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管理制度集錦15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作社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合作社管理制度1
一、為保證田間作業標準化,制定質量驗收制度,田間作業遵守農業技術要求,嚴格執行《田間機械作業技術操作規程》和《農機田間作業規范》,實現田間機械作業標準化,做到適時、優質、高效、低耗、安全. 二、各車組要正確安裝調試作業機具,確保良好技術狀態,并經合作社驗收,不合格的不準參加作業。
三、為提高田間作業質量,合作社安排的新技術、新措施、新作業方法等,車組必須執行,否則不準參加作業。
四、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田間作業質量檢查、驗收制度成立驗收小組。
五、質量驗收小組要嚴格執行田間作業標準、規范、進行質量驗收,質量不合格,要嚴肅處理。
六、質量驗收單必須填寫及時、準確、全面、清楚并由質量驗收人和車長簽字,機務統計憑此匯總車組工作量。
合作社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管理行為,保證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維護村經濟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浙江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以及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村經濟合作社是指依據《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成立,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三條村經濟合作社依法代表全體社員行使集體財產所有權、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職能,是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主體。
第四條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實行重大經濟事務民主決策管理。
第五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會計委托代理制,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則,委托各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記賬,做好會計核算工作。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網絡化管理,通過區級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平臺,建立區、街道、村三級監管系統,實現數據的實時傳遞、查詢與監控,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區農業林業局負責全區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和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工作,街道(鎮)負責具體的業務指導和①監督工作。區紀委(監察)、組織、財政、農辦、民政、審計等部門要各司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這方面工作。
第二章財務預決算管理
第七條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活動實行預決算管理。村經濟合作社在編制預決算時必須堅持統籌兼顧、量入為出、留有余地原則。
第八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預算包括年度綜合預算和單項預算。年度綜合預算方案的編制要根據上年度決算情況,結合本年度實際,預算當年收入,合理安排各項支出,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重要項目和工程實施,必須實行單項預決算。財務預算方案由村黨組織、村經濟合作社、村民委員會共同提出,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后,及時張榜公布。
第九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按預算方案開展各項財務活動。因特殊情況需要對預算方案作出調整和修改的,須報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審核通過。
第十條村經濟合作社年終時要向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報告年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并向社員公開。街道(鎮)要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與分析,年終對決算情況進行審查。
第三章貨幣資金及票據管理
第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執行賬款分管制度,除出納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現金和銀行存款。現金和銀行存款實行分別核算,建立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出納應準確核算收入和支出,做到日清月結,定期核對庫存,確保賬款相符。
第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制度。庫存現金限額為20xx元,超過20xx元時應及時存入銀行,以確保資金安全。不準坐支現金,不準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抵現。
第十三條村經濟合作社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進行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一律取消存折戶,電費、水費、電話費等固定費用由銀行轉賬支付。村開設銀行賬戶,須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經街道(鎮)審核,報區農業林業局審批,嚴禁私設賬戶、多頭開戶、民地開戶。所有開戶銀行必須開通銀行短信提醒業務,大額銀行存款變動須短信提醒至村主要干部和代理會計;規范銀行存款印鑒使用,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實行會計代理的村,必須統一啟用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財務專用章。
第十四條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要加強銀行取款監管。不準簽發空白支票,村與單位之間往來款的結算,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不得使用現金。
第十五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控制集體資金出借。村級不得擅自將集體資金出借給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特殊情況確需出借的,須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并報街道(鎮)審核。凡出借資金的,必須簽訂規范的借款合同或協議,同時落實擔保責任人。
第十六條村經濟合作社不得超出集體經濟承受能力舉債搞建設,原則上不得向個人借款。因經濟發展需要,確需向銀行貸款的,實行集體決策,并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街道(鎮)審核。
第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票據使用管理制度。
(一)統一使用臺州市農業局監制的“臺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據”。有經營性收入的村可以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行業正規發票或收據,并按規定繳納稅金。除此之外,禁止使用其他收款收據。
(二)村經濟合作社要加強收款收據的管理和使用。收款收據實行分級領購、專人負責制度。各街道(鎮)要指定專人負責收款收據的領購登記、使用、結報、核銷工作,并定期檢查。使用完畢的收款收據存根由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核查后存檔保管。收款收據要求整本連號使用,年末對已使用而未使用完的收款收據實行剪角作廢。對使用稅務發票的村,年末應備份年度發票使用清單便于核查。
嚴禁村經濟合作社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或代開收款收據。
(三)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規范支出票據,各項支出應取得合法、規范的票據憑證;對確因客觀情況不能取得合法、規范的票據,且金額在500元及以下的支出,須由收款方出具自制的內容齊全的原始憑證,嚴禁使用無據支出憑證。
(四)村經濟合作社的各類票據要有專人保管,建立登記簿,進行登記管理。保管和使用過程中,不得遺失,誰遺失誰負責。
第四章財務收支管理
第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應積極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不斷拓寬生產經營渠道,增加集體積累,為集體擴大再生產、發展公益福利事業提供足夠的資金。
第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的各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全額入賬,嚴禁私設小金庫。村經濟合作社要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當年收支,不準虛增或虛減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控制管理費用及各類非生產性支出,全面推行村級公務零招待,嚴格規范村級商務接待支出。村經濟合作社應控制外出考察活動,外出考察須經街道(鎮)同意。
第二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干部報酬、社員誤工的發放程序。干部報酬、社員誤工的發放標準由各村結合干部工作實績和村民的收入水平確定,并在民主評議的基礎上,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街道(鎮)批準后方能發放。
第二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健全開支審批制度。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支出實行分級審核聯簽制度。經常性的小額支出由社長(或財務負責人)審批;較大金額的支出由副社長、社長聯簽,社長審批;大額支出由社管會集體討論通過后各成員聯簽,社長審批。特大金額支出須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由社長審批。具體的審批額度由各村集體商量決定后上報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備案。
第二十三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執行財務報銷制度,健全財務工作流程。所有支出票據必須寫明用途,由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字后,出納方可付款。村經濟合作社的所有票據必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審核蓋章后,才能向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報賬。對有爭議的票據,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可提請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要加強原始票據的審核,對手續不全、內容不明確的票據應及時退回,對不合法、違規的票據一律拒報,實行“誰經手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
第二十四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執行按月報賬制度。經濟業務量特別少的村,經街道(鎮)批準,可以按季度報結賬。對連續6個月未報賬的村,根據《椒江區村主要干部基本報酬發放暫行辦法》規定,扣減村主要干部基本報酬。
第五章集體“三資”經營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加強集體“三資”經營與管理,確保資產保值增值。村經濟合作社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租賃和轉讓,應本著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實行公開協商或招投標。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與租賃應當簽訂規范的合同或協議,并報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存檔。村經濟合作社承擔經濟合同的簽訂與履約職責,同時要定期檢查合同履約情況,確保合同各項指標按時兌現。
第二十六條村經濟合作社對外投資應實行集體決策,大額投資項目必須經過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同時報街道(鎮)審核。村經濟合作社不得將集體資金投資于高風險項目,不得用于購買股票和從事期貨交易,不得用于購買各類理財產品。村經濟合作社收回、出售和轉讓對外投資時,必須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對外投資業務各環節應有完整的記錄并歸檔管理。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有價證券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單獨設立固定資產卡片賬,與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的固定資產臺賬定期核對,確保賬賬相符。同時要落實專人負責保管,并注意加強日常的維修保養。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
第二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應規范固定資產的購置、更新、報廢、變賣手續。大額固定資產的購置、更新、報廢、變賣要經村集體商量決定,并報街道(鎮)審核備案。固定資產變賣、轉讓應合理估價,公開出讓。
第二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應規范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工程建設應實行民主決策制度,并實行公開招投標,具體招投標實施細則參照《關于進一步推進小額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實施意見》(椒政發[20xx]131號)。
工程建設應簽訂規范的合同或協議,工程完工應由施工單位提供正規的行業發票。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對工程的立項、招投標、質量驗收、款項結算等實行全程監督。
第三十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加強土地、山林、灘涂、水面等資源性資產管理,建立資源性資產臺賬,并落實專人管理。
第三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要確保集體財產的安全與完整,不得隨意用集體財產抵押貸款。因特殊情況確需用集體財產抵押貸款的,須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并報街道(鎮)審批同意。
村經濟合作社一律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六章民主監督及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加強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對社務的監督作用,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民主決策。
第三十三條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應加強日常財務事項的.監督。定期開展理財活動,形成書面理財記錄并歸檔。村經濟合作社成員對財務有疑問的,可委托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查閱賬目。對因村務監督人員不能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財務連續6個月不能正常報結賬的,可根據《椒江區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履職考核及基本報酬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扣減村監會主任基本報酬。
第三十四條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應加強工程項目建設監督。對項目實施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村黨組織、村經濟合作社反映,發現村干部違規違紀的,應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
第三十五條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應加強財務公開監督。審查財務公開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是否科學,公開程序是否規范,并及時向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
第三十六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定期公開制度,每期記賬完畢應及時向村民公開相關財務數據,涉及重大事項須隨時公開。各村應在便于群眾觀看的地方設置固定的財務公開欄,同時積極創新財務公開模式,通過網絡、電視、觸摸屏、手機報等形式,實現村級財務有效公開。
第三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應確保財務公開內容真實完整,公開及時長效。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應做好財務公開數據的審核,確保數據真實無誤。區級相關部門和街道(鎮)要組織力量,開展經常性督查,保證村級財務公開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第三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三年一輪審”制度。對財務問題較多、群眾意見強烈的村可以開展專門委托審計。配合做好村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涉及工程建設的專項審計,村應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村經濟合作社應積極配合做好審計工作,完整提供相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及時公布審計結果,認真落實審計意見和建議。
第七章財會人員管理
第三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實行會計委托代理制后,村級應配備助理會計、出納等財會人員;經濟業務少的村可不設助理會計,可只設出納。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要配備代理會計,并實行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制度,遵守會計法規和財經紀律。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敢于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財會人員應努力鉆研業務,提高業務技能,原則上應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提倡年輕、懂電腦的財會人員上崗,逐步實現村級財務管理電算化。
第四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的任免和調換,必須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街道(鎮)考核批準。新任財會人員應實行公開招考制度。村級財會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調換。村主要干部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該村的財會人員。
第四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應按上級規定設置賬簿,處理賬務,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與完整。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票據有權不予接受,并向村級財務負責人報告;有權對本村有關資金的籌集、使用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反映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要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管理、培訓和考核。
第四十三條村財會人員因工作調動或離職,必須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并由街道(鎮)、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負責監督交接。在未辦理交接手續前,不得擅自離職。
第四十四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合理落實財會人員報酬。原則上65周歲以上的財會人員應離崗。
第八章財務檔案管理
第四十五條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檔案包括經濟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協議、工程招投標書及合同、土地清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會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毀清單等,會計年度終了后,財會人員應及時按要求整理檔案,并分類編號,裝訂成冊,歸檔保管。
第四十六條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應建立村級財務檔案室,實行統一歸檔管理。檔案室必須配置防火、防盜、防蛀、防潮等設施。村級會計資料集中保管期限為3年,期滿后逐年返還給村,由村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落實專人管理。
第四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和各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應建立嚴格的檔案查閱使用制度。除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及業務主管部門、執法機關履行公務查閱檔案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凡要求查閱村會計檔案的,須經街道(鎮)同意后方可進行,并將查閱情況書面記錄。
第四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和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對有關財務情況不得隨意泄露。非檔案管理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檔案室。
第四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檔案保管期滿需銷毀的,應編制好銷毀簿冊,報街道(鎮)批準并監督銷毀。
第九章責任追究
第五十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對違反村級財務管理有關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立即予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進行通報并追究村主要干部責任;對因責任心不強、制度執行不力,造成村級集體經濟重大損失,或在社會上造成重大影響的,要按《浙江省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的,要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區農業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各街道辦事處、大陳鎮人民政府、椒江農場、椒漁總公司和村經濟合作社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三條各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實業總公司、海洋漁業公司等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參照本辦法執行。原則上自然村財務應并入所屬村經濟合作社,可以單獨開立銀行基本賬戶,實行統一核算,分賬管理。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二○○三年椒江區人民政府下發的《關于印發〈椒江區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的通知》(椒政發[20xx]206號)同時廢止。
合作社管理制度3
農機合作社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提高生產效率:規范化的管理能確保農機設備高效運轉,減少故障停機時間。
2、保障安全:明確的安全操作規程可以預防農機事故,保護人員生命財產安全。
3、降低成本:合理使用和維護農機,延長設備壽命,降低維修成本。
4、提升服務質量:通過培訓和績效評估,提高合作社成員的服務能力和滿意度。
5、促進公平:公正的'設備分配和責任追究機制,保證所有成員的權益。
合作社管理制度4
1、動力機械必須按合作社規定的'標準,提取定期修理基金。
2、定期修理基金必須單獨建帳,專款專用。
3、機械必須按其使用年限或主燃油消耗量,達到規定的定期修理條件,經審批后方可進行定期修理。
4、凡是未到定期修理期限的機車不準使用定期修理基金進行修理.
5、按規定進行定期修理的機車必須到指定的修理場所進行修理,否則不準使用定期修理基金。
合作社管理制度5
為了加強和規范合作社財務,維護合作社和社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機構及職責。
合作社設立財務室,分別設會計、出納。其職責是:
(一)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二)核算經營業務的發生、記錄和反映生產經營活動。
(三)編制會計報表,正確反映合作社經營成果。
(四)堅守財經紀律,抵制侵犯、平調、挪用合作社財產。
二、貨幣資金的管理。
(一)現金管理實行備用金制度。為了確保合作社組織正常開展工作,按照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核定1000元以下的`備用金,用作合作社日常零星開支。
(二)銀行存款實行備查制度。每月核定與銀行對帳一次,合作社不準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不準簽發空頭或遠期支票;不準套用銀行信用;票據的保管、審批、簽發、領用要完全分開,各負專責。
三、固定資產的管理。
(一)專人專賬管理。固定資產要指定專人負責,做到賬實相符。
(二)清理管理。應當對固定資產每年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
(三)變賣管理。變賣或處理固定資產,應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變賣方案,報縣農經站評估確認,再提交社員(或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可變賣固定資產。
四、對外投資的管理。
對外投資用現金、實物無形資產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投資、必須經理事會研究同意方可投資。投資時應辦理書面協議。
五、收入與支出的管理。
(一)收入管理。
合作社對收入管理范圍:
1、社員會費;
2、社員股金;
3、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等;
4、興辦經濟實體的利潤收入;
5、接受的捐贈款物;
6、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7、其他。
(二)支出管理。
合作社在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的費用開支范圍,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
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1、合作社日常辦公費;
2、本社經營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3、科研、咨詢、培訓、推介和宣傳教育等開支;
4、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5、本社福利事業支出和對特別困難社員的補助;
6、社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7、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支出。
(三)本社接受內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并折股量化到社員,社員退社屬自動放棄共有資產。
(四)本社稅后利潤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
合作社管理制度6
一、自覺遵守各項安全防火制度,不違章作業,并勸阻他人的違章行為。
二、加強對防火設備的保養,搞好作業場所的安全防火工作.滅火工具齊全有效(滅火器、沙箱、鐵鍬、掃帚),不準隨意亂動,保持完好狀態。 經常檢查,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三、不準私接、亂接電線,禁止使用明火烤車
四、修理人員離開時,必須切斷電源,檢查有無火災隱患,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
五、安全責任人要時刻注意安全,消滅各類隱患,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合作社管理制度7
一、合作社機構設置
合作社除《章程》設置社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外,還在理事會下設辦公室、財會科、技術信息科。
二、合作社運作機制
(一)本社實行理事會會議制度。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在民主平等基礎上,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對所議事項作出決策。
(二)理事會除履行《章程》規定職責外,對下列事項作出決策:
1、合作社工作和產業發展規劃;
2、合作社年度工作目標任務;
3、合作社管理制度的制定;
4、合作社聘請人員勞動報酬標準;
5、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項。
(三)理事會公章由理事長負責保管,以理事會名義形成的、文件等文書資料,應加蓋合作社公章。
(四)聘用人員除履行理事會《章程》規定的職責外,實施崗位目標管理。
(五)監事會除履行理事會《章程》規定的職責外,應對理事會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及理事會決策執行情況等實施監督。
(六)理事會實行“權、責、利”相統一的目標管理責任制。目標責任制由理事會按年制定并負責考核,對違反《章程》、內部管理制度及未完成其目標任務的,按合作社制度及目標制度規定的標準承擔經濟責任;對工作業績佳、完成目標任務好的.,按制度及目標制度規定的標準給予經濟獎勵。
三、財務管理制度
按本合作社制定的《安福縣洋溪鎮順生中藥材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四、人員聘用制度
會計、出納、技術員的聘用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查同意后,由理事長聘用,實行合同聘用制,每三年一聘,所聘人員在理事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五、所聘人員崗位責任制
(一)、會計員職責
1、負責保管《財務專用章》,按規定使用印章;
2、負責按《會計法》和國家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財務核算,并確保其真實和完整;
3、負責編制合作社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狀況說明書和利潤分配表,按月定期提供會計信息,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4、負責保存、管理財務檔案,并確保財務檔案的安全和完整;
5、負責定期核查帳表及財務明細,盤查合作社物資、貨幣資金等,確保帳款、帳實、帳據、帳帳和帳表“五相符”;
6、按《會計法》及合作社規章制度的規定,對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財務檔案等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7、對不按規定使用合作社《財務專用章》而造成的損失,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出納員職責
1、負責協會財務收支、款項的劃轉和存取;
2、負責建立、登記現金、存款日記帳;
3、定期核對現金、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確保“帳款”相符;
4、負責保管、使用合作社現金、存款支票,管理合作社有價證券,確保其真實、安全和完整;
5、負責審核合作社財務收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對不合法規的財務收支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其他工作人員職責
1、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管理及中藥材營銷;
2、技術信息科負責技術指導、技術推廣、技術培訓和相關自信傳達等。
六、合作社辦公室管理制度
(一)、學習制度
辦公室工作人員應具備良好的素質、加強學習、堅持學習制度,做到學有所長、學有所得,創建學習型機關。
1、實行每個星期一學習的制度。安排政治和業務學習,并匯報各自一個星期所做的工作和下一星期工作打算,對各工作進行周調度;
2、每月30日為月例會日,主要是對當月工作進行小結,提出下一月工作計劃。
(二)、考勤制度
1、本合作社工作人員實行上下班簽到制,出差、下鄉、請假人員均由辦公室負責人在《考勤表》上注明;
2、上下班簽到時間為規定的上下班時間內15分鐘內(即每天上班后15分鐘內和下班前15分鐘內),在規定時間內未簽到的,視為曠工;
3、簽到結束后,由辦公室負責人及時收回考勤表,并將《考勤表》存放好,每月公布一次;
4、嚴禁簽到后從事工作之外的家務和娛樂活動等;
5、工作人員臨時外出辦事,應向單位領導或辦公室說明去向,一時不能按時簽到的要向辦公室。否則視為曠工;
6、每月曠工三次扣除全勤費,一年內曠工十次扣除全年考勤費。
(三)、請假制度
1、請假半天以上者,均要履行請假手續,并填寫書面請假條,報領導批準;
2、請假者必須在準假后才能離開工作崗位,擅自離崗者或超假者,均按曠工處理;
3、假條統一由辦公室保管,并由辦公室按制度進行管理,請假必須履行銷假手續,假滿的第二天即應銷假,未銷假的一律視為超假。因特殊情況超假的,應及時向單位主要領導報告理由,經領導同意后,方可續假。
(四)、值班制度
1、值班分工作日值班和節假日值班,實行8小時制。工作日值班人員必須提前到崗,負責做好每日的小掃和人員簽到,保證8:15前燒好開水,打掃好衛生;
2、值班人員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值班;
3、值班人員要認真接好電話,承接上級部門的指示,通知等,做好值班記錄,有重要或緊要事情,要及時向領導匯報,并根據領導意見妥善處理。值班人員在值班時一律不能關手機。
4、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因違反紀律造成的影響和后果,由當事人負責,并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合作社社員盈余分配制度
一、分配對象。參加盈余分配的人員為本社社員。
二、分配核算。合作社在進行年終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財務人員要做好財物清查,準確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盈余,清理資產和債權、債務。財務核算結束后,向理事會提交盈余分配。
三、盈余分配順序和辦法。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積金。按照章程或成員大會決議規定的比例提取,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若累計有虧損,首先彌補虧損,抵虧后的公積金余額再用于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2.向社員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經過上述分配后的余額,可按照出資額比例進行分配,也可按交易量(額)向社員返還。
四、審批程序。理事會接到合作社財務部提交的盈余分配方案后,組織召開有監事會成員、管理人員、社員代表參加的理事擴大會,聽取意見,進一步完善方案,經理事會審核后,提請社員(代表)大會審議批準后方可執行。
五、登記造冊。財務部及時按社員(代表)大會審議批準盈余分配方案,登記造冊,及時發放到社員手中。
合作社管理制度8
一、財務會計應按照會計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妥善保管會計資料及其他文書資料,會計賬簿、收據存根、承包合同等資源共享資料要實行專柜存放,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同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二、對合作社的會計資料、承包合同等應裝訂成冊,專柜存放,由現任出納負責保管。
三、會計檔案的.查閱、交接、銷毀必須嚴格執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合作社管理制度9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要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供會計信息,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三條 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計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參照《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經濟組織,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占、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
第六條 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會計報表。
第二章 資產管理
第七條 合作社的資產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八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九條 合作社在銀行開設現金結算戶應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備用的庫存現金不準超過規定限額。
第十條 合作社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準確及時反映現金的收付、提存和結余情況,做到賬款相符。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條 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
第十三條 合作社建立固定資產登記、保管和使用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四條 合作社接受捐贈、補助的資產列入資本公積金。
第十五條 合作社固定資產需要處置時,原值在1萬元以下由理事會決定,1萬元(含1萬元)以上由社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六條 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三章 財會人員
第十七條 合作社按照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原則,配置專職會計員、出納員和財產物資保管員,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
第十八條 合作社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采用借貸記帳法。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至1 2月3 1日止。
第十九條 財務負責人具體領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負責制訂各項內部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和財務支出的限額審批。
第二十條 會計員負責按規定設置賬簿,開設賬戶,實行總分類和明細核算。正確運用會計科目,真實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按期編制會計報表。做好參謀作用,并依法實行會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出納員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做到序時登記,日清月結;不得“白條”抵庫現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現金,嚴格控制簽發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條 財產物資保管員負責合作社固定資產日常核算,根據會計憑證登記固定資產帳卡,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做到賬、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條 合作社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后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四章 財務收支
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依法取得營業收入時,要手續完備,使用統一的收款憑證和必要的內部憑證,并及時入帳。
第二十五條 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需要支付費用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六條 合作社財務支出執行“一支筆審批”原則,實行分檔逐級審核,限額授權,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性開支。金額在20xx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八條 非生產經營性開支。凡金額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九條 合作社財務支出按下列程序進行:
1、經辦人出具合法的開支原始憑證,并注明事由、時間、經辦人和證明人姓名。
2、出納員和會計員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財務負責人根據審批權限負責審批。超出審批權限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后,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
4、對不規范且金額大于300元的支出原始憑證,必須到稅務部審核辦理補稅手續,
方可審批、支付。
第五章 民主理財
第三十條 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財制度,保證社員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一條 合作社年初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財務事項必須通過社員會議的形式,征得社員同意并記錄在案。
第三十二條 合作社社員對財務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權利:
(一)有權對所公布的財務帳目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托監事會查閱審核有關財務帳目;
(三)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有關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
(四)有權逐級反映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監督權:
(一)有權對財務收支情況檢查和監督;
(二)有權代表社員查閱審核有關帳目,反映有關財務問題;
(三)有權對財務管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四)有權向上一級部門反映有關財務管理中的問題。
第六章 利潤分配
第三十四條 利潤,是指合作社在一個會計年度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
(一)營業利潤,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主營業務成本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加上其他業務利潤,減去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后的金額。
(二)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上投資收益,減去發生的投資損失和計提的投資減值準備金的凈額。
(三)凈利潤,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后的余額。
第三十五條 合作社按月計算利潤。
第三十六條 合作社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二)剩余部分:
(1)60%按成員及有關方面與本社產品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2)其余40%按社員投資股和身份股及量化后的公積金份額和其它屬于量化給社員的份額分紅。
第三十七條 合作社聘用職員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理事會批準,所付工資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八條 對社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其金額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 合作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因補彌虧損所減小的資金,社員大會應酌情規定恢復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合作社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過之日起實施。
合作社管理制度10
1、本組織的經費均由理事會統一管理,具體由理事長、秘書長、財務理事長負責統籌,養殖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2、需用資金時,無論數目大小,必須向理事會申請,由理事長、秘書長、財務理事長審批。
3、財務人員要認真審核各項財務收支憑證,對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款項有權拒絕受理,任何人不得刁難和阻礙。
4、單位所需的辦公用品,由辦公室申請,理事長審批后購置。
5、報銷發票,必須由經辦人簽字、理事長簽字后,會計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否則嚴格追究財務人員的'責任。
6、客戶來本組織辦理業務,確需就餐的應經理事長批準,具體業務科室人員方可安排就餐。
7、對上級批準的項目經費,要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要求,做到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挪用、借用。
8、秘書長和財務理事長要定期核對賬目,定期向理事會匯報。賬目要具體、清楚,各項經費開支要注明去向、負責人和日期。
9、為使賬目明確,監事長要定期組織監事會人員查帳。
10、每年初,財務理事長應根據上年開支情況和本年度活動計劃,作好經費開支預算,報理事會審批。
11、本制度其它未盡事宜,嚴格按照本組織章程有關規定執行。
合作社管理制度11
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
1、保障權益:確保每個成員都能平等表達意見,保護其利益不受侵害。
2、提升決策質量:多元化的視角和廣泛的參與能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可行性。
3、增強凝聚力:增強成員對合作社的信任,提升團隊協作能力。
4、促進可持續發展:通過民主決策,推動合作社適應市場變化,實現長期發展。
5、社會示范作用:展示民主管理的成功實踐,為其他社會組織提供參考。
合作社管理制度12
1、為了維護好保養間的設備完好,一切人員不得隨意動用室內設施。
2、進入保養間內的`機具必須聽從修理工的指揮。
3、入庫的機具進行修理,在入庫前與修理工辦理好交接手續。
4、進入保養間的任何人員要保持室內衛生,并做到安全防火。
合作社管理制度13
第一條為深化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和全省脫貧攻堅大會精神,充分發揮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在帶動貧困農戶介入林業生產、推進生態建設、實現精準脫貧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農業廳、山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扶持發展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意見)(晉林改發〔20xx〕25號)、山西省林業廳(關于印發山西省林業精準扶貧工作規范的通知)(晉林造發〔20xx〕49號)、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完善和規范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運行機制的意見)(晉林改發〔20xx〕51號)等文件精神及省、市安排部署,結合我縣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及林業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縣范圍內成立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是指在扶貧期間合作社成員達20個以上,其中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占成員總數60%以上,主要承當造林綠化任務的林業專業合作社。
第四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數量、合作社成員人數原則上與造林任務量相匹配。
第五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組建:
(一)鼓勵優秀人才領辦。合作社領辦人必須具有牽頭能力、組織能力、管理能力、資金墊資能力和社會責任感。鼓勵具有一定出資、籌資能力,有綠化工程所需設備,能夠組織承當造林綠化任務的民營企業法人、營造林綠化公司、林業大戶、技術人員、村干部等,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有關規定,發起、領辦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以資金、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帶動貧困農戶介入造林綠化。
(二)支持貧困人口介入。積極支持本縣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參加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介入林業項目建設,獲取相應的勞動收益和盈余分配。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中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成員比例不低于60%,每個貧困勞力自由選擇,但只能夠參加一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
(三)合作社的規模。組建合作社時,入社成員的人數必須達20人以上,并以適度規模為宜。
(四)合作社出資額。合作社可根據吸收的貧困人口情況,確定出資額度,成員能夠用貨幣出資,可以以用林業生產有關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五)組建程序。
1、建立內部組織與章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發起人應參照國家林業局印發的(林業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林改發〔20xx〕190號),制定合適本社特點的章程,召開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通過本社章程,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根據生產經營活動和本身發展變化及時修改完善章程,經過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后嚴格執行。
2、入社貧困成員審核。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領辦人須將所有入社成員登記造冊,具體注明貧困人口與非貧困人口相關信息,匯總造表到縣扶貧部門進行入社貧困人口信息審核,獲得縣扶貧部門出具的入社貧困人口審核許可。
3、登記注冊。獲得縣扶貧部門出具的入社貧困人口審核許可后,合作社領辦人持審核許可材料、工商登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申領營業執照。
4、辦理造林綠化資質。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領取營業執照、按要求完善相關材料后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指導幫助其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申領(山西省造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扶貧專用))證書。
第六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培訓:
(一)對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培訓由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培訓方式以室內培訓和實地現場示范培訓為主。
(二)縣林業主管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室內集中培訓和一次實地現場示范培訓。培訓的主要對象為合作社領辦人、項目經理、技術人員及帶班人員。
(三)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集中培訓后,各合作社必須對入社成員進行培訓,保證全員培訓上崗。
(四)承當縣級重點工程的合作社在開工前必須經過縣林業主管部門林業管理人員的實地現場示范培訓。
(五)每一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必須積極參加造林綠化和經濟林提質增效等其他涉林方面的管理及技術培訓,主動邀請林業主管部門進行工程開工現場示范培訓。
第七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工程承攬:
(一)本縣年度造林綠化任務原則上由本縣注冊并獲得造林綠化資質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承攬施工。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可以以承攬我縣干果經濟林提質增效等其他林業項目勞務性施工作業。
(二)合作社承攬施工任務原則上服附屬地管理,一般以鄉(鎮)為單位在本鄉(鎮)范圍承攬。對縣級重點示范工程,縣林業主管部門能夠統籌、調配、優選使用全縣范圍合作社。
(三)工程承攬全部采用議標形式,詳見(五臺縣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施行造林綠化工程議標辦法(試行))(五政辦發[20xx]37號)。
第八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施工管理:
(一)貧困人員管理。
1、合作社要加強對入社貧困人員的教育,積極引導入社貧困人員全員參加勞動。在承攬的工程施工中,必須保證參加造林綠化等勞動的貧困人員數量占入社成員數量的60%以上,保障貧困人員勞務收入。
2、在工程施工經過中,允許合作社臨時吸收合作社所在村、工程所在村及其他村非入社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參加勞動,以覆蓋更多的貧困人口和保證工程進度。但臨時吸收的貧困人員須經縣扶貧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3、為保證貧困人員參加工程勞務,合作社須加強對貧困人員參加工程勞務的經過監督,建立“日臺賬、旬匯總、月總匯”報告制度。合作社對天天參加勞務的人員(包括貧困人口、非貧困人口)信息建立臺賬記錄,每10天進行一次匯總,每月將匯總情況報送建設單位一份。
4、工程建設單位須加強對合作社參加工程勞務人員的動態管理,派出的跟班作業監管人員要及時把握參加勞務的人員總數,記入“施工作業管理臺賬”。
(二)工程質量管理。
1、建立工程分級管理、分層責任落實制度。由縣林業主管部門、各鄉(鎮)、合作社三級管理,壓實責任。縣林業主管部門須派出包鄉(鎮)技術員對工程進行包片管理,負責技術指導、培訓、質量監督。各鄉(鎮)分管領導詳細負責,并對每個村(工地)工程指派一名鄉(鎮)干部跟班作業管理,建立管理臺賬。合作社在施工經過中,必須有施工經理,必須有技術人員跟班施工作業,負責技術把關,并建立、記錄好施工進度、質量、人員等方面的管理臺賬。合作社領辦人要經常深化工地,協調解決工程施工經過中出現的工程質量、進度等方面的問題。
2、工程質量必須符合(作業設計)要求,整地、苗木、栽植、澆水、管護等作業程序必須把關到位,不得隨意變更造林樹種、苗木標準、整地規格,保證工程質量。
3、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或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建設項目進行全程監督。
(三)工程進度管理。
1、造林專業合作社須嚴格根據(施工合同)要求落實工程進度,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同時保證工程進度。要做好施工前的人員、物資、苗木等準備,推進工程有序施行。
2、對組織準備不到位、工程施工進度滯后的合作社,建設單位要下發“工程進度催工通知書”要求加快進度,對進度嚴重滯緩、屢不整改、完不成工期任務的'按(合同)約定處理。
(四)工程檔案管理。
造林專業合作社和項目建設單位都必須加強工程檔案管理,并要求裝訂歸檔、專人保管。工程檔案包括任務文件、投資計劃文件、議標文件、項目合同、施工臺賬、驗收申請、驗收報告、項目施工計劃、監理材料、總結報告等。
(五)施工安全管理。
合作社必須加強對入社成員的安全教育,發放安全教育手冊,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樹立安全生產防備意識,確保安全生產無事故。在施工期間,合作社須給參加施工作業的成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安全險項。
(六)工程檢查驗收。
工程檢查驗收在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下,工程技術人員或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整個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全面驗收。
第九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利益分配:
(一)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通知)(財會〔20xx〕15號)進行會計核算,建立“成員賬戶”,準確記載成員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以及與造林合作社交易量(額)等內容,成員參加林業生產的天數和領取的勞動報酬一并計入成員賬戶;對合作社施行項目構成的資產和財政補助合作社建設構成的資產,必須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可分配盈余中,60%以上必須按成員勞動力交易量(額)返還成員。
(二)承當林業建設項目的合作社,無特殊情況應保證入社成員中的貧困勞力常年勞務天數占總工程量的80%以上,確保入社貧困勞力年勞務收入達4000元以上,并保證根據造林畝投資總額的45%支付貧困勞力勞務費用,臨時吸收的貧困人員參加勞務的收入標準與入社貧困人員一致。
(三)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盈余返還成員部分以及勞務收入、補償費用均采取“福農卡”(或一卡通)直付到人,經入社社員簽字確認,由審計、財政、扶貧等部門全程監管,接受廣大群眾監督。
第十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考核與退出:
(一)考核與獎勵。
1、對承當造林綠化任務的合作社實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主要是完成任務的面積核實率、質量合格率、入社貧困成員參加勞動率、貧困成員參加勞務收入、組織管理、參加培訓、檔案管理等指標,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2、按考核分值對全縣介入造林綠化工程施工的合作社進行從高到低排隊,實行“星級”合作社評選,排名前10名的推選為“五星級”合作社,優先參加下年度造林工程施工。
3、在年度考核中,介入考核的合作社以及考核人員如有弄虛作假,將嚴肅問責,并予以處理。
(二)退出及動態管理。
1、對入社成員實行動態管理。合作社貧困勞力全年未參加承當的造林綠化工程的,可根據合作社章程使其退社,經合作社申請后,重新吸收相等數量的貧困勞力,成員退出與吸收要由合作社出具申請,縣林業主管部門與縣扶貧部門審核同意后,變更有關材料。
2、建立淘汰機制。承當造林綠化項目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在年度考核中,排名后五位的,記入不良誠信名單。對連續兩次工程建設考核在后五位的合作社,建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注消其(山西省造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扶貧專用))證書。
第十一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從事所有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二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縣監委、審計、財政、林業、扶貧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管理制度14
為了保證機械技術狀態完好,達到標準化作業要求,特制定農機具保養制度。
一、動力機械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按技術保養規程,定期進行技術保養,不按時進行技術保養的`機車不準投入作業。
二、機械工作時間達到保養要求時必須按時、按號、按項進行技術保養,保養結束后,必須經技術員驗收合格,方可參加作業.
三、動力機械必須保證其工作條件符合技術要求,不準在不良條件下長期超負荷工作。
四、機車作業前必須進行徹底的班次保養,確認各部正常后,方可進行作業.
五、機車不準帶病工作,如發現機車工作不正常,立印停止工作,防止發生機械事故。
合作社管理制度15
合作社為規范其財務行為,結合合作社的實際情況,都會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以下整理了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范本,請參考。
一、為了規范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xxxxx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xxxxxx-xxxxxx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xxxxxxx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1)彌補上年度虧損:(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3)向社員進行盈余返還;(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戶,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四、本制度從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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