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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社管理制度

    時間:2024-11-14 15:31:09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合作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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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社管理制度

    合作社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管理行為,保證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維護村經濟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浙江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以及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村經濟合作社是指依據《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成立,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三條村經濟合作社依法代表全體社員行使集體財產所有權、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職能,是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主體。

      第四條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實行重大經濟事務民主決策管理。

      第五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會計委托代理制,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則,委托各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記賬,做好會計核算工作。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網絡化管理,通過區級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平臺,建立區、街道、村三級監管系統,實現數據的實時傳遞、查詢與監控,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區農業林業局負責全區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和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工作,街道(鎮)負責具體的業務指導和①監督工作。區紀委(監察)、組織、財政、農辦、民政、審計等部門要各司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這方面工作。

      第二章財務預決算管理

      第七條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活動實行預決算管理。村經濟合作社在編制預決算時必須堅持統籌兼顧、量入為出、留有余地原則。

      第八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預算包括年度綜合預算和單項預算。年度綜合預算方案的編制要根據上年度決算情況,結合本年度實際,預算當年收入,合理安排各項支出,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重要項目和工程實施,必須實行單項預決算。財務預算方案由村黨組織、村經濟合作社、村民委員會共同提出,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后,及時張榜公布。

      第九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按預算方案開展各項財務活動。因特殊情況需要對預算方案作出調整和修改的,須報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審核通過。

      第十條村經濟合作社年終時要向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報告年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并向社員公開。街道(鎮)要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與分析,年終對決算情況進行審查。

      第三章貨幣資金及票據管理

      第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執行賬款分管制度,除出納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現金和銀行存款。現金和銀行存款實行分別核算,建立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出納應準確核算收入和支出,做到日清月結,定期核對庫存,確保賬款相符。

      第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制度。庫存現金限額為20xx元,超過20xx元時應及時存入銀行,以確保資金安全。不準坐支現金,不準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抵現。

      第十三條村經濟合作社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進行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一律取消存折戶,電費、水費、電話費等固定費用由銀行轉賬支付。村開設銀行賬戶,須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經街道(鎮)審核,報區農業林業局審批,嚴禁私設賬戶、多頭開戶、民地開戶。所有開戶銀行必須開通銀行短信提醒業務,大額銀行存款變動須短信提醒至村主要干部和代理會計;規范銀行存款印鑒使用,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實行會計代理的村,必須統一啟用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財務專用章。

      第十四條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要加強銀行取款監管。不準簽發空白支票,村與單位之間往來款的結算,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不得使用現金。

      第十五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控制集體資金出借。村級不得擅自將集體資金出借給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特殊情況確需出借的,須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并報街道(鎮)審核。凡出借資金的,必須簽訂規范的借款合同或協議,同時落實擔保責任人。

      第十六條村經濟合作社不得超出集體經濟承受能力舉債搞建設,原則上不得向個人借款。因經濟發展需要,確需向銀行貸款的,實行集體決策,并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街道(鎮)審核。

      第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票據使用管理制度。

      (一)統一使用臺州市農業局監制的“臺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據”。有經營性收入的村可以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行業正規發票或收據,并按規定繳納稅金。除此之外,禁止使用其他收款收據。

      (二)村經濟合作社要加強收款收據的管理和使用。收款收據實行分級領購、專人負責制度。各街道(鎮)要指定專人負責收款收據的領購登記、使用、結報、核銷工作,并定期檢查。使用完畢的收款收據存根由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核查后存檔保管。收款收據要求整本連號使用,年末對已使用而未使用完的收款收據實行剪角作廢。對使用稅務發票的村,年末應備份年度發票使用清單便于核查。

      嚴禁村經濟合作社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或代開收款收據。

      (三)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規范支出票據,各項支出應取得合法、規范的票據憑證;對確因客觀情況不能取得合法、規范的票據,且金額在500元及以下的支出,須由收款方出具自制的內容齊全的原始憑證,嚴禁使用無據支出憑證。

      (四)村經濟合作社的各類票據要有專人保管,建立登記簿,進行登記管理。保管和使用過程中,不得遺失,誰遺失誰負責。

      第四章財務收支管理

      第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應積極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不斷拓寬生產經營渠道,增加集體積累,為集體擴大再生產、發展公益福利事業提供足夠的資金。

      第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的各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全額入賬,嚴禁私設小金庫。村經濟合作社要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當年收支,不準虛增或虛減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控制管理費用及各類非生產性支出,全面推行村級公務零招待,嚴格規范村級商務接待支出。村經濟合作社應控制外出考察活動,外出考察須經街道(鎮)同意。

      第二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干部報酬、社員誤工的發放程序。干部報酬、社員誤工的發放標準由各村結合干部工作實績和村民的收入水平確定,并在民主評議的基礎上,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街道(鎮)批準后方能發放。

      第二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健全開支審批制度。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支出實行分級審核聯簽制度。經常性的小額支出由社長(或財務負責人)審批;較大金額的支出由副社長、社長聯簽,社長審批;大額支出由社管會集體討論通過后各成員聯簽,社長審批。特大金額支出須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由社長審批。具體的審批額度由各村集體商量決定后上報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備案。

      第二十三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執行財務報銷制度,健全財務工作流程。所有支出票據必須寫明用途,由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字后,出納方可付款。村經濟合作社的所有票據必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審核蓋章后,才能向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報賬。對有爭議的票據,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可提請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要加強原始票據的審核,對手續不全、內容不明確的票據應及時退回,對不合法、違規的票據一律拒報,實行“誰經手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

      第二十四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執行按月報賬制度。經濟業務量特別少的村,經街道(鎮)批準,可以按季度報結賬。對連續6個月未報賬的村,根據《椒江區村主要干部基本報酬發放暫行辦法》規定,扣減村主要干部基本報酬。

      第五章集體“三資”經營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加強集體“三資”經營與管理,確保資產保值增值。村經濟合作社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租賃和轉讓,應本著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實行公開協商或招投標。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與租賃應當簽訂規范的合同或協議,并報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存檔。村經濟合作社承擔經濟合同的簽訂與履約職責,同時要定期檢查合同履約情況,確保合同各項指標按時兌現。

      第二十六條村經濟合作社對外投資應實行集體決策,大額投資項目必須經過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同時報街道(鎮)審核。村經濟合作社不得將集體資金投資于高風險項目,不得用于購買股票和從事期貨交易,不得用于購買各類理財產品。村經濟合作社收回、出售和轉讓對外投資時,必須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對外投資業務各環節應有完整的記錄并歸檔管理。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有價證券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單獨設立固定資產卡片賬,與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的固定資產臺賬定期核對,確保賬賬相符。同時要落實專人負責保管,并注意加強日常的維修保養。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

      第二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應規范固定資產的購置、更新、報廢、變賣手續。大額固定資產的購置、更新、報廢、變賣要經村集體商量決定,并報街道(鎮)審核備案。固定資產變賣、轉讓應合理估價,公開出讓。

      第二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應規范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工程建設應實行民主決策制度,并實行公開招投標,具體招投標實施細則參照《關于進一步推進小額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實施意見》(椒政發[20xx]131號)。

      工程建設應簽訂規范的合同或協議,工程完工應由施工單位提供正規的行業發票。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對工程的立項、招投標、質量驗收、款項結算等實行全程監督。

      第三十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加強土地、山林、灘涂、水面等資源性資產管理,建立資源性資產臺賬,并落實專人管理。

      第三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要確保集體財產的安全與完整,不得隨意用集體財產抵押貸款。因特殊情況確需用集體財產抵押貸款的,須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并報街道(鎮)審批同意。

      村經濟合作社一律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六章民主監督及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加強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對社務的.監督作用,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民主決策。

      第三十三條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應加強日常財務事項的監督。定期開展理財活動,形成書面理財記錄并歸檔。村經濟合作社成員對財務有疑問的,可委托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查閱賬目。對因村務監督人員不能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財務連續6個月不能正常報結賬的,可根據《椒江區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履職考核及基本報酬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扣減村監會主任基本報酬。

      第三十四條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應加強工程項目建設監督。對項目實施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村黨組織、村經濟合作社反映,發現村干部違規違紀的,應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

      第三十五條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應加強財務公開監督。審查財務公開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是否科學,公開程序是否規范,并及時向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

      第三十六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定期公開制度,每期記賬完畢應及時向村民公開相關財務數據,涉及重大事項須隨時公開。各村應在便于群眾觀看的地方設置固定的財務公開欄,同時積極創新財務公開模式,通過網絡、電視、觸摸屏、手機報等形式,實現村級財務有效公開。

      第三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應確保財務公開內容真實完整,公開及時長效。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應做好財務公開數據的審核,確保數據真實無誤。區級相關部門和街道(鎮)要組織力量,開展經常性督查,保證村級財務公開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第三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三年一輪審”制度。對財務問題較多、群眾意見強烈的村可以開展專門委托審計。配合做好村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涉及工程建設的專項審計,村應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村經濟合作社應積極配合做好審計工作,完整提供相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及時公布審計結果,認真落實審計意見和建議。

      第七章財會人員管理

      第三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實行會計委托代理制后,村級應配備助理會計、出納等財會人員;經濟業務少的村可不設助理會計,可只設出納。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要配備代理會計,并實行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制度,遵守會計法規和財經紀律。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敢于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財會人員應努力鉆研業務,提高業務技能,原則上應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提倡年輕、懂電腦的財會人員上崗,逐步實現村級財務管理電算化。

      第四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的任免和調換,必須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街道(鎮)考核批準。新任財會人員應實行公開招考制度。村級財會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調換。村主要干部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該村的財會人員。

      第四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應按上級規定設置賬簿,處理賬務,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與完整。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票據有權不予接受,并向村級財務負責人報告;有權對本村有關資金的籌集、使用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反映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要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管理、培訓和考核。

      第四十三條村財會人員因工作調動或離職,必須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并由街道(鎮)、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負責監督交接。在未辦理交接手續前,不得擅自離職。

      第四十四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合理落實財會人員報酬。原則上65周歲以上的財會人員應離崗。

      第八章財務檔案管理

      第四十五條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檔案包括經濟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協議、工程招投標書及合同、土地清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會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毀清單等,會計年度終了后,財會人員應及時按要求整理檔案,并分類編號,裝訂成冊,歸檔保管。

      第四十六條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應建立村級財務檔案室,實行統一歸檔管理。檔案室必須配置防火、防盜、防蛀、防潮等設施。村級會計資料集中保管期限為3年,期滿后逐年返還給村,由村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落實專人管理。

      第四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和各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應建立嚴格的檔案查閱使用制度。除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及業務主管部門、執法機關履行公務查閱檔案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凡要求查閱村會計檔案的,須經街道(鎮)同意后方可進行,并將查閱情況書面記錄。

      第四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和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對有關財務情況不得隨意泄露。非檔案管理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檔案室。

      第四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檔案保管期滿需銷毀的,應編制好銷毀簿冊,報街道(鎮)批準并監督銷毀。

      第九章責任追究

      第五十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對違反村級財務管理有關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立即予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進行通報并追究村主要干部責任;對因責任心不強、制度執行不力,造成村級集體經濟重大損失,或在社會上造成重大影響的,要按《浙江省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的,要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區農業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各街道辦事處、大陳鎮人民政府、椒江農場、椒漁總公司和村經濟合作社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三條各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實業總公司、海洋漁業公司等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參照本辦法執行。原則上自然村財務應并入所屬村經濟合作社,可以單獨開立銀行基本賬戶,實行統一核算,分賬管理。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二○○三年椒江區人民政府下發的《關于印發〈椒江區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的通知》(椒政發[20xx]206號)同時廢止。

    合作社管理制度2

      一、統一生產計劃

      合作社根據市場需求和本社產品實際,統一制訂年度生產計劃和各個階段生產計劃,由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按生產計劃落實生產,與合作社簽訂生產合同,計劃合同做到[八定"。即定定面積產量、質量規格、定農資農械需求、定技術服務、定安全生產責任、定產品交售辦法、定加工要求、定管理人員報酬獎懲。

      二、統一供應農資

      合作社根據生產需要和技術要求,統一組織為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采購、供應生產資料和設備。實行規模采購,努力減少社員的生產成本。合作社統一采購供應的農資必須保質量,適合本社各種生產和質量安全技術標準。否則,造成的損失由負責采購的當事人賠償。

      三、統一技術標準

      合作社按照質量安全要求,統一組織制訂、實施生產技術規程,按產品質量標準組織生產,逐步建立產品質量追溯、檢測監督等制度。

      四、統一產品認

      合作社統一認認定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有機產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標等,提升產品品牌和檔次。

      五、統一指導服務

      合作社實行管理人員(或者社員代表)分生產區域、分產業產品品種負責制,統一對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進行產前、產中、產后的指導服務和管理。合作社對管理人員的報酬或補助按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發放。因指導服務不到位,造成損失的由負責人負責賠償。

      六、統一加工銷售

      1、合作社統一生產加工,統一商標品牌,統一包裝銷售。積極開拓市場,擴大銷售網絡,尋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銷售費用,提高產品的附加值。

      2、在合作社收購社員產品環節上,要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收購質量、價格、數量,對待社員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員要維護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約

      守信,不貪小利;社員要聽從統一指揮,服從統一調度,保在規定時間內,保質保量的交售產品,使產品能及時加工、包裝、調運,進入市場。

      3、在產品交售加工期,合作社要確保信息暢通,按市場行情,隨時公布交售產品的品種、質量、價格以及交售辦法和要求,使社員及時組織采收、整理、分級、包裝,使產品適時進入市場。合作社要確定專人,定期對收購、儲存、調運的產品以及待交售的產品,分社員、分生產場,分產品種類、分質量規格,分客戶、分市場建立臺賬,做好統計分析,以指導、調度好加工、儲存和銷售。

      七、根據第十六條的規定,農民合作社的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管理。

      (1)參加成員大會。這是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成員大會是農民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農民合作社的每個成員都有權參加成員大會,決定合作社的重大問題,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剝奪。

      (2)行使表決權,實行管理。農民合作社是全體成員的合作社,成員大會是成員行使權利的機構。作為成員,有權通過出席成員大會并行使表決權,參加對農民合作社重大事項的決議。

      (3)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所有成員都有權選舉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也都有資格被選舉為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設有成員代表大會的合作社中,成員還有權選舉成員代表,并享有成為成員代表的被選舉權。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農民合作社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作為農民合作社的成員,有權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本社置備的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農民合作社獲得的盈余依賴于成員產品的和成員對合作社的利用,本質上屬于全體成員。可以說,成員的參與熱情和參與效果直接決定了合作社的效益情況。因此,法律保護成員參與盈余分配的權利,成員有權按照章程規定或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4、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成員是農民合作社的所有者,對農民合作社事務享有知情權,有權查閱相關資料,特別是了解農民合作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以便監督農民合作社的運營。

      5、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上述規定是規定成員享有的權利,除此之外,章程在與不抵觸的情況下,還可以結合本社的實際情況規定成員享有的其他權利、義務。

      農民合作社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為了實現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需要對外承擔一定義務,這些義務需要全體成員共同承擔,以保農民合作社及時履行義務和順利實現成員的利益。

      根據第條的規定,農民合作社的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成員大會和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體現了全體成員的共同意志,成員應當嚴格遵守并執行。

      2、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明確成員的出資通常具有兩個方面的意義:

      一是以成員出資作為組織從事經營活動的主要資金來源。二是明確組織對外承擔債務責任的信用擔保基礎。但就農民合作社而言,因其類型多樣,經營內容和經營規模差異很大,所以,對從事經營活動的資金需求很難用統一的法定標準來約束。而且,農民合作社的交易對象相對穩定,交易相對人對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決于農民合作社能夠提供的農產品,而不僅僅取決于成員出資所形成的合作社資本。由于我國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以及農民合作社的業務特點和現階段出資成員與非出資成員并存的實際情況,一律要求農民加入合作社時必須出資或者必須出法定數額的資金,不符合目前發展的現實。因此,成員加入合作社時是否出資以及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期限,都需要由農民合作社通過章程自己決定。 3(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農民加入合作社是要解決在的生產經營中個人無力解決、解決不好、或個人解決不合算的問題,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務。成員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員的一項義務。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交售農產品,也可能是購買生產資料,還可能是有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術、信息、運輸等服務。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情況,按照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當記載在該成員的賬戶中。

      3、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由于市場風險和自然風險的存在,農民合作社的生產經營可能會出現波動,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可能會出現虧損。合作社有盈余時,分享盈余是成員的法定權利,合作社虧損時承擔虧損也是成員的法定義務。

      4、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成員除應當履行上述法定義務外,還應當履行章程結合本社實際情況規定的其他義務。

    合作社管理制度3

      農合社的發展受到了財務管理不夠完善的制約,在具體的發展過程中要模仿企業發展的形式,加強農合社內外監控,這樣才能夠實現可持續發展,本文分析了農民合作社內外監控體系的構建方式,并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建議。

      一、農民合作社內外監控體系的構建

      (一)內部監控體系的構建

      1、設立財務管理機構

      農合社內部要設立完備的財務管理機構,有些農合社建立之初財務系統設置不夠全面,只有一名會計、一名出納,這樣的設置是不合理的,財務管理職能部門除了要有會計、出納的崗位職務之外,還要設立保管崗位,而且三項崗位職務不可以兼職,要確保互相牽制。有些農合社在建立初期,規模特別小,很多業務內容也沒有有效地開展起來,這時候也可以聘請外部代賬機構代為理財管理,切記不可因為規模小就設立單人崗位。設立財務管理機構是農合社財務管理的第一步,也是農合社組織者重視財務管理的意識體系,只有重視財務管理和監控才能確保農合社的可持續發展。

      2、健全財務內控制度

      農合社內部財務控制制度的建立必須完善,首先,要規范會計行為。制定柜員分工一覽表,使每位會計出納人員在較短時間完成從復核制向柜員制角色的轉換,熟練掌握操作規程,按規章程序辦理每項業務。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制度,堅持事后監督和考核制度。

      其次,要加強財務經濟活動各項制度建設完善制度內容。農合社的經濟活動包括銷售、采購等內容,對于這些經濟活動都要制定量化具體指標,財務工作人員要根據量化的指標來進行工作,檢查采購的項目和款項,特別是要根據量化指標對應收賬款和固定資產進行控制。

      另外,要設立財務預算機制。業財務預算應當圍繞企業的戰略要求和發展規劃,以業務預算、資本預算為基礎,以經營利潤為目標,以現金流為核心進行編制,并主要以財務預算報表形式予以充分反映,財務預算一般按年度編制,業務預算、資本預算、籌資預算分季度、月份落實。

      3、增強民主理財意識

      制度與組織機構建立之后,農合社的.財務監管體系的構建要重視對全面民主理財意識的提升。

      首先,要做好宣傳工作,農合社的管理組織機構要定期對農合社的管理人員進行民主理財意識的宣傳,宣傳財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的目的、意義、方法、步驟程序和要求,調動群眾參與的積極性,增強群眾民主管理意識,為深化財務公開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和堅實的群眾基礎。

      其次,農合社要建立民主理財小組,由村民選舉成立,其職責內容包括:代表村民對村中重大經濟業務的全過程進行專項監督。比如:農村集體基建工程建設,理財小組必須遵守事前的立項決策監督,事中的項目招投標及工程驗收監督,事后的決策支出審查監督。對全部財產、債權、債務和有關帳目進行一次全面的核實。財務公開的內容要經鄉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審核認可,同時要有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民主理財小組負責人和主管會計簽字。

      (二)外部監控體系的構建

      1、農經部門指導

      農經部門負責各鄉鎮農村財務管理、監督農村財務制度實施、農村財務會計管理、農村財務審計管理農村財務公開制度實施、農村財務會計隊伍管理、農村財務電算化實施工作。而針對具體的財務指導管理多數是針對村級組織進行的,對于農合社這樣的新型組織要加強財務監控指導:

      首先,要督促農合社盡快完成財務活動,包括會計活動、財務預算和財務報表監督體制等,對于無法獨立完成的農合社要派遣相關的財務人員輔助其形成體系化的財務行為模式。

      其次,負責宣傳貫徹減輕農民負擔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監督鄉統籌、村提留和勞務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會同法制部門審核涉及農民負擔的文件;指導編制、審批農民負擔預決算方案,會同財政、計劃物價部門審批涉及農民的集資、收費項目。

      2、財政部門監督

      現在很多農村合作社還存在治理機構不完善、缺乏必要的政策措施和監管等問題。有的合作社被大戶和個人控制,在經營上有可能資金應用不規范,把資金拿出去用到自己的企業里,去搞大項目,部分合作社跑路就是這種原因導致的。要解決這些問題,財政部門對于農合社的監督要從以下幾方面來完成:

      首先,財政部門要定期對農合社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管理,監控財務報表的狀況,對農合社的經營狀態有初步的了解。

      其次,財政部門要聯合外部審計組織對農合社的財務管理進行全面的審計控制,這樣避免農合社出現資金非法轉移的狀況。

      另外,政府部門要針對農合社這個新興組織設立相關的監督組織,發展上一方面需要將項目申報給當地政府有關部門,一方面要對接投資商和項目再保險,另一方面則要協調社員土地流轉,這樣便于管理和有針對性的監督控制。

      二、內外監督體系下可持續發展戰略

      (一)注重投資

      在內部財務控制和外部財務監督的管理之下,農合社要更好地完成投資活動,確保農民的利益在加入農合社后能夠實現最大化。

      首先,在投資方面要在國家積極鼓勵和引導的金融背景下,進行有效的長期投資合作活動,例如:與當地的旅游組織、銀行企業合作,這樣就能夠將農合社種植的相關花卉種植等項目引入休閑觀光農民專業合作社。

      其次,可以進行小額投資,為了避免風險農合社開展一些小額投資活動,項目雖然小但是能夠在短期內為農合社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確保經濟效益的同時也為農合社的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二)盈余分配

      農合社要長期發展下去就必須要做好盈余分配,盈余分配可以按出資比例量化,也可按成員與該社業務交易量比例量化,也可兩者共同比例量化,合作社選用何種量化方式量化,一般在合作社章程中應當載明。具體的比例分配可以采用表格的形式表現,表格的內容包括:經營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管理費用、本年盈余、年初未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提取盈余公積、盈余返還、剩余盈余分配、年末未分配盈余等內容。

      綜上所述,在內外監督體系下農合社才能夠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做好有效投資,實現有效的盈余分配,獲取農戶的信任,為遠期發展奠定基礎,并逐步形成體系化制度化的發展模式。

    合作社管理制度4

      一、改革開放前農村財務管理特征分析

      (一)互助組時期

      農戶私有經濟背景下互助組時期,以“評分計工”為核心的工分制雛形形成。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后,在《共同綱領》“農民是土地的所有者”的推動下,實行了,農民實現了“耕者有其田”的愿望,生產積極性高漲而生產力水平低,因此,臨時性互助組、長年定型互助組等經濟組織應運而生,小農經濟得到一定的發展。在這一階段,較低的生產力水平以及社會資源的整體匱乏,對農村財務管理的要求也很低:主要核算農戶自己的投入與產出,同時采用“評分計工”方式對互助組內部的勞動力與勞動資料投入進行計量和分配,在推動這個時期經濟發展的同時,產生了工分制的雛形,并奠定了按勞、按投入計酬分配的基礎。

      (二)合作社時期

      部分集體所有制經濟背景下初級合作社時期,生產資料私有與合作并存,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評分計工”有所發展,“勞股結合”的分配制度與財務監督制度開始實施,財務規范意識產生。1953年12月,《關于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頒布,決議指出,初級社中,土地、牲畜、農具等主要生產資料仍歸農民私人所有,但由初級社集體共同使用,并折股分紅。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由此全面展開。農戶以土地入股,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即所有權仍歸農戶,經營權歸合作社,產生了部分集體所有制經濟。在此經濟背景下,農業實行統一經營、集中勞動、統一評工計分、統一分配、入股分紅。這樣的產權與分配制度,使農戶折股報酬與勞動報酬都與農戶向集體的勞動投入結合起來,對農戶的經濟行為有一種正的激勵效應,進而提高了農戶的勞動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村經濟的大力發展。作為該階段的農村財務,既要核算合作社的投入與產出,又要核算農戶個人的分配收入,還必須建立合作社與農戶之間的分配制度,所以農村財務管理主要是解決評分合理、分配公平的問題。《決議》指出了要逐步建立必要的、簡單易行、但又嚴格的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凡社內一切財務開支和對于農業貸款的運用,必須經過民主討論決定,其批準權限應按開支數目的大小,分別由社員大會或理事會討論決定,各種賬目必須適當地分別清楚,并要定期公布,以便受到社員的經常監督”。決議的要求反映了當時環境下集體經濟的需求,也就是建立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監督,實行民主管理。由此可以看出,該階段經濟發展背景下,評分計工的會計計量方式得到發展。在基于私有與部分集體經濟所有制并存的生產關系下,分配制度與監督制度開始建立,推動農村財務由過去較為單一的會計核算向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和監督相結合的農村財務管理模式轉變。

      (三)高級合作社時期

      集體所有制經濟下的高級合作社時期,生產資料集體所有,“按勞計酬多勞多得”的單一分配原則得以確立,財務管理工作內容進一步擴大,財務預算與財務計劃制度開始建立,財務規范要求提高,財務管理要求與財務人員素質的矛盾開始顯現。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取消了生產資料私人所有制,土地等生產資料歸集體所有,實行統一經營、統一勞動、統一安排生產,按照社員參加集體勞動的工分統一核算分配,不再支付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報酬。農業合作化后,財務工作始終是合作社管理中一個最薄弱的環節,也是社員意見最大的地方。不少社財務制度不健全,財務不公開。為此,1955年11月,在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中要求農業生產合作社管理委員會應該制定年度生產的財務收支計劃,并提交社員大會審查批準,再一次強調要建立必要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定期公布財務收支狀況,且明確提出了社員實行“按勞計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為了盡早實行《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關于財務方面的規定,并結合整社運動,各地花費了很大精力清理合作社的財務工作,在財務公開方面取得了一些進展,但整體財務狀況依然混亂。其主要原因是會計力量弱,領導干部又普遍不懂財務,對財務工作的實施造成了極大的困難。鑒于領導干部財務工作理論和實踐經驗缺乏,后來成立的會計輔導站,對各社的會計工作起到了一定的輔導作用。初級社被高級社所取代,生產資料全部集體所有,生產以生產隊為單位組織,分配在高級社全社范圍內進行,經營成果在不同生產隊收入中被平均化,生產關系的轉變束縛了生產力的發展,同時,低下的'財務管理水平也影響了生產積極性的提高,整個農村經濟發展受到束縛。

      (四)時期

      公有制經濟背景下的時期,建國以來首個加強農村財務管理的專門文件頒布,明確提出要建立一套比較健全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制度以及財務規范,農村財務管理工作制度化。評工計分、按勞分配的核心沒有改變,但以“基本核算單位”變革為主線的平均主義體現充分。是通過合并農業生產合作社建立起來的政治、經濟管理組織。1962年頒布的《農村工作條例修正草案》,明確農村一般地分為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級,以生產隊所有制為基礎的三級所有制,是現階段的根本制度。生產隊是的基本核算單位。它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直接組織生產,組織收益的分配。制度是一種高度集中的管理體制,公社全體社員的生產資料由生產隊統一經營和管理,社員無權自主調用,社員在集體經濟組織的統一安排下勞動,勞動采取評工計分、按勞分配的辦法,實行工農商學兵于一體、政社合一的管理體制。為適應公社管理體制的需要,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能逐步轉變為計劃管理、勞動管理、財務管理、物資管理和收益分配。的迅速發展引起了生產、分配、交換、以及人民思想意識的變化。過去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在生產組織、收入分配、財務管理等方面的一套方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今天大型的綜合性的的需要。1960年7月4日中共中央及時了《關于加強財務工作的指示》,要求一定要用極大的努力,加強經營管理,建立一套比較健全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制度,保證公社各項生產建設事業的充分發展和社員收入的不斷增加。堅持勤儉辦社,實行經濟核算,健全財務制度(包括財務計劃、會計制度、現金和物資管理等),加強民主管理。但是由于受和后期的,使財務制度的執行受到了嚴重的威脅。絕對平均主義盛行,不僅沒有使直接生產者――農民享受到共產主義制度所能帶來的經濟實惠,而且嚴重侵犯了生產隊和農民的物質利益,極大地挫傷了生產者的勞動積極性,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為了使基層的矛盾趨于緩和,變革了經濟核算單位,但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矛盾,平均主義并沒有從根本上克服。

      二、改革開放后農村財務管理特征分析

      (一)家庭聯產承包制時期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土地在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實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雙層經營,統分結合”解放了農村生產力,農村財務在清理整頓的基礎上圍繞農村經濟改革進行變革,系統的農村財務管理制度體系逐步建立,農村經濟發展多樣化催生了農村財務管理多模式。1978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拉開了我國農村改革的序幕,以體制改革為突破口,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農民獲得土地經營權和部分生產資料的所有權,成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利益主體,分配制度隨之變遷為“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余都是自己的”,國家以稅的形式參與分配,鄉村以費的形式參與分配,分配關系由自上而下調整為自下而上,既有農戶分散經營,還有集體經營,使集體優越性和個人積極性同時得到發揮,使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空前高漲,農業生產力得到了極大釋放。推動了我國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統計資料表明,在廣泛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1978-1984年間,中國農業產出每年保持了7.7%的增長率,1984年與1978年相比,農業總產值以不變價格計算增加了42.23%,這七年是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來農業增長最快的時期。農村經營體制的變革以及農村經濟的發展,要求農村財務管理逐步規范化和科學化。1982年,《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中明確要求:“集體經濟的核算單位,要建立經濟核算制度,搞好經濟活動分析,降低生產成本。社隊的財務整頓,要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分批展開,爭取一兩年內完成。通過整頓,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特別是民主監督的制度。要整頓編制,縮減人員補貼,減輕不合理負擔。要清產核資,培訓經營管理人員,穩定財會隊伍,積極試行會計專業化,以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各地按照中央文件的精神,紛紛進行了財務整頓工作。為了改變財務混亂的局面,結合清理整頓,邊整邊改,逐步引入了審計制度,建立了農村財務會計核算制度、現金管理制度、開支審批制度、各項財產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和百分考核制度。達到了財務管理制度化,審計監督日常化,賬單正規化,會計程序規范化,幫助了被審計單位加強和改善財務。隨著農村經濟的更進一步發展,農村集體經濟行為逐漸增多,財務管理的內容日益擴大。管理的要求越來越高,應對不同經濟管理的要求,會計委托制、財務雙代管、農村會計委派制等多種財務管理模式應運而生。此階段中,農村經濟得到很大發展,農村財務管理也邁上了一個新臺階,財務管理制度體系建立,財務規范化程度提高。

      (二)農村稅費改革時期

      統籌城鄉發展,實施農村稅費改革,如何化解鄉村債務成為了農村財務管理的核心問題。自1996年以來,我國農業經濟發展逐漸形成買方市場,農村分配關系趨向市場化。農產品過剩導致了較為嚴重的難賣和價格下跌問題,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生產積極性受挫。農民收入和負擔問題開始成為農村分配關系中的重要問題。為此,政府積極推進農村“三取消、兩調整、一改革”稅費改革政策,并直至取消農業稅,我國開始進入“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城鄉統籌發展”的發展階段。農村稅費改革后,由村級直接掌握使用的資金、村級收入明顯減少,農村高額負債難消化的矛盾凸現,農村財務收支矛盾十分突出,不認真解決債務,勢必影響稅費改革成果的鞏固。各地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化解鄉村債務:一是清欠還債;二是節支還債;三是盤活資產還債;四是通過發展還債;五是建立獎補機制激勵化債。但農村債務的最終化解,最根本的還是要靠農村經濟的發展。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大政策傾斜和財政支持力度,因地制宜地發展特色農業,組織動員農戶推進農業產業化,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增強鄉村財力,逐步解決村級債務問題。

      (三)新農村建設時期

      新農村建設,農村經濟走上專業化、集團化發展,農村財務與工商企業財務并存,二者相互融合,新型農村財務管理模式應運而生。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了“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大歷史任務。堅持以工補農、工農全面協調發展的原則,建立包括從事產業化經營的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協會、社區合作經濟組織、農村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等多種不同運營模式的新型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組織中的成員“風險共擔、利益共享”,解決了農戶小生產和大市場的對接問題,提高了農民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農業生產效率提高,農業發展水平得以迅速提升。新型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的建立,使農村財務管理的內容與要求逐步與工商企業財務管理內容接軌,合作組織的籌資、投資與運營、收回與分配等資金管理內容除保留了農村經濟發展的特性要求外,更多的則是與工商企業各種組織形式相一致的管理內容。這樣的財務管理機制,規范且科學,保護了農民的合法權益,使得農民同合作經濟組織之間,在合理的利益驅動下形成了一個穩固結合、共同發展的格局,建立了“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經濟共同體。

      三、新中國農村財務管理演變的啟示

      (一)服務于農村經濟是農村財務管理的使命,農村財務管理要隨著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而變遷 從建國60年來農村財務管理發展演變的整個過程來看:服務于農村經濟是農村財務管理的使命,農村財務管理要隨著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而變遷。改革開放以前,農村經歷了從互助組、初級社,再到高級社、,公有化程度越來越高,農民的私有生產資料越來越少,沒有了其他收入來源,農民最關心的就是集體收入的分配問題。分配的合不合理,關系到農民生產的積極性,關系到農村生產效率的高低,最終反映到農村經濟發展的快慢,所以農村的分配制度一直在跟隨著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從評工計分、勞股結合,到按勞計酬、高度的平均主義。農村的經濟體制并不適合當時的生產力發展水平,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的分配制度一再改革也是為了服務于當時條件下的農村經濟水平,盡可能地使分配制度服務于經濟的發展。但是在農村合作的初期,農村財務管理的分配確實讓農民的得到了實惠,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由于到后期過于冒進,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同時也過多地加入了國家強制意志成分,并沒有促進經濟的發展。改革開放以后,農村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土地實行分戶經營,農民付出的勞動同得到的勞動成果有機結合起來,農村經濟發展比較穩定,農村財務管理的重點就在于對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由此產生了多種財務管理模式。近年來國家工業有了長足的發展,但農業發展還比較緩慢,為了減輕農民的負擔,進行了稅費改革,使農村村級財務收入銳減,高額債務難以消化的局面凸顯,積極鼓勵發展集體經濟化解債務問題。隨著國家新農村建設的號召,國家把農村建設提到重要議程上,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首先要搞好發展,大力提倡新型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的發展,加快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農民收入,農村財務管理也隨之逐步地向現代企業財務管理邁進,服務于農村經濟發展。

      (二)農村財務管理要有一整套完善的制度安排,并能夠得到真正落實

      我國農村財務制度建設發展比較緩慢,第一個全國性的規范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活動的制度《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試行)》于1991年,之前國家的一些文件里面對農村財務規范也有所體現,只要有經濟,就會有財務。回顧農村財務管理60年的發展歷程,有章不循是農村財務管理發展的一大毒瘤。經常進行清理整頓,整頓之后又不認真落實,前清后亂,集體資產流失嚴重,后來進行的種種管理模式,也是為了讓財務制度能夠更有效地得以實施,規章制度合理完善,真正落實到位,干群關系就會融洽,有利于農村各項政策措施的無障礙實施,促進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的發展。

      (三)農村財務管理要逐步走向現代化

      隨著新型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的發展,農村財務管理不僅僅是村級組織的財務管理,這時而更偏重于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的財務問題,涉及到合作組織的籌資、投資、營運和分配問題。由于農業合作組織的一個原則就是“民辦、民管、民受益”,對內不以盈利為目的,對外追求經濟利益,目的是為了增加農民收入,拉動本地區的農業產業化進程,新型農業經濟合作組織與企業的目標并不相同,但是可以借鑒現代企業的管理模式,加強組織內部治理,分配合理,實行資本積累,保持資產價值的相對穩定,保證組織的持續健康發展。

    合作社管理制度5

      第一條 為本社的財務工作,發揮財務在本社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社財務主管的職能是:

      (一)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

      (三) 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促進本社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四) 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五) 合理分配本社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交的稅收及管理費用。

      (六) 對有關機構及財政、稅務、銀行部門了解,檢查財務工作,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七) 完成本社交給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 本社財務部門由會計、出納工作人員組成。

      第四條 本社各部門和職員辦理財會事務,必須遵守本規定。

      財務工作崗位職責

      第五條 財務部門負責組織本社的下列工作:

      (一) 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二) 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社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三) 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四) 承辦本社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會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 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帳、復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按期報帳。

      (二) 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本社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理理長提出合理化建議,當好本社參謀。

      (三) 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四) 完成理理長或副理事長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出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

      (二)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現金,不認白條抵壓現金。

      (三)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帳目,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四)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理事長簽字后,方可生效。

      (五)積配合銀行做好對帳、報帳工作。

      (六)配合會計做好各種帳務處理。

      (七)完成理理長或副理事長交付的其他工作。

      財務工作管理

      第七條 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條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九條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會計、出納員記帳,都必須在記帳憑證上簽字。

      第十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理事長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第十一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理事長,并報送有關部門。 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并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簽名或蓋章。

      第十二條 財務工作人員對本社實行會計監督。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第十三條 財務工作人員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理事長書面報告,并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財務工作人員對上述事項無權自行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 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監交。

      支票管理

      第十五條 本社財務人員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筆款項,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總理事長簽字。

      第十六條 理事長外出應由財務人員設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補簽。

      現金管理

      第十七條 財務人員支付個人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會計審核,理事長批準后支付現金。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20xx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

      第十八條 財務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本社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十九條 財務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領用單》,并寫明用途和金額,由理事長批準后提取。

      第二十條 本社職員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經會計審核;交理事長批準簽字后方可借用。超過還款期限即轉應收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還。

      第二十一條 發票及報銷單經理事長批準后,由會計審核,經手人簽字,金額數量無誤,填制記帳憑證。

      第二十二條 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帳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帳款相符。

      會計檔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 凡是本社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第二十四條 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審核、記帳、主管),由會計歸檔保存,歸檔前應加以裝訂。

      第二十五條 會計報表應分月、季、年報、按時歸檔,由會計保管,并分類填制目錄。

      第二十六條 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復制、摘錄會計檔案,須經會計人員批準。

      處罰辦法

      第二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財務人員予以警告并扣發本人月薪1-3倍:

      (一) 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金額留存現金的;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的;

      (二) 未經批準,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資金(包括現金)或支付款項的;利用帳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三) 未經批準坐支或未按批準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四) 保留帳外款項或將本社款項以財務人員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五) 違反本規定條款認定應予處罰的。

      第二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人員應予解聘。

      (一) 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

      (二) 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的會計憑證、帳表、文件資料的;

      (三) 偽造、變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的;

      (四) 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或虛報冒領、騙取本社財物的;

      (五) 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泄露秘密及貪挪用本社款項的;

      (六) 在工作范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于玩忽職守致使本社利益遭受損失的;

      (七) 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應當予以辭退的。

    合作社管理制度6

     一、合作社機構設置

      合作社除《章程》設置社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外,還在理事會下設辦公室、財會科、技術信息科。

      二、合作社運作機制

      (一)本社實行理事會會議制度。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在民主平等基礎上,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對所議事項作出決策。

      (二)理事會除履行《章程》規定職責外,對下列事項作出決策:

      1、合作社工作和產業發展規劃;

      2、合作社年度工作目標任務;

      3、合作社管理制度的制定;

      4、合作社聘請人員勞動報酬標準;

      5、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項。

      (三)理事會公章由理事長負責保管,以理事會名義形成的、文件等文書資料,應加蓋合作社公章。

      (四)聘用人員除履行理事會《章程》規定的職責外,實施崗位目標管理。

      (五)監事會除履行理事會《章程》規定的職責外,應對理事會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及理事會決策執行情況等實施監督。

      (六)理事會實行“權、責、利”相統一的目標管理責任制。目標責任制由理事會按年制定并負責考核,對違反《章程》、內部管理制度及未完成其目標任務的,按合作社制度及目標制度規定的標準承擔經濟責任;對工作業績佳、完成目標任務好的,按制度及目標制度規定的標準給予經濟獎勵。

      三、財務管理制度

      按本合作社制定的《安福縣洋溪鎮順生中藥材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四、人員聘用制度

      會計、出納、技術員的聘用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查同意后,由理事長聘用,實行合同聘用制,每三年一聘,所聘人員在理事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五、所聘人員崗位責任制

      (一)、會計員職責

      1、負責保管《財務專用章》,按規定使用印章;

      2、負責按《會計法》和國家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財務核算,并確保其真實和完整;

      3、負責編制合作社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狀況說明書和利潤分配表,按月定期提供會計信息,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4、負責保存、管理財務檔案,并確保財務檔案的安全和完整;

      5、負責定期核查帳表及財務明細,盤查合作社物資、貨幣資金等,確保帳款、帳實、帳據、帳帳和帳表“五相符”;

      6、按《會計法》及合作社規章制度的規定,對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財務檔案等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7、對不按規定使用合作社《財務專用章》而造成的損失,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出納員職責

      1、負責協會財務收支、款項的劃轉和存取;

      2、負責建立、登記現金、存款日記帳;

      3、定期核對現金、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確保“帳款”相符;

      4、負責保管、使用合作社現金、存款支票,管理合作社有價證券,確保其真實、安全和完整;

      5、負責審核合作社財務收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對不合法規的財務收支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其他工作人員職責

      1、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管理及中藥材營銷;

      2、技術信息科負責技術指導、技術推廣、技術培訓和相關自信傳達等。

      六、合作社辦公室管理制度

      (一)、學習制度

      辦公室工作人員應具備良好的素質、加強學習、堅持學習制度,做到學有所長、學有所得,創建學習型機關。

      1、實行每個星期一學習的制度。安排政治和業務學習,并匯報各自一個星期所做的工作和下一星期工作打算,對各工作進行周調度;

      2、每月30日為月例會日,主要是對當月工作進行小結,提出下一月工作計劃。

      (二)、考勤制度

      1、本合作社工作人員實行上下班簽到制,出差、下鄉、請假人員均由辦公室負責人在《考勤表》上注明;

      2、上下班簽到時間為規定的上下班時間內15分鐘內(即每天上班后15分鐘內和下班前15分鐘內),在規定時間內未簽到的,視為曠工;

      3、簽到結束后,由辦公室負責人及時收回考勤表,并將《考勤表》存放好,每月公布一次;

      4、嚴禁簽到后從事工作之外的家務和娛樂活動等;

      5、工作人員臨時外出辦事,應向單位領導或辦公室說明去向,一時不能按時簽到的要向辦公室。否則視為曠工;

      6、每月曠工三次扣除全勤費,一年內曠工十次扣除全年考勤費。

      (三)、請假制度

      1、請假半天以上者,均要履行請假手續,并填寫書面請假條,報領導批準;

      2、請假者必須在準假后才能離開工作崗位,擅自離崗者或超假者,均按曠工處理;

      3、假條統一由辦公室保管,并由辦公室按制度進行管理,請假必須履行銷假手續,假滿的第二天即應銷假,未銷假的一律視為超假。因特殊情況超假的,應及時向單位主要領導報告理由,經領導同意后,方可續假。

      (四)、值班制度

      1、值班分工作日值班和節假日值班,實行8小時制。工作日值班人員必須提前到崗,負責做好每日的小掃和人員簽到,保證8:15前燒好開水,打掃好衛生;

      2、值班人員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值班;

      3、值班人員要認真接好電話,承接上級部門的指示,通知等,做好值班記錄,有重要或緊要事情,要及時向領導匯報,并根據領導意見妥善處理。值班人員在值班時一律不能關手機。

      4、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因違反紀律造成的影響和后果,由當事人負責,并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合作社社員盈余分配制度

      一、分配對象。參加盈余分配的人員為本社社員。

      二、分配核算。合作社在進行年終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財務人員要做好財物清查,準確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盈余,清理資產和債權、債務。財務核算結束后,向理事會提交盈余分配。

      三、盈余分配順序和辦法。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積金。按照章程或成員大會決議規定的比例提取,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若累計有虧損,首先彌補虧損,抵虧后的公積金余額再用于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2.向社員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經過上述分配后的余額,可按照出資額比例進行分配,也可按交易量(額)向社員返還。

      四、審批程序。理事會接到合作社財務部提交的盈余分配方案后,組織召開有監事會成員、管理人員、社員代表參加的理事擴大會,聽取意見,進一步完善方案,經理事會審核后,提請社員(代表)大會審議批準后方可執行。

      五、登記造冊。財務部及時按社員(代表)大會審議批準盈余分配方案,登記造冊,及時發放到社員手中。

    合作社管理制度7

      一、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核算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國內部分的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的規范核算工作起步較晚,同《農民準也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上的相關規定和上級政府的相關要求存在著較大的差距。

      (一)財政部門理解上的偏差

      部分基層財務部門在執行過程中,由于對上級規定理解上出現了一定的偏差。在要求農村合作社使用財政補助資金的過程中,按照型管規定來增設“農業專項工程支出”的一級會計科目。同時,部分部分基層農村合作社對財政補助資金的“單獨建賬核算”規定理解的偏差,促使農村合作社在使用財政補助資金的過程中將其單獨設賬進行核算。

      (二)農村合作社財會人員素質良莠不齊

      國內大部分的農村合作社對財會人員進行了多次的培訓,但是由于部分財會人員并未系統的學習相關的財會知識和技能,進而對“專項應付款”、“專項基金”和其他會計業務等缺乏全面的理解,導致財務補助資金核算的不規范化。

      (三)農村合作社的管理者不重視財政補助資金的核算工作

      由于部分農村合作社的管理者對財政補助資金核算工作理解的不全面和不重視,在使用過程中并未按照規范來執行;并且部分管理者錯誤的將財政補助資金歸于自己爭取的,進而不愿將其轉換成為資產和專項基金。

      (四)農村合作社與基層站之間賬務不清

      部分基層站引導下成立的農村合作社,在接受了財政補助資金后續,為對其進行科學、合理的監督、管理,進而導致農村合作社的會計憑證和賬簿的分散,進而嚴重影響了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效率。

      二、規范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核算的具體做法

      (一)強化制度建設

      要進一步規范農村合作社的財政補助資金核算,當地政府就要不斷的強化相關的制度建設,并明確要求各個已經獲得政府財政補助資金的農村合作社嚴格按照當地相關要求和規定等來進行核算。

      (二)加強會計培訓,提升財會人員素質

      各地政府要積極采用多種方式來加強農村合作社財會人員的綜合素質。加強師培訓,積極組織各個縣級和鄉鎮農業合作社財會人員參加各地政府組織的的財會制度培訓班,進而來全面推進《農民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實施;強化鄉鎮財務輔導員的培訓,重點講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合作社財務管理的專業知識,講解規范農村合作社管理和財政補助資金核算業務等知識;當地政府部門要積極鼓勵各個縣、鄉組織相關的財政管理與核算業務知識的培訓,各個縣、鄉級要按照政府部門相關規定,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來開展農村合作社的財務會計業務的培訓,進而來有效地提升財會人員的綜合素質。

      (三)加強業務指導

      各地政府部門要及時了解和掌握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并加強對財政補助資金核算業務知識的宣傳力度,并及時發現并解決、改進指導過程中的錯誤和問題。進而來確保農村合作社的財會人員掌握財政補助資金的流入和流出的核算業務知識。

      (四)強化檢查監督力度

      當地政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監督力度,適時的對各個農村合作社的`財政補助資金核算工作進行抽查,同時加強考核力度,強化對參加各類活動的農村合作社的考核與驗收,適當的對達到標準的農村合作社進行獎勵,進而來樹立各個農村合作社的標榜,進一步促進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的核算工作的規范發展。

      三、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核算規范化的相關措施

      (一)出臺、規范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的核算辦法

      各地政府的財政部門和農業合作社,要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來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出臺一系列專門的農村合作社財政不知資金核算的方法,進而來統一和規范核算行為。并且要確定相應的破產清算會計核算處理,注重對已經形成資產的財政補助資金的會計處理,以此來避免出現個別人員借合作社的名義來套取布置資金的現象產生。對于已經形成資產的,縣級有關部門可進行受賄,然后再根據情況來將其發放給未得到財政布置資金的同類型的農村合作社使用,進而來實現最大限度上的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效益。

      (二)加強對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的監督力度

      (1)農村合作社本身要加強內部監督,充分發揮其監事會的職能,對財政補助資金的到賬、使用以及量化情況等進行全程監督,及時了解、更新財政補助資金的核算知識,并監督財會人員來進行正確的核算操作。同時還要根據當地政府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核算相關的審計要求來加強對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的內部審計工作,并將審計結果及時的向合作社各級成員公布。

      (2)當地的政府部門和審計部門等,要根據當地相關要求和相應的法律法規來加強對已經獲得財政補助資金的農村合作社的外部監督,依法對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的收入、運行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獲得的效益等進行設計監督,同時要加強對審計結果的處理力度,進而來保障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效益,充分發揮其實效性。

      (三)規范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的管理

      農村合作社要可進一步加強對財政給呢補助資金的管理力度,強化對財政補助資金的會計憑證、賬冊以及財務報表和分析報告等檔案的整理和歸檔保管工作。健全檔案保管制度,并配置專門的人員來進行管理,進而來確保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的安全性。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財政補助資金是農村合作社進一步轉型、發展的重要資金來源,要進一步規范核算,強化監督管理,提升財會人員的綜合素質,來進一步確保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安全性和效益性,進而來推動農村合作社的轉型,更好的服務于農民大眾。

    合作社管理制度8

      1、本組織的經費均由理事會統一管理,具體由理事長、秘書長、財務理事長負責統籌,養殖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2、需用資金時,無論數目大小,必須向理事會申請,由理事長、秘書長、財務理事長審批。

      3、財務人員要認真審核各項財務收支憑證,對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款項有權拒絕受理,任何人不得刁難和阻礙。

      4、單位所需的辦公用品,由辦公室申請,理事長審批后購置。

      5、報銷發票,必須由經辦人簽字、理事長簽字后,會計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否則嚴格追究財務人員的責任。

      6、客戶來本組織辦理業務,確需就餐的應經理事長批準,具體業務科室人員方可安排就餐。

      7、對上級批準的項目經費,要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要求,做到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挪用、借用。

      8、秘書長和財務理事長要定期核對賬目,定期向理事會匯報。賬目要具體、清楚,各項經費開支要注明去向、負責人和日期。

      9、為使賬目明確,監事長要定期組織監事會人員查帳。

      10、每年初,財務理事長應根據上年開支情況和本年度活動計劃,作好經費開支預算,報理事會審批。

      11、本制度其它未盡事宜,嚴格按照本組織章程有關規定執行。

    合作社管理制度9

      1、為了維護好保養間的設備完好,一切人員不得隨意動用室內設施。

      2、進入保養間內的.機具必須聽從修理工的指揮。

      3、入庫的機具進行修理,在入庫前與修理工辦理好交接手續。

      4、進入保養間的任何人員要保持室內衛生,并做到安全防火。

    合作社管理制度10

      農業合作社管理制度是一種組織管理機制,旨在規范合作社的運營,提高農業生產效率,保障農民權益,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它涵蓋了合作社的組織架構、決策流程、財務管理、成員權利與義務、產品銷售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組織架構:明確合作社的領導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機構及其職責,確保各環節運作順暢。

      2.決策流程:規定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序,如成員大會的召開、提案的提出與審議、決議的`通過等。

      3.財務管理:建立財務報告制度,規范收入與支出,確保資金透明,防止濫用職權。

      4.成員權利與義務:明確規定成員的加入、退出機制,以及他們在合作社中的權利和責任。

      5.產品銷售:制定農產品的定價策略、銷售渠道、分配規則,確保公平交易。

      6.內部監督:設立內部審計機制,定期檢查合作社的運營狀況,確保合規經營。

      7.培訓與發展:規劃成員培訓計劃,提升農業技能,推動合作社的技術創新和市場競爭力。

    合作社管理制度11

      農業合作社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

      1、提升效率:明確的職責分工和決策機制能提高合作社的.運營效率。

      2、保護權益:通過規范成員權利和義務,保障所有成員的合法權益。

      3、保證透明:嚴格的財務制度和監督機制,使合作社的運營公開透明,增加成員信任。

      4、防范風險:科學的決策和風險控制,降低合作社面臨的市場和經營風險。

      5、促進和諧:有效的糾紛解決機制,有利于維護合作社內部穩定,促進共同發展。

    合作社管理制度12

      一、盈余分配的成員為持有本合作社《社員證》的正式成員。

      二、合作社在進行年終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財務人員要做好財物清查,準確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盈余,清理資產和債權、債務。財務核算結束后,向理事會提交盈余分配方案。

      三、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積金。按照章程或成員大會決議規定的比例提取,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若累計有虧損,首先彌補虧損,抵虧后的公積金余額再用于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2、向社員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提取公積金后的余額,按照成員與合作社交易量(額)向成員返還,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按照出資額、成員應享有公積金份額和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及接受捐贈確定為社員的份額向社員進行分配,分配比例不超過可分配盈余的`40%。入社不滿一年的社員,根據社員實際出資和入社時間,按時間段按比例進行分配。

      四、理事會接到合作社財務部提交的盈余分配方案后,組織召開有監事會成員、管理人員、社員代表參加的理事會擴大會議,聽取意見,進一步完善分配方案,經理事會審核后,提請社員(代表)大會審議批準后方可執行。

      五、按交易量(額)比例分配盈余金額及平均量化到成員的資金份額要記載到《社員證》中。

    合作社管理制度13

      合作社財務管理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確保合規性:遵守國家財經法規,保證合作社財務活動的合法性。

      2、提升效率:通過有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

      3、保障權益:保護合作社成員的利益,公平分配盈余。

      4、健康發展:通過財務分析,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促進合作社的`穩定和持續發展。

      5、提高信用:透明的財務狀況有助于提高合作社的社會信用,吸引更多的投資。

    合作社管理制度14

      農業合作社管理制度是規范農業合作社運營和管理的重要文件,旨在確保合作社的高效運作,保障成員權益,促進農業發展。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合作社組織架構與職責

      2.成員入社、退社及權利義務

      3.資金管理與財務制度

      4.生產經營決策機制

      5.收益分配與風險控制

      6.內部監督與外部審計

      7.糾紛解決機制

      內容概述:

      1.組織架構:明確理事長、監事會、經理層等職務的設置與職責,確保職責分明,提高工作效率。

      2.成員管理:規定成員加入與退出的程序,明確成員的權利(如參與決策、獲取收益等)和義務(如遵守章程、履行出資責任等)。

      3.財務制度:設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包括資金籌集、使用、審計等,保證資金安全透明。

      4.生產經營:建立科學的生產經營決策流程,鼓勵集體智慧,降低經營風險。

      5.收益分配:根據合作社盈余情況,制定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方案,激勵成員積極性。

      6.監督機制:設立內部監督機構,定期進行財務檢查,同時接受外部審計,確保合規運營。

      7.糾紛處理:設定糾紛解決途徑,如調解、仲裁或訴訟,保障成員權益不受侵害。

    合作社管理制度15

      一、凡是反映本合作社生產經營活動的章程、管理制度、成員情況、年度計劃、統計資料、財務審計、會計檔案、勞動工資、經營情況、人事情況、會議記錄、決定、委托書、協議、合同、項目方案、通知等具有參考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均屬歸檔范圍。

      二、檔案管理由相關檔案管理人員負責。保證本合作社的原始資料及單據齊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三、檔案資料實行“季度收集整理”和“年度歸檔立卷”制度,即:每年的四、七、十和次年的一月為季度收集整理期,每年二月份為檔案資料歸檔立卷期。在檔案資料收集整理和歸檔立卷期,由檔案管理人員分別向各部門收集應該歸檔的原始資料,各部門應積支持極配合。凡涉及商業機密的文件必須按規定另外歸檔存放。檔案管理員根據有關文書立卷歸檔管理制度實施檔案歸檔整理。

      四、檔案資料的'分類依據文書立卷歸檔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檔案資料的歸檔每年一次,屬于平時立卷歸檔的不在此規定范圍內。

      五、檔案的借閱。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借閱非密級檔案可直接通過檔案管理員辦理借閱手續。因工作需要,本社的其他人員需借閱檔案的,本人提出申請,非密級的由理事會成員審批;

      借閱密級檔案的由理事長審批,原則上只能在檔案室閱覽,不準再外借;

      本社外的人員借閱檔案,一律由理事長審批。借閱者要保持整潔完整,不得涂改遺失;

      要注意安全保密,未經允許,不得翻印、抄錄、轉借、遺失。

      六、任何個人或部門未經允許不得銷毀檔案資料。檔案到了銷毀期,由檔案管理員進行清理,寫出書面銷毀報告報理事會批準后執行。經批準銷毀的檔案,檔案管理員須認真核對,將批準的檔案資料銷毀審批報告和將要銷毀的檔案資料做好登記并歸檔。銷毀登記表永久保存。在銷毀檔案資料時,必須由監事會成員監督銷毀并在銷毀登記表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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