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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歷管理制度

    時間:2024-09-28 14:33:04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病歷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病歷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病歷管理制度

    病歷管理制度1

      為加強我院病歷管理,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醫院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病歷資料的申請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病案室愛理復印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形式進行審核。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二)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代理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和授權委托書;

      (三)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人與法定繼承人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

      三、醫院可以為申請人復印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

      四、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險以及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部門,因辦理案件、依法實施專業技術鑒定、醫療保險審核或仲裁、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印病歷資料要求的,經辦人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后,可以根據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歷:

      (一)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出具的調取病歷的法定證明;

      (二)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三)經辦人本人有效工作證明(需與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一致)。

      保險機構因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對于已歸檔的病案,由病案室審核申請人材料后,給予復印;對于還未歸檔的病案,由病區指定專人將病歷送至病案室,交經病案室審核后給予復印。

      復印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和病歷復印人員確認無誤后,加蓋我院“病歷復印專用章”。

      六、住院期間病歷原則上不提供復印服務,特殊情況申請人確實急需病歷資料時,申請人應向其主管醫師提出復印需求,并指定專人攜帶病歷資料送至病案室復印。

      病歷尚未完成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復印,在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復印。

      七、復印病歷資料的工本費按0.4元/頁收取,可門診收費處繳納,也可記入電子病歷系統。

      八、病案室建立專用復印登記本,登記信息應準確、無誤、無遺漏,并留存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九、申請人偽造證件、委托書或關系證明等證明材料造成的后果由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

    病歷管理制度2

      一、建立健全醫院病歷質量管理組織,完善醫院“四級”病歷質量控制體系并定期開展工作。

      四級病歷質量監控體系:

      1、一級質控小組由科主任、病案委員(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科護士長組成。負責本科室或本病區病歷質量檢查。

      2、二級質控部門由醫院行政職能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負責對門診病歷、運行病歷、存檔病案等,每月進行抽查評定,并把病歷書寫質量納入醫務人員綜合目標考評內容,進行量化管理。

      3、三級質控部門由醫院病案室專職質量管理醫師組成,負責對歸檔病歷的檢查。

      4、四級質控組織由院長或業務副院長及有經驗、責任心強的高級職稱的醫、護、技人員及主要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組成。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全院各科室病歷質量的評價,特別是重視對病歷內涵質量的審查。

      二、貫徹執行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20xx版)》(衛醫政發〔20xx〕11號)、《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衛醫發[20xx)193號)及我省《醫療文書規范與管理》的各項要求,注重對新分配、新調入醫師及進修醫師的有關病歷書寫知識及技能培訓。

      三、加強對運行病歷和歸檔病案的管理及質量監控。

      1、病歷中的首次病程記錄、術前談話、術前小結、手術記錄、術后(產后)記錄、重要搶救記錄、特殊有創檢查、麻醉前談話、輸血

      前談話、出院診斷證明等重要記錄內容,應由本院主管醫師書寫或審查簽名。手術記錄應由術者或第一助手書寫,如第一助手為進修醫師,須由本院醫師審查簽名。

      2、平診患者入院后,主管醫師應在8小時內查看患者、詢問病史、書寫首次病程記錄和處理醫囑。急診患者應在5分鐘內查看并處理患者,住院病歷和首次病程記錄原則上應在2小時內完成,因搶救患者未能及時完成的,有關醫務人員應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3、新入院患者,48小時內應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醫師查房記錄,一般患者每周應有2次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查房記錄,并加以注明。

      4、重危患者的.病程記錄每天至少1次,病情發生變化時,隨時記錄,記錄時間應具體到分鐘。對病重患者,至少2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患者至少3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

      5、各種化驗單、報告單、配血單應及時粘貼,嚴禁丟失。外院的醫療文件,如作為診斷和治療依據,應將相關內容記入病程紀錄,同時將治療文件附于本院病歷中。外院的影像資料或病理資料,如需作為診斷或治療依據時,應請本院相關科室醫師會診,寫出書面會診意見,存于本院住院病歷中。

      四、出院病歷一般應在3天內歸檔,特殊病歷(如死亡病歷、典型教學病歷)歸檔時間不超過1周,并及時報病案室登記備案。

      五、加強病歷安全保管,防止損壞、丟失、被盜等,復印病歷時,應由醫護人員護送或再病案室專人復印。

      六、建立科室及個人病歷書寫質量評價通報制度和獎罰機制。

    病歷管理制度3

      一、日常管理

      (一)負責集中管理全院病案。

      (二)凡出院病案,應于病人出院24小時內(死亡病歷一周內)全部回收病案室。

      (三)負責出院病人病案的整理、查核、登記、索引編目、裝訂以及保管工作,在與病房交接病歷時,逐一登記住院號、姓名、出院日期、上交日期,并在每次交接登記處由交接雙方簽字。

      (四)計算機組與病案管理員進行病案交接手續,認真進行病案錄入及核對工作,按月造表及打印臺帳。

      二、病案保管與供應

      1、負責臨床、教學和科研以及個別調閱病案的供應和回收工作。

      2、負責辦理院際病案摘錄和經過醫務科同意的外調接待工作。

      3、配合統計人員做好有關統計資料的整理、分析。

      4、把好病案書寫質量的初查關,促進病案書寫質量的不斷提高。

      5、切實做好病案儲藏室的安全和對病案資料的適當保密工作。

      6、住院病案一律由病案室長期統一保管,負責各種資料收集、整理、分類、統計、登記、順號上架,不得丟失和破損,要堅持清潔,妥善保管。并準確及時的供應醫療、教學、科研所需要的`資料,以及接待外來查訪和持有批準手續的借閱、抄錄病歷等。

      7、醫療統計工作的原始資料應以病案為主,僅有病案資料所反映的情景才是最真實、最確切的,所以在醫院中統計工作與病案管理工作應密切配合。

      8、病案室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保守病案中一切秘密,不得隨意泄露。

      9、病案室工作人員應認真檢查病歷質量和資料是否系統、完整,從中提出存在問題,不斷提出改善辦法。

      10、患者門診須要參閱住院病案時,由門診醫師到病案室查閱。

      11、提高科研分析用的病案,應在病案室內閱畢歸檔,必須借出時,須經醫務科批準,辦理借閱手續,方可借出,兩周內歸還。逾期不能歸還者,應到病案室續期,但不得超過一個月。

      12、院外和本院非醫務人員,不得查閱病案,進修醫生查閱病案,須經科主任批準,但不得借出病案室。

      13、本院醫生不允許查閱與本專業無關的病歷。特殊原因需要,須經醫政處或醫患辦簽字。

      14、復印時,病案室工作人員根據復印證件帶患者或家屬到指定地點,按規定復印相關資料,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和復印病歷。

      15、任何科室及個人在病案室內討論、查閱病案必須辦理手續。

      16、病人及其陪護人員不得翻閱病案。病案在院內各部門間的流動,應由有關工作人員傳遞,不要讓病人或其陪護人員攜帶。

    病歷管理制度4

      為加強病歷管理,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xx年版》等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我院病歷管理制度:

      一、病歷保存管理

      1、患者住院期間,病歷由病區負責保管。

      2、患者離院后,病歷由病案室負責集中統一保管。

      3、病案室按檔案管理規定妥善保管病歷,并做好防盜、防火及防水工作,確保病歷安全。

      4、各病歷保管單位應采取嚴密保護措施,嚴防病歷丟失。

      5、病案室對所有病歷進行編號,病歷編號是患者在本院就診病歷檔案惟一及永久性的編號。

      6、門診病歷由病人自己保管,留觀觀察病歷由醫院保管,保存不于少15年。住院病歷保存不于少30年,涉及患者個人隱私的內容應按照像關法律法規予以保密。

      7、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及銷毀病歷。

      二、病歷書寫

      醫師按照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 、《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和醫院《病歷書寫制度》的規定書寫病歷,各科室須加強病歷的內涵質量管理,重點是住院病歷的環節質量監控,為提高醫療質量與病人安全管理持續改進提供支持。

      1、住院病歷應當按照以下順序排序:體溫單、醫囑單、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允許書、麻醉允許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允許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

      2、病案應當按照以下順序裝訂保存: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允許書、麻醉允許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允許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允許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體溫單、醫囑單、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

      三、病歷歸檔管理

      1、患者出院后,主管醫師應及時整理病歷,由科室質控檢查后,3日內送交病案室歸檔保管,如延長歸檔時間,將按照醫院有關規定賦予處罰。

      2、病案室管理人員回收歸檔病歷時,應與各臨床科室認真核對后當面簽收。

      3、注意檢查首頁病歷的完整性,不得對回收的病歷進行任何形式修改,同時要做好疾病編碼與手術名稱的分類錄入,依序整理裝訂病歷,并按號羅列后上架存檔。

      4、各病區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各種檢驗和檢查報告單后,應在24小時內歸入病歷中。

      5、對已歸檔病歷而滯留在病區的各種檢驗和檢查報告單,病區應及時交給病案室,由病案室人員負責將檢驗及檢查報告單粘貼和歸入該患者的`病歷中,并做登記記錄。

      四、病歷查閱管理

      1、除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以及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者醫療機構授權的負責病案管理、醫療管理的部門或者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

      2、其他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借閱病歷的,應當向醫院醫務科提出申請,經允許并辦理相應手續后方可查閱、借閱。查閱后應當即將歸還,借閱病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歸還。查閱的病歷資料不得帶離患者就診醫療機構。

      3、公、檢、法、醫保及衛生行政單位,需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經醫務科核準,可以摘錄病史,其它任何單位均不能借閱或者復印病歷。

      4、本院醫師因醫、教、研工作需要查閱病歷者在病案室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借閱相關病歷。對死亡及有醫療爭議等特定范圍內的病歷,需經醫務科批準后借閱;本院醫師不得借閱本人親屬及與本人存在利益關系的患者病歷。

      5、病區和病案室不許擅自接待無相關證明手續的機構和個人查詢患者的病歷資料。

      6、醫院職能部門因管理工作需要查閱病歷,不受份數限制。病案室應在及時提供所需病歷。如無特殊情況,查閱部門應在三周內歸還。

      7、本院工作人員因工作調離、外出進修、出國等離院時,必須辦妥病歷歸還手續,有關部門應根據病案室認可印章后,再辦理相關離院手續。

      五、病歷復制管理

      醫院病案室負責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的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病歷復制或者查閱服務,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4、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代理人與患者代理關系和授權委托書;

      5、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6、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人與法定繼承人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

      7、醫院可以為申請人復制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允許書、麻醉允許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允許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允許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

      8、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險以及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部門,因辦理案件、依法實施專業技術鑒定、醫療保險審核或者仲裁、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經辦人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后,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提供患者部份或者全部病歷:

      (1)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出具的調取病歷的法定證明;

      (2)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3)經辦人本人有效工作證明(需與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一致)。

      (4)保險機構因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允許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允許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9、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申請人要求復制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復印,在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份進行復印。

      10、醫院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指定醫教科通知病案室,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制;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和醫教科確認無誤后,加蓋醫院公章證明印記。

      11、醫院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六、病歷的封存與啟封

      1、發生醫療糾紛爭議需要封存病歷時,應當在醫教科、患者或者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對病歷共同進行確認,簽封。

      2、醫院申請封存病歷時,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實施病歷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絕或者拋卻實施病歷封存的,醫院可以在公證機構公證的情況下,對病歷進行確認,由公證機構簽封病歷復制件。

      3、醫教科負責封存病歷的保管。

      4、封存后病歷的原件可以繼續記錄和使用。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當醫師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份進行封存。

      5、開啟封存病歷應當在簽封各方在場的情況下實施。

      七、病歷質量管理

      1、按照我院《住院病歷質量考核規定》執行。

      2、病歷質量必須符合我院《住院病歷質量評分表》 、《運行病歷質量評分表》中有關的質量要求。

      3、各科主任對病歷質量負全面責任。轉科病歷由出院科室對病歷質量全面負責。

      八、法律責任

      浮現下列情況者,當事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1、違反病案管理制度,泄露患者住院資料,造成侵犯患者隱私權者;

      2、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者;

      3、搶奪病歷者;

      4、遺失病歷者。

      九、本制度按下發文件日期執行。

    病歷管理制度5

      一、患者住院期間,由本院醫師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建立住院病歷,并由所在科室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涂改、隱匿,銷毀,搶奪,竊取,丟失病歷。科主任應重視病歷質量管理,審查病歷文書,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簽名以示負責。

      二、嚴格履行三級醫師負責制,出科病歷必須經過科室質控醫師和科主任嚴格審核、簽名。出院病歷一般應在3天內歸檔,特殊病歷 歸檔時間不超過一周,并及時報病案室登記備案。

      三、加強病歷安全保管,防止損壞、丟失、被盜等,未歸檔病歷需要復印時,應由醫護人員護送病案室專人復印。

      四、公安、司法機關、保險公司、患者或其代理人需查閱或復印病歷時,持規定的.相關證件到醫務科辦理審批手續后,去病案室調閱及復印病歷。

      五、本院醫師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時需經病歷所屬科室主任簽字,經病案室批準后查閱,查閱后立即歸還。

      六、按照衛生部《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案室可提供申請人復印或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醫學影像檢查資

      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七、凡由我院提供給單位或個人的病歷資料一律加蓋病案室公章,否則無效。

    病歷管理制度6

      一、病歷病案管理

      (一)每位住院病員應有一份完整的病歷,在院病歷由科室負責保管,未使用時上鎖。

      (二)病員出院(或死亡)時,由醫師按規定的格式填寫,病人出院后10日內上交病案室,病案室應定期回收全院病歷,并進行整理和保管。

      (三)病歷歸檔后,病案室應注意檢查病史首頁各欄填寫有否完整,并將首頁信息錄入電腦,病案依序整理、編碼,按號排列上架存檔。

      (四)本院醫師借閱病歷,需辦理借閱手續,病歷應妥善保管、愛護,不得任意涂改、轉借、遺失。借閱的病歷不得遺失,否則作嚴重差錯處理。

      (五)住院病案原則上作永久保存。

      二、 病案保護與信息安全制度

      (一)嚴格執行病案借閱制度,凡借閱病案者應當愛護病案,不得自行拆散、玷污、損害、涂改、偽造、丟失病案。

      (二)病案管理人員做好每日借閱記錄,定期清查病案及借閱登記本,督促借閱者按期歸還,以防丟失。

      (三)制訂病案調閱復印的審核程序,嚴格執行病案管理中的保密制度,患者及家屬,一定要有身份證和主管部門的審批單才可,企事業單位、司法機關等必須有病人的授權委托書、單位介紹信、身份證、主管部門的審批單,方可調閱復印客觀病案內容。

      (四)加強病案信息計算機檢索及電子病案的調閱密級審核工作:對病案首頁內容的檢索要設立密碼,防止無關人員檢索病案首頁信息,要設立電子病案的分級保密管理,各密級出院電子病案的查閱管理要嚴格審核,逐級審批

      (五)制定病案庫房的防護措施:病案庫房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準吸煙和使用明火,電源、線路要經常檢查維修,工作人員離開庫房時要切斷電源;必須裝備有滅火器材。庫房內按裝火災報警裝置。

      (六)保持庫房清潔衛生和適當的溫度、濕度,定期通風,玻璃窗上掛用簾布,必要時用滅蟲劑噴酒地面。

      三、 病歷書寫制度

      (一)基本要求

      1 、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2 、病歷書寫是指醫務人員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有關資料,并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

      3 、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范。

      4 、病歷書寫應當使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復寫的病歷資料可以使用藍或黑色油水的圓珠筆。計算機打印的病歷應當符合病歷保存的要求。

      5 、病歷書寫應當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縮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癥狀、體征、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

      6 、病歷書寫應規范使用醫學術語,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述準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

      7 、病歷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保留原紀錄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時間,修改人簽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8 、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

      9 、病歷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書寫,并由相應醫務人員簽名;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本醫療機構注冊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并簽名;進修醫務人員由醫療機構根據其勝任本專業工作實際情況認定后書寫病歷。

      10 、病歷書寫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日期和時間,采用24小時制記錄。

      11 、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知情同意書,并及時記錄。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系人簽署同意書。

      (二)門(急)診病歷書寫內容及要求

      1、 門(急)診病歷內容包括門(急)診病歷首頁(門(急)診手冊封面)、病歷記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

      2 、門(急)診病歷首頁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狀況、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藥物過敏史等項目。門診手冊封面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藥物過敏史等項目。

      3 、門(急)診病歷記錄分為初診病歷記錄和復診病歷記錄。初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陽性體征、必要的陰性體征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及治療意見和醫師簽名等;復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病史、必要的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治療處理意見和醫師簽名等;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4 、門(急)診病歷記錄應當由接診醫師在患者就診時及時完成。

      5 、急診留觀記錄是急診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觀察期間的記錄,重點記錄觀察期間病情變化和診療措施,記錄簡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搶救危重患者時,應當書寫搶救記錄。門(急)診搶救記錄書寫內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歷搶救記錄書寫內容及要求執行。

      四、 電子病歷管理制度

      (一)為加快醫院信息化建設,規范電子病歷使用管理,維護電子病歷實施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xx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及配套文件,綜合醫院實際情況制定本電子病歷管理辦法(暫行)。

      (二)參與電子病歷活動的醫務人員應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三)電腦房、醫教科、護理部依據其職能分工,分別負責計算機系統的安裝與維護、電子病歷流程的監控與協調、醫療文書格式的審定與規范、醫務人員的操作培訓與用戶確認,以及制定和完善電子病歷相關規章 制度。任何科室和個人不得逾越電腦房、醫教科、護理部擅自修改程序或增減功能。

      (四)電子病歷使用權的準入和注銷:

      1、 使用電子病歷的醫務人員,應接受計算機書寫病歷的操作培訓,經審核合格后,由醫教科、護理部給予準入并注明使用范圍,電腦房開通用戶。因工作需要,經有關職能部門同意進入電子病歷系統的其他人員,應在相應的職責和權限范圍內開展工作;

      2 、醫務人員或管理人員調離崗位或較長時間外出或停止授權范圍工作后,有關科室應及時向醫教科、護理部提出注銷其使用權限,電腦房接到通知后應及時給予辦理注銷。

      (五)電子病歷使用權的管理。醫教科、護理部應建立電子病歷使用人員明細單,內容包括批準人、開通或變更日期、使用范圍、注銷日期,注銷人等。未經過醫教科、護理部審批同意,其他任何部門或人員不得私自開通、變更、注銷電子病歷使用權限。

      (六)電子病歷的簽字:

      1 、在《電子簽名法》尚未全面推行期間,當事的醫護人員應依規定核實后制作紙質病歷,病歷中所有簽名須手工簽名后方可生效;

      2 、在實行電子簽名數字認證后,應嚴格按照要求通過密鑰安全認證合法身份后進行電子簽名,以確保電子病歷的'有效性。

      (七)電子病歷的建立。病人就診時由掛號室輸入病人的基本信息,住院處置室人員在核對病人基本信息后補充完成病歷首頁上的部分記錄。病人的醫囑、病史及相關記錄由臨床醫師輸入;護理信息由護士輸入;輔助檢查報告單由相應科室工作人員輸入;住院費用由住院收費處輸入。

      (八)電子病歷的書寫要求:電子病歷的書寫應當客觀、真實、規范、完整;電子病歷的書寫應符合《20xx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及配套文件的要求。

      (九)電子病歷書寫及修改權限:

      1、 書寫電子病歷的醫務人員應取得書寫病歷的資格,進修實習、輪轉醫生書寫的電子病歷應當經過帶教老師審閱、修改、經手工簽名后方可生效。

      2 、醫務人員應按照醫院賦予的權限書寫及修改電子病歷,修改電子病歷時必須進行身份鑒別。

      (1)進修、輪轉醫生僅可書寫入院大病史;住院醫生可書寫本組內所有的醫療文書,修改本組進修、輪轉醫生記錄,并在規定的時限范圍內修改自己的記錄,最后手寫簽名確認。

      (2)副主診醫師書寫入院48小時副主診醫師意見,并有鑒別診斷和診治意見,按要求書寫相應的醫療文書,可修改本組住院醫生記錄;主診、科主任按要求書寫相應的醫療文書,可修改本組(本科)下級醫生的記錄,最后手寫簽名確認。

      (3)上級醫師對所屬下級醫師用計算機記錄的病歷和其他各種醫療文書應及時、認真地審核、修改。也可在打印的紙質病歷上應用紅筆修改和簽名,同時應注明修改時間。

      3、 經管醫師休息期間,病人的病情有變化或有新入院、轉出、轉入情況時,應由值班醫師通過自己的工作站進入該患者的電子病歷,記錄有關內容并親自手工簽名。

      4、 住院期間的電子病歷,除所屬上級醫師外,嚴禁修改非本人建立的病歷內容。

      (十)電子病歷的完成時限:

      1 、醫務人員應按照《XX省病歷書寫基本規范(20xx版)》文件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電子病歷的書寫。

      2 、應搶救極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十一)電子病歷的修改留痕。為保護患者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證在處理醫療事故、判定法律責任時有據可查,電子病歷在使用過程中一經“完成”確認后,所有修改痕跡均予保留。包括書寫人、書寫時間、書寫內容和歷次修改人、修改時間及修改內容。

      (十二) 電子病歷的保存:

      1、 為確保病歷的恒久保存,電腦房應對每份電子病歷病歷做好災難備份,為患者的病史、診療經過和治療效果等的查證提供一項永久記錄。

      2、 病歷文書必須按規定時間定時打印,出院后應有一份完整的紙質病歷,按出院病歷歸檔程序,將該病歷及時送病案室存檔。

      3、 若電子簽名實行后,除醫院電腦房數據庫中的保存外,另備份一份在電子簽名專用數據庫中。

      (十三) 電子病歷安全性保護:

      1、 為滿足臨床、科研、教學和醫院管理工作需要,電子病歷系統必須保證每周7天、每天24小時安全運行。

      2、 所有用戶應嚴守個人工作密碼,對使用密鑰和數字認證的科室,應妥善保管使用好密鑰,在系統登陸及書寫過程中,嚴格按照要求通過密鑰安全認證合法身份或進行數字簽名保存,以保證系統信息的安全性。

      3 、在病歷制作過程中,任何作假和失密行為致病歷不真實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輸入者或修改者本人承擔相關責任。

      4 、參與制作和使用電子病歷的當事人,未經同意和授權,無權進入他人電子病歷工作系統,否則,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責任由違者自負。

      (十四) 電子病歷的查閱、調用與交換:

      1 參與制作和使用電子病歷的當事人,在工作時間和權限范圍內,可以查閱和共享相關病人歷次就醫的病歷資料、處方/醫囑內容、檢查/檢驗結果、醫學影像/圖文報告以及整個診療過程的費用等各種有關信息。

      2、 患者及其家屬,公安、司法及保險公司等部門因公務需要查閱、復印電子病歷資料的,一律憑《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配套文件規定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到醫院病案室查閱、復印紙質病歷。

      3 、因臨床醫療工作需要,經批準后可以在允許的范圍內進行電子病歷的內部交換。

      4 、在查閱、傳遞中,有關人員應注意做好保護病人隱私和防止系統敏感信息外泄工作。

    病歷管理制度7

      一、基本要求

      (一)門(急)診病歷首頁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藥物過敏史、初診日期等。

      (二)門(急)診病歷手冊封面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藥物過敏史等項目。

      (三)門(急)診患者每次就診,經治醫師都必須填寫就診日期及科別,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具體到分鐘。危急重患者就診時必須記錄體溫、脈搏、呼吸、血壓、心率、意識狀態及搶救措施等。搶救無效死亡的病例,要記錄搶救經過,參加搶救人員姓名、職稱或職務,死亡日期及時間、死亡診斷等。 (四)初步診斷及醫師簽名應書寫在病歷右下方,醫師應簽全名,字跡清晰易辨。處理措施寫在左半側。

      (五)兒科患者、意識障礙患者、創傷患者及精神病患者就診須寫明陪伴者姓名以及與患者的關系,必要時寫明陪伴者工作單位、住址和聯系電話。

      (六)患者在其他醫院所做檢查,應注明所做檢查醫院名稱及檢查日期。

      (七)法定傳染病應注明疫情報告情況。

      (八)門診患者住院須填寫住院證。

      二、門(急)診病歷書寫內容與格式

      (一)出診病歷記錄

      1、首頁(封面)

      2、就診日期及科別

      3、主訴:主要癥狀及持續時間

      4、現病史:現病史應重點突出,包括本次患病日期、主要癥狀及特點、伴隨癥狀、他院診治情況及療效等,并簡要記述既往史、個人史、婚姻史、月經及生育史、家族史等。

      5、體格檢查:一般情況,重點記錄陽性體征及有鑒別診斷意義的陰性情況。

      6、輔助檢查

      注:主訴、現病史、輔助檢查不需列題。

      7、初步診斷:如診斷不明確可在疾病名稱后“”或寫“××癥狀待查”,并在其后按可能性大小排列2―3個疾病名稱。 8、處理措施:

      ⑴藥品名稱、劑量、總量、用法

      ⑵進一步診治的措施

      ⑶注意事項或建議

      9、醫師簽全名(楷書)

      (二)復診病歷記錄

      1、記錄就診日期及科別。

      2、重點詢問及記錄上次治療后的`病情變化、治療反應,避免用“病情同前”字樣。

      3、體格檢查著重記錄既往陽性體征的變化及新發現的陽性體征。

      4、需要補充的輔助檢查。

      5、診斷;既往已確診的患者,如診斷無變更,可不再重寫。

      6、三次就診尚不能確診的患者,接診醫師應請上級醫師或他科醫師會診,會診醫師應在病歷上寫明會診意見、時間并簽全名。

      7、處理措施:

      ⑴藥品名稱、劑量、總量、用法。

      ⑵進一步診治的措施。

      ⑶注意事項或建議。

    病歷管理制度8

      一、每日出院患者病歷由各科負責的護士整理后,做好出院登記,保證病歷的完整性。

      二、病案室病歷收集人員,應于每周一上午到各臨床科室下收出院病歷,交做好簽收記錄,避免病案丟失。

      三、出院病案的.收集要依據各臨床科室出院患者報表的登記情況進行收集,應在患者出院三日內將病案全部收回。

      四、由于某種原因醫師未能及時完成病案記錄,導致病案不能全部收回,對未能按時收回的病案應有記錄,并注意在七日內再次收回。

      五、病案室與醫務科應對患者出院后病歷未能及時歸檔病案的科室進行追蹤、分析,改進管理,保障回歸率。

    病歷管理制度9

      一、建立健全醫院病歷質量管理組織,完善醫院"三級"病歷質量控制體系并定期開展工作。

      三級病歷質量監控體系:

      1、一級質控小組由科主任、病案委員(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科護士長組成。負責本科室或本病區病歷質量檢查。

      2、二級質控部門為醫政科質控辦,負責對門診病歷、運行病歷、存檔病案每月進行抽查評定,并把病歷書寫質量納入醫務人員綜合目標考評內容,進行量化管理。

      3、三級質控組織由院長或業務副院長及有經驗、責任心強的高級職稱的醫、護、技人員及主要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組成。每月進行一次全院各科室病歷質量的評價,特別是重視對兵力內涵質量的審查。

      二、貫徹執行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衛醫發[20xx]190號)、《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衛醫發[20xx]193號)及我省《醫療文書規范與管理》的各項要求,注重對新分配、新調入醫師及進修醫師的有關病歷書寫知識及技能培訓。

      三、加強對運行病歷和歸檔病案的管理及質量監控。

      1、病歷中的首次病程記錄、術前談話、術前小結、手術記錄、術后(產后)記錄、重要搶救記錄、特殊有創檢查、麻醉前談話、輸血前談話、出院診斷證明等重要記錄內容,應由本院主管醫師書寫或審查簽名。手術記錄應由術者或第一助手書寫,如第一助手為進修醫師,須由本院醫師審查簽名。

      2、平診患者入院后,經治醫師應及時查看患者、詢問病史、書寫首次病程記錄和處理醫囑。急診患者應在5分鐘內查看并處理患者,住院病歷和首次病程記錄原則上應在2小時內完成,因搶救患者未能及時完成的,有關醫務人員應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3、新入院患者,48小時內應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醫師查房記錄,一般患者每周應有1-2次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查房記錄,并加以注明。

      4、重危患者的'病程記錄每天至少1次,病情發生變化時,隨時記錄,記錄時間應具體到分鐘。對病重患者,至少2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患者至少3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

      5、各種化驗單、報告單、配血單應及時粘貼,嚴禁丟失。外院的醫療文件,如作為診斷和治療依據,應將相關內容記入病程紀錄,同時將治療文件附于本院病歷中。外院的影像資料或病理資料,如需作為診斷或治療依據時,應請本院相關科室醫師會診,寫出書面會診意見,存于本院住院病歷中。

      四、出院病歷一般應在3天內歸檔,特殊病歷(如死亡病歷、典型教學病歷)歸檔時間不超過1周,并及時報病案室登記備案。

      五、加強病歷安全保管,防止損壞、丟失、被盜等,復印病歷時,應由醫護人員護送或再病案室專人復印。

      六、建立科室及個人病歷書寫質量評價通報制度和獎罰機制。

    病歷管理制度10

      (一)凡出院(死亡)72小時后的病案都應回收到病案室,復印病歷有關資料必須在病歷歸檔后到病案室辦理。

      (二)只允許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保險機構、公安和司法機關,持有效證件復印病歷的有關資料。

      (三)要求復印者需出具有效證件,到病案室按章辦理復印有關資料事宜。

      (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病案室工作人員和申請者在場,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需加蓋病案室證明印章方視為有效。

      (五)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資料。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的.病歷。

      (六)病案只限于本院臨床、教學、科研人員借閱,且不得隨意帶出病案室。如必須借出時,需辦理借閱手續,并在2周內歸還,過期歸還者按違規處罰。

      (七)為科研或教學大批量借閱病案時,須事先與病案室約定時間,由病案室按時供給,每次借閱不得超過三十份,并保留在病案室指定的柜內,一個月后歸檔。

      (八)病案室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完畢后,能夠按照省物價部門規定向申請者收取工本費,并出據發票。

    病歷管理制度11

      一、基本要求

      (一)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范。

      (二)醫師應當嚴格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書寫病歷,應當使用藍黑或碳素墨水鋼筆書寫。計算機打印的病歷應當符合病歷保存的要求。

      (三)病歷書寫應當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縮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癥狀、體征、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

      (四)病歷書寫應規范使用醫學術語,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述準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

      (五)手寫的病歷文書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保留原記錄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時間,修改人簽字。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打印的醫療文書出現錯字時,所在頁必須重新打印。上級醫務人員應在規定時限內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資料。

      (六)病歷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格式書寫,并由相應醫務人員簽字。實習醫務人員、進修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醫院注冊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并簽名。

      (七)病歷書寫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日期和時間,采用24小時制記錄。

      (八)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知情同意書,并及時記錄。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系人簽署同意書。

      二、門(急)診病歷書寫的基本要求

      (一)要簡明扼要。患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籍貫或工作單位或住所由患者或患者家屬在掛號室填寫。主訴、現病史、既往史、各種陽性體征和必要的陰性體征、診斷或印象診斷及治療、處理意見等均需記錄于病歷上,由醫師書寫簽字。

      (二)間隔時間過久或與前次不同病種的復診患者。一般都應與初診患者同樣寫上檢查所見和診斷,并應當寫明“初診”字樣。

      (三)每次診察,均應當填寫日期,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四)門(急)診病歷記錄應當由接診醫師在患者就診時及時完成。

      (五)急診留觀記錄是急診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觀察期間的記錄,重點記錄觀察期間病情變化和診療措施,記錄簡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搶救危重患者時,應當書寫搶救記錄。門(急)診搶救記錄書寫內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歷搶救記錄書寫內容及要求執行。

      (六)請求他科會診,應當將請求會診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見在病歷上填寫清楚。

      (七)被邀請的會診醫師應當在請求會診的病歷上填寫檢查所見、診斷和處理意見并簽字。

      (八)門(急)診患者需要住院檢查和治療時,由醫師簽寫住院證,并在病歷上寫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印象診斷。

      (九)門(急)診醫師對轉診患者應當負責填寫轉診病歷摘要。

      三、住院病歷書寫的基本要求

      (一)住院醫師要為每一位新入院患者書寫一份完整病歷,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籍貫、工作單位或住所、入院時間、記錄日期、主訴、現病史、既往史、家族史、個人生活史、女性患者月經史、婚育史、家族史、體格檢查、化驗檢查、特殊檢查、小結、初步診斷、治療處理意見等,由經治醫師書寫簽字。

      (二)書寫時力求詳盡、整齊、準確,要求入院后24小時內完成,急診應當即刻檢查填寫。

      (三)住院醫師書寫病歷,主治醫師應當審查修正并簽字。

      (四)若病房設有實習醫師,亦可由實習醫師書寫,但需由帶教住院醫師審查簽字認可,并做必要的.補充修改,住院醫師則須書寫首次病程記錄。

      (五)再次入院者應當寫再次入院病歷。

      (六)患者入院后,必須于24小時內進行擬診分析,提出診療措施,并記于病程記錄內。

      (七)病程記錄包括病情變化、檢查所見、鑒別診斷、上級醫師對病情的分析及診療意見、治療過程和效果。凡施行特殊處理時要記明施行方法和時間;病程記錄由經治醫師負責記錄,上級醫師應當及時進行檢查,提出同意或修改意見并簽字。

      (八)科內或全院性會診及疑難病例的討論,應當做詳細記錄。請其他科室醫師會診者,由會診醫師填寫記錄并簽字。

      (九)手術患者的術前準備、術前討論、手術記錄、麻醉記錄、術后總結,均應當詳細地填入病程記錄內或另附手術記錄單。

      (十)凡移交患者均需由交班醫師寫出交班小結于病程記錄內。階段小結由經治醫師負責填入病程記錄內。

      (十一)凡決定轉診、轉科或轉院的患者,經治醫師必須書寫較為詳細的轉診、轉科、或轉院記錄,主治醫師審查簽字。轉院記錄最后由科主任審查簽字。

      (十二)各種檢查回報單應當按順序粘貼,各種病情介紹單或診斷證明書亦應附于病歷上。

      (十三)出院總結和死亡記錄應當在當日完成。出院總結內容包括病歷摘要及各項檢查要點、住院期間的病情轉變及治療過程、效果、出院時情況、出院后處理方針和隨診計劃(有條件的醫院應當建立隨診制度),由經治醫師書寫,主治醫師審查簽字。

      (十四)死亡記錄除病歷摘要、治療經過外,應當記錄搶救措施、死亡時間、死亡原因,由經治醫師書寫,主治醫師審查簽字。凡在本院做病理解剖的患者應當有詳細的病理解剖記錄及病理診斷。死亡病歷討論也應當做詳細記錄。

    病歷管理制度12

      一、總則

      1、為加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2、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病歷歸檔以后形成病案。

      3、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對病歷的管理。

      4、按照病歷記錄形式不同;可區分為紙質病歷和電子病歷。電子病歷與紙質病歷具有同等效力。

      5、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病歷管理制度;設置病案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病歷和病案管理工作。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質量定期檢查、評估與反饋制度。醫療機構醫務部門負責病歷的質量管理。

      6、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保護患者隱私;禁止以非醫療、教學、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歷資料。

      二、病歷的建立

      1、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編號制度;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標識號碼。已建立電子病歷的醫療機構;應當將病歷標識號碼與患者身份證明編號相關聯;使用標識號碼和身份證明編號均能對病歷進行檢索。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應當標注頁碼或者電子頁碼。

      2、醫務人員應當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和中醫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要求書寫病歷。

      3、住院病歷應當按照以下順序排序:體溫單、醫囑單、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

      病案應當按照以下順序裝訂保存: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體溫單、醫囑單、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

      三、病歷的保管

      1、門急診病歷原則上由患者負責保管。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室或者已建立門急診電子病歷的;經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門急診病歷可以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2、門急診病歷由患者保管的;醫療機構應當將檢查檢驗結果及時交由患者保管。

      3、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收到檢查檢驗結果后24小時內;將檢查檢驗結果歸入或者錄入門急診病歷;并在每次診療活動結束后首個工作日內將門急診病歷歸檔。

      4、患者住院期間;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統一保管。因醫療活動或者工作需要;須將住院病歷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的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醫療機構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檢查檢驗結果和相關資料后24小時內歸入或者錄入住院病歷。患者出院后;住院病歷由病案管理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統一保存、管理。

      5、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病歷;嚴禁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四、病歷的借閱與復制

      1、除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以及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者醫療機構授權的負責病案管理、醫療管理的部門或者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

      2、其他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借閱病歷的;應當向患者就診醫療機構提出申請;經同意并辦理相應手續后方可查閱、借閱。查閱后應當立即歸還;借閱病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歸還。查閱的病歷資料不得帶離患者就診醫療機構。

      3、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制或者查閱病歷資料的申請;并依規定提供病歷復制或者查閱服務: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4、醫療機構應當指定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形式進行審核。

      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代理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和授權委托書;

      3、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人與法定繼承人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

      5、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制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

      6、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險以及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部門;因辦理案件、依法實施專業技術鑒定、醫療保險審核或仲裁、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經辦人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后;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歷:

      1、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出具的調取病歷的法定證明;

      2、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3、經辦人本人有效工作證明需與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一致。

      保險機構因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7、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和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申請人要求復制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復制;在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復制。

      8、醫療機構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指定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通知病案管理部門或專兼職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將需要復制的病歷資料送至指定地點;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制;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和醫療機構雙方確認無誤后;加蓋醫療機構證明印記。

      9、醫療機構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五、病歷的封存與啟封

      1、依法需要封存病歷時;應當在醫療機構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對病歷共同進行確認;簽封病歷復制件。醫療機構申請封存病歷時;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實施病歷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絕或者放棄實施病歷封存的;醫療機構可以在公證機構公證的情況下;對病歷進行確認;由公證機構簽封病歷復制件。

      2、醫療機構負責封存病歷復制件的保管。

      3、封存后病歷的原件可以繼續記錄和使用。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和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當醫師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封存。

      4、開啟封存病歷應當在簽封各方在場的情況下實施。

      六、病歷的保存

      1、醫療機構可以采用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縮微技術等對紙質病歷進行處理后保存。

      2、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3、醫療機構變更名稱時;所保管的病歷應當由變更后醫療機構繼續保管。醫療機構撤銷后;所保管的病歷可以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者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按照規定妥善保管。

    病歷管理制度13

      i.日常管理

      (i)負責全院病案的集中管理。

      (II)所有出院病歷應在出院后24小時內(死亡病歷后一周內)從病歷室收回。

      (3) 負責出院病人病歷的`整理、核對、登記、標引、編目、裝訂、保管,在病房交接病歷時,將住院號、姓名、出院日期、交接日期一一登記,并在各交接登記處由雙方簽字。

      (4)計算機團隊和病歷管理員應每月執行病歷移交程序,認真錄入和核對病歷,制作表格并打印賬目。

      II.病歷的儲存和供應

      1.負責臨床、教學、科研和個人查閱病歷的供應和恢復。

      2. 負責處理院際病案摘錄和經醫務部批準的外轉接收。

      3. 配合統計人員整理分析相關統計數據。

      4. 檢查病案書寫質量,促進病案書寫質量的持續改進。

      5. 做好病案庫房的安全保衛工作,做好病案資料的保密工作。

    病歷管理制度14

      (一)凡出院(死亡)72小時后的病案都應回收到病案室,復印病歷有關資料必須在病歷歸檔后到病案室辦理。特殊情況由醫務科及時辦理。

      (二)患者的住院病歷應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病區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病歷已回病案室的結果檢查單,要到病案室補貼。

      (三)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病人轉科時,病歷不得交病人或家屬轉送;病人轉院時,病歷不得借出。

      (四)病區醫務人員應當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資料。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病人或家屬不得擅自查閱病歷,采用非法手段(如偷竊、搶奪)獲取的病歷資料視為無效。

      (五)因醫療、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的,必須是醫院醫護人員持簽名的借閱單,到病案室登記查閱,閱后立即歸還,不得隨意帶出病案室。如必須借出時,需辦理借閱手續,并在2周內歸還,過期歸還者按違規處罰。

      (六)嚴禁我院醫務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幫助患者復印或者復制病歷的有關資料,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其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負。

      (七)病歷封存的處理程序:

      封存病歷原件者-醫患雙方在場-雙方簽字封存(病案室留復印件)。

    病歷管理制度15

      (一)凡出院(死亡)72小時后的病案都應回收到病案室,復印病歷有關資料必須在病歷歸檔后到病案室辦理。

      (二)只允許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保險機構、公安和司法機關,持有效證件復印病歷的有關資料。

      (三)要求復印者需出具有效證件,到病案室按章辦理復印有關資料事宜。

      (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病案室工作人員和申請者在場,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需加蓋病案室證明印章方視為有效。

      (五)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資料。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的病歷,外單位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時,需經醫務科批準后方可在病案室查閱。

      (六)病案只限于本院臨床、教學、科研人員借閱,且不得隨意帶出病案室。如必須借出時,需辦理借閱手續,并在2周內歸還,過期歸還者按違規處罰。

      (七)為科研或教學大批量借閱病案時,須事先與病案室約定時間,由病案室按時提供,每次借閱不得超過三十份,并保留在病案室指定的柜內,一個月后歸檔。

      (八)病案室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完畢后,可以按照省物價部門規定向申請者收取工本費,并出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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