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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時間:2024-09-06 08:41:34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合集15篇

      現如今,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合集15篇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1

      一、目的:印章與證照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為進一步規范公司所有印章、證照的安全使用及管理,維護印章與證照的嚴肅性,加強印章制發、使用、廢止及證照管理,提高各相關使用環節的工作效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與經營活動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所有的印章和證照

      三、管理部門:綜合管理部

      四、職責范圍:

      (一)綜合管理部負責建立健全公司印章、證照管理制度,負責本制度的制定與修改。

      (二)負責本制度的實施與監督。

      五、內容:

      (一)印章、證照分類:公司印章包括行政專用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業務專用章、部門章等。證照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副本、IC卡)、銀行開戶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等。

      (二)印章的刻制與注銷:凡因工作需要并符合規定配置或更換印章的'部門,由申請部門填寫《刻制印章申請表》向綜合管理部提出申請,綜合管理部經理確認同意并批準后方可刻制或更換。印章刻制或新證照辦理或更換由綜合管理部統一負責,刻制標準或證照辦理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三)申請新辦的印章或證照須在綜合管理部進行登記,并做好印模采樣或證照掃描、復印工作,由綜合管理部進行存檔后,原件由使用部門簽收方可進行辦理。印章刻好后由綜合管理部辦理印章登記手續,填寫《印章管理登記表》,備案并留好印章樣圖。

      (四)印章、證照的管理:

      1、公司的所有印章、證照,均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登記、留樣與存檔,印章應注明啟用時間、廢止時間、廢止原因等,證照應注明年檢年審時間,均應明確相關保管人、經辦人。

      2、由于印章磨損而需要更換印章或證照年檢到期,統一由綜合管理部登記、留樣或辦理年檢年審手續。綜合管理部應對公司各類印章和證照保管明細進行匯總并定期更新,明細表包括印章證照名稱、主管部門、專管人、辦理日期、年檢年審日期等。

      3、所有印章或證照均由專人管理,不得轉借他人,如有遺失、損壞和作廢,必須及時向綜合管理部報告。

      4、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公司公章、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IC卡)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管理及使用。

      5、銀行開戶許可證、銀行支付U盤、法人印章、支票購買憑證由財務室出納員負責管理及使用。

      6、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室會計負責管理及使用。

      7、綜合管理部專人保管《印章規范使用表》,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私章統一收歸公司財務專管。

      8、印章或證照丟失、損毀、被盜,要及時向綜合管理部書面報告,并與綜合管理部商量補救措施。

      9、各部門不得擅自刻制印章或辦理證照,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均由相關責任人承擔,并一并追究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的管理責任。

      10、印章因不慎遺失或損壞,可以按下述程序補刻:公司印章遺失應于發現當日登報掛失并報綜合管理部備案,然后憑掛失公告及工商部門開具的證明到公安局指定點刻制;若各部門使用的印章遺失或要求更換新的應向綜合管理部出具書面申請。

      (五)印章、證照的.使用:所有涉及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的手續均要填寫《用印申請表》。按《用印申請表》內容填寫完整,且由申請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否則將不予審批。

      (六)介紹信管理:

      1、介紹信種類:存根介紹(法人授權書、法人證明書等)、信箋介紹、證明信。

      2、介紹信一般由綜合管理部負責歸檔保存。

      3、開具介紹信要按照印章使用程序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一般事宜由部門經理簽字后綜合管理部審核;重要事宜需由各級主管簽署意見后,由綜合管理部報總經理審批;使用存根介紹必須經總經理審批,如使用已由法人代表簽字的空白授權書,須報總經理或法人代表本人同意。

      4、因情況變化,介紹信領用人沒有使用介紹信,應及時退還。

      5、如若發現介紹信丟失,領用人應及時向綜合管理部反映,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公司不允許開具蓋有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開具的,由申請人寫明原因(用途),并在審批表上注明為何需蓋空白資料,必須經總經理書面批準,公司綜合管理部做特別登記、追蹤管理。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歸來,向公司原開具處匯報登記其介紹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須交回。

      六、本制度自總經理批準之日起執行。

      七、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2

      印章是公司權利的信物,為了正確使用和發揮印章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各印章由總經理簽發,公章、合同章由行政部經理保管,支票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由出納保管,發票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由會計保管,公司印章由行政部統一刻制后,交各部門自行保管使用。停止使用的印章必須交行政部,不得自行保存和銷毀。

      2、公司印章一般不準攜帶外出使用。特殊情況需外出者須經總經理批準,并履行登記手續,由印章掌管人等兩人以上共同外出監督使用。凡因公司印章帶出使用而發生任何后果,必須追究其責任。

      3、凡需用章的合同、協議書、文件、報告、財務報表等必須由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簽字后方準使用公章,如需用公司業務章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審批簽字。

      4、不準在空白紙上蓋印章,不蓋空白介紹信,不幫忙寫介紹信。凡使用公章必須造冊登記或留底稿,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決定。需說明事由、姓名、時間存根和便函內容要一致。

      5、開出的.介紹信、便函,必須符合國家政策,法令的規定,不準弄虛作假,不能假借公司的名義為私人開具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介紹信或便函。

      6、公司印章的使用,凡發出文件,由總經理批準,可使用公司印章。范圍如下:

      (1)呈報上級機關(股東會、董事會及工商、稅務等主管部門)的請示、報告。

      (2)對公司下屬部門的指示、通知、批示、批復、獎懲、任命、通告、制度條例的頒發等。

      (3)有關重要計劃、報表、預決算等等。

      (4)對上級與其他單位的公函、便函必須由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經管理部審查方可用印章。

      8、公司員工一切應以公司利益為重,自覺遵守用章制度,保守公司機密,不得泄露用章內容。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3

      一、總則

      公司印章是企業合法存在的標志,是企業權力的象征。為了保證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嚴肅性,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總裁/董事長審批。(見附件:表1《印章刻制申請表》)

      (二)法人個人名章、行政章、財務章、合同章,由行政管理中心開具公司介紹信統一到指定的機關辦理雕刻手續,印章的形體、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經北京市局備案。

      (三)公司各部門的專用章(人事章、生產章等),由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自行決定其形體、規格。

      (四)未經公司董事長、總裁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門的印章。

      三、公司印章的啟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記,并統一在行政管理中心留樣保存,以便備查。(見附件:表2《印章保管登記表》)

      (二)新印章啟用前應由行政管理中心下發啟用通知,并注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范圍。

      四、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圍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章、專項業務章(合同章、財務章、人事章、生產章)、董事長(法人)專用個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須按規定范圍使用,不得超出范圍使用。

      (一)公司行政章的使用范圍主要為:

      1 、公司對外簽發的文件。

      2 、公司與相關單位聯合簽發的文件。

      3 、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

      4 、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5 、公司章程、協議。

      6 、員工調動。

      7 、員工的任免聘用。

      8 、協議(合同)資金擔保承諾書。

      (二)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范圍主要為:

      1 、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協議。

      2 、各類經濟合同等。

      (三)公司董事長(法人)個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蓋私章的合同、財務及報表、人事任免等各類文件。

      (四)財務專用章,主要用于貨幣結算等相關業務。

      (五)公司各職能部門專用章僅限于公司內部工作聯系使用,不得對外。

      五、公司印章的管理職責

      (一)公司董事長、總裁 負責行政章的使用審批工作。

      (二)行政管理中心總監 負責授權范圍內的印章使用審批工作。

      (三)各部門負責人 負責各職能部門專用章的'審批工作。

      (四)印章管理員

      1、負責印章的保管。

      2、負責設立印章使用登記臺帳。

      3、負責印章使用的審核工作。

      4、負責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序。

      六、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

      1、公司行政章、合同專用章由行政管理中心專人負責管理。

      2、專項業務章(財務章、人事章等)由各中心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3、法人個人名章,由公司指定財務管理中心專人負責管理。

      4、各部門須將印章管理員名單報行政管理中心備案。

      5、印章管理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如因事離開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并填寫印章移交登記表。(見附件:表3《印章移交登記表》)

      6、為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等銀行預留印章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督使用,做到一人無法簽發支票、匯票,一人無法提出現金。

      (二)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審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

      用范圍,經審批后方可用章。(見附件:表4《印章使用申請表》)

      2、印章的使用由各管理員設立使用登記臺帳,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見附件:表5《印章使用登記表》)

      3、公司法人個人名章或部門總監私章由法人或總監本人簽字或被授權人簽字后方可使用。

      4、財務專用章、支票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由財務部門按崗位職責權限使用。

      5、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需填寫攜帶印章外出申請表后,由分管領導及總裁/董事長簽批后方可帶出,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見附件:表6《攜帶印章外出申請表》)

      6、以公司名義簽定的合同、協議、訂購單等,由專業人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蓋章。(對加蓋印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齊年蓋月,字跡端正,圖形清晰。)

      7、私人取物、取款、掛失、辦理好各種證明,需用單位介紹信時,由行政管理中心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后辦理并執行登記制度。

      8、任何印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印章。用章材料必須已經填寫完畢,字跡須清晰、正確。

      9、對已調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明的,必須持有效證件材料,經行政管理中心總監審批后,方可蓋章。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印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2、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印章不可私自托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員如因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并與新印章管理員辦理接交印章手續,以免貽誤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蓋章與印章保管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5、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其清晰、端正。

      6、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管理員應及時向行政管理中心總監報告,并備案,配合查處。

      七、公司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4

      保管與監用

      1、公司章與法人印章有總經理負責保管,對其使用負責。

      2、財務及部門章總經理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有保管人負責監用。

      3、各印章保管人不得將印章交他人代保管,并對各印章的所有負責。

      4、印章必須在公司辦公室內使用,未經總經理同意不得擅自拿出辦公室外使用。

      印章的'使用

      1、印章啟用時,保管和監用人必須做好記錄,注明申請蓋印人或單位、使用內容、使用時間;

      2、保管和監用人應對申請人提供的所需蓋印之文書的內容、格式進行嚴格審查,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匯報;

      其他

      印章之保管人、監用人對印章的使用負有法律責任,任何人不得私自動用印章,對未經批準擅自用印者,公司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并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5

      第一條 公司總經理授權由綜管部全面負責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

      第二條 公司印章的使用一律由部門負責人同意,上報總經理簽字許可后管理印章人方可蓋章,如違反此項規定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責任人員負責

      第三條 印章保管人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申請表》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第四條 用印后該《印章使用申請表》作為用印憑據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公司所有需要蓋印章的文件,均應存檔備查。

      第五條 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使用單》,載明事項,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兩人以上共同攜帶使用。

      第六條 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總經理報告。

      第七條 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6

      一、印章保管

      公司行政公章由公司辦公室設專人保管,財務章及合同專用公章由財務部設專人保管。

      二、印章使用

      1、公司部門或員工需要使用公司印章時,必須填寫'印章使用審批表'(以下簡稱公章使用審批表),經所屬部門主管審核,報有關領導審批后方可使用。

      2、對外行文使用公司行政公章時,重要行文由總經理簽發,總經理不在崗時由副總經理簽發。一般業務和事務性行文由副總經理簽發。

      3、凡涉及公司的重大經濟行為,如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重要經濟合同、提供擔保、提供抵應將'公司印章使用審批表'送法律事務部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一般業務和事務性行為的協議、介紹信、證明等報副總經理審批。

      4、所有需要加蓋公司行政公章的介紹信、證明以及對外發出的任何公文,應統一編號登記,以備存查。

      5、原則上不開具加蓋公司行政公章的空白介紹信、證明、合同、附有公司抬頭的公文紙等。如因公務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需要開具時,必須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開出。使用人在使用后必須向辦公室說明開出書件的'用途,向辦公室交回未使用的書件。

      6、非特殊情況,嚴禁將公司行政公章帶出公司。如確需帶出公司,須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能帶出,并辦理相關的借用手續。

      7、在公司一級出現丟失、損毀或被盜時,辦公室或部門印章保管人要立即向公司報告,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盡量減少由此產生的各種可能損失。公司將按管理權限落實管理責任。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7

      第一條 財務印章包括企業財務專用章、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會計人員人名印章。

      第二條 印章應專人保管與使用,并確保企業財務專用印章與法定代表人名章由不同的人保管與使用。

      第三條 印章保管與使用人不得擅自將自己保管與使用的.印章交他人保管與使用,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與使用的印章。

      第四條 各類印章應嚴格按規定的業務范圍和批準程序使用,不得亂用、錯用;印章保管與使用人應負監印責任,在監印中應嚴格審查,注意內容,防止漏洞。

      第五條 財務印鑒變更應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財務印鑒變更書,舊印鑒應即時銷毀。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8

      一、目的

      為防范經營風險,維護公司的利益,規范公司各類印章及證照的管理,確保公司此工作有效運轉,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機構總部、屬下各子公司。

      三、證照印章類型

      1、印章類型

      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部門印章、及各類專門印章。

      2、證照種類

      企業資格證件:如營業執照(正副本)、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包括國地稅正、副本)、資質證照、社保證書、用工證書、車輛使用證等;

      企業榮譽證書、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等

      企業人員資格證書:如項目經理資格證書、職稱證書、特殊工種上崗證書等。

      四、保管

      1、保管人必須建立《印章證照明細清單》,詳細登記公司證照名稱、數量、批準時間、批準部門、證書經營范圍、有效時間、年檢時間等;

      2、各類印章證照未經領導批準,不允許任何人隨意翻動、復印、外借,更不允許擅自涂改、出租、變造、轉讓、出賣或以企業證件進行擔保,違反上述規定者,將追究證件使用人的責任;

      3、不同的印章和證件由不同的.部門保管,具體如下:

      五、證照印章使用

      1、印章使用

      (1)加蓋印章程序

      申請加蓋公章、合同專用章,由印章使用人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表》,注明使用事由、使用部門、使用人、分數、使用日期等內容,報總裁審批。

      子公司申請加蓋公章、合同專用章由印章使用人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表》,注明使用事由、使用部門、使用人、分數、使用日期等內容,報子公司總經理審批。

      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使用程序按財務相關制度執行。

      各部門印章的使用由部門負責人審批。

      印章使用人憑審批后的《印章使用登記表》至印章保管人處蓋章。蓋章時,保險柜需人力資源行政部人員與計劃財務部人員共同開啟。

      (2)印章借出規定

      公司印章原則上不得借出,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借出的,應按以下流程執行。如遇工作需要攜帶印章外出是,應由印章借出人填寫《印章證照借出登記表》,報總裁審批,各子公司借出印章,報子公司總經理審批。

      印章借用人憑審批后的《印章證照借出登記表》至印章保管人處辦理領用,如借出的是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時,必須有一名同行人員陪同印章借出人共同辦理相關業務,在業務過程中,印章借出人、同行人與印章不能分離,兩人共同負有保證公司印章安全及正確使用的責任,同行人員還具有見證所加蓋印章資料與印章借出人申請內容是否一致(或相關)的責任。

      印章借出期間,印章借出人只能將印章用于經過批準的用途,并于事物處理完畢后立即將印章交還印章保管人處,印章歸還時間不得而知超出借出當日公司下班時間。

      印章歸還時,借印人須至印章保管人處辦理歸還手續,雙方簽字確認。

      2、證照(正、副本)原件借出流程及規定

      如因工作需要攜帶證照外出,應由使用人填寫《印章證照借出登記表》,報總裁審批。

      證照借出人憑《印章證照借出登記表》至證照保管人處辦理借出手續。

      證照(正、副本)原件借出期間,使用人只能將證照(正、副本)原件用于經過審批的用途,并于事務辦理完畢后立即將證照交換證照保管人處,證照歸還時間不得超出借出當日公司下班時間(證照年審、變更等相關情況除外)。

      證照歸還時,借出人須至證照保管人處辦理歸還手續,雙方簽字確認。

      六、本規定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9

      一、為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其各物業項目管理處。

      三、印章的刻制和啟用

      (一)印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到集團公司綜合辦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印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并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印章啟用應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并下發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范圍。

      四、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公司公章、合同專用公章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門指定兩人分別保管,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柜保管。

      2、印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3、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寫《印鑒借用審批表》,征得其部門主管同意,并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批準,方可帶離公司。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4、印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加鎖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匯報,配合查處。

      (四)印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況,相關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六)印章停用時須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及時將停用印章送集團公司綜合辦封存或銷毀,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五、印章使用

      (一)使用范圍:

      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公章;

      2、凡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加蓋部門章;

      3、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

      4、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公司業務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用印都須先經部門主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填寫《印章管理表》后方可用印,同時需將用印文件的'復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門備案。

      2、印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合同等,印章管理人有權拒印。

      3、嚴禁在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確需用印時,須經公司領導簽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結束后,必須及時向公司簽字用印的領導匯報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況,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作廢,已使用的合同協議類文件須報印章管理部門備案。

      六、銀行印鑒章管理

      (一)印鑒章保管要求

      1、二枚印鑒章必須分開保管,不可一人同時保管使用,一般情況,財務負責人和會計各保管一枚印鑒章。

      2、上班時間,印鑒章必須放在帶鎖的抽屜中,休息或離開位置時必須上鎖;下班時印鑒章必須放入柜,不得隨意擺放。

      (二)印鑒章帶離財務部門,必須進行登記注明用途,財務負責人審核,同時報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印鑒章帶離必須是公司內部2個人員,同時一定是財務部門和綜合辦各出一人。

      (三)印鑒章加蓋在非銀行票據的紙質文件,必須報財務負責人審核,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并進行登記。

      印鑒章加蓋在非銀行票據的紙質單據(如收據、優惠券等)上,必須有本公司相關文件的規定,財務負責人批準后予以蓋章。

      (四)刻制印鑒章,須經財務負責人書面申請,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核,報集團公司審批后,予以刻制。

      七、違紀處理

      1、違反以上規定者,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印章保管員應將《印章借用審批表》、《印章管理表》保存好,每年年底底交相關行政部門匯總存檔。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保證公司規范運營,防范風險,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中所指印章是在公司發行或管理的文件、憑證文書等與公司權利義務有關的文件上,因需以公司名稱或有關部門名義證明其權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第三條公司印章的制定、改刻與廢止的方案由人力資源行政部經理提出。

      第二章印章的種類

      第四條本管理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印章、職章、部門章、職銜簽字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專項業務印章。

      (1)印章: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或指定業務專用的公司印章。如:公司行政章,合同專用章等。

      (2)職章:刻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職銜的印章。

      (3)部門章:刻有公司部門名稱的印章。如財務專用章、監理部用章等。

      (4)職銜簽字章:刻有經理及總經理職銜及簽名的印章。

      第三章印章的使用范圍

      第五條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圍

      (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法人章。

      發送正式公文、電函、傳真件等;

      (2)凡屬公司內部行文、通知、使用公司內部印章。人事任免、勞動合同、上崗證、先進集體和個人榮譽證書等;

      (3)凡屬部門業務范圍內加蓋部門印章。

      (4)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公司招投標、工程監理項目接管等所簽訂的業務合同、協議、承諾書等;

      (5)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6)需要代表本單位加蓋行政公章的其他批件、文本、憑證、材料等;

      第四章印章的刻制、啟用

      第六條印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董事長批準,由人力資源行政部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印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并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印章啟用應報董事長批準,并下發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和使用范圍。

      第五章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八條印章的.使用程序

      (1)所有用章都須先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經歸口職能部門主管審核,根據相應的審批權限,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蓋章,重要文件需將用印文件的復印件提交人力資源行政部備案。

      (2)公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合同等,保管人必須有權拒印。

      (3)嚴禁填蓋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因工作特殊確需開具時,須經公司總經理或董事長同意方可開具;待工作結束后,必須及時向公司匯報開具手續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

      (4)公司各部門要安排專人負責公章使用的申請簽蓋工作,各部門公章使用指定人要上報人力資源行政部備案,監理項目填蓋公章一律由品質技術部負責申請使用。

      第九條嚴禁員工私自將公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公章帶出使用,需提交申請報告,由部門主管同意,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批準,并報人力資源行政部經理確認后方可帶出。公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第十條違反以上規定者,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公司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每年年終公章管理人負責將公章使用情況登記表送人力資源行政部存檔。

      第六章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第十二條公司各類印章實行專人保管

      (1)公司的印章、專用公章由人力資源行政部專人保管,各部門公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柜保管,并將保管公章人員名單報人力資源行政部備案。

      (2)公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3)公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或請假時,須由人力資源行政部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第十三條公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第十四條公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匯報,配合查處。

      第十五條公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況,公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公章使用損壞;

      (3)公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第十七條公章停用時須經董事長批準,及時將停用公章送人力資源行政部封存或銷毀,建立公章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未按本制度要求使用印信、保管印信,造成丟失、盜用、仿制等。依情節輕重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第十九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行政部解釋、補充,由公司總經理頒布生效。

      附表:表1:《公章使用登記表》表2:《公章使用申請》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11

      一、公司印章由經理指定專人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門專人分開保管。

      上述印章未經公司經理批準,不得隨意交與他人保管使用,部門(管理處)印章由部門負責人(管理處主任)保管或指定專人保管。

      二、使用公司印章依據下列情況進行審批:涉及人員調動(任免),以公司名義簽置的`合同、協議,財務收支及對外發文、發函等方面用章,由公司經理批準;有關業務管理工作用章,由項目區域常務經理批準;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除財務部門用章外,由公司經理批準。使用部門(管理處)印章,有關業務管理工作用章,由部門負責人(管理處主任)批準;涉及到對外或代表公司名義,必須經公司經理或項目區域常務經理批準同意。

      三、未經領導批準,不得私自用章,不準攜帶公章外出,不準蓋出空白信箋;對不符合用章規定的,印章保管人員有權拒絕蓋章;對違反用章規定或弄虛作假,獲得用章造成重大影響、后果或經濟損失,要追究保管人、當事人的責任。

     四、刻制印章,須經公司經理批準。作廢的印章應及時封存。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12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和意義)為加強印章管理工作,規范用印程序,維護印章的憑信作用與權威性,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2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機關各部門及基層各單位的印章管理及相關工作。

      第3條 (術語和定義)

      (一)公司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公司領導印鑒。

      (二)部門印章包括: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公章、業務專用章、內設機構章、各項目組公章。

      (三)所屬單位印章包括:所屬單位公章。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4條 公司行政部是公司印章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制定公司的印章管理辦法,并對公司各部門及單位印章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公司印章、部門印章、所屬單位印章的刻制、啟用、廢止和銷毀工作。

      (三)負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公司領導印鑒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四)負責公司業務專用章中合同章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第5條 公司各部門及單位職責為:

      (一)負責制定本部門及單位的用章管理辦法。

      (二)負責本部門及單位公章、業務專用章、內設機構章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和控制程序

      第6條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甘肅中湘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等上級單位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對印章的制發,包括印章的標準、刻制、啟用做以下規定:

      (一)印章的標準

      1.公司公章直徑為4.2厘米,各部門級單位公司公章直徑為4.0厘米,業務專用章、內設機構章直徑不得大于4.0厘米。

      2.業務專用章可選擇橢圓形,最長直徑不得超過4.0厘米。

      (二)印章的刻制

      1.公司公章應在企業登記或變更登記核準后,由行政部經理審核、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后,由行政部派專人持相關文件資料到公安局辦理刻制手續。

      2.法定代表人印章,在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下發、企業登記或變更登記核準后,由行政部負責刻制。

      3.公司領導印鑒由領導本人授權行政部刻制。

      4.各部門及單位公章、業務專用章應當由本部門及單位填寫《蘭州衡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印章刻制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領導審批,行政部經理審批后,由行政部派專人辦理刻制手續。

      (三)印章的啟用

      1.公司公章啟用應以公司文件下發通知,同時將原公章廢止。

      2.各部門及單位公章、業務專用章、內設機構章的啟用,以行政部文件下發通知,同時將原公章廢止。

      第7條 據國家有關規定及甘肅中湘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等上級單位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對印章的保管事項規定如下:

      (一)印章的保管

      印章保管的責任部門(單位)及責任人

      (1)公司公章由行政部指定專人保管。

      (2)法定代表人印章由法定代表人保管或者授權行政部指定專人保管。

      (3)公司領導印鑒由公司領導本人保管或者授權行政部指定專人保管。

      (4)各部門及單位公章、業務專用章、內設機構章按業務范圍,由其所在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

      2.印章保管要求

      (1)印章存放在具有一定安全措施的保險柜內,不得隨意放置。對于不按規定保管印章并造成損失的,保管者負全部責任。

      (2)印章保管人員臨時請假、出差應由印章管理部門領導指定臨時保管人,不得出現無人管理的現象。

      (3)印章保管人員調動或臨時變更保管人,應填寫《蘭州衡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印章交接明細單》辦理印章交接手續,記錄存檔。

      第8條 印章的正確使用關系到企業正常的工作秩序,為充分顯示印章的憑信作用與權威性,結合公司實際用印情況,做出以下規定:

      (一)印章使用原則

      1.印章管理部門要按規定的職權范圍正確使用公章,不得超越本機構工作職權和業務范圍使用,確保印章的權威性與嚴肅性。

      2.專用印章專管、專用,不得混合使用,不得超出業務范圍或違反業務操作程序使用。

      3.遵守審批程序、管理程序,無手續或手續不全不得使用。嚴禁在空白的介紹信、保函、合同、公文用紙上用印。

      4.所有公章原則上不得攜帶出單位使用。確因工作需要攜帶出單位使用的`,必須填寫《蘭州衡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公章借用申請單》,注明所需辦理事項,報部門負責人審核、行政部經理審批、分管領導審批、總經理批準,由印章保管人員或指派專人攜帶出單位使用。

      5.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領導名章使用前必須經法定代表人或公司領導簽字確認。

      (二)印章的使用范圍

      1.公司印章

      (1)向國家機關、國有資產及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各省市、自治區黨政機關發出的重要公函、文件或資料。

      (2)對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需要以公司名義對有關企業或相關地方政府業務主管部門發出的公函、文件或資料。

      (3)以公司名義下發的各種文件。

      (4)以公司名義開具的介紹信。

      (5)頒發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及其他榮譽稱號的證書、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證書、崗位合格證書等。

      (6)需要利用公司企業法人主體資格辦理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資信證明、企業各種登記資料、授權委托事項、權利義務確認等相關文書。

      (7)其他需要加蓋公司印章的文本、批件、材料等。

      (8)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領導名章,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工作需要使用。

      2.部門及所屬單位印章

      (1)各部門及單位公章,按照部門管理職責范圍及業務范圍和工作需要使用,不對外行使權力。

      (2)業務專用章,按照業務管理專項職能,用于合同、財務、信訪、培訓、人事調配、勞動保險、招投標等專項事務的管理。

      (3)內設機構章,用于辦理內部事務、對外處理答復本職能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一般事務及專項事務,不對外行使權力。

      (三)印章的使用程序

      1.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

      除公司領導及其合法授權人按程序簽發的文稿及法定代表人已經簽字的文書,可由公章管理人員審核后直接用印外,應當履行下列審批程序: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13

      房地產開發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1、公司印章由辦公室指定專人管理。凡公司發出的文件、公函,憑公司領導簽發用印。

      2、便函用印,需先由部門負責人審查,經分管副總簽字后,方可加蓋公司印章。

      3、簽訂合同、協議、委托書等用印,須由部門負責人認真審核,經總經理同意并簽字后,方可用印。

      4、公司報送有關單位的報表、數據資料等,在符合規定手續的'情況下,經分管副總或授權部門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用印。

      5、公司職工需要開具介紹信、證明或其它私人事項用印,須經辦公室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用印。

      6、為嚴格管理,確保用印規范、安全,由辦公室設置“用印登記冊”進行記載,所有用印均須登記。同時,用印人必須在登記冊上簽字。

      7、公司業務人員出差或外出聯系業務需要攜帶合同章時,應持有公司總經理的授權委托書,到辦公室印章管理人員處辦理手續后,方可攜帶外出,攜帶合同章外出簽訂合同、協議的人員,使用權限一律不得超越授權委托書所規定的范圍,違者,將由攜印人承擔責任。

      8、印章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把好用印關,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一律不予用印。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14

      為了進一步規范鎮政府公章的管理與使用,既方便群眾辦事,順利開展工作,又體現鎮政府的'權威性與嚴肅性,確保印章正常使用與安全保管,特作如下規定:

      一、政府公章使用范圍

      1、以鎮政府名義發出的公文。

      2、對外聯系工作需鎮政府開具的工作介紹信。

      3、向縣委、縣政府及上級部門的工作報告、請示、報表、情況反映等。

      4、以鎮政府名義簽訂合同、協議,頒發獎狀、榮譽證書等。

      5、需開具證明的其它事項。

      二、印章管理

      1、實行登記制度。除常規報表外,按時間、用印部門、內容、經辦人、批準人等項目登記后方可用印。

      2、政府公章由黨政辦主任保管、使用,并對公章使用情況做好登記。

      3、公章管理實行登記與審批相結合制度。凡是以政府名義簽訂合同、協議,頒發獎狀、榮譽證書等重要事項用印必須請示鎮黨委書記、鎮長批準同意后方能用印;一般事項(如戶口遷移、有關證明、民政救濟、計生文書、報表;各種上行報告、各村、部門單位向上呈報的請示報告等)用印,經各線主管領導簽字批準后,由黨政辦主任審核同意,方可用印。

      4、嚴禁開具空白信件。

      5、印章管理人員要嚴格執行用印制度,對不符合用印規定的,有權拒絕用印。

      6、政府公章原則上不準帶離辦公室。如確因工作需要外借使用的,黨政班子成員在請示主要領導同意后,填寫《公章外借使用登記表》,經黨政辦主任審核方可帶走。公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公章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總 則

      一、印章詩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系到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發生,維護公司的利益,制定本辦法。此辦法適用于百利集團的印章管理。本辦法未盡事宜或界定不清的呈請集團總經理或集團董事長裁決。

      二、集團董事會授權由財務部全面負責公司總部的印章(各類印章共計20枚)管理工作,發放、回收印章,監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銷售管理部經理處存放公司總部公章、合同章、董事長簽名章各一枚,以供非正常上班時間備用,使用流程同第九條,所有單據由銷售管理部經理事后轉交集團財務部。

      第二章 印章的雕刻

      三、印章雕刻的申請、審核和批準:由需刻印部門負責人據工作需要提出雕刻印章的申請,經系統副總/總監或分公司總經理/分廠副總審核,集團總經理批準方可雕刻。

      四、印章雕刻:經過批準后的雕刻申請,統一由采購部辦理。

      第三章 印章的領取和保管

      五、公司各類印章由各級和各崗位專人依職權領取并保管。

      六、印章必須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七、公司建立印章管理表,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表上予以記錄。

      八、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九、公司各級人員每次需使用印章須按要求填寫印章使用單(見附件1),將其與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級上報,經公司有關人員審核。各類印章使用應具備的.條件及審核權限應為:

      (一)、集團總部:

      1.各類行政章僅限于與之相對應的性質文件方能蓋。(業務→業務,合同→合同)

      2.合同章(含

      ①廣州市百利文儀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專用章;

      ②上海百利文儀實業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

      ③廣州市白云韋卓辦公家具廠合同專用章;④廣州市百利文儀實業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經銷單合同經部門經理、分管系統總監/副總審核批準后蓋章;直銷單合同(含系統銷售單等直接與甲方簽署的)一律需評審(經法務專人評審條款,財務經理評審價格及付款方式,制造副總評審貨期,銷售總監綜合評審),最終經集團總經理批準后,將合同遞財務,由財務指定專人蓋章。市場部所有對外行為均需蓋章。

      銷售合同蓋章時,須有訂貨產品清單,且報價審核后的附件(單價、金額等)需體現審核過程,即要有審定人的簽名,否則不予以蓋章。

      3.公章含

      ①廣州市百利文儀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②上海百利文儀實業有限公司;

      ③廣州市白云韋卓辦公家具廠;

      ④廣州市百利文儀實業有限公司;

      ⑤百利文儀集團(中國)有限公司)的使用:適用于以公司名義發文情況下,經總經辦審核,集團總經理簽署,由財務指定專人蓋章(部分合同需加斧章情況下,公章使用權限等同合同章)。

      4.私章(含

      ①“甄玉嬋”兩枚;

      ②“梁納新”兩枚;

      ③“梁敏寧”兩枚)的使用:適用于簽發支票、文件等,須經過其本人或其授權人確認,方可蓋章。如合同中需使用私章,征得同意后也可辦理。

      5.董事長簽名章(、小各一枚):適用于需其簽名的文件以及對外財務會計報告、納稅申報表等;原則上須經其書面確認(使用《印章使用單》)后方可蓋章,特殊情況下可通過電話確認(應有記錄),事后補簽單。

      (二)、各下屬公司:

      1.各類行政章僅限于與之相對應的性質文件方能蓋(業務→業務,合同→合同,財務→財務)。

      2.合同章(含總部及各分公司名義合同章)的使用:銷售人員簽訂合同、訂購單,須有各部門總監的簽名方可蓋章;采購部使用合同章須經分管系統副總簽名,基建、設備須經董事長簽名后方可蓋章。

      3.公章(含總部及各分公司名義的公章)的使用:公司之間各類證明文件需有各部門總監簽名方可蓋章,投標書的加蓋章需各分公司總經理簽名后方可蓋章,采購部使用公章須經分管系統副總簽名,基建、設備須經董事長簽名后方可蓋章。

      4.人力資源用章、行政章的使用:由人力資源部經理簽名后蓋章。

      十、經有關人員審核,并最終由具有該印章使用決定權的人員批準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蓋章。通過審批后的銷售訂單遞至財務蓋章,無特殊情況一般規定五分鐘內給予落實。

      十一、印章保管人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十二、在逐級審核過程中被否決的,該文件予以退回。

      十三、集團總經理對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擁有絕對的'決定權。

      十四、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法律顧問審核簽字。

      十五、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 印章無須經上述程序。

      十六、用印后該印章使用單作為用印憑據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進行整理后交財務部歸檔。

      十七、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借用申請單》(見附件2),注明事項,經集團總經理批準后方可由區域經理級以上(含)人員攜帶使用。

      十八、公章的使用決定權歸集團總經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決定權由集團總經理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授權。

      第五章 印章的作廢和銷毀

      十九、印章的作廢包括不適用作廢、磨損作廢、遺失作廢等。

      二十、經確認作廢的印章由使用部門提出銷毀申請,填寫印章銷毀申請(見附件3)經系統副總/總監或分公司總經理/分廠副總審核,集團總經理批準后方能銷毀。

      第六章 責 任

      二十一、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總經辦報告。

      二十二、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二十三、違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二十三、本辦法解釋權歸集團總經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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