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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社規章制度

    時間:2024-07-13 07:49:01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合作社規章制度15篇(優)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合作社規章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合作社規章制度15篇(優)

    合作社規章制度1

      為了共同的利益,確保大家的身心健康和勞動所得,特規定如下:

      第一,在自愿來工作的前提下,從來到統一放假為一年,發滿工資,干幾天或幾個月走的發80%工資,并扣除中介費和保險費。按規定每天干十個小時,實際干九個小時,活忙時干十個小時。干滿一年的`工人,中介費和保險費由單位負責。

      第二,服從領導,努力工作,不喝酒不打架,不偷東西,團結工友,愛護工具。如有違犯者罰款二百元。違法者由公安部門處理。

      第三,如個人急用錢可預支(不超過工資60%),如家中有事需回家處理,不按規定時間回來的按第一條規定處理。

      第四,年終工作結束后,如數發給個人工資。

    合作社規章制度2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和全省脫貧攻堅大會精神,充分發揮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在帶動貧困農戶參與林業生產、推進生態建設、實現精準脫貧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農業廳、山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扶持發展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意見》(晉林改發〔20xx〕25號)、山西省林業廳《關于印發<山西省林業精準扶貧工作規范>的通知》(晉林造發〔20xx〕49號)、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完善和規范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運行機制的意見》(晉林改發〔20xx〕51號)等文件精神及省、市安排部署,結合我縣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及林業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縣范圍內成立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是指在扶貧期間合作社成員達20個以上,其中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占成員總數60%以上,主要承擔造林綠化任務的林業專業合作社。

      第四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數量、合作社成員人數原則上與造林任務量相匹配。

      第五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組建:

      (一)鼓勵優秀人才領辦。合作社領辦人必須具有牽頭能力、組織能力、管理能力、資金墊資能力和社會責任感。鼓勵具有一定出資、籌資能力,有綠化工程所需設備,能夠組織承擔造林綠化任務的民營企業法人、營造林綠化公司、林業大戶、技術人員、村干部等,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有關規定,發起、領辦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以資金、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帶動貧困農戶參與造林綠化。

      (二)支持貧困人口參與。積極支持本縣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加入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參與林業項目建設,獲取相應的勞動收益和盈余分配。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中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成員比例不低于60%,每個貧困勞力自由選擇,但只可以加入一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

      (三)合作社的規模。組建合作社時,入社成員的人數必須達20人以上,并以適度規模為宜。

      (四)合作社出資額。合作社可根據吸收的貧困人口情況,確定出資額度,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林業生產有關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五)組建程序。

      1、建立內部組織與章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發起人應參照國家林業局印發的《林業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林改發〔20xx〕190號),制定適合本社特點的章程,召開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通過本社章程,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根據生產經營活動和自身發展變化及時修改完善章程,經過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后嚴格執行。

      2、入社貧困成員審核。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領辦人須將所有入社成員登記造冊,詳細注明貧困人口與非貧困人口相關信息,匯總造表到縣扶貧部門進行入社貧困人口信息審核,取得縣扶貧部門出具的入社貧困人口審核許可。

      3、登記注冊。取得縣扶貧部門出具的入社貧困人口審核許可后,合作社領辦人持審核許可材料、工商登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申領營業執照。

      4、辦理造林綠化資質。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領取營業執照、按要求完善相關材料后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指導幫助其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申領《山西省造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扶貧專用)》證書。

      第六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培訓:

      (一)對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培訓由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培訓方式以室內培訓和實地現場示范培訓為主。

      (二)縣林業主管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室內集中培訓和一次實地現場示范培訓。培訓的主要對象為合作社領辦人、項目經理、技術人員及帶班人員。

      (三)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集中培訓后,各合作社必須對入社成員進行培訓,保證全員培訓上崗。

      (四)承擔縣級重點工程的合作社在開工前必須經過縣林業主管部門林業管理人員的實地現場示范培訓。

      (五)每一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必須積極參加造林綠化和經濟林提質增效等其他涉林方面的管理及技術培訓,主動邀請林業主管部門進行工程開工現場示范培訓。

      第七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工程承攬:

      (一)本縣年度造林綠化任務原則上由本縣注冊并取得造林綠化資質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承攬施工。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也可以承攬我縣干果經濟林提質增效等其他林業項目勞務性施工作業。

      (二)合作社承攬施工任務原則上服從屬地管理,一般以鄉(鎮)為單位在本鄉(鎮)范圍承攬。對縣級重點示范工程,縣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統籌、調配、優選使用全縣范圍合作社。

      (三)工程承攬全部采用議標形式,詳見《五臺縣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實施造林綠化工程議標辦法(試行)》(五政辦發[20xx]37號)。

      第八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施工管理:

      (一)貧困人員管理。

      1、合作社要加強對入社貧困人員的教育,積極引導入社貧困人員全員參加勞動。在承攬的工程施工中,必須保證參加造林綠化等勞動的貧困人員數量占入社成員數量的60%以上,保障貧困人員勞務收入。

      2、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允許合作社臨時吸收合作社所在村、工程所在村及其他村非入社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參加勞動,以覆蓋更多的貧困人口和保證工程進度。但臨時吸收的貧困人員須經縣扶貧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3、為保證貧困人員參加工程勞務,合作社須加強對貧困人員參加工程勞務的過程監督,建立“日臺賬、旬匯總、月總匯”報告制度。合作社對每天參加勞務的人員(包括貧困人口、非貧困人口)信息建立臺賬記錄,每10天進行一次匯總,每月將匯總情況報送建設單位一份。

      4、工程建設單位須加強對合作社參加工程勞務人員的動態管理,派出的跟班作業監管人員要及時掌握參加勞務的人員總數,記入“施工作業管理臺賬”。

      (二)工程質量管理。

      1、建立工程分級管理、分層責任落實制度。由縣林業主管部門、各鄉(鎮)、合作社三級管理,壓實責任。縣林業主管部門須派出包鄉(鎮)技術員對工程進行包片管理,負責技術指導、培訓、質量監督。各鄉(鎮)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并對每個村(工地)工程指派一名鄉(鎮)干部跟班作業管理,建立管理臺賬。合作社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有施工經理,必須有技術人員跟班施工作業,負責技術把關,并建立、記錄好施工進度、質量、人員等方面的管理臺賬。合作社領辦人要經常深入工地,協調解決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工程質量、進度等方面的問題。

      2、工程質量必須符合《作業設計》要求,整地、苗木、栽植、澆水、管護等作業程序必須把關到位,不得隨意變更造林樹種、苗木標準、整地規格,保證工程質量。

      3、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或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建設項目進行全程監督。

      (三)工程進度管理。

      1、造林專業合作社須嚴格按照《施工合同》要求落實工程進度,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同時保證工程進度。要做好施工前的人員、物資、苗木等準備,推進工程有序實施。

      2、對組織準備不到位、工程施工進度滯后的合作社,建設單位要下發“工程進度催工通知書”要求加快進度,對進度嚴重滯緩、屢不整改、完不成工期任務的按《合同》約定處理.

      (四)工程檔案管理。

      造林專業合作社和項目建設單位都必須加強工程檔案管理,并要求裝訂歸檔、專人保管。工程檔案包括任務文件、投資計劃文件、議標文件、項目合同、施工臺賬、驗收申請、驗收報告、項目施工計劃、監理材料、總結報告等。

      (五)施工安全管理。

      合作社必須加強對入社成員的安全教育,發放安全教育手冊,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樹立安全生產防范意識,確保安全生產無事故。在施工期間,合作社須給參加施工作業的成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安全險項。

      (六)工程檢查驗收。

      工程檢查驗收在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下,工程技術人員或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整個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全面驗收。

      第九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利益分配:

      (一)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通知》(財會〔20xx〕15號)進行會計核算,建立“成員賬戶”,準確記載成員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以及與造林合作社交易量(額)等內容,成員參加林業生產的天數和領取的勞動報酬一并計入成員賬戶;對合作社實施項目形成的資產和財政補助合作社建設形成的資產,必須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可分配盈余中,60%以上必須按成員勞動力交易量(額)返還成員。

      (二)承擔林業建設項目的合作社,無特殊情況應保證入社成員中的貧困勞力常年勞務天數占總工程量的80%以上,確保入社貧困勞力年勞務收入達4000元以上,并保證按照造林畝投資總額的45%支付貧困勞力勞務費用,臨時吸收的貧困人員參加勞務的收入標準與入社貧困人員一致。

      (三)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盈余返還成員部分以及勞務收入、補償費用均采取“福農卡”(或一卡通)直付到人,經入社社員簽字確認,由審計、財政、扶貧等部門全程監管,接受廣大群眾監督。

      第十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考核與退出:

      (一)考核與獎勵。

      1、對承擔造林綠化任務的合作社實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主要是完成任務的面積核實率、質量合格率、入社貧困成員參加勞動率、貧困成員參加勞務收入、組織管理、參加培訓、檔案管理等指標,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2、按考核分值對全縣參與造林綠化工程施工的合作社進行從高到低排隊,實行“星級”合作社評選,排名前10名的推選為“五星級”合作社,優先參加下年度造林工程施工。

      3、在年度考核中,參與考核的合作社以及考核人員如有弄虛作假,將嚴肅問責,并予以處理。

      (二)退出及動態管理。

      1、對入社成員實行動態管理。合作社貧困勞力全年未參加承擔的造林綠化工程的,可根據合作社章程使其退社,經合作社申請后,重新吸收相等數量的貧困勞力,成員退出與吸收要由合作社出具申請,縣林業主管部門與縣扶貧部門審核同意后,變更有關材料。

      2、建立淘汰機制。承擔造林綠化項目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在年度考核中,排名后五位的,記入不良誠信名單。對連續兩次工程建設考核在后五位的合作社,建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注消其《山西省造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扶貧專用)》證書。

      第十一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從事所有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二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縣監委、審計、財政、林業、扶貧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規章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財務行為,促進合作社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要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供會計信息,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三條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計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合作社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占、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

      第二章資產管理

      第六條合作社的資產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七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八條合作社在銀行開設現金結算賬戶,庫存現金的最高限額為20xx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備用的需要。

      第九條合作社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準確及時反映現金的收付、提存和結余情況。定期清點備用金和銀行對帳,做到賬款相符。

      第十條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成員有權參與合作社盈余及財產分配,并以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因此對合作社成員與非成員的交易應分別設置明細賬簿。成員賬戶應主要包括三項內容:一是記錄成員出資情況,二是記錄成員與合作社交易情況,三是記錄成員的公積金變化情況。

      第十一條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礎建設設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有些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單位價值雖低于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為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使用年限。

      第十三條合作社建立固定資產登記、保管和使用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每年年底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四條合作社固定資產需要處置時,原值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會決定,1000元(含1000元)以上由社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五條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存貨入庫時,保管員清點驗收入庫,填寫入庫單;出庫時,由保管員填寫出庫單,主管負責人批準,領用人簽名蓋章,保管員根據批準后的出庫單出庫。

      第十六條合作社對存貨定期盤點核對,做到賬實相符,年末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1000元以內的,由理事會討論研究,并決定處理方式;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由理事會提交合作社社員代表會議討論,經批準后,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和殘料價值后的余額,計入其他支出。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必須于年底對社員大會上進行公布。

      第十七條合作社接受捐贈、扶助的資產列入資本公積金,并分攤到成員賬戶上。

      第十八條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三章財會人員

      第十九條合作社按照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原則,配置專職會計員、出納員和財產物資保管員,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

      第二十條合作社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采用借貸記賬法。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二十一條財務負責人具體領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負責制訂各項內部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對財務支出進行審核。對會計信息資料的真實、安全、完整負責。

      第二十二條會計員負責按規定設置賬簿,開設賬戶,實行總分類和明細核算。正確運用會計科目,真實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按期編制會計報表。做好參謀作用,并依法實行會計監督。收集、整理、裝訂和管理好會計檔案。

      第二十三條出納員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做到序時登記,日結日清,保證現金的安全與完整,收入現金應于當日存入開戶銀行,不得"白條"抵庫現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現金。

      第二十四條財產物資保管員負責合作社固定資產和存貨的日常管理及核算,根據會計憑證登記固定資產賬卡,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做到賬、卡、物相符;根據出、入庫單進行存貨管理、盤點、核對。

      第二十五條合作社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后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四章財務收支

      第二十六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依法取得營業收入時,必須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不準設立"小金庫"。

      第二十七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需要支付費用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必須具備六要素,即:原始憑證的名稱,日期,交易雙方單位名稱,經濟業務的內容,數量、單價、金額,經辦人員的簽名、蓋章。原始憑證若須帶附件的,必須具備。

      第二十八條合作社財務支出執行"一支筆審批"原則,實行分檔逐級審核,限額授權,由合作社理事長簽字審批。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性開支。金額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金額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含3000

      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理事長審批;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由社員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

      第三十條非生產經營性開支。合作社應本著勤儉節約和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非生產經營性開支,不得高于利潤的5%。凡金額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金額在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不含20xx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理事長審批;金額在20xx元以上的,由社員會議表決通過后,由理事長審批。

      第三十一條合作社財務支出按下列程序進行:

      1、經辦人出具合法的開支原始憑證,并注明事由、時間、經辦人和證明人姓名。

      2、出納員和會計員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理事長根據審批權限負責審批。超出審批權限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后,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

      4、對不規范原始憑證必須退回,按要求具備全部要素后,方可審批、支付。

      第五章民主理財

      第三十二條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財制度,保證社員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三條合作社年初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財務事項必須通過社員會議的形式,征得社員同意并記錄在案。

      第三十四條合作社社員對財務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權利:

      (一)有權對所公布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托監事會查閱審核有關財務賬目;

    合作社規章制度4

      近年來,莆田市以貫徹落實《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為契機,依法做好指導、扶持和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與發展的各項工作,支持農民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采取依法促動、政策拉動、服務推動、大戶帶動和部門聯動等措施,大力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

      1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現狀

      截至20xx年8月底,莆田市共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237家,其中種植業82家,占總數的34.60%;畜牧業15家,占總數的6.33%;漁業127家,占總數的53.59%;服務業12家,占總數的5.06%;其他1家,占總數的0.42%。業務范圍主要涉及蔬菜、茶葉、畜禽、農機、花卉、食用菌、水產等農產品的生產、加工、運輸、儲藏、銷售等行業。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圍繞當地主導產業、特色產業,統一為成員提供產前、產中、產后各相關環節的服務,提高了農民進入市場的競爭力,增加了成員收入,保護了成員利益。目前全市合作社有成員2.02萬人,其中農民成員1.9萬人,占全市農戶總數的2.85%,帶動農戶數3.45萬戶,為農民組織銷售農產品4.81億元,成員因參加專業合作社而年增收1 100元。

      2存在的問題

      2.1重視不夠,發展速度較慢

      部分地方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認識不夠,引導、扶持、激勵措施不多,影響發展速度。農民專業合作社培育和發展過程中還存在盲目性,仍處于自發狀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還在摸索階段,尚處于發展的初期。

      2.2發展不平衡,合作規模偏小

      經濟實力不強,服務功能較弱,大多數只停留在信息服務、技術咨詢及初級產品包裝、銷售層面上,產業鏈沒能真正形成,對農產品深加工、精加工不夠,提高農產品附加值的不多。合作社規模小,帶動輻射能力不強,沒有形成規模經濟優勢。

      2.3資金不足,發展受到制約

      注冊資金比較少,操作不規范,難以形成較強的經濟實力和帶動力。資金不足成為發展壯大的制約瓶頸,一方面合作社的發展得不到金融有力支持;另一方面信用社貸款利率過高,影響了合作社融資的積極性。

      2.4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夠完善

      健全的專業合作社管理制度,是推進其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但從目前情況看,專業合作社的管理制度不完善,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不重視章程的制定,章程的內容不規范、模棱兩可;即使按示范章程制定,但也沒有完全按照章程管理。

      3對策

      3.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業產業化發展、農民增收等方面已經顯示出積極的推動作用[1]。對此,建議政府把培育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農村工作重點,列入政府考核目標,把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三農”工作的重要內容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業務部門要經常抓,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良好局面,促進其健康發展。

      3.2依法設立,規范發展

      在尊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意愿的前提下,引導未經工商部門登記的專業合作組織依法進行登記;積極幫助其做好章程的制定、內部各項規章制度的完善、登記申請文件的準備等有關事項的輔導和指導工作,特別要引導和扶持農村專業大戶、經營能人、龍頭企業和其他組織載體牽頭創辦專業合作社;通過吸收成員入股、完善合作機制等,將一批合作程度較低的專業協會轉型改造成為專業合作社,做到發展一批,改造一批,提升一批,力爭在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較快的地方、在具有比較優勢的產業和產品上實現新的突破[2]。

      3.3完善政策,加大扶持

      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政策需落實到位,加大扶持力度[3]。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條款規定,一是加大財政資金扶持。政府應對合作社增強農業生產能力、興辦服務設施的項目給予支持,以增強合作社市場競爭能力和對社員服務的能力。二是加強信貸方面的支持。金融部門應對制度健全、經營業績良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予以一定的`信貸支持和利率優惠,幫助解決合作社資金不足的困境。三是實行政策優惠。對合作社在稅費征收、土地使用、用電、用水、運輸等方面實行傾斜政策。

      3.4完善制度,健全機制

      加強完善、規范合作社內部管理,要做到“六個一”:即有一個規范的章程,包括組織的宗旨和原則、名稱和住所、成員資格、加入和退出的條件、成員權利和義務、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等[4];有一個良好的運行機制,包括建立健全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織;有一套嚴謹的管理

      制度,包括組織活動制度、民主管理制度、信息服務制度、資金積累制度、民主監督制度等;有一個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法,包括建立健全價格機制、收益分配機制、積累發展機制和成員利益保障機制等;有一個抵抗風險機制,專業合作社在產、購、運、銷和加工經營中應提取一定比例的風險儲備基金,或開展參加農業保險等,用來彌補在生產、加工和經營中的虧損,以保護專業合作社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有一個健全的社會監督與內部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制,使合作社機制更加靈活,制度更加規范,服務能力不斷增強,帶動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作用更加突出。

    合作社規章制度5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種植專業合作。本社住所:,郵政編碼:。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范圍:種植、儲藏及銷售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X萬元人民幣。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額X萬元人民幣;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X名。其中,農民成員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自愿申請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準年度業務報告;

      (四)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五)審議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七)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九)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前十五曰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事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

      (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

      第十九條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二十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6名監事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1人。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五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六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七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八條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二十九條本社當年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本社決定解散后十五曰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布方式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認真核實并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四條本社清算完畢后,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行。

      設立人簽名(蓋章):

    合作社規章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股東合法權益,增加股東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由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本社的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本社名稱:xx村農業股份合作社

      第四條住所:xx市xx鎮xx村

      第三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五條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本社宗旨

      第六條經營范圍:機械化種植、規模養殖、農機具修理制造、小型農產品后續加工、發展旅游服務業。

      第四章本社的設立方式

      第七條本社的設立方式:新建

      第五章合作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合作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合作股東大會并享有表決權;

      2、查閱合作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了解本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理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

      4、依照規定獲取股利及轉讓出資;

      5、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認購本本社新增股本;

      7、本社終止后,依法分得本社的剩余財產;

      8、同等條件下,優先進本社就業。

      第九條合作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1、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繳的全部出資額承擔本社債務;

      3、本社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本社章程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章本社的注冊資金、股份種類、各類股金的總額、每股金額

      第十條注冊資金:100萬元

      第十一條股份的種類:現金

      第十二條各類股金的總額:200萬元

      第十三條每股的金額:2萬元

      第七章合作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十四條合作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第十五條合作股東承諾:各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本社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本社成立后,向合作股東簽發股權證書。

      第八章收益分配及虧損分擔辦法

      第十七條本社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定期向合作股東公布賬目。

      第十八條本社稅后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公積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按照本社章程規定的比例,提取職工積累基金;

      (五)向合作股東分配股利。

      第十九條本社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按期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第二十條本社遵守稅收法規,依法繳納稅款和其他費用。

      第二十一條本社當年沒有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職工積累基金。

      第二十二條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按照股份比例量化為每個股東所有的份額。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和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條公益金、職工積累基金用于本村的集體福利。

      第二十四條股金分紅中相當于儲蓄利息部分,企業按有關規定列入生產經營成本。

      第九章本社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五條合作股東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或者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二)審議批準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三)審議批準本社年度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

      (四)審議批準本社股份調整方案;

      (五)審議批準本社增減注冊資金方案;

      (六)審議批準本社合并、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決定修改本社章程;

      (八)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合作股東大會實行一股一票制。合作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合作股東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七條本社設理事會,成員為5人,由合作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對合作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本社的發展計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二)確定本社的經營方針和管理機構的設置

      (三)批準本社的規章制度;

      (四)聽取并審查經理的工作報告;

      (五)審查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對本社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分立、合并或者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和財務主管;

      (八)決定對本社經理、副經理和財務主管的獎懲;

      (九)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八條本社設經理1名,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本社章程和理事會授權負責本社的日常經營管理;

      (二)組織實施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三)擬定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草案;

      (四)提出本社經營方針和管理機構設置及規章制度草案;

      (五)提出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副經理及財務主管,任免本社其他管理人員;

      (七)決定對本社副經理(不含本社副經理和財務主管)以下的員工的錄用、辭退和獎懲;

      (八)列席理事會會議;

      (九)本社章程或者理事會授權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社設監事會,成員為3,由合作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半數以上成員由職工股東出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監督理事、經理的工作;

      (三)檢查本社經營和財務狀況;

      (四)必要時,建議召開臨時合作股東大會;

      (五)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的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條本社的理事、經理和財務主管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章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合作股東大會決議和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本社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第三十二條遇有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被依法撤銷;

      2、破產;

      3、不可抗力;

      4、合作股東大會決定終止。

      第三十三條本社終止時應按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并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清算工作所需費用;

      2、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所欠稅款;

      4、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第三十四條本社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合作股東的股份分配。

      第十二章本社章程修訂程序

      第三十五條本社根據需要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本社章程,修改后的本社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合作股東大會批準。

      第十三章合作股東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本社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社登記事項以本社登記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全體合作股東共同訂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一式3份,并報本社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合作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月日

    合作社規章制度7

      一、問題的提出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得到了飛速的發展,綜合國力得到穩步提升。與此同時各方面的問題也不斷的凸顯出來。城鄉差距不斷拉大,鄉村也來越凋敝,就是其中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為了縮小不斷拉大的城鄉差距,激發廣大農村地區的發展活力,國家對農村的投入和扶持近年來不斷加大,把農業的發展擺在越來越重要的位置。扶持農業專業合作社作為促進農業發展的一項舉措,越來越受到政府的重視。

      與此同時,學界對農業專業合作社的關注也越來越多。博弈論、交易成本理論、理論、產權理論等均被運用到農業專業合作社的分析中。可以說農業專業合作社問題已經成為一個熱點問題。

      二、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湖南省農業專業合作社發展現狀

      當前湖南省的合作社主要停留在糧食、蔬菜等初級農產品上。產業結構比較單一,深加工明顯不夠。從總體上看,模式比較單一,農產品深加工基本沒有涉及,農業專業合作社的規模也不大。參加農戶本身也不是特別積極,害怕風險。很多農業合作社只是空架子,并沒有得到很好的運轉。

      雖然湖南省的合作社的發展還不充分,但是地方政府對農業專業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卻很大。無論是政府投入的資金,還是給予的政策優惠都為農業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發展環境。可以說只要能有效的利用政府的優惠政策和資金支持,湖南省的農業專業合作社就能得到長足的發展。

      (二)湖南省農業專業合作社存在的問題

      1、治理結構有待完善

      從治理結構上來看,湖南省農業專業合作社總體上問題比較突出。很多農業專業合作社都沒有明確進行產權劃分。產權的不明晰,導致了責任主體的不明晰。這樣很多合作社的參與者由于沒有認識到自己明晰的責任與義務,就使的再合作社的運轉中往往表現的十分消極。合作社社員往往是遇見有利益就蜂擁而上,都想多撈點好處,當需要進行投入或是面臨風險時,社員們又畏首不前都不愿意付出與投入,這就使得合作社很難得到長遠利益和長足發展。

      內部剝奪現象,在湖南省農業專業合作社中也是一個較為普遍的問題。目前湖南省多數的合作社是“農戶+合作社+公司”和“農戶+協會+公司”的模式,兩種模式都是各有長處,但是由于農民和公司在投入上不同,導致某些權力掌握在少數人手里,經常有可能出現公司剝奪農民利益的傾向。從我們調查中,我們發現公司往往處于強勢的地位,而農戶由于自身的組織性差,單個力量有十分薄弱,往往處于被剝削狀態。農民獲利較少,嚴重影響這他們參加合作社的積極性,從長遠來看,十分不利于合作社的發展,這也與我國大力扶持三農的政策意愿相違背。

      一些合作社沒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很多合作社就算有完整的規章制度也大都流于形式,沒有得到有力的施行。規章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一個組織的運作機制,是組織目標得以順利實現的強有力保證。如果沒有一套完善的規章制度組織結構就容易混亂,組織的運行過程就會十分紊亂,這樣組織目標就很難達成。合作社作為一種組織形式需要一整天完善的規章制度,這樣才能保證合作社總體目標的實現,從而為合作社各個利益主體謀求更大的福利。

      合作社信息透明度不夠,財務制度審計缺乏嚴肅性也是湖南省農業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制約因素。在我們的調查中,雖然很多合作社都設立了理事會、監事會等監督和管理機構,但是很多都是流于形式,很難發揮他們應有的作用。往往一般社員對社務都是知之不多,財務審計也不是在公開透明的環境下進行的。很多參加合作社的農戶懷疑合作社中存在著多拿多占得現象,對本社的財務支出基本不了解。

      2、社員自身素質存在問題

      隨經濟發展今人口不集中,農村交通、信息溝通等都較之前有所改善,但還是不免存在合作社社員整體文化素質偏低,擺脫不了小農意識,不習慣長遠打算僅著眼于眼前利益。并且農戶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概念不夠了解,這種低認知程度也使得成為制約農戶合作的最重要因素之一。經調研,合作組織中目前成員現狀可以概括為幾點:成員年齡偏大,成員文化水平偏低,成員科學技術知識少,高質素帶頭人少,成員合作意識差。合作社成員的素質水平對于一個合作社的現今狀況以及未來發展趨向是很大程度上起決定性作用的,所以這樣的合作社成員素質水平是阻礙合作社平穩快速發展的,需要盡快解決,不能使之成為一塊詬病。

      三、農村專業合作社的治理機制建議

      (一)注重內在,規范章程,調動農民積極性

      經調查,有些農民專業合作社只注重形式,有些章程甚至形同虛設,并沒有把農民的積極性真正調動起來。對此,我們要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制度的建設,完善管理制度,明晰具體職責,合理分配權、責、利,使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立不再流于形式,真正調動農民的積極性。

      (二)創新產權制度,確保經濟組織健康發展

      產權制度是經濟制度的核心,只有建立明晰且富有效率的產權制度,才能確保經濟組織健康持續地發展。

      (三)建立利益目標整合機制,實現利益最大化

      傳統合作組織具有雙重利益目標:既要對外追求組織盈利又要對內開展服務。這一目標限制了合作組織的盈利水平,資金缺乏成為合作組織快速發展的主要障礙。

      (四)公平合理設立內部職位,保證明主,提高效率

      就目前情況來看,農民專業合作社個別出現合作社的大權被壟斷導致決策和制度一邊倒或高層職位形同虛設導致決策效率低下等問題,對此,我們應將社內結構改革,剔除不必要的組織和機構,將權利分散,保證內部管理秩序和社員權利。并設立監督機制,使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不會出現敗壞現象。

    合作社規章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為穩定農民土地承包權,搞活經營權,提高土地產出率,促進農民增收,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合作社宗旨:積極探索農村集體承包土地流轉機制,促進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土地使用價值和經濟效益,充分發揮集體經濟組織及社員兩個積極性,保護農民長遠利益,增加農民經濟收入。

      第三條名稱:xx市xx鎮橋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

      第四條地址:xx市xx鎮橋村。

      第五條性質:股份合作。

      第六條經營范圍及方式:從事農業生產,實行規模經營。

      第七條本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自我約束民主管理的機制。

      第二章股份設置和管理

      第八條本社社員以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入股經營,實行"民辦、民營、民受益"的管理方式,年終以股權分配紅利。

      第九條本社對入股土地所有權和認定以該土地所屬的集體經濟組織為依據。

      第十條享有土地承包權入股的農戶以1998年xx市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時認定的農戶為依據,以農戶簽字土地確認,現有記載的承包面積數為準。股份份額以該戶農戶流轉給合作社的土地面積多少來確定。合作期限將不超過集體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一條本社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社員共206戶,總入股土地1010.12畝。入股農戶以戶為單位,每畝承包土地折算股份一股,折合總股份1010.12股。其中一組27戶,入股土地166.19畝;二組16戶,入股土地84.64畝;三組32戶,入股土地136.11畝;四組20戶,入股土地121.88畝;五組17戶,入股土地108.56畝;七組22戶,入股土地62.4畝;八組33戶,入股土地146.07畝;二十五組16戶,入股土地66.95畝;二十六組23戶,入股土地117.32畝。(每戶持股數量詳見附件一:橋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各組股東名單)

      第十二條土地股權在承包期限內可以繼承,但不得轉讓、抵押,入股協議期內不得退股。

      第十三條土地入股完畢,本社對持股者簽發股權證書,采取記名形式,作為股份持有者的股權證明和分紅依據。

      第三章社員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社員應遵紀守法,遵守村規民約,有良好的文明道德形象。

      第十五條本社社員享有的權力: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社生產、經營、管理、財務等有知情權、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出席股東代表大會并按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4)依照章程規定獲取股利;

      (5)合作社終止后,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份額;

      (6)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社員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按規定入社社員必須自愿流轉土地給合作社,以其入股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分擔經營風險;

      (3)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董事會的各項規定,維護本社形象,積極為本社的發展盡職,不做任何有損本社利益的活動;

      (4)參加合作社組織的各項社會公益活動;

      (5)社員不得隨便抽回入股土地;入股協議到期后,退股土地必須服從統一規劃與調整;

      (6)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組織和機構

      第十七條本社實行社員代表大會制度,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關。本屆社員代表共設30名,社員代表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由擁有土地承包權入股的農戶直接選舉產生,村委會定工干部為當然社員代表,社員代表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例會,遇特殊情況或半數股東代表提議,可以召開社員代表臨時會議,合作社的經營方針、重大經營決策、年度計劃及其執行情況、財務預決算和年終分配方案,都需經社員代表大會審議,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第十八條董事會是合作社的經營決策機構,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董事會成員由社員代表大會從社員代表中選舉產生,董事會由5人組成,設董事長一名,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村委會定工干部為董事會的當然董事,董事長由村書記兼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的職權

      (1)執行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審議和實施合作社發展計劃和年度經營計劃,審定合作社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財務報告。

      (2)健全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堅持實行社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3)審議董事長關于經營情況和經濟效益的報告。

      (4)任免和確定管理人員的勞動工資、生活福利等實施原則。

      (5)制定合作社利潤分配方案,決定收益紅利分配方案。

      (6)決定合作社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提出合作社章程的修改。

      (7)股東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本社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9人組成,監事長一名。監事會由社員代表大會從社員代表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村干部不得擔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人員和董事會成員不得相互兼任。其主要職責是:列席參加董事會,檢查監督合作社的經營和財務活動,檢查監督集體資產不受損失,檢查監督董事會的經營活動,保護社員合法的權益。

      第二十一條董事長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財務制度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條堅持股權平等,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積累共有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按照現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制度,建立規范的合作社會計制度,實行財務公開。貫徹勤務儉辦社,民主理財的方針,開支要有預算,嚴格審批制度,正確處理積累和分配的關系,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杜絕鋪張浪費。

      第二十四條合作社的收益來源于土的出租收入,支出主要有本社在組織管理中應承擔的水電費、排澇費、機房、配電箱、線路等維護費和溝渠、旱洞、閘門等整修維護費用。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本社的總收入減去總支出的余額,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給入社社員。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股份合作社執行省市農村承包土地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并履行各項義務。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與國家法規相抵觸是,按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董事會。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自第一屆第一次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合作社規章制度9

      辦社宗旨及原則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社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機耕、機播、水稻育插秧機械化、植保、機收農業全程機械化服務,水稻小麥種植,種子、化肥、農藥等農業生產資料的購銷,農產品銷售、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服務。以服務社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農民專業合作社堅持以農民為主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和盈余主要按照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額比例返還的原則。

      合作社財會人員職責

      合作社分別設會計、出納。其職責是:

      (一)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二)核算經濟業務的發生、記錄和如實反映生產經營活動;

      (三)編制會計報表,正確反映合作社經營成果;

      (四)執行財經紀律和財務管理制度,清正廉潔,堅持原則;

      (五)認真履行職責,不斷提升工作水平。

      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一)現金管理實行賬款分管制度。會計員負責登記現金收支賬簿,保管員負責現金管理。

      (二)實行備用金制度。為了確保合作社正常開展工作,核定1000元以下的備用金,用作合作社日常零星開支。超過核定限額的現金一律存入銀行。

      (三)不得借支、挪用合作社現金,不準坐收坐支現金,不準白條頂庫。

      (四)銀行存款實行備查制度。每月與銀行核對一次,做到賬賬相符,賬款相符。不準簽發空頭支票,不準套用銀行信用。

      合作社財會人員職責

      合作社分別設會計、出納。其職責是:

      (一)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二)核算經濟業務的發生、記錄和如實反映生產經營活動;

      (三)編制會計報表,正確反映合作社經營成果;

      (四)執行財經紀律和財務管理制度,清正廉潔,堅持原則;

      (五)認真履行職責,不斷提升工作水平。

      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一)現金管理實行賬款分管制度。會計員負責登記現金收支賬簿,保管員負責現金管理。

      (二)實行備用金制度。為了確保合作社正常開展工作,核定1000元以下的備用金,用作合作社日常零星開支。超過核定限額的現金一律存入銀行。

      (三)不得借支、挪用合作社現金,不準坐收坐支現金,不準白條頂庫。

      (四)銀行存款實行備查制度。每月與銀行核對一次,做到賬賬相符,賬款相符。不準簽發空頭支票,不準套用銀行信用。

      (五)印鑒與支票實行分管制度,名負其責,相互制約。

      收入管理制度

      (一)合作社收入管理范圍

      1、社員會費、社員股金;

      2、利潤收入;

      3、接受的捐贈款物;

      4、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5、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等;

      6、其他收入。

      (二)收入管理規定

      1、合作社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各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2、合作社的所有收入一律納入賬內核算,不準設賬外賬;

      3、合作社的收入業務使用專門的收據,不準匿報收入等。

      支出管理制度

      1、堅持勤儉辦社的方針,做到量入為出。

      2、合作社日常開支由理事長審批,超過1000元的大額開支或對外投資,需經理事會研究決定。

      3、合作社的開支范圍

      ①日常辦公費;

      ②本社經營性支出;

      ③科研、咨詢、培訓、推介和宣傳教育等開支;

      ④聘用人員及管理人員的工資福利費用;

      ⑤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開支;

      ⑥本社稅后利潤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基金;

      ⑦合作社年經營盈余按社員與合作社交易額的比例返還。

      檔案管理制度

      1、明確專人負責合作社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檔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2、合作社檔案包括:

      ①合作社章程、內部各種制度文本、社員登記表和社員入股資金清冊等資料;

      ②合作社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重要活動記錄;

      ③合作社的社員大會、理事會會議記錄、工作紀要、工作決議;

      ④合作社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資料;

      ⑤合作社所簽訂的各種合同、協議;

      ⑥所歸檔的文件資料必須完整、真實,進行科學分類、編目、登記和裝訂成冊,做到專櫥存放,專人管理;

      ⑦檔案保管人員離任要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收人、監交人要簽字蓋章。

      民主管理制度

      1、合作社堅持民主理財的原則,成立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由社員推選,一般3至5人為宜。民主理財小組對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實施有效監督。監督重點為:財務計劃、承包合同及其它經濟合同的執行情況,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

      2、合作社要定期公布賬目,至少每季公布一次。

      3、合作社重大事項需經過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合作社規章制度10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資產變股權,農民當股東"、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經過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特訂立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名稱:xx市xx區xx鎮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二條住所:xx市xx區xx鎮

      郵政編碼:

      第二章經濟性質

      第三條經濟性質:股份合作制

      第三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四條股份經濟合作社設立的宗旨是: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改革現行的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從

      根本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經營范圍:資產管理、投資和綜合經營

      第四章合作社股本及其它資產

      第六條1、以改革基準日計算,本社實有總資產x萬元,其中:固定資產:x萬元,凈資產:x萬元。

      2、

      第五章股份的設置名稱、比例

      第七條本社設置的股份總數:股。

      其中:集體股股,占x%;個人股股,占x%。

      第八條股份經濟合作社成立后,向每位股東發放股權證書。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股東權利:

      1、有權推選股東代表并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通過股東代表對本社的事務提出意見及建議;

      3、依據所持有的股份獲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種福利待遇;

      4、認購本社新增股本;

      5、合作社終止后,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余資產的個人應得部分;

      6、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股東義務:

      1、依據規定與合作社簽訂有關協議,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2、依據所擁有的股份份額承擔本合作社的債務;

      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規章制度;

      4、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股東代表

      第十一條股東代表的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較強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議事能力;

      2、年滿18周歲的本集體經濟組織股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關心集體,熟悉情況,公道、正派、責任心強,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第十二條股東代表的產生:股東代表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股東聯戶推選產生。

      第十三條股東代表的權力: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參加股東代表大會并享有每人一票的表決權;

      3、有權監督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參與重大經濟問題決策;

      4、有權對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股東代表的`義務:

      1、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遵守合作社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項決議;

      3、關心和愛護合作社的財產,維護合作社權益和利益;

      4、積極參與合作社組織的各項活動;

      5、定期征求、真實反映股東的意見和建議;

      6、及時向股東傳達合作社的有關決議,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八章股東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股東代表大會是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合作社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

      3、選舉和更換監事;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增加、減少凈資產,以及合并、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第十六條股東代表大會做出決議時,采用一人一票方式。

      ①股東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2、3、4、5項做出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②股東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1、6、7、8、9項做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第十七條股東代表大會由本合作社董事會召集,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6個月召開一次。遇

      有以下情況時,應召集臨時會議:

      1、30%以上的股東代表要求時;

      2、董事會認為應當召開時。

      第十八條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書面決議,書面決議應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股東代表簽字。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董事會

      第十九條本合作社設董事會,成員3人或5人,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

      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本合作社董事會對全體股東負責,董事會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通過。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召開股東代表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3、批準本合作社的規章制度;

      4、審定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5、審議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本合作社增、減資產方案;

      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并、終止方案;

      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及支付辦法;

      9、股東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一條董事長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代表大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3、簽署本合作社股權證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處理有關協議、合同及其他須以法人身份處理的有關事宜;

      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員人選,交董事會討論、表決;

      5、審查本合作社的各項生產經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并提交董事會討論、確定;

      6、在緊急情況下,對本合作社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行使該權利須符合本合作社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代表大會報告;

      7、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了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狀況;

      8、股東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應對所議決的事項做出會議記錄和書面決議,并由參加會議的董事簽字。

      第十章監事會

      第二十五條本合作社設監事會,成員3人,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常設監督機構,執行監督職能,向股東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列席董事會會議;

      2、監督董事、經理的工作;

      3、檢查本合作社財務工作情況;

      4、對董事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5、要求董事糾正其損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為;

      6、監督董事會對股東代表大會所做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召開監事會會議;

      2、列席董事會會議;

      3、代表監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和合作社財務負責人、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本社的監事。

      第十一章財務管理、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法

      第二十九條本合作社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并接受區、鎮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本合作社遵守稅收法規,依法繳納稅款和其它費用。

      第三十一條本合作社在依法繳納稅(費)后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沖銷被沒收的財務損失,支付各項應交稅款的滯納金和罰款;

      2、彌補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虧損;

      3、向股東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二條集體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分配:

      1、用于集體福利支出、"以豐補欠"和獎勵對本合作社有突出貢獻的人員;

      2、用于擴大再生產、投資。

      第三十三條個人股紅利依法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并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繳。

      第三十四條本合作社年度虧損時,按國家規定用以后年度利潤彌補,不足部分經股東代表大會批準后可依

      次以公積金、集體共有股金、個人股金進行補償,同時按相同比例在集體股和個人股股本金中減除。

      第十二章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五條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被依法撤銷;

      2、破產;

      3、不可抗力;

      4、股東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第三十六條本合作社終止時依據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成立資產清算小組(清算小組成員由董事會討論決定),并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清算所拖欠的工資;

      2、所欠稅款;

      3、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費用。

      第三十七條本合作社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體股分得的資產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根據需要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股東代表大會批準后報原登記機關批準和備案,涉及變更事項的,同時應向本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合作社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年月日

    合作社規章制度11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儲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一、組建程序

      有明確的發起人,并有5人以上(含5人)農民自愿加入,有共同的專業經營項目和具體合作內容的,即可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

      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確定發起人和組織名稱填寫發起人登記表起草發起人倡議書選定組織辦公地點(經營場所)召開發起人會議擬定組織章程向縣(市、區)主管部門申報擬定組織規章制度召開成立大會選舉法定代表人及批準組織章程和管理制度向工商部門正式登記注冊。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業務部門,負責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起草、內部管理制度以及爭取合理的政策支持等,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和對外聯絡盡力提供服務與幫助。

      二、登記成立的基本條件

      1.提交發起人(法人)和加入登記表等基本原始材料;

      2.提交明確具體的合作內容協議書;

      3.提交經成立大會表決通過的組織章程及必要的內部管理制度等材料,有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

      4.提交必要的經營要素證明材料,包括股本金、辦公經營場所、必備的有關設備等證明材料;

      5.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三、規章制度擬定程序

      1.合作組織章程擬定程序:一是以國家農業部頒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為范本,發起人根據本地和本合作社自身特點進行修改,擬定合作組織章程草案,提交成立大會審定。

      二是召開合作組織成立大會,由全體組織成員共同審議合作組織章程草案,必須經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才能形成章程。修改章程要經成員大會作出修改章程的決議,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正式生效。

      2.合作社管理制度擬定程序:根據成立大會通過的《合作社章程》規定,由合作社理事會根據國家有關合作社管理制度范本,結合本社實際,擬訂合作社《生產技術規程》、《產品質量標準》、《市場營銷管理》、《財務管理》、《審計監督》等制度,提交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經參加會議四分之三以上成員表決通過后,形成正式制度并執行。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到會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所形成的決議才可生效。

      四、收益分配程序

      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收支相抵后如有盈余,按國家財經法規、組織章程和財務管理制度規定,可用于成員個人分配的利潤,按以下原則分配:

      1.按成員與組織發生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2.按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組織成員。

      3.按成員為組織提供的勞務量進行分配。

      4.按其他議定的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五、加入或退出程序

      合作社正式成立后,根據《合作社章程》規定,可接受符合條件的組織外成員加入本社,同時接受本社成員退出的申請。為了不影響合作社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加入或退出合作社組織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加入程序:加入人向合作社組織理事會提交書面申請理事會派員調查了解申請人情況調查人員向理事會提供調查報告理事會根據調查結果審定申請人資格理事會審定合格后提交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審議批準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理事會通知申請人辦理加入手續并發放成員證。

    合作社規章制度12

      一、切實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

      (一)穩步推進農村土地使用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

      按照農村土地使用產權制度改革“三位一體”的工作要求,健全完善區、鎮(街)、村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網絡體系,依法規范運作。各鎮街都要組建2—3個農村土地合作社,引導農民實行適度規模經營,發展特色和現代農業,穩步發展農民資金互助專業合作社。以農村土地合作社為載體,區政府發放農村土地使用產權證,實現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資本化、產權化,解決農民發展生產經營資金不足問題。

      (二)積極推進和規范農村土地流轉。

      采取加強宣傳培訓、制定優惠政策、優化結構調整、發展民營經濟等措施,積極推進農村土地流轉。進一步規范流轉程序,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登記、備案和合同管理制度,提高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簽訂率和鑒證率,促進土地流轉制度化和規范化。

      (三)繼續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

      采取多種形式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切實讓農民群眾了解掌握法律政策,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進一步完善制度,強化培訓,增強依法興農和依法護農觀念,努力提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人員的業務能力和調解仲裁水平。堅持原則,積極調解,公正裁決,妥善化解矛盾和糾紛。完善仲裁程序,形成簡便、實用、高效的仲裁工作方法。對土地案件積極引導農民采用調解仲裁加以解決,促進農村穩定。

      (四)繼續做好農村土地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和經營權證補換發工作。

      各鎮(街)對農村土地突出問題專項治理中沒有得到徹底糾正的疑難問題,要采取得力措施,確保限期得到有效解決。扎實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補換發工作,加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數據的核實、打印工作,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按時發放到戶,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

      二、切實抓好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落實強農惠農政策

      (一)認真落實各項強農惠農政策。

      各級給予農民的各種補貼補助政策,必須落實到農戶,不得截留、挪用,也不得抵頂各種稅費和欠款。認真做好年小麥種植面積的核實工作,按照要求逐戶核實小麥種植面積,確保小麥種植面積真實準確,在此基礎上,及時足額將糧食直補和綜合補貼通過“山東省涉農財政補貼一本通”兌現到農戶。區監察局、財政局、經管局聯合對糧食直補和綜合補貼兌現情況進行督查,確保惠農政策落到實處。

      (二)強化減負監督檢查。

      加強對村級“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嚴格進行審批。對各種補貼政策的落實情況、村級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情況、農村土地征占用補償費使用情況和農民負擔監督卡發放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分別與上半年、年終對全區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進行專項檢查考核。

      (三)抓好農村“三亂”專項治理。

      結合本區實際,確定專項治理任務,制定周密工作方案,狠抓落實,確保專項治理工作扎實開展。對于清查出的問題公開曝光,限期整改,對問題嚴重的,從嚴查處,并把治理、查處結果作為全區年終減負“一票否決”考核的重要依據,實現檢查、治理、處理、整改全程監督。

      (四)健全完善減負管理制度。

      健全和完善涉農收費文件“審核制”、涉農收費價格“公示制”、農村公費訂閱報刊“限額制”、農民負擔“監督卡制”、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責任追究制”五項制度。繼續嚴格實行減負“一票否決”制,對因加重農民負擔引發的惡性案件、嚴重群體性案(事)件或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案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實行減負“一票否決”和責任追究。

      三、切實抓好農村財務管理、規范農村財務行為

      (一)加強農村財會隊伍建設。

      在村級“兩委”換屆選舉中,要確保農村會計人員的穩定,不得隨意調換農村會計,確需調換的,要嚴格按照各級有關規定辦理。健全完善農村財會人員考核獎懲機制,搞好農村財會人員培訓,不斷提高政策水平、業務能力和工作積極性。

      (二)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

      全面實行并規范完善村級財務委托,會計核算及時規范,大力推進村級財務電算化,村集體資金按村在銀行開戶,專戶存儲,資金支取實行雙印鑒管理,嚴禁收入不入帳、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坐收坐支。定期盤點貨幣資金,做到帳實相符。全面落實并規范完善村級公章和財務專章監督管理,統一使用區監察局、經管局監制的村級公章和財務專章管理文本,嚴格執行管理規定,加大對村級公章和財務專章監管力度。要逐步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重點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處置的監督管理,健全完善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承包、出讓、租賃制度和公開協商、招投標等制度,防止和糾正擅自處置集體資產、資源、侵占集體利益的行為。

      (三)強化農村財務審計監督。

      鎮(街)搞好村級財務帳前審計、村級“兩委”換屆期間農村財務專項審計和群眾反映問題突出的村重點審計。區經管局繼續對村級財務實行“兩年輪審”,嚴肅查處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切實加強農村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

      (四)強化農村財務公開和民主管理。

      規范完善財務公開欄、公開程序、公開內容,建立財務公開檔案,同時利用多種形式進行公開。區經管局、區糾風辦全年不低于4次聯合抽查財務公開情況。鎮(街)經管站落實定期進行財務公開普查并通報的制度。加強村級民主理財組織建設,村民委員會換屆后,及時選舉民主理財人員,組成民主理財小組,按月開展民主理財工作。強化村級民主決策,切實履行民主決策程序,凡是與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事項必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形成書面記錄并妥善保存。

      四、切實抓好農民專業合作社指導,促進合作社規范健康發展

      (一)強化宣傳培訓,提高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積極性。

      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合作知識及成功典型、經驗做法,強化農民群眾的.新型合作理念和依法辦社意識,增強各級干部支持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責任感,加大對基層干部、業務輔導員、專業合作社的管理人員的培訓力度,培養一批熟悉合作理論、合作實踐的業務指導人員和經營管理能手,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

      (二)制定規劃,加快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步伐。

      根據當地優勢產業布局和特色產業發展狀況,科學制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與發展規劃。出臺《區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意見》等指導性文件。年爭取新發展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15家,大力發展農村土地合作社,爭取申報省級農民專業合作社1家,市級農民專業合作社3家,區級農民專業合作社10家以上。

      (三)加強指導服務,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

      研究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與發展的業務指導操作規范,建立業務指導員工作考核激勵機制。主動配合民政、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業務輔導,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協會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登記注冊。以制訂章程和建立成員帳戶為重點,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完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各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項目,積極爭取財政扶持。充分發揮區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會作用,進一步整合、提高現有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化服務水平。

      五、切實抓好涉農的查處、促進農村社會穩定

      切實加強對工作的領導,將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對各鎮(街)經管工作目標考核,嚴格實行涉農案件通報制度、責任追究制度、調研制度等。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及時運用行政執法、調解、仲裁等各種有效方式化解案件,并搞好回訪,努力使涉農案(事)件明顯下降。繼續加大對維護農民合法權益“110”的宣傳力度,充分發揮維權“110”法規政策咨詢、上訪查處、情況反饋的作用,把涉農法規政策送到千家萬戶。

    合作社規章制度13

      為了加強合作社財務管理,經理事會提議,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制定財務制度如下:

      第一條:本社用于服務的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會費

      (二)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政府資助

      (四)貸款

      (五)存款利息

      (六)其它正當收入

      第二條:本合作社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條:本合作社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條:本合作社接受的政府資助或社會捐贈均按收時的現值如帳,作為本組織的共有資產,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予以公布。

      第五條:本組織必須根據國家財務規定帳目,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條:開支審批權限,一千元以下有理事長審批,一千元以上有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一萬元以上須有成員大會討論通過。

      第七條:每半年向成員大會公布收支情況,接受成員監督。

      第八條:對模范成員的物質獎勵,其金額計入服務成本。

      第九條:本組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本組織實行獨立核算并作為產權單位,使成員享有監督權、受益權。

    合作社規章制度14

      為適應農業共營制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建設的需要,保護成員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本社章程對分配利益做如下規定:

      一、本著社員自愿入社、自愿退社的原則,每個年末向全體成員公布全年財務收支情況。

      二、社員要遵守本社的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社員共有財產;待社員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員要維護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約守信,不貪小利。

      五、本社現金、各種存款、賬目、支票和印鑒要按規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賬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現金、存款和賬目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六、本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定期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定期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合作社規章制度15

      為提高廣大社員的積極性和創新性,特設立了獎懲制度。

      1、獎勵對象:專業合作社社員職工及相關人員。

      2、獎勵條件: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制度,履行崗位工作職責,在推廣農機操作新模式,引進管理新方法,開拓業務新領域,帶動農機新用戶,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產工作中成績顯著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業績突出者給予重獎。

      (2)對本社作出特殊貢獻的非社員,經理事會提議,社員大會通過,參與專業合作社管理。

      3、處罰對象:

      專業合作社社員職工違反本社章程和制度規定,以權謀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損害專業合作社利益等行為。

      4、處罰方式:

      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理、政紀處分、除名退社,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農民專業合作社各項規章制度篇二: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管理制度(參考)

      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管理制度(參考)

      一、理事會職責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并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其它需要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審議、通過的事項。

      二、在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執行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策。

      三、制定本社的生產經營計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內部管理機構,聘用或解聘合作社經理和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并制定獎懲辦法和報酬標準。

      五、代表本社對外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

      六、組織成員參加培訓和開展各種互助協作活動。

      七、組織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

      八、接受監事會對本社生產、經營、分配、財務狀況等進行監督,并對監事會提出的監督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做出答復。

      九、討論本社成員的加入、退出、除名、繼承等事項。

      十、履行本社章程和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二、理事長崗位職責

      一、主持理事會的全面工作,組織召開理事會、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

      二、制定合作社的生產經營計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內部管理制度。

      三、主管合作社財務部工作,按照費用開支制度審批合作社的費用開支。

      四、代表合作社承擔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關于產業發展的科技推廣應用,全面負責合作社的生產、加工和營銷,并代表合作社簽訂營銷及收購協議、合同和契約。

      五、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成員的意愿和要求,充分發揮合作社在生產、加工、營銷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搞好各種優惠政策的落實,做好協調服務。

      三、監事會職責

      一、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和財務收支及盈余分配情況,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并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審計結果。

      三、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提交監事會工作報告和各項決議執行情況的審查報告。

      五、列席理事會會議,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建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四、執行監事崗位職責

      一、主持監事會的全面工作,組織召開監事會;

      二、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作監事會工作報告;

      三、監督理事會及管理工作人員的職責履行、制度執行情況;

      四、監督檢查合作社生產計劃、營銷計劃的完成情況,資金積累及盈余分配情況;

      五、監督檢查合作社資金運轉、費用開支和社務公開情況;

      六、代表監事會建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五、技術部工作職責

      技術部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實行部門經理負責制,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按年度生產計劃組織本社產品生產。

      二、負責組織推廣優良品種。

      三、負責組織種子(種苗、樹苗、仔豬、雞苗、鴨苗、魚苗魚種)及生產資料的供應,擬定并執行本社產品的生產或原材料采購成本定額標準。

      四、負責生產技術指導、培訓和技術咨詢,開發和建設本社產品

      生產基地。

      五、負責制定、實施本部門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責任制。

      六、未經理事會批準超過規定成本標準采購產品造成的損失,由技術服務部主任及其責任人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責任;對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財產物資損失和發生的安全事故等,負經濟和法律責任。

      六、營銷部工作職責

      營銷部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實行部門經理負責制,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按理事會制定的.年度生產計劃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及時掌握市場動態,謀劃營銷策略,實施營銷宣傳,拓展銷售渠道;

      二、制定本社產品收購價格和銷售價格,并報理事會批準;

      三、對內與合作社成員簽訂本社產品收購合同,對外與銷售商簽訂本社產品銷售合同;

      四、按合同約定搞好合同的履行兌現;

      五、負責對經濟合同糾紛的訴訟工作;

      六、負責本社產品的加工,創優本社產品品牌。

      七、制定本部門管理制度和本部門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七、財務部工作職責

      財務部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實行部門經理負責制,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搞好會計核算,按照《會計法》、《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政策建立賬目,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二、負責管理好貨幣資金,督促管理好財產物資、產成品,確保資產安全完整。

      三、負責制定、實施財務管理制度,包括會計員、出納員崗位責任制、資金管理及費用開支制度、社務公開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相關制度。

      四、管理好各種檔案資料,包括文書檔案和會計檔案等資料。

      五、負責制定、實施本部門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八、會計員崗位責任制

      一、負責保管合作社《財務專用章》,按規定使用印章;對不按規定使用合作社《財務專用章》而造成的損失,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負責按《會計法》、《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政策建立賬目,進行會計核算,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三、負責編制合作社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狀況說明書和盈余分配表,按月定期提供會計信息。

      四、負責財務檔案的整理、裝訂、分類立卷歸檔,并確保財務檔案的安全和完整。

      五、負責定期核查賬表及賬目明細,盤查合作社物資、貨幣資金等,確保賬證、賬表、賬賬、賬款和賬實“五相符”。

      六、負責擬定合作社成本控制標準,進行成本核算及合作社的其他財務工作。

      七、負責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準確記錄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和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八、嚴格執行財會制度,對不符合制度規定的開支有權拒絕入賬,有權反映財務上存在的問題。

      九、為本社民主理財小組對賬目的審計提供便利,并負責解答提出的問題。

      十、根據合作社財務公開的要求,做好本社財務公開,及時填寫公開內容。

      九、出納員崗位責任制

      一、認真執行《會計法》、《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制度,忠于職守,堅持原則。

      二、嚴格公私分明,嚴禁公款私存,不得貪污、侵占和挪用合作社資金。杜絕因私借款。白條抵庫、庫存現金發生短缺,由出納員自負。因公借款或臨時經手集體現金收付的人員,應在辦完公事后五天內結清賬目,前賬不清,后賬拒付。

      三、認真審核原始憑證,堅決抵制亂開支行為,對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和沒有事由、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的開支拒絕支付。對超越審批權限的開支票據,要退回去補辦手續。

      四、及時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做到賬款相符。日清月結,收付款憑證不跨月保管,賬款核對無誤后向會計員結賬并填報出現金存款結報單。

      五、堅持庫存現金限額制,及時把收到的資金和超庫存限額的現

      金存入銀行,保證資金的安全。

      六、積極主動催收各類應收款項,保證合作社資金及時回收。

      七、按財務制度規定范圍,使用好收款收據,使用完后,及時向會計員結報交還存根,入檔保管,做到領交手續齊全。

      八、做好營銷統計、合同管理等工作。

      十、現金管理及開支審批制度

      一、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不準坐支現金,不準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抵現。不準設“小金庫”。因公借款應填寫預領(借支)款項憑單,應在當月結清,因實際情況不能當月結清的,應報理事會同意后入賬核算。

      二、所有現金必須由出納員負責管理,其他人員經手的收入應立即交給出納員保管,非出納員不得管理現金。庫存現金限額為1000元,超過1000元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或信用社。

      三、嚴格控制資金出借。確因業務工作需要須暫借資金的,資金出借金額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理事長審批同意;出借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由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理事長簽字,且寫明理事會研究時間、出借原因、歸還時間等情況。借款人應在規定(借款歸還)時間內與出納結清款項,不得重復借支。

      四、會計要定期或不定期盤點出納庫存現金,與出納核對現金賬款,發現差錯,查明原因,及時糾正。

      五、銀行存款必須實行支票戶管理制度,設立基本賬戶,嚴禁多頭開戶;堅持賬、款及支票分開保管原則,支票由出納員保管,預留印鑒由出納、會計、理事長分別保管。

      六、合作社所有資金的開支由理事長一支筆簽字審批;出差補助、人員工資及各種費用開支,嚴格按規定執行。

      七、開支實行一支筆審批和集體討論相結合的制度,嚴禁多頭審批,500元以下小額開支由財務主管一支筆審批;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較大金額開支由合作社理事會討論同意后,再由財務主管簽字,預算外大額開支(20xx元以上)須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財務主管經手的開支須確定其他一名理事交叉審批。

      八、一切現金收付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和清楚的手續,要有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字,手續不完備的出納員有權拒付,拒絕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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