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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院規章制度

    時間:2024-07-05 07:17:02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衛生院規章制度匯總(15篇)

      在當下社會,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衛生院規章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衛生院規章制度匯總(15篇)

    衛生院規章制度1

      (一)急救與搶救工作制度

      1、24小時開診,隨時應診,節假日照常值班接診。

      2、凡急診、重癥病人需要住院治療者,須在住院前先預交押金,如被救病人一時籌資困難時,可允許其在8小時內補交各種費用。

      3、對搶救和急診病人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和同情心,及時、正確、敏捷地進行救治,24小時值班,隨時觀察和掌握病情變化,做好各項記錄和交接班工作。

      4、及時向家屬交待病人的病情變化及搶救情況,對一時診斷不清的危重病人,經搶救病情穩定后速轉上級醫院治療。

      5、平時要準備完善各類搶救藥品、器材等,由專人管理,放置固定位置,經常檢查,及時補充更新、修理和消毒,保證搶救需要。

      (二)會議、學習制度為加強院內職工學習,不斷提高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及時研究解決有關問題,每位職工要經常抓緊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學習。

      自學和集中學習相結合。

      要不斷加強工作技能和專業知識的學習,學習以自學為主,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并要結合實際,講授業務知識,相互交流,共同提高,不斷改進或提高自身工作技能和業務水平。

      根據上級要求或文件精神,隨時召開院內職工會議。

      (三)設備管理制度院內全部設備都需財務人員建立帳目,全體醫務人員均需要愛護院內設備,誰損壞誰賠償。

      院內設備不得隨意借給他人或外單位。

      院內職工在調動時要交清全部財產,方可辦理工資手續。

      設備使用人要做好對設備的管理和維護保養工作。

      (四)考勤制度

      1、為嚴格考勤,醫院應堅持24小時服務。

      2、有事必須向院領導請假,準假后交接好工作方可離開單位。

      3、有事請假3天以上報縣衛生局批準。

      4 、對違犯醫院考勤制度,曠工3天以上者,扣除當月崗位津貼和日平均工資。

      (五)藥房工作制度

      1、對待病人態度要熱情和藹,及時準確劃價、不得無故延誤病人,急診處方須隨到隨配。

      2、按照分工,負責藥品的預算、保管、采購、登記、統計及處方的調配工作。

      3、認真執行規章制度,嚴格管理毒、限劇藥、麻、貴重藥品。

      4、不能私自收費,更不能欠費或不交費取藥。

      5、藥房應經常保持清潔衛生,藥品擺放整齊。

      6、及時檢查藥品質量、效期,加強藥品管理。

      (六)獎懲制度

      1、全體職工必須遵守院內各項規章制度,按時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年終考核后,根據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獎懲。

      2、職工必須服從院領導的管理和分配的各項任務。

      3、職工必須完成考勤天數,曠勤1天扣除當天工資,累計3天以上扣三個月崗位津貼,5天以上扣除全年津貼,10天以上報縣衛生局處理。

      4、對沒有完成計劃免疫、婦幼保健的工作人員,按上級文件精神處罰,并視具體情況扣除一定的津貼。

      5、對因打架、賭博等行為觸犯法律者,拘留期間按曠工計算,并在當年不得晉升職稱,也不得調整工資。

      6、在值班期間,因脫崗造成損失者,由值班人員負責賠償,并扣除一季度的津貼。

      7、全年認真完成計劃免疫、婦幼保健的工作人員,按上級獎勵辦法執行,業務按額完成部分的2%獎勵,評選為優秀工作者可優先晉升職稱。

      (七)安全保衛制度

      1、嚴格安全防范,確保院內安全,節假日要有專人值班,值班要有記錄,按照誰值班誰負責的原則,責任到人,做好防火防盜等。

      2、除住院病人外,閑雜人員留宿院內,須經院長同意方可留宿。

      住院病員和陪護人員攜帶物品出院時(憑出院證),門衛要進行檢查。

      發現可疑問題,要及時妥善處理。

      3、夜間安全值班人員要按時巡查,不得擅自脫離崗位。

      因值班人員脫崗造成醫院財產損失者,由值班人員負責賠償。

      (八)出院入院制度

      1、病人入院須持本院醫生開具的入院通知單辦理入院手續,由值班護士安排入院事宜,并介紹入院須知、住院規則和病房有關制度。

      2、病人住院應登記聯系人姓名、住址、電話號碼,入院后,醫務人員要主動、熱情地接待。

      3、病人在住院期間,必須保持病房整潔、舒適、肅靜、安全,在病房內不準吸煙、酗酒等。

      4、病人出院須經任責醫生批準,并通知病人,出具出院后休息證明和交待出院后注意事項,按規定辦理出院手續。

      5、病房護理人員應憑結帳單簽發出院證,并清點收回病員住院期間所用醫院的物品。

      6、對因病情不宜出院,而病人或家屬要求自動出院者,醫生要加以說服勸阻,由病員和家屬出具手續,并在病歷中記錄清楚,告知病人家屬預后。

      應出院而不愿出院者,應通知有關部門接回或送回。

      (九)出診制度

      1、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醫院安排院內工作人員,開展送醫送藥上門服務。

      2、遇到出診病人,醫務人員不得推諉,要做好隨時出診的準備。

      3、出診前須帶齊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

      4、出診可按路程遠近收取適當的出診費用。

      5、不論白天還是夜間,須病人隨叫隨到,不得措故推諉。

      (十二)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1、堅持晝夜接診,24小時值班,值班人員不能出診,不得脫崗,也不得隨便找人頂替。

      2、醫院實行輪流值班,值班值班人員不但負責病人的接診工作,還要負責醫院的安全和室內清潔衛生,誰值班誰負責。

      3、值班人員如有急診病人需要搶救時,須向院領導及時匯報,及時搶救,如不向院領導匯報私自處理造成后果的,由值班人員負責。如遇有疑難問題時,應請上級醫師處理。

      4、值班醫師應提前半小時到崗,接受各級醫師交班,并應巡視病房,危重病員應于床前交接。

      5、醫師下班前,應將危重病員情況和處理事項記錄于交班簿,值班醫師亦應將值班期間的病情變化處理情況記于病程記錄,并同時重點扼要記入交班簿。

      交接班內容:危重病人、新病人、手術病人及手術后三天之內的`病人。

      十、護理工作制度

      1、病房由護士全面負責管理,其他醫生積極協助。

      2、保持病房清潔衛生、舒適安全,注意通風保暖,每天至少清掃兩次,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并要做到走路輕、關門輕、說話輕、操作輕。

      3、新入院病人每天測體溫、脈搏、呼吸四次,連續三天;體溫在37、5℃以上及危重病員每隔四小時測一次。

      一般病員每天旱晨及下午測體溫、脈搏、呼吸各一次,每天問大小便一次,七歲以下小兒酌情處置或按醫囑執行。

      4、護士全面負責保管病房的物品與設備,要建立帳目,定期清點,做到帳物相符,如有遺失,須及時查找原因,按規定處理。

      5、嚴格執行三查八對制度(三查:備藥中查、備藥前查、備藥后查;八對:對床號、姓名、藥名、劑量、濃度、時間、用法、有效期) 。

      6、護士隨時觀察病人情況,隨叫隨到,對病人要熱情。及時整理病案,完成護理記錄。

      7、定期向病員宣傳講解衛生知識,做好病人思想生活管理工作,并定期征求病人意見,改進病房工作和相關服務。

      8、病人出院后,及時整理病房,撤走床單、被褥,通風換氣,床鋪、床頭柜按常規消毒處理,如為傳染病人,即按傳染病消毒制度處理。

      十七、治療室工作制度

      1、負責住院、門診病人的注射和各種處置工作,復雜傷口須在外科醫生有指導下進行。

      2、進入治療室必須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要保持室內清潔,每做完一項處置,要隨時清理。

      每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員及治療病人外,不許在室內逗留。

      3、做好開診前的準備,消毒好各種器械,備齊各種用品。

      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時請領,上報損耗,嚴格交接手續。

      4、凡注射(處置)應按處置單醫囑進行。

      對過敏藥物必須按規定做好注射前的過敏試驗,注射后嚴格觀察,30分鐘后方可離開,如發生注射藥物間反應或意外情況,立即報告院長,并及時進行處置。

      5、嚴格執行查對制度,注射(處置)時要細心、準確,對病人要熱情體貼,防止差錯事故發生。

      6、各種藥品分類放置,標簽明顯,字跡清楚。

      劇毒藥品與重藥品應加鎖專人保管,嚴格交接班。

      7、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

      各類器械用具要定期消毒或更換,消毒一定要按操作規程進行,即清洗程序及消毒時間要符合要求,每周大消毒一次。

      8、消毒和無菌物品須注明消毒或滅菌日期,超過1周者須重新消毒或滅菌。

      9、治療室要儲備一定的搶救藥品,以及時搶救使用。

      十九、傳染病報告管理制度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在發現法定傳染病疑似病例或確診病例,應按法定傳染病報告時限,及時報告疫情,即甲類傳染病及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應立即報告,6小時內由預防保健科報防疫站;乙類傳染病和監測區域內的丙類傳染病12小時內上報疫情,不得漏報、瞞報、重報、錯報。

      2、一旦發現疑似或確診甲類傳染病人,應及時填寫“傳染病報告卡”進行上報;發現暴發疫情應立即上報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3、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均為疫情報告單位,其執行職務的人員和鄉村醫生、個體醫生均為責任疫情報告人。

      法定報告人對發現的確診或疑似病命名必須及時、準確、完整地上報。

      4、傳染病報告登記表、報告卡及相關記錄要準確完整,并按要求進行匯總、統計、上報、存檔備查,注意保密。

      疫情管理員,應及時核對,檢查漏報、遲報、錯報情況,并進行校訂。

      5、應建立傳染病登記制度,由專人負責傳染病管理工作。

      6、列入被消滅、消除或重點控制的傳染病(如脊髓灰質炎、新生生兒破傷風、麻疹等),除按上述要求進行疫情報告外,還應按衛生部的特殊要求進行報告和管理。

      二十三、財務管理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加強財務監督,嚴格財經紀律,財會人員要以身作則,奉公守法。

      2、建立健全財務崗位責任制,組織合理收入,嚴格控制開支。

      凡是該收的要抓緊收回,凡不符合財務開支標準和開支計劃的要拒付。

      臨時必須的開支應按審批手續辦理。

      3、根據工作計劃,正確編制年度和季度的財務計劃,辦理會計業務,按照規定上報會計月報、季報和年報表。

      加強經濟管理,做好經濟核算管理工作。

      4、會計人員要及時清理債務和債務,防止拖欠,避免呆賬。

      5、醫院對外所有開支均應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如發票、賬單、收據等)。

      原始憑證由經手人、驗收人和主管負責人簽字后,經財務會計審核制單后,出納付款結算。

      一切空白紙條,不能作為正式憑據。

      出差或因公借款,須經院領導批準,任務完成后及時辦理結賬報銷手續。

      6、財務人員應和其它有關科室密切配合,管好本院一切財產。

      7、原始憑證、賬本、工資清冊、財務決算等核算資料,以及會計人員交接等均按財政部門規定辦理。

      二十四、婦幼保健工作制度

      1、及時掌握本鄉婦女兒童健康情況,婦幼保健和計劃生育服務的基本資料,及時反應情況,向上級婦幼保健機構報告工作。

      2、認真做好孕產婦系統管理和兒童系統管理工作和婦女病的普查、普治工作。

      3、定期召開村級例會,安排部署工作。

      4、有計劃地培訓鄉村醫生或婦保醫生。

      5、要及時深入村級相關衛生組織檢查指導工作。

      6、積極宣傳婦幼保健有關方針政策、普及婦幼保健知識。

      二十五、病房管理制度

      1、病房由護士負責管理,值班護士必須到床前向新住院病人詳細、清楚地介紹入院須知。

      2、保持病房整潔、舒適、肅靜、安全、避免噪音,注意通風,每天至少清掃1次,不得有垃圾堆放,每周五大清掃一次,禁止吸煙、酗酒和隨地吐痰。

      3、醫務人員進入病房時,必須穿戴工作服、帽,著裝整潔。

      護理人員穿工作鞋,必要時戴口罩。

      4、病房陳設、室內物品、病員被服、用具等配給病員管理,出院時清點收回。

      病人要愛護病房的公共財產,損壞或丟失的高水平物品要照價賠償。

      要節約水電,按時熄燈。

      5、病房內不得接待非住院病員,不會客,并及時清理非陪人,在查房、治療時,病人不得離開病房。

      6、病人和家屬應遵守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聽從醫生的診療。

    衛生院規章制度2

      第一條為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河北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河北省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縣行政區域內領取定期撫恤金或定期定量補助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含傷殘民兵、民工)、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享受定期撫恤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及享受生活補助的參戰退伍人員。

      第三條建立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為依托,以政府醫療補助為重點、以醫療優惠減免為補充的醫療保障制度,保障優撫對象的基本醫療需求。

      第四條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一種優撫醫療待遇。

      第二章組織實施

      第五條縣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是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各部門發揮職能作用,密切協作、共同組織實施。

      第六條縣民政部門負責審核、認定優撫對象的身份,建立優撫對象醫療信息資料檔案;制發《正定縣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證》;組織優撫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協調醫療優惠減免比例;管理優撫醫療補助資金;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及時向財政部門提出預算方案,兌現醫療補助。

      第七條縣財政部門及時審核縣民政部門提出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預算方案,將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列入當年的財政預算,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優撫醫療保障資金專款專用。

      第八條縣衛生部門做好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優撫對象的醫療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合優撫對象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按政策對優撫對象參合繳費進行管理,提供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優撫對象的相關信息;加強對定點醫院的監督管理,規范工作程序,督導落實醫療優惠減免政策。

      第九條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部門做好參加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保優撫對象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按政策對優撫對象參保繳費進行管理,提供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優撫對象的相關信息;對全縣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門診費進行單獨管理。

      第十條優撫對象所在單位要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

      第十一條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要及時提供相關信息,配合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信息采集及調查核實。優撫對象對本人應承擔的.醫療費用要按期繳納。

      第三章醫療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二條縣民政部門按規定設立優撫對象醫療保障金支出專戶,保障金來源為上級撥付的專項資金、縣級財政預算資金、縣級福利基金、社會捐助資金和其他依法可用于優撫醫療保障的資金。

      第十三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戶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實現當年平衡,結余部分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優撫醫療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縣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四章參保辦理

      第十四條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按照屬地原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統籌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十五條有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隨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統籌,按規定繳費。無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以我縣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參加大額醫療費統籌。

      所在單位無力繳費和無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保,其單位繳費部分,由單位或本人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縣民政、財政、社會保險事業管理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后,由縣財政安排資金解決。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繳納確有困難的,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幫助解決。單位無力解決和無工作單位的,由本人或所在單位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縣民政、財政、社會保險事業管理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后,由縣財政安排資金解決。

      第十六條在職七至十級殘疾軍人按屬地原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統籌,按規定繳費。

      所在單位無力參保和下崗失業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本人或所在單位書面申請,由縣民政部門審核同意,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個人繳費部分繳納確有困難的,由縣民政部門幫助解決。

      第十七條城鎮戶籍的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參戰退伍人員按屬地原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參保費用由縣民政部門解決。

      第十八條農村戶籍的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參戰退伍人員按屬地原則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參合費用由縣民政部門解決。

      第五章門診補助

      第十九條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報銷范圍內的門診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資金支出,個人帳戶資金結余部分結轉下年使用。在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實際發生的超過本人年度個人帳戶金額的門診費用,由縣醫保中心審核確認,凡符合報銷范圍的費用據實報銷,所需資金由縣財政解決,相關工作由縣醫保中心實行單獨管理。

      第二十條在鄉七至十級(含下崗失業)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門診費用,以及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按國家規定享受生活補助的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伍軍人等門診費用,按不低于其年度殘疾撫恤金、定期撫恤金或生活補助費總額的10%標準給予補助,每年發給本人包干使用,所需費用由縣財政支付。

      第二十一條孤老、孤兒優撫對象在本縣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實際發生的超過本人年度定額的門診醫療費用,年終由縣民政部門審核確認,凡符合報銷范圍內的費用由政府進行全額補助。

      第六章住院補助

      第二十二條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后,剩余規定范圍內的住院費用通過政府補助予以全部解決,所需資金由縣財政解決。

      第二十三條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病種,醫藥費超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藥目錄部分,以及用藥品種、用藥劑量明顯超出合理范圍部分,政府不予補助。

      第二十四條建國前烈士遺屬、抗戰時期入伍的在鄉復員軍人、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其規定范圍內的可報銷住院醫療費用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農合補償、醫院減免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補助90%,年累計不超過15000元。

      第二十五條建國后烈士遺屬、1945年9月5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的在鄉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其規定范圍內的可報銷住院醫療費用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農合補償、醫院減免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補助80%,年累計不超過10000元。

      第二十六條因公犧牲軍人遺屬、1954年11月1日(含)以后入伍的在鄉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其規定范圍內的可報銷住院醫療費用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農合補償、醫院減免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補助75%,年累計不超過8000元。

      第二十七條病故軍人遺屬,其規定范圍內的可報銷住院醫療費用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農合補償、醫院減免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補助70%,年累計不超過6000元。

      第二十八條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改嫁烈士遺屬,其規定范圍內的可報銷住院醫療費用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農合補償、醫院減免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補助60%,年累計不超過4000元。

      第二十九條享受生活補助的參戰退伍人員,其規定范圍內的可報銷住院醫療費用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農合補償、醫院減免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補助30%,年累計不超過3000元。

      第三十條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經縣民政部門審核同意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的、在職或下崗失業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住院醫療補助額度,按本章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規定的標準辦理。

      第三十一條孤老、孤兒優撫對象,其規定范圍內的可報銷住院醫療費用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農合補償、醫院減免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全部予以補助。

      第三十二條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由縣民政部門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第三十三條在鄉重點優撫對象患重大疾病住院,經醫療保險報銷、農合補償、醫院減免、政府補助后,個人承擔部分數額較大且家庭困難的,給予適當救助,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4萬元。

      第七章醫療服務

      第三十四條優撫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憑證件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定點醫療機構對優撫對象實行“一免三減”,即免收掛號費、減收5%治療費(不含材料費)、減收10%檢查費、減收50%住院床位費。

      第三十五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優撫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之外發生的醫療費用,政府不予補助。

      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動態管理,由縣民政部門與其簽訂定點醫療協議,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采取多種措施減免優撫對象的醫療費用。定點醫療機構要按協議履行職責,否則由縣民政部門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三十六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要按規定的用藥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提供醫療服務,保證醫療服務和藥品質量;開設優撫病房,在醒目位置公示優撫對象優先優惠項目;完善并落實各項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規范操作程序,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不得要求優撫對象支付按規定應予減免的費用。

      第三十七條優撫對象持《正定縣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證》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就醫,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醫療補助金在優撫對象本人出院時同步結算完畢,所需資金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縣民政部門予以定期審核結算。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由執法執紀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擅自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的;

      (二)在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中出具虛假診斷、鑒定、證明的;

      (三)不按規定的標準、數額、對象審批或者發放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相關資金的。

      第三十九條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按《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對優撫對象惡意拖欠醫療費、采取虛假手段騙取醫療費、政府醫療補助費的,由縣民政部門從其撫恤金、補助金中扣除,追回其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優撫對象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打架斗毆、吸毒、自傷自殘、工傷事故、違法犯罪等情形造成傷害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補助。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各類優撫對象發生的醫療費,仍按原規定實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縣民政局會同縣財政局、縣衛生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

    衛生院規章制度3

      第一條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依照全省統一領導、地方分級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多方共同參與的工作模式。

      第二條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對基本藥物的遴選、生產、流通、使用、定價、報銷、監測評價等環節實施有效管理的制度。做好與公共衛生、醫療服務、醫療保證體系銜接等工作。

      第三條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則: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確保基本藥物制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協調;堅持公平與效率統一,政府主導與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相結合;堅持近期重點改革任務與遠期制度建設目標相銜接,分階段實現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目標。

      第四條基本藥物是適應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價格合理,能夠保證供應,公眾可公平獲得的藥品。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都必需按規定使用基本藥物。

      第五條成立市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工作小組。負責全市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相關政策的制定及貫徹實施。

      第二章目標任務

      第六條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總目標是保證人民群眾基本用藥。維護健康公平,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不時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

      第七條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具體目標是

      確保年初全部到位。年月日前,各縣(市、區)選擇一個中心衛生院和一所公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啟動試點。包括實行省級集中網上公開招標推銷、統一配送,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并實現零差率銷售,同時實行財政性彌補。年月底前,全市12所鄉鎮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機構數占全市衛生院總數的35.3%和所有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

      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再確定具體名錄。

      初步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全市所有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保證基本藥物的生產供應和合理使用,藥品價格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降低城鄉居民基本用藥負擔,切實保證人民群眾基本藥物需求。

      建立起以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為主體的覆蓋城鄉,規范、完善的藥品供應保證體系,并與公共衛生、醫療服務、醫療保證體系相銜接,保證人民群眾能夠及時獲得平安有效、劑型適宜、價格合理、能夠保證供應的基本藥物,保證基本藥物的規范合理使用。

      第三章目錄管理

      第八條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初期。報省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工作小組批準。

      第九條非目錄藥品的遴選。依照防治必需、平安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藥偏重、基本保證、臨床首選和基層能夠配備的原則。

      第十條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增加使用非目錄藥品具體品種。確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療必需的也可從目錄(乙類)中選擇。增加藥品應是多家企業生產品種。

      第四章生產儲備

      第十一條建立基本藥物生產供應保證體系。政府宏觀調控下。進一步規范基本藥物的生產流通,完善醫藥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推動醫藥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醫藥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第十二條完善藥品貯藏制度。對臨床必需、價格低廉、用量不確定、企業不常生產、不可替代的基本藥物鼓勵企業生產。保證生產供應。

      第五章采購配送

      第十三條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

      第十四條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麻醉、、免疫規劃疫苗、免費治療的抗結核藥、抗麻風病藥、抗艾滋病藥、抗瘧藥、計劃生育藥品以及中藥飲片等基本藥物推銷配送仍按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基本藥物由中標的藥品生產企業直接配送或委托中標的配送企業統一配送。可以委托3家中標配送企業配送。設區市級1家。配送企業資格和藥品配送費用由省招標確定。

      第十六條加強基本藥物購銷合同管理。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衛生機構依照《合同法》等規定。履行藥品購銷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合同中應明確品種、規格、數量、價格、回款時間、履約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

      第六章配備使用

      第十七條建立基本藥物優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初期。并達到一定使用比例,具體使用比例待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后執行。醫療機構要依照國家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基本藥物處方集,加強合理用藥管理,確保規范使用。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應建立健全藥事管理機構。加強醫師基本藥物合理使用的培訓,鼓勵醫師優先合理使用基本藥物,規范基本藥物臨床使用,發揮臨床藥師參與臨床藥物治療和規范臨床用藥行為的作用,為藥物治療的合理、平安、有效提供保證。

      第十九條患者憑處方可以到零售藥店購買藥物。零售藥店必需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或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為患者提供購藥咨詢和指導。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藥品。

      第七章價格管理

      第二十條完善和規范政府調控與市場作用相結合的基本藥物價格形成機制。加強價格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具體零售價格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招標形成的統一推銷價格、配送費用及藥品加成政策確定。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第八章補償報銷

      第二十二條建立并完善基層醫療機構彌補機制。適當提高基層醫療機構技術服務價格。落實政府投入政策。彌補基層醫療機構藥品零差率減少的`收入。補助資金按基本藥物實施情況、基層醫療機構前兩年實際利潤和定編醫務人員三大要素測算,統籌布置。財政補助資金采取上年度預撥,下年結算方法實施,以后年度政府補助經費根據運行情況適當調整。財政補助經費按隸屬關系,屬于縣(市、區)級的由省、縣(區)級財政按64比例分擔,屬市級的由省、市級財政按64比例分擔。財政補助經費與財政其它補助經費統籌用于基層醫療機構房屋修繕、設備維修和人員經費支出,醫務人員的工資水平與當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水平相銜接。

      對基層醫療機構進行考核,建立基層醫療機構基本藥物制度績效考核體系。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以基本藥物使用和醫療服務質量為核心。財政補助經費的撥付與考核結果掛鉤。基層醫療機構應以服務質量、工作數量和醫德醫風考評為核心,對職工個人進行考核,個人工資性收入與考核結果掛鉤。

      依照“集中管理、分戶核算”原則,加強財政補助資金管理。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堅持預算管理權不變、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財務審批權不變的前提下。對全縣鄉鎮衛生院財務管理進行會計核算和監督,努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條國家基本藥物全部納入《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和《基本醫療安全和工傷平安藥品目錄》報銷比例比非基本藥物提高10個百分點。

      第二十四條建立基本藥物費用合理分擔機制。納入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統籌布置;基本醫療服務中使用的基本藥物費用分別由政府、社會和個人合理分擔。依照國家醫療保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財政能力,提高基本醫療保證對基本藥物的支付水平,降低個人自付比例,引導廣大群眾首先使用基本藥物。

      第九章質量監督

      第二十五條加強基本藥物質量平安監督。對基本藥物實行定期質量抽檢。并向社會及時公布抽檢結果;加強和完善基本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建立健全藥品平安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完善藥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證用藥平安;建立信息公開、社會多方參與的監管制度。

      第十章考核評估

      第二十六條建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利息效益評價和考核制度。對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的效果和利息效益進行分析評估。對基層醫療機構運行、醫生行為造成的影響等作為主要考核內容。

      第二十七條加大對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管理和公共衛生服務效率的考核力度。考核結果與財政補助和醫務人員績效工資掛鉤。各地要定期對制度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將政府考核與社會監督結合,促進基本藥物制度不時完善。

      第十一章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市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工作小組由市衛生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證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組成。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承擔市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工作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強化部門責任與協調配合。衛生部門負責對醫療機構基本藥物推銷、配送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改部門負責基本藥物價格政策及零售價格制定與價格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和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彌補政策。對基本藥物進行質量監管;監察部門負責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全過程監督檢查,并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其他部門通力協作,密切配合,承擔相關職責任務。

      第三十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組織領導。

    衛生院規章制度4

      1、公共衛生服務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在主任的領導下,必須以高度的責任心,按照分工,認真抓好各項公共衛生工作的落實。

      2、全體工作人員必須遵守辦公室的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上班實行簽到制,不得遲到早退,有事必須請假。

      3、每月召開一次工作匯報會,每月召開辦公室工作人員會議,對當月的工作進行講評,安排下一個月的工作,并對鄉醫進行業務培訓。

      4、積極上報各種資料報表,凡上級有關部門要求上報的各種資料、報表,各科室填好后,經主任審核簽字后方可上報,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上報,不得延誤。

      5、轄區內發生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辦公室人員必須服從安排,統一調配,隨叫隨到,配合做好調查處理等工作,在事發2小時內上報上級部門。

      6、實行考核制度,實行月抽查、季檢查、半年進行評比,對抽查、檢查結果作為平時考核,納入年終考核分值,根據工作完成情況兌現獎金和鄉醫的補助。

      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制度

      一、在公共衛生辦公室的領導下,全面落實傳染病疫情報告及重傳染病防治、免疫規劃、艾滋病防治、地方病、愛國衛生、結核病防治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工作。

      二、按照上級對口業務部門的.指導,判定當地各種傳染病、非傳染性慢性疾病、多發病、常見病等疾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三、加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力度,按時網報傳染病和各項工作資料。

      四、每月開展一次對鄉醫的業務知識培訓,每月檢查指導四個以上行政村,半年和年終分別進行一次全面工作考核。

      五、堅持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災害性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及時修訂完善各項應急預案。

      六、定期利用廣播、板報、標語等形式廣泛開展愛國衛生和季節性疾病的宣傳教育工作。

      七、及時收集整理各項疾控工作資料,年終歸檔成冊妥善保管。

      八、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中心性、臨時性工作。

      孕產婦程序化管理制度

      1、由鄉級保健員或婦幼工作人員掌握轄區育齡婦女和早孕婦女的摸底、登激作,并在孕前三個月及孕后三個月免費增補葉酸,并上報鎮衛生院、社區服務中心統一管理。

      2、確定早孕后,對其孕婦進行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宣傳,督促和協助孕12周前為其建立《孕產婦保健手冊》,進行第1次早孕隨,填寫相關記錄表,信息錄入∪坊市婦幼保健信息系統》。且預約下一次檢查時間。

      3、根據檢查結果填寫《第一次產前隨服務記錄表》。按孕產婦系統管理的要求進行定期孕期檢查,查五:12周前、1620周、2124周、2536周、3740周,填寫相關記錄表,信息錄入∪坊市婦幼保健信息系統》。對未發現異常的孕婦為其進行孕期保健指導。對具有妊娠危險因素和可能妊娠禁忌癥及嚴重并發癥的孕婦,及時轉診到上級醫療保健機構,并在兩周內隨轉診結果,酌情增加檢查次數。

      4、強力推行住院分娩,嚴禁家庭接生。

      5、產后視:應于出院37天內到產婦家中進行產后視,進行產褥期健康管理,加強母乳喂養和新生兒護理指導,同時進行新生兒視,填寫相關記錄表,信息錄入∪坊市婦幼保健信息系統》。

      6、產后42天健康檢查:對其產婦進行健康指導,發現異常者轉至分娩醫院或上級醫療保健機構。鄉鎮衛生院、社區服務中心填寫相關記錄表,信息錄入∪坊市婦幼保健信息系統》;《孕產婦保健手冊》歸檔備查。

      7、認真做好孕期、產褥期、新生兒期的衛生營養、科學育兒等保健指導宣傳工作。

      8、做好各種表、卡、冊的整理、匯計、分析上報工作。

      備注:相關記錄表包括

      《第一次產前隨服務記錄表》

      《第25次產前隨服務記錄表》

      《產后視記錄表》

      《產后42天健康檢查記錄表》

      兒童程序化管理制度

      1、鄉鎮衛生院、社區服務中心負責本轄區兒童程序化管理工作,掌握06歲兒童基本情況,對其兒童家長進行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宣傳。同時建立《兒童保健手冊》,信息錄入∪坊市婦幼衛生信息系統》。

      2、根據兒童的具體情況,按規定定期檢查,即1歲以內:出院一周內、滿月、3、6、8月齡各體檢一次,指導新生兒護理和母乳喂養。認真填寫《新生兒家庭視記錄表》和《1歲以內兒童健康檢查記錄表》。13歲每半歲體檢一次,并對其進行健康指導和生長發育監測。認真填寫《1~2歲兒童健康檢查記錄表》和《3歲兒童健康檢查記錄表》,體檢及填寫必須由內、兒科臨床醫生參與,并將信息錄入∪坊市婦幼衛生信息系統》。

      3、統一按WHO規定年齡體重評價標準進行評價分析。認真進行體檢者的資料統計小結,各種數據必須符合可靠性、科學性、準確性。

      4、根據低出生體重、早產、多雙胎或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兒情況增加視次數,根據嬰幼兒的生長發育狀況和健康狀況增加隨次數。在體檢中發現早產兒、低出生體重兒、中度營養不良、單純性肥胖、中重度貧血、活動期佝僂病、先心病、體重

      6、結合健康檢查,進行小兒常見病、多發病的科普知識宣傳教育及防治、科學育兒指導等工作,提高群眾的家庭自我保健和優生優育能力。

      7、在認真做好程序化管理工作指定內容任務的同時,認真完成其他兒童保健指令性工作。

      衛生監督工作制度

      一、衛生監督工作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二、衛生監督員現場執法要著裝整齊,證件齊全,風紀嚴謹,文書規范,程序得當,適用法律條款準確。

      三、認真執行國家衛生法律、法規,不準利用職務之便接受相對人的禮品、禮金、物品和有價證卷,嚴禁吃、拿、卡、要等違法行為的發生。

      四、在衛生局的組織下,根據工作需要在縣境內執行跨轄區衛生監督執法工作。

      五、協助衛生局對案要案進行查處,對食物中毒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六、衛生局下達或交辦監督任務后要迅速行動,第一時間介入現場,不得推諉扯皮和拖延。

      七、負責本轄區內衛生監督工作,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不得越權執法,隨意執法。

      預防接種門診工作制度

      一、接種門診必須設有預診室(登記、詢問、體檢)、侯種室(宣傳教育、副應觀察)、接種室(疫苗接種應分室或分區、卡介苗應設專室或專用工作臺)。接種室應寬敞明亮、整潔衛生、通風保暖。門診內物品擺放有序,公示內容上墻。

      二、門診內應備有必須的相關設施、注射器材和急救藥品等。如等候座位、工作臺、資料柜、聽診器、血壓表、體溫表、壓舌板、75%酒精、紫外線燈、一次性注射器、1:1000腎上腺素、抗過敏藥、安全盒、污物桶等。

      三、接種人員必須獲得“預防接種資格證書”方可參加預防接種工作;嚴格執行消毒管理制度,保證安全注射,杜絕接種差錯及事故;及時上報并妥善處理預防接種異常應。

      四、嚴格按照要求,在兒童出生后1個月內建卡、建證(包括流動兒童和計劃外生育的兒童),按照免疫程序的規定,規范開展疫苗接種工作,科學履行告知義務,免疫規劃內各種疫苗的全程接種率應達到95%以上,按時上卡、上證;杜絕漏卡現象,不斷提高接種率。

      五、經常檢查冰箱溫度,做好溫度記錄,各種疫苗按規定溫度保存,確保疫苗的安全、有效。做好各種生物制品的領發登記,科學、合理地使用疫苗,嚴防疫苗浪費;禁止使用非正常渠道購進的疫苗。

      六、做好常規免疫接種率、麻疹、AFP、新生兒破傷風的監測報告工作,按時上報各種數據、報表,并確保完整、準確,無邏輯錯誤。

      七、按時參加市站組織的各種會議、培訓等。

    衛生院規章制度5

      一、院長為醫院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管副院長為主管責任人,病區科主任、科室科長為部門安全責任人,班組長為崗位安全責任人。各級領導共同擔負著中醫院安全生產責任。

      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院領導與衛生避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全院中層干部與院長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層層負責,按照領導責任制度實行“一票否決”制。

      三、各級領導對所主管部門,做到組織落實,制度落實,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搞好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各級干部在開展管理工作的同時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做到有計劃,有落實,有檢查,有整改,把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

      五、各部門領導要堅持安全生產日查工作,發現安全問題和隱患,及時排查和整改,向領導匯報。

      六、特行部門領導,要特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制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加強對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化學藥品、毒麻劇藥品、特種設備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化管理。

      七、事故處理

      一旦發生事故,各部門領導積極采取救援措施,消除事故在萌芽中。如果發生重大事故,部門領導在積極組織救援的同時向上領導匯報,向“119”報告,請求支援。事故發生后,由院事故調查小組進行事故調查,真實、準確、及時向上級報告。事故處理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依法追究事故責任。

    衛生院規章制度6

      項目經理職責

      一、項目經理在項目管理中起著決定作用,項目經理是企業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代表企業對工程項目全面負責。

      二、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規,執行公司的規章制度和指令。代表公司履行與業主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與書面承諾,努力完成項目與公司簽訂的經營承包合同。

      三、組織精干的項目管理班子,確定項目的職能機構及職責范圍。 四、主持制定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和質量計劃及總體計劃和年、季、月施工進度計劃。

      五、辦理各種工程項目需要的政策、法規有關的法制文件;協調好業主、設計、監理、安監等有關部門的'關系。

      六、按照合同要求和上級的指令,保證施工人員、設備按時進場,做好材料供應工作。定期組織召開工程例會及各種工作會議。

      七、深入施工現場,處理矛盾,解決問題,協調好各人員的分工合作。

      八、做好項目的基礎管理工作,保證各種文件、資料、數據等信息準確及時地傳遞和反饋,及時進行工程結算對業主、設計、監理、質監、安監等有關部門的變更、報告、通知等,必須及時跟進、處理;工程在簽證、驗收等辦理情況前,必須事先向有關部門發出通知,并辦理有關手續。

      九、開發人才,培養下屬。

      十負責對包工隊、供貨商的初步審核,負責上報公司。

      十一.搞好安全生產,保護資產完好不受損失,保障職工人身、財產的安全。

      十二.搞好項目的現場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設,加強民主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三.項目完工后,及時搞好資產清算和債權債務清理工作,并向總公司提交清算結果報告以便審計和交接。

      十四.接受公司的監督,負責完成公司下達的其它各項工作任務。

      十五.按照上級規定和條例對優秀職工進行獎勵,對**職工給予處罰。

    衛生院規章制度7

      項目副經理職責

      一、在項目經理的領導下,直接負責總承包的整個工程施工計劃落實,并在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使本項目生產順利進行。

      二、開展全面質量管理,堅持施工中“三檢制”,檢查工長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三、組織總承包范圍內的質量、安全檢查,及時糾正施工中的質量通病和消防安全隱患。

      四、積極改善勞動條件,保證安全措施費用的使用,保證為專業分包提供工作面、產品保護。

      五、搞好勞動力、材料、機具的合理安排和使用,保證合同工期的實現,不得安排無證人員上崗作業。同時督促各專業分包單位遵守有關管理條例。

      六、搞好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負責實施“標準化工地”的規定,杜絕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

    衛生院規章制度8

      1、院總值班負責處理非辦公時間內全院行政和其它方面例行和突發事宜。及時處理上級的指示和緊急通知,如遇特殊及重大問題必須請示當天值班的院領導解決。

      2、各科室的業務問題應由各科值班人員或科主任解決,若出現跨科問題而需及時處理的,由總值班進行協調或裁決。

      3、值班時間內接待和處理的問題,都需認真做好記錄(包括值班者和值班領導簽字),上班后將情況及時向有關科室進行交班。

      4、凡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均參加總值班。

      5、因出差或休假不能值班者,應由所在科室安排人員代班。

      6、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不得坐在各自的辦公室內,不得擅自離開。值班時間不許帶小孩及家屬,不準閑雜人員在值班室內逗留或看電視。

      7、必須按時交接班,搞好室內衛生,防止物品丟失。

      門診部工作制度

      1、在院長領導下,負責做好門診全部管理工作。

      2、經常檢查督促各科室工作制度和工作職責執行情況,加強信息反饋,提高服務質量。

      3、做好門診環境管理和秩序管理,達到環境整潔、舒適、安全、工作有序。

      4、經常深入科室調查了解各項工作落實情況,進行分析,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及時向院長匯報工作,提出改進工作措施。

      5、健全和落實好本部門各項規章制度。

      6、建立本部門大事記。

      7、嚴守工作崗位,每日檢查開診情況。

      8、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搞好門診病人滿意度調查,進行分析改進工作措施,提高服務水平。

      病案管理制度

      一、日常管理

      (一)病案室負責集中管理全院的住院病案資料。

      (二)凡出院病案,應于病人出院后24小時內全部回收到病案室。

      (三)按時收回出院病案,進行整理、裝訂、核對。

      二、病案保管制度

      (一)嚴格執行病案院內交接制度。

      (二)住院病案不外借。

      (三)使用病案時,由病案管理人員負責提供和歸檔。

      (四)保持病案整潔有序,做好防火、防潮、防丟失工作。

      (五)嚴守病案資料保密制度。

      (六)住院病案原則上要永久保存。

      三、病案供應制度

      (一)患者看門診需要參閱住院病案時,由門診醫師到病案查閱。

      (二)提高科研分析用的病案,應在病案室內閱畢歸檔,必須借出時經領導批準。

      (三)非醫教人員,不得查閱病案,進修醫師查閱病案,須經科主任批準。

      (四)下列情況可提供病案,但必須于當日歸還。

      1尸體解剖。

      2核對標本。

      3醫療糾份(經院長批準后,可提供復印材料)。

      安全保衛制度

      一、重要科室及庫房要按照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安裝“防撬鎖、防護欞”。

      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庫房。

      庫房內不準吸煙,不準生火取暖。

      倉庫要配備滅火器,定期檢查消防器材危險品要妥善放置,并定期檢查。

      做到防火,防爆。

      二、財務部門現金要按規定及時存入銀行,不得超過規定數額,現金、有價票證一律放入保險柜。

      三、住院病員和陪護人員攜帶物品出院時憑出院證。

      發現可疑問題,要及時通知總值班人員協同處理。

      四、夜間值班人員對重點科室、庫房要經常巡視。

      發現可疑人員,要盤問檢查,對犯罪分子要及時報送公安部門。

      五、各科室必須按要求安全用電,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門診收費處工作制度

      1、收費處負責辦理門診病員的交費工作。

      2、收費處是醫院重要文明窗口之一,對病員要態度和藹,堅持文明用語,解釋問題要耐心,對病員不頂、不氣、不刁難。

      3、收費人員必須工作認真、仔細,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減少病員排隊等候時間。

      4、收據要項目齊全,字跡清晰,準確無誤,接收現金要唱收唱付,當面點清。

      5、周轉現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不準挪用公款,做到日清、日結,填制日報表,核對無誤后,將款、表存根交匯總會計。

      6、妥善處理病員退款,凡退款者須持有關憑證,符合退款手續的方可退款。

      當日發生者可由原收費員退款,其余時間只要手續完備,任何收費窗口都應給予辦理,不得推諉。

      7、工作時間不得擅離崗位,不準由外人代替收費員開據收費否則追查處理。

      8、提高警惕,加強防范,做到人離加鎖,出入帶鎖,注意安全。

      非本室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嚴禁室內會客。

      9、匯總會計必須認真負責,每天下午必須將當日所收現金送存銀行,加強各項工作中的復核工作,所管空白收據以及

      掛號票據,要做到“順號發放、銷號收回”。

      如遇問題,要隨時查清做出登記,報請領導處理。

      注射室工作制度

      1、凡各種注射治療應按處方和醫囑執行。對可能引起過敏的藥物,必須按規定做過敏試驗。

      2、嚴格執行查對制度,注射前必須兩人核對藥物和注射證。

      3、密切觀察注射后的情況。發生注射反應或意外,應及時進行處置,并報告醫師。

      4、嚴格執行無菌操作規程,操作時應帶好口罩、帽子。器械要定期消毒(無菌包每周消毒一次),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濃度,注射應做到每人一針一管。

      5、藥品、器械要定點放置,定期檢查,用后及時補充,過期更換。

      6、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7、室內每天消毒,每月采樣培養,結果要有記錄。

      注射室消毒隔離制度

      1、注射室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無菌操作原則,進行無菌操作前先洗手,衣帽整齊戴口罩。

      2、注射時必須一人一針一管(包括皮試),用后放入消毒液浸泡。

      一次性用品用后必須浸泡在消毒液中,消毒后送規定地點登記處理。

      3、室內應有洗手設備及消毒藥液,每注射一人應洗手一次。

      醫務人員的手要經常消毒,每月監測一次,細菌總數不超過8個/cm2。

      4、室內每日用消毒液擦拭桌面、地面二次,并紫外線照射60分鐘,保持室內空氣新鮮。

      每月定期做空氣細菌培養,細菌總數不超過500個/cm2。

      5、對特殊感染病人應與一般病人分開注射,所用物品器械單獨處理。

      6、消毒鑷子及容器應配套使用,每周更換消毒液及容器二次。

      7、所有無菌物品有效期不超過一周,過期應重新消毒滅菌。

      8、打開的無菌液及無菌物品,需繼續使用應滅菌保持24小時有效。

      治療室工作制度

      1、經常保持室內清潔,每做完一項處理,要及時清理。

      各種醫療用具,使用后均應消毒。

      2、治療室用具應專用,廢棄物不能放入生活垃圾內。

      3、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時請領,上報損耗,嚴格交接手續。

      損壞物品及時報告護士長登記,按規定賠償或報損。

      嚴格交接班制度,每月清點一次物品。

      4、各種物品分類放置,標簽明顯,字跡清楚。

      5、毒、限、劇藥品、貴重藥品應加鎖保管,嚴格交接班。

      6、嚴格執行無菌操作技術,進入治療室必須穿工作服、戴口罩、帽子。

      7、無菌持物鉗浸泡液每周更換二次,頭皮針、靜脈導管需一人一針一管。

      8、用過的注射用具浸泡消毒,清理后送指定地點集中處理。

      9、對無菌用品必須注明滅菌日期。

      超過一周者,重新滅菌。

      10、每月做細菌培養一次。

      治療室消毒隔離制度

      1、治療室布局合理,專人負責,嚴格區分有菌區與無菌區、清潔區與污染區,有明顯標記,進入治療室人員必須衣帽整齊,操作前應洗手戴口罩。

      凡私人用物不得帶進治療室。

      2、治療室無菌物品與非無菌物品,嚴格分開放置。

      使用無菌物品時,應嚴格執行無菌操作原則。

      3、治療室應濕式清掃,清掃物品要專用,每日通風,有紫外線照射消毒,并有登記,消毒液噴霧等措施,每月作空氣培養一次,細菌總數不得超過500個/m3。

      4、治療室每日清掃、消毒二次,所有器械用物,每周更換消毒一次,并注明消毒日期。

      打開的無菌液及無菌物品需繼續使用時,應無菌保持24小時有效。

      5、各種治療注射應一人一針一管制(含皮試);用后針頭、針管及一次性輸液器應浸泡在有效消毒液內,消毒后送規定的地點統一處理。

      6、體溫表應在有效消毒液中浸泡后沖洗甩干備用。

      7、用無菌物品時,必須用無菌持物鉗或無菌鑷子,鑷子與消毒容器應配套使用,一容器一器械,并浸泡在1/2-2/3處,有定期更換、消毒制度,并注明日期。

      8、特殊感染、乙肝HpsAg(+)病人所用針頭、針管、輸液器等應單獨浸泡處理,實行“雙消毒”。

      換藥室工作制度

      1、嚴格執行無菌管理制度,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2、一切換藥物品需保持無菌(固定敷料除外),每日更換一次,并注明滅菌日期。

      超過一周者,重新消毒。

      滅菌溶液(生理鹽水和呋喃西林等)超過三天,要更換。

      3、器械浸泡液每周更換一次。

      4、對清潔和污染傷口,要分先后,并在固定位置處理。

      5、特殊感染不得在換藥室處理。

      6、換藥物品每周大消毒一次,室內消毒每日一次,每月做一次細菌培養。

      7、無菌包應注明消毒日期,有效期為一周。

      院內感染管理制度

      1、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細則》及《消毒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醫院成立院內感染控制委員會,全面領導院內感染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院內感染監控網,以醫院住院病人和工作人員為監測對象,統計住院病人感染率。

      3、感染管理辦公室醫護人員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科病房及重點科室工作,做空氣、物體表面、工作人員手的微生物學監測,督促檢查預防院內感染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院內感染漏報率的調查,督促病房如實登記院內感染病例,杜絕漏報。

      5、分析評價監測資料,并及時向有關科室和人員反饋信息,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各種感染的危險因素,降低感染率,將院內感染率控制在10%以內。

      6、經常與檢驗科細菌室保持聯系,了解微生物學的檢驗結果及抗生素耐藥等情況,為采取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7、加強院內感染管理的宣傳教育,宣傳院內感染監測工作的意義和監測知識,提高醫護人員的監控水平。

      8、擬定全院各科室控制感染管理計劃并組織具體實施。

      9、協調全院各科室的院內感染監控工作,提供業務技術指導和咨詢,推廣新的消毒方法和制劑。

      10、對廣大醫務人員進行預防院內感染知識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做好有關消毒、隔離專業知識的技術指導工作。

      首診負責制度

      1、第一次接診為首診醫師,首診醫師對患者的檢查、診斷、治療、搶救、轉院和轉科等工作負責。

      2、首診醫師必須詳細詢問病史,進行體格檢查、必要的輔助檢查和處理,并認真記錄病歷。

      3、首診醫師下班前,應將患者移交接班醫師,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項交待清楚,并認真做好交接班記錄。

      4、對急、危、重患者,首診醫師應采取積極措施負責實施搶救。

      如為非所屬專業疾病或多科疾病,應組織相關科室會診。

      危重癥患者如需檢查、住院或轉院者,首診醫師應陪同或安排醫務人員陪同護送;如接診醫院條件所限,需轉院者,首診醫師應與所轉醫院聯系安排后再予轉院。

      5、首診醫師在處理患者,特別是急、危、重患者時,有組織相關人員會診、決定患者收住科室等醫療行為的決定權,任何科室、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或拒絕。

      三級醫師查房制度

      1、醫療機構應建立三級醫師治療體系,實行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主治醫師和住院醫師三級醫師查房制度。

      2、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或主治醫師查房,應有住院醫師和相關人員參加。

      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查房每周2次;主治醫師查房每日1次。

      住院醫師對所管患者實行24小時負責制,實行早晚查房。

      3、對急危重患者,住院醫師應隨時觀察病情變化并及時處理,必要時可請主治醫師、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臨時檢查患者。

      4、對新入院患者,住院醫師應在入院8小時內查看患者,主治醫師應在48小時內查看患者并提出處理意見,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應在72小時內查看患者并對患者的診斷、治療、處理提出指導意見。

      5、查房前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如病歷、X光片、各項有關檢查報告及所需要的檢查器材等。

      查房時,住院醫師要報告病歷摘要、目前病情、檢查化驗結果及提出需要解決的問題。

      上級醫師可根據情況做必要的檢查,提出診治意見,并做出明確的指示。

      6、查房內容:

      (1)住院醫師查房,要求重點巡視急危重、疑難、待診斷、新入院、手術后的患者,同時巡視一般患者;檢查化驗報告單,分析檢查結果,提出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意見;核查當天醫囑執行情況;給予必要的臨時醫囑、次晨特殊檢查的醫囑;詢問、檢查患者飲食情況;主動征求患者對醫療、飲食等方面的意見。

      (2)主治醫師查房,要求對所管患者進行系統查房。

      尤其對新入院、急危重、診斷未明及治療效果不佳的患者進行重點檢查與討論;聽取住院醫師和護士的意見;傾聽患者的陳述;檢查病歷;了解患者病情變化并征求對醫療、護理、飲食等的意見;核查醫囑執行情況及治療效果。

      (3)、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查房,要解決疑難病例及問題;審查對新入院、重危患者的診斷、診療計劃;決定重大手術及特殊檢查治療;抽查醫囑、病歷、醫療、護理質量;聽取醫師、護士對診療護理的意見;進行必要的教學工作;決定患者出院、轉院等。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

      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復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通知,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設備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

      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并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內線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6、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煙、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7、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并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并報告部門主管。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

      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并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并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范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并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隱患整改的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七)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各部門下班后,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并向保衛部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后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向作業點所在單位經理級(含)以上主管人員申請,申請部門需派人現場監督并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本單位人員予以記小過二次處分,嚴重的予以開除。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九)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1、義務消防員應在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規定的`指標。

      2、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考核優秀給予表彰。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精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

      4、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5、演練結束后應召開講評會,認真總結預案演練的情況,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十一)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1、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

      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并經維修部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

      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并記錄。

      3、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并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

      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5、未經批準,嚴禁擅自加長電線。

      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小組、維修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維修部人員檢測后投入使用。

      6、電器設備、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準劃定黃色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7、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

      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10、場所內嚴禁吸煙并張貼禁煙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煙的規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1、對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績的,予以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

      2、對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將依據所造成后果的嚴重性予以不同的處理,除已達到依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已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故責任人將依法移送國家有關部門處理外,根據本單位的規定,對下列行為予以處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損失情況與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口頭告誡:

      a、使用易燃危險品未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或保管不當而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b、在禁煙場所吸煙或處置煙頭不當而引起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c、未及時清理區域內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災隱患的;

      d、未經批準,違規使用加長電線、用電未使用安全保險裝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負荷電器的;

      e、謊報火警;

      f、未經批準,玩弄消防設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對安全小組提出的消防隱患未予以及時整改而無法說明原因的部門管理人員;

      h、阻塞消防通道、遮擋安全指示標志等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通報批評: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位置或改為它用的;

      c、違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規程、擅離職守從而導致火警、火災損失輕微的;

      d、強迫其他員工違規操作的管理人員;

      e、發現火警,未及時依照緊急情況處理程序處理的;

    衛生院規章制度9

      一、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采購程序的規范化:為加強我國醫院醫療物資采購管理,必須制定統一的采購標準,規范醫療物資的采購程序。醫院要結合自身的發展情況,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并且嚴格貫徹落實醫療物資采購規定,以使其程序符合要求。要制定完善的采購管理制度,以降低醫院的采購成本,保障醫療物資采購各個環節的有效開展。制定合理的采購計劃,確保提交、訂貨、到貨驗收和出入倉庫每一個過程的規范性。

      2、領導小組和組織機構的成立:醫院要成立專門的采購部門,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由院長擔任領導小組的組成,醫院各部門的負責人作為小組成員,設置采購辦公室,以保障醫療物資采購工作的質量。

      3、管理和制定醫院物資材料的采購制度:醫院要建立健全的醫院物資材料采購制度,提高醫院物資材料采購管理水平。在選購中要遵循物美價廉的原則,做到公平、公正和公開。要合理地進行醫院物資的采購,不僅要滿足醫院對物資材料的需求,還要盡可能地為醫院節約成本。要慎重選擇供應商,建立完善的檔案加以記錄。在實施采購之前,要制定科學的采購計劃,醫院各部門各科室的負責人要共同參與,將其所需要的醫療物資各相關信息提供給采購辦公室。采購辦公室在采購時,一定要嚴格按照采購計劃來購買,避免出現資源浪費的現象。

      4、保證購入材料的價格合理性:在醫療物資采購工作中,要在保障醫療材料質量的前提下,選擇合適的價格,以節約醫院的采購成本,減少患者的'物質負擔。在采購過程中,一定要保證每個環節的透明化,要將采購責任落實到每一個工作人員的身上,以規范其采購行為。另外,采購人員要確保所購買的醫療物資質量符合標準,具有安全性。

      二、管理高值衛生材料和醫療器械:

      1、準入關的監督:醫院相關部門一定要嚴格監督高值衛生材料的準入關,尤其是植入人體的醫用材料。在這些醫療物資入關之前,一定要確保供應商的各項證明都是真實的,具有法律效應的,并且所有的資料都必須由其公司蓋章證明,使其具有合法性。在采購高值衛生材料時,一定要杜絕假冒偽劣產品。在這些物資進入倉庫時,一定要詳細記錄其資料,并進行妥善的管理。

      2、手術室、心胸外科等科室特殊材料的管理:醫院要采取備用管理的方式來管理手術室、心胸外科等科室的特殊材料。在制定備貨清單時,需要供應商。倉庫管理員和相關科室以及采購辦公室一同商議,并且要在備貨清單上簽字。

      3、介入性和植入性器械的管理和使用:在對介入性和植入性器械進行管理和使用的時候,要做好使用登記,要記錄所使用的科室名稱,記錄患者的相關信息,由醫生簽字。除此之外,要將所記錄的內容與病人的病歷放在一起。

      4、耗材管理:在對消耗性醫療物資材料進行管理時,要嚴格規范采購程序,核實收費情況。在進行結算的時候,必須對病人的住院費用、購買發票等相關內容,需要出示倉庫管理員和手術室器械管理員簽字的憑據。在核實之后,才可以辦理出庫。

      5、規范管理制度,提高高值衛生材料備貨的收效:醫院要建立健全的高值衛生材料和醫療器械管理制度,以規范高值衛生材料的購買程序。要根據高值衛生材料使用的狀況進行合適的備貨。做好備貨工作,有利于避免供應商出現壓貨現象,可滿足醫院對高值衛生材料的需求,能實現醫院和供應商的雙贏局面。在對高值衛生材料進行管理的時候,需要注意的是在高值衛生材料使用之后,必須將其發票與患者進行核實。這種方式不僅能維護醫院的利益,還能確保患者和供應商的利益不受損害,在高職衛生材料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能提高高值衛生材料備貨的有效性。

    衛生院規章制度10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機構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遼寧省醫療機構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疾病診斷、治療及相關醫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保健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急救站,以及臨床檢驗中心、專科疾病防治院、護理院等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含駐軍、武警部隊對社會開放的醫療機構),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市及縣(市)、區衛生局是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籌建審批

      第四條市及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依據衛生部《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單位或個人籌建醫療機構,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后,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六條申請籌建醫療機構,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建申請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選址報告;

      (三)資信證明。

      個人(含坐堂醫)申請籌建醫療機構,還應提交醫師執業資格證書、從事專業臨床工作5年以上證明及本市常住戶籍證明。

      兩個以上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共同申請籌建醫療機構的,還應提交由各方簽署的協議書。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籌建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二)在職、停薪留職、因病退職退休人員,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5年的直接責任者以及被吊銷執業證書、被開除公職或除名的醫務人員;

      (三)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四)患傳染病未愈或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籌建醫療機構,按下列規定申請和審批:

      (一)300張床位以上的綜合醫院、專科(康復)醫院、療養院,200張床位以上的中醫院和三級婦幼保健院,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合格后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二)在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金港新區籌建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各類醫療機構,或在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籌建100張以上不滿300張床位的綜合醫院、專科(康復)醫院、療養院,以及100張以上床位不滿200張床位的中醫院、二級婦幼保健院,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三)在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籌建100張以下床位的各類醫療機構,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經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合格后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經審查批準籌建醫療機構的,由批準機關頒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第三章執業登記與校驗

      第十條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單位和個人,應持《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和下列材料,按籌建申請批準程序到衛生行政部門填報《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手續:

      (一)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使用權證明;

      (二)建筑設計及供電、上下水等公共設施平面圖;

      (三)驗資證明;

      (四)資產評估報告;

      (五)內部管理制度;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單、有關資格證書或執業證書復印件;

      (七)衛生技術人員名單及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以及健康證明。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站、室)、醫務室和保健所申辦執業登記手續時,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申請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及數量清單。

      第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查和實地考察、核實,并對有關執業人員進行消毒、隔離、無菌操作和業務技術等基本知識、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符合執業條件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賣、出借、轉讓。如有遺失,應及時申明和公告,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床位(牙椅)數量的,應填寫《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個體醫療機構不允許變更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因故停業7日以上的,應經原登記機關批準。其中,停業30日以上1年以內的,應交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停業超過1年的,由登記機關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實行校驗制度。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每3年校驗一次;其他醫療機構每年校驗一次。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于校驗期滿前3個月,持校驗申請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評審合格證書、校驗期內年度工作報告等文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

      登記機關應自受理校驗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校驗。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情況,給予1至6個月的延緩校驗期:

      (一)評審不合格或未參加評審的;

      (二)在限期改正或停業整頓期間內的;

      (三)使用未經認可或不宜繼續使用的診療技術與方法的;

      (四)違反毒藥、麻藥藥品管理規定或購置、使用假、劣、過期藥品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命名、刻制牌匾印章的;

      (六)發生二級及二級以上醫療責任事故或其他重大責任事故尚未妥善處理的;

      (七)發生嚴重的院內感染事故的;

      (八)醫德醫風惡劣,社會反應強烈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省、市醫療機構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經教育不改正的。

      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延緩校驗期內不得執業。

      醫療機構延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通過校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開業、遷移、更名、改變診療科目、停業、歇業和校驗結果由登記機關予以公告,公告費由醫療機構承擔。

      第四章執業管理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和醫療技術規范,加強醫療質量管理。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等緊急情況時,應在當地政府或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安排下,組織救護、醫療工作。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應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并按要求參加醫療機構等級評審。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或外單位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活動;

      (二)推銷藥品、保健品或醫療、保健器械;

      (三)將醫療場所對外出租或承包經營;

      (四)利用不正當手段招徠患者就醫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收治患者;

      (五)使用未經批準、假冒偽劣、過期、失效的診療試劑和藥品;

      (六)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社會性體檢、傳染病診治、中止妊娠、節育、助產手術等專項技術服務;

      (七)不具備搶救條件從事靜脈輸液和青霉素類藥物注射;

      (八)針灸、推拿、醫療咨詢等單項服務的機構銷售藥品;

      (九)不按本單位處方箋提供藥品;

      (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無批準文號的醫療設備與器械;

      (十一)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分支機構;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的牌匾、印章、銀行帳戶、票據、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以及各種醫療文件中使用的名稱應與核準登記的名稱相同;核準登記的名稱有兩個以上的,應使用第一名稱。

      標有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以及病歷本(冊)、處方箋、各種檢查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等不得買賣、出借、轉讓或冒用。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對患者實行保護性醫療措施,尊重患者及其家屬對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按規定出具診療記錄;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傳染病報告、消毒和隔離制度,污水和廢棄物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預防和控制醫源性感染。

      第二十四條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非醫療機構不得組織醫務人員開展診療活動。

      醫療機構在本機構以外的場地組織義診活動,應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刊登、播發、張貼醫療廣告,應持有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醫療廣告證明》。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與外地進行醫療技術合作,應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外地衛生技術人員來本市醫療機構從事技術合作,應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當執行省、市物價、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

      為社會服務的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出具大連市醫療機構統一醫療費收據。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從事診療活動,應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其醫療衛生技術人員應經過培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九條發生醫療事故或者重大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及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有關病歷和資料應妥善保存,不得涂改、偽造、隱藏和銷毀;因注射、服藥、輸液、輸血以及使用器械引起不良后果的,應暫時封存有關實物,以備查驗。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以及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根據情節可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和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一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執行;實施罰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交財政。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按照國家有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衛生院規章制度11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為了做好全縣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突發公共衛生事報告管理工作,確保傳染病疫情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提高傳染病報告率及各項疫情管理工作質量,使疫情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為防病治病提供可靠的疫情信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疾控中心的《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網絡直報工作與技術指南》,根據雅安市疾控中心度疫情管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精神,以及全國疾控中心工作規范要求,特制定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制度:

      一、疫情報告管理制度

      1、責任報告人發現法定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應在規定時限內向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必要時要做訂正、死亡報告。

      2、各級醫療保健科,每日定時負責收集各科室疫情報告卡,并在24小時內網絡直報。各有關科室要設傳染病登記簿,預防保健科設傳染病報告總登記簿。

      3、學校、廠礦、個體診所等醫療保健機構發現法定傳染病應填寫疫情報告卡向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也可向所在地鎮衛生院預防保健科(組)報告。

      4、村(居委會)衛生室發現法定傳染病向鄉(鎮)衛生院預防保健科報告。

      5、鄉(鎮)衛生院保健科,建立傳染病登記簿,指定專人收集、登記、核實本院就診傳染病和轄區內村(居委會)衛生所(社區衛生服務站)報告的傳染病,在24小時內網絡報告。

      6、各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質炎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時,應于24小時內向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網絡直報。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此類疫情報告時,應立及上報省、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縣衛生行政部門,同時組織核實調查、疫點處理和進行核實情況報告。

      7、各級醫療保健機構發現其它乙類傳染病人、疑似病人和傷寒副傷寒、痢疾、梅毒、淋病、白喉、瘧疾的病原攜帶者時,應于24小時內網絡報出。

      8、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暴發疫情時,應按甲類傳染病報告時限與方式上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執行。

      二、卡片報告、審核、查重、訂正制度

      1、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傳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專職人員要每日(包括法定節假日)上午、下午及時、完整、準確報告傳染病卡片,對直報系統內的傳染病報告卡進行錯項、漏項、邏輯錯誤以及重卡等檢查,對有疑問的卡片應及時通知報卡單位核對;對核實無誤后的個案信息通過網絡確認上報。

      2、審核過程中發現暴發疫情或異常疫情報告時,要立即通知報卡單位進一步核對;若信息屬實,要通過網絡盡快確認報告信息,同時報告主管領導和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按規定時限和程序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派出專業人員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3、在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或其他調查中發現傳染病報告卡信息有誤,應在24小時內通過網絡進行訂正或刪除,同時告知原填報單位;發現未報告傳染病病例,要由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調查人員及時填寫傳染病報告卡,按規定進行網絡直報。

      4、每天查重。各報告單位間重復報告的卡片和經訂正報告或個案調查后否定的卡片。

      5、鼠疫、霍亂、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質炎和新發生的法定傳染病按月訂正統計,其它傳染病在年報中訂正統計。

      三、自查獎懲制度

      1、疫情責任報告單位和報告人,不得瞞報、緩報或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

      2、對違反傳染病報告制度的單位(科室)或個人,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及評職稱待遇。造成后果的一切責任由當事單位或個人,接受上級部門的經濟、行政或法律責任的處罰。

      3、對疫情報告有功單位或個人,根據相條款規定報告上級部門給予獎勵。完整、準確登記門診日志。要求字跡清楚。連續缺5天或不完整、準確的扣1分,每增加一天扣0.2分。未建立傳染病報告制度,扣2分。傳染病報告率每下降1%,扣1分;全年零報告的,扣5分。對轄區衛生室及個體診所每月檢查一次傳染病報告情況,缺一次扣0.5分。不及時、完整、準確網絡直報或報出傳染病卡片的,扣5分。無重點疾病預案、物質準備的,扣5分。以上扣的總分將與年終衛生經費的發放掛鉤,并全縣通報批評。

      4、疫情報人員至少每旬到各科室檢查門診日記及進出院登記薄,發現漏報或遲報的傳染病應立即要求醫生補填傳染病報告卡,同時做好記錄,項目至少包括檢查時間、檢查范圍,查出傳染病例數、漏報數、漏報醫生等。并及時上網補報。院領導應半年或一季度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疫報工作檢查,方法同上,檢查結果進行通報,并與年終考核結構。

      四、培訓、網絡維護制度

      1、管理領導小組應及時把各種有關疫報文件的精神或要求等進行傳達貫徹,不定時組織培訓、學習,并做好培訓與學習記錄。

      2、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信息報告業務管理和技術指導培訓工作。每年一次。

      3、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信息報告網絡系統的維護,提供技術支持。隨時指導培訓。如出現網絡故障,及時聯系電信部門給予解決。如出現業務問題,隨時指導培訓。隨時預防病毒發生。

      4、開展對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信息報告督導、檢查和評估,提供相關的技術培訓和指導。每年二次。

      5、對新參加工作或新負責傳染病管理工作的人員要隨時進行培訓。

      6、疾控中心每月組織全體職工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學習傳染病防治知識,提高業務能力。

      五、傳染病網絡監測查詢制度

      1、動態監視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報告信息,對疫情變化勢態進行分析,及時分析報告、調查核實異常情況或甲類及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疫情。

      2、發現鼠疫、霍亂、肺炭疽和脊髓灰質炎輸入野病毒病例,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嚴格管理病人的同時,以最快的方式向可能感染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疫情。

      3、對實行專病管理的傳染病,應將流行病學調查的相關信息反饋給專病管理機構及時錄入專病管理系統。

      六、疫情資料管理、分析、應用制度

      1、按照有關技術檔案管理規定要求,對疫情報表、匯編、分析圖表、文字材料和電子文件等載體資料進行歸類、編目、集中保管。

      2、《傳染病報告卡》、傳染病疫情登記簿、旬報表和傳染病漏報調查的原始資料要歸類整理,保存3年。法定傳染病月報表及其電子報表,保存5年。

      3、《傳染病報告卡》的電子文件,具有流行病學重要意義的原始調查資料,傳染病年報表,月、年疫情動態分析,定期趨勢分析,疫情管理文件(包括技術方案和傳染病漏報調查結果通報等,及其電子文件),應永久保存。

      4、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本轄區的`疫情資料,每5年進行一次匯編,并永久保存。

      5、定期疫情分析:按月作出動態分析簡報。如遇有重大疫情時,隨時作出專題報告,上報縣衛生行政部門和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時反饋到各醫療機構。

      6、年度疫情分析: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每年要對全年疫情進行分析,重點分析疾病的“三間”分布特征及流行趨勢、防治對策和效果。分析應有文字材料和統計圖、表。

      7、疫情預測預報: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對常規疫情和專題監測資料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傳染病的流行周期、發病季節等流行特征,以及掌握的可能引起流行的跡象和因素,對重點病種進行預測分析并在流行前期做出預報。

      8、疫情交換:相鄰地區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定期交換疫情信息,遇有重要疫情時,應隨時通報。

      七、傳染病檢查制度

      1、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每半月要對醫院進行傳染病疫情的主動搜索,對直報系統內的傳染病報告卡進行錯項、漏項、邏輯錯誤以及重卡等檢查,對有疑問的卡片應及時通知報卡單位核對;對核實無誤后的個案信息通過網絡確認上報。

      2、每季度對醫院搞好傳染病預檢、分診檢查

      3、每半年對縣級醫院搞好傳染病報告管理檢查。

      4、每年對鄉鎮級醫院搞好傳染病報告管理檢查。

      八、傳染病網絡直報管理制度

      1、各醫療單位不得將網絡直報的用戶名、密碼、地區編碼上墻或放到明顯位置。每月至少修改一次密碼。嚴禁操作人員泄露自己的密碼,發現密碼泄漏,隨時修改密碼。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進入其他子系統或進入其他單位的用戶。

      3、傳染病網絡直報上出現問題,隨時向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不私自找電腦高手處理。

      4、網絡直報人員不得隨意變動,如因工作原因需要變動,須由單位提出申請,報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同意后才變動。

      5、傳染病報告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報告時限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染病防治法》、《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信息管理辦法》、《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技術規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辦理。

      6、每輸入一次傳染病報告之后進行查詢、查重,發現輸入錯誤及時糾正,發現輸入重卡及時刪除。

      九、評估制度

      1、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本行政區域內網絡直報質量進行評價,對直報工作進行督導檢查。

      2、對所收集的疫情資料進行分析、整理、存檔;對相關科室定時進行傳染病漏報調查,評價傳染病疫情報告質量。

      3、各鄉鎮衛生院對轄區報告的傳染病疫情進行登記,并分析轄區傳染病疫情態勢;對轄區定時開展傳染病漏報調查和督導。

      4、專業防治機構調查核實后按旬、月、年匯總報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配備計算機和通訊設備,指定專人負責疫情數據的收集、核實、錄入、通訊上報、分析反饋和質量控制。

      5、在自然災害期間和災后,通過對災區(災民或抗災群體)及其有關地區進行與災害相關傳染病疫情的收集、專題匯總、分析與報告,供各級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在救災防病決策時參考,也為評價災區防治措施的效果提供科學依據。

      十、備份制度

      每月對傳染病信息分析相關數據文件、卡片,文檔文件進行備份。確保報告數據的安全。

    衛生院規章制度12

      一、總則

      為規范壩塘鎮衛生院財務行為和經濟工作秩序,發揮財務在醫院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促進醫院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醫院財務制度》 《醫院會計制度》 《湖南省政府采購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醫療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度本制度。

      1、醫院財務管理任務: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安排和合理使用資金,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確保國有資金安全,認真編制和執行財務預算,積極推進績效考核,完成目標管理,做好財務監督,檢查和經濟活動分析,進行經濟預測,參與經濟決策,做好醫療收費的管理工作。

      醫院財務管理體系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模式,醫院一切財務活動在院長的領導下,由醫院財務部門統一負責管理,醫院財務實行“計劃”為特征的院長負責制,醫院的預算內支出,由醫院財務負責人復核,院長審批即可辦理,屬預算外的支出由醫院財務負責人申請,經院委會集體研究決定。

      2、醫院財務工作實行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堅持秉公辦事,維護醫院利益的原則,并接受上級財政,審計,物價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二、財務審批

      1、醫院必須嚴格實行財務審批制度,除藥品支出外,5000員以下支出由院長審批,5000元以上由院委會集體研究審批。

      2、堅持一支筆審批制,醫院支出發票必須由部門負責人簽字注明用途后交財務科審核,再由院長審批簽字后方可到財務科報銷。

      3、財務負責人必須對發票的用途明細嚴格審核,并對發票的真假嚴格查詢。

      三、貨幣資金管理

      1、醫院貨幣資金管理包括銀行存款管理,現金管理,往來款項管理。

      2、醫院現金要及時存入銀行,不得坐支,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不得以白條抵現金。

      3、現金必須按規定的'使用范圍使用,凡超出現金支出限額的,一律通過銀行劃轉。

      4、嚴格支票管理,不得簽發空白,空頭,遠期支票,作廢支票要妥善保管和處理。

      5、個人不得因私借公款。

      6、財務科要隨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不準簽發空白支票,不準將銀行賬戶給任何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套取現金。

      四、公用費用支出管理

      1、醫院公用費用支出必須本著處處節約的原則,體現勤儉節約,禮貌周到。

      2、醫院公用經費支出應嚴格控制,盡量減少非生產性支出。

      3、醫院公務接待一般在醫院食堂用餐,如需在外餐飲單位用餐,由醫院分線負責人報院長同意后結賬回單位報銷。

      4、醫院公務接待原則上不得在外簽單,除重大接待活動外,中餐一般不飲用酒類,如需要酒也應適量控制。

      5、醫院接待用煙酒實行集中采購專人負責管理,辦公室管理員對煙酒的收支進行登記,并記錄使用情況。

      6、醫院接待用煙應盡量節約控制,醫院分線負責人如需招待報院長同意后在辦公室管理員處領取發放。

    衛生院規章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鄉鎮衛生院管理,實現鄉鎮衛生院的基本功能,向農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鄉鎮衛生院是政府在鄉鎮設置的公益性質的醫療衛生事業單位。

      鄉鎮衛生院按照功能、規模分為一般衛生院和中心衛生院。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鄉鎮衛生院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證鄉鎮衛生院建設的財政投入,促進城鄉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核定并保障鄉鎮衛生院的基本建設經費、設備購置經費、人員經費和公共衛生服務的業務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鄉鎮衛生院的建設,幫助鄉鎮衛生院開展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衛生院的監督管理;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鄉鎮衛生院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鄉鎮衛生院不得采取拍賣、租賃、承包的方式經營。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醫學教育、科研、醫療機構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的制度,選派醫療業務技術骨干輪流到鄉鎮衛生院工作一定期間,定期組織醫療專家到鄉鎮衛生院開展巡回醫療,組織醫療設備支援鄉鎮衛生院。

      第七條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以資金、物資、技術等形式捐助鄉鎮衛生院開展農村醫療衛生服務。

      第二章公共衛生服務

      第八條鄉鎮衛生院承擔本鄉鎮行政區域內公共衛生服務職能,對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免費提供服務。

      第九條鄉鎮衛生院應當履行下列疾病預防控制職責:

      (一)建立居民健康檔案;

      (二)開展健康教育;

      (三)完成國家規定的免疫規劃工作任務;

      (四)做好傳染病、地方病、寄生蟲病和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預防控制工作;

      (五)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疾病預防控制職責。

      第十條鄉鎮衛生院應當履行下列婦幼保健職責:

      (一)負責孕產婦和兒童系統保健管理;

      (二)開展婦女病普查和婦女兒童常見病防治工作;

      (三)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和服務;

      (四)管理和發放《出生醫學證明》;

      (五)負責婦女兒童保健服務與健康狀況基本信息管理。

      第十一條鄉鎮衛生院應當做好轄區內傳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藥品危害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登記、報告工作,并及時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擴大、蔓延。

      第三章基本醫療服務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采取增強服務能力、降低收費標準、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比例等綜合措施,便利居民在鄉鎮衛生院就醫。

      第十三條鄉鎮衛生院應當做好常見病和多發病的診治、急癥搶救、危重病人轉診、救災搶險等醫療工作。

      鄉鎮衛生院可以作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四條鄉鎮衛生院應當按照核準的診療科目執業,禁止超診療科目、執業范圍從事診療活動。實行全面質量管理,預防醫療差錯和醫療事故,確保醫療安全。

      第十五條鄉鎮衛生院應當設立中醫門診,設置中藥房,提供中醫藥醫療、預防、保健、康復服務。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提供壯醫藥或者其他民族醫藥服務。

      中心衛生院應當開設中醫或者民族醫專科。

      第十六條鄉鎮衛生院應當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藥品實行公開招標采購,統一配送,確保藥品質量和用藥安全。

      鄉鎮衛生院應當建立規范藥房,藥品的存放應當有必要的冷藏、防凍、防蛀、防鼠等防護措施。禁止使用過期、失效及違禁的藥品。

      醫療器械的購置、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鄉鎮衛生院應當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遵守無菌操作規程。按照規定做好醫療廢棄物的處理和污水無害化處理,防止交叉感染和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八條鄉鎮衛生院應當將醫療衛生服務項目和價格部門核定的價格,公布在明顯的位置,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九條鄉鎮衛生院應當執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合理檢查、合理用藥,控制醫藥費用。

      第四章機構設置與隊伍建設

      第二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人口分布、經濟發展、文化和交通等情況確定鄉鎮衛生院的設置,每個鄉鎮設置一所鄉鎮衛生院。鄉鎮合并前原有的鄉鎮衛生院經批準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條鄉鎮衛生院的名稱由所在縣(市、區)名+所在鄉鎮名+(中心)衛生院組成。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鄉鎮衛生院的名稱。

      第二十二條鄉鎮衛生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鄉鎮衛生院院長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聘任,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治區鄉鎮衛生院機構編制標準,核定鄉鎮衛生院的人員編制。

      鄉鎮衛生院的人員聘用由鄉鎮衛生院提出,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鄉鎮衛生院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根據專業技術、管理、工勤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對在職人員實行分類考核,并按照考核結果落實績效工資。

      鄉鎮衛生院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享受工資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鄉鎮衛生院衛生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進修制度,定期組織衛生技術人員到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培訓、進修。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對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所)的業務技術指導。

      鄉鎮衛生院應當建立內部業務學習培訓制度,鼓勵和支持衛生技術人員參加學歷教育和繼續教育。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特殊政策,引進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到鄉鎮衛生院工作,鼓勵高等院校醫學畢業生到鄉鎮衛生院就業。

      第二十七條鄉鎮衛生院負責對村衛生室(所)及鄉村醫生進行業務管理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八條鄉鎮衛生院應當建立醫療衛生信息統計報告制度,按照規定統計、報告,確保信息資料及時、準確、安全。

      第五章資產配置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衛生醫療事業發展的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安排新建、改建、擴建鄉鎮衛生院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項目和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設鄉鎮衛生院衛生技術人員居住周轉房。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鄉鎮衛生院醫療設備購置給予補助,按照標準配備與其服務功能和執業范圍相適應的基本醫療設備。

      第三十一條鄉鎮衛生院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挪用、截留或者私分鄉鎮衛生院資產。

      第三十二條鄉鎮衛生院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財務管理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衛生院規章制度14

      一、指導思想:以提供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均等化服務為核心,以提升農村衛生機構綜合服務能力為目標,以調整優化農村衛生資源配置和利用為切入點,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要求,改革現行縣鎮兩級醫療衛生服務體制,優化配置衛生資源,把縣鎮兩級醫療衛生服務聯為一體,使縣級醫療衛生技術骨干和設備下沉,拓展縣級醫院的服務領域,提高鄉鎮衛生院的服務水平,強化農村公共衛生服務管理能力,構建優勢互補、利益共享的衛生管理縣鎮一體化格局,縮小城鄉醫藥衛生差距,加快農村衛生事業發展,解決基層群眾“看病難”問題。

      二、工作目標:按照“三個統一,五個不變”的要求,整合醫療衛生資源,深化運行機制改革,把縣鎮兩級醫療衛生服務連為一體,充分發揮縣級醫療衛生機構在技術、管理上的優勢,完善農村衛生服務網絡,加強縣鎮兩級衛生服務功能,實現資源共享、統一管理、優化結構、合理分工、相互促進、共同發展,達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壯大、鄉鎮衛生院醫療服務水平提升的目的,讓群眾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公共衛生醫療服務,促進衛生事業健康協調發展。

      三、工作模式:

      1、建立以管理為核心的衛生管理縣鎮一體化模式。由縣中醫醫院托管蔣村鎮衛生院,實行統一規范管理、統一業務指導、統一工作考核、統一人員培訓、統一財務管理、統一藥品采購與調配。堅持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打破行政職務、專業技術職務終身制,實行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的轉變。充分利用縣中醫醫院人才、技術、管理和信息優勢,構建目標明確、布局合理、規模適當、結構優化、層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基層醫療服務體系。

      2、建立以醫療信息為核心的衛生管理縣鎮一體化模式。在醫院及甘河衛生院、余下衛生院之間實施醫療信息一體化管理,建立一套縣鎮一體化的醫學影像數據庫。患者在鄉鎮衛生院就診檢查時,通過該系統將患者醫學影像資料實時傳送到縣級醫院影像會診中心,由縣級醫學專家根據影像資料即時做出診斷。同時,鄉鎮衛生院醫生也可在當地看到患者在縣級醫院檢查的診斷報告、影像報告和影像資料結果,及時正確地做出診斷。該系統通過“電子醫生”下鄉,將在最短時間內為患者提供有價值的遠程醫療會診意見,并做出快捷、及時的診斷決策,使患者在鄉鎮衛生院就醫時,也能享受到縣級醫院專家的遠程醫療服務,縮小縣鄉醫療差距,進一步提高鄉鎮衛生院醫療服務水平,從而實現醫療信息縣鎮一體化。

      3、建立以婦幼保健技術為核心的衛生管理縣鎮一體化模式。由縣婦幼保健院對草堂鎮衛生院實行對口支援,主要內容包括:充分利用婦幼保健院的專科優勢,加強草堂衛生院的婦產科及兒科建設;積極建立草堂地區婦幼保健服務中心,規范操作規程及服務行為,把草堂地區婦幼保健服務中心建設成基層婦幼保健的精品工程、示范工程;開展人員的雙向交流和培訓,把優秀人才引向基層,并為鄉鎮衛生院培養“沉得下、留得住、用得上”的婦幼保健人員;把先進的`技術引向基層,充分利用支援醫院的醫療資源優勢,形成有效、緊密的技術支撐,建立雙向轉診機制,有效整合城鄉醫療衛生資源,增強基層醫療服務能力。

      四、工作任務:

      1、優化整合醫療衛生資源:被托管的鎮衛生院的醫療、防保人員由縣級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調配,一體化管理后,保持縣級醫療衛生機構和鎮衛生院人員編制不減、財政投入不減,達到人才協調使用、醫療服務優化、利益共享的目的。縣醫院、縣婦幼保健院只負責對相關衛生院的業務技術指導,不參與其內部管理。

      2、明確管理方式:

      (1)“三個統一管理”。人員統一管理。將鎮衛生院的人員管理權限并入縣級醫院。支援鎮衛生院的人員與縣級醫院人員在福利待遇、職稱評審、選拔使用等方面享有同等權利。按照“崗位相對固定、人員按需流動”的原則,由縣級醫院統籌使用調配人員,不受現階段人事制度影響,不辦理相關手續。實行崗位績效等級工資制,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分配制度適當向鄉鎮崗位傾斜。財務財產統一管理。縣鎮兩級醫療機構實行財務統一管理,獨立核算;資產統一登記,分別建立臺賬。鎮衛生院開展業務所需設備可由縣級醫院靈活調劑使用,原資產屬性不變。加強對鎮衛生院賬務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指導,規范財務管理。醫療業務統一管理。鎮衛生院醫療業務由縣級醫院統一管理,做到統一規章制度、統一技術規范、統一人員培訓、統一業務指導、統一工作考核,按照功能定位和技術要求開展醫療服務。

      (2)“五個不變”。機構設置和行政建制不變。縣級醫院和鎮衛生院保留各自原有機構設置和行政建制,鎮衛生院可增掛縣醫院分院的牌子。鎮衛生院承擔公共衛生服務的職能和任務不變。鎮衛生院仍然承擔行政區域內預防、康復、婦幼保健、愛國衛生、健康教育、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等公共衛生職能,縣級醫院負責技術指導和人員培訓。鎮衛生院基本醫療服務職能不變。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是鄉鎮衛生院最根本的職能。鎮衛生院要充分借助縣級醫院的技術、資源優勢,不斷擴展基本醫療服務內容,滿足群眾不斷增長的醫療服務需求。鎮衛生院公益性不變。鎮衛生院是政府舉辦的公益性機構,保持鎮衛生院公益性是讓廣大群眾享有“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醫療衛生服務的基礎。財政投入供給機制不變。保持縣鎮醫療機構財政投入政策和渠道不變。鎮衛生院人員工資按現行政策全額撥付,可采取“財政撥付總額預算,工作崗位按需確定”的方式進行人員經費動態管理。不允許縣級醫院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侵占和挪用國家對鄉鎮衛生院的財政投入資金。

      (3)“兩提高”。通過實施衛生管理縣鎮一體化改革,提高鎮衛生院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使當地老百姓在本鎮就能享受到縣級醫療機構的技術服務,而只支付鎮衛生院的收費標準,不斷提高就診人次,促進鎮衛生院經濟效益不斷提升。

      (4)“三制”管理。即堅持鎮衛生院院長公開招聘制、衛生院全員聘用制和績效工資制。鎮衛生院仍屬獨立法人單位,院長實行公開招聘,由托管的縣級醫院提名,縣衛生局考核任命,在一體化管理框架下履行衛生院院長的管理職責。鎮衛生院按照批準的崗位設置方案實行全員聘用,托管模式的鎮衛生院人員聘用由縣級醫療機構統一管理。實行一體化管理的縣級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院依據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分別制定年度目標管理考核方案及分配方案,建立科學有效的激勵機制,實行基礎工資加績效工資制度,根據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綜合考核兌付報酬。一體化管理前,鎮衛生院要進行資產登記造冊,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鎮衛生院所需藥品、一次性醫療用品均按現行模式采購、配送。

      五、實施步驟:

      1、調查研究階段。縣衛生局對衛生管理縣鎮一體化改革試點工作進行調研,對參與試點的鎮衛生院的服務人數、服務半徑、醫院規模、醫務人員數量及技術結構情況進行詳細調查摸底,進行分析研究,制定縣鎮衛生一體化管理實施方案,為衛生管理縣鎮一體化改革試點工作順利開展打好基礎。

      2、動員部署階段。召開衛生管理縣鎮一體化改革試點工作動員會議,扎實安排部署此項工作,并由縣衛生局組織人員對被托管的鎮衛生院進行資產清查,理順體制機制。

      3、組織實施階段。縣衛生局要及時召開會議宣布試點方案。試點醫院要根據《衛生管理縣鎮一體化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及相關規章制度,明確職責分工,細化工作措施,認真組織實施。

      4、總結評估階段。對試點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評估,開展群眾滿意度測評。各試點醫院要進行自評,及時進行總結,認真查找和解決工作運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達到“以評促管”的目的,從而進一步加強醫療技術隊伍管理,優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增強醫務人員的奉獻意識、責任意識、團隊意識,不斷提升醫療服務水平。

      六、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以副縣長為組長,縣衛生局局長為副組長,縣發改、財政、食品藥監、物價等部門及參與試點的縣鎮醫療機構負責同志為成員的衛生管理縣鎮一體化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衛生管理縣鎮一體化改革試點的組織協調工作。各相關部門、各試點醫院要充分認識開展衛生管理縣鎮一體化改革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及時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促進衛生管理縣鎮一體化改革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2、加大財政投入。縣財政等部門要落實公立醫院政策性投入;將承擔公共衛生職能的醫療機構的經費投入納入財政預算;加大對公立醫院項目建設的支持力度,促進醫院加快發展;落實公立醫院信息化建設投入;安排專項資金,加強醫療衛生人才隊伍建設。

      3、健全各項制度。各試點醫院要加強制度建設,制定并完善人事管理、財務管理、業務管理、績效考核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引入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逐步形成科學、規范、系統的縣鎮衛生一體化管理體系。同時,要認真分析查找在機制、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及時予以整改完善,進一步規范醫務人員行為,促進醫院高效規范運轉。

    衛生院規章制度15

      1、公共衛生服務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在主任的領導下,必須以高度的責任心,按照分工,認真抓好各項公共衛生工作的落實。

      2、全體工作人員必須遵守辦公室的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上班實行簽到制,不得遲到早退,有事必須請假。

      3、每月召開一次工作匯報會,每月召開辦公室工作人員會議,對當月的工作進行講評,安排下一個月的工作,并對鄉醫進行業務培訓。

      4、積極上報各種資料報表,凡上級有關部門要求上報的各種資料、報表,各科室填好后,經主任審核簽字后方可上報,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上報,不得延誤。

      5、轄區內發生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辦公室人員必須服從安排,統一調配,隨叫隨到,配合做好調查處理等工作,在事發2小時內上報上級部門。

      7、實行考核制度,實行月抽查、季檢查、半年進行評比,對抽查、檢查結果作為平時考核,納入年終考核分值,根據工作完成情況兌現獎金和鄉醫的補助。

      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制度

      一、在公共衛生辦公室的領導下,全面落實傳染病疫情報告及重大傳染病防治、免疫規劃、艾滋病防治、地方病、愛國衛生、結核病防治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工作。

      二、按照上級對口業務部門的指導,判定當地各種傳染病、非傳染性慢性疾病、多發病、常見病等疾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三、加大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力度,按時網報傳染病和各項工作資料。

      四、每月開展一次對鄉醫的業務知識培訓,每月檢查指導四個以上行政村,半年和年終分別進行一次全面工作考核。

      五、堅持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災害性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及時修訂完善各項應急預案。

      六、定期利用廣播、板報、標語等形式廣泛開展愛國衛生和季節性疾病的宣傳教育工作。

      七、及時收集整理各項疾控工作資料,年終歸檔成冊妥善保管。

      八、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中心性、臨時性工作。

      孕產婦程序化管理制度

      1、由鄉級保健員或婦幼工作人員掌握轄區育齡婦女和早孕婦女的摸底、登記工作,并在孕前三個月及孕后三個月免費增補葉酸,并上報鎮衛生院、社區服務中心統一管理。

      2、確定早孕后,對其孕婦進行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宣傳,督促和協助孕12周前為其建立《孕產婦保健手冊》,進行第1次早孕隨訪,填寫相關記錄表,信息錄入《廊坊市婦幼保健信息系統》。且預約下一次檢查時間。

      3、根據檢查結果填寫《第一次產前隨訪服務記錄表》。按孕產婦系統管理的要求進行定期孕期檢查,查五:12周前、16-20周、21-24周、25-36周、37-40周,填寫相關記錄表,信息錄入《廊坊市婦幼保健信息系統》。對未發現異常的孕婦為其進行孕期保健指導。對具有妊娠危險因素和可能妊娠禁忌癥及嚴重并發癥的孕婦,及時轉診到上級醫療保健機構,并在兩周內隨訪轉診結果,酌情增加檢查次數。

      4、強力推行住院分娩,嚴禁家庭接生。

      5、產后訪視:應于出院3-7天內到產婦家中進行產后訪視,進行產褥期健康管理,加強母乳喂養和新生兒護理指導,同時進行新生兒訪視,填寫相關記錄表,信息錄入《廊坊市婦幼保健信息系統》。

      6、產后42天健康檢查:對其產婦進行健康指導,發現異常者轉至分娩醫院或上級醫療保健機構。鄉鎮衛生院、社區服務中心填寫相關記錄表,信息錄入《廊坊市婦幼保健信息系統》;《孕產婦保健手冊》歸檔備查。

      7、認真做好孕期、產褥期、新生兒期的衛生營養、科學育兒等保健指導宣傳工作。

      8、做好各種表、卡、冊的整理、匯總統計、分析上報工作。

      備注:相關記錄表包括

      《第一次產前隨訪服務記錄表》

      《第2-5次產前隨訪服務記錄表》

      《產后訪視記錄表》

      《產后42天健康檢查記錄表》

      兒童程序化管理制度

      1、鄉鎮衛生院、社區服務中心負責本轄區兒童程序化管理工作,掌握0-6歲兒童基本情況,對其兒童家長進行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宣傳。同時建立《兒童保健手冊》,信息錄入《廊坊市婦幼衛生信息系統》。

      2、根據兒童的具體情況,按規定定期檢查,即1歲以內:出院一周內、滿月、3、6、8月齡各體檢一次,指導新生兒護理和母乳喂養。認真填寫《新生兒家庭訪視記錄表》和《1歲以內兒童健康檢查記錄表》。1-3歲每半歲體檢一次,并對其進行健康指導和生長發育監測。認真填寫《1~2歲兒童健康檢查記錄表》和《3歲兒童健康檢查記錄表》,體檢及填寫必須由內、兒科臨床醫生參與,并將信息錄入《廊坊市婦幼衛生信息系統》。

      3、統一按WHO規定年齡體重評價標準進行評價分析。認真進行體檢者的資料統計小結,各種數據必須符合可靠性、科學性、準確性。

      4、根據低出生體重、早產、多雙胎或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兒情況增加訪視次數,根據嬰幼兒的生長發育狀況和健康狀況增加隨訪次數。在體檢中發現早產兒、低出生體重兒、中度營養不良、單純性肥胖、中重度貧血、活動期佝僂病、先心病、體重

      6、結合健康檢查,進行小兒常見病、多發病的科普知識宣傳教育及防治、科學育兒指導等工作,提高群眾的家庭自我保健和優生優育能力。

      7、在認真做好程序化管理工作指定內容任務的同時,認真完成其他兒童保健指令性工作。

      衛生監督工作制度

      一、衛生監督工作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二、衛生監督員現場執法要著裝整齊,證件齊全,風紀嚴謹,文書規范,程序得當,適用法律條款準確。

      三、認真執行國家衛生法律、法規,不準利用職務之便接受相對人的禮品、禮金、物品和有價證卷,嚴禁吃、拿、卡、要等違法行為的發生。

      四、在衛生局的組織下,根據工作需要在縣境內執行跨轄區衛生監督執法工作。

      五、協助衛生局對大案要案進行查處,對食物中毒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六、衛生局下達或交辦監督任務后要迅速行動,第一時間介入現場,不得推諉扯皮和拖延。

      七、負責本轄區內衛生監督工作,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不得越權執法,隨意執法。

      預防接種門診工作制度

      一、接種門診必須設有預診室(登記、詢問、體檢)、侯種室(宣傳教育、副反應觀察)、接種室(疫苗接種應分室或分區、卡介苗應設專室或專用工作臺)。接種室應寬敞明亮、整潔衛生、通風保暖。門診內物品擺放有序,公示內容上墻。

      二、門診內應備有必須的相關設施、注射器材和急救藥品等。如等候座位、工作臺、資料柜、聽診器、血壓表、體溫表、壓舌板、75%酒精、紫外線燈、一次性注射器、1:1000腎上腺素、抗過敏藥、安全盒、污物桶等。

      三、接種人員必須獲得“預防接種資格證書”方可參加預防接種工作;嚴格執行消毒管理制度,保證安全注射,杜絕接種差錯及事故;及時上報并妥善處理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四、嚴格按照要求,在兒童出生后1個月內建卡、建證(包括流動兒童和計劃外生育的兒童),按照免疫程序的規定,規范開展疫苗接種工作,科學履行告知義務,免疫規劃內各種疫苗的全程接種率應達到95%以上,按時上卡、上證;杜絕漏卡現象,不斷提高接種率。

      五、經常檢查冰箱溫度,做好溫度記錄,各種疫苗按規定溫度保存,確保疫苗的安全、有效。做好各種生物制品的領發登記,科學、合理地使用疫苗,嚴防疫苗浪費;禁止使用非正常渠道購進的疫苗。

      六、做好常規免疫接種率、麻疹、AFP、新生兒破傷風的監測報告工作,按時上報各種數據、報表,并確保完整、準確,無邏輯錯誤。

      七、按時參加市站組織的各種會議、培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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