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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管理制度

    時間:2024-08-17 11:22:06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合同管理制度匯編15篇

      在當下社會,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合同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合同管理制度匯編15篇

    合同管理制度1

      為加強我院經濟合同管理,減少失誤及經濟糾紛,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一、經濟合同的簽訂

      1、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2、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我院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院負責,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簽約權。

      3、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履約能力,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有效、有利。

      4、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擇優簽約”的原則。

      5、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醫院內部其他科室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權衡,然后簽約。

      6、經濟合同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7、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8、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我院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二、經濟合同的審查批準

      1、醫院各類經濟合同由法人代表及院長或其授權委托人審批,主要包括如下經濟合同:

      (1)醫院的各類經營性經濟合同;

      (2)對外招商、招標、合作經營等重大對外經濟合同;

      (3)醫院自建或承建的各類安裝、建筑、裝飾、修繕工程合同;

      (4)醫院各類固定資產購置合同;

      2、經濟合同審查的主要內容: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達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3、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4、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合同申報

      各類經濟合同的經辦人員,應事先填寫“合同會審表”,經科室負責人審核簽字后按審批程序報醫院各級領導審核批準。

      (2)合同會審

      ①由醫院院務會議對送審的經濟合同的價格條款進行審核,經調查研究后出具審核意見;

      ②由醫院法律顧問對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審核意見;

      ③由合同涉及的相關業務科室出具審核意見。

      (3)合同審批

      經院務會議會審后的合同文本,報各領導按權限審批。

      三、經濟合同的履行

      1、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2、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3、相關科室應及時了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及時向相關領導匯報。同時對醫院重大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應進行定期檢查。檢查內容著重以下幾方面:

      (1)合同履行情況;

      (2)合同未能履約的原因、責任;

      (3)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標準及資料登記情況;

      (4)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存在問題和處理意見;

      (5)其他情況。

      四、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1、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2、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3、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醫院內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4、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5、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6、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五、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1、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2、合同糾紛由簽約科室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

      3、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院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

      4、醫院各科室在處理糾紛時,應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

      5、合同糾紛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時間。

      六、經濟合同的管理

      1、本醫院經濟合同的管理由院長總負責,由辦公室管理。

      2、醫院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醫院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醫院簽訂的合同文本的完整性;對須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院法人代表委托書的日常管理;

      (4)根據法律及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醫院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采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處理本醫院合同糾紛及經濟合同資料的匯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臺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3、醫院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

      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復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醫院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臺帳和總臺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手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金額、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注等。臺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合同管理制度2

      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本著相互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充分協商,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條 項目內容甲方同意作為買方向乙方購買_________系列防病毒產品,乙方同意作為賣方向甲方提供甲方所需的產品及服務清單是合同的附件。甲方應提供詳細、正確的用戶配置,如因甲方提供的配置出現錯誤,因此而導致用戶蒙受損失,全部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二條 項目所涉及產品及配置

      第三條 貨款及交貨地點1.甲方購買本合同第二條所列___________軟件,合同總額為¥____________(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

      2.安裝費用:

      付款期限:甲方應于本合同簽字之日起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乙方¥_____________(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整)。

      付款方式:甲方應將履行本合同須支付的全部款項均以支票方式支付于乙方以下帳戶。

      收款單位: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交貨地點: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安裝、測試與驗收乙方將按照下列安排對本合同第二條項下的軟件進行安裝:

      1.乙方授權技術工程師與甲方技術人員配合實施。

      2.測試期限:自甲方的防病毒系統的每一項安裝完成時起,甲方應在乙方的指導下____小時之內進行測試,否則視為該項安裝已經合格;

      3.測試內容及地點: 系統防、殺病毒能力測試測試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安裝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驗收: 甲方項目用戶應于測試完畢后____天內驗收,并即時就驗收結果出具書面文件予乙方; 甲方項目用戶未按本合同的規定進行驗收并出具書面驗收結果予乙方的,視為甲方項目用戶已驗收并認定合格。

      第五條 技術支持乙方為甲方項目用戶提供專業電子郵件及傳真病毒問題解答; 乙方為甲方項目用戶提供電話咨詢服務; _________公司負責為甲方提供的反病毒快訊與最新產品資訊; 甲方發現新病毒,__________________技術人員將在甲方項目用戶通知時起_____小時內給予回復,并在_____工作日內提供更新病毒碼。

      第六條 升級在乙方交貨之日起一年內,為甲方項目用戶免費提供軟件升級服務,其中包括:一年內免費提供電話技術支持、一年內免費掃描引擎升級、一年內免費產品升級。 第二年及以后甲方項目用戶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乙方提供的以下升級方式:每年按時向乙方交納本合同第三條提及的成交貨款的_____%,繼續享受全年的產品升級服務。

      第七條 服務本合同所列的所有服務及技術支持,可以由乙方單獨提供,如甲方項目用戶需要另行制訂單獨服務及培訓,則需支付乙方每天培訓費用______元(不包括機票及食宿費用)。

      第八條 服務期乙方提供服務的服務期為一年,即乙方交付本合同項下的__________________軟件之日起的一年內。

      第九條 變更與解除經本合同雙方同意,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由于戰爭或其他軍事行動、地震、水災、火災、臺風、干旱等自然災害不能預見并對其發生或后果不 能合理預防或改變的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不能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有權通知他方解除合同并在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用電報、傳真或電話通知他方,并在_______日內就不可抗力事件的`詳細情況以合法的書面形式通知他方。由于一方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本合同任何一方有權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第十條 違約責任1.雙方不得因主體變更而違反合同約定。

      2.如合同一方未能履行其于本合同項下承擔的義務,構成合同違約,致使本合同解除,給他方造成損失的,除應支付違約金外,還應賠償守約方超過違約金的實際損失。違約金按未付貨款、未供貨款的_____%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 本合同的解釋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國法律、行政法規。

      第十二條 雙方在解釋或履行本合同、章程時發生爭議,應盡量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效,可向北京市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解決。

      第十三條 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各項條款。

      第十四條 本合同各附錄、附件

    合同管理制度3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減少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經濟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 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第五條 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權限和非法委托人均無對外簽約,但經總經理特別授權并發給委托證明收的例外。

      第六條 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 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后簽約。

      第九條 經濟合同除即時清潔者,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十條 合同對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要求要明確、具體;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合理稱差及自然損耗率等;饈、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必須執行現行的國家定價或國家指導價、市場調節價;違約責任有法定違約金的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貨為主,并堅持經銷定進原則;付款盡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條規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款為主,不準賒銷;確需賒銷或代銷的,賒銷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20萬元至50萬元的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總經理審批。

      第十三條 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 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 經濟合同的審查批準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五條 經濟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十六條 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十八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節 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條 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十條 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二十一條 各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 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二條 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企業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十三條 對主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二十四條 變列、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變理、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及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準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準。

      經上級主管機在見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作廢。

      第二十七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八條 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九條 以 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x謀x、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節 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三十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三十二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 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三條 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三十四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各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三十五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3.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記拆的足夠時間。

      第三十七條 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八條 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九條 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四十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四十一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節 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 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凡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管理部門為法律顧問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秘書;各法人委托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四十五條 公司主管內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內貿合同。 公司主管外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外貿合同。

      公司主管工業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工業方面的引進、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產業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房地產、建設合同。

    合同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管理職責) 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文本)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的工資收入作為的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合同中止)由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于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十七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 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

      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九條(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于停工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第二十條(法律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條(制度管理)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并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操作實務)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訂立。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根據規定送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鑒證。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2、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并送達本人。

      3、續訂。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

      天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勞動合同屆滿時,符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況進行書面記載。

      5、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管理臺帳)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帳(總帳);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員工培訓記錄臺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臺帳(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

      5、員工醫療期管理臺帳(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間);

      6、其他專項協議臺帳(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的專項或補充協議)。

      第二十五條(其他)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3、本制度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執行。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二篇_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圖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條、 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 合同簽署權限

      一、 董事會負責與其直接任命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二、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公司總裁代表公司與除上條之外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三、 勞動合同統一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簽訂及存檔。

      第四條、 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分為主件與附件兩部分。主件為《勞動合同書》,附件為因參加培訓學習等原因簽訂的有關協議書等。

      第五條、 簽訂時間

      一、 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后的5個工作日內,公司與其簽訂《試用協議》(附件

      一)。試用期通常為3至6個月,根據試用期間工作表現,試用期可提前結束。

      二、 根據崗位性質差異,試用采用在崗試用和項目試用兩種形式。其中,項目試用是指由擬被聘用人員直接參與到公司的項目中去,在項目中對其能力等進行直接的先期考察,盡量避免公司的雇傭風險。

      三、 在員工被批準轉為正式員工后,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書》(附件二)。

      四、 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個人聲明)后,公司方與之簽訂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

      第六條、 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

      一、 對于一般員工,原則上簽訂1年期合同;對于技術、市場等高級技術管理崗位員工,可簽訂2-3年期合同期;對于董事會直接任命人員的勞動合同期限由董事會確定。

      二、 續訂勞動合同時,原則上與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第八條、 公司每月30日之前以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員工工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按崗取酬,崗變薪變。

      第九條、 公司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為員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建立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 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招聘錄用、試用考核及離職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執行。【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十一條、 員工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書中約定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公司按北京市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補償。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流程圖

      綜合管理部量化考核方案模板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三篇_員工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廣東南粵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甲方)和員工(下簡稱乙方)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規范的現代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以適應市場經濟競爭的需要,根據《勞動法》及省(市)勞動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勞動合同是甲方與乙方用以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責、權、利的協議,也是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法律文本。

      第三條 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全面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推行人事、勞動、分配三項制度的全面改革,打破干部與工人、固定工與臨時工的界限,取消行政級別,變職務管理為崗位管理。甲方用工以定崗定員、職位分析為準則,實行競聘擇優上崗并按勞付酬。

      第四條 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甲方統一使用廣東省或廣州市職工勞動合同范本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簽訂要求和程序

      第五條 凡符合國家用工條件及甲方聘用條件,經批準錄用到甲方工作的人員(包括原國家干部身份、軍轉干部、大中專畢業生,交通系統內部商調流動人員、社會就業人員等),愿意為甲方服務,履行本人的崗位承諾書,服從甲方的管理與合理調配,接收甲方給予本人的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的,一律按本規定要求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第六條 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所明確的工種或崗位,合同期內由于工作、生產需要而變換工作崗位時,為簡化手續,只要雙方同意,不再另行補簽合同,以書面通知為依據,只要乙方到新崗位工作即視為有效。

      第七條 甲方實行崗位結構工資制,并制訂薪酬福利方案等配套制度,以維護乙方合理的勞動報酬。合同期內,乙方工資支付的標準變動,不再另行補簽新的合同,按甲方統一制訂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甲方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才能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及管理,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

      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及續簽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經甲方批準錄用的,在到職30日內,由人力資源部填寫勞動合同書并交本人,經乙方確認合同條款內容無意見后簽名,然后送公司法人代表審核簽名(蓋章),合同簽訂完畢。

      (二)乙方合同期滿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由本人提出書面報告,所在部門根據其工作、思想、學習、身體等方面情況做出綜合評價,人力資源部對其進行考核后提出是否轉正意見,經公司領導批準后按上述第(一)點程序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經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續簽合同。

      第三章 勞動合同期限及工齡計算

      第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根據實際需要,可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合同期限包括試用期之內),具體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按如下原則由甲方確定:

      (一)公司本部聘用的普通員工按1年一簽原則簽訂。

      (二)公司本部聘用的中層管理人員按其職務聘用文件發布之日起3年一簽。

      (三)關于改制人員,在本公司工作滿十年者,經商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否則按1年一簽原則簽訂。

      (四)對子公司勞動合同的簽訂,公司本部只與子公司總經理及財務部負責人簽訂勞動合同,子公司其他人員則由子公司總經理簽訂。

      (五)非上述情況或特殊情況下的合同期限,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討論確定。

      (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今后無論任何情況,任何人員(包括甲方兼并、重組和收購行為接收的人員),其合同期限一律按上述規定執行。

      (七)公司在兼并、重組和收購時,如有關收購協議、合同中有明確對人員的處理條款的,按收購合同協議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員工的工齡按如下辦法確定:

      (一)本企業工齡:凡因工作需要,由省直交通(含航運)系統內各單位商調進入本公司的人員,其在省直交通系統的工作年限,視同本企業工作時間連續累計。兼并、重組和收購行為接收省直交通系統的人員,沒有發放補償金的,其在原單位的工作時間視同本企業工齡連續累計。在社會上招聘及辭職后重新招聘到公司的,從到公司之月起計算本企業工齡。

      (二)基本工齡: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三)凡屬自動離職,辭職、辭退、開除、除名及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已領取補償金的,不再計算連續工齡。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四篇_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為確立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重慶市勞動政策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由本公司工會參與討論、制訂,于 年 月 日組織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平等協商確定。本規章制度對本公司全體職工具有效力。

      一、 定義

      本制度所稱勞動合同(簡稱合同,下同),指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

      務有關的所有協議,包括勞動合同書、用工協議、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 二、

      三、

      工。

      (二) 用工協議:退休返聘人員、內退勞保人員、以及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人員簽。

      (三) 培訓協議:接受了公司提供的專項培訓、專業技術培訓及業務技能提升培訓的員 工。

      (四) 保密協議:科級及以上崗位;技術、財務、成本價格管理及薪資計算管理一般崗位。

      (五) 競業限制協議:科級及以上管理崗位;關鍵技術崗位。

      四、 合同的期限及試用期規定

      (一)試用期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為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 年的,試用期為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六個月。

      (二)勞動合同簽訂期限

      1、中層及以上管理崗位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可在4~5年,再次的可5-8年。

      2、生產技術骨干、關鍵、重要崗位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可在3~4年,再次的可 4-6年。

      3、普通操作工、一般管理人員崗位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可在2~3年,再次的可 3-5年。

      4、員工已經在我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在二00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已經連續兩次與 我公司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提出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三)用工協議簽訂期限

      1、退休返聘人員簽訂1年期用工協議,協議到期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續簽。

      2、內退勞保人員按已簽訂協議執行。

      3、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人員協議期限比照勞動合同期限執行。

      (四)培訓協議簽訂期限

      1、培訓費用<5000元,培訓協議簽訂期限為2年。

      2、5000元≤培訓費用≤20000元,培訓協議簽訂期限為4年。

      3、培訓費用>20000元,培訓協議簽訂期限為6年。

      (五)保密協議簽訂期限

      勞動合同和用工協議期間及競業限制期間;雖然期滿但按協議規定仍需保密的至該秘密 適用范圍 合同簽訂對象 全日制用工 (一)勞動合同書:具有勞動能力的、在法定工作年齡范圍內、經公司錄用的全日制用

      不再需要保密為止。

      (六)競業限制協議簽訂期限

      競業限制協議簽訂期限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最長不得超過2年。

      五、 勞動合同的簽訂主體

      1、 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到期的,繼續有效。

      2、 本制度實行后,新簽的勞動合同,以勞動者的工作場所、工作內容和工資關系等區分, 屬于哪個法人實體的員工就與哪個法人簽訂勞動合同(區別在蓋章上)。

      3、兼管股份公司和各事業部工作的員工,一律與股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4、員工與各事業部或股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必須親自簽訂,不允許他人代簽。

      六、 勞動合同的簽訂程序

      1、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即到人事部門簽訂勞動合同。人事部門核實新進員工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明、與原單位勞動關系等情況,與員工簽訂首次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

      2、員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書面聲明無原單位或已與原單位依法解決勞動合同關系,并附上相應依據。

      3、勞動合同期滿前35日,人事部門通知用人部門,用人部門根據員工合同期內工作表現確定是否繼續聘用,并在一周內將結果書面反饋人事部門,人事部門調查了解后簽批續簽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見。

      4、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人事部門出具終止或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書通知員工。員工在收到終止合同通知后辦理相關工作移交手續,合同到期時到人事部門辦理相應離司手續;員工在收到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后,及時反饋續簽信息,并于合同到期日到人事部門完善勞動合同簽訂手續。

      七、 勞動合同的保管

      1、勞動合同原件由各個勞動合同簽訂主體負責保管。

      2、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及社會保險繳納由股份公司人事部以合同實際簽訂主體的名義統一負責辦理。

      3、勞動合同的管理遵循職責回避原則,即合同保管崗位員工的勞動合同由部門主管保管。

      4、股份公司人事部對勞動合同的簽定、保管等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八、 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4、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它情形。

      (二)勞動合同續訂的條件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或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情形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變更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四)勞動合同的解除

      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單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包括身體狀況不符合錄用條件、體檢不合格,不能勝任該崗位基本要求,提供與勞動合同履行直接相關的虛假信息和資料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等;

      (2)有《**有限公司員工行為規范及獎懲條例》中丙類違紀行為的;

      (3)嚴重違反公司其他規章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3000元以上經濟損失及重大影響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提前30日通知或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醫療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人事部門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公司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其他重大調整實施經濟性裁員時,可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八、 勞動合同終止、續訂、變更和解除的程序

      (一)勞動合同終止和續訂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是否續簽勞動合同的意見,然后結合員工的意愿在勞動合同期滿時辦理續簽或離職手續。

      (二)勞動合同變更

      勞動合同變更包括崗位、工作地點、合同期限等的變更,合同變更以合同變更通知書形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字確認生效。

      (三)勞動合同解除

      1、員工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人事部門,試用期內須提前3日通知人事部門,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2、公司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符合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第3條規定的,公司僅需書面告知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即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2)符合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第4條規定的,公司應當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通知工會,工會作出書面回復后,提前一個月書面告知或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3、經濟性裁員

      公司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代表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終止、解除通知的送達【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1)勞動合同終止、解除通知,一般應由勞動者親自簽收;

      (2)不能親自簽收的,采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郵寄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書上提供的通訊地址。

      (3)勞動者既不能親自簽收,又不能采取郵寄送達方式送達的,則采取公告方式,即由勞動者所在部門一名領導和一名普通員工證見證下,在公司張貼欄上實施公告,拍照公告現場、存根張貼文件、記錄有關情況,并由見證人員在記錄單上簽字、注明日期。

    合同管理制度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規范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采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 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 負責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并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 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一文本;

      (三) 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四) 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 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 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 合同的主體

      (一) 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二) 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六條 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內容規定

      第七條 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八條 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 數量條款:

      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條 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一條 價款或報酬條款:

      (一)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二) 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三) 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一)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二)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三)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三條 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經總經理批準、法律顧問室審核后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第十五條 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合同聯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章 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 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第二十條 銷售、采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 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四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 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 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二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采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條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時書面上報公司法律顧問室處理,并報總經理。

      (一)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 喪失商業信譽;

      (四)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 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二) 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七章 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三十二條 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 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并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

      第八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準。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登報聲明。

      第三十七條 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條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發生后一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九章 合同審批管理

      第三十九條 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 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二)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 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 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一)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二)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 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 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一) 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

      (二) 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條 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 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 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二) 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十章 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四十八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 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 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 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四) 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四十九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一) 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二) 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

      (三) 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五十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一) 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二) 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三) 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二條 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 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 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 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 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五) 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 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 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 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五十五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十一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八條 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五十九條 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六十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 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 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三) 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十一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 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 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 遺失重要證據;

      (四) 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 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第六十二條 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補充細則規定辦理;本制度的解釋、修訂和發放由本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

      第六十四條 本制度從 年 月 日開始執行。

    合同管理制度6

      合同管理既是工程監理的重要內容,又是必不可少的控制手段。因此,需要加強對合同的管理工作。

      依照《合同法》和其他相關經濟法規,制定合同管理制度規定如下,

      一 由專人負責各項合同的`簽訂、執行和管理。

      二:合同簽訂必須報主管領導批準。經領導同意簽字、蓋公章后方可生效。

      三: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條文清楚完整,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明確違約責任。本著平等互利,風險共擔的原則雙方恪守合同。避免違約行為,盡最大可能消除不利影響實現合同預期目標。

      四:合同管理人員每月對施工合同的執行情況檢查分析一次,并同時送到業主、施工單位。檢查結果在監理月應予以反應。 。

      五: 由于水利工程耗資大、施工周期長、施工條件多變,又具有不可逆轉的質量特性,所以在施工階段強化合同措施,協調約束各方行為,是搞好監理工作的基本途徑。因此應完善合同咨詢、定期檢查和協商制度,以實現工程的建設目標。

      六:當發生合同爭議,監理工程師應本著有利于施工的正常進行,不損害工程質量,維護雙方合法利益的原則,實事求是,公正合理地協商調解。

      七: 管理好監理委托合同:每月總監主持月度工作總結時,應檢查分析監理委托合同的履行情況,督促每個專業工程師按照合同、監理大綱、監理規劃及實施細則的要求。認真做好本職工作,遵守行業準則和職業道德,達到全面履行合同的目標。

      八: 對于合同執行中發生的問題和有爭議的重大事項,總監應及時向監理單位反映,由監理單位主管領導出面進一步與合同雙方協商,以求得爭議及時解決。 。

      九:合同管理人員應保守機密。做好合同歸檔和借閱工作, 建立合同執行情況。根據實際情況,編寫《合同執行情況》匯報。

      十:認真做好合同文本的保管工作。合同檔案應防潮、防蛀、防火、防盜。合同檔案需專業人員保管,避免破損。

    合同管理制度7

      1.目的

      為規范公司合同 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做到管理有規章,簽約有約束,履行有檢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簽訂和履行的所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施工內部承包合同、材料設備買賣合同等。

      3.職責

      3.1公司總經理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內部承包合同及重大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買賣合同的批準簽訂。

      本條所指重大合同是指(主要是按合同標的數額來確定)

      一般合同是指

      3.2公司辦公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3.2.1負責組織宣傳、學習貫徹《合同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3.2.2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示范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3.2.4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施工內部承包合同、買賣合同的檔案管理;

      3.2.5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3.3合同管理部(合同管理員)負責各類合同的審查工作,具體職責是:

      3.3.1負責國家 、省、市有關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廣使用工作,負責公司有關示范文本的編制和推廣使用工作;

      3.3.2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3.3.3負責公司內部承包合同的洽談;

      3.3.4負責監督、檢查各分公司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工合同、物資設備買賣合同的履行情況;

      3.3.5負責公司各類合同備案工作;

      3.3.6參與公司各類合同糾紛的調查。

      3.4公司業務部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洽談工作。

      3.5公司采購部負責材料設備采購、設備租賃合同的洽談工作。

      3.6項目經理部負責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的洽談與簽訂工作

      3.7項目經理部經理(或分管副經理)負責建設工程合同、材料設備買賣合同的具體履行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3.7.1負責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學習所在工程項目的各類合同并熟悉內容,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3.7.2履行建設工程合同中規定的職責,監督分包工程的進度及工程質量;

      3.7.3監督材料、設備的驗收;

      3.7.4負責所在項目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收集、記錄、整理和保存與合同有關的協議、函件,辦理工程變更和簽證,并及時提交公司辦公室;

      3.7.5收集、整理索賠資料,提供索賠依據,書寫索賠報告;

      3.7.6監督所在項目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公司辦公室報告。

      4.合同的簽訂

      4.1合同主體的審查

      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重點審查業主的項目立項文件、招標文件,以確定發包人的主體資格;審查項目資金落實程度及業主以往合同履約情況,以確定業主的履約能力。

      簽訂分包合同要重點審查承包人的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資質等級、管理能力和實際業績。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同意。

      4.2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事務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有示范文本(包括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的應當使用示范文本。

      4.3合同的內容

      4.3.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各類分包合同、工程項目施工內部承包合同應當按照國家或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和公司編制的操作指導書規定的內容填寫。

      4.3.2其他合同(主要指買賣合同)的內容

      4.3.2.1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4.3.2.2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4.3.2.3數量: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報、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4.3.2.4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農副產品,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4.3.2.5價款或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托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的日期后多少日內。

      4.3.2.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有確定性,難以在合同中確定具體期限的應約定確定期限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托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4.3.2.7合同的擔保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4.3.2.8合同的解釋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岐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4.3.2.9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4.3.2.10合同聯系制度

      履地期限長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4.3.2.11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3.2.12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4.4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4.4.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

      4.4.1.1合同洽談前,公司業務部必須按本制度4.1條的規定對發包人的綜合情況進行考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投標中標的項目,要審查業主的招標文件、我方的投標書、中標書、紀要、往來函等文書,召集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合同洽談準備會,制定談判的原則和方案。

      4.4.1.2合同洽談過程中,對于涉及擔保、預付款、各類保證金等費用較大的項目,按重新進行評審。合同談判人員負責向合同執行單位進行書面交底。

      4.4.1.3合同主要條款商定后,由業務部負責起草文本,附合同購合同會審表交相關部門(項目部、合同管理部、財務部等)進行會審后,公司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濟師、合同主審人員)認為已經基本沒有異議的,提交審查意見,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批準簽字。

      工程項目經理和營銷項目經理必須參與合同簽訂活動的全過程。

      4.4.1.4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按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辦理鑒證、公證手續的,由業務部負責辦理。

      按規定須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才能簽訂的合同必須經批準后才能簽訂。

      4.4.2勞務(專業)分包合同的簽訂

      4.4.2.1合同洽談前,公司業務部必須按本制度4.1條的規定對分包人的綜合情況進行考察,要求分包方提供以下證件原件: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施工許可證、施工收費標準證書、安全資格證書、勞務隊伍資格證書、關于簽訂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法人授權委托書。

      4.4.2.2項目經理部在符合分包方條件的企業中進行招(議)標工作。合同管理部對招標文件、評標辦法及合同條件進行審查,并對招標工作進行監督。

      4.4.2.3勞務(專業)分包隊伍中標后,在征得業主同意(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此約定)后,由項目經理部(重大分包合同應報公司總經理審批)與分包方簽訂分包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地方主管部門有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采用該示范文本地方主管部門無示范文本的采用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

      4.4.2.4項目部在簽訂合同后,應將合同文本報公司合同管理部備案。

      4.4.3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的簽訂

      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由采購部根據建設工程合同要求與供應方進行洽談,擬訂合同條款,交項目經理部、合同管理部會審后,由采購部簽訂,合同管理部加蓋合同專用章,重大買賣合同會審后,由總經理批準簽訂。

      4.4.4其他經濟合同的簽訂

      其他經濟合同由主辦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部門(項目)經理審批或預審,在部門(項目)經理權限范圍內的合同由部門(項目)經理批準,由

      部門(項目經理部)合同管理員加蓋合同專用章;內部承包合同和其他重大經濟合同由部門(項目)經理簽署意見后由合同管理部進行合法性審查,報總經理批準簽訂。

      4.4.5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除相關部門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評審表交存公司合同管理部一份備案。

      5、合同的變更、解除

      5.1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5.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5.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2.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5.2.3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5.2.4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2.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5.3公司任何人員不得擅自以公司名義變更或解除合同。若確須變更或解除時,由合同經辦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見,經批準簽訂的部門或領導審核后,認為已出現了本制度5.2條規定的情形的,應提交公司法律顧問審查并簽發解除合同的函;對方沒有違約,應同對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依法簽署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

      合同變更必須由原合同起草部門負責更改,按《合同評審程序》辦理合同變更評審,并辦理書面的合同變更手續。做好變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歸檔工作。變更后的合同與原合同的發放的范圍相同。

      5.4對方提出合同變更的,變更程序也應5.3規定的程序執行。合同變更引起索賠的,合同變更必須與索賠同步進行,索賠協議是合同變更的處理結果,是變更后合同一部分。

      5.5對于特殊情況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合同中止(包括停、緩建),必須及時辦理中止手續,收集因中止合同給本公司帶來的經濟損失證據和資料,及時追究對方的責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復繼續履行時,依相同程序辦理恢復手續。合同的恢復與中止都必須通知合同審批部門或領導。

      5.6合同未履行完畢,但確定不再繼續履行,合同履行部門應做好終止記錄,收集履行過程中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做好經濟往來和工程結算工作,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資料移交公司檔案室保存。

      6.合同的履行

      6.1公司及所屬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合同履行中發生的情況應建立合同履行執行情況臺帳。

      6.2有關合同履行中的書面簽證、來往信函、文書、電報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合同經辦人員應及時整理、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對方確認。向對方當事人交付重要資料、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6.3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情況或違反合同的干擾事件,合同履行單位、項目經理部應及時查明原因,通過取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合理、準確地向對方提出索賠(含違約)報告。

      當本公司接到對方的索賠(含違約)報告后應認真研究并及時處理、解釋或提出反索賠,

      公司員工不得擅自在對方當事人出具的索賠報告、對帳單等確認類文書上簽字蓋章,確須確認的,應視具體內容經公司領導或部門(項目經理部)負責人同意。

      6.4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時書面上報公司辦公室處理,公司辦公室應立即向公司法律顧問咨詢,并將基本情況和法律顧問的處理意見一同上報公司領導:

      6.4.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6.4.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6.4.3喪失商業信譽;

      6.4.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6.5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6.5.1在重大、復雜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與對方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6.5.2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7.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7.1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7.2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及公司辦公室,由部門經理和辦公室負責人擬定處理意思,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決定。

      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辦公室。

      7.3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獲知對方當事人準備或已經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辦公室,由公司辦公室統一委托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辦理。

      8.合同的日常管理

      8.1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合同管理部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業務部、采購部、項目經理部設立的合同管理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其他部門不設合同管理員。

      8.2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合同管理部、業務部、項目經理部各保管一枚,分別編號,合同專用章印模需送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簽訂合同時,合同各方應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簽字并蓋章,合同各頁之間應當加蓋公司騎縫章。

      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出差。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已簽訂的合同)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登報聲明。

      8.3簽訂合同正本、副本份數按需要確定,正副本應區分清楚。合同簽訂后交公司辦公室留存,其余各職能部門或合同履行部門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編號受控分發。除公司辦公室外,其他部門復印合同必須事先征得公司辦公室同意,由公司辦公室統一編號受控,并加蓋專用印章。所有合同發放均應做好發放記錄。

      8.4已簽訂的合同以及與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業務往來傳真、信函、索賠報告、對帳單、合同臺帳等資料應集中由合同管理員保管。合同管理員應對上述材料分類登記成冊,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結帳時可從合同管理員簽領相關材料。

      8.5對于合同履行和竣工結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執行部門應向合同管理部提交合同履行情況的工作報告。合同管理部審查后,連同合同、結算書以及一切往來文書、經濟簽證、變更記錄、竣工驗收證書等所有資料裝訂成冊,送交公司檔案室存檔保存。

      8.6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

      移交完畢,經公司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辦公室應在情況發生后一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9.考核與獎懲

      9.1公司、所屬各分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辦公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9.2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9.3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9.3.1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9.3.2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9.3.3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9.4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9.4.1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9.4.2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9.4.3遺失重要證據;

      9.4.4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9.4.5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9.4.6未履行規定手續擅自在對方出具的確認書、索賠報告上簽字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9.4.7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9.5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0.附則

      本制度由公司合同管理部和本公司法律顧問某某律師事務所共同起草,從年月日起開始執行,試用6個月。

    合同管理制度8

      公司為進一步規范銷售合同文檔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逐步實現銷售合同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制度

      所指的合同檔案是公司在業務經營中形成的各種來往合同、協議、訂單、確認書、價格變動函等(包括巨盛、中能、舒爾茨、內貿、外貿)。

      二、公司在業務經營過程中,收取相應客戶的資質、往來的調查表等,也屬本管理制度的歸檔文件。

      三、合同檔案管理原則

      1、公司經營產品的采購、銷售均須訂立合同。

      2、業務合同歸檔、保管、建立檔案,由銷售部管理,以確保檔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

      3、銷售部指定專人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整理、保管公司所有銷售業務合同文檔。

      四、合同章管理原則

      1、公司統一發放合同章,屬銷售業務使用的`合同章發放到銷售部。

      2、業務合同章除因工作需要留一枚由駐馬鋼辦事處保管外,其余均由指定人員保管。

      3、各業務部門、業務人員用章時應填寫用章登記表,并附上用章的文本原件或復印件,交由銷售部經理簽字后方可使用。若因工作需要帶合同章外出時,須辦借用手續,使用完畢后即行交回。

      、合同文檔的管理要求

      1、合同文檔管理可以按“公司合同管理”中“合同編號”規定進行分類編號。

      2、保存的合同文檔每半年清理核對一次,如有遺失、損毀,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合同管理人員要加強對合同檔案的登計、監督工作,要以原始記錄為依據,編制合同統計清單。

      4、合同檔案管理人員應根據實際需要編制合同檢索工具,以便有效地開展合同文檔的查詢、利用工作。

      5、各業務員可查閱合同文檔,確因工作需要須借出查閱,須經部門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辦理借閱手續,合同原件無特殊情況不得外借。

      五、附則:

      1、本制度自審批通過之日起實施。

      2、本制度由銷售部負責解釋。

      六、附件:《合同檔案登記表》

    合同管理制度9

      一、總則

      集團公司基本建設項目在確立承建(攬)單位后,必須簽訂商務(技術)合同。否則不得進入施工和開展業務。商務(技術)

      合同簽訂由基建部牽頭,煤礦承辦。

      二、合同簽訂

      1、簽訂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施工或承攬單位已經確定。

      (2)投資計劃已經下達或投資已經落實。

      (3)合同價款或結算方式已經確定。

      (4)項目前期準備包括立項、可研及初步設計已經審定。

      2、簽訂原則

      (1)認真審核承建(攬)單位的`資質。

      (2)嚴格合同條款審查。堅持企業利益不受損害原則和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

      3、簽訂程序

      按集團公司現行合同管理辦法執行。即經建設單位審核后,報集團公司相關部門審定,主管領導批示,總經理批示,最后加蓋

      合同專用章。

      三、合同的管理

      1、商務(技術)合同簽字蓋章后,具備法律效應。發包方與承建方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2、基建部、煤礦要跟蹤合同的履行情況,定期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通報,并將有關要求事項及時反饋給集團公司有關領

      導。

      3、基建部、煤礦要明確專人,按項目、單位、工期、投資、價款支付辦法等設立專項臺帳。

    合同管理制度10

      在公司的經濟活動中,為保證合同法律、法規的正確適用,保證合同全面履行,公司根據自身特點,制定合同管理制度。

      一、 合同管理的協作責任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度

      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由經營部負責,負責人肖建水,并設5名專職合同管理人員,在宣傳、貫徹合同法,簽訂和履行合同中要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二)會簽制度

      在合同訂立之前,要由招標部、經營部工作人員參加,共同研究,并出具能否訂立合同的意見,以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各職能部門之間要相互銜接和協調。由經營部負責制作《簽訂合同申請表》。此表包括兩部分,一是有關合同本身的內容,二是會簽的程序安排。

      (三)協作制度

      合同簽訂后,各有關業務科室和工作人員,根據自己的職責,共同協商,及時采取措施,解決履行合同中出現的問題,以保證合同的兌現。

      (四)獎懲制度

      對合同管理人員的工作情況給予獎懲,并與《公司崗位目標責任施實辦法》掛鉤。工作盡職盡責、成績顯著的,或是為公司免受重大損失,為企業多創效益的,給予表揚和獎勵,包括授予榮譽稱號、發給獎金、記功、升級、升職等。工作差的,給公司帶來損失,或有重大失誤的,給予批評教育、并按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不同的紀律處分、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二、 公司合同管理的監督檢查和制度

      (一)匯報登記制度

      公司業務人員代表本公司簽訂合同后,應按規定向公司有關職能部門或公司有關負責人匯報,合同管理員則將合同的有關內容登記到相關的臺帳簿上,以便監督檢查。

      (二)法人代表授權委托制度

      由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可能直接參予每一份合同的簽訂,而常常是由業務員、或其他人員代理總經理去簽訂合同。實行法人代表授權委托制度,使簽訂合同人員取得合法資格,既可以取得對方的信任,順利簽訂合同,又能促使和制約代理人認真簽訂合同。

      法人授權委托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1)公司有關業務人員要認真學習合同法,在參加工商部門組織的法規考試合格后,方可接受經理簽發的簽訂合同“授權委托證明書”。未經法定代表人授權或超越授權范圍簽訂的合同一律無效,由此產生的責任由本人承擔。(2)領用長期、臨時“授權委托證明書”應向經營部辦理登記手續,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統一制定的'簽訂合同授權委托證明書,如代理事項變更,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對發放蓋章空白授權委托書,要由總經理審批。

      (三)審查審批制度

      經營部負責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格、資金、信譽等情況進行審查。

      公司簽訂合同要經總經理簽署意見后方可加蓋公章,合同才能正式成立。

      (四)合同專用章管理制度

      1、合同專用章公司統一刻制、編號、保管、使用,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2、合同專用章由經營部設專人負責保管、使用只限本企業對外簽訂合同使用,原則上不得攜帶外出;

      3、合同專用章應在正式合同文本上使用,并有法定代表人簽署,或者有法定代表人簽發的“授權委托證明書”,方可使用;

      4、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方遺失與被盜時,要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同時登報聲明掛失作廢,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五)檢查履行制度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經營部負責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進行檢查,以防止發生問題,釀成糾紛。規定的制定和落實,對及時解決履行中困難和矛盾很有作用。特別是對標的金額較大或履行期限較長的合同,一般都應作出中途檢查的規定。

      (六)索賠制度

      在對方違約時,由經營部負責,依法及時向對方提出索賠要求,追究對方違約責任,以挽回因對方違約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三、公司合同管理的統計考核制度

      (一)統計報表制度

      根據上級業務部門或合同管理機關的要求,對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及發生糾紛的處理等項數字和情況,進行統計匯總,按規定的日期和要求上報。

      (二)合同考核制度

      通過引進激勵機制,將合同管理納入公司經濟責任制考核范圍,以調動合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考核內容一般包括合同簽約率、履約率指標,合同送審時間,簽訂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及條款的完備性,合同管理臺帳、報表、檔案的管理情況等;考核辦法一般是實行競賽評比活動,采用百分制,公開考核,并同獎金掛鉤。

      四、公司合同管理的合同檔案制度

      合同依法簽訂后,當事人各方將合同正本交由各自單位合同管理員保管,合同副本留合同承辦人員備用,必要時抄送、抄報有關單位。合同管理員對已經生效的合同要編號登記,逐個建立檔案。合同檔案的內容包括合同文本及附件、合同簽訂申請表、簽約洽談紀要、合同變更解除的往來文書、合同履行情況記載等。合同檔案管理實行平時立卷,年終一次歸檔,專人保管的制度。合同檔案是企業合同管理的重要資料,一旦履行中發生糾紛,完整的合同檔案資料有助于糾紛的順利解決。

    合同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范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采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則必須采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業務委托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采用業務委托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授權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托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樣要求的;

      5。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注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注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并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須注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注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于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后留存并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后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二條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合同蓋章生效后,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范對合同進行編號并登記。

      第二十四條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采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三十八條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并向總經理匯報。

      第四十一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后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四十二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范圍。

      第六章責任

      第四十三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適用于XX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合同管理制度12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合同法律行為,減少合同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關規定。

      第五條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權限和非法委托人均無對外簽約權,但經法定代表人特別授權并發給委托證明書的例外。

      第六條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主體資格、有否合同標的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利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合同欺詐,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性價比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后簽約。

      第九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十條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包裝標準、驗收標準、驗收項目、驗收時間、驗收地點和驗收方法要求要明確、具體,供方對標的質量負責的條件、范圍和方式,以及對標的質量提出異議的期限和方式應有明確約定;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損耗率及其它必須明確的要求等;包裝費用、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違約責任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必須約定明確,除合同履行地明確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爭議管轄法院或約定仲裁機構應明確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機構。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簽訂購貨合同應按公司規定的供貨商資質條件、產品供貨條件及標準從嚴控制供貨商資質和產品質量(必要時可采用招標形式選擇供貨商),比價競價,擇優選定,以現貨交易為主,堅持以銷定進原則;付款盡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如需采用現款方式付款,在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萬元至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

      簽訂銷售合同應堅持“現款現貨,即時清結”的原則,款到發貨,非特殊情況不得采取其他結算方式。

      簽訂銷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結算,則須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條規定的和批準程序報公司批準,分期付款額在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萬元至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但分期付款額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額的30%。

      第十二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經濟合同的審查批準

      第十三條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標的超過萬元的;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萬元的;聯營、合資、合作合同;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標的超過萬元的;投資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企業法律顧問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十五條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應當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批準,或需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需由公證處公證的合同,則需經過批準、鑒證或公證等程序。

      第十七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至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節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條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二十條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一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部門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十二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二十三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我國《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準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準。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不許。

      第二十六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終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七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的以外,均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并須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八條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第六節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我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及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條合同糾紛由簽約單位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單位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單位為主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糾紛處理終結時止。

      第三十一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公平合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切實保障我方合法權益;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盡量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二條各單位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溝通,積極主動地做好糾紛處理工作,不應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三十三條企業法律顧問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三十四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企業法律顧問負責處理。

      3.企業法律顧問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三十六條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單位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交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及憑證;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八條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三十九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十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節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二條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主管副總經理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管理部門為公司辦公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經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秘書;各法人委托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四十三條公司主管銷售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銷售合同。

      公司主管生產采購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采購合同。

      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負責審批企業房地產建設、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技術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技術引進、技術貿易、技術合作、技術改造合同。

      第四十四條企業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指導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

      2.負責審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論證意見;對公司審批或簽訂的合同負責把關,對下屬企業審批的合同負責抽查,提供法律幫助;

      3.負責對法人委托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以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質;

      4.負責考評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企業辦理合同的見證、鑒證和公證等事項;

      6.配合企業處理合同糾紛;

      7.參與特定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下屬公司、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單位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單位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單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4.根據法律及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采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處理本單位合同糾紛;負責本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匯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臺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是:

      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并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簽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并負責積極處理,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具體解決或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后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四十七條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發給法人委托證書:

      1.政治素質: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此前無貪污受賄、假公濟私和損公肥私等損害企業利益行為。

      2.業務素質:熟悉本職工作,有相應的業務知識和業務工作能力,能積極維護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業績,無遺留不良問題。

      3.法律素質: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識,并在實際工作中能靈活運用上述法律知識。

      第四十八條公司根據各部門和下屬公司、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委托人的設置及數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發給法人委托書。

      第四十九條法人委托書慶于每年年終重新審核一次。審核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業務工作情況,取得的工作業績,有無違法違紀行為等。審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授權范圍、變更授權范圍、撤銷授權及吊銷法人委托書等決定。第五十條法人委托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準將法人委托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托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法人委托人工作調動時,應向公司交銷其法人委托證書。

      第五十二條簽訂合同實行合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特殊情況使用企業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并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合同專用章由公司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四條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范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五條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六條公司各單位都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及其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復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各企業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臺帳和總臺帳。每個企業必須設一個總臺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辦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注等。臺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3.填寫“經濟合同情況月報表”。各企業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后報送總經理,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公司辦公室,必要時可抄報企業法律顧問。

      第八節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屬各部門、公司、企業和業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范自身合同法律行為,維護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第六十條本制度實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關合同管理制度及規定,自本制度實施后即行廢止,公司有關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實施后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合同管理制度13

      為了提高公司采購效率、明確崗位職責、有效降低采購成本,滿足公司對優質資源的需求,進一步規范物資采購流程,加強與各部門間的配合,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購及其規定

      1.請購的定義

      請購是指某人或者某部門根據生產需要確定一種或幾種物料,并按照規定的格式填寫一份要求獲得這些物料的單子的整個過程。

      2.請購單的要素

      完整的請購單應包括以下要素:

      ⒂請購的部門;請購物品所屬項目;請購的用途;請購的物品名;請購的物品數量;請購的物品規格;請購物品的樣品、圖紙或技術資料等;請購的物品的要求時間;請購如有特殊需要請備注;請購單填寫人;請購部門主管;請購單審核人;采購副總審核;財務審核人;公司總經理。

      3.請購單及其提報規定

      ⑴請購單應按照要素填寫完整、清晰,由公司領導審核批準后報采購部門;⑵固定資產申購按照附表一(固定資產購置申請表)的格式進行填寫提報;

      ⑶其他材料設備及工程項目申購按照附表二(物資采購申請表)的格式填寫提報;⑷日常零星采購按照公司印制的按照附表三(物資采購審批單)的格式填寫提報;

      ⑸請購部門在提報請購單是應要求采購部簽字接收人請購部門備份;

      ⑹涉及到請購數量過多時可以附件清單的形式進行提交,為提高效率該清單的單子文檔也需一并提交;

      ⑺遇公司生產、生活急需的物資,公司領導不在的情況,可以電話或其他形式請示,

      征得同意后提報采購部門,簽字確認手續后補。

      ⑻如果是單一來源采購或指定采購廠家及品牌的產品,請購部門必須作出書面說明。⑼請購單的更改和補充應以書面形式由公司領導簽字后報采購部。

      4.公司物資請購單的提報部門

      ⑴公司經營生產的物資、勞務、固定資產、工程及其他項目由生產部門提報;

      ⑵公司生活及辦公的物資、固定資產、服務或其他生活及辦公項目由辦公室提報;⑶公司各部門專用的物資由各部門自行提報。

      二.請購單的接收及分發規定

      1.請購的接收要點

      ⑴采購部在接收請購單時應檢查請購單的填寫是否按照規定填寫完整、清晰,檢查請購單是否經過公司領導審批;

      ⑵接收請購單時應遵循無計劃不采購,名稱規格等不完整清晰不采購,圖紙及技術資

      料不全不采購,庫存已超儲積壓的物資不采購的原則;

      ⑶通知倉庫管理人員核查請購物資是否有庫存;

      ⑷對于不符合規定和撤銷的請購物資應及時通知請購部門。

      2.請購單的分發規定

      ⑴對于請購單采購部應按照人員分工和崗位職責進行分工處理;

      ⑵對于緊急請購項目應優先處理;

      ⑶無法于請購部門需求日期辦妥的.應通知請購部門;

      ⑷重要的項目采購前應征求公司相關領導的建議。

      3.采購周期的規定

      ⑴單次采購金額預算在1萬元以下的零星采購項目或預算在1萬元以下可市區采購的物資及產品的采購周期不應超過5天;

      ⑵單次采購金額預算在1萬元以上的項目比價采購,采購周期不應超過15天;⑶請購部門應按照以上規定的時間提前提報請購單采購部如未能按時完成采購任務

      時應向領導說明原因;

      ⑷遇到緊急采購應匯報公司領導采取快速優先采購的策略。

      三.詢價及其規定

      1.詢價前應認真審閱請購單的品名、規格、數量、名稱,了解圖紙及其技術要求,遇到問題應及時的與請購部門溝通;

      2.屬于相同類型或屬性近似的產品應整理、歸類集中打包采購;

      3.對于緊急請購項目應優先處理;

      4.所有采購項目上必須向生產廠家或服務商直接詢價,原則能不通過其代理或各種中介結構詢價;

      5.對于請購部門需求的物資或設備如有成本較低的替代品可以推薦采購替代品;

      6.詢價時對于相同規格和技術要求應對不同品牌進行詢價;

      7.在詢價時遇到特殊情況應書面報請公司領導批示。

      四.比價、議價

      1.對廠商的供應能力,交貨時間及產品或服務質量進行確認;

      2.對于合格供應商的價格水平進行市場分析,是否其他廠商的價格最低,所報價格的綜合條件更加突出;

      3.收到供應單位第一次報價后應向公司領導匯報情況,設定議價目標或理想中標價格。

      4.重要項目應通過一定的方法對于目標單位的實力,資質進行驗證和審查,如通過進行實地考察了解供應商的各方面的實力等;

      5.參考目標價格與擬合作單位進行價格及條件的進一步談判。

      五.比價、議價結果匯總

      1.比價、議價匯總前應匯報公司相關領導,征得同意后方可匯總;

      2.比價、議價結果匯總應按照附表六(比價/招標匯總表)的格式完整列出報價、工期、付款方式及其他價格條件、列出擬選用單位及選用理由,按照一定順序逐一審核;

      3.如比價、議價結果未通過公司領導審核應進行修改或重新處理。

      六.合同的簽訂及其規定

      1.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⑴合同正文應包含的要素

      1)合同名稱、編號、簽訂時間、簽訂地點;

      2)采購物品/項目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總價及合同總額,清單、技術文件與確認圖紙是不可分割的部分;

      3)包裝要求;

      4)合同總額應含稅,特殊情況應注明;

      5)付款方式;

      6)工期;

      7)質量保證期;

      8)質量要求及規范;

      9)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辦法;

      10)雙方的公司信息;

      11)其他約定。

      ⑵合同簽訂及其規定

      1)如涉及到技術問題及公司機密的,注意保密責任;

      2)擬定合同條款時一定要將各種風險降低到最低;

      3)為防止合同工程量追加或追加無依據,打包采購時要求供貨方提供分項報價清單;

      4)遇貨物訂購數量較大且價格較大或難清點的情況時務必請廠商派代表來場協助清點;

      5)質保期一定要明確從什么時候開始并應盡量要求廠商延長產品保質期;

      6)詳細約定發票的提供時間及要求;

      7)與初次合作的單位合作時,應少付預付款或不付預付款;

      8)違約責任一定要詳細、具體;

      9)比價匯總表巡簽完畢后方可進行合同的簽訂工作;

      10)合同簽訂應按照附表七(合同審查批準單)的格式對合同初稿進行巡簽審查;

      11)合同巡簽審查通過后應由公司領導簽字,加蓋公司合同章方可生效;

      12)簽訂的所有合同應及時報送財務部門。

      七.付款及合同執行

      1.付款規定

      ⑴按照進度付款的采購項目必須確保質檢合格方可付款;

      ⑵按照貴公司規定和合同約定達到付款條件的合同在付款時應填寫附表八(資金支出審批單),該審批單巡簽我那比后提交財務部付款;

      ⑶財務部門在接到付款審批單后應在3天內付款,以免影響合同的執行和供貨周期,遇特殊情況狂延期付款的應及時通知采購部并匯報公司領導。

      2.合同執行

      ⑴已簽訂合同由采購部項目負責人負責跟進,由采購部負責人進行監督,如出現問題,采購部應及時提出建議或補救措施,并及時通知請購部門及公司領導;

      ⑵已簽訂的合同在執行期間,應及時掌握合作單位對于合同義務和責任的履行情況,跟蹤并督促其保質保量,按時履約;

      ⑶合同在履行期間應按照上方約定嚴格執行合同,遇未盡事宜應及時協商并簽訂補充合同。

      八.報驗與入庫

      1.報驗

      ⑴供應單位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采購部應及時的通知質檢部門進行驗收;

      ⑵對于不同類型的合同的標的物的驗收標準參照公司質檢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⑶達到質檢和報驗條件的合同標的物應在第一時間報請質檢部門進行質檢、驗收;⑷質檢部門在接到采購部報驗通知后應及時報驗,并出具報驗結果證明書,對于質

      檢不及時延誤生產部門使用或不能入庫的情況質檢部門應負主要責任;

      ⑸用于公司生活和辦公的物資不在公司質檢部質檢范圍之內。

      2.入庫

      ⑴公司所有的生產材料、設備及外協加工件入庫前均應通過質檢部門的檢驗或驗收;⑵合同標的物在運達公司后采購部應及時通知請購部門,由請購部門及時安排卸貨與搬運;

      ⑶質檢部門未及時驗收的合同標的物,倉庫在收到送貨清單后應將其作為暫存物資接受;

      ⑷質檢部門已經驗收的產品倉庫應及時的入庫,并及時出具入庫清單;

      ⑸質檢合格后的固定資產及服務按照公司財務規定入庫。

    合同管理制度14

      文件編號

      執行部門監督部門考證部門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明確銷售合同的審批權限,規范銷售合同的管理,規避合同協議風險,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適用于企業各銷售部、業務部門、各子公司及分支機構的銷售合同審批及訂立行為。

      第2章銷售格式合同編制與審批

      第3條企業銷售合同采用統一的標準格式和條款,由企業銷售部經理會同法律顧問共同擬定。

      第4條企業銷售格式合同應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供需雙方全稱、簽約時間和地點。

      2.產品名稱、單價、數量和金額。

      3.運輸方式、運費承擔、交貨期限、交貨地點及驗收方法應具體、明確。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責任及限制責任條款

      6.違約責任及賠償條款。

      7.具體談判業務時的可選擇條款。

      8.合同雙方蓋章生效等。

      第5條企業銷售格式合同須經企業管理高層審核批準后統一印制。

      第6條銷售業務員與客戶進行銷售談判時,根據實際需要可對格式合同部分條款作出權限范圍內的修改,但應報銷售部經理審批。

      第3章銷售合同審批、變更與解除

      第7條銷售業務員應在權限范圍內與客戶訂立銷售合同,超出權限范圍的,應報銷售經理、營銷總監、總裁等具有審批權限的責任人簽字后,方可與客戶訂立銷售合同。

      第8條銷售合同訂立后,由銷售部將合同正本交檔案室存檔,副本送交財務部等相關部門。

      第9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缺貨或客戶的特殊要求等,銷售部或客戶提出變更合同申請,由雙方共同協商變更,重大合同款項應經總裁審核后方可變更。

      第10條根據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產品銷售的實際和客戶的要求,銷售部與客戶協商解除合同。

      第11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訂立合同時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

      第12條銷售合同的.變更、解除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第13條企業法律顧問負責指導銷售部辦理因合同變更和解除而涉及的違約賠償事宜。

      第4章銷售合同的管理

      第14條空白合同由檔案管理人員保管,并設置合同文本簽收記錄。

      第15條銷售部業務員領用時需填寫合同編碼并簽名確認,簽訂生效的合同原件必須齊備并存檔。

      第16條銷售業務員因書寫有誤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廢的,必須保留原件交還合同管理檔案人員。

      第17條合同檔案管理人員負責保管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等。

      第18條銷售合同按年、按區域裝訂成冊,保存××年以作備查。

      第19條銷售合同保存××年以上的,合同檔案管理人員應將其中未收款或有欠款單位的合同清理另冊保管,已收款合同報銷售經理批準后作銷毀處理。

      第5章附則

      第20條本制度由銷售部負責制定、解釋及修改。

      第21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編制日期審核日期批準日期

      修改標記修改處數修改日期

    合同管理制度15

      1、目的

      對合同進行有效控制,確保各類經濟合同能有效實施。

      2、適用范圍

      適合本院各部門簽訂的合法、有效的經濟合同文本及其相關資料,與合同事宜有關的往來信件、電報、電話記錄、圖表等。

      3、職責

      分院負責一般的合同文本的管理及送交上級主管部門備案。重要合同由綜合辦公室管理。

      4、工作程序

      4.1合同的分類

      a.地質勘查合同

      b.施工合同

      c.儲量檢測合同

      d.物探合同

      e.測繪合同

      g.內部合同

      h.其它外涉合同

      4.2合同的簽定、管理和使用

      4.2.1本院合同由分院、綜合辦公室統一管理。

      4.2.2凡行業主管部門有規定的,一律使用規定的合同文本。

      4.2.3對外簽定合同,必須是院長或其授權人,授權必須辦理書面手續。

      4.2.4合同用印必須經院長或其授權的.院領導批準,填寫《合同用印登記表》HBKJ/QR042301.01。

      4.2.5合同地辦理完全手續后,退回本院不得少于一式三份,使用正式文本的為:合同執行單位、財務部、存檔,其他使用處為復印本。

      4.2.6屬于合同內容的相關文件,與合同文本在存檔處保存。

      4.3合同專用章

      綜合辦公室負責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凡是外出簽定合同需帶合同專用章時承辦人員需辦理批準手續,填寫《合同專用章使用及外攜登記表》HBKJ/QR042301.02。

      4.4本院合同文本及合同專用章一律不得向私人借用,違者追究經辦人責任。

      5、質量記錄

      5.1《合同用印登記表》HBKJ/QR042301.01

      5.2《合同專用章使用及外攜登記表》HBKJ/QR042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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