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承包合同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總承包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總承包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供嚴格履行。
一、甲方推薦介紹乙方在湖北鐘祥科技創業服務X限公司現有土地上從事相關土建工程,并向乙方提供相關服務,乙方向甲方支付一定服務費。
二、經甲方同意后由乙方與湖北鐘祥科技創業服務X限公司直接簽訂承包合同的,甲方不承擔該工程的質量責任、工期責任、安全事故責任、稅費、工資、材料等款項的付款義務。
三、乙方在湖北鐘祥科技創業服務X限公司現有土地上從事相關土建工程按工程決算金額1%支付服務費給甲方。
四、乙方確保在湖北鐘祥科技創業服務X限公司現有土地上從事相關土建工程的物資供應除鋼材外全部由甲方負責供應,價格隨行就市,具體要求以供應合同為準,乙方未按具體合同約定結清物資供應款時不得向第三方采購。
五、甲方負責協調乙方與項目地有關建設主管部門的'關系,按發包方要求組織工程項目驗收備案。
六、甲方按乙方工程進度收取服務費,甲方可憑乙方的付款通知和收據在甲方領取,乙方在本合同上簽名蓋章視為授權湖北鐘祥科技創業服務X限公司可以從工程進度款中代扣。
七、乙方在工程承包中有關法律責任牽涉到甲方或連帶到甲方或甲方墊付的,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乙方保證及時向甲方給付到位,如延期付款,甲方按延期付款金額日萬分之七向乙方賠付資金占用損失和實現債權的差旅費、律師費、訴訟費等。
八、本合同中乙方的義務,乙方請(公民身份號碼)提供連帶保證擔保。
九、本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并結清全部款項后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總承包合同 篇2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承建號房工程的施工任務,為了抓緊工程進度,提高工作效率,縮短工期,在保質保量的前提下,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甲方將該工程的鋼筋制安分項工程的人工費承包給乙方,為明確此項工程的工作內容、質量、安全、工期等,經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承包形式:包工不包料。
二、承包的內容:
工作內容:按自貢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設計的號房施工圖要求,包括:所有現澆砼結構的鋼筋制作、安裝,電弧焊焊接,鋼筋定位用的'“鐵板凳”、保護層用的砂漿墊塊、預埋鐵件、砌體加筋等的制作,制作成品的堆放、運輸,剩余材料的整理歸庫、場內運輸,施工場地的清理等工作內容以及柱筋電渣壓力焊焊接。
三、工程承包的價款:
以施工圖紙為準,按建筑工程面積計算規范計算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元,如有變更,以變更后的建筑面積為準。其中包括個人防護用品、鋼筋綁扎用的扎絲、焊接用的焊條等在內。
四、工程價款的計量及支付辦法:
1、甲、乙雙方每月25日按現場實際施工工程量收方計量,雙方簽字認可后報公司工程部、計經部核實計算當月總工資。
2、當月實發人工工資按計經部核實計算的經領導審定簽字的總工資額的80%計付,剩余的20%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二月內付清。
3、實發工資額由員工本人在工資表和花名冊上簽字交回公司財務部后,在次月的10日以內付清;乙方在給員工發放工資時,必須有甲方人員監督執行,且將當月工資表張榜公布。
五、工程質量標準:
1、質量標準為合格。
2、乙方必須按照國家現行施工質量驗收規范、檢查標準、強制性條文和設計圖紙要求及甲方規章制度進行施工。
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質量返工,其材料、人工費及延誤工期造成的損失等必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鋼筋組 (以下簡稱乙方)須由乙方全部負責賠償。
六、工期:
1、該分項工程從開工之日起計算,日歷工期為 天,即從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
2、工期獎懲:若該項工程開工至竣工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按每提前或延誤一天,獎懲500元,以此類推。
七、安全:
1、乙方必須為員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醫療保險,保險資金不足時暫由甲方墊付,在工程工資余款中扣除。
2、員工個人安全防護用品及勞動保護用品由乙方自理,員工必須按照施工安全要求和操作規程正確配戴。
3、發生安全事故時,直接經濟損失在20_元以內的由乙方自行負責,在20_元以上根據事故責任劃分,負主要責任者付直接經濟損失的70%,負次要責任者付直接經濟損失的30%。
八、其它
1、施工期間,乙方應服從甲方管理人員的統一指揮和管理,不得違章作業,不得參與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造成后果的自負。
2、乙方在施工中應對各種設備,材料進行愛護和節約,當天必須對設備進行清洗、保養,對材料收撿歸庫,若設備、材料造成損失乙方按照公司制度照價賠償。
3、按照工期進度要求,因上道工序影響下道工序的正常進行,造成施工進度拖延三天以上的,該工種無條件自動退場
4、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5、施工中涉及地鄰關系的處理由乙方負責。
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約和違反上述合同條款按總價款 %付守約方。
十、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十一、本合同雙方簽字后生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付清價款后自然失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四份,乙方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總承包合同 篇3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原則,合同雙方就_____項目工程總承包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承包范圍:
二、主要技術來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施工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其中:竣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四、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
合同價格為人民幣(大寫):元。
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作調整。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合同通用條款中賦予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在以下條件滿足之后生效: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簽字)(簽字)
工商注冊住所:工商注冊住所:
企業代碼:企業代碼: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電子郵箱:電子郵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第1條一般規定
1.1定義與解釋
1.1.1通用條款,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工程總承包合同過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條款,由本文件第1條至第20條組成。
1.1.2專用條款,指根據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實際,對通用條款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條款。
1.1.3工程總承包,指承包人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含竣工試驗)、試運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設計與其他階段的工程承包。
1.1.4發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稱為發包人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和經許可的受讓人。
1.1.5承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
1.1.6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對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務的,并具有相應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7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8監理人,指發包人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
1.1.9工程總監,指由監理人授權、負責履行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
1.1.10項目經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任命的負責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1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進行設計、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和(或)試運行考核并交付發包人進行生產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2單項工程,指專用條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項獨立功能的工程單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組成部分。
1.1.13臨時性工程,指為實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補任何質量缺陷,在現場所需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不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工程。
1.1.14現場或場地,指合同約定的用于承包人現場辦公、居住、設備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機具、設施存放和工程實施的任何地點。
1.1.15項目基礎資料,指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經有關部門對項目批準或核準的文件、報告(選廠報告、資源報告、勘察報告)、資料(氣象、水文、地質)、協議(燃料、水、電、氣、運輸)和有關數據等,設計所須的基礎資料。
1.1.16現場障礙資料,指發包人為承包人完成設計、進行現場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須受保護的古建筑、古樹木等坐標方位、數據和其他情況的資料。
1.1.17設計階段,指規劃設計、總體設計、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等階段。
1.1.18工程物資,設計文件規定的并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設備、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試驗所需的材料等。
1.1.19施工,指承包人把設計文件轉化為工程的過程,包括土建、安裝和竣工試驗等作業。
1.1.20竣工試驗,指工程的土建、安裝完工后,工程或(和)單項工程被業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負責進行的試驗。
1.1.21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約定和設計要求完成土建、安裝,并通過竣工試驗。
1.1.22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后,為使發包人的操作人員、使用人員進入崗位進行竣工后試驗、試運行準備,由承包人與發包人進行工程交接,并由發包人頒發接收證書的過程。
1.1.23竣工后試驗,指工程被發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約定由發包人自行組織的試驗、或在發包人組織領導下并由承包人指導進行工程的功能試驗。
1.1.24試運行考核,指根據合同約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試驗后,由發包人自行或在發包人的組織領導下由承包人指導下進行的包括合同目標考核驗收在內的全部試驗。
1.1.25考核驗收證書,指試運行考核的全部試驗完成并被驗收后,由發包人簽發的驗收證書。
1.1.26工程竣工驗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驗收證書、完成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并按合同約定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竣工資料、竣工結算資料,由發包人組織的工程結算與驗收。
1.1.27項目進度計劃,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全部實施階段(包括: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工程接收、竣工后試驗至試運行考核各階段的)或合同約定的若干實施階段的時間計劃安排。
1.1.28施工開工日期,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開始現場施工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1.1.29竣工日期,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試驗)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包括按合同約定的任何延長日期。
1.1.30變更,指發包人書面通知或書面批準的,對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31合同價格,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進行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和服務等工作的價款。
1.1.32合同價格調整,指依據合同約定需要增減的費用而對合同價格進行的相應調整。
1.1.33合同總價,指根據合同約定,經調整后的合同價格。
1.1.34預付款,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由發包人預先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
1.1.35工程進度款,指發包人根據合同約定的支付內容、支付條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設計、采購和施工的進度款,及竣工后試驗的服務費等款項。
1.1.36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書,指依據有關質量保修的法律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質量保修責任書。
1.1.37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數據電文包括: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1.1.38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須承擔的責任。
1.1.39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1.40根據本合同工程的特點,補充約定的其他定義。
1.1.41條款標題不能作為合同解釋的依據。
1.2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
(8)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形成的通知、會議紀要、備忘錄、補充文件、指令、傳真、電子郵件、變更和洽商等書面形式的文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2.2當合同文件的條款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據合同約定的解釋順序闡述清楚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采納監理人的解釋。當事人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不接受監理人的解釋的,根據16.3款關于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1.2.3合同中的條款標題僅為閱讀方便,不作為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的依據。
1.2.4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歷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間的起點均指相應事件發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時間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間屆滿為條件,則起算點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間的到期日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當日。“工作日”指除中國法定節假日之外的其他公歷日。
1.3語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國的漢語簡體語言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主導語言。
在少數民族地區,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編寫、解釋和說明本合同文件。
1.4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需要明示的具體適用法律的名稱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標準、規范
1.5.1適用于本工程的國家標準規范、或(和)行業標準規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標準規范、或(和)企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或編號),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2發包人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提供的標準、規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1.5.3沒有相應成文規定的標準、規范時,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列明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技術要求提出實施方法,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承包人需要對實施方法進行研發試驗的,或須對施工人員進行特殊培訓的,另行簽訂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5.4遵守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進行設計、采購、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國家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
1.5.5發包人有權按照合同和適用法律規定的標準規范,對承包人的設計、實施提出安全、質量、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方面的建議、修改和變更。
1.6遵守法律
1.6.1在履行合同期間,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發包人辦理并取得立項、城市規劃、區域規劃批文、土地使用許可、開工批準或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及其他許可、執照、證件、批件等,發包人負責協調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關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開工延誤、暫停、費用增加、進度延誤時,發包人按承包人實際增加的合理費用給予賠償,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1.6.2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間遵守適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行業規定進行設計、采購、加工、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承包人須辦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辦理的各種許可、執照、批文和手續等,保證發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損失。并因此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按發包人的實際增加的合理費用給予賠償。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1.6.3承包人按時向所雇傭人員發放工資,為其辦理人身保險,并繳納相關稅費。
1.7保密事項
當事人一方對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同意,不得對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該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須予以提供。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可簽訂保密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第2條發包人
2.1發包人的義務和權利
2.1.1負責辦理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取得項目用地的使用權,完成拆遷補償工作,使項目具備法律規定的開工條件。
2.1.2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格調整、付款、竣工結算義務。
2.1.3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及國家法律對安全、質量、標準、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等強制性規定,對承包人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施工作提出建議、修改和變更。
2.1.4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對因承包人原因給發包人帶來的任何損失和損害,提出賠償。
2.1.5發包人認為必要時,有權發出書面形式的暫停通知。該類暫停給承包人造成的費用增加時,由發包人承擔。或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延長。
2.1.6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2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發包人委托的權利,履行發包人義務。發包人代表依據本合同并在其授權范圍內履行其職責。發包人代表根據合同約定的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其本人簽字后送交項目經理。
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和職責在專用條款約定。發包人決定替換其代表時,將新任代表的姓名、職務、職權和任命時間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監理人
2.3.1發包人對工程實行監理的,監理人的名稱、工程總監、監理范圍、內容、職權和權限在專用條款中寫明。
監理人按發包人委托監理的范圍、內容、職權和權限,代表發包人對承包人實施監督。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工程總監簽字后送交項目經理。
2.3.2工程總監的職權與發包人代表的職權相重疊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協調并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除專用條款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工程總監無權改變本合同當事人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2.3.4發包人更換工程總監時,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將替換者的姓名、職務、職權、權限和任命時間通知承包人。
2.4安全保證
2.4.1發包人負責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的地下、地上已有設施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木、文物及墳墓等的安全保護工作,維護現場周圍的正常秩序,并承擔相關費用。承包人接受發包人對前述某事項的委托時,另行簽訂委托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2.4.2發包人負責工程現場臨近正在使用、生產或運行的建筑物、構筑物、生產裝置、設施、設備等,要設置隔離設施,豎立禁止入內、禁止動火的明顯標志,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須遵守的安全規定和位置范圍。因發包人的原因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傷害,由發包人負責。
2.4.3本合同未作約定,而在工程主體結構或工程主要裝置完成后,發包人要求進行涉及建筑主體及承重結構變動、或涉及重大工藝變化的裝修工程時,雙方另行簽訂委托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設計方案,方能施工。
發包人自行決定此類裝修或發包人與第三方簽訂委托合同,由發包人或發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設計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損失、損害由發包人負責。
2.4.4發包人對其代表、雇員、監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現場的安全規定。因上述人員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現場的安全規定發生的人身傷害、安全事故,由發包人負責。
2.4.5發包人、發包人代表、雇員、監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員,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的相關約定。
2.5保安責任
2.5.1發包人負責與工程當地有關治安部門的聯系、溝通和協調,并承擔相關費用。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實行歸口領導。
2.5.2發包人與承包人商定工程實施階段及區域的保安責任劃分,并編制各自的相關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作為合同附件。
2.5.3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占用的區域、接收的單項工程和工程,由發包人承擔相關保安工作,及因此產生的費用、損害和責任。
第3條承包人
3.1承包人的義務和權利
3.1.1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工程的功能、規模、考核目標和竣工日期,來完成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是承包人的義務。
3.1.2承包人有義務按合同約定,自費修復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設計、文件、設備、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存在的缺陷。
3.1.3承包人有義務按合同約定和發包人的要求,提交相關報表。報表的類別、內容、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1.4發包人通知暫停的,承包人有權根據2.1.5款的約定提出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長。
3.1.5對因發包人原因給承包人帶來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賠償或(和)延長竣工日期。
3.2項目經理
3.2.1項目經理經授權并代表承包人負責履行本合同。項目經理的姓名、職責和權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項目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需離開項目現場須事先取得發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承包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按照本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2項目經理按合同約定的項目進度計劃,并按發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總監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項目實施。在緊急情況下,且無法與發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總監取得聯系時,項目經理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人身、工程和財產的安全,但須在事后48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總監送交書面報告。
3.2.3承包人需更換項目經理時,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的同意。繼任的項目經理須繼續履行第3.2.1款約定的職責和權限。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按3.2.1款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4發包人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換通知后的15日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此后,發包人仍以書面形式通知更換時,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后的30日內更換,并將新任命的項目經理的姓名、簡歷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新任的項目經理繼續履行第3.2.1款約定的權限。
3.3工程質量保證
3.3.1質量保證體系。承包人質量保證體系認證證書,在合同實施過程中保持持續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項下的質量保證體系。
3.3.2實施過程的質量保證。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規范,確保設計、采購、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和考核驗收的質量。并遵照國家有關質量保修責任的規定,對工程進行保修。
3.4安全保證
3.4.1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并遵照建設工程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規定,進行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現場安全施工和環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的約定。
3.5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保證
3.5.1工程設計。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并遵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環境保護條例及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工程的環境保護設計及職業健康保護設計,保證工程符合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的法律規定。
3.5.2現場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的約定。
3.6進度保證
承包人按4.1款約定的項目進度計劃,合理有序地組織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需要的各類資源,采用有效的實施方法和組織方法,保證項目進度計劃的實現。
3.7現場保安
承包人承擔其進入現場、施工開工至發包人接收單項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現場保安責任(含承包人的預制加工場地、辦公及生活營區)。并負責編制相關的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提交給發包人。
3.8分包
3.8.1分包約定。承包人只能對專用條款約定列出的分包事項(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等)及其分包人的長名單中,進行分包招標。
本專用條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項和分包人的長名單,承包人可在工程實施階段分期提交,發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項和分包人長名單后的15日內,予以批準或提出意見。發包人未能在15日批準亦未提出意見的,承包人有權在提交該工作事項和分包名單后的第16日開始,將提出的擬分包事項對外分包。
3.8.2分包人資質。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企業資質等級的分包人,方能選擇為分包人。
3.8.3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將承包的全部工程對外分包,也不得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轉包。
3.8.4分包人不得將其分包的設計、施工和貨物采購對外轉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購分包中的整裝單元設備,電氣儀表的成套設備除外)。
3.8.5對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應按分包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分包人進度款。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項。
3.8.6承包人對分包人負責。因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過錯導致工程質量出現缺陷,給發包人造成損失或導致竣工日期延誤的,承包人對分包人負責,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4條進度計劃、延誤和暫停
4.1項目進度計劃
4.1.1項目進度計劃。承包人編制的項目進度計劃,其中施工期限須符合合同協議書的約定。經發包人批準后實施。發包人的批準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承包人提交項目進度計劃的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約定。
4.1.2自費趕上項目進度計劃。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實際進度明顯落后于項目進度計劃時,承包人有義務、發包人也有權利要求承包人自費采取措施,趕上項目進度計劃。
4.1.3項目進度計劃的調整。出現下列情況,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并對項目進度計劃進行調整:
(1)發包人根據5.2.1款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和現場障礙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不及時,或未能按14.3.1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和14.3.2款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款,導致4.3.2款約定的設計開工日期延誤,或4.4.2款約定的采購開始日期延誤,或造成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
(2)根據4.2.4款第2項的約定,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某個設計階段審核會議時間的延誤。
(3)根據4.2.4款第3項的約定,相關設計審查部門批準時間較合同約定的時間延長的。
(4)根據合同約定的其他延長竣工日期的情況。
4.1.4發包人的趕工要求。合同實施過程中發包人書面提出加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的趕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時,承包人提交趕工方案。因趕工引起的費用增加,按13.2.5款的變更約定執行。
4.2設計進度計劃
4.2.1設計進度計劃。承包人根據批準的項目進度計劃和5.3.1款約定的設計審查階段及發包人組織的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編制設計進度計劃。設計進度計劃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的認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4.2.2設計開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及14.3.2款的預付款后的第1天,作為設計開工日期。
4.2.3設計開工日期延誤。因發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約定提供設計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等相關資料,造成設計開工日期延誤的,設計開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設計開工日期延誤的,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4.2.4設計階段審查日期的延誤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5.3.1款約定的設計審查階段及其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提交相關階段的設計文件、或提交的相關設計文件不符合相關審核階段的設計深度時,造成設計審查會議延誤的,依據4.1.2款的約定,承包人自費采取措施并趕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誤,并給發包人造成審核會議準備的經濟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2)因發包人原因,未能遵守5.3.1款約定的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造成某個設計階段審查會議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承包人帶來的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3)政府相關設計審查部門批準時間較合同約定時間延長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各方帶來的費用增加,由各自承擔。
4.3采購進度計劃
4.3.1采購進度計劃。承包人的采購進度計劃符合項目進度計劃的時間安排,并與設計、施工、和(或)竣工試驗及竣工后試驗的進度計劃相銜接。
4.3.2采購開始日期。在專用條款約定。
4.3.3采購進度延誤。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采購延誤,造成的停工、窩工損失和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因發包人原因導致采購延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4.4施工進度計劃
4.4.1施工進度計劃。承包人在現場施工開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進度計劃在內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符合項目進度計劃的時間安排,并與設計、采購、竣工試驗進度計劃相銜接。發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關鍵單項工程或(和)關鍵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進度計劃的,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4.2施工開工日期延誤。根據下列約定,確定竣工日期的延長:
(1)因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時開工的,需說明正當理由,自費采取措施及早開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4.4.3竣工日期
1、承包范圍包括竣工試驗時,按以下方式確定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
(1)根據9.1款工程接收的專用條款中所約定的單項工程竣工日期,為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為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
(2)單項工程中最后一項竣工試驗通過的日期,為該單項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的日期,為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2、承包范圍不包括竣工試驗時,按以下方式確定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
(1)根據9.1款工程接收的專用條款中所約定的單項工程竣工日期,為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為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圖紙規定的單項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業,并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日期,為單項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圖紙規定的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的全部施工作業,且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日期,為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3、承包人為竣工試驗、或竣工后試驗預留的施工部位、或發包人要求的施工預留部位、不影響發包人實質操作使用的零星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不影響竣工日期的確定。
4.5誤期賠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承擔誤期賠償。每日延誤的賠償金額,及按日累計的最高賠償金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有權從工程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或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中扣除賠償金額。
4.6暫停
4.6.1發包人的暫停。發包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暫停工程實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暫停日期及預計暫停的期限。
承包人因執行此項暫停而遭受的費用增加,或因復工而增加的合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暫停。根據17.1款不可抗力發生的義務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條款約定,安排各方的工作。
4.6.3暫停時承包人的工作。當4.6.1款發包人的暫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暫停發生時,承包人立即停止現場的實施工作。并在暫停期間,根據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負責照料、保護、監管的人員、工程、物資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盡到照料、保護和監管責任,造成損壞、變質等,使發包人的費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4.6.4承包人的復工要求。根據4.6.1款發包人通知的暫停,承包人有權在暫停的45天后通知要求復工。不能復工時,承包人有權根據13.2.5款調減部分工程的約定,以變更方式調減受暫停影響的部分工程。
發包人的暫停超過45天且暫停影響到整個工程,或發包人的暫停超過180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暫停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承包人有權根據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約定,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發包人的復工。發包人發出復工通知后,發包人有權組織承包人對受暫停影響的工程、設備、材料、部件進行檢查,承包人將檢查結果及需要恢復、修復的內容和估算通知發包人,經發包人確認后,所發生的恢復、修復價款由發包人承擔。因恢復、修復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延長。
4.6.6因承包人原因的暫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暫停,所發生的損失、損害及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4.6.7工程暫停時的付款。發生發包人的暫停時,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約定付款外,發包人須賠償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經濟損失,并按下述約定進行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的付款:
(1)承包人負責采購并構成工程實體的,但尚未能按采購進度款付款的設備、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將該款項單獨列入14.6款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或14.7款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的報表中,發包人按14.8款的付款時間安排支付;
(2)承包人負責采購并運抵現場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尚未驗收付款的部分,雙方需進行驗收交接。對其中有缺陷的設備、材料和部件,承包人自費修復。修復合格并經發包人驗收后,根據14.4.1款工程進度款的約定,支付其中的采購進度款。
(3)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為永久性工程訂購的、尚未運抵現場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的相應款項。
(4)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對已訂貨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進行退貨時,其供應商、制造廠要求的補償、賠償等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5條技術與設計
5.1生產工藝技術、建筑藝術造型
5.1.1承包人提供的工藝技術或建筑藝術造型
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含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工藝包)或(和)建筑藝術造型(含建筑設計)時,承包人對所提供的工藝技術數據、工藝條件、軟件、分析手冊、操作指導書、設備制造指導書和其他資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藝術造型及其結構設計負責。
承包人對本專用條款約定的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負責。該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作為10.3.3款試運行考核的評價依據。根據工程特點,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或(和)單項工程的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
5.1.2發包人提供的工藝技術或建筑藝術造型
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含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工藝包)或(和)建筑藝術造型(含建筑設計)時,發包人對所提供的工藝技術數據、工藝條件、軟件、分析手冊、操作指導書、設備制造指導書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資料、發包人的要求,或(和)建筑藝術造型的要求負責。
發包人有義務指導、審查由承包人根據發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進行的生產工藝設計或(和)建筑設計文件,并予以確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或(和)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的各項保證值、或使用功能保證說明中各自承擔的責任,作為10.3.3款試運行考核和考核責任的評價依據。
5.2設計
5.2.1發包人的義務
(1)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發包人按合同約定、行政法規或行業規定,向承包人提供設計需要的項目基礎資料,對其真實、準確、齊全和及時負責。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有不真實、不準確或不齊全時,有義務按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進一步補充資料。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發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中有專利商提供的技術或工藝包,或是獨立建筑師提供的建筑藝術造型等,發包人有義務組織專利商或獨立建筑師與承包人進行數據、條件和資料的交換、協調和交接。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時間提供項目基礎資料及其補充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或發包人的計劃變更,造成承包人的設計停工、返工或修改的,發包人按承包人額外增加的設計工作量賠償其損失。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提供現場障礙資料。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和適用法律規定,在設計開始前,提供與設計、施工有關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等現場障礙資料,并對其真實、準確、齊全和及時負責。因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不及時造成的設計停工、返工和修改的,發包人按承包人額外增加的設計工作量賠償其損失。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提供項目障礙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承包人無法核實發包人所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中的數據、條件和資料的,發包人有義務給予進一步確認。
5.2.2承包人的義務
(1)承包人與發包人(及其專利商)以書面形式交接發包人按5.2.1款第1項提供的設計項目基礎資料、第2項提供的與設計有關的現場障礙資料。對這些資料中的短缺、遺漏和不足,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后15日內有義務向發包人提出進一步的補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時間內提出補充要求而發生的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由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2)承包人有義務按照發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和行政法規規定的設計深度開展設計。并對其設計的工藝技術或建筑藝術造型,及工程的安全、環境保護、職業健康的標準,設備材料的質量、工程質量和完成時間負責。因承包人設計的原因,造成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5.2.3遵守標準、規范
(1)1.5款約定的標準、規范,適用于發包人按單項工程接收或(和)整個工程接收。
(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國家頒布了新的標準或規范時,承包人有義務向發包人提交有關新標準、新規范的建議書。對其中的強制性標準、規范,皆須遵守,并作為變更處理;對于非強制性及推薦性的標準、規范,發包人可決定采用或不采用,決定采用時,作為變更處理。
(3)依據適用法規和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所完成的設計圖紙、設計文件中的技術數據和技術條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部件采購質量、施工質量及竣工試驗質量的依據。
5.2.4操作維修手冊。由承包人指導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試驗,并編制操作維修手冊的,發包人按5.2.1款第1項第二段的約定,責令其專利商或發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冊,并對其資料的真實、準確、齊全和及時負責,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發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冊,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維修手冊的份數、提交期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5.2.5設計文件的份數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提交的份數和時間。
5.3.6設計缺陷的自費修復,自費趕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設計文件中的遺漏、錯誤、缺陷和不足,自費修復。使設計進度延誤時,自費采取措施趕上。
5.3設計階段審查
5.3.1設計審查階段及審查會議時間。本工程的設計階段、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約定。審查會議和發包人上級單位及政府有關部門參加審查會議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3.2承包人根據5.3.1款的約定,向發包人提交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設計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規對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的深度規定。承包人有義務自費參加發包人組織的設計審查會議、向審查者介紹、解答、解釋,并自費提供審查過程中需提供的補充資料。
5.3.3發包人有義務向承包人提供根據5.3.2款設計審查會議的批準文件和紀要。承包人有義務按相關審查階段批準的文件和紀要,并依據合同約定及相關設計法規的規定,對相關設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5.3.4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完整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致使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會議無法進行或無法按期進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誤、窩工損失,或發包人組織會議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3.5發包人有權在5.3.1款約定的各設計審查階段之前,對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提出建議、審查和確認,發包人的任何建議、審查和確認,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和合同義務。
5.4操作維修人員的培訓
發包人委托承包人對發包人的操作維修人員的培訓,另行簽訂培訓委托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5.5知識產權
本合同涉及到一方、或雙方(含一方或雙方相關的專利商、獨立建筑師)的技術專利、建筑藝術造型、專有技術、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簽訂有關知識產權及保密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6條工程物資
6.1工程物資的提供
6.1.1發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
(1)發包人依據5.2.3款第(3)項設計文件規定的技術參數和技術條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負責組織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采購的(包括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及廠商提交的技術文件)、負責運抵現場,并對其質量檢查結果和性能結果負責。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的類別、估算數量或(和)規格清單,在專用條款中列出。
(2)因發包人采購的設備、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延誤抵達現場,且給承包人造成窩工、停工增加費用、或導致關鍵路徑延誤的,按13條變更和合同價款調整的約定執行。
(3)發包人請承包人參加國外采購工作時,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1.2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
(1)承包人依據5.2.3款第(3)項設計文件規定的技術參數、技術條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負責組織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部件的采購的(包括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及廠商提交的技術文件)、負責運抵現場,并對其質量檢查結果和性能結果負責。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的類別、估算數量或(和)規格清單在專用條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設備、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構件等)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所造成的質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費修復缺陷,因此造成進度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試驗的生產性材料,在專用條款中列出類別或(和)清單。
6.1.3承包人對供應商的選擇。依據3.8.1款約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并經發包人批準的供應商的名單中,由招標選擇相關采購物資的供貨商或制造廠。
承包人不得在設計文件中或以口頭暗示方式指定供應商和加工制造廠,特殊情況或只有唯一廠家的除外。發包人不得以口頭暗示方式指定供應商和加工制造廠。
6.1.4工程物資所有權。根據6.1.1款和6.1.2款約定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在運抵現場的交貨地點后,所有權轉為發包人所有。發包人履行其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在發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義務對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進行保管、維護和保養,未經發包人批準不得運出現場。
6.2檢驗
6.2.1工廠檢驗與報告
(1)承包人遵守相關法律規定,負責6.1.2款約定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部件和備品備件,及竣工后試驗物資的強制性檢查、檢驗、監測和試驗,并向發包人提供相關報告。報告內容、報告期和提交份數,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承包人邀請發包人參檢時,在進行相關加工制造階段的檢查、檢驗、監測和試驗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參檢的內容、地點和時間。發包人在接到邀請后的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參檢或不參檢。發包人參檢時,在接到本款第(1)項承包人發出的報告后5日內通知承包人。
(3)發包人承擔其參檢人員在參檢期間的工資、補貼、差旅費和住宿費等,承包人負責辦理進入相關廠家的許可,并提供方便。
(4)發包人委托有資格、有經驗的第三方代表發包人自費參檢的,在接到承包人邀請函或報告后的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寫明受托單位及受托人員的名稱、姓名及授予的職權。
(5)發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參檢,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對其采購的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的質量責任。
6.2.2覆蓋和包裝的后果。發包人已在6.2.1款約定的日期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參檢,并依據約定日期提前或按時到達指定地點,但加工制造的設備、材料、部件(包括竣工后試驗的物資)已經被覆蓋、包裝或已運抵啟運地點時,發包人有權責令承包人將其運回原地、拆除覆蓋、包裝,重新進行檢查或檢驗或檢測或試驗及復原,承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費用。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6.2.3未能按時參檢。發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約定時間參檢,承包人可自行組織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質檢結果視為是真實的。發包人此后指令重新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或增加試驗細節或改變試驗地點的,有權以變更指令通知承包人。經質檢合格時,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經質檢不合格時,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6.2.4現場清點與檢查
(1)發包人根據6.1.1款約定負責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在運抵現場前5天通知承包人。發包人(或包括為發包人提供設備、材料和部件的供應商)與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貨物的提貨單據清點箱件數量及外觀檢查,并根據裝箱單清點箱內數量、出廠合格證、圖紙、文件資料及外觀檢查。經檢查清點后雙方人員簽署交接清單。
經現場檢查清點發現箱件短缺,箱件內的數量、圖紙、資料短缺,或有外觀缺陷的,發包人負責補齊、自費修復,缺陷未能修復之前不得用于工程。當發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復缺陷時,另行簽訂追加合同。因上述情況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承包人根據6.1.2款約定負責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在運抵現場前5天通知發包人。承包人(包括承包人、或為承包人提供設備、材料和部件的供應商、或分包人)與發包人(包括發包人、或其代表、或其監理人)按每批貨物的提貨單據清點箱件數量及外觀檢查,并根據裝箱單清點箱內數量、出場合格證、圖紙、文件資料及外觀檢查。經檢查清點后,雙方人員簽署交接清單。
經現場檢查清點發現箱件短缺,箱件內的數量、圖紙、資料短缺,或有外觀缺陷的,承包人負責補齊、自費修復,缺陷未能修復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6.2.5質量監督部門及消防、環保等部門的參檢。發包人、承包人隨時接受質量監督部門、消防部門、環保部門、行業等專業檢查人員對制造廠、安裝及試驗過程的現場檢查,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對參檢中提出的修改、更換等意見,根據6.1.1款或6.1.2款約定提供的責任方來承擔增加的相關費用。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責任方為承包人時,竣工日期不予延長;責任方為發包人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6.3進口工程物資和報關、清關
6.3.1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的進口采購責任方,及招標詢價方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采購責任方負責報關、清關,另一方有義務協助。
6.3.2進口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的報關、清關的延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承包人負責進口采購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長,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負責進口采購的,竣工日期給予相應延長。
6.4運輸與超限物資運輸
工程超限物資(超重、超長、超寬、超高)的運輸,由承包人負責,超限運輸和特殊措施等全部費用,包含在中標合同價格內。因超限物資運輸造成的費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擔。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6.5重新訂貨及后果
6.5.1依據6.1.1款及6.3.1款的約定,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時,經發包人組織修復仍不合格的,由發包人負責重新訂貨并運抵現場。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窩工,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實際費用;使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6.5.2依據6.1.2款及6.3.1款的約定,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時,經承包人修復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負責重新訂貨并運抵現場。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6.6工程物資保管與剩余
6.6.1工程物資保管。根據6.1.1款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6.1.2款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的約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其工程物資的類別和估算數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承包人按說明書的相關規定進行保管、維護、保養,防止變形、變質、污染和對人身造成傷害。在專用條款約定承包人提交保管維護方案的時間,方案包括:工程物資分類和保管、保養、保安、領用制度,以及庫房、特殊保管庫房、堆場、道路、照明、消防、設施、器具等規劃。保管所需的一切費用,包含在中標合同價格內。由發包人提供的庫房、堆場、設施和設備,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6.6.2剩余工程物資的移交。承包人為永久性工程保管的物資,在竣工試驗完成后,剩余的工程物資無償移交給發包人(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
第7條施工
7.1發包人的義務
7.1.1 提供基準坐標資料。發包人以書面形式并按約定時間將工程場地的基準坐標資料(包括基準控制點、基準控制標高和基準坐標控制線)提交給承包人。發包人有義務與承包人在現場交驗。發包人提供基準坐標的內容和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因發包人提供基準坐標資料的延誤,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1.2審查總體施工組織設計。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根據7.2.2款約定提交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查,并在接到后的20日內提出建議、要求和補充要求。發包人的建議和要求,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發包人未能在20日內提出任何建議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按提交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實施。
7.1.3進場條件和進場日期。發包人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和7.2.3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交的臨時占地資料,與承包人約定進場條件,確定進場日期。發包人完成進場道路、用地許可、拆遷及補償等工作,保證承包人能夠按時進入現場開始準備工作。進場條件和進場日期在專用條款約定。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進場時間延誤,竣工日期順延。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因此發生的相關窩工費用。
7.1.4 提供臨時用水電等和節點鋪設。發包人按7.2.4款的約定,在承包人進場前將施工臨時用水、電等接至約定的節點位置,并保證其需要。上述臨時使用的水電等的類別、取費單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按實際計量收費。發包人發包人無法提供的水電等,承包人納入報價。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的類別和時間完成節點鋪設,使開工時間延誤,竣工日期順延。未能按約定的品質和數量提供水、電等,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1.5辦理開工等批準手續。發包人在開工日期前,辦妥須要由發包人辦理的開工批準或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及其他所需的許可、證件和批文等。
7.1.6施工過程中須由發包人辦理的批準。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根據7.2.6款的約定,通知須由發包人辦理的各項批準手續,由發包人申請辦理。
因發包人未能按時辦妥上述批準手續,給承包人造成的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順延。
7.1.7 提供施工障礙資料。發包人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與施工場地相關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坐標位置。發包人根據5.2.1款第(1)項、第(2)項的約定,已經提供的不再提供。承包人對發包人在合同約定時間之后提供的障礙資料,依據13.2.3款施工變更的約定提交變更申請,發包人給予合理批準。
因發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礙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給承包人造成損失或損害的,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1.8承包人新發現的施工障礙。發包人根據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約定發出的通知,與有關單位聯系、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及臨近的影響工程實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文物建筑、古樹、名木、地下管線、線纜、構筑物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墳墓等的保護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
對于新發現的施工障礙,承包人可依據13.2.4款的約定提交施工變更申請,發包人給予合理批準。施工障礙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1.9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據7.8款約定提交的“健康、安全、環境”管理計劃后20日內對之進行確認。發包人有權檢查其實施情況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承包人按照發包人合理建議自費整改。
7.1.10發包人履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由發包人履行的其他義務。
7.2承包人的義務
7.2.1坐標復驗和放線。承包人有義務在現場與發包人共同復驗基準坐標資料(含基準控制點、基準控制標高和基準坐標控制線)。承包人按發包人提供的基準坐標資料,對工程、單項工程、施工部位放線,并對放線的準確性負責。
承包人有義務提出并糾正發包人提供的基準坐標資料中的差錯,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2.2施工組織設計。承包人在施工開工15天前或約定的其他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總體施工組織設計。隨著施工進展向發包人提交主要單項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對發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要求,承包人自費修改完善。
總體施工組織設計提交的份數和時間,及需提交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單項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項工程的名稱、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7.2.3提交臨時占地資料。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
(1)根據6.6.1款工程物資保管的約定,庫房、堆場、道路用地的坐標位置、面積、占用時間、用途說明,并須單列需要由發包人租地的坐標位置、面積、占用時間和用途說明;
(2)施工用地的坐標位置、面積、占用時間、用途說明,并須單列要求發包人租地的坐標位置、面積、占用時間和用途說明;
(3)進入施工現場道路的入口坐標位置,并指明要求發包人鋪設與城鄉公共道路相連接的道路走向、長度、路寬、等級、橋涵承重、轉彎半徑和時間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時提交上述資料,導致7.1.3款約定的進場日期延誤的,由此增加的費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7.2.4臨時用水電等。承包人在開工日期30天前或約定的其他時間前,并按本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發包人能夠提供的水電等臨時使用的'類別,向發包人提交施工(含永久性工程物資保管)所需的臨時用水電等的品質、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時間和節點位置。承包人自費負責計量儀器的購買、安裝和維護,并依據7.1.4款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單價向發包人交費(除非另有約定)。
因承包人未能按約定時間提交上述資料,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誤時,由承包人負責。
7.2.5協助發包人辦理開工等批準手續。承包人在工程開工20天前,通知發包人向有關部門辦理須由發包人辦理的開工批準或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及其他許可、證件、批件等。發包人需要時,承包人有義務提供協助。發包人委托承包人代辦并被承包人接受時,另行簽訂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7.2.6施工過程中須通知辦理的批準。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因臨時增加場外臨時用地,臨時要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或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提前20天通知發包人辦理相關申請批準手續。并按發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證件等,有義務予以配合。
因承包人未能在20天前通知發包人或未能按時提供由發包人辦理申請時要求的承包人的相關文件、資料和證件等,造成承包人窩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負責。
7.2.7 提供施工障礙資料。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在每項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開工20天前,向發包人提交施工場地的具體范圍及其坐標位置,發包人須對上述范圍內提供相關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坐標位置(不包括發包人根據5.2.1款第(1)項、第(2)項中已提供的現場障礙資料)。對于發包人在合同約定時間之后提出的現場障礙資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變更的約定辦理。
發包人已提供上述相關資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護義務,造成的損失、損害和責任,由承包人負責。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7.2.8新發現的施工障礙。承包人對在施工過程中新發現的場地周圍及臨近影響施工的建筑物、構筑物、文物建筑、古樹、名木,以及地下管線、線纜、構筑物、文物、化石和墳墓等,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及時通知發包人。新發現的施工障礙,按照13.2.3款的施工變更約定辦理。
7.2.9承包人有義務保證其人力、機具、設備、設施、措施材料、周轉材料及其他施工資源,滿足實施工程的需求。
7.2.10承包人有義務在施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監理人說明設計文件的意圖,解釋設計文件,及時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7.2.11工程的保護與維護。承包人在開工之日至發包人接收工程或(和)單項工程之日,負責工程的保護、維護和保安責任,保證工程不因承包人的施工而受到任何損失、損害。
7.2.12清理現場。承包人負責在施工過程中及完工后對現場進行清理、分類堆放,將殘余物、廢棄物、垃圾等運往發包人、或當地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承包人不再使用的機具、設備、設施和臨時工程等撤離現場,或運到發包人指定的場地。
7.2.13承包人有義務履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應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相關義務。
7.3施工技術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術方法符合有關操作規程、安全規程及質量標準。
發包人對關鍵施工技術方法確認時,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該方法后的5日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建議,發包人的任何此類確認和建議,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
7.4人力和機具資源
7.4.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向發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資源計劃一覽表。施工人力資源計劃符合施工進度計劃的需要。并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報表格式、內容、份數和報告期,向發包人提供實際進場的人力資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資源計劃一覽表投入足夠工種和人力,導致實際施工進度明顯落后于施工進度計劃時,發包人有權通知承包人按計劃一覽表列出的工種和人數,在合理時間內調派人員進入現場。否則,發包人有權責令承包人將某些單項工程、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發生的費用及延誤的時間由承包人承擔。
7.4.2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向發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機具資源計劃一覽表。施工機具資源計劃符合施工進度計劃的需要。并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報表格式、內容、份數和報告期,向發包人提供實際進場的主要施工機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機具資源計劃一覽表投入足夠的機具,導致實際施工進度落后于施工進度計劃時,發包人有權通知承包人按該一覽表列出的機具數量,在合理時間內調派機具進入現場。否則,發包人有權責令承包人另行租賃機具,因此所發生的費用及延誤的時間由承包人承擔。
7.5質量與檢驗
7.5.1質量與檢驗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隨時接受發包人、工程總監、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行業質量安全檢查人員或發包人委派的第三方質量檢查單位所進行的安全質量的監督和檢查。承包人為此類監督、檢查提供方便。
(2)發包人委托第三方對施工質量進行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驗收結果視為發包人的驗收結果。
(3)承包人遵守施工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負有對其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圖紙交底、技術交底、操作規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質量標準交底,及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任。
(4)承包人按照設計文件、施工標準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對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構配件)進行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義務自費修復和更換不合格的設備、材料、部件,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負責。
(5)承包人的施工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合同中約定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施工部位,承包人有義務自費修復、返工、或更換、或重置,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負責。
7.5.2質檢部位與參檢方。質檢部位分為:發包人、監理人與承包人三方參檢的部位;監理人與承包人兩方參檢的部位;第三方或承包人一方參檢的部位。對施工質量進行檢查的部位、檢查標準及驗收的表格格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按上述約定,經承包人一方檢查合格的部位,報發包人或監理人備案。發包人和工程總監有權隨時對備案的部位進行抽查或全面檢查。
7.5.3通知參檢方的參檢。承包人自行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合格的,按7.5.2款專用條款約定的質檢部位和參檢方,通知相關參檢單位參加檢查。參檢方未能按時參加的,承包人將自檢合格的結果于其后的24小時內送交發包人或(和)監理人簽字,24小時后未能簽字,視為質檢結果已被發包人認可。此后3日內,承包人發出視為發包人或(和)監理人已確認該質檢結果的通知。
7.5.4質量檢查的權利。發包人及其授權的監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具有對任何施工區域進行質量監督、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的權利。承包人為此類質量檢查活動提供便利。當其檢查、檢驗、檢測、試驗的結果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費用或(和)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按13條變更和調整合同價格的約定,作為一項變更。
經質檢發現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質量缺陷,有權下達修復、暫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換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使竣工日期延誤時,不予延長。
7.5.5重新進行質量檢查。按7.5.3款的約定,經質量檢查合格的工程部位,發包人有權在不影響工程正常施工的條件下,重新進行質量檢查。其檢查、檢驗、檢測、試驗的結果不合格時,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長;其檢查、檢驗、檢測、試驗的結果合格時,承包人增加的費用或(和)使竣工日期延誤,按13條變更和調整合同價格的約定,作為一項變更。
7.5.6因發包人代表或(和)監理人的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施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6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7.6.1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需要質檢的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的分類、部位、質檢內容、質檢標準、質檢表格和參檢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7.6.2驗收通知和驗收。承包人對自檢合格的隱蔽工程或中間驗收部位,在隱蔽工程或中間驗收前的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或(和)監理人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雙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覆蓋、進行緊后作業,編制并提交隱蔽工程竣工資料。
發包人或(和)監理人在驗收合格24小時后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的,視為發包人或(和)監理人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隱蔽或進行緊后作業。經發包人或(和)監理人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發包人或(和)監理人限定的時間內修正,重新通知發包人或(和)監理人驗收。
7.6.3未能按時參加驗收。發包人或(和)監理人不能按時參加隱蔽工程或中間驗收部位驗收的,在收到驗收通知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驗收,又未能參加驗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其驗收記錄視為已被發包人、監理人認可。
7.6.4再檢驗。發包人或(和)監理人在任何時間內,有權對已經驗收的隱蔽工程要求重新檢驗,承包人按要求拆除覆蓋、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經檢驗不合格時,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使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不予延長;經檢驗合格時,承包人增加的費用、或工程關鍵路徑的延誤,按照13條變更和調整合同價格的約定,作為一項變更。
7.7對施工質量結果的爭議
7.7.1對施工質量結果的爭議,首先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委托雙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鑒定。
根據鑒定結果,責任方為承包人時,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責任方為發包人時,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由發包人承擔,工程關鍵路徑因爭議受到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7.2根據鑒定結果,合同雙方均有責任時,根據各方的責任大小,協商分擔發生的費用;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商定對竣工日期的延長。當雙方對分擔的費用、竣工日期延長不能達成一致時,按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程序解決。
7.8健康、安全、環境
7.8.1健康、安全、環境管理
(1)遵守有關健康、安全、環境的各項法律規定,是雙方的義務。
(2)健康、安全、環境管理實施計劃。在現場開工前或約定的其他時間內,承包人將健康、安全、環境管理實施計劃提交給發包人。該計劃的管理、實施費用包括在合同價格中。發包人在收到該計劃后15日內提出建議,并予以確認,承包人根據發包人的建議自費修正。該計劃提交的份數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在承包人實施健康、安全、環境管理實施計劃的過程中,發包人需要在該計劃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作為一項變更。
(4)當事人確保其在現場的所有雇員及其分包人的雇員都經過了足夠的培訓并具有經驗,能夠勝任健康、安全、環境管理工作。
(5)當事人遵守所有與實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設備相關的現場衛生、安全和環保的法律規定,并按規定各自辦理相關手續。
(6)承包人為現場開工部分的工程建立健康保障條件、搭設安全設施并采取環保措施等,為發包人辦理施工許可證提供條件。因承包人原因導致施工許可的批準推遲,造成費用增加或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由承包人負責。
(7)當事人配備專職工程師或管理人員,負責管理、監督、指導職工健康、安全保護和環境保護工作。承包人對其分包人負責。
(8)承包人隨時接受政府有關行政部門、行業機構、發包人、工程總監的健康、安全、環境檢查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并為此提供方便。
7.8.2現場職業健康管理
(1)承包人遵守適用的職業健康的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包括對雇用、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規定),負責現場實施過程中其人員的職業健康和保護。
(2)承包人遵守適用的勞動法規,保護其雇員的合法休假權等合法權益,并為其現場人員提供勞動保護用品、防護器具、防暑降溫用品、必要的現場食宿條件和安全生產設施。
(3)承包人對其施工人員進行相關作業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危險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規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關規定提供防止人身傷害的保護用具。
(4)承包人在有毒有害作業區域設置警示標志和說明。發包人及其委托人員未經承包人允許、未配備相關保護器具,進入該作業區域所造成的傷害,由發包人承擔責任和費用。
(5)承包人對有毒有害崗位進行防治檢查,對不合格的防護設施、器具、搭設等及時整改,消除危害健康的隱患。
(6)承包人采取衛生防疫措施,配備醫務人員、急救設施,保持食堂的飲食衛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圍的環境衛生,維護施工人員的健康。
7.8.3現場安全管理
(1)發包人、監理人對其在現場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個人安全用品,并對他們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負責。發包人、監理人不得強令承包人違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試驗或(和)竣工后試驗的有關安全規定。因發包人、監理人及其現場工作人員的原因,導致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相關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給予順延。
因承包人原因,違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試驗或(和)竣工后試驗的有關安全規定,導致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由承包人承擔。
(2)各方人員須遵守有關禁止通行的須知,包括禁止進入工作場地以及臨近工作場地的特定區域。未能遵守此約定,所造成的傷害、損壞和損失,由未能遵守此項約定的一方負責。
(3)承包人按合同約定負責現場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現場。對有條件的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根據工程特點,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部分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包括維護安全、防范危險和預防火災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應商及其運輸單位)對其現場內及進出現場途中的道路、橋梁、地下設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損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除外。因未按約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損壞或(和)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5)承包人對其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操作培訓,安全操作規程交底,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說明,進行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6)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高溫高壓、易燃易爆區域和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作業時,對施工現場及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的損害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開始前須向發包人或(和)監理人提交安全防護措施方案,經認可后實施。
(7)承包人實施爆破、放射性、帶電、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作業時(含運輸、儲存、保管)時,在施工前1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或(和)監理人,并提交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方案,經認可后實施。
(8)安全防護檢查。承包人在作業開始前,通知發包人代表或(和)監理人對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現場安全設施搭設、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對周圍環境安全可能帶來的影響等進行檢查,并根據發包人或(和)監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議自費整改。發包人或(和)監理人的檢查、建議,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7.8.4現場的環境保護管理
(1)承包人負責在現場施工過程中保護現場周圍的建筑物、構筑物、文物建筑、古樹、名木,及地下管線、線纜、構筑物、文物、化石和墳墓等。因承包人未能通知發包人,并未能得到發包人進一步指示的情況下,所造成的損害、損失、賠償等費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2)承包人采取措施,并負責控制或(和)處理現場的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和噪聲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發生的傷害、賠償、罰款等費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3)施工現場殘留、廢棄的垃圾,承包人及時或定期運到發包人或當地有關行政部門指定的地點,防止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及對作業的影響。因此導致當地行政部門的罰款、賠償等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7.8.5事故處理
(1)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人員,在現場作業過程中發生死亡、傷害事件時,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立即采取救護措施,并立即報告發包人和(或)救援單位,發包人有義務為此項搶救提供必要條件。承包人維護好現場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應措施。
(2)對重大傷亡、重大財產、環境損害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立即通知發包人代表和監理人。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
(3)合同雙方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按照政府有關部門調查認定的最終結果辦理。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設備保證期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由承包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因承包人原因發生員工食物中毒、地方病及職業健康事件的,承包人應承擔責任。
第8條竣工試驗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試驗,遵守本條約定。
8.1竣工試驗的義務
8.1.1承包人的義務
(1)在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的竣工試驗開始前,承包人須完成相應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的施工作業(不包括:為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必須預留的施工部位、不影響竣工試驗的缺陷修復和零星掃尾工程);并在竣工試驗開始前,按合同約定需完成的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
(2)在竣工試驗開始前,承包人根據7.6款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的約定,向發包人提交相關的質檢資料及其竣工資料。
(3)根據第10條竣工后試驗的約定,由承包人指導發包人進行竣工后試驗的,承包人須完成5.4款約定的操作維修人員培訓,并在竣工試驗前提交5.2.4款約定的操作維修手冊。
(4)竣工試驗方案。在達到竣工試驗條件20日前,承包人將竣工試驗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發包人在10日內對方案提出建議和意見,承包人根據發包人提出的建議和意見自費對竣工試驗方案進行修正。竣工試驗方案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負責實施。竣工試驗方案提交的份數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方案包括:
1)竣工試驗方案編制的依據和原則;
2)組織機構設置、責任分工;
3)單項工程竣工試驗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
4)單件、單體、聯動試驗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
5)竣工試驗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的類別、性能標準、試驗及驗收格式;
6)水、電、動力等條件的品質和用量要求;
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護設施;
8)竣工試驗的進度計劃、措施方案、人力及機具計劃安排;
9)其他
(5)承包人的竣工試驗包括根據8.1.2款第(3)項發包人新委托給承包人進行的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的竣工試驗。
(6)承包人按照試驗條件、試驗程序,及5.2.3款第(3)項約定的標準、規范和數據,完成竣工試驗。
8.1.2發包人的義務
(1)發包人有義務按確認后的竣工試驗方案,提供電力、供水、動力及由發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所提供的電力、供水、動力及相關消耗材料等須滿足竣工試驗對其品質、用量及時間的要求。
(2)發包人有義務提供竣工試驗的消耗材料和備品備件,(庫存有的話)。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壞的,發包人有權從合同價格中扣除相應款項;因合理耗損或發包人原因造成的,發包人免費提供。
(3)發包人委托承包人,對根據6.1.1款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部件進行竣工試驗的服務費,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中。合同實施過程中發包人新委托的,依據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作為一項變更。
(4)根據本款第(3)項發包人委托給承包人進行的設備、材料、部件的竣工試驗,承包人按發包人提供的試驗條件、試驗程序進行竣工試驗,其試驗結果須符合5.2.3款第(3)項約定的標準、規范和數據,發包人對該部分的試驗結果負責。
8.1.3竣工試驗領導機構。竣工試驗領導機構負責竣工試驗的領導、組織和協調。承包人提供竣工試驗所需的人力、機具并負責完成試驗。發包人負責組織、協調、提供竣工試驗方案中約定的相關條件及竣工試驗的驗收。
8.2竣工試驗的檢驗和驗收
8.2.1根據5.2.3款第(3)項約定的標準、規范、數據,及8.1.1款第4項竣工試驗方案的第5)子項的約定進行檢驗和驗收。
8.2.2承包人在竣工試驗開始前,依據8.1.1款的約定,對各方提供的試驗條件進行檢查落實后,雙方人員在相關表格上簽字。因發包人提供的竣工試驗條件的延誤,給承包人帶來窩工損失,由發包人負責。使關鍵路徑的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時落實竣工試驗條件,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使竣工試驗進度延誤時,承包人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8.2.3承包人在某項竣工試驗開始36小時前,向發包人或(和)監理人發出通知,通知包括試驗的項目、內容、地點和驗收時間。發包人或(和)監理人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參加,試驗合格后,雙方在試驗記錄及驗收表格上簽字。
發包人或(和)監理人在驗收合格的24小時后,不在試驗記錄和驗收表格上簽字,視為發包人或(和)監理人已經認可此項驗收,承包人可進行隱蔽、緊后作業。
驗收不合格的,在發包人或(和)監理人指令的時間內由承包人修正并重新試驗,并通知發包人或(和)監理人重新驗收。
8.2.4發包人或(和)監理人不能按時參加試驗和驗收時,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24小時。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試驗,又未能參加試驗和驗收,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試驗項目內容自行組織試驗,試驗結果視為經發包人或(和)監理人認可并通過驗收。
8.2.5不論發包人或(和)監理人是否參加竣工試驗和驗收,發包人有權責令重新試驗。當重新試驗不合格時,承包人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負責,使竣工試驗進度延誤時,竣工日期不予延長;當重新試驗合格時,承包人增加的費用,或(和)竣工日期的延長,按照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作為一項變更。
8.2.6竣工試驗驗收日期的約定
(1)某項竣工試驗的驗收日期和時間。按該項竣工試驗通過的日期和時間,作為該項竣工試驗驗收的日期和時間;
(2)單項工程竣工試驗的驗收日期和時間。按其中最后一項竣工試驗通過的日期和時間,作為該單項工程竣工試驗驗收的日期和時間;
(3)工程的竣工試驗日期和時間。按最后一個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的日期和時間,作為工程竣工試驗驗收的日期和時間。
8.3竣工試驗的安全和檢查
8.3.1承包人按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的約定,并結合竣工試驗的通電、通水、通氣、試壓、試漏、吹掃、轉動等特點,對觸電危險、易燃易爆、高溫高壓、壓力試驗、機械設備運轉等制定竣工試驗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報告制度及事故處理方案在內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將該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確認,對發包人提出的建議、意見和要求,承包人自費修正,并經發包人確認后實施。發包人的確認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承包人為竣工試驗提供安全防護措施和防護用品的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中。
8.3.2承包人對其人員進行竣工試驗的安全培訓,并對竣工試驗的安全操作程序、場地環境、操作制度、應急處理措施等進行交底。
8.3.3發包人或(和)監理人有義務按照經確認的竣工試驗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規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對其管理人員和操作維修人員進行竣工試驗的安全教育,自費提供參加監督、檢查人員的防護設施。
8.3.4發包人或(和)監理人有權監督、檢查承包人在竣工試驗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實情況,有權提出安全整改及發出整頓指令。承包人有義務按照指令進行整改、整頓,所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承包人遵照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8.3.5按8.1.3款竣工試驗領導機構的決定,開展竣工試驗的組織、協調和實施,防止人身傷害和事故發生。
因發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發包人承擔其相應責任、費用和賠償。造成工程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擔其相應責任、費用和賠償。造成工程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8.4延誤的竣工試驗
8.4.1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項、某單項工程落后于竣工試驗進度計劃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約定自費采取措施,趕上竣工試驗進度計劃。
8.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試驗延誤,致使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誤時,根據4.5款誤期損害賠償的約定,承包人承擔誤期賠償責任。
8.4.3發包人組織的竣工試驗。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未能按竣工試驗領導機構決定的竣工試驗進度計劃進行某項竣工試驗時,且在收到試驗領導機構發出的通知后的10日內無正當理由,仍未進行該項竣工試驗時,發包人有權自行組織該項竣工試驗,試驗的風險和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8.4.4發包人未能根據8.1.2款的約定履行其義務,導致承包人竣工試驗延誤,費用增加時由發包人承擔其合理費用,使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竣工日期給予相應順延。
8.5重新試驗和驗收
8.5.1承包人未能通過相關的竣工試驗,可依據8.1.1款第(6)項的約定重新進行此項試驗,并按8.2款的約定進行檢驗和驗收。
8.5.2不論發包人或(和)監理人是否參加竣工試驗和驗收,承包人未能通過的竣工試驗,發包人均有權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項的約定進行此項竣工試驗,并按8.2款的約定進行檢驗和驗收。
8.6未能通過竣工試驗
8.6.1因發包人的下述原因導致竣工試驗未能通過的,承包人進行竣工試驗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使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竣工日期相應延長:
(1)發包人未能按確認的竣工試驗方案中的技術參數、時間及數量提供電力、動力、水等試驗條件,導致竣工試驗未能通過;
(2)發包人指令承包人按發包人的竣工試驗條件、試驗程序和試驗方法進行試驗和竣工試驗,導致該項竣工試驗未能通過;
(3)發包人對承包人竣工試驗的干擾,導致竣工試驗未能通過;
(4)因發包人的其他原因,導致竣工試驗未能通過。
8.6.2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過竣工試驗,該項竣工試驗允許再進行,但再進行最多為兩次,兩次試驗后仍不符合驗收條件,竣工日期不予延長,相關費用及相關事項按下述約定處理。
(1)該項竣工試驗未能通過,對該項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實質影響,承包人自費修復。無法修復時,發包人有權扣減該部分的相應付款,視為通過;
(2)該項竣工試驗未能通過,對該單項工程未產生實質性操作和使用影響,發包人可相應扣減該單項工程的合同價款,視為通過;
(3)該項竣工試驗未能通過,對操作或使用有實質性影響,發包人有權指令承包人更換相關部分,并進行竣工試驗。發包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使竣工日期延誤時,承包人承擔誤期損害賠償責任。
(4)未能通過竣工試驗,使單項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喪失了生產、使用功能時,發包人有權指令承包人更換相關部分,承包人因此招致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使發包人增加的費用,有權根據16.2.1款的索賠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5)未能通過的竣工試驗,使整個工程喪失了生產或(和)使用功能時,發包人有權指令承包人重新設計、重置相關部分,因此招致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且有權根據16.2.1款的索賠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賠。或根據18.4款的約定,有權解除合同。
8.7竣工試驗結果的爭議
8.7.1協商解決。對竣工試驗結果有爭議的,首先協商解決。
8.7.2委托鑒定機構。經協商,對竣工試驗結果仍有爭議的,共同委托一個具有相應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
(1)責任方為承包人時,所需的鑒定費用及因此造成發包人增加的合理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2)責任方為發包人時,所需的鑒定費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3)雙方均有責任時,根據其責任大小協商分擔費用,并根據竣工試驗計劃的延誤情況協商竣工日期延長。當雙方對費用分擔、竣工日期延長發生爭議時,依據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第9條工程接收
9.1工程接收
9.1.1按單項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在專用條款約定對單項工程或(和)工程進行接收。
(1)按單項工程或(和)工程接收
根據第10條竣工后試驗的約定,由承包人負責指導發包人進行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試驗,并承擔試運行考核責任的。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接收單項工程的先后順序及時間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時間安排。
由發包人負責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試驗及其試運行考核責任的,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單項工程的先后順序及時間安排。
(2)對不存在竣工試驗或竣工后試驗的單項工程或(和)工程,承包人完成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并符合合同約定的驗收標準的,按合
總承包合同 篇4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原則,合同雙方就_____項目工程總承包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批準、核準或備案文號:
工程內容及規模:
工程所在省市詳細地址:
工程承包范圍:
二、工程主要生產技術(或建筑設計方案)來源
三、主要日期
設計開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施工開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工程竣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四、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設計質量標準:
工程施工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
合同價格為人民幣(大寫):元(小寫金額:元)。
詳見合同價格清單分項表。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作調整。
六、定義與解釋
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款中賦予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條件全部滿足之后生效:
發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簽字)
(簽字)
工商注冊住所:
工商注冊住所:
企業組織機構代碼:
企業組織機構代碼: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合同訂立時間:
合同訂立地點:
總承包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就×××電站機電設備安裝工程達成如下協議,為了明確甲、乙雙方各自的權利、責任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設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稱:×××電站機電設備安裝工程
二、工程地點:
三、工程內容:詳見工程量報價清單。
四、工程價款及工程結算:乙方的報價是根據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和部分設計圖紙進行的報價,合同總價為: 。工程結算以施工圖工程量為基礎,根據最終完成的工程量及單價進行結算。
五、工程工期:根據甲乙雙方商定,乙方在 × 年 × 月份進場施工,×年 × 月 × 日前完成電站所有機電設備安裝及調試工作。在乙方安裝過程中,如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工期順延。如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則相應責任方按照每月×××元人民幣為標準賠償乙方人員誤工費。
六、付款方式:
(1)工程預付款:在本合同簽訂后7天內,甲方按合同總價的20%支付工程預付款,便于乙方組織生產、生活設施及人員進場。
(2)工程進度款:按月進度實際完成工程量(甲方派出現場人員驗收合格)和合同單價支付工程款,并按照比例扣去工程預付款,留足5%的保修金后支付。保留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滿一年未發現質量事故甲方一次性結算付清給乙方。
七、雙方責任:
甲方:
1、提供施工圖紙、技術資料4套,并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會審及技術交底。
2、甲方提供乙方在施工現場的施工用電及生產、生活場地。
3、甲方協助乙方做好現場安全保衛工作,協調各施工單位之間的關系。 乙方:
1、嚴格按設計施工圖紙、規程、規范及甲乙雙方簽訂的技術協議進行施工,不得隨意更改設計,若出現責任事故其責任及經濟損失一切由乙方負責。
2、乙方進場后,在半個月內編制切實可行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質量保證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并上報甲方備案。
3、乙方在施工期間,做好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尊重業主、設計、監理等單位駐派人員,并處理好與各施工單位的關系。
4、乙方不得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單位施工。
八、質量驗收:
1、乙方在機電設備的.安裝過程中,嚴格按照設計圖紙要求和有關規范、標準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設計圖紙和標準要求,如未達到標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工,直至符合標準。
2、設備安裝單元質量檢查、驗收的簽證單,作為工程款結算支付的依據。
3、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無條件服從監理工程師和業主的質量檢查,凡具備覆蓋條件的工序和部位均按質檢規定,書面報請監理工程師和業主進行中間驗收,監理工程師和業主在24小時內到現場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由乙方自行采購的設備材料,必須提供材質合格證,堅決杜絕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九、安全管理:
1、乙方必須認真貫徹國家的有關安全生產法規,牢固樹立安全生產,責任重于泰山的高度責任感,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機構,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加強安全管理工作,強化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并接受甲方和地方安檢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2、加強施工現場對特殊工種人員的安全管理工作,堅持持證上崗。
3、監理工程師和甲方在檢查施工安全過程中,有權對不按操作規程施工的人和事發出《重大隱患通知書》、《整改指令》并限期和立即整改。如果乙方在接到通知的規定時間內,沒有進行整改,監理工程師和甲方按安全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罰款處理。以提高乙方及全體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保證施工現場安全。
4、對于從事高空作業的施工人員,必須設置必要的安全設施和配備防護用品,對于危險地段,設置必要的警示標志、安全哨和防護設施。
5、乙方必須重視施工現場的文明生產和消防防火工作,杜絕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如果施工中發生因乙方原因的人員傷害、機械設備損壞及材料損失,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給予經濟補償。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對第三者的傷害和其他損失,均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違約、仲裁:
1、甲、乙各方不得無正當理由(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拒不履行合同。如一方違約,對方有權按《經濟合同法》和《建設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追究其經濟責任,違約方必須賠償對方經濟損失。違約金按工程承包總價5%進行處罰。
2、甲、乙雙方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雙方友好協商解決,當不能協商時,可在甲方當地,按法律有關程序執行,其發生的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十一、其他:
1、下列文件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設計圖紙及招投標文件的技術要求。
2)設備安裝工程單元質量評定表、記錄表。
3)設計變更通知等技術文件。
2、乙方必須對現場的施工人員進行人身保險,保險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3、乙方在施工期間應加強內部職工的教育和管理,整治好生活設施和周圍的環境衛生,尊重當地的民風民俗。當發生矛盾時,通過組織協調,依靠當地政府解決,防止事態擴大。
4、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十三、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雙方各持2份。
甲 方:乙方:
法人代表(委托人):法人代表(委托人):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銀行帳號:
二OXX年八月二七日
總承包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據要求,必須加快_________的土石方清運速度,甲方就乙方對_________土石方清運工程進行承包事宜,簽訂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工程承包項目
_________土石方清運工程。
第二條承包內容
土方剝離、石方鉆、爆、裝、運,然后在碎石場附近的平整場地進行堆放。
爆破技術要求:采用微差毫秒控制爆破的方法和技術進行爆破,飛石水平距離不允許超過_________米,粒子運動速度(震級)不超過_________mm/s,爆破不危及村民房屋,跑道及其它建筑物和構造物。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三條工程量
土石方約_________萬立方米。
第四條工程承包期限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確保主體方量完工。
第五條工程驗收
1.清運山體工程完工標準為:以黃海高程_________米(±30厘米)
2.在政府驗收合格_________清運工程后,視為甲方對乙方工程施工驗收合格。
3.由于_________工地是幾個工程隊同時在進行施工,所以工程量的測量以承包經營開始的紅線范圍、測量報告以及完工測量報告作為依據。如乙方對工程量有異議,乙方可委托有政府認可的測償資源進行測繪。根據測繪報告協商解決工程量問題。
第六條工程進度
按照完工時間測算,乙方必須保證每月完成_________立方米的土石方工程量。
第七條甲方義務
1.如乙方能夠每月完成_________山體方工程量,甲方同意無息借款人民幣_________元支持乙方生產,按月支付_________元/月。
2.借款只能用于工程所需的炸藥、雷,管、柴油的購買。甲方按照乙方書面委托直接付款給供應商。供應商收到款后,乙方向甲方開具收據給甲方在_________工地的現場管理人員。
3.甲方保證及時劃撥款項給乙方指定的供應商。
4.乙方清運堆放角由甲乙方共同銷售,價格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八條乙方義務
1.積極組織設備、生產人員、爆破技術人員,確保安全、正常生產。
2.認真組織每天_________噸以上炸藥量的爆破實施,及時將爆破石料清到海邊堆放。
3.保證每天爆破兩次,每月清運量不少于_________山體方。
4.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份以后使用或出售存倉角石時的貨款中50%優先償還甲方無息借貸工程款(具體借貸數額以乙方簽字確認的數額為準)
5.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整個項目直接或變相轉包給第三方。
6.乙方需支付的費用:①口岸辦代收的邊防、海關、衛檢等有關部門費用;②國家資源費2%視政府要求交納;③甲方員工辦公費用:_________元/ 月。④乙方自行承擔清運過程中有關的行政、工商、稅務、保險,安全等項目款項。(如因政策原因增加的稅務或費用,由乙方承擔)
7.乙方應在合同簽訂一個月內自行完善合法的工商、稅務、安全登記事宜。
第九條違約責任
1.甲方不能低于_________元/m3出售甲乙方堆放的碎石和角石,更不能阻止乙方自主銷售。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補償存倉料按山體方計每立方米人民幣_________元整(但應扣除甲方成本部分)
2.如乙方違約,則此合同自行解除。甲方有權交予其他單位施工,并按存倉角石料_________元/m3的'單價收回存場角石(但應扣除甲方成本部分)
3.如乙方違約,乙方應在三天內將_________及碎石場及各類石料無條件交給甲方,甲方接收后,再將乙方爆出及碎出的石料按如上約定價扣除貸款部分后,分期支付給乙方。如經測量超出_________工程總量的,限乙方_________天內自行拉走,否則視為放棄(乙方不得再提出其它任何要求)
第十條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合同無法開始履行或在履行過程中需要終止的,各方當事人均無須承擔違約責任。本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本條款所稱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及國家、省、市、主管部門有關法律、政策及規定發生變化和調整,而使項目無法繼續進行下去。
第十一條合同的解除
任何一方出現違約情形,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以收到對方的解除通知為準。
第十二條送達方式
甲方地址:_________
乙方地址:_________
任何一方的聯系方式發生變更,必須在變更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否則以上述聯系地址、電話、傳真的發出的信件、傳真視為送達。
第十三條保密
一方對因本次協議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
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四條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
2.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采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十六條后繼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七條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條其他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
總承包合同 篇7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銘毅房地產開發大連新視界銘城項目由承包方總承包管理。工程內容包括土建、裝飾、電氣、給排水、采暖、消防、燃氣、機電安裝、景觀園林及外管網等全部內容。如上水,燃氣、機電安裝等專業工程,需發包人通過招標等形式確定專業承包商后,納入本合同承包人的總承包施工范圍,承包方計取總承包管理費,費率為工程造價的'3%。凡發包人另行招標的其他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用本合同承包人。
結算方式如下
1、本工程結算執行20xx遼寧省定額,材料及人工費均執行施工期間大連市造價信息網網刊價。
2、本工程為總承包形式,如發包人將專業施工項目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承包人應收取總承包管理費費率為3%。
3、如本工程需承包方墊資施工,發包方給予墊付工程款利率,按月息0.8%計算。
本框架協議一式六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三份。
發包人:______________(公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20xx年9月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公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xx年9月__________ 日期:
總承包合同 篇8
發包人:(甲方)
承包人: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總值:
1、工程名稱:金都花園教育住宅小區。
2、工程地點:原武川縣醫藥公司院內。
3二、承包范圍:
工程內容中設計圖紙內所有土建工程,乙方不得將此工程轉包轉工,如發現轉包,甲方立即終止合同,其損失由乙方承擔。
三、合同工期:
20xx年9月24日開工,20xx年10月底竣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30天。
四、施工方法:
甲方院內基本平整后乙方進行施工,在鋪設工字磚前,用壓道機或裝載機來回反復碾壓,在用石粉白灰鋪設,完工后用細沙填縫清理干凈,在施工過程中,乙方按甲方要求進行施工。
五、付款方式:
1、全部以乙方工字磚款抵頂現有的`武川縣金都花園小區住宅樓,甲方以 號 單元六層頂給乙方,每平米按1100m2計算。
2、乙方承包院內工字磚鋪設為包工包料,每平米為35元,道壓每米20元,按鋪設的實際面積為準結算。
3、乙方自交工驗收后,保質滿為6個月,在質保期內5噸以下車在上面行走時出現下陷或出現波浪現象由乙方負責返工維修。如有下水井的地方出現下陷乙方不負責維修。
4、工字磚出現大面積斷裂,下陷面比較深,乙方不負責維修,甲方扣除乙方工程量5%的質保金(六個月后付清)。
5、甲方有義務向裝修用戶說明,重車不能壓工字磚,如發現用戶上重車出現下陷問題,乙方向甲方提出扣除用戶裝修壓金,甲方不為乙方扣除維修金,乙方停止為甲方維修。
六、甲乙雙方簽定合同后,甲方給乙方售樓合同,乙方有權先售樓房。
七、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合同期滿后自動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總承包合同 篇9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書。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工程內容: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施工圖設計范圍內的建筑、裝飾、安裝工程,但不包括外墻幕墻工程、雨篷及鋼結構工程、電梯工程、通風及空調工程、弱電工程、消防工程及精裝修工程。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年 月 日(以開工令為準)
交工日期:年 月 日(具備部分精裝修隊伍進場條件),月 日完成所承包范圍的.所有分項工程。
四、質量要求
工程質量要求: 合 格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 暫定人民幣 仟 佰萬元(以工程結算為準) 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約定自雙方后生效。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鑒證意見:
經辦人:
鑒證機關:
年 月 日
總承包合同 篇10
甲方(建設單位):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施工單位):_________________
遵照《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定》要求,經工程項目報建和市招標辦備案,甲、乙雙方對本工程項目進行了商議。經甲、乙雙方協商,特定協議如下。
一、工程項目的綜合說明
1、名稱:_________________
2、地址:_________________
3、規模:_________________
4、結構及層數:_________________
5、發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
6、發包范圍:_________________
7、xx年xx月xx天。
8、質量要求。
二、工程造價
1、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定本承包協議造價為:_________________
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
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
2、價格計算依據:_________________
(1)標定的定額為:_________________
(2)標定的取費標準:_________________
(3)政策性調價文件截止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三、材料采購供應
1、材料采購、運輸、保管的責任和計價依據:_________________
2、對材料質量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款支付方式
1、在合同簽署后,開工前%作為工程付款。
2、甲方按工程月進度向乙方準時付款。
3、按天津市有關文件規定,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撥付工程款至總造價的`%;留%做維修款,待工程竣工維修期滿后一個月內全部付清。
4、施工期允許調整的內容和依據:_________________
五、工程基礎的處理和重大設計變更費用的計取
1、施工過程三通一平由甲方負責,其費用不含在總價內。
2、基礎墊層以下的地基處理有乙方負責,其費用不含在總價內,待竣工結算時按實際發生給與調整。
3、結構、規模、標準等重大設計變更由該工程圖紙設計部門出變更圖紙或變更說明,并由乙方負責施工,其費用不含在總價內。待竣工結算時按實際發生給予調整。
六、工程保修。本工程保修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執行。
七、遇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通過協商另訂補充條款,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本合同約定的下列方法之一進行解決:_________________
1、由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協議經雙方單位蓋章、負責人簽字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
總承包合同 篇11
一、建設方代施工方扣繳水電費的稅收風險及控制策略
(一)稅收風險分析
在實踐中,由于水電費用都是由電力公司和自來水公司委托其開戶銀行進行代收,實際承擔水電費用的主體是水表和電表的所有權人,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往往是租用或借用甲方的水表或電表,因此,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所消耗的水電費用,往往是由水表和電表的所有權人建設方或甲方進行代繳,并于今后與施工方進行工程結算時,從應給予施工方的工程款中進行扣繳。 這中由建設方代施工方支付水電費存在一定的稅收風險,主要體現在,施工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前無法扣除建設方代施工方支付的水電費。因為,施工方承擔的水電費用,由建設方進行代扣代繳,而自來水公司和電力公司收取水電費用后,開具的發票臺頭是建設方的名字,建設方把該張發票交給施工方進行賬務處理。根據國稅發[20xx]40號和 國稅發[20xx]80號文的規定,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虛假票和非法開發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抵扣稅款,企業取得的發票沒有開具支付人全稱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申請退稅。因此,自來水公司和電力公司收取水電費用后,開具發票臺頭是建設方名字的發票,該發票給予施工方入賬是不可以在施工方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二)控制策略
為了控制和化解建設方代施工方扣繳水電費的稅收風險,應采取以下控制策略:施工方與建設方在簽定建設總承包合同時,必須在總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建設方代施工方繳納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所消耗的水電費,并與今后與施工方進行工程結算時,從工程結算款中進行扣繳。建設方必須把扣繳的水電費發票或水電費分割表和扣繳的水電費發票復印件交給施工方進行人賬。
二、“甲供材”合同的涉稅風險及控制策略
所謂的“甲供材”是指建設方(或稱為甲方)基于施工方會購買劣質建筑材料從事施工的考慮而由建設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單位僅提供建筑勞務的一種建筑工程現象。由于“甲供材”分為建筑施工合同的甲供材、裝修合同的甲供材和安裝合同的甲供材,三者涉及到建筑業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問題,對甲方和施工方雙方來講,都存在一定的稅收風險,現分析如下:
(一)建筑施工合同[①]中甲供材的稅收風險及控制策略
1、建筑施工合同中“甲供材”的稅收風險分析
(1)營業稅風險
“甲供材”的營業稅風險體現在施工方沒有就甲方提供給其進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價格沒有并入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由于“甲供材”中的建筑材料是建設方或甲方購買的,建筑材料供應商肯定把材料發票開給了甲方,甲方然后把購買的建筑材料提供給施工企業用于工程施工,在實踐中,大部分施工企業就“甲供材”部分沒有向甲方開具建安發票而漏了營業稅。例
如,甲方與施工企業鑒定了一份100萬元的“甲供材”建筑合同,假使甲方提供材料的價款為40萬元,施工方提供的建筑勞務款為6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很多施工企業向甲方開具的建安發票是60萬元而不是100萬元,如果開具60萬元建安發票,則施工企業就是漏了40萬元的營業額計算建筑業的營業稅,應該向甲方開具100萬元的建安發票就沒有營業稅的稅收風險,為什么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基于此規定,除了裝飾勞務以外的建筑業的“甲供材”,但不包括建設方或甲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計稅營業額征收營業稅,否則存在漏報建筑業營業稅的稅收風險。 另外,有些施工企業(裝修企業除外)會與甲方簽定純建筑勞務合同,這也存在營業稅風險.比如,一份建筑合同,“甲供材料”價款為30萬元,建筑勞務款為70萬元。在簽訂合同時,施工企業可能會與甲方簽訂70萬元的純建筑勞務合同。這樣的話,施工企業只收取了甲方70萬元勞務款,肯定開70萬元的建安發票給甲方,甲方必然會以其購買材料所索取的30萬元材料發票和70萬元的建安發票入賬,這樣的合同和賬務處理處理,如果被稅務機關查出,有可能要求甲方,也有可能要求施工方補交30萬元材料款作為計稅依據的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風險
“甲供材”中的企業所得稅風險主要體現在施工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由于沒有“甲供材”部分的材料發票而不能夠在稅前扣除,從而要多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甲供材”中的材料是甲方購買的,材料供應商把材料銷售發票開給了甲方,在實踐當中,施工企業基于營業稅風險的控制考慮,往往會把“甲供材”中的材料價款和建筑勞務價款一起開建安發票給甲方進行工程結算。例如,一項100萬元的甲供材合同,其中甲方購買的材料為40萬元,建筑勞務款為60萬元,施工企業必須向甲方開具100萬元的建安發票進行工程結算,才不會有40萬元材料款漏繳營業稅的風險。可是,施工企業開出100萬元的建安發票,必須按照100萬元記收入,基于此,施工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沒有40萬元的材料發票成本,盡管實踐當中,不少施工企業會憑從甲方領取材料的材料領料單和甲方購買材料發票的復印件進成本,但是,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稅務當局是不認可材料令料單和甲方提供的材料發票復印件進成本的,因此,甲方需要多繳納40萬元乘以25%的企業所得稅。基于以上分析,“甲供材”對施工企業來講,企業所得稅風險較大。
2、建筑施工合同“甲供材”稅收風險控制策略
針對“甲供材”中的稅收風險問題,施工企業應該如何應對,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二方面來規避。 一方面,建筑施工企業(裝修企業除外)與甲方簽定的”甲供材”合同,必須給予甲方開具包含甲供材營業額的建安發票進行工程結算.而不能與甲方簽定純建筑勞務合同,然后只對建筑勞務款開具建安發票,因為, 建筑施工企業(裝修企業除外)與甲方雖然簽定純建筑勞務合同,但在工程結算時,工程產值必須含有甲方提供材料的價值,這就決定了建筑施工企業(裝修企業除外)與甲方雖然簽定純建筑勞務合同時,甲方提供材料的營業稅也要施工方承擔.。
另一方面,施工企業應該爭取與甲方簽訂包工包料合同。只有簽訂包工包料合同,施工企業才不會存在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風險。如果甲方不愿意與施工方簽定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可不可以按照以下辦法來操作呢:
首先,施工企業與甲方必須簽訂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
其次,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可以由甲方去選擇材料供應商,有關材料采購事宜都由甲方去操辦,但是,簽訂材料采購合同時,必須在合同中蓋施工方的公章而不能夠蓋甲方的公章;
再次,材料采購款必須由甲方劃撥給施工方,然后由施工方支付給材料供應商。如果材料采購款直接從甲方支付給材料供應商的話,則甲方、施工方和材料供應商必須簽定三方協議,協議上必須有三方簽字,且協議內容是:施工方委托甲方把材料采購款支付給材料供應商。同時要注意的是,施工方必須對其委托甲方支付給材料供應商的材料款部分,視同收到甲方的預收工程款,給甲方開具建安發票。
最后,材料供應商必須把材料銷售發票開給施工方,然后由甲方交給施工方。
如果按照以上四個步驟操作,一方面可以消除甲方對施工方會購買劣質建筑材料的顧慮,另一方面可以使施工方不存在以上分析的“甲供材”存在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風險。但是,這種操作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相關規定,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基于此規定,甲方如果與施工方簽定包工包料合同,就不能要求施工方到甲方指定的材料供應商那里購買材料。然而,該條規定是基于建筑承包人(施工企業)在與甲方簽定包工包料合同的情況下,為保護施工承包者自行購買建筑材料而不受甲方指定材料供應商的干擾所進行的立法。如果施工方自愿放棄購買建筑材料而從中賺取材料差價的好處,與甲方達成協議按照以上分析的四個步驟進行操作,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當事人自愿協商一致的合同訂立原則,同時,對甲方購買材料部分依照稅法履行營業稅納稅義務,是合法合理的。因此,建筑承包人(施工企業)在與甲方簽定包工包料合同的情況下,只要施工方自愿放棄購買建筑材料而由甲方購買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相悖,可以按照以上四個步驟操作起到規避“甲供材”給施工方造成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風險。
另外,還要避免二種錯誤的做法:一種是甲方轉售材料的現象。即甲方自購材料,相關的增值稅發票開具給甲方,甲方材料部分在“在建工程”中核算,列入開發成本。然后,甲方再將材料銷售給乙方,繳納增值稅,并開具發票給乙方。乙方就工程造價合同金額開具建筑業發票給甲方,并繳納營業稅。這種甲方平價買進平價賣出,給施工方開具的發票,表明上看來沒有增加甲方的增值稅和施工方有材料發票進成本,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但是不符合稅法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只有銷售商品所有權的行為才構成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而甲方把購進的材料發給施工方進行施工并沒有把材料的所有權轉移給施工方,其所有權還是在甲方,不構成銷售的法律實質,再說甲方沒有建筑材料的銷售資質或銷售建筑材料的經營范圍。
第二種錯誤做法是,甲方以材料銷售發票入賬就無稅務風險。
例如,某公司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發包一個工程,工程價款1000萬元,其中甲方供材800萬元,乙方勞務200萬元。該我公司以800萬元增值稅發票,200萬元建安勞務發票入帳。800萬元甲方供材是否需要繳建筑業營業稅?由開發商繳還是由乙方繳?有無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公會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同時,《中華人民公會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
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中華人民公會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擔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依據上述規定,該公司與建筑公司簽訂總價值為1000萬的工程合同,其中工程合同內甲供材料800萬,無論如何結算,建筑公司應按1000萬繳納“建筑業”營業稅并開具建筑業發票。在建筑業征管中,由于特定甲供材料原因,工程發包方要求承包方在投標報價及工程竣工結算價中不含甲供材料的,工程承包方出具的建筑業專用發票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額。承包方一般以開具建筑業發票金額,繳納營業稅。甲方30日內又不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報告甲供材料金額。因此,甲方發包人應承擔納稅連帶責任,應繳納甲供材料費部分(800萬元)的營業稅額由工程發包方承擔。因此,若與建筑公司簽訂總價值為200萬的工程合同,建設單位提供材料情形,建筑公司在開具發票時,甲供材料價款不能作為發票開具金額。
(二)裝修合同和安裝合同中“甲供材”的稅收風險及控制
1、稅收風險分析
安裝合同的“甲供材”實質是“甲供設備”,所謂的“甲供設備”是指建設方購買設備,然后把設備發給安裝企業進行安裝的經濟行為。安裝合同和裝修合同中的涉稅風險是包工包料的情況下,設備價款和裝修材料費用必須要繳納營業稅,特別是安裝企業和裝修企業是一般納稅人的情況下,設備和材料款在繳納增值稅的情況下還得繳納營業稅,存在重復納稅的'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xx〕16號)第三條(十三)規定:“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其他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基于以上規定,裝飾工程是由客戶采購主要原材料和設備的,可不計入承攬方的營業額納稅,但如果出現由承攬方采購主要原材料和設備的情況,還是要依混合銷售的規定并入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2、控制策略
針對裝修合同和安裝合同中“甲供材”的稅收風險問題,必須采取以下稅收風險控制策略: 一是非一般納稅人的安裝企業必須與建設方或甲方簽定“甲供設備”合同;裝修企業必須與建設方或甲方簽定“甲供材”合同;
二是一般納稅人的安裝企業和裝修企業必須成立一家獨立的子公司專門從事設備和裝修材料的銷售、批發和零售業務,該子公司與建設方或甲方簽定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合同,安裝企業和裝修企業與建設方簽定安裝合同和裝修合同。
三、建筑總承包合同違約金的稅收風險及控制
建筑總承包合同違約金現象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建設方違約而給總承包方支付的違約金;二是總承包方違約而支付給建設方的違約金。這兩種違約涉及到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風險。
(一)違約金的稅收風險分析
1、營業稅風險
建筑總承包合同涉及的兩種違約金現象的營業稅風險,主要體現在收取違約金的一方是否要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五條規定:“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三條規定:“ 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xx]16號)文件還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基于以上政策規定,如果建設方違約而給總承包方支付的違約金,總承包方向建設方收取的違約金是一種提供建筑勞務的價外費用,必須繳納營業稅,必須向建設方開具“建筑業”的營業稅發票,否則是漏稅的風險;如果總承包方違約而支付給建設方的違約金,建設方向總承包方收取的違約金不構成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不需要向總承包方開具發票,否則是多繳納營業稅的風險。
2、企業所得稅風險
建筑總承包合同涉及的兩種違約金現象的企業所得稅風險,主要體現在支付違約金的一方怎樣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收取違約金是否要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上面兩種違約金現象的營業稅風險分析,可知,支付違約金是否需要開具發票是決定支付的違約金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的關鍵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xx年第512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基于此規定,那么對未履約合同或合同履行的過程中而取得的違約金,屬于企業的其他收入所得,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企業適用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能履行合同按規定支付對方的違約金,是企業在正常的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七條又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 因此,建筑總承包合同中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屬于《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所規定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其他支。
總承包合同 篇12
甲 方: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
質量是生命,安全出效益。為確保該工程按時按質竣工驗收,現將該工程所有水電安裝作業承包給乙方,特定如下合同:
一 承包方法:
1 承包形式:單包,即包工不包料。
2 工作量:工程上的水電安裝;臨時設施上包括:辦公室、門衛、倉庫、宿舍等的照明、插座等用電的接線、敷設。文明設施配套上:材料歸堆、材料進退場裝卸、現場文明清理等都屬乙方工程承包范圍。
3 承包價格,按國家招標建筑平方每平方米 元。按圖紙設計和甲方要求,不論中途是否變更,一次性包定。
二 工程進度:
按甲方及業主要求,總工期 天,基礎、主體階段跟著土建進度走,敷線盒、燈座、穿線、安裝開關等必須按甲方制定的生產小段進度計劃如數完成,乙方如完不成生產任務,甲方有權采取小段罰款進行制約。
三 工程質量:
項目部對該工程質量管理目標——一次性驗收合格,爭創優質主體。乙方必須熟悉圖紙、按圖紙施工精選技術力量過硬、素質高的'施工隊伍,保證正常的使用功能,使業主、甲方滿意,確保竣工驗收順利圓滿。
四 安全:
必須保證施工安全,杜絕任何大小事故。乙方必須配備安全員,安全帽由各工種自備,但乙方需購置符合國家安監合格產品,對職工要簽定好安全合同,分項工程要有安全技術交底,服從現場安全管理,發現隱患及時匯報,所有施工中的安全由乙方(承包人)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 甲方負責一定的照明用電費用,其他超出的用電費用由乙方自理。
六 文明衛生
1 現場每天保持整潔,講文明、講衛生,工種間互相協調、配合、不爭不吵,給業主和監理留下好印象。材料進場堆放整齊、垃圾歸堆,材料每天做到工完場清、不浪費,發現浪費加倍罰款。
2 職工宿舍生活區:宿舍內被褥、衣物疊放整齊,并經常拿到太陽底下晾曬起到殺菌、消毒作用;廁所、水溝等要經常用水沖洗;地面要每天打掃、清理,班組內宿舍班組人員輪流值日,宿舍外的班組之間輪流值日,垃圾應運至指定堆放地點;剩余飯菜禁止亂倒,應倒入指定的桶內;不隨地大小便、不說臟話、不交頭接耳、不酗酒、不成幫結派、打架斗毆、不賭博、不看色情錄像和書籍;服從門衛管理,遵守進出時間;語言文明,不酒后鬧事,班組和職工之間一定要簽定好職工治安責任制合同。
七 罰款制度
施工不帶安全帽罰款50元/人次;帽帶不扣罰款20元/人次;赤膊穿拖鞋施工罰款50元/人次;懸空拋物罰款100元/人次;井字架吊籃乘人罰款100元/人次;宿舍內私拉電線罰款50元/次;燒電熱水器、電炒鍋、電爐罰款50元,并沒收;點白日燈罰款20元,酗酒鬧事、打架斗毆出現一次處以200-500元的罰款,除追究其責任外,情節嚴重的交當地執法部門處理;亂倒剩余飯菜罰款20元;在新建樓內大便罰款100元;不服從現場管理、指出問題而不及時整改者罰款100元。
八 合同期內乙方必須信守合同 。如乙方在施工中質量和進度等達不到業主和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權中途更換承包人和采取其他制約措施;如乙方無理終止合同、合同期內自己退場或未解除合同前退場,承包金額將永久拒絕支付。
九 由甲方負責一定的用電費用( 30 度/月),超過規定用電量,由乙方自己負責。
十 付款方式
平時按工程進度預付生活費,每人、每月不超過400元,其余到竣工驗收后按總承包金付足70%,余30%在竣工驗收后一年內付清。
十一 此合同一式三份,雙方簽字后生效,各執一份為憑,存檔一份,并作為甲乙雙方當事人法律依據。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工程合同范本三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承接方(乙方):_________
總承包合同 篇13
(發包人名稱,以下簡稱“發包人” )為實施 (項目名稱),己接受 (承包人名稱,以下簡稱“承包人” )對該項目施工的投標。發包人和承包人
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l)中標通知書;
(2)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圖紙;
(7)己標價工程量清單;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合同約定次序在先者為準。
3.固定合同價:人民幣(大寫) 元(¥ 萬元)。 4.工程范圍:
5.承包人項目經理:
6.工程質量符合國家現行所有強制性建筑條文,其他安裝、市政、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和評定標準以及其他工程建設方面的規范。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的`,開工前提供發包人制定和發布的相關標準。
7.承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承擔工程的實施、完成及缺陷修復。
8.發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時間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9.承包人應按照監理人指示開工,施工總工期 個月。
10.本協議書一式拾貳份,發包人柒份,承包人伍份。
11.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附件:1.通用合同條款 2.專用合同條款 3.誠信行為承諾書
4.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相關文件目錄
發包人:(蓋單位章)
發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承包人:
(蓋單位章)
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總承包合同 篇14
發包方:海南鑫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海南中水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一、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海口中基美域(暫定名)
1—2 工程地點:永興鎮陳安
1—3 工程內容:中基會館、多層洋房、別墅、道路、擋墻護坡、綠化及度假中心的前期施工道路、土地平整、現有大坑回填等其他工程。
1—4 工程承包范圍及承包方式
承包范圍:施工圖紙范圍內土建工程、安裝裝飾工程及所有附屬配套工程的全部工作內容(按發包方簽發的開工通知書);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
1—5 建筑面積:按施工圖面積計算(約6萬平方米)。
二、 合同工期
2—1 開工日期:(以甲方簽發的開工通知書為準)
2—2 竣工日期:待定
2—3 工程合同工期: 應暫定總工期,另外總工期內是否含現場大坑回填。
三、 質量標準:工程質量等級為合格。
四、 合同價款確認方式
4—1 計價依據: 甲方提供的施工圖,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計算價款,工程量按實結算。
4—2 定額及取費標準:執行20xx年頒布的《海南省建筑工程綜合定額》、20xx年頒布的《海南省安裝工程綜合定額》。會館、多層洋房、小高層住宅按定額標準取費(含精裝修可下浮3%);別墅按定額標準取費并總造價上浮8%(含精裝修可不上浮);道路、綠化及其他建設工程按定額標準取費總造價下浮3%。明確本
工程的取費定額。
4—3 材料價格執行同期《海南工程造價信息》頒發的信息價,信息價中沒有的材料,由乙方提供市場采購價,經甲方確認后執行,其價格按甲乙雙方確認的市場價+5 %采保費為材料價,經甲方認價后材料不下浮。人工工資補差按海南省定額站最新文件執行。本工程的水、電費調差按照實際繳納單價計入決算。
五、甲方責任
5—1 開工前將水準點、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提交乙方,配合乙方做好開工前的三通一平工作并承擔所有的費用。
5—2 開工前七天,向乙方提供經圖審后的施工圖紙六套,并組織設計單位向乙方進行現場技術交底;協助乙方辦理好施工所涉及的一切審批手續。
5—3 指派為甲方住工地代表,負責履行合同,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監督檢查,辦理驗收、變更、簽收手續和其他事宜。
5—4 委托 公司進行工程監理,監理公司任命 為總監理工程師,其責任在監理合同中應明確,并將監理合同副本交乙方一份。 5—5 如施工過程中確需要拆改地上建筑物、設備管線或樹木等,負責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承擔其費用。
5—6 協調有關部門作好施工現場防火、防災和保衛等工作。
5—7 在施工過程中,負責各階段、各部門、各環節、各分部分項工程的檢查申請報驗,負責組織初驗、簽署檢查驗收報告。
六、乙方責任
6—1 協助甲方做好開工前的三通一平工作。
6—2 參加甲方組織的施工圖紙會審及技術交底,擬定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交甲方審定后實施。
6—3 建立強有力的施工組織機構,按質監部門要求配備施工管理人員,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保安全、按期完成施工任務。
6—4 指派為乙方住工地代表,負責履行合同,對工程質量、進度負責,解決由乙方負責的各項事宜。
6—5 嚴格執行施工規范、安全操作規程、防火安全規定、環境保護規定,嚴格按照施工圖紙及會審要求進行施工,做好各項質量檢查記錄和施工過程中的各項原始資料收集。參加竣工驗收,編制工程結算書和竣工圖各三份,并按城建檔案管理要求提供相應資料二份。
6—6 遵守國家或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
6—7 按有關規定編制施工方案,做到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保證工程施工質量。 6—8 保證解決農民工工資,在最后提交結算書前全部付清農民工工資,并在提交結算書的同時,提供一份全部農民工工資付清證明書。
七。質量與驗收
7—1 本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國家質量評定合格標準。
7—2 甲乙雙方應及時辦理隱蔽工程驗收手續和中間工程檢查驗收手續。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出驗收申報,甲方應在24小時內組織有關單位參加驗收,如甲方不按時組織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驗收,乙方可自行驗收,甲方應予承認。
7—3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施工中的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負責。
八、付款方式
8—1本工程按月進度付款,甲方每月按乙方月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給乙方,直至竣工。乙方在每月的25日之前將當月完成的工程量向甲方申報,甲方在5日內審核完畢并支付工程進度款給乙方。工程全部竣工甲方按乙方實際完成工程總量的90%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結算后7日內付到工程總價款的98%,留2%的保修金。
8—2 保修金返還執行海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條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9—1 工程竣工乙方就所施工的單位工程應及時向甲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10天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并在驗收后5天內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10天內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5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已被批準,即可辦理結算手續。
9—2 工程價款的結算。工程驗收合格后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提交工程結算書,并將有關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資料,城建檔案管理要求乙方提供的全部資料
及農民工工資付清證明書移交給甲方。甲方在接到上述材料15天內審核完畢或提出審核意見。雙方意見達成一致后7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在收到工程款后3天內將工程交付給甲方。
若甲方收到結算書后15天內未提出審核意見,即視同工程結算已經批準,甲方應予支付工程款。甲方不能在約定的時間內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權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保護,由甲方承擔保護費用,直至甲方付清工程款和保護費用為止。
十。約定事項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規定支付結算工程款,甲方可延期一個月支付,但甲方必須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雙倍計息給乙方,否則乙方有權根據甲方所欠款項將本項目未售房屋按成本沖抵工程款(實際抵押房屋成本應為乙方施工范圍的土建、安裝裝飾工程的費用平均值,作為沖抵房屋的單價)。
十一。材料供應的約定
11—1 本工程乙方所采購的材料必須向甲方提供相關合格證作為依據。如甲方或監理方發現材料質量或規格不符合要求,乙方必須停止使用并更換符合質量和規格要求的材料。
11—2 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須是正規廠家生產,相關手續必須齊全,報甲方和監理方審核并同意后方可使用。
11—3 在施工過程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強迫乙方使用甲方指定的材料,干擾乙方正常施工。但屋面外觀材料品牌的選擇必須經過甲方的認可。 十二。違約責任
12—1 甲方不能及時給出必要的指令、確認、批準,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及其他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造成乙方停工,應按乙方現場人數及實際停工天數每人每天200元支付誤工費,現場施工設備和材料租賃費用按乙方需支付價格按實補償支付給乙方,并按所欠工程款總額每天千分之三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直至付清為止,工期順延。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中途停工超過三個月的,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甲方必須在一個月內付清乙方所有工程款。
12—2 乙方不按規范施工,至使質量達不到設計的要求,甲方有權要求其返工直至合格為止,工期不得順延。因乙方的原因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按延期的實際天數每天 元支付違約金。
十三。本協議未約定的參照《海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條款執行,本協議與《海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條款有異議的部分以本協議為準。 十四。其他約定:
14—1本工程甲方所分包工程,乙方需計取分包方管理、配合費用:乙方按分包方的決算總價3%收取,但分包方應承擔本分包工程所需的水電費用和乙方方提供的現場倉庫、人員宿舍費用。
14—2其他未約定的條款和結算依據,均按國家政策性文件執行。
14—3施工期間雙方各自承擔應繳納的政策性文件規定的相關費用,乙方所承擔繳納的政策性規定費用,由甲方代為繳納,在本工程決算后相應扣回。
十五。本協議一式六份,雙方各執三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總承包合同 篇15
發包方(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甲方決定委托乙方進行裝修,為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1、工程概況
(1)裝飾施工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裝飾施工內容:詳見附件.
(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工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開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竣工,工期________天.逾期竣工的按照________元人民幣每天賠償.
2、工程價款及結算的約定
(1)工程總價款: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款付款方式按下列方式支付:
1)第一次,對預算設計認可,簽訂合同之日,支付工程總造價30%合計_________元
2)第二次竣工驗收當天支付工程總造價70%合計_________元.
3)工程質量保修期1年.保修期從竣工驗收簽章之日起算.
3、關于材料供應與裝修過程的.約定
(1)乙方供應的材料、設備,如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設備發生質量問題或規格差異,由此造成工程損失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2)在施工過程中,甲方提出設計修改意見及增減工程項目時須提前與乙方聯系,雙方同意后,方能進行該項目的施工、由此影響竣工日期,甲、乙雙方商定.
(3)乙方在施工中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保障作業人員及相鄰居民的安全,防止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物品毀壞等事故發生.如遇上述情況發生,屬甲方責任,甲方負責和賠償;屬于乙方責任的,乙方負責修復和賠償.
(4)乙方參加甲方組織的施工圖紙或做法說明的現場交底.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解決由乙方負責的各項事宜,對其行為乙方應予認可.未經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業管理部門批準,不得隨意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結構及各種共用設備管線.
4、糾紛處理方式
雙方如對合同執行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無效的,可以提交人民法院訴訟.
5、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后,雙方必須嚴格遵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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