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規章制度(通用8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人事管理規章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人事管理規章制度 篇1
一、全體教師必須服從上級和學校的管理,自覺做到依規辦事、依法治教,遵守上級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到遵紀守法、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崇尚科學,反對邪教。
二、教師申請調動,要嚴格按教育局的規定,由教師書面提出申請,學校領導班子研究討論加意見,由學校上送區教育局,由教育局作調配。
三、學校內部教師人事調整,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根據教師的專長和表現,召開專門會議研究討論決定,人事調配實行一次性討論,一經討論確定,原則上不得變動,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要經過學校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四、根據區教育局規定,實行教師人事考評和末位淘汰制,每學期對教師的各方面表現進行一次業績考評,考評結果由高分到低分排隊,末位的實行待崗;考評結果作為教師評聘、評優、評先、考核、晉升的重要依據。
五、實行教師聘任制,學校根據教師的平時的表現和業績考評結果,由領導班子根據縣核定編制員額和崗位的需要,確定聘任教師的名單,各教師與學校簽定聘任協議。
六、全體教師必須從大局出發,服從學校分工,按學校分工認真搞好本職工作,想方設法提高工作效率。如不服從分工的,視情節輕重,在學年度業績考評“思想表現”和“工作態度”中扣分。
七、根據區教育局的規定,每學年組織我校教師到基層學校支教。學校根據區文件規定的有關條件,由教師提出申請,學校根據支教工作和學校工作的需要作好安排,有計劃地組織教師到基層學校開展支教工作;各教必須服從學校安排,服從工作需要,積極做好支教工作。凡無特殊情況不服從支教安排的,學校不再聘請,由教育局調配到其他學校任教。
八、建立教師工作檔案,健全教師業務檢查評比制度,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各部門負責人定期或不定期對教師各方面的'表現進行檢查,并作好記錄,對教師各方面的表現每學期由學校考評小組作出公平的評價。
九、各教師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律法規各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樹立高尚的師德師風,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和教研教改活動,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學能力,認真總結教育教學經驗,積極撰寫教育教學論文,完成學校布置的各項任務,想方設法在各自的崗位上做出成績,為推進素質教育,提高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而努力奮斗。
人事管理規章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公司人事作業規范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使公司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員工責任感、歸屬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一、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本制度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三、本公司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臨時員工,臨時員工的管理參照本規定辦理。
四、關于試用、實習人員的管理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章 錄用
第三條:本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或調整人員時,應先依據《員工異動申請表》提出申請,經相關負責人批準后,由人事部門統一納入聘用計劃或辦理變動事宜。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的甄選,以學識、能力、品德、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要條件為準。采用考核和面試兩種,依實際需要選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并用。
第五條:新進人員經考核或面試合格和審查批準后,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手續。
試用人員
一、報到時應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證件:身份證、人口流動證、健康證、畢業證、學位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及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張。
二、填寫《員工個人資料表》
三、參加至少3天的入廠培訓(人事部組織的公司制度及基本狀況培訓及各部門組織的工作職責及技能培訓原則上員工試用期一個月(試用期間不享受公司除全勤獎以外的其他獎金)期滿合格后,方得正式錄用。
第六條: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職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試用期滿,如考核不合格延長試用期或以辭退處理;如考核合格需正式聘用,部門主管提出申請,人事部辦理相關手續(簽定人事合同)轉為正式員工,建立人事檔案,享受績效獎等獎金及薪資的提升。
第七條:員工錄用分派工作后,應立即赴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無故拖延推諉。
第三章 工作守則
第八條: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第九條: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忠于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敷衍塞責的行為。
二、全體員工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強化品質意識,圓滿完成各級領導交付的工作任務。
三、員工應團結協作,同舟共濟,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有吵鬧、斗毆、搭訕攀談、搬弄是非或其它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辦公室人員上班期間不得利用網絡聊天、玩游戲以及做其他一些與工作無關的事,不得利用辦公室電話撥打私人電話、不得在辦公室進餐。
四、愛護公物,隨時注意保持作業地點、宿舍及公司其它場所的環境衛生;不得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收受賄賂,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對外接洽業務,應堅持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不得有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五、工作時間不得中途任意離開公司、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并辦理《外出申請單》后方可離開。
六、各級主管應加強自身修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和滿意程度,加強員工安全感和歸屬感。公司原則上不鼓勵員工加班,確有加班需要的,由部門主管填寫《加班申請單》并經人事部審批,由人事部統計加班費或安排調休(除制造部/品質部的一線員工加班可以按加班或調休算外,其它各部門員工、主管、經理的超時加班一律不計加班薪資和調休。)
第十條、作息時間:
上午:08:00―12:00下午:13:30―17:30(每天工作時間8小時,六天工作制。)
第十一條:出勤要求
一、員工于上班時間后打卡出勤者,即為遲到。員工于下班時間前,非為公司業務上的需要,擅自下班者,即為早退。
二、遲到早退扣款規則:1個月內最多允許5分鐘以內的遲到早退3次為免扣款,如每次遲到早退超過5分鐘或免扣款次數超過3次后,每分鐘扣款2元。月累計遲到早退超過7次者當缺勤1天計。
三、員工未經請假擅離崗位按曠工論處,曠工期間扣除其雙倍應發工資。連續曠工3日及月累計曠工5日者,視作自動離職。
第十二條:打卡要求:
1、員工正式上班后領取卡牌以計時,遲到、早退以卡牌為準。
2、卡牌要保存完好,卡紙上不允許私自亂涂亂畫,否則罰款10元。
3、所有員工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委托或代人打卡,否則雙方各罰款20元。
4、漏打卡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直屬主管批準,報人事部核準加蓋人事部公章方可免予罰款,如屬于個人行為忘打卡者,扣罰款2元/次。
5、打卡后脫崗投機者罰款10元。
6、本公司員工除下列人員外,均應按規定上下班時間打卡。
第一、經總經理核準免予打卡者。
第二、因公出差填妥“出差申請單”經主管核準者。
第三、因故請假,經核準者。
第四、臨時事故,事后說明事由,經主管核準者。
7、、遺失卡牌要及時上報人事部協調處理,否則后果自負。
第十三條:
儀表要求:上班期間要求儀表整潔、莊重、自然,上班必須穿工衣、工鞋(有特殊情況需向人事部申請)、佩帶工牌,衣服要干凈整潔,扣好紐扣,拉好拉鏈;男員工只可穿長褲,女員工不可穿低于膝蓋的裙子或短褲;男員工不可留胡子和長發,女員工著裝打扮必須適宜,長發必須束起。
工衣工鞋:工衣工鞋由人事部統一發放,員工若在本公司工作未滿一年辭工者,冬裝扣除70元、夏裝40元,從本人工資中直接扣除。工衣要干凈整潔,扣好紐扣,拉好拉鏈;上班期間不穿工衣工鞋或穿戴不整齊罰款50元。
工牌:工牌要妥善保管,私自修改或互換工牌罰款20元;工牌遺失要及時到人事部補辦,臨時工牌需交補辦手續費20元;正式工牌需交罰款20元、補辦手續費20元。
第十四條:各部門員工考核細則由部門主管制定并具體實施,每月底交人事部審核。
第四章薪資和福利
第十五條、試用期
以試用期薪資為準,按級別遞進,不得跳越薪資,如特別人才可報經理或總經理批準。試用期間可參與全勤獎的評定,加班費與其他正常計算。
第十六條、正式聘用期
以《東方樂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薪資結構》為準,按職等和級別遞進。
第十七條、獎金
1、全勤獎
為鼓勵員工參與公司運作,對每月26天滿勤者設全勤獎(員工因病缺勤但可提供相關醫院證明者可享受全勤獎)
2、績效獎
為提高工作效率,肯定員工工作成績,進行動態管理,凡試用期滿且每月無遲到、早退、請假、曠工的一二三級員工可參與績效獎的評定,績效獎每月最高100元,當月績效獎在下月工資中發放并張榜公布。
3、優秀員工獎
為激發員工的積極性,獎勵優秀員工,每月領到最高績效獎的.員工,將公開參加當月優秀員工的評選
評選范圍:生產A/B/C/D線各一名,品質部一名,生計組一名,組長級別以上的人員不參與此項評選活動。
評選方法:張榜公布當月有資格參加評選人員的名單,進行無記名投票,經各方考核確認后生效:
評選結果:當選的優秀員工張榜公布三日無異議后,當事人可獲100元現金獎,并做宣傳專欄,公司在人事調動時可優先考慮。
4、合理化建議獎
為使員工樹立主人翁意識,提高責任感、參與感,公司設合理化建議獎,員工可就公司運行的各個環節提出各種建議或與公司負責人聯系對公司有利的業務,若經公司采納,視其經濟效益給予相應獎勵。
第十八條、薪姿的提升與職位調整
公司鼓勵員工積極進取,對工作能力強,表現突出者由部門主管或經理提出并報總經理核準提升工資,其他人不得隨意提升;公司人事調整按〈員工異動申請表〉程序進行。
第十九條、食宿補助
公司薪資4級以上為公司核準職員,不包食宿,其他人員必須在公司提供的宿舍入住,如有特別人員,可以以申請的方式提交人事部核準,具體補助費用視當時的情況而定。
第二十條、基本底薪保障
根據國家最新調整的《勞動法》中關于“深圳勞工最底生活保障制度”的相關規定,公司提供低薪資保障。最低薪資保障以員工正常上班時間26天計算,保障該員工所屬級別的最低薪資,如因員工事假或遲到、曠工等因素造成的不正常上班,公司扣除相應天數底薪。
人事管理規章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勞動合同制是企業全體職工與企業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勞動合同,明確責、權、利,以法律形式確定勞動關系,依據合同進行法制管理的新型用工形式。
為了做好總公司的勞動合同制實施工作,保障總公司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若干規定》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簽訂勞動合同,應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北京市有關法規,明確總公司與職工的責任、權利、義務,以法律形式確定勞動關系。
第二章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
第三條總公司法定代表人與職工雙方以書面的形式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總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他人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應有書面委托書。
第四條為避免勞動合同出現無效條款,總公司在首次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請有關勞動部門予以鑒證。
第三章簽訂勞動合同的范圍
第五條總公司和11系統企業單位全體勞動者應與法定代表人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勞動合同內容
第六條勞動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期限(含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保險及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條件;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的規定;
(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宜;
(十)勞動爭議處理;
(十一)其它。
第五章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北京市有關規定,總公司與職工依據本單位崗位特點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總公司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定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第八條以下人員如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總公司應予簽訂:
(一)職工在本企業連續工齡十年以上(含十年);
(二)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
(三)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四)總公司骨干、高級管理人員。
第九條總公司接收的高等院校畢業生、研究生,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合同期限為五年。上研究生前參加過工作的,應從此年限中減除其工作的年數。
第十條合同期內,職工因學習培訓、出國工作、借調工作等原因與總公司簽訂專項協議書,如約定了服務期,則應在外出學習培訓、出國工作、借調工作之前根據約定的服務期限重新確定勞動合同中的合同期限。
第六章勞動合同附件
第十一條總公司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還應簽訂一些必要的附件,如崗位協議書等。合同期內簽訂的有關學習培訓、出國工作、借調工作、醫療期等協議書,以及總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均應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七章勞動合同的簽訂、終止、續訂、變更和解除
第十二條總公司在職工正式開始試用期的第一天,應由人事本部安排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兩份,職工與人事本部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合同雙方中的一方不同意續簽的;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完成了約定工作的;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終止勞動合同前30天,企業可以向職工發出《終止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職工應在收到該通知書后按要求填寫回執并交回人事本部。
第十四條企業欲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應在期限屆滿前30天向職工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職工回執同意后,雙方可以協商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簽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發生變化,應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
總公司欲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提前3天向職工發出《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填寫《勞動合同變更書)。
第十六條總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
第十七條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總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總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在對其迸行處罰之后解除勞動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職工并簽字。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合同內容與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總公司不得依據第十八條第(二)款解除勞動合同: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之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三)復員、轉業軍人,初次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四)職工給總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的。
第二十條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可以隨時通知總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
(二)企業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企業不能按勞動合同支付工資及提供勞動條件的。第二十二條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總公司按北京市有關規定給職工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八章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賠償
第二十三條總公司按照國家有關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和賠償的規定辦理有關事宜。職工個人違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應按勞動合同約定向總公司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由總公司出資迭培的大學生、研究生;總公司培訓或出資參加學習;脫產培訓或取得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者的服務期在學習、培訓專項協議書中約定。
第二十五條由總公司出資派遣到國(境)外,培訓、學習和工作者的服務期,在專項協議書中約定。
第二十六條總公司出資培養的大學生、研究生服務期自學歷證書簽發之日起算;總公司培訓或出資培訓獲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者的服務期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算。
在國內全脫產學習或培訓的,服務期自學習或培訓結束后到崗工作之日起算;半脫產或業余學習者自證書簽發之日起算。出國學習和出國工作的,服務期自回國到公司正式報到之日起算。第二十七條服務期未滿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應根據專項協議的約定予以賠償,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出國工作者的賠償費基數在派遣時簽訂的《出國工作協議書)中具體規定。
其余人員服務期違約金支付計算方法如下:[實際支付的學習、培訓以及相關費用之和]*[未履約月數/服務期總月數]。
第九章福利待遇和勞動爭議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中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總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總公司或職工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賠償的有關問題以及醫療期間的.有關問題,按北京市有關規定及總公司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執行。
第三十條有關職工待崗問題按總公司待崗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協商,電可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人事本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三條沒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和駐外機構執行本辦法,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所屬公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總公司提案制度
第一條為鼓勵全體11職工開動腦筋,發揮全部潛力,提高職工經營參與意識,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改善企業經營管理,謀求11的更大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總公司所有在崗職工均有提案資格。總公司人事本部負責本提案制度的管理。
第三條提案內容有益于總公司即可,但以下提案不予受理:
(一)過去已經提出的且已經實施的提案;
(二)與總公司規章制度相重合的提案;
(三)僅提出缺點或問題,沒有具體改善內容及方法的提案;
(四)在工作中被指令改進的提案。
第四條實施程序如下:
(一)受理提案的受理部門為人事本部。職工填寫的提案卡可隨時直接遞交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對提案進行核查,對予以受理的提案進行登記,將未予受理的提案退給提案者。
(二)審議已受理的提案由人事本部主任提交總公司辦公會進行審議。審議通過的提案轉交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未通過的提案由人事本部存檔再議。(三)第一次表彰辦公會審議提案的同時,應決定對提案是否給予以下獎勵。
A:安慰獎20元
立意簡單,不必實施,但用心良苦,態度認真;
B:鼓勵獎30元
立意較新,但暫不必實施;
C:提名獎50元
立意新穎,可能有效果,可以考慮實施,但需在實踐中檢驗;
D:三等獎100元及獎狀
具有獨創性,預計有一定效果,經過進一步修訂,可以在一定范圍內推廣實施;
E:二等獎200元及獎狀
具有獨創性,可能有較好效果,稍加修訂可以在較大范圍內推廣實施;
F:一等獎300元及獎狀
具有非凡的獨創性,預計有非常大的效果,無需修訂即可實施,具有廣泛的推廣范圍和實施前景。
(四)實施及評價
被采納的提案由辦公會責成有關部門實施。提案實施完成后,由人事本部負責對實施效果提出評價意見,并向辦公會匯報。
(五)第二次表彰
人事本部負責于每年四月和十月兩次向辦公會提出第二次表彰名單,對于已實施且超出預計效果的提案,授予總公司“總經理獎”,獎金1000元,并頒發獎狀。
(六)特別獎
每年四月,由人事本部提名,對積極參加提案活動者給予獎勵,獎金500元,并頒發獎狀。
人事管理規章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對總公司職工的招聘、錄用、考核、聘任、解聘、教育、培訓、調配等實行有效統一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及總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總公司的所有職工。
第二條總公司人事管理根據總公司人事本部(簡稱人事本部,下同)統一管理與總公司各部門(簡稱各部門,下同)相對獨立相結合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招聘
第三條總公司招聘錄用職工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本公司職工也可推薦。推薦人員執行親屬回避制,回避人員以國家公務員規定的回避人員為準。
第四條總公司招聘錄用的職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備中級以上職稱。至少掌握一門外語(應達到非英語專業大學英語四級以上水平),會使用計算機。
(三)具有勝任本職崗位的業務能力和業務素質。
(四)身體健康,相貌端正,年齡為25至40歲。
第五條總公司招聘錄用職工的專業要適合其業務崗位,在一個部門內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要占有適當的比例。
第六條各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可向人事本部提出招聘人員申請,申請的內容如下:
(一)擬安排工作崗位;
(二)要求所學專業;
(三)在性別、年齡和職稱方面的具體要求;
(四)其它特殊要求。
第七條人事本部根據總公司的總體情況和各部門需求情況,向用人部門推薦應聘人員,并附有關材料(身份證、學歷證明、職稱證明等有關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個人手寫詳細簡歷),由用人部門進行面試和業務考核。
第八條用人部門將業務考核的試卷和考核成績、考核鑒定提交人事本部。人事本部根據總公司的招聘條件對初選人員進行全面考核及外語、計算機等基本技能的測試。考核合格后人事本部安排擬來人員填寫《擬來人員登記表)轉用人部門簽署聘用意見。用人部門同意聘用后,人事本部安排擬來人員在指定醫院進行體檢。
第九條擬來人員體檢合格后,人事本部簽署審核意見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即可通知擬來人員到崗上班試用。
第十條人事本部可根據總公司的發展和需要直接派遣人員到各部門,各部門有義務接收并安排工作。
第三章試用和轉正
第十一條新職工上班的第一天,人事本部安排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及崗位職責協議書并對其進行崗前教育,發給考勤卡。上述工作完成后,新職工持人事本部發給的職工到崗通知書到所在部門安排工作。
第十二條新到崗職工均有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試用職工如有意向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在試用期滿前十五天寫出本人試用期工作總結及轉正申請提交所在部門申請轉正,所在部門總經理應在該職工試用期滿前十天向總公司人事本部提交對該職工試用期的書面考核鑒定、轉正意見并附上該職工試用期總結和轉正申請。
第十三條人事本部審核職工所在部門上報的轉正材料后填寫《職工試用期鑒定表》,由職工所在部門評議鑒定后經人事本部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試用職工的轉正日期以所在部門的鑒定時間為準。鑒定時間超過六個月的,以試用期滿當天為準。
有突出貢獻者可提前轉正,但應由所在部門進行全面鑒定并附有突出貢獻材料,人事本部審核符合要求后,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辦理轉正手續。提前轉正的職工轉正時間以總公司總經理批準時間為準。
第十四條職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者,所在部門應將考核鑒定報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審核并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第十五條試用人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一)患有比較嚴重的疾病,可能影響工作或危及同事身體健康;
(二)不遵守總公司規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
(三)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沒有完成工作任務;
(四)泄露總公司商業秘密,損害公司利益;
(五)利用總公司的條件為他人從事經營服務;
(六)道德水準低下,思想意識不良;
(六)有其它嚴重破壞總公司形象、損害總公司聲譽的行為。
第十六條人事本部負責擬制應屆大學畢業生、研究生和復轉軍人的年度接收計劃,并具體安排上述人員的工作崗位。各部門均不得自行接收、安排大學畢業生、研究生到本部門實習或見習。
第四章各級崗位的考核、聘任、解聘
第十七條總公司根據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對總公司全體職工進行考核,并對符合各級領導崗位任職條件的職工予以聘任,對不符合各級領導崗位任職條件的職工予以解聘。
第十八條總公司各級崗位考核的權限如下:
總公司副總經理、助理總經理由總公司總經理直接考核。
各部門總經理副總經理、處級經理由人事本部負責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向總公司總經理匯報。
各部門一般職工由各部門總經理負責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可對各部門的一般職工進行抽查考核。
第十九條總公司以各級崗位職責為主要依據分別在當年的七月和次年的元月對總公司的各級崗位的職工進行考核。屆時職工個人應寫出在本崗位期間的業務工作總結或述職報告按考核權限呈報有關領導和部門,由人事本部具體安排考核。
第二十條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德、才、勤、績四個方面:
(一)德:思想品德,工作作風。
(二)才:業務能力,管理水平。
(三)勤:工作態度,開拓精神。
(四)績:工作績效,經濟效益。
第二十一條考核的具體辦法:領導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合;統一考核與分級考核相結合;平時考察與定期考核相結合;工作表現與崗位職責、任期計劃目標相結合。所有的考核要有表格和文字記載材料。
第二十二條考核結果與崗位聘任、解聘、工資級別升降、獎罰掛鉤。
第二十三條部門總經理、部門副總經理聘期為一年,由總公司分管領導提名并提供推薦材料,人事本部考核后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任職。
第二十四條各部門處級經理聘期為一年,經部門總經理提名并提供推薦材料,人事本部考核后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任職。
第二十五條聘任的基本條件如下:
(一)有開拓精神,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感。
(二)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指示、精神,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
(三)密切聯系群眾,善于團結同志,顧全大局,維護公司的信譽。
(四)具有勝任本職工作的組織領導能力和業務知識,熟悉本部門的業務和管理工作。
(五)敢于嚴格要求、嚴格管理,有工作實績。
第二十六條擬聘各級領導崗位的人員,經人事本部考核、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需在擬聘崗位上準職半年,暫為負責人。根據各級領導崗位準職人員在本崗位準職期間的實績、工作情況決定是否正式聘任。
第二十七條擬聘處級經理人員在準職期間享受一般人員最高檔的工資待遇;擬聘部門副職人員在準職期間享受處級經理的工資待遇;擬聘部門正職人員在準職期間享受部門副職的工資待遇。
第五章調入、調出、除名
第二十八條職工轉正后均應辦理正式調人手續,由本人寫出調人申請,包括到總公司工作的時間、轉正時間及從何處調入。職工所在部門簽署同意意見后,由人事本部辦理正式調入手續。
第二十九條無論何種原因,職工與總公司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辦理調出手續。暫時沒有接收單位的,總公司予以保留人事檔案三個月。三個月滿尚未辦理調離手續的,總公司將按規定把其行政關系及人事檔案轉至有關社會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符合除名條件的,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辦理。職工所在部門應向人事本部提交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的事實及處理意見,經人事本部審核后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辦理除名手續,同時解除勞動合同,并將被除名職工的人事檔案移交職工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
第六章工資、福利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執行以崗定薪的工資制度。與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均可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職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享受工資與福利待遇,工資采用下發薪的方式于每月月終當天以貨幣形式發給。新到崗試用職工首月按照實際到崗工作日數發給工資及各種補貼。轉正的職工自轉正當月享受正式職工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新到崗正式調入職工、接收的復轉軍人,以工資轉移通知單的時間為準發給工資,其它福利按實際工作日發放。
大學畢業生、研究生在一日至十五日報到的,按見習期工資的100%發給首月工資;十六日以后報到的,按見習期工資的50%發給首月工資。
正式聘任各級領導崗位的人員自正式聘任之月享受被聘崗位的工資待遇。
每年根據國家物價調整比例,并結合實際情況,職工工資作相應的調整。
第三十三條總公司實行醫藥補貼制度,并根據以下比例和數目按月發給職工醫藥費。
(一)部門正職以上按工資標準的13%發給。
(二)部門副職、處級經理按工資標準的11%發給。
(三)一般職工按工資標準的8%發給。
(四)試用職工按每月70元發給。
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大病住院,下列費用按比例報銷:
治療費、藥費、手術費、輸血費、輸氧費、理療費、敷料費、檢查檢驗費、訂床費、取暖費。救護車費、擔架費。
第三十五條職工大病住院予以報銷的費用比例標準如下:
(一)部門正職(含部門正職)以上報銷100%。
(二)其他職工報銷90%。
第三十六條職工住院期間,按住院時間停發當月醫藥費。
第七章考勤
第三十七條總公司實行嚴格的考勤制度,各種考勤與職工的總收入掛鉤。職工缺勤,區別缺勤事由扣發相應的工資及補貼。
職工請事假,按缺勤日扣發日總收入(不含醫藥費,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計算);其他的各種缺勤(病假、產假、婚假、喪假、公假、探親假、按規定給予的路程假并有證明者)按缺勤日扣發除基本工資(含國家規定的各項補貼)外的其它日總收入。
第三十八條各部門設立兼職考勤員,按照總公司工作時間規定,對本部門職工逐日考勤記錄,25日前匯總,經部門總經理審核簽字,25日報人事本部,經核對無誤后,作為發工資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全體職工均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的休假。
第四十條考勤中如發現弄虛作假情況,要追究部門總經理或負責人的責任,發現一次扣罰部門總經理及本人各200元。
第四十一條職工因私事確需本人辦理的,可以請事假。職工請事假三天以內的(含三天),由部門總經理批準;三天以上的由部門總經理簽署意見,總公司總經理批準。部門正職(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職)人員請事假一律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部門副職請事假由部門正職批準。
第四十二條職工因病需要到醫院就診,應事先請假(急診除外)。看病后憑診斷證明休假,看病時間不足半天(以就診病歷或醫療手冊為準)的按出勤計算。職工因病休假的,以醫院開出的休假條的時間及日期為依據,無病休證明的視情況按事假或曠工處理。職工大病住院或有醫院證明必須離崗休養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醫療期待遇。
第四十三條職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配偶,每年可給探親假三十天。未婚職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父母,每年可給探親假二十天,已婚職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父母,每四年可給探親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探親假期指團聚時間,遇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的探親假順延。探親假不包括路程時間,可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歸僑、僑眷、港澳僑胞出境探親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職工結婚憑結婚證可給婚假三天。晚婚者(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婚登記)獎勵晚婚假七天。配偶不在北京工作,職工申請到配偶工作所在地結婚的,經批準可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第四十五條女職工生育時憑醫院開具的產假證明休假九十天,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產假期滿后,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后,其休假按病假對待。
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可以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天至三十大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
實行晚育的女職工懷孕七個月后,每天可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視為出勤,可月內合并使用,但不能作為休假留存。
女職工產假后上班每天可在工作時間內給一個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多哺乳一個嬰兒多給三十分鐘,每天的哺乳時間在月內可合并使用,但不能作為休假留存。
以下獎勵假與產假同等對待。
(一)實行晚育的女職工生育后給予獎勵假三十天,男職工給予獎勵假十五天;
(二)已婚育齡女職工(年滿49周歲以下)上節育環者,給予獎勵假三天;
(三)育齡男、女職工做絕育手術的(不言婦女因病做子宮摘除術者),給予獎勵假十天。
第四十六條職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料理喪事的,經批準可給假三天。在外地居住的上述家屬死亡,需職工本人前去料理喪事時,經批準可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第四十七條職工參加家長會、追悼會、市政方面房屋和水暖設備修繕等,持有關方面通知或證明并經部門總經理批準可按公假論。
第四十八條經批準每周占用不超過八小時(含八小時)工作時間參加業余學習培訓的視為出勤。
第四十九條總公司對所有職工給予年度休假。具體辦法如下:
(一)職工在完成任務后,可以休假,視為出勤。
(二)部門正、副職每年給假20天,需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并報人事本部備案。
(三)處級以下職工每年給假15天,需部門總經理簽署意見,報人事本部審核、批準、備案。
(四)假期年內有效,過期作廢,不允許作為存休、倒休用。
第五十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曠工論。
(一)未請假或者請假未被批準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請假期滿,未續假或者續假未獲批準而未上班的;
(三)不服從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報到的。
職工曠工,半日以內者扣罰250元,一日以內者扣罰500元,兩日以內者扣罰800元,連續三日者扣罰當月全部總收入,連續十五日或一年以內累計時間超過30日的予以除名。
第五十一條全體職工應嚴格遵守工作時間,上下班執行考勤刷卡制度,不得代刷。一經發現,視情況對代刷卡人處以20一100元的罰款。職工不得遲到、早退。每月第一次遲到或早退,處罰20元;第二次處罰50元;第三次處罰100元;每月遲到或早退累計四次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處理。
第五十二條職工考勤卡應由個人妥善保存,如有遺失罰款20元,并寫出書面檢查,由本人提出申請,并經所在部門總經理簽字同意后由人事本部審核補辦。
第八章教育與培訓
第五十三條人事本部配合總公司黨組織、工會開展對全體職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并組織新職工教育、月專題討論、企業文化活動等思想教育活動。
第五十四條新到崗職工上班,人事本部負責對新職工進行崗前教育。每三個月,人事本部負責組織一次對試用期人員的脫產教育。
第五十五條試用人員轉正,由人事本部負責進行轉正教育并組織入司宣誓。入司宣誓在每年四月和十月集中舉行。
第五十六條總公司對全體職工有計劃、有目標地進行業務和文化素質的培訓。人事本部負責各項培訓工作。
第五十七條總公司職工培訓包括內部培訓和外部培訓兩部分。
第五十八條總公司內部培訓主要包括崗上培訓、通用課程培訓、專題培訓、崗位交流等。全體職工均有義務參加總公司組織的內部培訓。
總公司每年對通用課程的培訓結果進行1至2次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崗位安排相結合。
參加總公司專題培訓的人員均嚴格考勤,一般不得請假(因公出差除外)。如需請假應向人事本部提出,事假一次,個人支付培訓費50元,公假和病假有證明者一次支付20元。專題學習結束后未參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培訓費用由個人支付。
第五十九條為培養具有全面管理和經營能力的人才,總公司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管理部門人員到11系統企業單位進行崗位交流,在本崗位工作三年以上、完成崗位年度計劃的人員可申請進行交流。11系統企業單位有接收、安排交流培訓人員的義務。
第六十條總公司外部培訓包括半脫產學習、短期全脫產學習和長期全脫產學習。凡總公司正式職工均可申請參加外部培訓,職工申請外部培訓的內容應是業務工作需要并與本人工作崗位密切結合。
申請外部培訓的職工應寫出書面申請,部門總經理批準后報人事本部審核并與總公司簽署《培訓協議書》,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參加。
第六十一條經批準參加半脫產學習的職工,總公司支付三分之一的學費或代培費。
第六十二條長期脫產學習包括國內長期脫產學習和國外長期脫產學習。總公司安排重點培養的骨干參加長期脫產學習,其學費由總公司支付,學習期間扣發崗位工資及培訓費。
第六十三條對公司作出重大貢獻的職工,由總公司獎勵安排參加長期脫產學習,其學費由總公司支付,學習期間享受全額收入。具體人員由總公司領導確定,人事本部負責擬定獎勵性的長期脫產學習計劃。
第六十四條職工本人也可書面申請參加長期脫產學習,須經本部門總經理批準,并由人事本部審核,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納入人事本部的統一培訓計劃。根據本條規定參加長期脫產學習的人員,學費由本人自負,學習期間辦理待崗手續。
第六十五條職工根據工作需要經部門總經理批準可參加有關專題的短期脫產學習,短期培訓的培訓時間不應超過三個月。參加短期脫產學習各部門原則上一次不應超過兩人。
第六十六條參加總公司外部培訓的人員,在培訓結束后應將本人培訓期間的考勤記錄、學習成績、畢業或結業證書交人事本部審核,考核成績不合格、未畢業或未結業者應將總公司支付的學費或代培費退還總公司。
第六十七條業余學習。不占用工作時間參加的各類學習(駕校學習除外)、業務培訓均為業余學習。凡是參加業余學習的職工,均可在人事本部辦理有關手續,享受一定的學貧補助。根據職工學習期限將學費按月平均,月平均學費在100元以下的可實報實銷。在100元以上的每月給予100元的補助。職工應向人事本部提供參加業余學習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章獎罰
第六十八條總公司本著“開拓者獎,空談者罰”的原則,根據職工工作表現給予適當的獎罰,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強經營管理。
第六十九條獎勵范圍。
(一)有以下表現之一的職工給予一次性獎金:
1、為總公司推薦優秀人才(被推薦的人才對總公司做出重大貢獻);
2,為總公司挽回十萬元以上經濟損失(挽回由于本人工作失誤或因本人管理不善造成的經濟損失的,不屬于此獎勵范圍);
3、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及總公司贏得榮譽和利益:
4、愛護總公司財產、節約公司資金有突出成績;
5、出色完成領導交辦的特殊任務;
6、管理部門職工全年元任何缺勤及遲到早退現象者加發兩個月工資。
以上獎勵由各部門隨時以書面形式報人事本部,經人事本部、財務本部審核后,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發給一次性獎金。
(二)有以下表現之一的職工給予工資晉級及獎金
1、有創新、開拓精神,引進的先進管理機制被采納并對總公司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為總公司開拓重要業務渠道,為總公司作出重大貢獻:
3、超額完成計劃目標,成績突出:
4、為總公司做出其它突出貢獻。
以上獎勵均由各部門在年末(十二月份)以書面形式報人事本部,經人事本部審核,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給予工資晉級及獎金。
人事本部將各項獎勵作為職工考評和職務晉升的一項重要依據。
各部門可根據本部門的管轄權限向人事本部提出具體獎勵建議。
第七十條處罰范圍
(一)職工有以下表現之一者,給予罰款:
1、違反總公司規章制度;
2、給總公司造成經濟損失;
3、泄露總公司內部信息、機密;
4、破壞總公司的形象、名譽。
以上處罰由部門隨時將書面材料報人事本部審核,人事本部也可根據檢查結果直接提出處理意見,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職工有上述表現者視情況給予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也可給予工資降級。
各管理部門可在20元至500元的范圍內制訂本部門管轄范圍內的罰款事項并將執行通知轉人事本部,由人事本部通知財務本部在工資中扣除。
各管理部門可根據本部門管轄權限向人事本部提出具體處罰建議。
(二)職工有下列表現之一者,給予工資降級。
1、消極怠工、工作沒有效益;
2、工作效率低,服務質量差:
3、沒有達到本崗位職責要求;
4、有其它不利于公司發展的行為;
5、沒有按時完成任務和計劃目標;
6、總公司各部門領導決策重大失誤;
7、虛報功績,不實事求是。
上述第1至4款規定的處罰均由各部門于每季度未以書面形式報人事本部,經人事本部審核、報總公司急經理批準后給予工資降級,第三款規定的處罰由各部門于每年十二月以書面形式報人事本部,經人事本部審核、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給予工資降級。
(三)職工犯有以下錯誤之一,確屬部門執行規章制度不夠,管理不嚴不力造成的,所在單位負責人應負有領導責任: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多次曠工或消極怠工;
2、有貪污、盜竊、流氓、打架斗毆行為;
3、違反保密制度、泄露總公司商業秘密;
4、違反外事紀律,嚴重損害總公司聲譽和利益;
5、嚴重違反總公司人事管理和辦公秩序制度及有關行為規范的規定。
對負有領導責任的負責人視情況予以以下處罰:
1、在全體職工大會做檢查;
2、罰款500元以示教育;
3、降職、降級。
人事本部應隨時對職工進行考核,發現符合工資降級的情況時,隨時提出書面意見,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給予工資降級,每年年末,人事本部對職工進行考核時,將以處罰情況作為主要依據之一,提出不稱職的各級領導崗位人員和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人員的名單,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給予降職、降級。
第十章待崗
第七十一條為加強企業勞動管理,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總公司可以安排其待崗:
(一)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由于不勝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下崗者;
(二)無部門接收者;
(三)本崗位30天以上沒有工作任務者。
(四)參加長期脫產培訓期間。
拒不接受聘任和安排其它崗位工作的人員按擅離崗位處理。
第七十二條職工待崗,應先由所在部門寫出書面意見報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協調后仍無法安排崗位時(征得工會同意),填寫《待崗審批表》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待崗職工接到(待崗通知書》后,應立即辦理好交接手續,脫離工作崗位。待崗期從人事本部正式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三條待崗職工由人事本部統一管理,每月組織一次活動。待崗職工連續三個月不參加活動按自動離職處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十四條人事本部應組織待崗職工進行轉崗培訓,培訓合格者由適當的部門聘用上崗,不合格者仍繼續待崗。
第七十五條待崗期間,工資按待崗工資計發,國家規定的各種補貼照發,大病醫療費用按國家有關醫療期規定辦理。
第七十六條待崗職工可申請調離本公司。待崗職工找到工作或接到人事本部的《復崗通知書》,即為解除待崗。
第十一章
第七十七條本規定由總公司人事本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六十八條本規定由沒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和駐外機構遵照執行,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所屬公司參照執行。
人事管理規章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人事管理的主管部門為企管部,對上向主管經營的副總經理負責,對下由人力資源主管負責日常事務。
公司的部門設置、人員編制、企管部經理的任免、去留及晉級由總經理負責;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的任免、去留事項由董事會負責。
第二條企管部有關人事管理的職責如下: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事方面的政策法規,結合本公司情況,制定并實施公司的人力資源規劃和具體計劃。
(2)根據各部門的人力需求計劃,負責對人才引進和招聘工作進行具體操作。
(3)負責擬訂和修改公司的人事、勞資、培訓等方面的政策及規章制度,經批準后,負責監督執行。
(4)負責擬訂員工崗位薪酬制度。
(5)負責擬訂本公司員工績效考核體系及獎懲方案,并組織實施。
(6)根據公司員工實際狀況和企業發展的需要,制定并實施公司的人員培訓計劃。
(7)負責組織員工的各種崗位培訓。
(8)負責公司員工的社會保障工作。
(9)負責員工辭退及內部調配,代表公司處理勞動糾紛。
(10)負責辦理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入職和離退職等人事手續。
第三條本制度除另有規定外,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四條本制度中所涉及的“員工”,是指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在職人員,包括正式職工和短期聘用員工。
正式員工是本公司系統員工隊伍的主體,享受本制度中所規定的各種福利待遇;
短期聘用員工指具有明確聘用期的臨時工、離退休人員以及少數特聘人員,其享受待遇由聘用合同書中規定。短期聘用員工聘期滿后,若愿意繼續受聘,經公司同意后可與公司續簽聘用合同。
第五條正式員工和短期聘用員工均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本人事制度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規范員工和公司雙方的行為。
第二章聘用
第六條公司聘用的原則是:“任人唯賢,擇優錄用;競爭上崗,崗上競爭”。
第七條聘用各級員工應綜合考慮思想、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等,以適合于所任職務或工作為考察原則,但有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八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助理的聘任由董事會負責向社會公開招聘。具體方式由董事會制定、執行。
各部門經理、副經理的聘用由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負責。
公司其它崗位的聘用,由企管部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
第九條公司的人員編制須嚴格遵守公司的崗位設定要求,不得自行增加崗位設置。公司鼓勵通過員工增加崗位技能的學習,達到“一崗多能”的要求,以便合并崗位,減少人員,增加勞動效率。
第十條各年度人員需求計劃的編制程序如下:
(1)在經營年度結束前,企管部將下一年度的《人員需求計劃表》發放給各部門,部門主管須根據實際情況,認真填寫后,上報企管部。
(2)企管部匯總后,結合崗位編制、公司的投資(經營)方案編制下一年度人力資源需求方案,報總經理批準;
(3)經總經理所確定的人力資源計劃,由企管部負責辦理招聘事宜。
第十一條普通員工招聘的一般程序如下:
人員需求部門的負責人向企管部提出申請,由企管部結合年度計劃審核需求,給出審核意見;
企管部審核同意后,會同需求部門,根據崗位說明書的要求,制定具體的崗位任職資格,形成招聘文件;
企管部制定招聘計劃,經企管部經理批準后執行;
企管部按照批準的崗位要求確定初始人選,送需求部門審核,確定最終候選者名單;
企管部會同需求部門共同進行面試(如有需要,可增加面試的次數),并共同決定聘用人選;
企管部負責聘用人員的通知,進入試用期管理;
企管部負責落實崗前培訓。
第十二條部門經理的聘用,參照上述程序;企管部經理的聘用,由總經理會同副總經理進行;其它的部門經理由企管部會同總經理、副總經理進行。
第十三條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1、與集團中層以上干部有親屬關系的人員(對歷史形成的此類情況不予追溯)。
2、剝奪政治權力尚未恢復者。
3、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4、有賭博、吸食毒品記錄者。
5、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6、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7、品行惡劣,曾被其他單位辭退、開除人員。
8、體格檢查不通過者。
第十四條公司招聘采用內外一視同仁的原則,即外部招聘與內部推薦共舉,統一考察標準,擇優錄取。
第三章試用
第十五條新聘用人員均應經試用合格才予任用。
第十六條試用期為1-3個月。
第十七條新進員工的試用,由所在部門進行,企管部負責監督。
第十八條新進員工向企管部報到,并以其向企管部報到的日期作為起薪日。
第十九條公司員報到時應交驗的材料:
(1)公司統一印發的登記表
(2)身份證(復印件)
(3)畢業證明書(復印件)
(4)技術等級證(復印件)
(5)健康檢查表
(6)近期免冠1寸半身照片2張
(7)崗位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企管部應于新員工報到當日與其簽定“試聘協議”;試聘協議一式兩份,一份交由企管部存檔,一份由試用員工自留。
第二十一條試用員工經試用期考核成績合格者,其服務時間統一從正式任用之日起計算,公司與其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書(訂立集體勞動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試用員工在試用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可隨時停止試用,并不可請求任何遣散費或補助。
(1)品行欠佳,違反公司有關規定;
(2)申請事假超過規定;
(3)經試用單位認為不適合工作崗位;
(4)發現進入公司前曾有不適合崗位的違法行為;
(5)遞交的個人資料被查證為虛假的;
第二十三條公司員工辦妥報到手續,經公司分派試用工作后,應即赴目標部門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請求更換;并由企管部填發工作記錄卡,按照規定時間到職工作,無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職者即停止試用。事先以書面呈準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試用期的考核
(1)新員工在試用期滿后,向企管部領取“員工轉正考核表”,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填寫表中的“評核內容”和考核內容中的“自評部分”。
(2)部門主管根據新員工在試用期的表現,公正地評分并寫出初核評語。
(3)人力資源主管根據新員工在試用期間的出勤情況,如實填寫考勤狀況。
(4)考核結果將根據初核評分和考勤狀況來確定。
a)考核結果以百分制核算,60分以上為合格;
b)考核不合格的新員工由企管部辦理退職手續;
c)考核合格的員工由企管部負責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核定崗位及相應的崗位薪點數;
d)考核分數在90分以上的員工可以晉級確定崗位薪點數;
第四章服務
第二十五條公司正式聘用的員工,應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各項規定、通告、公告。
第二十六條員工工作守則包括:
(1)建立高度的責任心和事業心,處處以公司利益為重,為公司的發展而奮斗。
(2)樹立服務意識,始終面向市場,面向用戶,提供具有“國際品質、名牌服務、物超所值”的產品。
(3)牢記“質量第一、用戶第一”的原則,努力消除可能給顧客帶來不便的任何瑕疵。
(4)具備創新能力,通過培養學習新知識、新技能,使個人素質與公司發展保持同步。
(5)講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確效率是企業的生命。
(6)培養敬業和奉獻精神,滿負荷、快節奏、高效率地投入日常工作。
(7)保持堅韌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氣戰勝困難和挫折。
(8)善于協調、融入集體,有團隊合作精神和強烈的集體榮譽感,分工不分家。
(9)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正直無私的個人品質。
(10)明確公司的奮斗目標和個人工作目標。
第二十七條員工行為準則包括:
(一)忠于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職的行為。
(二)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業務,或兼任其他職務。
(三)不斷提高工作技能,工作上做到精益求精,以期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泄漏業務或職務上機密,或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五)不得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與生產無關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六)未經批準,不得私自攜帶公物出廠。
(七)未經主管或部門負責人的允許,嚴禁進入變電室、質量管理室、倉庫及其他禁入重地;
(八)工作時間中不準任意離開崗位,如須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后始得離開。
(九)員工每日應注意保持作業點的環境清潔。
(十)員工在作業開始時間不得怠慢拖延,作業時間中應全神貫注,嚴禁看雜志、電視、報紙以及抽煙,以便增進工作效率并防范危險。
(十一)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吵鬧、斗毆、搭訕攀談或互為聊天閑談,或搬弄是非,擾亂秩序。
(十二)各級主管及各級單位負責人務須注意本身涵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使部屬精神愉快,在職業上有安全感。
第五章工資及福利
第二十八條公司執行崗位薪點工資制,即工資包含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年功工資三部分。各部分工資均采用薪點數計算,匯總后結合薪點值確定工資。
第二十九條崗位工資、年功工資按月核算,績效工資按季度核算;
第三十條公司的年度工資總額須與公司的經營效果密切相關。
第三十一條工資采用“下發薪”制,即每月5日發放上月工資,遇節假日提前。績效工資(獎金)按季度發放,最遲不晚于下季度第一月末。
第三十二條公司提供的福利包括按黑龍江省規定的社會統籌保險,以及公司規定的各項福利措施。
有關工資及福利的具體內容見公司《工資管理制度》《員工福利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考勤及假期
第三十三條公司員工正常工作的作息時間為:
夏季:8:00-17:00
冬季:8:30-17:30
生產崗位的作息由生產技術部負責安排。
第三十四條各班、組、部門宜設置兼職考勤員,負責本單元員工的考勤工作;考勤員月底將考勤表交本部門匯總,匯總表經部門領導簽字后報企管部。
第三十五條考勤中有關事項的確認條件如下:
(1)遲到:
超過考勤規定的到崗時間15分鐘以內;
(2)早退:
提前考勤規定的離崗時間15分鐘以內;
(3)曠工: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a)遲到、早退超過15分鐘的;
b)當日未到崗,且無正當理由的`;
c)未到崗而提供的證明材料經核查為虛假的;
d)到崗后擅自離崗時間累計超過1小時的;
(4)病假:
在考勤規定的到崗時間前15分鐘,或事先向直接負責人申請(急診除外),且于恢復上班后即日交付正規醫療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5)事假:
事先向主管領導書面申請,經批準后休息的。請假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為1日。
(6)公假:
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經申請批準后休假的:
(1)行使選舉權;
(2)當選代表出席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區級以上的代表會議;
(3)擔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證明人及辯護人;
(4)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
(5) 《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的工會活動,每月占用工作時間不超過2個工作日時;
(6)接受區級以上獎勵,參加獎勵大會的;
(7)公司副總經理以上領導指定參加會議或群眾性活動時。
(7)福利假:
根據公司福利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于符合條件的員工給予福利假,包括婚假、喪假、探親假、年休假等,具體標準參加《員工福利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病假(除急診外)、事假、公假、福利假須事前書面申請,經領導批準后執行。各類假期1日內由部門經理、車間主任批準,超過1日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有關考勤的具體規定及獎懲措施,詳見《考勤及勞動紀律管理制度》。
第七章考核及異動
第三十七條員工的考核分為轉正考核、月度考核、年終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員工晉升、晉級(降級)、提職(降職)、獎金、罰款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員工轉正考核按照本制度中“試用”章節規定的辦法執行
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則按照公司《考核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十九條員工的異動主要指部門經理(含)以下的員工,包括調動、晉升、降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的任免、調整由董事會負責。
第四十條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員工也可以申請在公司各部門之間流動。員工的調動分為部門內調動和部門間調動兩種情況:
(1)部門內調動:是指員工在本部門內的崗位變動,由各部門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經考核后,向企管部提出申請,經企管部批準后執行。
(2)部門間調動:是指員工在公司內部各部門之間的流動,需經調出部門、調入部門、人力企管部共同考核后,由企管部申請,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一條員工連續三個月的月度考核成績位居本部門前5%的,可以向上調整崗位薪點數一級;員工連續三個月的月度考核成績位居本部門后5%的,可以向下調整崗位薪點數一級。
第四十二條員工的晉升和降級,除《員工獎懲制度》規定外,主要依據考核成績、個人技能、工作態度決定。
第四十三條普通員工的晉升和降級,由人力資源主管和員工所在部門共同負責擬定,報企管部批準;部門(副)經理的晉升和降級,需報總經理批準;
第四十四條公司根據考核成績實行“末位淘汰”制,具體規定見“末位淘汰制管理辦法”。
第八掌獎懲
第四十五條公司獎懲的目的在于鼓勵和鞭策員工勤奮工作,奮發向上,做出更大成績,防止和糾正員工的違法失職行為,保證順利的實現企業和員工的發展目標。
第四十六條公司的獎勵包括:經濟獎勵、行政獎勵和榮譽獎勵等。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等;榮譽獎勵包括通令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等;行政獎勵包括晉升、擴大職權、參與決策等。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懲罰包括經濟處罰與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獎金、降薪等;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免職、辭退、開除。
有關獎懲的具體規定,見《員工獎懲制度》。
第九章培訓
第四十八條公司鼓勵員工進行業務深造,貫徹“一崗多能”政策,將組織定期與不定期的崗位培訓及其他技能的培訓。
第四十九條培訓由企管部會同業務部門,通過分析考核結果后確認需要培訓的人員及內容,在此基礎上制定培訓計劃,經企管部批準后執行。
第五十條培訓包括崗前培訓、在職培訓、專業培訓三種。
(1)崗前培訓為新進員工入職前的培訓,由人力資源主管組織,內容為:
a)公司簡介、人事管理規章的講解;
b)企業文化知識的培訓;
c)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工作職責的說明;
d)請業務部門進行業務技能培訓;
(2)在職培訓:在崗員工的技能培訓,以提高本職技能或增加第二崗位技能為需要,由各級主管組織,采用內部培訓與外部培訓結合的方式,并加以總結,形成固定的培訓教材;
(3)專業培訓:視業務的需要,對優秀的員工進行的特定目的的培訓。專業培訓包括:
a)培訓機構的專業培訓班
b)邀請專家進行專項講座
c)脫產學習
d)國外深造
第五十一條為加強培訓管理,使接受培訓的員工更好地為公司創效益,參加專業培訓的員工應與公司簽訂“培訓后服務協議”;
第五十二條參加培訓的員工應認真學習,公司將考察培訓效果;并據此決定員工承擔培訓費用的比例。
培訓的具體規定見公司《培訓管理制度》
第十章解職
第五十三條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死亡”、“退休”、“辭職”、“停職”及“辭退/解雇”“開除”六種。
第五十四條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員工死亡的撫恤條件及標準由公司另行規定。
第五十五條公司員工退休享受退休金,其辦法另定。
第五十六條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于30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準。在未核準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五十七條公司員工停職分為“自請停職”及“命令停職”二種。
(一)員工因服兵役、預備役期間超過一個月者可自請停職。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1.員工不適合繼續本職工作又無法調整工作的;
2.因病延長的假期超過規定者。
3.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五十八條自請停職和命令停職,如遇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自請停職者,于免除兵役、預備役后15日內報道復職。否則,以辭退處理。
(二)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愈申請復職者,可按退休或辭退處理。
(三)因工作原因的停職在3月內還無法安排合適工作的,按辭退處理。
(四)因訴訟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雇,但偵查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后,可予復職。
第五十九條公司員工于停職期間,停發所有薪酬,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
第六十條員工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可根據其行為及后果,根據相應的規定給予解雇或開除處理。解雇或開除的決議應通過公司辦公會決定,并將辭退及解雇的決定通知工會。
第六十一條因公司調整業務結構,或發生重大經營變動導致的解雇員工計劃,應事先與工會協商,共同制定解雇及補償方案。
第六十二條公司員工離職,除“死亡”及“命令停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妥交卸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準后才能離職。財務部憑簽準單辦理有關結算。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制度由企管部制定,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六十四條如有未盡事宜,可由董事會另行補充規定,修改時亦同。
第六十五條本制度由企管部負責解釋。
人事管理規章制度 篇6
入職手續
(一)證件必須經人事部門確認新進人員核準聘雇應依下之規定向公司人事部辦妥下列手續方能入職:
1.個人半身彩色免冠近照二張
2.身份證復印件二張(持臨時身份證者應在有效期內補交正本)
3.近期個人身體健康證(必須是鎮級以上公立醫院)
4.個人計劃生育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5.個人最高學歷畢業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6.入職人員必須填寫入職登記表等相關表格,并確保其資料的真實性
(二)新入職員工必須接受人事部的培訓,熟悉公司相關制度
1.新入職員工報到后,人事部在三個工作日內按照公司相關制度及日常工作生活中應遵守之事項進行入廠培訓
2.人事資料建檔:員工之人事資料由人事部門于員工報到兩個工作日內建妥人事資料并存檔保存(包括電腦檔案)
3.新員工之工作分配:員工報到后依上級主管之指派分發工作,由人事部將新員工介紹給所屬部門主管,由其安排工作并進行上崗前培訓,無特殊情況不得變動(特殊情況必須經上級主管核準后方可變更)。
(三)晉升:公司全體員工晉升機會均等。
(四)試用期間::所有新入職員工試用期為1至3個月(特殊崗位例外),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表現突出者或為公司做出重大貢獻者,經總經理批準可縮短試用期。
離職手續
(一)如果在試用期內無法適應工作或者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公司將隨時終止勞務關系。
(二)試用期滿的員工離職必須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由公司領導核準后交接完畢方可離職。
(三)所有離職人員必須到人事部領取《離職申請表》并交所在部門主管審批后由人事部轉交公司領導審核并存檔
(四)經公司領導批準離職人員須到人事部領取《離職員工交接表》由宿舍管理員簽名、部門主管簽名(證明其所有工作事項、物品移交完畢)后在門衛處等待,由財務部核實交接表無誤后領取工資。
(五)所有離職人員領取工資后不得再在本公司內食宿。
(六)特殊情況的離職人員,做特殊處理。
獎懲制度
獎勵:對改善管理、提高品質質量有重大貢獻者,嚴格控制成本、對節約開支有顯著貢獻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實施卓有成效者、為保護公司財產安全、見義勇為者、檢舉違紀違規人員、揭發腐敗行為者、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業績突出者,對以上表現突出的員工由各部門主管提報,經公司領導評估后,將給予口頭或書面表揚、物質獎勵、特別加薪或者晉升等不同形式的獎勵。
處罰:對違反公司制度,將依據違紀情節給予罰款、警告、記過或合并處分,嚴重違反公司制度且屢教不改者將給予開除處分。
凡違反勞動紀律、住宿規定、就餐規定、門禁制度、安全衛生守則、玩忽職守者,視情節輕重及有無造成惡劣影響或經濟損失,處以上款所列相應之一處罰。
投訴制度
公司任何員工都享有投訴的權利,投訴的方式為:
1.將意見口頭或者書面交至直接上司或者部門負責人,由部門負責進行處理或上交。
2.將意見口頭或者書面交至人事部,由人事部進行調查,并將結果上報至公司領導。
考勤制度
1.公司依據《勞動法》之規定每人每天工作八小時,延長工作時間按加班計時,作息時間為:8:00——12:00,13:30——17:30下午18:00以后為開始加班時間。
2.公司實行打卡考勤制度,員工上、下班必須依規定時間打卡,不打卡者視為缺勤。
3.上班時間起至三分鐘內(含)打卡視為正常出勤,超過三分鐘則以遲到論處,遲到半小時內給予扣款10元處理,遲到半個小時以上以曠工處理,每月遲到四次,第五次起即視為曠工半日,以曠半日處理、曠工一日扣除三天工資處罰。
4.有事請假須提前向部門主管請示并經主管批準將請假條交至人事部存檔,未經請假或主管未批準就擅自不上班者一律以曠工論處,有突發急病或者特殊情況可事后補假,但須立即通知所在部門主管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補假條交至人事部存檔。
5.各部門主管每日必須將人員出勤異常情況及時報備至人事部,不得包庇或袒護,否則一律負連帶責任從重處罰。
6.未到下班時間提前下班者視為早退,早退者每次以曠工半日處理。
7.連續曠工三天或一個月累計曠工四天者以自動離職處理(未按離職規定辦妥離職交接手續而自行離廠者也視為自動離職),不發薪資及補償金,自動離職者需承擔違約責任,因自動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8.代打工卡或托人代打卡者、弄虛作假、私自涂改考勤卡者一經查獲予以除名處理。
9.如果因卡機故障未打卡者必須經部門主管簽卡,否則做未出勤處理
10.人事部將不定期對工卡進行查核,對違規者進行相應的處理。
人事管理規章制度 篇7
第一條 餐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屬員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總公司員工的管理,比照辦理。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員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員工編制名額內雇用的無定期工作契約職員為限,其區別標準如下:
(一)職員:從事管理工作的員工。
(二)技工:具備初中畢業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術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經技工轉類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1. 有關生產各項設備的操作,運轉、制造及裝修等工作。
2. 原物料或產品的制造、檢驗、加工、整理及包裝等工作。
3. 其他與生產有關的專業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備高中畢業以上程度,并有本業二年以上的工作經驗方可勝任的事務工作,或其他程度相當的非技術性工作經管理工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四)服務生:從事迎賓、托盤、擦抹等對客人直接服務的`員工。
(五)普通工:擔任搬運,事務或簡易事務等無需特殊技能或知識的工人。
第三條 工人編制名額依據實際需要擬訂,呈報本公司核定。
第四條 為配合工作及人事調度的需要,遇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時,得依實際需要雇用定期契約工人(以下簡稱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辦法另定之。
第二章 雇用及解雇
第五條 雇用員工應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采用申請書,送由主管單位簽請負責人核定。
第六條 雇用員工以考試方式錄用為原則。
第七條 雇用員工應先行試用,但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在試用期間內,由所屬主管單位負責考核,期滿后依據試用成績,簽請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條 雇用工人,得就在崗位工作三個月以上工作成績優良的定期工中選用。前項選用的員工,得不經考試及試用。
第九條 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體健壯、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并具有初中畢業或以上學歷者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條 不得錄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員工:
1. 曾受刑事處分或宣告禁治產者。
2. 患有傳染病或痼疾者。
3. 曾服務于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因案開革者。
第十一條 經雇用的工人應親至勞務主管單位報到,并填繳下列書表,由雇用單位存查或核驗發還。
a) 公立醫院出具的肺部透視健康證明,及醫務室健康診斷書各一份。
b) 員工調查表二份。
c) 學歷證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證。
d) 保證書一份。
1. 聯保切結及個人基本資料各一份。
2. 2寸半身照片七張。
勞務主管單位對于新雇員工應行填繳的前項各種書表須嚴加審核,其不合規定者應拒絕其到工。
第十二條 解雇員工,除依法發給預告期間工資外,并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者給一個月工資。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適用前項規定,即時解雇:
1. 有犯罪行為以上刑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2. 無故連續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無故曠工積滿六日者。
3. 一年內受記大過處分達三次經主管官署核準者。
4. 保證人退保或通知調換保人后,經二個月仍不能覓人繼續為之保證者。
5. 犯有過失情節重大經會議通過者。
第十三條 員工辭雇或解雇時,應將經管及借用公物交還有關單位,并向勞務主管單位辦理離工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
第十四條 各業務主管單位將人事變動或工作種類變更,均應送交勞務主管單位統一登記及通知有關單位。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按月造具員工動態月報表二份呈報本公司核備。
第三章 保證
第十六條 員工的保證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區有固定住所、或服務機關便于查對,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經當地政府登記并給有營業執照工廠或商號。
(二)現任公教人員或有正當職業之人士二人。
經辦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工人,以按前項第一款的規定取具保證人為原則,由勞務主管單位簽請主管核定。
第十七條 被保證人不得以其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為保證人。
第十八條 員工如有盜竊財物、虧欠款項、或其他不法行為致公司蒙受損失者,保證人應負完全連帶賠償責任。保證書格式另定。
第十九條 凡對經管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員工,應每半年辦理對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辦理對保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對保。
第二十條 保證人職業、住址或服務所在地有變更時,被保證人應即報告主管單位,如保證人死亡或保證人的工廠商號改組或有其他情事時,被保證人應即自動按規定另行更換保證。
有以上情節的保證人,被保證人不予呈報,事后被察知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第二十一條 員工因故須更換保證人者,應聲明理由并另行覓妥新保證人填具保證書經繳呈核準后方予發還原保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對保證人認為有不當時,應即通知被保證人更換保證。
第二十三條 被保證人自離工日起六個月內經查明已無未了事項時,其保證書得予注銷。
第四章 工作時間及加工
第二十四條 每日工作時間均以八小時為原則,晝夜輪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換一次,工作起止時間輪流辦法,由各單位視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條 員工不按時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上班時間三分鐘后至十五分鐘以內始行到班者為遲到,超過十五分鐘后到工者,除請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偶發事件呈請準予補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鐘以內擅自離工者為早退,超出十五分鐘以前離工者,以曠工半日論。
(三)、遲到或早退積計達三次者按曠工半日論。
第二十六條 各主管單位,對于所屬員工出勤、請假務須嚴密考核,并隨時與勞務或警衛主管單位聯系。
第二十七條 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當理由經核準者外,夜間未到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進入工作場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滯留。
第二十八條 員工因工作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所屬業務主管經工會或勞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每月加工總時間最多不得超過46小時。
第二十九條 如遇臨時緊要事故,得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先令員工加工,事后呈報所屬主管備查。
第三十條 員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無法進行時,應即報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縮短加工時間,不得故意稽延。
第三十一條 員工加工由工作場地之值班職員或領班負責監督進行。工作完畢后,由監督人員于加班命令單證明工作時間后,加班員工應于下工時交由稽查人員,加注出公司時間,轉送勞務主管單位查核登記。
第三十二條 例假日、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須員工出勤加工時,得商經產業工會同意后由所屬主管通知員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員工名單送勞務主管單位登記。
第三十三條 員工加工時間至40小時時,勞務主管單位應即通知其所屬單位調節控制。
第五章 差 假
第三十四條 員工出差,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出差簽派單,呈經主管核準后,交勞務主管單位登記。工人因故延長出差時間時,得于原簽派單位注理由呈請補準。
第三十五條 員工于星期例假日、國定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均予給假休息,工資照給。
第三十六條 員工請假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過14日,假期內不給工資。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者得檢具公立醫院或醫務室或指定的醫院證明請給病假,每年不得超過30日,假期內除予醫療外并給予半數工資,住院者,不得超過一年。
超過規定病假20日數不再給予病假津貼。
(三)因結婚者得請給婚假八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四)承重孫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請給喪假8日,子女得喪假6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五)女性員工分娩者得給娩假8星期,流產并經公產醫院或醫務室證明懷孕三個月以上者給假四星期,其不足三個月者每少一月遞減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內工資照給但到工不足六個月者,工資減半發給。
(六)全月不請假者,給予相當一日工資的獎工一日。
第三十七條 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經所屬業務主管核準后方得離工,否則以曠工論,業務主管應將員工請假單即日送交勞務主管單位辦理。
第三十八條 請假逾限或確因臨時緊急事故未及請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補假者,均應提出確實證明,簽請主管核準。
第三十九條 因公傷病經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或各醫務室證明必須休養者,得呈請主管給予公傷假。
前項休假期間前三日照給工資,第四日起給30%撫恤津貼,休假治療超過六個月者,超過期間給50%撫恤津貼。
第四十條 員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給予公假,但應于事前呈經主管核準:
(一)參加政府舉行的考試或訓練。
(二)參加兵役體格檢查身家調查、或后備軍人教育、動員演習、點名等召集。
(三)擔任村里鄰長民意代表的員工參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機關召開的會議或訓練。
(四)產業工會理干事辦理會務或參加依法召開的會議。
(五)參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機關或民防機構的活動。
(六)應召入營服役常備兵報到前二日。
前項第一至第五款給假期間應由主管視實際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條 請假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累積八小時為一日。
第四十二條 請假期內所遺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代理人,以不另派加工為原則,工人離工前應將經管工作及有關資料、工具、鑰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代理。
第四十三條 因私事必須外出經業務主管核準給有出公司許可證者,在十分鐘以內不予記錄。其因病至醫務室求診經醫師證明呈請主管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條 因病逾限呈請特準給假或停薪留職期間,除房租津貼外工資一律不發,但逾限一年后尚未痊愈無法復工者,得依第十二條規定核給資遣費予以解雇。
第四十五條 年中到工的員工,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比例核給。
第四十六條 員工請假期內不得在外工作,違者從重議處。
第四十七條 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年以上未滿三年者7日。
3年以上未滿五年者10日。
5年以上未滿十年者14日。
10年以上者每年加給1日,其總數不得超過30日。
第四十八條 員工特別休假,由業務主管擬訂交由勞務主管商同所屬產業工會排定。
前項特別休假,如員工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生產需要中途通知銷假者,應加給該未休假期內的工資。
第四十九條 員工特別休假時效應繼續累計,凡排定特別休假日程內,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規定的紀念日均不補假。
第五十條 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學校及幼兒園的員工不予特別休假。
第六章 工 資
第五十二條 員工工資均按日給制支給,工資等給標準依國家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新進員工工資,由所屬主管單位按教育、經驗、智識、責任、技能、體能、環境、危害、及所擔任的工作擬訂,送由勞務主管單位簽請主管核定。
前項工資不得高于同一單位具有相當資格條件的原有員工的現支工資。
第五十四條 員工工作未滿一日應按實際工作時間比例計算工資。
第五十五條 員工加工,得按每小時計給工資。
第七章 獎懲
第五十六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
(一)全年請假(包括與公司無直接關系的公假)積計未超過三日而工作勤奮者。
(二)工作勤慎、效率優良而有具體事實者。
(三)調解較大糾紛因而寧人息事,或勸同仁守法堪為表率者。
第五十七條 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計功:
(一)全年從未遲到、早退、及請假而工作勤奮者。
(二)技術精進對本位工作有良好貢獻者。
(三)愛護公物,卓有成績者。
(四)盡忠職守、工作努力、有事實舉證者。
(五)遇有重大災害,救護出力者。
(六)檢舉員工舞弊盜竊,減少或防止公司損失,其價值相當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下者。
第五十八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消滅臨時的重大災害,減少公司損失者。
(二)防杜未發生的重大災害,減免公司損失者。
(三)愛護公物,顯著效果者。
(四)對于增產及技術的改進有重大貢獻者。
(五)檢舉員工舞弊盜竊,因而減少重大損失,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上者。
第五十九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從優晉級,優先轉類并報本公司敘獎:
(一)記大功積計三次者。
(二)合于第五十八條各項情形之一并經會議評議,認為特具功勞者。
第六十條 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申誡:
(一)在公司內口角、叫囂、吵鬧不聽制止者。
(二)因過失損壞公物,情節輕微其價值在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下者。
(三)在工作時間內偷閑、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或集眾談天、嘻笑者。
第六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過:
(一)在公司內斗毆者。
(二)因過失致損壞公物,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上者。
(三)故意拖延工作時間者。
(四)工作疏忽貽誤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損失者。
(五)不愛惜公物,浪費原物料者。
(六)工作時間內睡覺者。
(七)在指定吸煙處以外之處所吸煙者。
(八)不注重環境衛生隨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在公司內毆人、賭博、或飲酒者。
(二)不服從指揮情節重大者。
(三)發現機件損壞,既不修理又不報告者。
(四)侮辱主管負責職員或領班者。
(五)疏忽職務致損壞公物,或傷害他人身體者。
(六)破壞團體名譽或散布謠言,影響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職務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捏名誣控同事者。
(九)疏于檢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竊者。
第六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會議推派代表調查屬實者應予開革:
(一)借端聚眾、怠工煽動工潮者。
(二)故意損壞公物經查明屬實者。
(三)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四)違抗命令情節重大者。
(五)竊取公物者。
(六)見災不救,釀成大禍者。
(七)有舞弊情形經查明屬實者。
(八)在公司內毆人成傷,情節重大者。
(九)威脅主管及負責職員或領班者。
第六十四條 未經列舉而與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三條各條情節相當者,比照予以獎勵或懲罰,但比照第六十三條規定應予開革者,應提經會議通過。
第六十五條 員工獎懲應由業務主管或警衛主管單位簽擬意見,送經勞務主管單位呈請主管核定。
第六十六條 員工犯有過失情節重大者,在未確定懲罰前得先行予以停職。
第六十七條 檢舉舞弊及盜竊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組長為之。并負責為檢舉人保守秘密。
第六十八條 員工功過的積計,均以同一年度者為限,在同一年度內功過相當者,得互相抵消。
第八章 考 績
第六十九條 員工考績應于每年年終舉行一次,其在當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參加。
第七十條 年終考績應由所屬主管單位按員工工作、品行、學識三項秉公考評,送經勞務主管單位呈請主管核定。考評項目內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學識15分、合計100分為滿分。
第七十一條 員工年終考績等第、分數,規定如下:
(一)特等:90分以上者。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
(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滿60分者。
(六)戊等:未滿50分者。
前項列特等人數不得超過參加考績總人數2%,列甲等以上人數不得超過參加考績總人數30%。
第七十二條 員工在考績年度內,從未請假、遲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績總分數五分;請假在三日內者增加其總分數二分;全年請假積計超過15日未滿30日者,減總分數二分;30日以上未滿60日者,減總分數五分;60日以上者考績列特等時,得晉一級,列其余等級者均不得晉級。
第七十三條 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曠工半日以上者,每滿半日減考績總分數二分。超過二日者不得晉級。
第七十四條 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曾受獎懲者,依下列規定加減其考績總分數,但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按其功過事實加減分數者,不在此限:
(一)記大功一次加15分,記大過一次減15分。
(二)記功一次加5分,記過一次減5分。
(三)嘉獎一次加2分,申誡一次減2分。
第七十五條 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曾受懲誡處分而經獎勵抵消后,仍留存記過一次以上的處分者,不得晉級。
第七十六條 員工年終考績獎懲標準規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應予限制獎勵者,從其規定。
(一)特等:晉三級,晉級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級,但原支一等工資的員工,晉級跨及年功級者,晉至一等一級,晉支年功級者,以晉一級為限,其未晉足之一級數或已支最高年功級而無級可晉者,其應晉級數,均予改發相當該晉級數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二)甲等:晉二級,晉級跨及上一等者,照計等級,但原支一等工資的員工,晉級跨及年功級者,晉至一等一級,晉支年功級者以晉一級為限,其未晉足的級數或已支最高年功級而無級可晉者,其應晉級數,均予改發相當該晉級數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三)乙等:晉一級,但已支最高年功級者,改發相當晉一級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四)丙等:仍支原級。
(五)丁等:降一級。
(六)戊等:降二級或提工廠會議通過予以開革。
第七十七條 員工考績列甲等以上,其晉級后已達最高年功級,或現任領班職務,已達一等一級工資者,遇高一類有缺得舉辦轉類考試,就考試成績70分上者,按成績依序錄取轉類至額滿為止。
第七十八條 前條所列員工至當年年終考績連續三年成績列特等者,得免參加轉類考試,并優先予以轉類。
第七十九條 員工經轉類后,依照原支工資改敘轉升工類的等級。
第八十條 員工年終考績分數,轉類考試成績分數,或免除參加轉類的考試之資格條件相等,而編制工級不敷分配時,以年資較深者為優先。
第八十一條 轉類考試于每年年終考績完畢后,視實際需要舉辦。
第八十二條 舉辦員工轉類考試由主管指定五至七人為委員,組織員工轉類
考選委員會,負責辦理。
第八十三條 舉辦員工轉類考試,應將考試日期、參加考試員工姓名、考試科目及有關規定事項于考試十日前公告。
第八十四條 員工參加轉類考試的順序另訂。
第八十五條 員工轉類考試科目如下:
(一)一般學科30分:分為1.國文。2.數學。3.常識(各占10分)。
(二)本業智能70分。
前項考試程度,職員按高中畢業,其余按畢業程度為準,但遇有特殊情形時得酌情提高或降低。
第八十六條 轉類考試試題,由員工轉類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八十七條 轉類考試成績,由員工轉類考選委員會評定呈經主管核定后公布。
第八十八條 員工應征入伍,全年未在公司工作者,其年終考績俟退伍返公司復職后補行辦理。
第八十九條 員工年終考績與轉類考試成績以及其獎懲情形,最遲應于次年3月15日前呈報本公司核備,并于當(次)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九章 福利及衛生
第九十條 為增進員工技能及知識水準,得視實際需要,在不妨礙工作原則下,舉辦各種講習及教育,員工無故不得拒絕參加。
第九十一條 為增進員工福利及提倡員工正當娛樂,公司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各項福利設施及康樂活動。
第九十二條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工作環境安全與衛生設施,以維護員工健康。
第九十三條 為增進員工健康,公司應設醫務室為員工治療疾病。
第九十四條 員工患傳染病者,應予停止工作,依照規定給假治療,經醫師證明確已痊愈后方準復職。
第十章 撫恤退休及保險
第九十五條 員工傷亡恤助,依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十六條 員工退休,依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十七條 員工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為適應實際需要各部門得另訂單行補充辦法,呈報本公司及主管機構核準后施行。
第九十九條 本規則自呈奉核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人事管理規章制度 篇8
第一條 協助總監組織、領導、管理人事系統工作,帶領團隊實踐公司“德、忠、實、勤”的企業文化,并對分管的工作承擔責任。
第二條 根據董事會和經營層的要求,協助總監編制、調整公司組織機構,科學合理設置部門和崗位,分配部門及崗位的職能、職責。
第三條 協助總監組織、擬訂公司相關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人事管理制度體系,并組織全員學習和貫徹執行。
第四條 負責組織公司崗位職責的編制,不斷修訂、完善部門和員工崗位職責;貫徹、落實、督導全體員工學習、掌握并履行好崗位職責。
第五條 負責勞動法、經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公司的`貫徹執行,擬定公司勞動合同,并組織全體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協助總監完成人員招聘、錄用、任免和調配,做好人員招聘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負責優秀人才(知名院校優秀畢業生、知名企業優秀人才及其他機關事業單位的優秀管理人才)的招聘渠道開發與維護。
第八條 負責公司員工人事檔案、人事制度及其他人事管理資料的歸檔和管理。
第九條 負責執行公司培訓管理制度,根據公司業務需要,擬定年度、季度和月度人力資源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負責培訓團隊(教師團隊、院校、機關、協會、會議等資源)和培訓機構的組織、聯絡、建立和維護工作,提升員工培訓質量和水平,促進人力資源持續發展。
第十一條 負責公司各部門每月績效與任務考核、季度考評和員工年度評定工作,向總監和公司領導提出考核意見。
第十二條 協助總監貫徹執行公司薪酬與福利管理制度,負責員工薪酬與福利的日常管理事務。
第十三條 負責搞好考勤與薪酬、福利的核定工作。
第十四條 負責公司企業文化的宣傳、建設,組織員工宣誓,讓每位員工將企業文化“牢記在心中,落實在行動上”。
第十五條 負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及離職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嚴格執行公司廉政制度,清正廉潔,杜絕腐敗。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公司保密制度,嚴守公司機密。
第十八條 負責組織、編制公司每周/月工作計劃 ,負責檢查、跟蹤、反饋每項任務的執行情況,并按時提交考核意見,供總經理參考。
第十九條 完成上級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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