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銀行的規章制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1銀行的規章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銀行的規章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銀行卡業務的管理,防范銀行卡業務風險,維護商業銀行、持卡人、特約單位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是指由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下同)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帳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業銀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發行銀行卡。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辦理銀行卡業務的商業銀行、持卡人、商戶及其他當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在協商、互利的基礎上開展信息共享、商戶共享、機具共享等類型的銀行卡業務聯合。
第二章 分類及定義
第五條 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
銀行卡按幣種不同分為人民幣卡、外幣卡;按發行對象不同分為單位卡(商務卡)、個人卡;按信息載體不同分為磁條卡、芯片(ic)卡。
第六條 信用卡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準貸記卡兩類。
貸記卡是指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后還款的信用卡。
準貸記卡是指持卡人須先按發卡銀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帳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發卡銀行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條 借記卡按功能不同分為轉帳卡(含儲蓄卡,下同)、專用卡、儲值卡。借記卡不具備透支功能。
第八條 轉帳卡是實時扣帳的借記卡。具有轉帳結算、存取現金和消費功能。
第九條 專用卡是具有專門用途、在特定區域使用的借記卡。具有轉帳結算、存取現金功能。
專門用途是指在百貨、餐飲、飯店、娛樂行業以外的用途。
第十條 儲值卡是發卡銀行根據持卡人要求將其資金轉至卡內儲存,交易時直接從卡內扣款的預付錢包式借記卡。
第十一條 聯名/認同卡是商業銀行是盈利性機構/非盈利性機構合作發行的銀行卡附屬產品,其所依附的銀行卡品種必須是已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品種,并應當遵守相應品種的業務章程或管理辦法。
發卡銀行和聯名單位應當為聯名卡持卡人在聯名單位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優惠或特殊服務;持卡人領用認同卡表示對認同單位事業的支持。
第十二條 芯片(ic)卡既可應用于單一的銀行卡品種,又可應用于組合的銀行卡品種。
第三章 銀行卡業務審批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辦理銀行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開業3年以上,具有辦理零售業務的良好業務基礎;
(二) 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指標,經營狀況良好;
(三) 已就該項業務建立了科學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有明確的內部授權審批程序;
(四) 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相應的管理機構;
(五) 安全、高效的計算機處理系統;
(六) 發行外幣卡還須具備經營外匯業務的資格和相應的外匯業務經營管理水平;
(七)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商業銀行,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開辦理銀行卡業務,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請報告:論證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市場預測;
(二) 銀行卡章程或管理辦法、卡樣設計草案;
(三) 內部控制制度、風險防范措施;
(四) 由中國人民銀行科技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系統安全性和技術標準合格的測試報告;
(五)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發卡銀行各類銀行卡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卡的名稱、種類、功能、用途;
(二) 卡的發行對象、申領條件、申領手續;
(三) 卡的使用范圍(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
(四) 卡的帳戶適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費項目及標準;
(五) 發卡銀行、持卡人及其他有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六)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銀行卡的管理權限和審批程序:
(一) 商業銀行開辦各類銀行卡業務,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加強內部控制和授權授信管理的規定,分別制訂統一的章程或業務管理辦法,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商業銀行總行不在北京的,應當先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中心支行申報,經審查同意后,由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二) 已開辦信用卡或轉帳卡業務的商業銀行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發行聯名/認同卡、專用卡、儲值卡;已開辦人民幣信用卡業務的商業銀行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發行外幣信用卡。
(三) 商業銀行發行全國使用的聯名卡、ic卡、儲值卡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四)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辦理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銀行卡業務應當持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文件和其總行授權文件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行備案。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發行區域使用的專用卡、聯名卡應當持商業銀行總行授權文件、聯名雙方的協議書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中心支行備案。
(五) 商業銀行變更銀行卡名稱、修改銀行卡章程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第十七條 外資金融機構經營銀行卡收單業務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
第四章 計息和收費標準
第十八條 銀行卡的計息包括計收利息和計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
第十九條 發卡銀行對準貸記卡及借記卡(不含儲值卡)帳戶內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
發卡銀行對貸記卡帳戶的存款、儲值卡(含ic卡的電子錢包)內的幣值不計付利息。
第二十條 貸記卡持卡人非現金交易享受如下優惠條件:
(一) 免息還款期待遇。銀行記帳日至發卡銀行規定的到期還款日之間為免息還款期。免息還款期最長為60天。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所使用全部銀行款項即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無須支付非現金交易的利息。
(二) 最低還款額待遇。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所使用全部銀行款項有困難的,可按照發卡銀行規定的最低還款額還款。
第二十一條 貸記卡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或超過發卡銀行批準的信用額度用卡時,不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應當支付未償還部分自銀行記帳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的透支利息。
貸記卡持卡人支取現金、準貸記卡透支,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應當支付現金交易額或透支額自銀行記帳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二條 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和超信用額度用卡的行為,應當分別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和超限費。
第二十三條 貸記卡透支按月記收復利,準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此項利率調整而調整。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辦理銀行卡收單業務應當按下列標準向商戶收取結算手續費:
(一) 賓館、餐飲、娛樂、旅游等行業不得低于交易金額的2%;
(二) 其他行業不得低于交易金額的1%。
第二十五條 跨行交易執行下列分潤比例:
(一) 未建信息交換中心的城市,從商戶所得結算手續費,按發卡行90%,收單行10%的比例進行分配;
商業銀行也可以通過協商,實行機具分攤、相互代理、互不收費的方式進行跨行交易。
(二) 已建信息交換中心的城市,從商戶所得結算手續費,按發卡行80%,收單行10%,信息交換中心10%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六條 持卡人在ATM機跨行取款的費用由其本人承擔,并執行如下收費標準:
(一) 持卡人在其領卡城市之內取款,每筆收費不得超過2元人民幣;
(二) 持卡人在其領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筆收費不得低于8元人民幣。
從ATM機跨行取款所得的手續費,按機具所有行70%,信息交換中心30%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代理境外銀行卡收單業務應當向商戶收取結算手續費,其手續費標準不得低于交易金額的4%。
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簽訂信用卡代理收單協議,其分潤比率按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分別占商戶所交手續費的37.5%和62.5%執行。
第五章 帳戶及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條 個人申領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后,為其開立記名帳戶;
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的單位,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
銀行卡及其帳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第二十九條 單位人民幣卡帳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帳戶轉帳存入,不得存取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存入單位卡帳戶。
第三十條 單位外幣卡帳戶的資金應從其單位的外匯帳戶轉帳存入,不得在境內存取外幣現鈔。其外匯帳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境內外匯帳戶管理的有關規定開立;
(二) 其外匯帳戶收支范圍內具有相應的支付內容。
第三十一條 個人人民幣卡帳戶的資金以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屬于個人的合法的勞務報酬、投資回報等收入轉帳存入。
第三十二條 個人外幣卡帳戶的資金以其個人持有的外幣現鈔存入或從其外匯帳戶(含外鈔帳戶)轉帳存入。該帳戶的轉帳及存款均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外匯管理辦法》辦理。
個人外幣卡在境內提取外幣現鈔時應按照我國個人外匯管理制度辦理。
第三十三條 除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范圍和區域外,外幣卡原則上不得在境內辦理外幣計價結算。
第三十四條 持卡人在還清全部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和有關費用后,可申請辦理銷戶。銷戶時,單位人民幣卡帳戶的資金應當轉入其基本存款帳戶,單位外幣卡帳戶的資金應當轉回相應的外匯帳戶,不得提取現金。
第三十五條 單位人民幣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不得透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起點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辦理轉匯。
第三十六條 發卡銀行對貸記卡的取現應當每筆授權,每卡每日累計取現不得超過2000元人民幣。
發卡銀行應當對持卡人在自動柜員機(ATM)機取款設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計提款不得超過5000元人民幣。
第三十七條 儲值卡的面值或卡內幣值不得超過1000元人民幣。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發行認同卡時,不得從其收入中向認同單位支付捐贈等費用。
第三十九條 發卡銀行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為持卡人辦理的存取款、轉帳結算等各類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發卡銀行可憑交易明細記錄或清單作為記帳憑證。
第四十條 銀行卡通過聯網的各類終端交易的原始單據至少保留二年備查。
第六章 銀行卡風險管理
第四十一條 發卡銀行應當認真審查信用卡申請人的資信狀況,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狀況確定有效擔保及擔保方式。
發卡銀行應當對信用卡持卡人的資信狀況進行定期復查,并應當根據資信狀況的變化調整其信用額度。
第四十二條 發卡銀行應當建立授權審批制度,明確對不同級別內部工作人員的授權權限和授權限額。
第四十三條 發卡銀行應當加強對止付名單的管理,及時接收和發送止付名單。
第四十四條 通過借記卡辦理的各項代理業務,發卡銀行不得為持卡人或委托單位墊付資金。
第四十五條 發卡銀行應當遵守下列信用卡業務風險控制指標:
(一) 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發生額個人卡不得超過2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
(二) 同一帳戶月透支余額個人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發卡銀行對該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可參照的單位,其月透支余額不得超過10萬元(含等值外幣)。
(三) 外幣卡的透支額度不得超過持卡人保證金(含儲蓄存單質押金額)的80%。
(四) 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新發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額不得超過月均總透支余額的15%。
第四十六條 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于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
第四十七條 發卡銀行通過下列途徑追償透支款項和詐騙款項:
(一) 扣減持卡人保證金、依法處理抵押物和質物;
(二) 向保證人追索透支款項;
(三) 通過司法機關的訴訟程序進行追償。
第四十八條 發卡銀行采取了第四十七條所列措施后仍不足以彌補的,將按照財政部《呆帳準備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 對已核銷的透支款項又收回的,本金和利息作增加“呆帳準備金”處理。
第五十條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出資加入所在城市的銀行卡信息交換中心,應當報經其總行批準。
第七章 銀行卡當事人之間的職責
第五十一條 發卡銀行的權利:
(一) 發卡銀行有權審查申請人的資信狀況、索取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并有權決定是否向申請人發卡及確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額度。
(二) 發卡銀行對持卡人透支有追償權。對持卡人不在規定期限內歸還透支款項的,發卡銀行有權申請法律保護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三) 發卡銀行對不遵守其章程規定的持卡人,有權取消其持卡人資格,并可授權有關單位收回其銀行卡。
(四) 發卡銀行對儲值卡和ic卡內的.電子錢包可不予掛失。
第五十二條 發卡銀行的義務:
(一) 發卡銀行應當向銀行卡申請人提供有關銀行卡的使用說明資料,包括章程、使用說明及收費標準。現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資料。
(二) 發卡銀行應當設計針對銀行卡服務的公平、有效的投訴制度,并公開投訴程序和投訴電話。發卡銀行對持卡人關于帳務情況的查詢和改正要求應當在30天內給予答復。
(三) 發卡銀行應當向持卡人提供對帳服務。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帳戶結單,在下列情況下發卡銀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帳戶結單:
1、 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記錄;
2、 自上一份月結單后,沒有進行任何交易,帳戶沒有任何未償還余額;
3、 已與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 發卡銀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銀行卡對帳單應當列出以下內容:
1、 交易金額、帳戶余額(貸記卡還應列出到期還款日、最低還款額、可用信用額度);
2、 交易金額記入有關帳戶或自有帳戶扣除的日期;
3、 交易日期與類別;
4、 交易記錄號碼;
5、 作為支付對象的商戶名稱或代號(異地交易除外);
6、 查詢或報告不符帳務的地址或電話號碼。
(五) 發卡銀行應當向持卡人提供銀行卡掛失服務,應當設立24小時掛失服務電話,提供電話和書面兩種掛失方式,書面掛失為正式掛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關協議中明確發卡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掛失責任。
(六) 發卡銀行應當在有關卡的章程或使用說明中向持卡人說明密碼的重要性及丟失的責任。
(七) 發卡銀行對持卡人的資信資料負有保密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持卡人的權利:
(一) 持卡人享有發卡銀行對其銀行卡所承諾的各項服務的權利,有權監督服務質量并對不符服務質量進行投訴。
(二) 申請人、持卡人有權知悉其選用的銀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適用利率及有關的計算公式。
(三) 持卡人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向發卡銀行索取對帳單,并有權要求對不符帳務內容進行查詢或改正。
(四) 借記卡的掛失手續辦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擔相應卡帳戶資金變動的責任,司法機關、仲裁機關另有判決的除外。
(五) 持卡人有權索取信用卡領用合約,并應妥善保管。
第五十四條 持卡人的義務:
(一) 申請人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真實的申請資料并按照發卡銀行規定向其提供符合條件的擔保。
(二) 持卡人應當遵守發卡銀行的章程及《領用合約》的有關條款。
(三) 持卡人或保證人通訊地址、職業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發卡銀行。
(四) 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戶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所欠銀行款項。
第五十五條 商業銀行發展受理銀行卡的商戶,應當與商戶簽訂受理合約,受理合約不得包括排他性條款。受理合約中的手續費率標準低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不受法律保護。
第五十六條 銀行卡申請表、領用合約是發卡銀行向銀行卡持卡人提供的明?匪餃ㄔ鸕鈉踉夾暈募摯ㄈ飼┳鄭幢硎窘郵芷渲懈饗鈐級ā?/span>
發卡銀行應當本著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制定銀行卡申請表及信用卡領用合約。
第八章 罰則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按有關法律、規章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一) 擅自發行銀行卡或在申請開辦理銀行卡業務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計息和收費標準的;
(三)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銀行卡帳戶及交易管理規定的。
第五十八條 發卡銀行未遵守本辦法規定的風險管理措施和控制指標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十九條 持卡人出租或轉借其信用卡及其帳戶的,發卡銀行應當責令其改正,并對其處以1000元人民幣以內的罰款(由發卡銀行在申請表、領用合約等契約性文件中事先約定)。
第六十條 持卡人將單位的現金存入單位卡帳戶或將單位的款項存入個人卡帳戶的,中國人民銀行應責令改正,并對單位卡所屬單位及個人卡持卡人處以1000元人民幣以內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一) 騙領、冒用信用卡的;
(二) 偽造、變造銀行卡的;
(三) 惡意透支的;
(四) 利用銀行卡及其機具欺詐銀行資金的。
第六十二條 外資金融機構擅自經營信用卡收單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并按照《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三條 非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經營銀行卡業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予以取締。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發行的各類銀行卡,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但發行帶有國際信用卡組織標記的銀行卡除外。
單位卡應當在卡面左下方的適當位置凸印“dwk”字樣。
銀行卡卡面應當載有以下要素:發卡銀行一級法人名稱、統一品牌名稱、品牌標識(專用卡除外)、持卡人使用注意事項、客戶服務電話、持卡人簽名條(ic卡除外)等。
第六十五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銀行卡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境外機構發行的銀行卡在境內流通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從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發卡銀行應當在半年內達到本辦法有關要求。中國人民銀行一九九六年頒布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銀發〔1996〕27號)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在本辦法頒布之前制訂的銀行卡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銀行的規章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分行考勤管理,嚴肅勞動紀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各項工作順利進行,樹立精簡、勤政、務實的銀行形象,根據總行員工考勤制度規定,結合分行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分行工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的時間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曠工和脫崗。
第三條 分行營業部、各部室員工考勤管理在分行行長領導下,由分行人力資源部負責;各支行員工考勤管理由各支行行長負責。
第四條 分行員工應嚴格遵守考勤制度。員工考勤結果與年度考核、評先評優及獎勵掛鉤。
第二章 考勤內容
第五條 分行考勤內容,包括在勤、加班、請假、遲到、早退、曠工。
第六條 在勤。分行員工準時到達、準時離開工作崗位,即為在勤。
員工在下列情況下視同在勤:
(一)由領導派其到外地出差、開會或經領導批準在城區范圍內辦公事,不能按時在分行上下班。
(二)經批準脫產、半脫產學習培訓或從事其它公務活動的。 第七條 遲到。員工未按時上班按遲到記錄。
員工遲到半小時以內者,按遲到1次處理;超過半小時不足1小時者,按遲到2次處理;超過1小時者,按曠工半天處理。
第八條 早退。員工提前下班按早退記錄。員工提前半小時內下班按早退1次記錄;提前下班超過半小時不足1小時,按早退2次處理;提前1小時以上下班,按曠工半天處理。
第九條 脫崗。分行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未請假或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為脫崗。脫崗者按曠工處理。
第十條 加班。因特殊情況,員工需要在法定節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稱為加班。
第十一條 請假。員工因處理私事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后,未在正常工作時間上下班,稱為請假。
第十二條 曠工。員工未經批準在正常工作時間不在勤,稱為曠工。
第三章 假期管理
第十三條 分行公休假包括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工傷假。員工請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產假、護理假、探親假。
(一)節假日: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包括元旦(1天)、五一(3天)、國慶(3天)、春節(3天)等法定休假日,參照政府規定執行。
(二)事假。員工因處理個人的私事,不能出勤者,經批準請假,稱為事假。
下列情況經行、部室負責人批準,可不計為事假:
1、女員工有一周歲以下嬰兒,占用工作時間哺乳,每天累計不超過1小時。
2、為子女開家長會有學校通知,每學期累計不超過4小時。 3、帶10歲以下子女打預防針、體檢,有兒童保健部門通知,每半年累計不超過2小時。
(三)病假。指員工因病需要治療或休息,經醫院證明和領導批準的請假,稱為病假。病假應有醫療機構病休診斷證明,并經主管領導批準。
(四)婚假。指經有關部門批準,并辦理有關法律手續后結婚的員工,按規定享受的休假。假期一般為3天,晚婚者為10天(男25歲,女23歲)。對方工作單位在外地,員工需要到對方所在地結婚的,可給予往返路程假,超過假期規定的按事假處理。子女結婚可請假一天。
(五)喪假。指員工直系親屬死亡后,按規定給予員工處理喪事的假期。直系親屬死亡,可請喪假3天,前往外地辦理喪事時,可給予往返路程假,超過假期規定時間按事假處理。
(六)產假。符合國家《婚姻法》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員工產假為90天(含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晚育年齡的'女員工可享受產假120天(含法定產假90天)。
男員工因配偶計劃內生育的,可休看護假。看護假一般為5天,符合晚育年齡的看護假7天。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員工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經醫院證明,給予42天的產假。
銀行的規章制度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管理,明確郵政企業 與郵政儲蓄銀行之間的責任劃分,有效防范各類金融資金案件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金融法律法規,郵政企業,郵政儲蓄銀行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確保郵政金融資金安全是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的共同責任。各級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的行政主要領導是本單位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主管安全工作的分管領導是主要責任人;郵政企業安全保衛部門和郵政儲蓄銀行審計稽查部門人員是相關責任人。
第三條 金融資金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經營郵政金融業務的郵政企業,郵政儲蓄銀行及分支機構必須遵守本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加強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資金安全管理責任制,完善資金安全運轉條件,確保郵政金融資金安全。
第五條 省(區、市)、市、縣郵政企業應與同級郵政儲蓄銀行或分支機構在郵政金融工作協調小組的領導下,成立金融資金安全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郵政企業行政主要領導任組長,郵政儲蓄銀行行長任副組長,安全保衛、審計稽查、服務質量監督、人力資源等部門相關人員任成員。
設立郵政儲蓄銀行直屬分行城市的領導小組由市郵政局局長任組長,直屬分行行長任副組長。
各級領導小組對本地區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管理工作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金融資金安全管理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郵政企業與郵政儲蓄銀行應共同執行的金融資金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地區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管理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五)及時報告郵政金融資金案件信息。
第六條 領導小組應定期或不定期召開金融資金安全管理聯席會議。
定期聯席會議:省(區、市)級領導小組聯席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市、縣級領導小組聯席會議,至少一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應重點研究、分析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隱患、問題,研究制定并落實相關隱患整改責任與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召開領導小組不定期聯席會議:
1。發生郵政金融資金案件;
2。安全檢查或稽查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3。收到上級有關部門下發的隱患整改通知書;
4。案件責任不清或涉及雙方人員責任,需要分清責任進行案件責任查究時。
聯席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主要包括:會議的主要議題、研究制定的資金安全措施、研究確定的工作部署、對責任不清或涉及雙方人員的責任查究決定,對難以協調解決的問題應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上級有關部門應將領導小組聯席會議紀要作為安全檢查的重要內容,并應定期或不定期調審。
第七條 互通安全管理情況
一、各級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領導、安全保衛、審計稽查部門應及時互相通報安全檢查和業務稽查情況,督促相關部門落實隱患整改措施。
二、郵政企業或郵政儲蓄銀行發現有下列情況時,必須立即向對方相關領導及有關部門通報情況:
(一)發生郵政金融資金案件或重大突發事件時;
(二)有明顯的安全防范漏洞,如不及時采取控制措施,隨時可能出現較為嚴重的后果時;
(三)出現資金差錯,需要立即查清或對相關賬目采取控制措施時;
(四)出現違規違紀行為或作案嫌疑,需要對當事人或資金賬目進行控制時;
(五)發生有必要通報對方的其他情況時。
第八條 遇有公檢法等機關依法查詢郵政儲蓄賬戶資料時,應由郵政儲蓄銀行相關業務部門負責協助查詢。上述機關查詢視頻資料時,屬于郵政儲蓄銀行管理的由銀行負責協助查詢;屬于郵政企業管理的由企業負責協助查詢。
第二章 儲蓄網點安全管理
第九條 郵政儲蓄一類網點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檢查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達標和使用情況。
(二)檢查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三)對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存在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并復查整改情況。
(四)協助郵政儲蓄銀行制定防搶劫預案。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維護保養和管理。
(二)對職工進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訓以及合規經營教育。
(三)制定防搶劫預案,并組織演練。
(四)按照稽核檢查規定,對業務進行稽核檢查。
(五)核定網點過夜現金限額。
(六)網點過夜現金的安全保管。
(七)按照郵政企業隱患整改意見,及時整改隱患,并將整改情況通知郵政企業。
第十條 郵政儲蓄二類和代理網點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維護保養和管理。
(二)安全防范設施達標和使用情況檢查。
(三)制定安全防范規章制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四)對職工進行安全防范、合規經營教育、培訓。
(五)落實資金安全內控制度。
(六)制定防搶劫預案,并組織演練。
(七)網點過夜現金的安全保管。
(八)按照郵政儲蓄銀行的隱患整改意見,及時整改隱患, 并將整改情況通知郵政儲蓄銀行。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對郵政金融業務、賬務進行稽核檢查。
(二)協助郵政企業制定現金、空白憑證安全管理等規章制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協助郵政企業制定內控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四)協助郵政企業制定合規經營要求。
(五)核定網點過夜現金限額。
(六)對合規經營,內部控制存在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第十一條 郵政儲蓄營業網點安全防范管理規定
(一)在營業前解除防盜報警器,開啟電視監控設備;營業人員要檢查自己使用的工作設備(微機、保險柜等)是否完好, 遇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相關部門處理。
(二)現金業務區門必須隨時鎖定,非營業人員不得進入, 正確使用營業柜臺防尾隨聯動門,防止外人尾隨入內。
(三)收取的大額現金不準堆放在桌面上或柜臺抽屜內,應及時鎖入保險柜。
(四)營業人員離開柜臺或午休時,應當將現金、印章、重要空白憑證和有價證券入柜落鎖,微機進行系統簽退。
(五)營業網點午休,無人值守時,要開啟防盜報警器。
(六)營業人員辦理業務時應當嚴格核查存取款憑證,注意識別偽鈔、偽證,防止發生詐騙,冒領等案件。
(七)工作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營業人員嚴禁接受外部人員贈送的食品、飲料、藥物、香煙等。
(九)營業人員應當保持警惕,平時要注意觀察營業廳內是否有可疑人員,可疑物品等情況。
(十)營業網點應堅持迎送運鈔車制度,在運鈔車到達之前 派人觀察營業網點周圍是否有可疑人員、車輛或物品,預防搶劫運鈔車案件發生。
(十一)應在營業室內視頻監控下的指定柜臺內辦理現金和款袋交接手續,并登記備查。
第三章 金庫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金庫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金庫(包括:守庫室、點鈔室、庫內)安全防范設施安裝,維護和管理。
(二)制定金庫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檢查執行情況。
(三)金庫門鎖具改造和維護。
(四)守庫室門鑰匙的管理與使用。
(五)守庫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審查。
(六)緊急情況處置預案的制定和演練。
(七)金庫的守護和進出查驗管理,進出金庫人員的登記, 進庫人員攜帶物品的檢查。
(八)根據郵政儲蓄銀行審批的有權進入金庫人員的通知 (內容包括:姓名、職務、簽名樣本、照片等),核發進入金庫許可證。接到郵政儲蓄銀行庫內工作人員崗位變更通知后,及時 收回原許可證。
(九)對點鈔室、庫內安防設施進行檢查。
(十)檢驗銀行"錢箱出庫通知單",對"錢箱出庫通知單"手續不完整、不正確和無效的,不得放行。
(十一)對點鈔作業進行安全守護。
(十二)維修點鈔室或金庫內部時,須經郵政儲蓄銀行同意。維修人員憑本局安全保衛部門審查后發給的臨時出入證 (件)進入庫區,同時必須有本局或郵政儲蓄銀行保衛人員在現 場監督,并做好詳細記錄,相關資料存檔備查。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庫內現金區(點鈔室和現金存放室)的內部管理,承擔相應內部控制責任。
(二)審批庫內工作人員,向郵政企業請領進出金庫許可證。庫內工作人員崗位變更時,應及時通知郵政企業。
(三)銀行人員持錢箱出庫時,須向守庫人員交驗"錢箱出庫通知單",在守庫員核對、登記,出納員簽名后方準出庫。
(四)銀行檢查人員需進入金庫檢查時,須事先經郵政企業安保部門或分管安全的領導批準后,憑稽查證入庫檢查。
(五)銀行庫內工作人員帶進金庫的錢箱等物品必須經守庫員確定屬金庫日常用品方可進入,無關物品不得帶進庫房。
(六)負責機械密碼鎖的管理和密碼的更新。
(七)負責指紋鎖管理(有權進入金庫人員指紋的登記,刪除和開啟時間的設置,讀取使用記錄等)。
(八)負責應急庫門機械密碼鎖密碼的管理。
(九)負責金庫、點鈔室入侵報警器的設防、撤防,發現電視監控和報警設施故障時,及時告知郵政企業。
(十)按照日常開啟金庫的實際需要,合理設置正常開啟時間,并通知郵政企業保衛部門。非正常時間開啟金庫,應由市縣郵政儲蓄銀行領導授權。
(十一)核準庫存備用金限額。
第四章 運鈔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運鈔的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配備符合規定的運鈔車,每臺車應配備2名專職押運員。
(二)運鈔全過程的安全保衛。
(三)按照運鈔時間及線路安排行程,確保各營業網點按時正常營業。
(四)取送款員由郵政企業員工擔任的,運鈔中現金款袋或款箱歸郵政企業取送款員負責管理,包括:運鈔車上的運鈔艙、艙門鎖具鑰匙,運鈔艙內盛裝現金的各種容器及全部現金、有價證券和重要空白憑證。
(五)建立防搶、防盜應急預案,押運人員的審核和管理。
(六)押運槍彈管理,防彈服配備。
(七)監督郵政儲蓄銀行取送款員穿著防彈衣。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取送款員由郵儲銀行員工擔任的,運鈔中現金款袋或箱包歸銀行取送款員負責管理,包括:運鈔車上的運鈔艙、艙門鎖具鑰匙,運鈔艙內盛裝現金的各種容器及全部現金、有價證券和重要空白憑證。
取送款員由金融護衛中心人員擔任的,運鈔中現金款袋或箱包由金融護衛中心取送款員負責管理。
(二)向郵政企業提出押運時間及線路安排,對押運時間及線路安排作出調整時,應至少提前48小時書面通知郵政企業。
(三)對郵政企業的運鈔車(包括:車型、牌照等),押運人員(包括:單位、姓名、照片等)進行備案,并在實施中進行核對。
(四)在規定的時間,地點與郵政企業辦理押運款箱、款袋或物品交接。
第十四條 雇用金融護衛中心押運工作的,應由郵政企業與金融護衛中心簽訂運鈔合同。郵政企業安全保衛部門負責對運鈔車及押運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同上。
第五章 自助機具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一類網點金融自助機具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對ATM、POS等自助機具的`防盜、防搶設施達標情況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二)對ATM、POS等自助機具的防盜、防搶防范制度、措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對存在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復查整改情況。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ATM、POS等自助機具防盜、防搶設施的建設、維護保養和管理。
(二)ATM、POS等自助機具防盜、防搶防范制度的貫徹執行。
(三)ATM、POS等自助機具的日常檢查、運維監控。
(四)ATM裝、取鈔過程的安全防范。
(五)按照郵政企業隱患整改意見,及時整改隱患,并將整改情況通知郵政企業。
第十六條 二類和代理網點金融自助機具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ATM、POS等自助機具防盜、防搶設施的建設、維護保養和管理。對達標情況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二)落實并檢查ATM、POS等自助機具防盜、防搶防范制度,及時整改隱患。
(三)ATM裝、取鈔過程的安全防范。
(四)按照郵政儲蓄銀行的隱患整改意見,及時整改隱患,并將整改情況告知郵政儲蓄銀行。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入網資質審查、運維監控。
(二)對存在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復查整改情況。
第六章 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
第十七條 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應按上述責任,按照規定的頻次、內容、標準組織安全檢查。
第十八條 各級郵政企業和各級郵政儲蓄銀行對郵政企業安全保衛、郵政儲蓄銀行審計稽查部門等(以下簡稱檢查人員)履行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第十九條 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1、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2、對檢查中發現的違章行為,應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發現的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
3、對重大隱患應及時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明確隱患的性質、整改的依據、整改的期限等。
第二十條 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檢查人員在進行檢查時,應出示檢查證件。郵政企業安保人員對一類網點和點鈔室,金庫內進行檢查時,應有同級郵政儲蓄銀行人員陪同。郵政儲蓄銀行在對二類和代辦儲蓄網點檢查時,應有市、縣郵政局安保或視察人員陪同。
第二十二條 負有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被檢查單位對查出的問題應立即落實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隱患,要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并按照檢查人員提出的整改意見和期限,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部門、責任人、時間和措施,認真組織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報送檢查部門; 對于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的隱患,整改后要書面向檢查部門報送整改情況。
第二十四條 檢查部門對各種隱患的整改情況必須進行復查, 做到有一件立一件,改一件銷一件,件件有記錄。
第七章 案件管理
第二十五條 發生郵政金融資金案件(包括:貪污挪用案件、資金詐騙案件、盜竊搶劫案件等),省(區、市)郵政公司 和省(區、市)郵政儲蓄銀行,郵政儲蓄直屬分行應及時報告集團公司和郵政儲蓄銀行總行。
第二十六條 二類和代理網點、金庫、運鈔管理發生案件,郵政企業在向上級報告的同時,應當向同級郵政儲蓄銀行或分支機構通報;一類網點、各級郵政儲蓄銀行或分支機構發生案件,郵政儲蓄銀行或分支機構在向上級報告的同時,應當向同級郵政企業通報。
第二十七條 案件報告
(一)案發快報。自案發至上報集團公司、郵政儲蓄銀行總行最大時限為 24 小時。案發快報內容包括:發案單位、發案時間、作案人基本情況、作案手段、發案原因、涉案金額等。
(二)案情報告。案發后3日內,應將發案單位、涉案崗位、涉案環節、作案人、涉案業務種類和涉案總金額、案發經過、案發后采取的主要措施、控制和追回的金額等情況上報集團 公司、郵政儲蓄銀行總行。
(三)案情分析和整改措施報告。案發后25日內,應將發案原因和教訓、整改措施及對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或技術條件的建議等上報集團公司、郵政儲蓄銀行總行。
(四)整改措施落實復查報告。案發后 60 日內,應將整改效果、對責任人查究情況及截至報告日涉案金額的實際追繳情況(如追繳方式、金額等)和實際損失金額等上報集團公司、郵政儲蓄銀行總行。
第二十八條 案件查處
一,案件調查
(一)一類網點發生貪污挪用儲蓄資金案件,由郵政儲蓄銀行負責組織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發生盜竊、搶劫案件,由郵政企業與郵政儲蓄銀行共同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
(二)二類和代理網點發生盜竊、搶劫案件,由郵政企業負責組織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發生貪污、挪用儲蓄資金案件,由郵政企業與郵政儲蓄銀行共同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
二,案件督辦
(一)發生貪污、挪用、詐騙案件,涉案金額50萬元以上, 盜竊案件涉案金額20萬元以上,搶劫案件涉案金額10萬元以上或至人員受傷的,由省(區、市)郵政公司和省(區、市)郵政儲蓄分行督辦。
(二)發生貪污、挪用、詐騙案件,涉案金額100萬元以上,盜竊案件涉案金額50萬元以上,搶劫案件涉案金額20萬元 以上或至人員死亡的,由集團公司和郵政儲蓄銀行總行督辦。
三,督辦內容
(一)督促發案單位積極協助公安,檢察機關查破案件。
(二)督促發案單位分析發案原因、總結案件教訓、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認定案件性質和案件責任,督促發案單位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查究。
(四)分析貪污、挪用、詐騙案件發案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由郵政儲蓄銀行審計稽查部門負責;分析搶劫、盜竊案件發案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由郵政企業安全保衛部門負責。
第八章 案件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發生金融資金案件必須對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一,責任清楚的,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應依照《郵政金融資金案件責任查究規定》分別追究責任。
二,責任不清或涉及雙方人員責任的,應由領導小組查清責任,研究確定應追究的責任。有爭議的,報上級領導小組裁定。
三,與檢查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檢查時發現隱患或發現隱患未提出整改要求有關,而導致案件發生的,應分別由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追究檢查人員的檢查責任。
四,對檢查人員發現隱患并提出整改要求,隱患單位未及時采取措施整改隱患,而導致案件發生的,應分別由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追究單位及相關人員的管理責任。
五,案件責任追究處理時限。
(一)對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應在結案后一個月內完成。
(二)對于一時難以破案的搶劫盜竊、攜款潛逃、外部詐騙案件不需結案,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應在責任查清后一個月內完成。
(三)案件責任追究原則上應在發案后60日內完成,需要跨年的,應在次年上半年完成。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適用于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及其所屬單位。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負責解釋、修訂。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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