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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時間:2022-04-06 11:56:32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通用6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通用6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通用6篇)

      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

      一、明確消防檔案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檔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銷毀的要求。

      二、消防檔案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紙質消防檔案,并宜同時建立電子檔案;

      2、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消防檔案內容應詳實,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紙、圖表;

      4、消防檔案應由專人統一管理,按檔案管理要求裝訂成冊

      三、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1、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2、在建筑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場所使用或者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許可文件和相關資料;

      3、消防組織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6、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7、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電氣焊工、電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人員的基本情況;

      8、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四、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1、消防安全例會紀要或決定;

      2、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3、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記錄;

      4、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5、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6、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等記錄資料;

      7、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8、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9、火災情況記錄;

      10、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酒店消防管理工作,保護酒店財產和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結合酒店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違反消防法規,妨礙公共消防安全,阻礙消防工作正常進行,以及其他違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影響消防安全,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本辦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均屬違反消防管理行為。

      第三條凡在酒店人員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均依照本辦法進行處罰。

      第二章處罰

      第四條消防管理處罰分為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罰款

      (四)辭職處分

      (五)拘留

      (六)查封

      (七)賠償損失

      第五條有下列違反消防管理行為之一的部門和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辭職處分

      (一)忽視消防安全工作,不認真履行消防管理職責、管理混亂、經督促無明顯改進,造成一般火災事故的;

      (二)其他部門存在火險隱患,經提出改善要求拒不執行的;

      (三)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章作業,或指派未經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的職工上崗獨立從事有火災危險作業的;

      (四)未經公司董事長同意,改變建筑物用途,違反消防法規,未經公司董事長檢驗,出現火險、火災的;

      (五)占用防火間距、堵塞、破壞消防通道的;

      (六)逾期不拆除臨時建筑、影響消防安全的;

      (七)儲存、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不執行有關安全法規,經指示不改的;

      (八)違反規定,在辦公室、寢室內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或將這些物品帶入酒店的;

      (九)在禁止用火的區域、場所、擅自動火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災行為的;

      (十)更夫、值班人員當班飲酒或不按規定檢查巡邏,擅離職守發生火險、火災的;

      (十一)電工、焊工、司爐工及其它有可能涉及動火的工種違章操作可能引起火災的;

      (十二)在宿舍樓走廊、樓梯間等處堆放可燃物品,經指示拒絕清理、疏通的;

      (十三)不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及損壞或挪用消防器材,經指示沒有改正或態度不好的;

      (十四)埋壓、圈占、損壞公共消防設施,經指示不整改的;

      (十五)謊報火警、發生火災不報警或拒絕借用通訊設備報警的;

      (十六)阻礙執行滅火任務的消防車輛通行,擾亂火災現場秩序、妨礙滅火工作正常進行的;其他部門拒絕、阻撓、刁難公司人員依法進行防火檢查。

      (十八)因責任人員主觀原因造成一般火災的;

      (十九)其它違反消防規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規程的.;

      第六條對具有下列違反消防管理行為之一者,分別給子30元以下處罰,通報批評及辭職處分。

      (一)違反酒店消防條例,在宿舍內使用電爐子、酒精爐、煤油爐、液化氣罐等用具的;

      (二)私自動用電閘和拆改,增設電氣設備構成一般火險的;

      (三)在宿舍內,亂拉亂接電源線和電源插座造成火險的;

      (四)在樓內,室內點燃廢紙等可燃物的;

      第七條對造成火災燒毀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產者,除予以相應處罰外,還應根據損失情況后果和賠償能力令其賠償。

      第八條對處于火險狀態的部門,經指出又一時整改不了的,在整改前,要責任落實到人,對其火險部位死看死守。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明知故犯的;

      (二)后果嚴重的;

      (三)拒絕傳喚或者逃避處罰的;

      (四)拒付罰款或屢經處罰不改的;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予處罰。

      (一)由于不可抗拒原因發生火災的;

      (二)出于他人協迫或者誘騙的;

      (三)后果較輕,能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第三章裁決與執行

      第十一條酒店消防管理處罰辦法按各級權限和分工分別由上級公安機關、消防部門、酒店保安隊裁決并執行。

      第十二條通報批評、罰款、少量賠償損失由酒店保安隊裁決執行;辭職處分,由酒店處執行;警告、拘留、查封、數額較大的賠償由消防,公安部門裁決執行。

      第十三條執行處罰時必須向被罰者開出罰款收據,并寫明罰款原因和所罰款數。

      第十四條保安隊所收罰款全部上交酒店,用于補充消防經費。

      第十五條保安隊及有關部門在執行本辦法時,應當嚴格遵守法紀,秉公執法,不得絢私舞弊,違者要嚴肅處理。

      附則:

      (一)本辦法若與上級公安、消防部門規定有沖突的,以上級部門規定為準;

      (二)本辦法由酒店保安隊負責解釋

      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3

      一、為貫徹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針對員工宿舍的環境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二、生產車間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為各車間課長,負責本部門消防工作的督促檢查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車間內要保持環境清潔,各種物料碼放整齊并遠離熱源,注意室內通風。

      四、保證車間內防火通道的.暢通,出口、走道處嚴禁擺放任何物品。

      五、車間內不得私接亂拉電源、電線,如臨時需要,需報安全生產小組批準,由機電課辦理。用后及時拆除。

      六、使用各種設備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

      七、各機械設備運行期間,要加強巡視,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八、避免各種電氣設備、線路受潮和過載運行,防止發生短路,釀成事故。

      九、車間內禁止使用明火,如確實需要,須填寫《動火申請》,征得安全生產小組同意,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間須由專人負責,使用后保證處理妥當無隱患。

      十、公司安管員按時對各生產車間內各部位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壁掛整改。

      十一、車間內消防器材及設施必須由專人負責,定點放置,定期檢查并填寫點檢表,保證完好不效,隨時可用。

      十二、當日工作結束前,應檢查車間內所有閥門、開關、電源是否斷開,確認安全無誤后方可離開。

      十三、發現火災險情按《消防應急預案》操作,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由義務消防隊及時、有效的撲救,并立即報警同時向公司報告。

      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4

      商場超市防火一般可分為:營業廳防火,生鮮熟食防火,電氣機械防火,周轉、辦公室、財務部、宿舍防火。營業廳的火險,一般來自于顧客攜入火種,電氣短路和違章電氣作業;生鮮熟食火險,主要來自于電氣、燃氣和違章安裝、操作(如油炸、烘烤)及意外造成;電氣火險,主要是由短路、過負荷、接觸電阻熱、電火花和電弧、照明燈具、電熱元件、電熱工具的表面熱、過電壓和渦流熱造成;周轉倉、財務室、辦公室、宿舍火險,主要來自于電氣方面的原因,人員吸煙和違章動火等因素造成。

      針對以上情況,結合本商場實際,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營業廳防火:

      禁止任何人在賣場內吸煙;

      禁止在營業廳使用一切電加熱產品(特殊情況上報審批);

      禁止在營業廳進行電焊、風焊、切割等電氣作業;

      禁止在化妝品區存放過多危險物品(如摩絲、發膠、指甲油等);

      禁止在雜貨區存放過量易燃、易爆物品(如乒乓球、火機、小瓶汽油、灑精、蠟紙、丁烷氣等);

      禁止無證人員私拉亂接電線;

      不得在商場內存放垃圾,封好柜臺下側同地面縫隙;

      隨時檢查電氣線路,消防設施,保證一切設備正常運行;

      禁止偽裝、遮擋,挪動消防設施;

      二、生鮮/熟食防火:

      非授權情況下,禁止任何人私自動火,進行相關操作;

      電氣線路同燃具保持相應的.安全距離;

      燃具同氣罐距離保證在1、5米以上;

      倉庫不得存放過多易燃物品(飯盒、紙、燃氣等);

      禁止在操作時離開崗位,堅持先點火后開氣原則;

      煤氣罐不得過多罐裝(不超容器85%)過多存放;

      禁止將液化石油氣倒置,臥放;

      禁止以任何方式給液化氣石油氣加熱;

      勤作檢查,及時整改,保證一切設備正常工作;

      禁止明火試漏,禁止挪動、偽裝、遮擋消防設施,保證在無人時做到:火熄、燈滅、水斷、氣關;

      三、電氣防火:

      禁止違章搭設電路,安裝時必須使用符合國標的材料;

      禁止超負荷,強行運作電氣設備;

      禁止違章使用切割機,電焊、風焊和打磨機械;

      禁止過量存放動力燃料,在該處吸煙和進行其它不安全的電氣作業;

      禁止閑人進入配電房;

      禁止使用除保險絲外任何材料代替保險絲;

      保證電氣線路正常,接頭牢固,完全包扎;

      禁止移動,遮擋,偽裝消防設施。

      四、周轉倉防火:

      禁止違章安裝、使用燈具,配電線路使用金屬管或難燃管材包裝;

      禁止在倉庫內吸煙、動火;

      禁止在倉庫內進行切割,風/電焊和打磨作業;

      禁止超高存放貨物,禁止在燈具下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放物品離燈具保證在50公分以上;

      保證已接電源線路接頭牢固,完全包扎;

      禁止私拉私接電線,在倉庫內使用一切加熱產品‘

      禁止將易燃品、危險品混存;

      禁止挪動、遮擋、偽裝消防設備設施,所配消防器材合理;

      保證消防設施正常工作,做到人走燈滅。

      五、辦公、財務、宿舍防火

      禁止在上述區域違章使用電加熱產品;

      禁止吸煙,私自動火,用電燒水;

      禁止在該區域進行風/電焊、切割、打磨作業;

      禁止在該區域私拉亂接電線,將煙頭(宿舍)或其它火種扔進垃圾箱;

      禁止將人事檔案、資料亂擺放,應設專人管理保存;

      禁止在財務室存放大量現金;

      禁止挪動、偽裝、遮擋、私自改建消防設施。

      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條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筑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單位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五章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條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三十八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獎懲

      第四十五條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并對自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發布的規章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6

      為加強商場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商場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加強商場安全管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努力控制經營過程中的安全事故隱患發生,結合本商場實際情況,制訂商場安全經營培訓教育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崗位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商場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復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填寫檢查記錄。

      4、檢查部門負責人將定期消防安全檢查情況匯總并及時整改,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崗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崗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并定期檢測。

      (2)相關消防設備定期對其進行測試。

      4、消防器材管理:

      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1)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2)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并上報領導。

      (3)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五)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并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范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并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隱患整改的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六)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如需拉線必須由值班電工負責。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有持證電工負責。

      (3)各部門下班后,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2、用火安全管理:

      嚴禁在商場內使用明火,一旦發現將給予責任人嚴厲考核。

      (七)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1、義務消防員應在消防工作崗口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規定的指標。

      2、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

      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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