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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條款怎樣寫才能為小孩爭得大學學費?
撫養費支付的數額應當具有合理性,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所支付的撫養費并非是子女花費的所有費用。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撫養費條款怎樣寫才能為小孩爭得大學學費?,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撫養費條款怎樣寫才能為小孩爭得大學學費?
教育費是撫養費的一部分,十八歲以上的小孩是成年人,父母可以不支付上學費用。但離婚協議另有約定的,應從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的情形,其約定的負擔期限雖然超出了法定的支付期限,但是屬于對子女撫養教育義務的延長,且不屬于贈與行為,法律并不禁止,該約定的內容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從登記離婚時起生效,即對原、被告具有約束力。故上大學期間的學費負擔,不是法定給付義務,而是約定的給付義務,應按協議履行。
因此,離婚協議上一定要約定小孩成年后繼續支付上大學的撫養費。
判例
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晃民一初字第284號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
一、被告是否應依離婚協議承擔小孩即本案第三人大學期間的有關撫養費;
二、原告能否依原、被告之間的離婚協議向被告主張第三人大學期間的學費,即楊某是否為適格原告。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同時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第三人已經成年,又在讀大學,并不屬于法律規定的還需要父母支付撫養、教育費用的情形。本案原、被告協議離婚時第三人張某尚未成年,原、被告對第三人高中和大學期間學費、生活費的負擔方式進行了約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的情形,其約定的負擔期限雖然超出了法定的支付期限,但是屬于對子女撫養教育義務的延長,且不屬于贈與行為,法律并不禁止,該約定的內容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從登記離婚時起生效,即對原、被告具有約束力。故第三人大學期間的學費負擔,不是被告的法定給付義務,而是約定的給付義務。根據原告提供的學費單據,被告依協議所應承擔第三人的大學學費總額為5850元/學年×;4=23400元。
二、對于第三人大學各學年的教育費用,已由第三人以及原告作為共同借款人通過申領助學貸款的方式支付,其法律性質應理解為本應由被告承擔的義務,現因被告未予履行,而由原告與第三人以借款作為來源代為墊付,原告與第三人可以向被告追償。由于第三人明確表示該權利由原告主張,本院予以準許,故楊某作為原告主體適格。
綜上所述,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協議支付第三人張某大學期間的教育費用269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第三人張某大學期間的學費共計人民幣23400元,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給付原告楊某和第三人張某8000元,于2014年6月底以前給付8000元,于2014年12月底以前給付7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一條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十二條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社會撫養費征收程序是怎樣的?
(一)立案
對違法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立案調查。
(二)調查取證
1、辦案人員(兩人以上)向被調查對象或知情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表明身份和調查意圖。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應回避。
2、向當事人及其所在工作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群眾和其它有關單位了解情況,查清當事人是否有違法生育或者收養子女以及非婚生育、婚外生育等行為并取得充分證據。搜集制作與本案有關的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書證、物證以及勘驗筆錄、現場筆錄、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筆錄應經被調查人核對無誤后簽名蓋章(印)。
(三)告知、聽證
在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之前,應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告知作出征收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四)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
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的情況下,辦案人員根據違法生育事實、情節和相關法律法規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經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和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制工作機構審查,并由區縣人口計生委行政首長簽字同意后,制作征收社會撫養費處理決定書。
(五)送達
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必須送達當事人。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蓋章。
(六)執行
當事人在收到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后應按規定期限及時繳納社會撫養費。當事人一次性交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本人可提出分期繳納申請,由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的機構審查決定,并制作書面的決定書。分期繳納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最長不超過三年。 對拒不履行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的,逾期不申請復議又不提起訴訟的當事人,由作出處理決定的機構自當事人訴期界滿之日起180天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結案
當事人已履行完結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的,由辦案人員將繳款憑證復印件納入案卷,并據實填寫《社會撫養費繳納情況登記表》,報區縣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予以結案。
(八)存檔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立案、調查取證、作出處理決定、送達、執行等材料整理歸檔,并制作規范的案卷,以備查證和復議、應訴。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是什么?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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