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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時間:2024-04-19 14:10:39 智聰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中小學財務管理制度(通用19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中小學財務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中小學財務管理制度(通用19篇)

      中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

      第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真實反映學校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狀況和運行情況;依法籌集教育經費,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五條 中小學校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六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實行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校長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依法依規管理財務工作,對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指定專人主管財務工作,配備財務、會計人員,并根據需要合理設置財務部門,對學校的各類經濟活動實施管理、核算和監督。

      財務主管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參與學校重大建設項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重要資產處置、大額資金使用等重大事項的決策。

      第八條 中小學校財務、會計人員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任免獎罰、業務培訓和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設置,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法律制度執行。

      財務、會計人員應當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財會和教育教學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第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以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實行“集中記賬,分校核算”的,不改變學校財務管理權。即在一定區域內,由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確定的會計核算機構統一辦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會計核算。

      中小學校應當提升財務信息化管理水平,積極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管理學校財務活動。

      第十條 中小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

      學校自主經營食堂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財務活動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可在學校現有賬戶下分賬核算,真實反映收支狀況,并定期公開賬務。如有結余,應當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繼續使用。

      學校采用委托方式經營食堂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應當加強監督管理,不得向被委托方轉嫁建設、修繕等費用。

      學校采用配餐或托餐方式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餐費可由學校統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費管理。

      第十一條 非獨立核算的勤工儉學、社會服務和經營等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中小學校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中小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三條 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教育改革要求、中小學校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

      第十四條 中小學校預算以校為基本編制單位,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學校納入其所隸屬學校統一編制。

      預算編制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和講求績效的原則。中小學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當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結轉和結余情況,積極穩妥地逐項測算編制收入預算草案。

      中小學校應當根據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等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分輕重緩急,編制支出預算草案,按其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學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草案,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規范辦理收支事項,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嚴禁超預算、無預算安排支出。

      第十八條 預算執行中,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劑。確需調劑的,由中小學校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調劑。其他資金確需調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中小學校決算是指中小學校預算收支和結余的年度執行結果。

      第二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草案,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的預算、決算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統一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全面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收入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本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規定上繳學校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非本級財政補助收入、租金收入等。其中:為在校學生提供課后服務收取的服務性收費收入,計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未納入預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中小學校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七條 中小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擴大收費范圍、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中小學校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二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票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代收費應當按照財務隸屬關系使用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服務性收費應當使用稅務發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條 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三十條 中小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項目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中小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中小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中小學校可以結合實際,在上述支出分類的基礎上,進一步按照教育教學功能細化支出分類。

      第三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實行項目庫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未納入預算項目庫的項目一律不得安排預算。

      第三十二條 中小學校支出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經費、人員經費不得混用。項目支出應當按照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應當以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加強經濟核算,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三十四條 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三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經濟核算,可以根據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中小學校各項支出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三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 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三十九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中小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四十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學校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非財政撥款結余的管理,盤活存量,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財政撥款結余規模。

      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三條 專用基金是指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四十四條 專用基金包括職工福利基金、獎助學基金和其他專用基金。

      (一)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二)獎助學基金,即接受社會捐贈和按照規定從事業收入中提取轉入,用于獎勵、資助學生的資金。

      (三)其他專用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四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專用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結合實際需要按照規定提取,保持合理規模,提高使用效益。除獎助學基金外,專用基金余額較多的,應當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暫停提取;確需調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四十六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七條 資產是指中小學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類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文物文化資產等。

      第四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國有資產臺賬,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涉及資產評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小學校應當匯總編制學校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中小學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中小學校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第四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不能調劑的,可以采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

      第五十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和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

      存貨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或出售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用具、裝具、動植物等。

      第五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設基本存款賬戶和零余額賬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規范存貨領用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中小學校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二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中小學校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教育部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五十三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五十四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中小學校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對外投資是指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于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

      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對外投資。

      第五十六條 中小學校文物文化資產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七條 在滿足學校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前提下,中小學校可以出租、出借資產。

      中小學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五十八條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是指學校對其占有、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五十九條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十條 中小學校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配置的國有資產,應當由主管部門進行調劑,并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六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學校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可收取合理補償。所取得的共享共用補償收入應當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

      第九章 負債管理

      第六十二條 負債是指中小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六十三條 中小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指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經批準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短期或者長期借款。

      應付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和預收賬款等。

      應繳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中小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

      第六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償還。

      第六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預警和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如實反映依法舉借債務情況,嚴格執行審批程序。

      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舉借債務,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

      中小學校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舉債融資。

      第十章 財務清算

      第六十六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中小學校發生劃轉、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清算。

      第六十七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以及清算財務報告,全面反映學校的財務狀況和清算損益,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和負債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八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和負債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和負債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和負債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三)合并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和負債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分立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和負債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學校,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和決算報告

      第六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告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決算報告。

      中小學校財務會計和預算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報告應當遵循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

      第七十條 財務報告主要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編制,綜合反映學校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一定時期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七十一條 財務報告由財務報表和財務分析兩部分組成。財務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等會計報表和報表附注。財務分析的內容主要包括財務狀況分析、運行情況分析和財務管理情況等。

      第七十二條 決算報告主要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編制,綜合反映學校年度預算收支執行結果等信息。

      第七十三條 決算報告由決算報表和決算分析兩部分組成。決算報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等。決算分析的內容主要包括收支預算執行分析、資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機構人員情況等。

      第十二章 財務監督

      第七十四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決算編制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和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余資金以及專用基金管理的合規性;

      (四)資產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合規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性;

      (六)學生人數、教職工人數等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五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七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按規定編制和報送內部控制報告,規范學校各項經濟活動,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七十八條 中小學校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中小學校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條 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中小學校,以及獨立核算的中小學校校辦企業,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八十一條 政府舉辦的幼兒園依照本制度執行。

      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成人中學、成人初等學校和幼兒園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八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財務管理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第八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十四條 本制度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教育部2012年12月21日頒布的《中小學校財務制度》(財教〔2012〕489號)同時廢止。

      中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民辦中小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政策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民辦中小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舉辦者”)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我市面向社會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以下統稱“民辦學校”或“學校”)的財務管理活動。

      第三條 民辦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切實保障舉辦者、教職工、學生、捐贈者等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民辦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范學校經濟行為;科學編制預算,真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籌集辦學資金,落實法人財產權;加強經濟活動內部控制,合理配置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益;防范財務風險。

      第五條 民辦學校應當按照登記的法人屬性執行相應的會計制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相關會計制度,營利性民辦學校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或者《企業會計準則》。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六條 民辦學校應當設置獨立的會計機構,統一負責民辦學校財務管理工作。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民辦學校有關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第七條 民辦學校任用會計人員(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民辦學校決策機構成員、學校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學校會計機構負責人(含會計主管人員)。民辦學校會計機構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學校擔任出納工作。

      第八條 民辦學校會計人員的配備、任職要求、職業道德、工作交接以及會計核算、會計監督等,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法律制度執行。

      第九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交接時應當將本人負責的全部會計工作及相關資料、重大財務收支等情況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變更、分管財務工作的負責人變更,要對其負責的財務管理工作和相關會計資料進行移交。

      第十條 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對民辦學校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民辦學校分管財務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分管財務工作的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規辦理會計事項、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法違規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內部控制制度、會計檔案管理制度、大額資金支付集體決策制度等,并將制定或修改的制度報送教育主管部門。

      第三章 舉辦者出資

      第十二條舉辦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建設用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作為辦學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政府補助、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和民辦學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贈,不屬于舉辦者的出資。

      第十三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應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將出資用于辦學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資產足額過戶到學校名下。

      第十四條 舉辦者出資應當履行法定驗資程序,提供有執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其中,舉辦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權、實物、知識產權等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應當由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出具評估報告。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登記時的開辦資金應符合登記部門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 舉辦者出資后,不得通過虛構債權債務、利用關聯交易等方式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不得通過拆借資金、無償使用等方式占有民辦學校的資金、資產。不得違規將政府補助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學費收入等用于理財獲取收益。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直接或間接取得辦學收益。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民辦學校應當編制年度收支預算,加強預算執行與分析,切實保障教職工和學生權益。

      第十七條 預算編制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和講求績效”的原則。民辦學校應當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以前年度結余情況,積極穩妥地編制收入預算;根據學校教育教學需要和財力可能,分輕重緩急,編制支出預算。

      第十八條 校長負責組織編制民辦學校年度預算,經學校決策機構決議通過后實施。

      第十九條民辦學校應當將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團組織工作經費納入預算。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條民辦學校資產按其流動性分為貨幣資金、存貨、各項債權等流動資產以及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

      第二十一條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取的學費和住宿費等費用、開展活動的`業務往來資金等,應當使用在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的賬戶。營利性民辦學校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學校財務專戶。民辦學校不得出租出借資金賬戶,不得將民辦學校資金歸集到舉辦者及其利益關聯方的賬戶進行集中管理。民辦學校現金管理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民辦學校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第二十三條民辦學校應當對政府補助和社會捐贈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管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挪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清償債務等。

      第二十四條民辦學校應對舉辦者投入的固定資產(含無形資產,下同)、政府補助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社會捐贈形成的固定資產分別登記入賬,分類管理。

      第二十五條 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和財產清查制度,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定期進行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及時處理盤盈、盤虧資產,維護學校資產安全完整。

      第二十六條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對外投資,不得為他人提供擔保。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使用政府投入資產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對外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七條 如果經費提供者(如政府補助或捐贈者)規定了經費使用用途和(或)使用時間的限制,學校使用此類經費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解除限定前屬于限定性資產,其凈資產屬于限定性凈資產,學校應當按照計提折舊或計提攤銷的金額,分期將相關限定性凈資產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并加強對此類資產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民辦學校國有資產的使用、處置、管理和監督,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民辦學校接受捐贈資產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第六章 負債管理

      第二十九條 民辦學校負債按其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長期負債等。民辦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合理負債在規定期限內償還。

      第三十條 民辦學校應當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合理控制負債規模,改善債務結構,充分考慮債務風險承受能力,有效防范財務風險。

      第三十一條 舉辦者及其利益關聯方不得利用教育優惠政策為自身或者他人辦理貸款業務。民辦學校因教育教學和學校發展需要向舉辦者及其利益關聯方、其他機構借款的,其利息支出不得高于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二條民辦學校收入按其來源分為捐贈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三條 民辦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設立賬外賬。

      第三十四條 民辦學校收到政府補助收入應按照資金來源、項目名稱設置明細分類賬,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依法接受教育、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民辦學校捐贈收入有明確指定用途和(或)時間限制的,按照限定性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民辦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廣東省和我市規定的收費范圍、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不得跨學年收費。學校收費應當使用符合財政部門、稅務部門規定的票據。

      第三十六條 學生正常休學、退學、經批準轉學、注冊繳費后未入讀的,民辦學校應按退費的有關規定退還費用。民辦學校因發布虛假招生廣告、招生簡章,進行虛假招生宣傳或者違規招生等造成學生退學的,收取的費用應全額退還。

      第八章 成本費用管理

      第三十七條 民辦學校成本費用按其功能分為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所得稅費用和其他費用。

      第三十八條 民辦學校應當建立辦學成本核算制度。辦學成本主要包括與教育教學活動相關的人員工資福利支出、日常辦學發生的商品和服務支出、固定資產折舊等費用。

      第三十九條 民辦學校要以教育教學為核心,嚴格費用管理,優化支出結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民辦學校收取的學費收入應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保障教職工待遇等。

      第四十條 民辦學校按照《中小學校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表》(財會〔2018〕20號附件1)規定的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并據此計算辦學成本。

      第四十一條 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當期費用。預計使用年限根據相關合同約定或者單位無形資產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以及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確定。相關合同沒有約定或單位申請書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學校應當根據無形資產為民辦學校帶來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的實際情況,預計其使用年限。其中,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民辦學校,攤銷期不應超過10年;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的學校攤銷期不得低于10年。非大批量購入、單價小于1000元的無形資產,可以于購買的當期將其成本一次性全部攤銷。

      第四十二條政府給民辦學校撥付的、未指明具體項目的獎勵性資金,由學校根據相關部門的指導按照“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的原則安排使用。

      第四十三條 政府補助收入當年未使用部分可以結轉下一個年度繼續使用,下一個年度末仍有剩余的,尚未使用的政府補助結余資金應交回教育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專門用于發展民辦教育。

      第四十四條 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獎助學金評定、發放管理機制,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

      第九章 結余管理

      第四十五條 辦學結余是民辦學校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成本費用形成的年度凈收益(或發生的凈虧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辦學結余包括限定性結余和非限定性結余,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辦學結余為年度凈利潤。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不得向舉辦者分配。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利潤分配應當在年度財務結算后,依據公司法、稅法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四十六條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民辦學校應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審計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要求,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發展。

      第十章 財務會計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四十七條 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民辦學校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八條 民辦學校財務情況說明書(含財務分析)應當對下列情況做出說明:

      (一)民辦學校的辦學宗旨、組織結構以及人員配備等情況;

      (二)民辦學校業務活動的基本情況,年度預算(計劃)的執行情況,產生差異的原因分析;

      (三)民辦學校財務管理情況,資產、負債、收入和成本費用、凈資產(所有者權益)情況,下一會計期間的業務活動計劃等;

      (四)對民辦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五)資產負債率、生均成本、收支結構等相關財務分析指標;

      (六)財務管理成效、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計劃。

      第四十九條 民辦學校應當在年度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以下內容:

      (一)重要會計政策及其變更情況的說明;

      (二)舉辦者出資情況、會計報表重要項目及其增減變動情況;

      (三)董事會(理事會或者類似決策機構)成員的數量、變動情況及其報酬情況;

      (四)教職工薪酬總額、人均薪酬、社會保險、公積金及福利情況;

      (五)接受政府補助和接受捐贈形成的限定性資產、限定性凈資產及其增減變動情況;

      (六)收費政策、代收費政策和資金監管政策的執行情況;

      (七)接受捐贈和政府補助項目的收入、支出、結余情況;

      (八)國有資產的投入和使用情況;

      (九)營利性民辦學校凈利潤的分配情況;

      (十)重要收入的取得和大額成本費用支出情況;

      (十一)重大資產減值、對外承諾事項、或有事項情況的說明;

      (十二)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的說明;

      (十三) 非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與利益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的,應當披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交易金額、定價政策等。

      (十四)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條接受政府資助的民辦學校結余中包括政府補助項目結余及其相應的貨幣資金,民辦學校應當在年度財務報告和年度審計報告中單獨列示并加以說明。

      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應當按要求向發改、教育、稅務、登記機關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其他會計資料使用者(以下簡稱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交財務會計報告。民辦學校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如果會計資料使用者要求提供年度審計報告的,民辦學校應當將審計報告隨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一并提供。

      第五十二條 民辦學校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財務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法定代表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第十一章 財務清算

      第五十三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分立、合并與終止辦學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對民辦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形成財務清算報告。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時,還需要由現任舉辦者與擬任舉辦者簽訂變更協議,確認民辦學校財務狀況。

      第五十四條 民辦學校自己要求終止辦學的,在教育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下,由民辦學校組織清算;被教育主管部門依法撤銷的,由教育主管部門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五十五條 民辦學校清算財產的清償順序和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章 財務監督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民辦學校應當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建立健全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稽核制度等,依法公開財務信息,履行會計監督職能。

      第五十七條 民辦學校應當強化自身監督機構的監督責任,依托學校黨組織、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對學校預算、決算等重大決策事項、財務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民辦學校監事會(監事)可依照法律法規和民辦學校章程對理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民辦學校經營情況等進行監督。

      第五十八條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促進民辦學校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強化內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條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民辦學校財務活動的管理與監督。財務監管的重點是:學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年度預算執行、資助政策落實、教育收費、辦學經費來源及使用管理、債權債務管控、財政補助資金和接受捐贈資金使用管理、資產使用管理、法人財產權落實、大額資金往來、基本建設管理、或有負債、關聯方交易披露等方面的情況。

      第六十條 發改、教育、稅務、審計、登記機關等政府部門按照職能職責,通過年度檢查、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公示、審計、建立監管平臺等措施,依法對民辦學校的財務狀況和財務管理活動實施監督。

      第六十一條 承擔民辦學校審計工作的社會審計機構應當依法審查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如實、完整地披露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若出具不實報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組織抽查復審。對出具不實審計報告、不完整審計報告或者披露虛假信息的社會審計機構向社會公開,并向財政部門、行業主管機構通報相關情況。

      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在有關主管部門、審計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審計時,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并對所提供會計資料和有關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民辦學校未按規定提交年度審計報告的,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教育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其進行審計。

      第六十三條 民辦學校財務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按照會計法的規定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各區可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業務的具體管理辦法。

      中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3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各項財政、財務規章制度,以及上級單位制定的財務管理辦法。

      2、按規定向上級單位和財務部門報年度預算、月份用(繳)款計劃、月份會計報表和年度決算。

      3、根據國家規定和上級核定的預算,辦理各項財務收支,在規定的權限內,支配和辦理本單位預算支出正確核算,合理分配資金,努力增收節支。

      4、按照本校實際,加強財務活動分析,及時發現和解決財務收支中的問題,努力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果。

      5、健全財產物資管理制度,按期進行財產物資的清查工作,保護國家財產的完整和安全。

      6、接受財政部門、上級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如實反映情況主動提供有關資料。

      7、組織、指導、監督所屬報銷單位的`各項財務收支及繳銷工作。

      8、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等檔案資料。

      9、每學期的經費收支,大致情況學期結束須定期向教師代表匯報并公示,征求意見,做到民主理財、精打細算,合理安排,注意效益。

      10、各項經費支出,都要按原始憑證結報,嚴格執行開支標準,不得自行提高或變相提高,并實行校長"一支筆"審批制度。

      11、財務人員要隨時主動向校長室反映財務活動情況,上交財務月報表,做到忠于職守,隨時接受學校領導的調查和意見。

      12、在一般情況下,購物由專人負責,購物發票須有經手人、驗收人或證明人、審核人、校長簽名,并注上用途,以作備查,不符合規定的事項有權拒絕支付。

      中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4

      為了規范和加強學校財務管理,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度,正確反映和監督各項經濟活動,管好、用好各項資金,保護國家財產,維護財經紀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會計、出納人員崗位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財政法規、政策、制度,維護財經紀律,認真貫徹財務管理制度,辦理會計、出納業務,進行會計核算、會計監督。

      二、熱愛本質工作堅持原則,忠于職守,向一切貪污、盜竊、鋪張浪費、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違法行為作斗爭。

      三、會計要認真做好計帳、算帳、報帳工作,認真審查各項收支業務。做到手續完備,符合制度;出納人員要嚴格審查各種收、付款憑證,對不合法、不合理、不合規定以及不按規定程序辦理的原始憑證不予報銷。

      四、堅持領導審批、會計審核、出納付款的報帳程序。

      五、各種原始憑證的報銷,經辦人必須簽字,說明報銷用途,經主要領導簽字后,方可報銷。

      第二條差旅費報銷

      一、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教職工培訓,必須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后,方可報銷差旅費。

      二、差旅費報銷,必須按現行差旅費規定標準執行,不得突破標準,超標準和繞道的費用由個人自理。

      第三條醫療費報銷

      一、凡在醫院門診看病、購藥者,醫療費自理。

      二、確需住院治療者,需本人提出申請(需持縣級以上醫院的檢查、診斷書),經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住院治療。報銷時,必須有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書、住院證明、發票,方可按規定報銷(納入“兩基”辦報)。

      第四條招待費報銷

      一、接待上級有關部門領導、一般工作人員或來賓時,經主要領導同意后,根據情況安排招待(接待標準不超15/元人次)接待原則上不安排酒水和飲料,確需用煙酒的,不使用名煙名酒,堅持節儉原則。

      二、不經主要領導批準,擅自請客或到外地請客的`,一律不予報銷,費用自理。

      第五條借款制度

      一、出差或其他原因需向財務借款的,先由借款人注明用途,由主要領導簽字同意方可借出,但必須在出差回來3天內將借款還清,原則上,300元的借款必須經主要領導批,1000元以上的必須經會議討論通過。

      二、一般情況下,教職工一律不準借公款,因特殊情況需要借用公款的,借款人必須寫出還款計劃,經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借出。

      三、一律不允許將公款借給非本單位人員。

      四、凡欠款未還清者,不允許再借款。

      中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5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保證中小學教育經費保障新機制的正常運行,規范學校的財務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經費的使用效益,促進學校各項工作健康、協調、持續發展,根據《教育法》、《會計法》、《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文件精神,結合單位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量入為出、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好教育事業發展和教育經費保障的關系。

      第三條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科學編制學校預算,合理使用教育經費,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為領導決策提供必要的財務數據資料;加強票據管理和資金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學校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范學校經濟秩序;對學校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第四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校長對學校的財務工作負法律責任。學校負責人要按照《會計法》的規定,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本單位財務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負全部責任。必須保證財務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學校的一切經濟活動在校長的統一領導下,由新密市會計核算中心統一管理。學校所有的會計業務,必須納入新密市會計核算中心集中管理,嚴禁私設“帳外帳”、“小金庫”。

      第六條強化學校預算管理,堅持“量入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學校事業的發展、招生情況和學校的長遠規劃以及年度收支增減等因素來通盤考慮,科學編制,自求平衡。學校預算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和變動,必須維護預算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做到“無預算不開支,有預算不超支”。因政策變化或事業發展規劃有較大調整等原因,當年確需調整預算項目的,經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調整。學校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不得遺漏,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坐支和挪用。

      第七條嚴格財務制度,加強支出管理

      1、規范公用經費開支范圍。中小學公用經費主要用于保證學校基本運轉,教學活動和后勤服務等方面的開支。具體開支范圍包括: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實驗實習、文體活動、水電、取暖、交通差旅,郵電、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等購置,房屋、建筑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嚴格控制非教學性支出和獎金福利的發放。

      2、實行學校經費支出校長“一支筆”審批制度。報銷票據必須合法、合規,具備支出事由、日期、單價、數量、金額、經手人簽字、校長簽字等要素。

      3、實行學校財務公開,民主理財制度。學校要認真執行財務公開的規定,重要開支事項(如大額商品采購的商品規格、采購人員的確定、維修項目施工單位的選擇等),必須經校領導班子、教代會或全體教職工會討論通過,并要留有書面記錄。每所學校要成立3-5人左右的理財小組,由公道正派,群眾威信高的人員擔任,負責對學校支出情況進行監督。學校要每學期要向教職工公布財務收支明細賬目,接受教職工監督。

      4、實行學校大額支出審批制度。學校大額支出必須事先報上級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一律不準支出。原則上小學單項開支500元、中學單項開支1000元以上的,必須報中心校校長批準同意后方可開支。對弄虛作假者、隱瞞實情者、套取開支者按私分公款、貪污挪用論處,一律追究校長責任。

      5、嚴禁濫征訂、濫發復習資料。各學校不準以任何理由給學生征訂省、市、縣教育部門規定書目以外的學生學習資料以及各種測試題、復習題,切實減輕學生負擔。

      6、嚴格控制差旅費支出,嚴禁私人用車公款報銷。差旅費支出單據必須注明具體事由、來往路線、參與人員,否則領導不予簽字,財會人員不予報銷。

      7、嚴格控制招待費支出。

      第八條加強中小學資產管理。中小學校要加強資產日常管理工作,必須規范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健全資產的購置、驗收、保管、使用、交接、維修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定期組織資產清查,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中小學國有資產的出租、出借、出售、出讓、對外捐贈、抵押、擔保、報廢、報損等,應經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并報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第九條嚴格執行上級文件規定,按照財經紀律和法規要求,對違反財務規定、財經紀律的人和事將依法依紀給予嚴肅處理。

      中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6

      一、財務工作指導思想、任務、基本職能

      1、學校財務工作是整個學校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各項資金的安排、使用,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要為學校各項工作、廣大師生員工的學習、生活而服務。

      2、按照黨的教育方針和勤儉辦學方針,管好、用好教育經費(包括預算內、外資金)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果、開源節支、量入為出提高有限經費的使用效率,為提高教育質量改革和發展教育事業服務。

      3、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法令,維護財經紀律,保護公共資財的安全,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學校具體情況,編制和執行學校的財務計劃,擬訂學校財務和財產、物資管理的具體制度、辦法、措施。通過做好記賬、算賬、報賬工作,調查、研究、分析、考核資金使用效果,積極參與經濟決策。

      二、內部財務管理責任制

      (一)總務主任崗位職責

      1、在校長的領導下,協助校長做好財務管理參謀,具體負責領導財會人員及財務往來工作,積極做好教育第一線服務工作。

      2、負責總務部門職工的管理,加強后勤人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關心后勤人員的業務進修和技術培訓,做好服務育人的工作。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與政治處、教務處密切協作,對廣大師生進行“學校是我家,美化、綠化靠大家”的愛校教育。

      3、負責教育、教育用品的采購、管理和供應,按計劃發放師生的課本、簿本以及教師辦公、教育用品,會同有關人員購買圖書、儀器、體育器材、醫療用品。

      4、管理校產:負責學校基本建設和校舍、課桌等校產的登記,管理、添置、維修,督促師生愛護校產。

      5、管理財務:審核一切收支憑證,做到各項開支都符合規定,一切賬目清楚、準確。嚴格執行財務制度,貫徹民主理財精神,合理使用各項經費,搞好師生的生活福利及其它公共福利事業。做好學生雜費、代管費的收繳工作。

      6、組織學校的綠化和協助搞好環境衛生工作,改善辦學條件和學校環境。

      7、抓好傳達室,做好學校的安全保衛工作。

      8、完成好校長交給的其它工作任務。

      (二)會計人員崗位職責

      1、會計人員必須加強政治學習,不斷提高政治思想水平,樹立全局觀念,遵紀守法,忠于職守,廉潔奉公,實事求是,努力鉆研業務,不斷豐富會計理論知識,提高業務工作能力,正確處理會計賬務,熟練運用計算技術和分析方法,做好本職工作。

      2、認真執行會計制度,做好記賬、算賬、報賬工作,如實地全面反映單位資金活動情況。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按期結報,對發生的每一項經濟業務,必須取得或填制原始憑證,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名稱、填制憑證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和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負責人或指定的人員簽名和蓋章,對填寫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和小寫金額必須相符。會計人員填制會計憑證必須字跡清晰、工整、不得潦草。

      3、認真編制并嚴格執行財務預算,遵守各項收入制度,費用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分清資金渠道,合理使用資金,加強預算內、外資金的'核算和管理。

      4、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預算執行情況,考核資金使用效果,總結經驗,揭露存在的問題,及時向領導匯報,提出建議。

      5、協同有關后勤人員做好校舍安全、檢查和維護管理工作,加強對學校財產、物資的管理,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妥善保管好會計憑證、賬冊、報表等檔案資料工作。

      6、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7、認真完成學校領導交給的其它工作任務。

      (三)、出納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1、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做好學校資金的收付工作。如有違反制度的開支,有權拒付,并向學校有關領導人匯報。

      2、按照銀行制度的規定,加強存款和現金的管理。

      3、根據收付的原始憑證,按時記賬,定期與會計做好結算工作。

      4、應逐日盤點和保管好庫存現金,做到賬款相符,不出差錯。

      5、要認真執行國家規定的現金管理制度,每天結賬,大量現金要及時交存銀行,日清月結,嚴密手續、妥為保管、保證安全,切實做好現金收付工作、及時記賬。收入款項應及時如數繳入銀行或財政專戶。對暫付的現金要按規定催促有關人員來報銷結賬。

      6、認真完成領導交給的其它工作。

      (四)保管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1、按本職工作,熟悉掌握本行業務,樹立為教育服務的思想,以高度負責的精神,保管好財產、儀器、物資及各類教學用品。

      2、財產、儀器、物資、教學用品的管理必須貫徹“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管用結合,合理調配,物盡其用”的原則,使學校財產,物資保持完好,不受損失,充分發揮財產、儀器、物資的作用。

      3、期初按時發放各類教學用品、儀器設備及教學上有關的物資,期末按時收回并查對各類物資損耗情況,精打細算,有問題及時向領導匯報。

      4、教學儀器等固定資產,需經校長或主管領導批準方能購入,購入后必須驗收入庫,登記造冊。領用時要填寫好出庫單方可使用。校產出借要通過總務處辦理出借手續,管理人員無權出借。

      5、完成學校領導交給的其它工作任務。

      中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7

      為了規范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促進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報銷票據原始憑證的要求

      原始單據(發票)的一般要求:

      1.報銷憑證必須是正式發票或財政局及稅務部門印發的統一收據,圓珠筆或鉛筆填寫無效。

      2.發票內容要齊全:單位名稱(一律為“樂成鎮實驗中學”)、日期、品名(必須填寫物品及辦公用品的具體名稱)、單價、數量、金額等項目填寫齊全,字跡清楚,金額正確,大、小寫相符。票據一經涂改立即無效。

      3.印章要齊全:報銷的發票必須有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發票監制章,并加蓋開票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事業收據必須有省或市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監制章并加蓋財務專用章。發票或收據須在稅務機關規定的使用有效期內(必須是本年度或前一年度印制的)。

      4.在超市購買商品的,須提供超市機制發票(發票上須注明品名、單價、數量)且商品符合財務報銷范圍。

      5.各部門按規定領取加班費、補貼、臨時工工資、酬金等,均要填制領款單據(或工資表),按人員造冊,注明標準、工作天數,并須相關人沒簽字。加班費、補貼、考核工資、酬金等統一由辦公室審核后,報校長簽批后到財務室報銷;臨時工工資每月統一由所使用部門考核造冊經審核報校長簽批后到財務室報銷。

      6.原始票據遺失的處理辦法:現金結算的要重新取得;非現金結算的,段提供對方單位出具的證明(單據號碼、金額、業務內容等)和加蓋財務專用章的票據復印件。證明和復印件需本人和單位領導簽字。

      7.因公出差遺失票據的處理辦法:遺失單程票的,由本人寫出書面情況說明經同行人員證明和單位領導簽字確認。遺失火車票、汽車票的,可比照另一單程票價,在規定的標準內給予報銷;遺失雙程票的,將不予報銷。

      二、現金銀行結算的要求

      (一)現金結算的注意事項

      1.現金報銷應符合現金使用范圍的管理規定。

      2.凡一次零星采購金額超過1000元,原則上不得用現金結算,均應辦理轉帳支票(同城)或匯款(異地)進行結算,并應取得對方單位的完整名稱和銀行帳號。

      3.因公借款及一次報銷金額超過10000元者,必須提前1天告知財務室,否則由本人到銀行憑財務室出具的現金支票提取現金。

      4.報銷時間規定:這為每周三五報銷。請各位同志予以支持,自覺遵守。

      (二)銀行結算注意的事項

      1.工作人員在當地或到外地購物,應有批準的預算計劃,如屬固定資產的安排固定資產管理實施細則辦理各項手續,所持結算憑證為合法憑證方可報銷。

      2.用款部門經辦人憑辦理好報銷手續的發票或暫付款,經審核制單后可直接開具支票、匯票、匯兌。

      (三)領取支票注意事項

      1.支票不要折疊,密碼、日期、金額不能涂改。

      2.每月25日前辦理支票轉帳手續。

      3.支票要在有效期內使用(轉帳支票期限為10天)。

      4.作廢或過期支票一律由本單位經辦人員換取,校外人員不予辦理。

      5.遺失支票由本人立即到銀行掛失,并及時通知財務室,以免造成損失。

      6.辦理外地與本地匯款,經辦人提供的帳號、開戶行,單位名稱必須準確無誤,如有差錯責任自負。

      三、往來帳款結算的要求

      1.出差人員因出差所借差旅費,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出差回來一個星期內),辦理報銷還款手續;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在一個月內結算的,應寫出局面說明,列明具體歸還日期(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由總務主任簽字,并報校長審核批準。

      2.零星購物所借備用金,應于購物后一周內到財務室結帳。

      3.采用轉帳支票結算的各類借款,經辦人須在十天內辦理報銷帳款手續;采用匯票或匯款結算的各類借款,經辦人須在三十天內輸報銷帳款手續。

      4.在規定期限內未結清借款的.,由財務室在有關經費中直接扣款,并且遵循“前帳不結,后帳不借”的原則。

      四、財務報銷手續及要求

      (一)財務報銷審批權限

      學校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學校所有的財務支出都必須經校長審批后,方可到財務室辦理結算。結算金額在一萬元以上的,還須經校委會審核。

      (二)財務報銷基本手續及要求

      1.教職工到財務室報帳,必須攜帶報帳所需的全部憑證,包括:需要報銷的有關發標、收據;物資采購的需有“物資采購申請單”;符合固定資產的還須有固定資產入庫單,屬政府采購項目的必須有政府采購審批表;外出參加會議的還須有會議通知等。

      2.票據須分別由經國人、驗收人、證明人簽字,并經校長審批。

      3.填制“差旅費報銷單”。報銷憑證后所附的有關必票要整齊地粘在左上角,并在封面上寫清楚所附票據張數和合計金額,所附票據與封面內容必須一致。

      4.各種憑證、單據一律要求用鋼筆、藍黑或碳素墨水填寫,做到內容完整、字跡清晰、工整,不得涂改,人民幣大小寫要清楚、完整、正確、相符,小寫必須寫到分位,沒有的用“0”補齊。

      5.對于發票、收據手續不完備、內容不完整、不合法、有涂改現象,人民幣大小寫不正確、不相符,不按規定粘貼、不按規定填寫報帳憑證的,財務人員有權拒絕給予報帳。

      (三)具體業務報銷手續太要求

      1.基本工資、補助工資的調整與變動由辦公室根據國家規定核定,并辦理好相關調整審批手續后,由辦公室簽發通知單,通知財務室造冊,并報校長室審批后發放。

      2.校內津貼按學校津貼考核分配方案執行,具體標準由辦公室負責考核,并報校長審批,財務室按審批后的考核表造冊發放。

      3.外聘教師講座費,需經校長室同意,并由學校辦公室負責填制領款單據,交校長審批后到學校財務室報銷。

      4.離退休人員工資由辦公室根據政府有關核定,變動時需由辦公室辦理好相關審批手續后,由辦公室簽發通知單,通知財務室造冊,并報校長室審批后發放。

      5.學生獎、助學金由教務處、政教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財務室監督執行。社會捐助特困生專項助學金,由教務處、政教處根據學校有關規定負責具體評定,造冊并報校長室審批后,報財務室發放。

      6.職工探親費:外市籍教師及招聘教師利用休假期間回家探親的(包括已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學期包干補助300元探親費,其他費用包括路費、住宿費等不再單獨報銷,探親費單據由辦公室負責核定,并造表報校長室審批后到學校財務室報銷。

      7.獨生子女費,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教職工,每年發獨生子女費50元,直至小孩14周歲。由學校財務室于每年年底造冊,報校長室審批后發放。

      8.喪葬撫恤費、遺屬補助費由辦公室根據政府有關規定核定,財務室監督執行。其他福利費由工會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9.臨時人員工資由各使用部門在每月下旬負責考核并造冊,報校長室審批后到學校財務室報銷。

      10.校內津貼、課時津貼等各種勞務費用報銷表,需經辦公室審核、校長室批準,財務室負責發放,并由領款人簽字,本人不在時可由他人代簽,但一人不得同時替多人代簽。

      11.在職工資、離退工資一律以銀行儲蓄卡形式發放至本人手中,所有相關人員有義務配合學校依據銀行規定辦理開卡、開折太掛失補辦手續。若發生工資本遺失時,必須在每月20日前將補辦的工資卡號告知財務室及時變更,以防發生差錯(學校全體教職員工的工資卡統一在市農業銀行辦理,其他銀行無效)。

      12.因學校教育教學工作需要,購置各類辦公用品或其它物品,首先由部門負責人填寫《物資采購申請單》報校長室審批后,統一由學校總務處安排購買。所有購置物品,必須遵循先入庫(經辦人、保管人簽字),再簽準報銷、后辦領用手續的財務程序。報銷時,發票必須由經手人、保管人、證明人簽名,同時連同《物資采購申請單》和《入庫單》一并到財務室報銷(辦公用品的購買統一歸口學校總務處負責,所有手續統一由總務處負責辦理)。

      13.因學校教育教學工作需要,購置各類小額教學用品或專用材料,由總務處負責人填寫《物資采購申請單》報校長室審批,統一由總務處安排購買。如有必要,由總務處聯系政府采購中心購買。所有購置物品,必須遵循先入庫(經辦人、保管人簽字),再簽準報銷、后辦領用手續的財務程序。報銷時,發票下面必須由經手人、保管人、證明人簽名,同時連同《物資采購申請單》和《入庫單》一并到財務科報銷。

      14.固定資產的購置,按年度學校計劃,一律由總務處辦理好政府采購(或政府采購特例)手續,憑政府采購(或政府采購特例)單經校長簽批后到學校財務室先辦理暫付款手續,待固定資產交付時,隨同政府采購單(或政府采購特例)和固定資產入庫單,經校長簽批后至財務室辦理結算手續。

      15.差旅費的報銷:

      (1)教職工的出差一律由校長室安排批準,憑開會文件及校長室批準通知由教務處調度課務,填制出差通知單。

      (2)出差人;回校后一周內需到財務室辦理報銷手續,用藍(黑)墨水筆填寫“差旅報銷單”,數人一起出差使用一張差旅費報銷單時,要將每個人的姓名都填上,內容填寫要齊全,要有經手人、證明人、負責人的簽名,將出差的車票和住宿費發票按規定動作在“差旅費報銷單”后左上角整齊粘貼好,并附出差通知和有關會議通知。

      (3)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縣市20元,外市一般地區30元,特定地區50元,已享受承包單位伙食補貼或講課補貼者,不再享受出差補貼。

      (4)工作人員出差期間,每人每天發城關內交通費15元,樂清市內城關以外60元,包干使用,不再報銷市內交通費。出差時使用自備車的,也按以上標準發放。

      (5)出差住宿費標準:樂清市內樂成鎮以外每天50元,外市一般地區80元,特定地區100元;

      (6)“差旅報銷單”先經財務人員技術審核,再由校長審批,最后到財務室報銷。

      16.教師學習、進修、培訓費用的報銷規定:

      (1)經學校批準參加非學歷學習、進修、培訓的:①、住宿費、往返費按相關規定憑據限額報銷,報名費、考試費、書本費、學費、培訓費等開支憑據全額報銷;②、伙食補助費每天補助20元。本地學員原則應回家食宿,不發伙食費補助。

      (2)教師參加本科段學歷學習的費用學校不再給予報銷。

      17.業務招待費:學校的接待任務統一歸口學校辦公室負責,上級單位、同等級別或重要客人、其他人員的接待標準不得超過國家制定的標準,正常接待一律安排在學校食堂,特殊情況需到賓館飯店接待的需報校長室批準,所有接待都必須由辦公室填制《樂成實驗中學來客接待審批單》方可到財務科報銷,未辦理審批手續的,財務室不得支付接待費用。

      18.校內零星維修歸口總務處負責,學校發生的零星修繕費,都必須由總務處開具派工單。零工在結算時,總務處按實際支出額填寫《工資表》發放。

      19.基建工程支出:學校所有基建工程都必須執行招投標制度,工程結束預付款不得走出工程預算的80%,基建工程項目完后須報相關審計處審計后方辦理報銷手續。

      21.當年各類票據的報銷截止日為下一年度的三月底,超過期限的票據,財務室可不予辦理,有特殊情況的需書面說明情況并報分管校長批準后,方可報銷。

      22.本制度由校長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中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8

      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節約經費開支,堵塞漏洞,確保財務工作更好地為教學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1.學校財務管理,必須嚴格遵守《會計法》等財經法則,執行學校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2.學校領導應加強其思想政治工作,并支持財務人員按有關法規正確行使職責,教育教職工遵紀守法,按制度辦事。

      3.財務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及核算方法,做好學校各項財務收支工作,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

      4.各項經費開支實行校長一支筆審批制。即由經辦人辦理,總務主任審核,校長審批。

      二.關于收費

      1.學校的一切經濟活動均應納入總務處財務管理,任何部門、年級、班級、個人都不能離開總務處財務管理而從事經濟活動。

      2.上級規定收取的學雜費,學費及代辦項目由班主任代收。班主任代收學雜費及學費前先到總務處領取統一印制的稅務發票,收費時須一生一票。所收現金須在總務處指定日期內及時交總務處財務室核收入帳。班主任領用的發票不得遺失,用完后發票存根全部交總務處存檔。

      3.嚴格執行上級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代辦費和其他臨時性收費以學期為單位與學生結算,多余經費以班為單位,由班主任和班長共同簽字領回退給學生,任何人不得挪用、貪污。

      三.關于發票的要求

      1.凡需報銷的'發票和收據一律要符合財政局規定的通用或專用收據、稅務局規定的稅務發票。

      2.發票(收據)內容的填寫要求規范、真實、完整,不能涂改。如有少許文字涂改,在未違反以上要求的原則下,要求當事人簽章并寫明年、月、日予以證明,以明確責任。

      3.凡購物發票的購物名稱、數量、單價、金額一律要求書寫規范,字跡清晰。

      4.凡勞務發票一律要在附件注明勞務服務內容,且須經有關人員簽名予以證明。臨時工工資發放須由各用工部門填寫臨時工工資表,并有考核負責人部門領導證明、總務主任審核,由校長審批后發放。

      四.關于發票的報銷手續

      1.凡報銷的發票、收據一律要有本人簽名,注明經手人及用途(如購物品過多或用途過多,則要求經手人列出詳細清單)。購進金額較大(300元/件)的物品或成批物品及固定資產,要求由保管人員驗收并登記立帳,在發票上注明驗收字樣和簽名,然后由經手人辦理領用手續,以便年終進行財產清查。

      2.各項經費開支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即由經手人、(驗收人)、證明人、總務主任及校長簽字后方可到財務室進行報銷。

      3.凡不符合以上報銷手續的發票、收據,財務室應拒絕辦理報銷手續。

      五.關于結構工資

      結構工資由辦公室根據考核結果造表,由總務主任和主管人事副校長審核,校長簽發后由總務處發放。

      六.關于出差

      1.出差人員根據出差需要可先預先借一定數額的現金,由出差人員填寫《借款單》,填寫出差事由、地點、借款金額,由總務主任審核報校長批準,方能到財務部門辦理借款手續。

      3.出差回來后及時到總務處填寫出差報銷單,經會計審核后由總務主任批報,校長核批簽字后方可報銷。

      4.報銷標準按“關于出差報銷標準的幾條規定”執行,超標準開支費用,一律由本人自理。

      5.出差途中擅自改變路線的費用,旅游參觀費用及交通費不予報銷。

      七.關于購物

      1.凡各部門需要購買的物品,先由部門負責人填寫購物申請結算單,屬100元/件、300元/批以下的采購,由總務主任審核后方可購買;100元/件、300元/批以上的采購,由總務主任審核,校長審批后方可購買。

      2.購買大中型金額(300元以上)物品由二人以上負責購買。采購2000元/批以上物品要有三家以上商家競標。

      3.凡經批準后購買的物資、辦公用品由保管員驗收入庫,固定資產(500元/件以上的物質)由財產保管員驗收入庫,并在發票上簽名。

      八.關于現金管理

      1.現金支付的范圍:預借自帶的差旅費及1000元以下的零星商物交易、勞務結算等。

      2.現金收付由直接支付會計辦理。超過1000元的商物交易均不得直接使用現金支付。

      3.收付現金的各種原始單據必須手續齊全(有單位名稱、內容、單價、數量、金額、經手、驗收、審核、主管簽章等)。

      4.直接支付會計日常所需支付的現金必須從銀行支取。每天業務終了的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核定的庫存限額1000元。

      5財會人員取送數額較大的現金,必須兩人同行,途中不得停留或辦其他事情。

      九.關于財務檢查

      1.檢查錢、物、帳是否相符。

      2.清查違紀受賄、貪污挪用等經濟問題。每年將財務收支情況向教代會匯報。每學期清查一次財物。

      十關于基建與維修

      學校大型基建工程,必須按規定辦理基建手續。學校內的小型維修由總務處安排。基建(維修)過程必須公開,基建監督小組的同志對基建(維修)全過程實行監察和管理,嚴防基建維修違規事件發生。

      十一.關于歸還公物

      1.凡借用公物,必須按期歸還保管部門。每學期期末前進行一次清理,保管人員有責任追回借出物品。

      2.凡調出人員,應先向校辦公室領取調離申請表,并向總務、教務、圖書館等有關部門歸還公物及借支。處室及有關人員簽章后方可到辦公室辦理調離手續。

      中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國家財政法規,切實加強學校財務管理,規范財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穩步發展,根據財政部《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教育部《中小學校財務制度》,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東流鎮所有學校及幼兒園。

      第二條基本原則: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好資金供給與事業發展需要、改善辦學條件和為師生提供服務的關系。

      第三條主要任務:合理編制經費預算;規范資金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實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和預算外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范經濟秩序;對小學校及幼兒園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第二章收入管理制度

      第四條收入是指各單位開展教學及其它有關教育工作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主要包括:教育經費撥款、教育附加撥款、上級補助收入、撥入專款、事業收入(如:幼兒園保育費等)及其他收入。

      第五條各項收入要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財政撥款和上級補助收入直接列入單位預算;預算外資金必須及時全額繳入財政預算外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代收服務性費用要納入單位賬戶實行往來結算。非財政撥款的學前班收費《安徽省政府非稅專用收據統一發票》,收費納入單位財務核算管理。

      第六條中心校作為一個會計主體獨立核算要通過輔助賬等形式記載所屬辦學點的財務活動,同時做好財務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三章支出管理制度

      第七條各項支出應分清性質和類型,正確列支和歸集。專項支出要與撥入專款配比,要做的專款專用。

      第八條支出要按下列原則辦理:

      1、購入辦公用品要由單位財務管理領導小組指定專人辦理(兩人以上),履行驗收審批手續后可直接列報支出,對涉及政府采購項目的(如:大宗物品購置、房屋修繕等)要實行政府及東至縣教育服務中心統一采購。

      2、購入固定資產,經驗收后列報支出,同時記入“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科目。

      3、其他各項費用,均以實際報銷數列報支出。

      4、嚴格控制發放獎金和超標準搞職工福利。禁止用上級補助資金發放獎金、搞職工福利,招待費按東至縣財政局、教育局規定比例標準支出,有預算外收入的學校和單位搞職工福利和開支招待費要控制在上級規定的比例之內。

      5、公用經費要在核定的預算額度內,根據單位實際業務支出需要,要按計劃、合理地使用。支出時要嚴格堅持開支標準。對不該報銷的項目,做到堅決不報。重大支出要經中心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財務人員根據財會制度把住報銷關,不辦理無計劃開支,不辦理超標準開支,不辦理手續不全的開支。大宗物品購置,應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制定購置方案。年初編制經費支出預算需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后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日常經費支出情況和年末經費決算情況,要定期向教職工公布并對外公示,接受教師、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監督。

      6、基建工程項目必須先經教育局審核同意后,按先立項再招標,最后與承建單位簽訂合同的程序進行。項目實施過程中如需變更,應按程序辦理報批手續,工程完工后應及時辦理工程造價決算,報有關部門審

      計。未完成上述程序的基建工程項目,會計不予辦理付款手續,付款時,承建單位必須持稅務部門開具的建筑專用發票。

      9、校舍維修改造項目,應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制定維修和改造方案,經教育局審核同意后,再辦理設計、招標等手續。報支經費時要把有關批準手續附后,沒有批準手續的財務人員不得辦理結報手續。

      8、差旅費用管理。要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次數,出差補助費按規定標準執行。外出開會辦事原則上不得使用出租車,差旅費報銷要一事一單注清事由,履行審批手續方可報銷,有預借差旅費的要在出差結束后一次結清。

      9、學習培訓費用管理。學校領導和教師應按計劃、有目標的參加義務培訓,進一步學習掌握國家政策法規和教育教學義務,報支學習培訓費用時,在按有關經費開支標準執行的同時,都必須附有上級主管部門通知或相關的批準手續,否則不予報銷。

      第四章資產管理制度

      第十條流動資產管理

      流動資產是指銀行存款、應收款項和庫存備品。

      1、銀行存款是在當地財政國庫支付中心存儲的款項,必須做到日清月結,及時核對。

      2、對已經發生的應收款項,應組織專人清理結算及時收回,不得長期掛帳。以后原則上不準出現新的應收款項。

      3、庫存備品要登記造冊,要有專(兼)人員保管,要建立出入庫和領用發放簽字手續,并要定期進行清查盤點。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價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價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儀器設備、交通工具、家具用具等。單價未達到上述標準的,但使用時間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

      如:學校的圖書、課桌椅、辦公桌椅、卷柜等按固定資產管理。

      1、各單位都要健全固定資產臺帳,做到帳物相符,在支報固定資產購置價款時要同時進行固定資產核算。

      2、固定資產的計價:

      (1)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或調撥價、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工資、材料、費用全部成本記賬。

      (3)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改建、擴建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中的材料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

      (4)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捐贈者所提供的價值憑據記賬。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各項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5)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記賬。

      (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入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行調整。

      3、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單位必須提出申請,經教育局和國資局等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財會部門即時作資產核減的賬務處理。

      4、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各單位應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每年暑期要進行一次全面清查,根據清查結果編制“固定資產盤存盈虧毀損表”,并按規定報請有關部門審批處理,財會部門要根據處理意見及時進行賬務調整。

      第五章負債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嚴格控制負債規模,防止債務的膨脹。因自然災害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舉債的,必須經教育局審批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各學校經批準所籌措的資金,必須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定期清理負債,對各種負債都要整理列出還款計劃。對未經審批而舉債和造成財務赤字的學校,校長和財會人員予以通報批評,嚴重的追究校長和財會人員責任。

      第六章財務監督制度

      第十五條各學校都要成立由主要領導、財會人員、教學管理人員、教師代表民主理財領導小組。每年至少要進行兩次民主理財,集體審核財務收支及結余情況。重大財務事項,特別是財政預算內公用經費的撥入、使用情況要按要求進行公示。

      第十六條各學校及幼兒園每學期結束后要把本學期的公用經費收入、支出情況(大宗支出要附文字說明),填報匯總表,上報中心學校。

      第十七條本制度從20xx年9月1日起執行。如與上級規定有抵觸的地方按上級規定執行。

      中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10

      為進一步規范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規范、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小學會計制度》、《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結合我區中小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管理

      1、根據我區現行的財務管理模式,局屬各學校(園)對所轄中小學財務實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鄉鎮學校只設報帳員,在中心學校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財務活動。區直學校需設主辦會計與報賬員,在區財政局監督與學校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財務活動。

      2、各學校(園)的專兼職財務人員必須選派原則性強,廉潔奉公,熟悉國家有關財經方針、政策,有一定專業知識,愛崗敬業,全心為教育事業提供后勤保障服務人員的人員。

      3、各學校(園)財務人員的配備必須按規定上報教體局審核備案,學校不得擅自更換財務人員。

      二、會計核算管理

      1、各學校(園)必須按照《中小學會計制度》和《政府預算收支科目》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

      2、各學校(園)每月5日之前向區教體局計財股上報上月財務報表。

      三、預算管理

      1、農村中小學預算編制范圍:義務教育階段公辦中小學,包括普通初中、職業初中、完全中學的初中部分、九年一貫制學校、普通小學和特殊學校。農村中小學預算以財務獨立核算的學校為基本預算單位,教學點納入其所隸屬的中心學校統一編制。

      2、農村中小學預算編制要求:

      (1)學校應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合理編制年度收支計劃。

      (2)學校應按照“量入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年度預算,預算的內容要全,預算的數據要實,預算的安排要細,預算的執行要嚴。

      四、票據管理

      1、票據的發放。票據由財政部門統一供應,區直學校在區財政局統一領購,鄉鎮學校在教體局計財股統一領購。學校要嚴格執行“專人保管、限量領購、以票管費、票款同行”的'規定。

      2、票據的使用。各校必須明確票據種類及使用范圍,各類款項必須使用《安徽省行政事業單位收款》收據,經區物價局批準許可性收費項目須使用《安徽省行政事業單位收費》收據,嚴禁票據混用。

      3、票據的核銷。區直學校由區財政局核銷,鄉鎮各校票據由計財統一核銷,當年已使用過的票據均要核銷,未使用的票據登記轉為下學年使用。

      五、收入管理

      1、學校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必須按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需要增加的收費項目應向物價部門申報,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學校不得自立項目、超標準收費,代收費項目,實行多退少不補的原則及時結算預收費用。

      2、學校收費實行許可證和公示制度,增強收費工作透明度。各學校必須嚴格執行收費票據的管理制度,發生收費行為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不得使用自制票據、三聯單、白紙條,嚴禁不開票收費。

      3、嚴格執行“校收、區(局)管、校用”原則,學校收費必須在開學后15日內繳入財政專戶。

      六、支出管理

      1、支出范圍。中小學(含幼兒園及高中)公用經費是指保證中小學正常運轉、在教學活動和后勤服務等方面的開支的費用。公用經費開支范圍包括: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按照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印刷費、水電費、取暖費、差旅費、郵電費、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等購置、校舍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護維修等。不得用于人員經費、基本建設投資、償還債務等方面的開支。

      2、支出票據要求。一是票據合法,原始憑證必須是合法發票或正規收據(工程預付款必須憑發票支付),嚴禁白條列支;二是內容清楚,應寫明商品和服務的詳細內容,不能只寫大類;三是要素齊全,包括日期、發票單位名稱、商品數量、單價、金額、填制人簽名、填制單位公章;四是無涂改現象,隨意涂改原始憑證即視為無效憑證。

      3、支出審批。學校各項支出,實行“一支筆”財務審批制度。重大開支項目(非正常性支出單筆業務10000元以上)必須經學校行政會議集體決策,超過0元以上的工程需報教體局批準后按規定程序辦理。每筆經濟業務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人、證明人(即審核人)、審批人簽字。

      4、采購管理制度。學校購買物品達300元以上必須先做計劃審批,然后購置。購置的物品按“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有關規定填寫入庫單,由經辦人、證明人、收貨人共同簽字后,予以報銷。

      5、考察管理制度。學校嚴格控制考察費用支出,團體考察活動實行報批制度。每項考察活動實施前,須將活動主題、參與對象、人數姓名、考察地點、費用金額和委托辦理單位等以書面形式向教體局申報,經教體局批復同意后才能實施,批復后作為考察費用報銷入賬支出附件。

      6、績效工資管理制度。學校認真貫徹執行區教體局、人事局、財政局、監察局《關于印發進一步規范津貼補貼和獎金發放工作的通知》,嚴禁利用公用經費和其它收入自行發放津貼補貼,嚴禁在績效工資外發放任何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嚴禁違反規定程序和辦法進行分配。

      5、出差管理制度。職工外出公務嚴格按照《銅陵市義安區教育和體育局關于規范內部管理制度的通知》文件執行。

      6、業務招待管理制度。公務接待嚴格按照《銅陵市義安區教育和體育局關于規范內部管理制度的通知》文件執行,嚴格控制招待費,實行月報制和通報制。

      7、校內零星維修制度。學校發生的零星修繕,超過2萬元須報教體局辦理報批立項手續,基建工程嚴格按照《義安區建設工程項目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七、資產管理

      1、各學校總務處指定專人管理,財務上以價值管理為主,設置總帳和明細帳。

      2、新增的固定資產應及時入帳,堅持做到與會計核算同步。

      3、固定資產的報廢、報銷,必須報區國資委批準,方能核減調帳。

      4、每學期結束后,必須對資產進行清查盤點,總務人員、保管人員、會計人員共同參加,核對實存數與帳面數。

      八、檔案管理

      學校的會計檔案,包括票據,應按照國家財政部、檔案局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九、嚴格財務監督制度

      1、會計人員按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督,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有權向單位負責人提出意見。

      2、各校經費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管理,主動接受教職工監督,年終向教代會報告財務收支決算情況,及時聽取意見,不斷改進學校財務管理工作。

      十、嚴明財經紀律,堅決懲處違法違紀行為

      1、各單位應嚴明紀律,把握好政策依據,學校負責人應帶頭執行各類財經紀律,執行各項收支標準。

      2、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杜絕帳外帳和私設小金庫情形出現。

      3、對收入不及時入帳或收不入庫、坐收坐支及私設帳外帳等違法行為,一經查出,將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同時停止對被查學校的各類資金補助。

      十一、本制度由教體局計財股負責解釋。

      本制度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關規定與本制度不同的,以此制度為準。本制度如有與上級部門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中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職業中學、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幼兒園、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上述學校參照執行。

      第3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4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依法多渠道籌集事業資金;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5條單獨設置財務機構的中小學校,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的體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不具備條件或不需要單獨設置財務機構的中小學校,實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體制。即在一定區域內,設置中心財務機構,統一管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財務活動。學校只設報賬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向中心財務機構報賬。具體實行何種體制,由地方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6條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權限、技術職稱、任免獎罰,應嚴格按照〈會計法〉規定執行。

      第7條中小學校校辦產業、勤工儉學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機構統一領導。

      第三章單位預算管理

      第8條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中小學校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第9條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中小學校特點、學校收支狀況、事業

      發展計劃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財力可能確定。

      第10條預算編制原則

      中小學校預算編制,堅持“量入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收支平衡”的原則,學校應當自求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11條預算編制方法

      收入預算,應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編制。

      支出預算,根據學校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在保證教學和行政管理人員工資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項支出。

      第12條預算編報審批程序

      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提出預算建議方案,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管理權限分別上報各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核定預算控制數。中小學校根據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各有關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13條預算執行和調整中小學校預算在執行過程中,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時,可以報請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調整預算。其余收入項目需要調增、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14條收入是指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15條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項事業經費,包括教育事業費、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公費醫療經費、住房改革經費等。上述財政補助收入,應當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不同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繳納的雜費;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繳納的學費;借讀學生繳納的借讀費;住宿學生繳納的住宿費;按照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的.其他費用等。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的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要及時足額上繳,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中小學校在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獨立核算

      的校辦產業和勤工儉學項目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社會捐贈,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16條中小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17條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18條中小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事業支出的內容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二)建設性支出,即中小學校用于建筑設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專項資金和社會捐贈等新建、改擴建建筑設施發生的支出。

      (三)經營支出,即中小學校在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四)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中小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第19條中小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必須以不影響正常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經營支出應當與經濟收入配比。

      第20條中小學校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報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21條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主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習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22條中小學校要加強對支出的管理,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中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食堂管理,規范中小學、幼兒園食堂會計核算,根據《市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實施細則》、《教育廳、物價局、糾風辦關于加強中小學校食堂管理的工作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中小學食堂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食堂應堅持為師生服務的宗旨,按照保本經營的原則,規范伙食費的收支行為,不得以贏利為目的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食堂成本核算,嚴格控制食堂成本開支范圍,保證伙食質量。

      第三條學校食堂必須配備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專(兼)職會計人員,按照規定設置總帳、日記賬、明細帳,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日清月結。學校和上級主管部門履行管理、督查的職責,并接受審計、財政、物價等部門的監督。學校法人代表為食堂管理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四條伙食費按成本確定收取標準。伙食費標準要根據當地學生家長的承受能力和市場物價水平,經學校伙食管理小組(或伙管會)集體研究制定。伙食標準要根據食堂的盈虧情況和市場物價等因素進行適時調整。伙食費標準需提高時,應在一定范圍內舉行有學生、家長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

      第五條收取伙食費時由學校食堂財務人員出具收據,并填寫收費情況統計表。收費后按班級匯總造冊,以便核查。

      第六條實行刷卡服務的食堂,學校食堂財務人員要對開出的收據和充值微機輸出的收費匯總表進行核對,核對清楚后憑收據和匯總表記收入帳。

      第七條收取的伙食費必須當天存入學校食堂在銀行開設的專戶。學校食堂在銀行未開設專戶的,收取的伙食費作為往來存入學校的基本戶。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八條伙食費支出分為“伙食支出”和“其他支出"。“伙食支出”含米面油、菜金、水電煤氣、配料等。“其他支出"含為食堂服務的臨時工工資、餐具及設施的添置和折舊、食堂的小型修繕等。

      第九條與食堂無關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一律不得在學校伙食賬中列支。

      第十條所有支出的發票憑證必須由出售人簽章或簽字,經辦人、值日廚師、保管員、食堂管理員簽字后報學校分管領導簽報,由食堂會計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一條建立定額備用金制度。根據食堂就餐人數的多少,食堂采購人員可預付一定限額的`備用金,定期結報。備用金一般不得超過5000元。

      第十二條各學校食堂可按伙食費收入的8%提取物價風險準備金,用于米、油、肉、煤等物價上漲時學生伙食質量的保證,物價風險準備的計提按學期作增減變動調整。

      第十三條各學校食堂按伙食費收入的8%計提修購基金,用于食堂設施的購置和小型維修。

      第十四條各學校食堂按伙食費收支結余40%計提福利基金;余下60%用于補助貧困寄宿生生活補助費的開支。

      嚴格控制學生食堂伙食成本。學生食堂要堅持保本微利原則,不得以盈利為目的,飯菜定價應遵循公平、公開、合理和誠實信用原則,明碼標價,不得隨意漲價。農村中小學校(含縣級市、縣、鎮)學生食堂的毛利率要嚴格控制在20%以內;城市中小學校學生食堂的毛利率要嚴格控制在25%以內。

      第四章物資采購及管理

      第十五條大宗物品采購要實行招標,肉、米、油、煤等要選擇證件齊全、誠信經營、質優價廉的供應廠商,從而保證食品質量,降低成本。

      第十六條學校成立采購小組,物資實行集體采購,采購小組須有多方代表參加,不能單獨和固定人員采買。每次采購結束時要做好采購記錄備查。

      第十七條購進的物資要不相關聯的人員辦理有驗收手續。非當日耗用的物品要辦理入庫手續,領取當日耗用庫存物品要辦理出庫手續。

      第十八條物資保管員要建好物資管理臺賬,每天結出余額。學校要定期對庫存物資組織盤點,如實反映盈余情況。第五章檢查監督

      第十九條建立信息反饋渠道。設立校長信箱(民主管理信箱),食堂工作人員、就餐師生,可以對原料采購、伙食質量等問題進行舉報。定期召開就餐師生代表、家長代表座談會,主動征求他們對學校食堂管理的意見。每月至少向就餐師生進行一次問卷調查,調查結果及時公布和反饋,對調查滿意度較低的必須責令食堂整改,并對食堂管理者和責任人進行必要的人員調整和經濟處罰。校長、伙食管理小組(伙管會)要經常了解市場供求信息,掌握監督、處理問題的主動權。

      第二十條發現下列情況的,必須立即查清事實、落實整改措施,并追究當事人責任:

      1、原料質量明顯不符合衛生要求仍采用的。

      2、價格明顯高于批發市場,甚至高于零售市場批發價的;與供貨商暗中勾結,牟取非法利益的。

      3、伙食賬目不清,嚴重違反財經紀律,收支及物資管理存在明顯漏洞的。

      4、伙食質量差,管理混亂,師生反映強烈的。

      第二十一條學校成立民主理財小組,要有工會、教師、學生會干部和學生家長等各方面代表參加。民主理財小組每月集中一次,理財結果通過一定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從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執行中發現的有關問題及時與市財政局、市教育局財務科聯系。

      中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13

      第一條為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鎮中小學校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利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三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依法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規范資金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范學校經濟秩序,維護學校聲譽;如實的反映學校財務狀況,為領導決策提供必要的數據資料;對學校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第二章收入管理制度

      第四條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收入主要包括:教育經費撥款、教育附加撥款、上級補助收入、撥入專款、事業收入(如:住宿費、其他事業收入)、捐贈收入、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等)。

      第五條學校的各項收入要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財政撥款和上級補助收入直接列單位預算;學校收取的各種代收費、農村學校收取的幼兒經費都要納入學校經費帳戶統一核算。所有經費都不得截留或隱瞞,事項發生后15天內不辦理經費解繳手續的視為挪用教育經費,對單位領導人和經辦人進行通報并處以違規金額3-5%罰款。情節嚴重的上級部門處理。

      第六條學校面向學生收取的各項費用,除出具收費票據外,一律要填寫收費情況統計表,必須經班主任和學校領導核實簽字后,隨票據報財務人員記帳。

      第三章支出管理制度

      第七條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主要包括:事業支出、專項支出。

      第八條各項支出應分清性質和類型,正確列支和歸集。專項支出要與撥入專款配比。

      第九條單位支出按下列口徑辦理:(1)購入的辦公用品可直接列報支出,購入其他各種批量物品在領用時憑出庫單列報支出。(2)購入固定資產,經驗收后列報支出,同時記入“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科目。(3)其他各項費用,均以實際報銷數列報支出。

      第十條人員經費支出,必須嚴格執行人員編制管理制度。嚴格控制發放獎金、福利、補助。凡發放獎金的,首先要考慮有資金來源,不得舉債發獎金;其次要制定考核獎懲辦法并嚴格按考核結果發放。并將考核結果隨獎金發放表報財務部門備查。

      第十一條各單位的公用經費應在教育局核定的預算額度內,根據單位實際業務支出需要,按月有計劃、合理地使用。凡因實際情況,超出全年預算指標的,

      需打報告,經縣局同意,方可列支。支出時要嚴格堅持開支標準。對不該報銷的項目,做到堅決不報。如發現不該報銷的而報銷,由經辦人和審批人負責追回所報資金。追不回的資金,由校長和財務人員各承擔50%。學校重大支出要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會辦,會計人員根據財會制度把住報銷關,不辦無計劃開支,不辦理超標準開支,不辦理手續不全的開支。大宗物品購置,應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制定購置方案;一次支出小學在2000元以上,初級中學在3000元以上。第十二條基建工程項目必須先經縣教育局審核同意后,按先立項后預算再招標,最后與承建單位簽訂合同的程序進行。項目實施過程中如需變更,應按程序辦理報批手續,工程完工后應及時辦理工程造價決算,報有關部門審計。未完成上述程序的基建工程項目,會計不予辦理付款手續,付款時,承建單位必須持稅務部門開具的建筑專用發票。

      第十三條校舍維修、裝璜項目,應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制定維修和裝璜方案,打報告送縣局計財科,經教育局審核同意后,再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業務招待費管理。業務招待必須堅持勤儉節約,量力而行的原則,對各類活動或來客確需招待的,原則上安排在學校食堂就餐,所有業務招待費必須在事業支出—公用經費—業務招待費目節科目中核算。并每學期向教職工公布一次。

      第十五條差旅費用管理。縣內不發出差補助費,縣外按規定標準執行。外出開會辦事原則上不得使用出租車,差旅費報銷要一事一單注清楚事由,所有差旅費用必須在事業支出-公用經費-差旅費目節科目中核算。

      第十六條培訓費用管理。凡是要報支培訓費用的,在按有關經費開支標準執行的同時,都必須附有縣教育局通知或相關的批準手續,否則不予報銷。

      第四章資產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流動資產指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項、借出款、存貸等。第十八條學校收取的各項經費都必須在當日解繳銀行,不得“坐支”,不得“白條”抵充庫存現金。

      第十九條學校報帳員根據業務開支情況,及時結報,補足備用金。各學校應記好現金日記帳。

      第二十條各學校都要健全固定資產臺帳,做到帳物相符,在支報固定資產購置價款時要同時進行固定資產核算。固定資產按性質進行分類,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分為教學用房、生活用房、辦公用房、其他輔助用房)和建筑物(分為道路護欄、綠化景點、圍墻、運動場、其他建筑物);專用設備(分為實驗設備、實習設備、文體設備、其他專用設備);一般設備(分為辦公設備、車船、醫療設備、炊事設備、服裝、其他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

      第二十二條固定資產的計價:(1)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或調撥價、運雜費、安裝費等記帳,購置車輛按支付的車輛購置費及附加費計入購價之內。(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工資、材料、費用全部成本記帳。(3)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改建、擴建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中的材料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4)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捐贈者所提供的`價值憑據記帳。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各項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5)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記帳。(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入帳,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行調整。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二十八條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學校必須提出申請,經縣教育局和縣國資局等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財會部門即時作資產核減的帳務處理,對因布局調整需要撤并的學校資產的處置。

      第二十九條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學校應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每年暑期要進行一次全面清查,根據清查結果編制“固定資產盤存盈虧毀損表”,并按規定報請有關部門審批處理,財會部門要根據處理意見及時進行帳務調整。

      第五章財務監督制度

      第三十四條各學校要成立5—7人的民主理財領導小組,財務單列的學校,每學期結束,進行一次民主理財,并把招待費用、差旅費用以及一學期末的收支結余情況,向教代會做一次報告。理財小組對一學期來的收支情況作出評價。農村中小學每月進行一次民主理財。合理的支出發票和收費統計表,加蓋民主理財專用章后,再由報帳員按程序報帳。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從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中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中小學校的財務管理,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促進我縣教育事業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通知》文件精神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中小學校財務制度》,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普通初中、職業初中、九年一貫制學校、普通小學、特殊教育學校,高級中學等也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堅持量入為出,勤儉辦學。正圈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部門預算,實行國庫集中收付、政府采購和預算外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核算和監督。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按照農村義務教育“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要求,以中小學經費實行“校財局管”的管理辦法,并由縣級財政、教育行政部門及農村中小學共同組織實施。

      縣級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按有關政策和要求,組織預算編制工作,按規定程序和時間下達預算控制數和批復農村中小學預算。按批準的農村中小學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及時撥付資金。每年新學期開學前,要按國庫直接支付或授權支付的辦法,保證農村中小轉資金及時到位。對農村中小學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使用效果進行考核。定期向縣級人民政府報告農村中小學預算執行情況。定期向上級財政部門報告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實施情況。

      縣級教育部門的主要職責:在編制好本級教育行政部門預算和執行部門預算的前提下,組織、指導農村中小學校編制本單位年度預算草案,匯總報送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縣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和預算批復,向各農村中小學下達預算控制數和年度預算。匯總審核農村中小學校用款計劃,及時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加強教育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對農村中小學校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內部審計。定期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實施情況。

      農村中小學校的主要職責:認真落實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各項政策,在校長的領導下,組織學校教務、總務、財務和教師代表研究、確定預算建設草案,報各鄉鎮中心學校匯總,各中心學校在規定的時間報送縣教育局。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按批準的年度預算向縣教育局申報用款計劃,按要求定期報送預算執行情況報表。

      第六條、按照財政“四項”的要求,中小學校的財務嚴格實行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收支兩條線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學校預算編制制度,各項收入統一編入縣級財政預算,并由縣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體制的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七條、以鄉鎮中心學校為單位分別設立中小學財務核算點,以學校(教學點)為基本核算單位,分別按政策規定的.標準,核算中小學經費,各中學和村小(教學點)實行報帳制,但學校的資金所有權、使用權、財務自不變。中小學校的賬戶按照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的規定,在本地金融機構開設零余額賬戶,核算學校的財務收支,賬戶的管理按照國庫集中收付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各鄉鎮中心學校的財務核算點要有專門人員擔任會計、出納工作一般鄉鎮2—3人,鄉鎮3—4人。各中學和各小學只設立報帳員,財務核算點分別為各中小學校設立帳本。中學財務核算點的會計負責為有關中學代理記帳,小學財務核算點的會計負責為各小學代理記帳,并辦理學校的會計核算、資金收付、會計報表、檔案管理等財會業務。學校可成立教職工推薦產生的理財小組,負責對學校每月收支匯總表進行初審,校長終審。學校對會計原始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第九條、從事財務工作的人員必須由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學校財務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撤換和調動。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十條、按照財政“四項”的要求,中小學校必須編制完全的部門預算,將學校的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統一納入縣級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預算編制原則

      預算編制應正確體現和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政策、方針和規章制度,嚴格執行《預算法》、《教育法》和《義務教育法》,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保證重點,公開透明”的原則,不得編赤字預算。

      第十二條、預算編制

      中小學校預算主要包括收入預算、支出預算、政府采購預算。收入預算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勤工儉學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預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員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項目支出等。

      中小學校預算編制時應將預算內、外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統籌考慮。本著量入為出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支出,重點保證教職工工資、公用經費、校舍維修改造、資助僻生等支出。

      第十三條、預算執行

      各中小學校在預算執行過程中,應視資金的用途,采取網上申請或手工填寫《中小學校用款計劃表》,向教育財務部門提出用款計劃,教育局財務部門對各學校的用款計劃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教育財務部門分校匯總表對各學校所需資金進行直接支付或授權支付。

      第十四條、預算調整

      中小學的預算執行中原則上不予調整,但國家政策發生變化或自然災害等不可預見因素,直接影響到中小學正常教育教學活動時,可由中小學校提出預算調整申請。預算調整的申請應包括調整的事項和原因、調整的必要性、調整的金額等。預算調整必須符合法定程序。

      中小學校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即按申請(指定)的用途使用資金。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預算資金需要調整使用的,必須報縣財政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條、中小學校依法從各渠道取得的收入必須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不得隱瞞、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謀取私利。取得收入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并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財政專戶儲存。

      第十六條、中小學校的收入主要有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勤工儉學收入、其它收入等。

      中小學校代收的課本費、作業本費等不屬于學校收入,但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儲存,在學校財務部門通過往來賬戶核算,代收費收入應與學生結算,多退少補。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條、中小學校的各項支出,必須按國家和當地的統一開支范圍和定額標準執行。嚴格區分人員經費、公用經費、項目經費的使用,保證專款專用。和省用于農村義務教育的經費不得挪作它用,和省補助的中小學校公用經費不得用于償還各類非債務。

      第十八條、中小學校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公用支出、項目支出、勤工儉學支出、撥出經費、上繳上級支出、結轉自籌基建支出等。

      人員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和其他人員支出等。

      對個人家庭的補助支出主要包括離退休費、退職費、撫恤和生活補助費、醫療費、住房補貼、助學金和其他補助支出等幾項。

      公用支出是指維持學校正常運轉和滿足基本辦學需要而形成的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專項公用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主要有:辦公費、印刷費、水電費、郵電費、取暖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福利費、勞務費、租賃費、零星維修費、專用材料費、工會經費、其它日常支出等。專項公用支出主要有:辦公設備購置費、專用設備購置費、交通工具購置費、圖書資料購置費、其他專項支出等。

      中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小學食堂的財務管理,合理利用食堂經費,確保食堂的正常運營與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中小學校食堂及其相關經營活動的財務管理。

      第三條 食堂財務管理應遵循合法、規范、透明、公開的原則,建立科學、有效、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條 食堂財務管理應嚴守財經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遵循會計準則,匯總核算食堂財務,進行財務決策。

      第二章 食堂經費的籌措與使用

      第五條 食堂經費應根據中小學校的經濟實力和食堂運營的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籌措。

      第六條 食堂經費的籌措包括學校撥款、學生食堂餐費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條 食堂經費的使用應遵循經濟負擔合理、公平公正、科學規范的原則。

      第八條 食堂經費的主要用途包括食品采購、設備設施更新維修、食堂員工工資、餐具清洗消毒等。

      第九條 食堂經費使用前應進行預算,并上報學校審批。

      第十條 食堂經費的使用應記錄清楚,收入和支出應有相應的憑證和報告,以便審查。

      第三章 食堂財務管理的組織與責任

      第十一條 食堂財務管理部門應由學校指定相關負責人,負責食堂的財務管理。

      第十二條 食堂財務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職責和權限。

      第十三條 食堂財務管理部門應根據食堂經營的實際情況,及時編制和調整財務管理工作計劃和預算。

      第十四條 食堂財務管理部門應依法納稅,及時辦理相關申報手續并支付稅款。

      第十五條 學校應每年對食堂財務進行審計,對存在的問題及時處理并提出整改意見。

      第四章 食堂財務的管理流程

      第十六條 食堂財務管理流程包括收入和支出兩個環節。

      第十七條 收入的管理流程包括食堂經費的籌措、學生食堂餐費的收取與核對。

      第十八條 食堂經費的籌措應按照學校規定的程序進行,設立專門賬戶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 學生食堂餐費的`收取應由指定的人員進行,確保數量準確,避免漏收和亂收。

      第二十條 學生食堂餐費收取后應進行核對,將核對結果上報財務部門。

      第二十一條 支出的管理流程包括預算編制、支出審批、支出執行和支出核對等環節。

      第二十二條 食堂預算的編制應根據食堂經營情況和學校財務要求,及時調整預算。

      第二十三條 支出審批應按照學校規定的程序進行,嚴格控制和執行預算。

      第二十四條 支出執行時應按照預算進行,確保合理使用經費,避免浪費和挪用。

      第二十五條 支出核對應及時記錄,并上報財務部門進行核對,確保支出和預算的一致性。

      第五章 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報送

      第二十六條 食堂財務報表的編制應按照會計準則和學校要求進行。

      第二十七條 食堂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和現金流量表等。

      第二十八條 食堂財務報表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學校財務部門,并按照要求進行公開,接受審計。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監督與管理應包括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

      第三十條 學校食堂應建立監督制度,明確監督責任部門和人員。

      第三十一條 內部監督應由食堂財務管理部門負責,確保財務管理的規范和準確。

      第三十二條 外部監督應由學校財務部門和審計機構進行,對食堂財務進行監督和審計。

      第三十三條 食堂財務管理違反財經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學校財務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中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中小學校的財務管理,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促進我縣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中小學校財務制度》,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全縣公辦高級中學、完全中學、普通初中、職業技術學校、九年一貫制學校、普通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及其它教育單位。

      第三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堅持量入為出,勤儉辦學;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部門預算,實行國庫集中收付、政府采購和預算外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加強資產管理保證資產安全完整核算、監督學校經濟活動。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按照農村義務教育“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要求,對中小學校經費實行“校財局管”。縣教育局教育經費核算中心(以下簡稱核算中心)負責管理、監督中小學校的財務活動,實行會計集中核算;組織、指導中小學校編制本單位年度預算,匯總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匯總審核中小學校用款計劃,及時向財政部門提出撥款申請;加強教育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對中小學校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內部審計。學校的主要職責:認真落實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各項政策,在校長的領導下,組織學校教務、總務、財務和教師代表研究、確定預算建議草案,報送縣教育局;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按批準的年度預算向核算中心申報用款計劃。

      第六條中小學校的財務嚴格實行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收支兩條線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學校預算編制制度,各項收入統一編入縣級財政預算,并由縣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體制的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七條縣教育經費核算中心以各學校為會計核算單位,教學點并入片區中心校進行會計核算,以各學校為報帳單位。撤銷各學校所有銀行賬戶,由核算中心協助縣直有關學校和鄉(鎮)教育室在金融部門設立備用金支出賬戶。中小學日常支出由核算中心安排備用金,直接撥入各校及教育室備用金支出賬戶。取消鄉(鎮)與縣直學校會計,各鄉(鎮)設總報帳員一名,各學校設報帳員一名。學校需要用錢,先由鄉(鎮)學校報帳員向鄉(鎮)總報帳員報帳,再由總報帳員按月向縣教育核算中心報帳,大額資金由教育核算中心直接支付,零量支付,由教育核算中心委托學校從備用金中支出。各校及教育室要確定專人管理備用金,實行銀行預留印鑒章分離保管,確保資金安全。項目支出由相關部門按規定實行招投標、政府采購后,由核算中心直接撥付到施工企業或供貨商。

      第八條教育經費核算中心為各中小學校辦理會計核算、資金收付、會計報表、檔案管理等財會業務。各校應成立教職工選舉推薦產生的內部稽核小組一般3-5人,負責對學校收支活動進行稽核。各校負責人對會計原始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第九條各校的報賬員應由具備會計從業資格證的人員擔任,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撤換和調動。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十條中小學校必須編制完全的部門預算,將學校的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統一納入縣級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預算編制原則預算編制應正確體現和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政策、方針和規章制度,嚴格執行《預算法》、《教育法》和《義務教育法》,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保證重點,公開透明”的原則,不得編赤字預算。

      第十二條預算編制中小學校預算主要包括收入預算、支出預算、政府采購預算。收入預算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勤工儉學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預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和項目支出等。中小學校預算編制時應將預算內、外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統籌考慮。本著量入為出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支出,重點保證教職工工資、公用經費、校舍維修改造、資助貧困生等支出。

      第十三條預算執行各中小學校在預算執行過程中,要按月填報《中小學校用款計劃表》,每月末向核算中心報送下月用款計劃,核算中心對各學校的用款計劃審核匯總報局負責人審批后執行。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即按申請(指定)的用途使用資金。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各校必須嚴格按規定收費,公開收費項目、范圍、標準。建立健全收費內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不得自定或提高收費標準。取得收入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發的`票據,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1-3日內足額繳入縣非稅收入專戶,不得隱瞞、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謀取私利。每月報賬時同時核銷已使用票據。

      第十五條中小學校的收入主要有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勤工儉學收入、其它收入等。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代收費不屬于學校收入,但應納入財政非稅收入專戶管理。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六條中小學校的各項支出,必須按國家和當地的統一開支范圍和定額標準執行。嚴格區分人員經費、公用經費、項目經費,保證專款專用。中央、省、市用于農村義務教育的經費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人員工資或津補貼、基本建設項目、償還各類債務。

      第十七條中小學校支出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其他資本性支出、勤工儉學支出、撥出經費、上繳上級支出、結轉自籌基建支出等。工資福利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和其他工資福利支出等。商品和服務支出是指維持學校正常運轉和滿足基本辦學需要而形成的支出主要有:辦公費、印刷費、水電費、郵電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福利費、勞務費、租賃費、零星維修費、專用材料費、工會經費等;商品和服務支出占公用經費收入比例一般不超過70。規模較小的學校除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主要包括離退休費、退職費、撫恤和生活補助費、醫療費、住房公積金、助學金和其他補助支出等。其他資本性支出主要包括辦公設備購置費、專用設備購置費、交通工具購置費、圖書資料購置費、大型修繕支出等。其他資本性支出占公用經費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0 。

      第十八條中小學校采購教學儀器設備、體育衛生藝術器材、語言器材、電教器材、圖書資料等由學校向核算中心申報,核算中心匯總報送縣政府采購辦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政府采購。縣直有關學校可直接向縣政府采購辦申請辦理。

      第十九條各校新建工程項目和校舍維修改造項目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各項手續。嚴格執行工程預算和竣工決算審計制度。組織教職工外出參觀考察等活動,必須報經縣教育局批準,否則不予辦理支出。

      第二十條各校要嚴格遵守稅收法律、法規,所有應稅項目的稅金都應當足額申報、繳納,不得少繳或者不繳。要認真履行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在運用會計科目進行財務核算時,應嚴格按規定的會計科目進行分類核算,不得增、刪會計科目,不得自擬會計科目或串科目核算支出項目。

      第六章結余及分配

      第二十一條結余是指中小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按規定結轉下一會計年度使用。

      第七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資產是指所有權歸學校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各類資產應按照《中小學財務制度》規定進行管理。中小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二十三條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中小學校必須設立固定資產明細分類賬和臺賬,建立健全實物資產收發登記制度,及時清理債權,定期(每年末)組織清查盤點各類資產。

      第二十四條中小學校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特別是土地、房屋、車輛及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報廢和轉讓,要按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無形資產及對外投資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行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權利的資產,包括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無形資產轉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計入事業收入。中小學校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對外投資是指中小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對其它單位投資。中小學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教育主管部門和財政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或備案。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第八章負債管理

      第二十六條負債是指中小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中小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學校對負債應制定具體的化解措施,有計劃地償還。學校不得再擅自舉新債運行。特殊原因確需借款的,應經縣教育局批準后方可支出。

      第九章財務清算

      第二十八條經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中小學校發生劃轉撤并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中小學校財務清算,應當成立財務清算機構,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二十九條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校,其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無償移交;撤銷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合并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

      第三十條財務人員變更時必須遵照《會計法》的規定,認真辦理財務清算和交接手續。

      第十章核算程序

      第三十一條核算中心按《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中小學校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設立各類賬簿,用于核算學校發生的各項經濟事項。

      第三十二條報帳的一般規定

      一報銷程序各會計核算單位的報銷單據應由經辦人、部門負責人簽字,證實該項業務的發生,學校負責人審批。

      二報賬手續加強對學校財務支出的管理,規范財務收支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1、核算中心負責各校支出的財務審核。每月的5-30日為支出審核報賬日,當月支出當月審核。各學校報賬員為財務送審人。

      2、財務審核主要側重于: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支出發票的合法性以及支出手續的完備性。每月支出原則上應控制在當月計劃范圍之內,否則不予審核入賬。

      3、每月送審之前,各校需對送審的支出票據在完備審批手續的基礎上,按支出單位歸類匯總,填制支出匯總表,并對特殊、大宗支出事項寫出書面說明。

      4、各項支出經核算中心審核并加蓋“審訖”印章后方可正式入賬,未經審核的支出單據不得列報支出。經審核后的支出單據由核算中心及時入賬,做到日清月結。按中小學校會計制度要求組織會計核算,定期向中小學校提供資產負債表、收支明細表等財務報表。

      5、每月終了應及時對賬,并定期、不定期對備用金進行實地盤點,做到賬實相符。

      各學校每月底報賬時應附上月備用金支出賬戶對賬單。

      三票據要求

      1、票據正規。外來憑證必須是正規發票或正規收據,自制憑證必須符合要求。

      2、內容清楚。應寫明商品和服務的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不能只寫大類。

      3、要素齊全。包括日期、發票單位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填制人簽名、填制單位公章。

      4、審批手續齊全。按規定的程序簽批。

      5、無涂改現象。隨意涂改原始憑證即視為無效憑證。

      6、按規定用途使用。每種票據必須按其規定的用途使用,未按規定使用的票據,視為無效票據,不得入帳。

      四其他各種報賬憑證反映的事項,必須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符合各項法規、制度,并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

      1、對超過500元以上的支出,應提供附件加以說明。出外學習、考察、參觀等,應提供經領導批準的文件或通知作為報賬附件。招待費支出要附就餐通知單、菜單。交通費支出附用車通知單。

      2、經濟業務發生后,應于60日內取得會計憑證,辦理報賬手續。無故延期不報的,不予報銷,由經辦人自行負責。

      第十一章財務監督

      第三十三條中小學校的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對本單位的所有財務活動承擔直接管理人員責任。

      第三十四條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中小學校財務接受同級及上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同時教育局每年有計劃的對學校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各單位要如實提供會計資料和有關情況,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嚴格遵守財政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

      第三十五條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學校不同的經濟活動實行不同形式的監督。對違紀行為應按照財經法規進行嚴肅處理,涉及經濟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報賬員有權按《會計法》及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可及時提出意見,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二章會計檔案和會計交接

      第三十七條中小學校的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年度預決算和重要的經濟合同等會計資料。

      第三十八條各校財會部門,要按照《會計法》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會計檔案定期歸集,審查,核定,整理立卷,編制目錄,裝訂成冊,確定專人妥善保管,防止丟失損壞。

      第三十九條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由財會部門裝訂成冊,并整理立卷,在會計年度終了以后,由本單位財會部門保管。

      第四十條財務人員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未辦清交接手續不得調動和離職。財務人員交接,應由單位領導和主管部門派員監交。

      第四十一條財產管理人員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離職時,應認真辦理交接手續。帳、卡、物經核對無誤后,移交人員負責編制交接清冊一式三份,分別由移交人、接管人、監交人簽字,交接雙方、部門負責人各存檔一份。更換財產管理人員一般不需要換固定資產帳簿,由移交人在固定資產帳上加蓋個人名章,以分清責任,接管人可以繼續使用。

      第十三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國家對中小學校的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本財務管理制度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四條本財務管理制度自20xx年5月1日起試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均以本制度為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17

      為規范我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優先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市學校財務管理制度》和國家有關法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依法多渠道籌集事業資金。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家資產損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

      二、財務收支管理

      (一)收入管理

      1、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活動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勤工儉學收入和其他收入。

      2、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3、學校要自覺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原則,各項經費必須及時足額上繳學校,做到票款同步。

      (二)支出管理

      1、支出是指學校為開展教學活動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包括:事業支出、建設性支出、經營性支出。

      2、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精打細算,厲行節約,使各項支出發揮出最大的經濟效益。

      3、學校要加強對支出的管理,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學校支出須使用合法票據。

      4、嚴格開支審批手續和批準權限:10000元以下支出,由校長審批。重大資金使用,根據“三重一大精神”須由校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然后再由校長審批。維修、基建、綠化、設備添置,由校務會議集體討論后報上級部門備案或審批。

      5、支票領用必須由部門主管領用并交于經辦人員,領用前必須在財務處作好登記。

      (三)財會人員職責

      1、學校會計解結算中心具體負責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做到憑證合法、手續完備、帳目清楚、數字準確、及時記帳、按時結帳、如期報帳、經常分析、如實反映情況。并運用會計資料進行科學分析,做好學校領導參謀。做好學校的收費管理,制止亂收費。

      2、出納人員應熟悉、掌握財務制度和收支標準,認真把關,嚴格審查原始憑證,以合法、完整的原始憑證為收入和支付的依據,對不符合制度和規定的經濟業務,不予辦理和報銷或要求退還補正。嚴格遵守現金管理制度,控制庫存現金限額。及時辦理現金、銀行收支業務,及時登記現金及銀行日記帳,做到日清月結。妥善保管現金、有價證券及應收票據,嚴格掌握庫存現金限額和現金使用范圍,不得以白條子抵充現金,也不得坐支現金。嚴格空白支票和票據管理,銀行印鑒分人保管,確保資金安全。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3、報帳人員負有出納的職責外,還應做好以下幾點:

      ⑴及時將學校收入解繳銀行,并將收入記帳聯和銀行存款回執交學校會計人員入帳。

      ⑵在500元備用金范圍內支付學校各項支出業務,并及時向學校報帳。超過500元的支出業務應按批準權限規定,報校長審批后支付。

      4、財會人員應認真做好會計核算工作。記帳憑證每月應連續編號、認真復核、及時打印、妥然粘貼,發現有錯及時更正,確保會計核算資料的準確性。

      由于憑證錄入錯誤而導致會計帳簿發生錯誤,只能通過調整憑證的方法進行調整,即另編記帳憑證以紅字沖錯誤憑證,重新編制正確憑證,任何人不得通過其他操作對機內帳簿作無痕修改。

      5、報表是進行會計信息綜合的重要手段,是反映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會計報表必須實行全市統一格式,不得隨意修改報表格式和確定報表文件名稱,并按規定要求報送。做到內容完整,數據準確,報送及時。

      6、做好財務分析。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專用基金變動、財務管理以及事業和業務工作完成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三、固定資產管理

      學校固定資產是國家財產,是保證教育、教學工作,滿足師生生活所必須的物質基礎。學校應加強對固定資產的使用管理,充分發揮其作用。

      1、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學校固定資產的管理必須貫徹“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管用結合,合理調配,物盡其用”的原則,建立健全管理和使用制度,充分發揮固定資產的作用。

      財產總保管員負責財產明細帳的管理,做好固定資產的驗收保管、頒發、調撥、登記、維修工作,定期檢查核實分管的財產。當分保管員調換時,負責監督交接工作。

      財產保管員分管財產、設備的保管、使用、維修,隨時記錄分管財產的變動情況,定期(每學期一次)清查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學校財產、設備由總務處統一調配使用,專用設備要專管專用,財產設備的使用須有領用、借用、回收手續,努力提高使用效率。學校教職工調離,必須辦理公物歸還移交手續,經財產總保管員簽字后,學校行政才可辦理調動手續。

      2、資產的帳、冊。

      財產分保管員應對分管固定資產建立財產登記清冊,記錄所分管財產的品名、規格、數量、單價、價值等。學校必須做到帳冊記錄齊全,帳物相符,帳帳相符。

      3、固定資產減少的鑒定、報批。

      學校固定資產的報廢、報損和轉讓,一般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和7人資產處置小組討論。房屋、建筑物、車輛等的大型、精密、貴重設備儀器的'報廢、報損和轉讓,要經過有關部門技術鑒定,經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批準后予以核銷。

      固定資產經鑒定不能使用且無使用價值時,應填寫固定資產報損單,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和7人資產處置小組討論方能報損,并作相應的帳務處理,申報表一份交會計作記帳憑證。收回的變價款上繳財政。

      學校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

      四、收費管理

      嚴格收費管理,加強行風建設,學校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常抓不懈,嚴格要求,規范學校收費行為,樹立教育的良好形象和聲譽。

      健全收費許可證制度。學校必須在收費前依據有關文件及時向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的申領和變更手續。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嚴格按規定亮證收費,公開學校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規范學校收費票據,嚴禁自制或代用其他票據,票據的結報實行“向誰購領向誰結報”的辦法。

      加強代管費的管理,代管費要按規定統一收繳,集中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按規定項目列支,每學期結束前必須按實結清,列明細向學生公布,余額退還。

      五、內部牽制制度

      為了在經濟業務處理中查錯防弊,以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和學校財物的安全完整,各校應制訂學校內部牽制制度。

      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每一項經濟業務的處理過程,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分工負責。

      經費的報銷需有經手人、驗收人(或證明人)簽字,報校長按權限審批后才能辦理。重大經濟業務須經校務會議研究決定。

      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貨幣資金實物形態保管和反映貨幣資金增減變化記錄完全獨立。財產物資保管和反映財產物資增減變化的記錄完全獨立。

      簽發支票所使用的印鑒,有學校領導和學校報帳員分別保管。

      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理財,增強學校財務工作透明度。學校應建立財務審查小組,對學校經費收支情況每月進行審查,公開學校經費收支的項目和內容,加強群眾性的財務監督。學校年度收支預、決算應向教工代表大會報告,接受審議。

      中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18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保證中小學教育經費保障新機制的正常運行,規范學校的財務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經費的使用效益,促進學校各項工作健康、協調、持續發展,根據《教育法》、《會計法》、《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文件精神,結合單位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量入為出、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好教育事業發展和教育經費保障的關系。

      第三條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科學編制學校預算,合理使用教育經費,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為領導決策提供必要的財務數據資料;加強票據管理和資金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學校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范學校經濟秩序;對學校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第四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校長對學校的.財務工作負法律責任。學校負責人要按照《會計法》的規定,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本單位財務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負全部責任。

      必須保證財務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學校的一切經濟活動在校長的統一領導下,由新密市會計核算中心統一管理。學校所有的會計業務,必須納入新密市會計核算中心集中管理,嚴禁私設“帳外帳”、“小金庫”。

      第六條強化學校預算管理,堅持“量入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學校事業的發展、招生情況和學校的長遠規劃以及年度收支增減等因素來通盤考慮,科學編制,自求平衡。

      學校預算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和變動,必須維護預算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做到“無預算不開支,有預算不超支”。

      因政策變化或事業發展規劃有較大調整等原因,當年確需調整預算項目的,經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調整。學校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不得遺漏,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坐支和挪用。

      第七條嚴格財務制度,加強支出管理

      1、規范公用經費開支范圍。中小學公用經費主要用于保證學校基本運轉,教學活動和后勤服務等方面的開支。具體開支范圍包括: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實驗實習、文體活動、水電、取暖、交通差旅,郵電、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等購置,房屋、建筑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嚴格控制非教學性支出和獎金福利的發放。

      2、實行學校經費支出校長“一支筆”審批制度。報銷票據必須合法、合規,具備支出事由、日期、單價、數量、金額、經手人簽字、校長簽字等要素。

      為規范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建立健全學校內部財務的約束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發展,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重大貨幣資金支付集體決策和審批制度:

      第一條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二條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并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科學配置黨校資源,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范校內經濟秩序,如實反映學校的財務狀況,對學校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行監督。

      第三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學校的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責任制。

      第四條學校的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財務主管協助校長全面領導學校的財務工作,并按校內管理設置二級財務負責人和財務人員等經濟責任制。

      第五條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以及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和管理要求,制定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及校內經濟政策。

      第六條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根據學校各項事業發展計劃,統一編制學校綜合財務收支預、決算,并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與管理。

      第七條建立健全會計工作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對全校經濟活動進行財務監督。

      第八條依法組織學校收入,積極為學校事業發展組織資金,統籌安排調度學校各項經費,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九條認真開展會計核算工作,及時、準確、完整地確認、歸集、記錄和反映學校財務收支活動中的會計信息,編制和報送會計報表。

      第十條對經濟活動進行分析和預測,定期向校長辦公會議匯報財務工作情況,為領導在財經工作上的科學決策提供;參考依據,當好參謀。

      第十一條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以及事權與財權統一的原則,根據管理層次分為校長、財務主管、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會計人員經濟責任制。要分級負責,一級管一級,一直抓到基層,確保各級負責人在財經工作中切實履行責任義務。

      第十二條學校全部財經工作由校長統一領導,重大經濟項目由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按照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落實。對學校制度規定或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的經濟事項,實行主管財務校長“一支筆”審批,校長加簽制度。

      第十三條據財政部“關于加強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若定”的要求,對重要的貨幣資金支付業務,實行集體決審批制度。未經集體研究決定,任何個人無權決定劃轉貨幣資金,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防范貪污、侵占、挪幣資金等行為。

      中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1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事業發展,根據《會計法》、《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中小學校財務制度》以及其他有關財經法規與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規范財務和會計行為;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厲行節約,杜絕奢侈浪費;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三條、財務管理的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并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科學配置學校資源,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金管理,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范校內經濟秩序;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對學校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第二章、財務組織管理制度

      第一節、財務管理體制

      第一條、校長對本校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及完整性負領導責任。

      第二條、學校財務工作接受教育局以及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稅務、物價等部門的領導、檢查、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三條、中心校以上(含中心橋)設置財務機構,設一名會計, 一名出納村小(教學點)納入中心校統一管理,不設財務機構。

      第二節、校長對財會工作的領導職責

      第四條、貫徹黨和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執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文件精神,遵守各項財會法規和財經紀律。

      第五條、對財會人員進行政治思想和職業道德的教育,定期進行專業業務培訓提高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提高理財水平。

      第六條、領導財會人員建立健全水校財務規章制度,規范學校財務行為,對學校重點經濟活動制定財務控制和監督辦法。

      第七條、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根據校務會集體決定,對學校的重大經濟事項作出決策,審閱學校各類報表,對財務管理提出指導性意見。

      第三節會計工作職責

      第八條、貫徹執行《會計法》、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及財務部門的各項財務政策、法劫廂制度。

      第九條、負責工會財務、帳目等會計檔案的監督、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條、做好年度經費的預算、決算工作。

      第十一條、根據各項財務制度的規定嚴格審核預算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二條、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做好清帳、記帳、報賬工作,全面、準確、完整、真實地反映會計資料,及時為領導決策提供可靠的會計信息。

      第四節、出納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在校長得領導下,從事學校資金的收付、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認真學習,應具有較高的思想素質、業務素質和心理素質,應具有較強的服務意識、育人意識、主人翁意識和合作意識。堅持原則,顧全大局,愛崗敬業。

      第十五條、認真學習、掌握并執行國家的財經政策及學校的財務工作制度,遵守財經紀律。

      第十六條、根據有關制度規定,及時認或做好經費、存款及其它各項費用的現金和轉賬的收付工作。對違犯政策、紀律、制度的一切收付有權并應堅決予以抵制。

      第十七條、在辦理各項收付工作時。要防止一切可能發生的差錯。如有差錯,及時匯報查明原因,并根據會計制度予以糾正。

      第十八條、根據每天發生的收付憑證,及時按科目記好現金收付 賬;銀行存款賬,核對現金庫存和銀行存款金額。做好現金收付日結單,月終做好結賬工作。

      第十九條、按照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實施辦法;做好現金管理工作。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規定的限額,不得以白條抵庫,不得保留賬外公款。

      第二十條、認真管好各項單據茍正印章和鑰匙,嚴守各項數字機密。

      第三章基礎管理制度

      第一節財務處理程序

      第一條、所有財務處理必須按照規定的步驟和方法進。根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中小學財務制度》及財政局規定設置和使用的會計科目進行核算。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業務管理的實際需要設置明細科目和輔助賬。

      第二條、辦理任何一項經濟業務,必須按規定取得或填制原始憑證。經辦人應及時檢查原始憑證是否合法有效,內容是否齊全,印章是否完整、齊全和清晰,大小寫金額是否相符,物品采購單和驗收手續是否齊全,原始憑證是否真實、有效及財務負責人是否同意報銷等。出納會計要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

      第三條、財務處理程序是:

      1、根據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

      2、根據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登記各種明細分類賬;

      3、根據記賬憑證登記總分類賬;

      4、月末,將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和各類明細分類賬的余額與總分類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同時將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核對。

      第二節預算管理制度

      第四條、學校預算是指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五條、對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第六條、各學校年初必須根據綜合預算控制指標,結合本校實際,積極組織收入,本著:保運轉、保安全、保穩定“原則,細化項目,分類核算,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做到”無預算不開支、有預算不超支“,嚴禁挪用、亂支,嚴禁舉債搞建設,更不能舉債濫發錢物,切實維護預算的嚴肅性。

      第三節 財務監督制度

      第七條、財務監督的依據:

      1、國家的方針、政策;

      2、國家的財經法律、法規、各類財政、財務制度和其他的財經制度;

      3、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會計法》和國際統一會計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或補充規定;

      4、學校內部財會管理制度及內部各種經濟、業務計劃等。

      第八條、財務監督的對象;

      1、預算編制的真實性、科學性、合理性,預算執行的進度與計劃是否適應、是否及時合理地調整;

      2、各種收入的計劃性、合規性是否有增加的潛力、是否及時入賬、是否全額納入預算管理;

      3、各種開支是個鳳凰標準、是否按計劃于預算開支、是否履行審核和批報手續;

      4、貨幣資金、往來款項、存貨、固定資產、管理使用情況,以及存貨、固定資產的領用、購建盤點情況;

      5、負債的規模,各種應繳款項有無及時、足額解繳,債務是否及時結清,債務是否在可控范圍內;

      6、國有資產是否流失,專用基金是否專款專用,結余資金的分配情況;

      7、有無亂發獎金福利、揮霍浪費、貪污盜竊等問題;

      8、是否發揮民主理財的作用,定期向教職工公布財務收支狀況;

      9、會計、出納是否實行回避制度(學校主要領導親屬不能擔任財務工作);

      10、其他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執行情況。

      第九條、財務監督工作由校長室、總務處及相關人員按照各自的分工,各司其職。組長由學校校長擔任,小組成員由教代會推選。對本單位所以經濟活動講行審計監督。

      第十條、財務監督人員有權監督學校財經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自權監性預算安排和執行情況;有權監管資金收付的合法性、真實性和財務資料的完整性、及時性、準確性。對于監督檢查出的問題及違紀行為,監督人員有權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向單位領導人反映

      第四節內部控制制度

      十一條、為了加強學校內部的財務管理,保證財產物資的安全可靠資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保證教育經費的使用效益,財務管理必須實行內部牽制。內部牽制的基本要求是:任何財務、 會計事項的處理,必須經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員或部門參與的各種會計外理程序規定和實物控制措施。每項經濟業務處理,都要使下級受上級的監督,上級受下級的制約,促進上下級均忠于職守。

      第十二條、財務工作按照機構分設,職務分離,錢、賬、物分管的原則進行管理。每一項業務的各種經辦人員相互牽制,相互制約。出納、記賬、審批和財務保管崗位人員不得相互兼任。出納人員不得兼任收入、費用賬目的登記工作、財物保管工作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審批出入庫手續的人員不得擔任采購員和保管員的工作;資產核算與資產保管崗位分離;物資采購與物資保管、物資核算崗位分離;報賬人員與內審人員崗位分離。

      第十三條、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人員要與執行崗位相分離。并對執行情況和執行結果進行監督。了于何一項經濟業務的辦理必須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部門或人員分工辦理。經辦人員之間相I}牽制。相互制約、相互監督。重大經濟事項必須集體研究決定。

      第五節財務審批制度

      第十四條、學校財務收支審批分為審核和批報。審核由會計負責批報由學校校長擔任,實行’‘一支筆“批報。審核和批報兩項工作不得兼任。

      第十五條學校每一筆經濟業務發生后,經辦人首先要辦理經辦人、說明人、驗收人等簽名手續,然后把與經濟業務相關的所有憑 證如物品采購單、入庫單、工程臺同、購物清單、會議紀要等原始資料附在原始憑證后報審核人審核,最后由學校校長批報5oo元以內校長簽字算數,超過500元必須有中層領導簽字證明。

      第十六條、學校重大購置、維修(5000元以上)和日常經濟業務在2000元以上的需校務會集體研究討論決定,購置、維修要報請教育局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審核和批報人員應嚴格執行各類收支審批手續,財會人員嚴格把關。審核和批報人員對違反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的收支承擔責任,財會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節原始憑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包括:

      1、原始記錄名。

      2、填制日期。

      3、填制單位或填制人姓名。

      4、原始記錄編號。

      5、經濟業務內容。

      6、數量、單價和金額或其他計且單位。

      7,經辦證明、驗收和審批人的簽章等。

      第十九條、各種原原始憑證要由業務邵和總務部門進行認真審核,重點是真實性、準確性、規范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條、原始憑證的填制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填寫的內容要按規定的格式填寫齊全,不得遺漏,并由有關人員簽字蓋章;

      2、經辦人員必須認真審查,簽字蓋章,做到手續齊備;

      3、文字簡明扼要,數字清楚,易于辨認,阿拉伯數字要逐個寫清楚,不得連寫,在金 額數字前面應填寫人民幣符號,屬于套寫的憑證一定要寫透;

      4、各種憑證必須連續編號,以便檢查。在發生錯誤作廢時,應加蓋‘作廢’戳記,并將作廢單據全部保存備查,不得撕毀;

      5、不得涂改刮擦、挖補,填寫錯誤需要更正時,應加蓋經辦人印章;

      6、原始憑證要及時填寫,按規定程序進行傳遞。

      第七節現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庫存現金的存放不得超過核定的限額;超過限額部分當日必須及時送存銀行。調整庫存現金限額需由總務處提出申請,報主管校長批準后,由開戶銀行核定。

      第二十二條、收取大額現金要及時送存銀行。

      第二十三條、不得保留賬外公款,不得用轉賬憑證、編造用途或利用賬戶給其他單位和,更不得將學校的現金收入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

      十四條、從銀行支取現金,出納員應在支票上寫明用途,現金收入必須當日送存銀行,不得將當天收取的現金直接用于支付,即“坐支”現金;不得用不符合規定的“白條”抵充庫存現金。

      第二十五條、出納人員每天必須按照現金業務發生的先后順序逐筆序時登記現金日記賬,每日終了,將庫存現金的實存數和日記賬上的結存數核對,保證賬實相符,如有差錯,即時查明原因。

      第八節票據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票據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相互制約、嚴格稽核“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票據領取、發放、核銷時要進行登記并簽名,會計每月末要進行核對賬面結存數和實際庫存數,防止票據丟失。票據使用時,必須按照規定程序逐項填寫齊全,文字要清晰、工整,多聯票據必須一次復寫,內容要一致合法,嚴禁分次復寫、套寫;各種票據嚴禁涂改、刮擦、挖補等。

      第二十八條、發票由專人負責,不得轉借、轉讓、代 開發票,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已經開具的發票荊良聯和發票登記薄應當長期保存,不得擅自銷毀。

      第九節印章的管理

      1、黨支部印章由黨支部負責保管和使用,校印、校長特制章由校長負責保管和使用。校內各部門印章也應指定專人專管。各部門印章管理,要制定印章使用與管理措施,加強對保證印章的絕對安全。

      2、印章的'管理,重在選擇好場所和人員。學校各類印章應放在辦公室保險柜中保管,管理人員必須政治素質好、保密觀念強、責任心強、敢于堅持原則。

      3、印章管理人員不準將印章委托他人代管、代取、代用,不得隨意將印章放在桌上或不加柜鎖放在辦公室抽屈內,如果發現印草被濫用或盜用,應立即報告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為了嚴格手續,增強制約關系,學校公章和校長特制章應分人保管。

      5、印章管理人員要注意及時清洗和保養印章。

      6、印章的使用:

      (1)、印章管理人員對超出范圍和特殊用印的,要履行批準手續。在報經校長或主管校長同意使用后。印章管理人員應在《印章使用登記表》上填寫用印內容與用途,并由經辦人員和審批人要簽字,以示負責。

      (2)、對于不超出范圍的用印,印章管理人員要做到了解內容和留存原始材料,以便備查。對雖在規定范圍內的用印,但對情況不甚熟悉的‘也要及時請示主管領導。

      (3)、對于畢業證書、結業證書、榮譽證書及應屆、往屆學歷證明(成績證明)等,要在逐一核對要蓋章的名單與原始名冊完全相符的前提下,予以蓋章。

      (4)、補辦學生證,應與在校生的學生名冊相核對,無誤后方可蓋章,或由班主任(或專業管理人員)親辦。

      (5)、對于有領導簽批意見的文件‘需要加蓋公章的,應對簽批意見進行登記。

      (6)、一般不允許將學校各類印章帶出辦公室外,更不允許帶出校外(特殊情況要按儲蓄批準),印章不允許在脫離印章管理人員的監督下使用。

      (7)、不允許在空白憑證或空白介紹信上施印。

      (8)、用印要嚴肅認真,蓋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便于識別。學校正式公文要在文末的落款處蓋章,并將印章蓋在成文日期上方,做到上不壓正文,下不壓日期。

      (9)、用學校行政公章代章,只在同級機關之間進行或為下級單位代章。

      6、印章的停用:

      (1)、因某種原因停用某種印章是,應向有關單位發出通知。

      (2)、作廢印章采用三種辦法處理:

      ①、上繳批準成立單位切角封存;

      ②、填制印章作廢卡片,連同作廢印章交省檔案館或學校綜合檔案室立卷備查。

      ③、由本校自行銷毀,銷毀過程要有監督人員在場并留下印模;以備查考。

      第四章審財務收支管理

      第一、收入管理 第一條、本校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資金。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條、事業單位收入包括:

      1、財政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2、事業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3、上級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卒卜助收入。

      4、經營收入,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夕研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三條、收入管理的要求:

      1、必須按規定的渠道、標準取得收入,不得違反規定通過非正常渠道組織收入;

      2、各項收入應按規定管理,對撥入經費要按國家預算管理制度加強管理,對行政性收費按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執行,實行財政專戶管理,接受財政監督;

      3、各項收入必須統一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不得設立小金庫“或賬外賬;各項收入要統籌考慮;綜合安排,使有限的資金發揮最大效益;

      4、根據收入類別,合理設置明細賬,并及時,準確地記賬,防止收入流失,提高核算的準確性度。

      第四條、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1、學校收取的資金,統一按規定上繳財政專戶;耐良據財政部門的核定從財政專戶撥回:

      2、調整收費標準和范圍,必須按規定程序報經有關部門批準;

      3、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和范圍收取費用,憑《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并實行收費公示制:嚴禁亂收費。

      第五條、其他收入納入學校預算統籌安排使用,作為財政撥款的補充。但取得其他收入須符合國家政策規定,不得違法取得。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對其他收入如實填報,不得目榭及、不報或虛報。

      第二節支出管理

      第六條、支出是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包括經常性支出、專項支出和自籌基本建設支出。

      第七條、事業單位支出包括二

      1、事業支出,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2、經營支出,: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3、上繳上級支出,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即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

      4、其他支出,即本條。七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 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八條、支出管理的任務是:維護本校的正常運轉;

      保證學校基本工作任務的完成;節約使用各項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九條、支出管理的要求是:嚴格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適度從緊、實行保障與控制并重的原則;

      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管理制度,增強支出管理的科,積極采取措施,強化支出管理;深化支出改革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完善和執行重大支出項目的審批程序。對金額較大或項支出項目的立項、審批等決策性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審批制度,嚴格審批程序。要嚴格按照教育局制定的基本建設投資、固定資產管理、大宗物資采購的規定執行。學校的重大支出應由校務會集體討論決定,并列入學校預算和財務計劃予以實施r防止造成無計劃開支和損失浪費。對需要報有關部門批準的J要用行報批手續。

      第十一條、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和標準;不得自行擴大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開支范圍和標準,包括用于個人的福利待遇支出,一律不得執行。對違反財經紀律和不合理的開支一律不得支付。

      第十二條、支出管理姿防保證學校正常運轉所必須的開支,對批準的人員經費支出和維持學校基本運轉的公用經費支出要予以落實。

      第十三條、堅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采職有效措施對薄弱環節加強管理;加大控制力度,杜絕花錢大手大腳、鋪張浪費的行為尤其是要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項目實行重點管理和控制分別制定管理辦法,從嚴控制這些支出的過快增長。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要專項審批,對于其支出要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定期報送使用情況,同時建立專項資金包干負責制,落實到人。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管理制度

      1、凡屬政府采購目錄內的商品,不論金額大小都必須進行政府集中采購。屬采購目錄以外的商品。

      2、學校應在每年初根據實際需要,經會議研究制定出當年的采購項目計劃。采購計劃經中心學校辦公室同意。

      3、學校進行物品采購時,寫出采購報告,采購報告必須經中心學校辦公室審核。表冊的項目名稱、規格、型號、技術參數、性能等必須填寫完整。

      4、學校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不得以任何借口規避政府采購,對不按要求進行政府采購的,按規定將在教育系統內進行通報批評,并對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五章生均公用經費管理

      第一節公用經費來源及使用范圍

      第一條、中小學公用經費是指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在教學活動和后期服務等方面開支的費用,資金來源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轉移支付資金、縣財政預算安排的公用經費、事業性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二條、公用經費可以開支范圍包括: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實驗實習、文體活動、水電、公務用車運行維修、差旅、郵電、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等購置,房屋、建筑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公用經費不準開支范圍:不準用于人員津貼、補貼、獎金等;不準用于基本建設投資;不準用于償還債務;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教師培訓經費不準用于公款旅游、療養等與教學活動無關的支出。

      第二節公用經費使用管理

      第三條、市財政、教育局負責公用經費的分配,根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校學生人數,兼顧不同規模學校運轉的實際情況,適當向辦學條件薄弱的學校傾斜,保證較小規模學校和教學點的基本需求‘合理分配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鄉中心校要科學安排村小(教學點)的公用經費,不得克扣或挪作他用,確保正常運轉。

      第四條、中小學校要按輕重緩急、統籌兼顧的原則安排使用公用經費,既保證正常教學工作,又適當安排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所需經費,一般按下列支出順序和標準進行使用:一是開展教學業務與管理活動;二是開展實踐實習r文體活動;三是維持學校運轉必須的水電、郵電、取暖、印刷、公務用車運行維修費、差旅等日常費用;四是房屋、建筑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護,教學設備儀器、圖書資料等物品的購置。

      第五條、各中小學校在年末要根據學校規模和上級部門下達的公用經費定額,結合實際需求編制出下一年度的公用經費預算。

      第三節、公用經費使用要求與標準

      第六條、中小學校的公用經費大額支出要實行報告制度。單筆支出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經濟項目必須將方案呈報縣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列支。學校自行安排的各種縣外培訓、教學交流、考察等活動實行審批制度,由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呈縣教育局審批。 第七條、部分公用經費支出項目執行要求與標準。

      1、教師培訓費

      按照不低于學校年度日常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用于教師按照學校年度培訓計劃參加培訓所需的培訓費、差旅費、伙食補助費、資料費、住宿費以及大型培訓講座等費用的開支。

      2、差旅費

      ①、學校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天數和差旅費用。

      ②、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公務用車運行維修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U}}費開支標準:具體由各學校根據實際自行制定,但不得超過《廣西壯族自治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標準。

      3、公務用車運行維修費

      ①、公務用車運行維修費費的開支范圍:指汽車燃料費、修理費、保險費、過路過橋費、年檢年審費、養路費、意外事故開支、租車等。違章、違法的罰單不能作為公務用車運行維修費列支。

      ②、租車費是指師生集體外出或因公務活動需租車而發生的費用。凡所租車輛須有合法證明材料,且學校與出租車方需簽訂租車協議協議。學校不得租用非法車;學校領導、教師公務出差原則上不得租車;如遇特殊情況,必須租車的要報告校長同意后方可租車學校要租車管理辦法及方案,租車費報俏時,應有稅務包車票,租車時間、起始地點、租車事由、里程、金額、經辦人等說明附件‘。

      4、會議費是指學校年度組織召開的教育工作或教育教學工作總結、表彰會所開支的餐費、資料費等。

      5、公務接待費

      ①公務接待費的開支范圍:本規定所稱公務接待沙,是指學校為執行公務或開展業務活動需要合理開支的接待費用。包括:在接待地發生的用餐費和住宿費等。

      ②公務接待費的開支標準: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年學校經常性公用經費的2%。

      ③學校公務接待費必須全部在’公務接待費‘,科目中明確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費用支出項目。

      6、設備購置費及維護維修費:

      ①設備購置費:指學校購置儀器設備(包括實驗耗材)、教學辦公用品及圖書資料等。中小學校購置儀器設備、教學辦公用品及圖書資料等,符合政府采購條件的,原則上實行政府采購設備購置費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年學校經常性公用經費的10%。

      ②維護維修費:指不改變用途的各種設備((不包括車船等公勞用車運行維修費工具)日常開支的維修費用;各種房屋建筑物的不改變用途的維。

      7、郵電費是指學校開支的信函、包裹、貨物等物品的郵寄費及公用電話費、傳真、網絡費等,不得報銷任何領導、個人的電話和手機費。

      8、中小學生所必需的教輔材料和校方責任保險納入公用經費支出范圍。費用和平房不改變結構、不增加面積的落地翻修費校內公共設施的日常維修費用;房屋內部的粉飾及內部管線等改造支出:為網洛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日常維護費等等。維護維修費原則上不得超過過當年學校經常性公用經費的15%。

      第六章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費管理

      第一節補助對象、程序及標準

      第一條、寄宿生生活補助費的補助對象為《中小學特困學生資助金管理試行辦法》中規定的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貧困學生。

      第二條補、助對象的資格認定程序: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村委會、鄉政府出具證明,經學校按當年的計劃數評審、公示后報教育局批準執行。

      第三條、寄宿制學蘭活補助費按照”以國家補助為主、家長承擔為輔”的原則,建立寄宿制學生生活補助由市、縣財政、比例合理分擔的機制,多渠道補助寄宿制學生生活費。

      第四條、寄宿制學生生活補助的發放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動態管理,并予以公示。

      第五條、寄宿制學生生活補助費標準:每生每學期500元(如與政策和規定不相符時,則按新政策和規定執行)。

      第二節申請和撥付

      第六條、學校在每學年開學時通過有效、公開的途徑公布資助信息,內容包括:補助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牛活費的條件、申請辦法、審批程序、監督措施和申訴程序;然后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并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申請表》,附上有關家庭濟困難的證明材料;由學校領導、學生家長和教師代表組成評審小組,按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認定要求對申請補助學生的家庭貧困程度進行審核,并擬定受助學生名單;受助學生名單認定后,須在學校內及學生家庭所在鄉鎮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將受助學生名單上報財政、教育部門備案。

      第七條、資金撥付。學校根據審核批準后的寄宿生生補助花名冊報教育局審核。

      第三節發放和管理

      第八條、學校寄宿生生活補助費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學校建立嚴格規范的經費審批、使用、發放制度,健全管理機構,做到專人、專帳管理,定期對補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自查。

      第九條、寄宿制學校交必須建立嚴格、規范、透明的補助經費發放、使用制度,做到收支分帳管理,并由學校打到學生銀行賬號上,學生本人確認簽字。

      第十條、學校要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的動態管理,及時掌握其變動清況,確保補助資金發放到最需要資助的學生手中。如因貧困學生人數變化而形成補助資金出現結余的,學校應及時向縣教育局報告,由教育局、財政局對結余資金進行統籌安排,用于補助其他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或改善寄宿制學生生活條件學校要建立寄宿生生活補助有關檔案,同時報上級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學校接受上級部門(教育、財政、審計、監察)定期或不定期對寄宿生生活補助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或挪作它用的,追究學校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資產管理

      第一條、加強對應收款項的管理,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經規定程序批準后核銷。

      第二條、學校要做好物資保管工作,建立健全物資驗收、進出庫、保管及領用制度,明確責任,嚴格管理。每年至少清點一次,保證賬實相符。

      第三條、固定資產管理

      1、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如圖書、儀器、課桌,凳、辦公桌椅等。

      2、中小學校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3、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校辦產業、民辦學校除外)一律不提折舊。

      4、學校要建立固定資產管理責任制,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中小學校財務制度》規定的資產類別和標準,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和卡片,做到賬、卡、物相符。

      5、每年進行一次資產清查,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按規定程序處理,調拔、變賣、報損報廢的資產處理要報教育局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八章會計檔案資料管理和校長、會計交接

      第一條、學校財務部門應按照財務制度和學校的有關規定,認真審核各項原始憑證。符合財務規定的開支單據給予報銷,不符合規定的單據,不予報銷。否則,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條、學校財務部門,應按會計制度對各類經濟業務事項,通過會計憑證及時記帳、算帳。做到日清月結,手續完備,內容真實,帳目清楚,數字準確,資料齊全。

      第三條財務人員按崗位要求,按時提供各項經費開支的明細科目余額表,供會計編造會計月報、季報、年度決算報表。

      第四條、財務人員按財務檔案管理要求,將會計憑證、帳薄、財務計劃、會計報表,以及有關開支的經濟文件資料,定期歸集,整理立卷,統一編目,裝訂成冊,確定專人妥善保管,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第五條、校長、財會人員、財產保管員調離崗位,應辦理會計交接手續,未辦理交接手續或未教會接替人員的不得調動或離職。交接手續,應由局領導、計財科等相關人員進行監交。移交方填寫移交清冊,移交、接交、監督三方在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后生效。

      第九章附則

      第一條、本制度自制訂之日起實施,原有相關制度與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執行。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校各項經濟活動。本制度由財務室負責解釋。

      第三條、本制度與上級新出臺的政策和規定不相符的,則按新政策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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