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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氣象局官方微博管理辦法
**市氣象局官方微博管理辦法(試行)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氣象局官方微博管理,保證其安全可靠運行,及時有效地發布氣象及相關信息,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及信息發布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1〕33號)、《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省氣象局官方微博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氣象官方微博信息嚴格按照“貼近民生,準確及時,科學權威,分級負責”的原則發布。
管理和職責分工
第三條 **市氣象局官方微博由市氣象局業務科歸口管理。
第四條 職責分工
市氣象局微博信息發布分工:
(一)辦公室:負責**市氣象局官方微博的宣傳引導方向、輿情反饋的收集匯總,負責與媒體的協調與溝通,酌情提供氣象新聞通稿并發送到指定位置。
(二)業務科:負責微博管理制度的制定,負責微博開通、關閉的批準及信息類別增減的審定。
(三)氣象臺:負責提供日常天氣預報、氣象預警信息、重大活動保障氣象服務信息等并發送到指定位置。負責提供氣候熱點問題背景資料及有關問題的解讀并發送到指定位置。負責提供農業氣象熱點問題背景資料及相關農業氣象基礎知識、農用天氣預報等服務產品并發送到指定位置。
(四)氣象科技服務中心:負責**市氣象局官方微博氣象信息及科普知識的更新與發布。負責微博中需要回復問題的匯總整理并及時提交。負責收集網民直接反饋的意見和建議。負責微博氣象服務統計分析和效果評價。負責制作提供氣象生活指數預報。負責組織氣象專家對需要回復的問題進行解答。負責與相關網絡媒體如騰訊、新浪的溝通協調工作。
技科市(五)氣象學會:負責提供氣象科普知識并發送到指定位置。
(六)法規科:法律與技術顧問,配合科技服務中心進行氣象法律法規的宣傳以及對氣象法律法規答疑解惑。
(七)市氣象局有關單位職責:各縣氣象局、農氣站、雷達站、華云防雷公司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向公共氣象服務中心提供氣象服務信息和氣象科普知識以及相關話題內容的不定期播報。協助氣象科技服務中心做好氣象官方微博服務工作,必要時選派專家對網民反饋的有代表性的問題進行集中解答以及在線互動交流。
第五條 市、縣氣象局實行天氣資訊和預警信號分級發布原則。(m.baimashangsha.com)縣級氣象部門未開通官方微博時,由所在市氣象局負責其天氣資訊和預警信號發布。
(一)當市局發布預警信息時,縣局微博負責把用戶(粉絲)關注引導到市局微博。
(二)市局微博發布部門應加強與省局微博發布部門溝通,接受省級氣象官方微博的監督和指導。市級微博必須收聽關注省局官方微博。縣級微博必須收聽關注省局、市局官方微博。
(三)市、縣級氣象官方微博如策劃重大天氣過程中的微博活動如投票、話題、微訪等,必須經過省局微博發布單位同意后方可進行。
發布內容及更新頻次
第六條 主要內容包括:天氣預報、氣象科普、重點信息服務、氣象熱點互動和聊天類信息。
(一)預報類:天氣形勢分析、最新城市預報、未來天氣趨勢預報、天氣實況信息、氣象災害預警信息、臨近天氣預報等;
(二)科普宣傳類:氣象知識、氣象法律法規宣傳、答疑解惑、氣象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氣象災害防御指導等;
(三)重點服務類:生活服務提示、天氣溫馨提醒、健康服務專題、有趣天氣話題等;
(四)互動類:重大天氣過程直播、天氣熱點問題分析、話題類天氣事件報道等;
(五)聊天類:各地天氣實況話題、天氣有感而發、氣象服務滿意度反饋等。
第七條 預報類信息每天7:30和17:00左右更新。市第一次更新時間可適當延遲,有條件最好10:30左右再更新一次;遇有訂正時,應在氣象臺發布后10分鐘后更換。特殊天氣發生時,發布部門應隨時更新。
第八條 其他類信息視情況而定,一般應保證每星期更新6-7次。
發布流程
第九條 信息提供單位應明確分管領導和具體責任科室,并報歸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信息提供單位分管領導負責微博信息審核,并掌握和本單位有關的輿情反饋和具體分析工作。
第十一條 信息提供單位發布信息在經分管領導審定后,發送至負責微博信息發布單位指定位置。
保密及安全
第十二條 微博管理和操作人員不得對外透露微博管理權限資料。微博登錄用戶名和密碼由負責微博信息發布單位分管領導、責任科室領導和責任崗位人員掌握,密碼要定期更新。
第十三條 微博信息發布單位要保證信息發布內容的真實性與準確性,發布的信息應按照“有重點,有把關,重科學,重安全”的原則發布。
第十四條 發布自編的微博信息須經單位主管領導審定,內容要與天氣、氣候信息相關,嚴禁發布與氣象信息無關的內容。
第十五條 負責微博信息發布單位應及時跟蹤發布的信息,在公眾評論留言中,對性質惡劣,涉及影響社會和諧的反動性言論、過激性言論應及時向本單位主管領導匯報或刪除,以維護網絡和諧。
第十六條 對于網友的提問,只回答天氣預報、氣象科普等相關問題,不回答政務信息相關問題,應嚴禁與網友爭執、辯論等行為。
第十七條 對組織投票、話題、微訪等互動活動,須在人員充分保障和準備充分的前提下進行。
附 則
第十八條 微博發布單位嚴禁利用微博發布非法信息和涉密信息。如果出現違法活動,影響網絡安全和泄密問題,將嚴格追究相關單位負責人和當事人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氣象局業務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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