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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機關工作人員不準參與經商辦企業的規定
根據中發(1993)9號文件“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要廉潔奉公、忠于職守,防止商品交換原則侵入黨的政治生活和國家機關的政務活動,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精神,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一、局機關全體工作人員不準經商辦企業,不準從事有償的中介活動,不準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和其他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任何優惠。
二、未經局黨組批準,不準在本職權范圍內的下屬經濟實體兼職取酬,利用職權“強行”服務而獲利。
三、不準在工作時間內利用個人技術從事工程及其它相關營利性業務,
四、不準利用工作時間在配偶、子女和親友從事的經營點和企業幫助和提供服務。
五、不準占用本單位的公物,設備材料為親友、子女經商、辦企業服務。
六、不準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和親友經商、辦企業招攬業務。
七、不準請下屬或本單位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內為配偶、子女和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服務。
八、局屬工作人員親屬經商、要按章守法經營,要租賃局里出租門市的要按規定按時繳交水、電、房租費,按章繳交各種稅費。
九、對違反以上規定的行為,由本局紀檢監察按廉潔從政的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十、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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