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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非訴訟案件操作規程
第一條 為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職責,規范律師辦理非訴訟案件的執業行為,提高辦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律師參與非訴訟代理案件,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律師參與非訴訟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勤勉盡責,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第四條 律師在從事本規程規定的活動中,其人身權等權利不受侵犯。
第五條 律師參與委托非訴訟代理案件,應當保守國家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接接受當事人委托參與代理非訴訟案件,應與當事人簽定委托代理合同,并指定律師辦理具體法律事宜,律師事務所應當盡可能門組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條 律師不得為當事人代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非訴訟事務。
第八條 律師在非訴訟委托代理合同簽定后,應與委托當事人協商并制作筆錄確認事項內容、委托權限以及委托事項完成標準。
第九條 律師應當按照所內有關規定填寫并報批有關的案件批辦單。
第十條 委托人應簽署授權委托書。
第十一條 律師應接受委托后五日內,擬定非訴訟事項代理思路,報其所屬的業務部負責人審批。若有特殊情況,經其所屬業務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師可以接受委托后十日內,擬定非訴訟事項代理思路,報其所屬的業務部負責人審批。
第十二條 代理思路經業務部負責人審批后三日內,律師應將該代理思路告之委托人,與其形成統一意見。
第十三條 律師在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證據時,應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有介紹信并出示律師執業證,在律師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為或兩位以上律師共同進行。
第十四條 律師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和與委托人會談制作的筆錄進行非訴訟的委托代理工作。
第十五條 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應當提請本所主任批準終止委托合同,1、委托事項無法完成;2、委托事項為違法行為;3、委托人隱瞞重要證據;4、委托合同中約定其他應終止委托代理合同情形的。
第十六條 律師完成委托事項后五日內,應以本所名義向委托人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書,詳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間,調取的證據、依據的法律,具體事項的完成結果、法律后果等項內容。
第十七條 律師在出具法律意見書后五日內擬訂書面辦案小結,并由委托當事人出具書面的委托代理意見反饋表。
第十八條 律師在擬訂辦案小結后三日內應將本案所有材料報送所屬業務部分關副主任及分管辦公室副主任進行結案審批。
第十九條 在結案審批后三日內,律師應將案件材料裝訂成卷,送交辦公室保存。
第二十條 本規程由所合伙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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