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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派出法庭匯報材料
法院派出法庭匯報材料**法庭管轄**、XX四個鎮的案件,轄區面積376平方公里,轄區人口13.1萬人。法庭共有干警10名,其中審判員4名,執行員1名,書記員2名,法警3名,年均審執案件500余件。2012年1月被省高院評為“三零”競賽活動優秀單位。
區實際,認真落實三項工作,主要有如下做法:
一、公正高效的審理執行各類案件
**法庭把化解矛盾作為公正高效審理執行各類案件的主線,截止今年11月受理審執案件496件,結案481件,結案率為96.98%。在工作中,一是高度重視調解工作,實行全程調解。對于有調解可能的案件,要求承辦人必須以調撤方式結案。對調解有困難的,全庭共同想辦法,必要時充分利用調解聯動等各種方式,全力促成調解。今年以來,我庭調撤率達到76.3%,比去年提高近20個百分點。二是全力抓好案件質量,降低上訴率和發改率,實現案結事了。我庭實行每周庭務會制度,對疑難案件進行研究,制定結案計劃,按部就班,逐一解決,全面確保案件質量。今年以來,我庭上訴案件僅有11件,發改2件,相比去年均有很大程度的下降。三是努力提高案件效率,做好結案平衡工作。全庭堅持新收案件月內結案和周結案數高于周收案數兩項原則性規定,加強對結案工作的管理調度,保證結案均衡,徹底杜絕年底突擊結案的問題。四是加強服判息訴工作。對于判決后的案件,積極與當事人住所地的基層組織聯系,時刻關注敗訴當事人的動向,引導他們正確對待判決結果。近三年來,**法庭沒有出現新的信訪案件。
二、全面落實“三型法庭”創建活動
市法院提出了創建“三型法庭”的意見,即建設“職權配置優化型、為民服務便捷型、公信司法滿意型”人民法庭。**法庭緊緊圍繞市法院的要求開展工作,為避免農村群眾輕易將糾紛引入訴訟,導致矛盾升級,法庭建立了“一村一月一訪”的“三個一”預警機制,爭取把預防和化解工作做在前面,盡量把矛盾糾紛消化在萌芽狀態,解決在訴訟之外,更好地維護農村和諧穩定。具體做法是:一是與轄區內123個行政村的人民調解員都建立了聯系,并制作了電話號碼簿,便于及時溝通。二是每月至少與各個村的人民調解員聯系一次,詢問村里的穩定情況,排查矛盾糾紛。三是對人民調解員反映的糾紛和問題,認真進行篩選,如果不是必須進入司法程序的,及時指導他們調解處理,特殊情況法庭安排法官協助他們進行調解。今年以來,法庭共排查出矛盾糾紛100余起,都進行了相應處理,其中法庭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協議的32起。
三、大力加強調解聯動機制建設
調解制度是我國特有的一種司法制度,能有效地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法庭始終堅持調解優先的工作思路,內部大力加強訴訟調解,外部積極加強與其他調解組織的聯系,發揮各自優勢,共同化解矛盾糾紛。一是堅持實行訴訟外調解。對于農村群眾生活中產生的離婚、繼承、鄰里矛盾等糾紛,我庭堅持暫緩立案的原則,首先組織他們進行訴訟外調解,避免因立案處理而傷了和氣。二是加強與其他調解組織的互動,形成大調解的合力。除轄區各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外,法庭還與轄區4個司法所、6個派出所、4個中心學校以及規模較大的企事業單位建立了固定聯系,對能夠通過上述單位調解處理的矛盾糾紛,在當事人到法庭立案時,就積極引導當事人到上述單位調解處理。對當事人堅持立案的,積極通過上述單位了解案件信息,邀請單位指派人員協助法庭進行調解。三是認真履行指導民調職責。我庭今年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8次,組織他們進行調解經驗交流,對于他們在調解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不斷提高他們依法調解的能力,促進人民調解工作健康開展。
四、高度重視便民訴訟工作
一是考慮到法庭轄區山高路遠、交通不便,我們按照市法院和本院的安排部署,成立了立案室負責立案,成立了執行室,專門負責法庭所有審結案件的執行,切實方便了群眾。二是切實幫助困難群眾,農村群眾的收入普遍較低,有很多困難家庭,當遇到雇員受害、拖欠勞務費等糾紛時,根本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法庭對這些當事人實行減、緩、免交訴訟費,近年來減免31347元,(m.baimashangsha.com)約占法庭訴訟費總額的20%,確保了困難群眾打得起官司。三是積極開展巡回審理工作。對于涉及老弱病殘的案件,或是當事人離法庭較遠的案件,我庭就組織法官到法官便民工作站、當事人家里、田間地頭或者村委進行巡回審理,既可以方便當事人,又可以吸引附近群眾旁觀,加強法制宣傳。今年以來,法庭巡回審理案件35件,收到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今后的工作中,**法庭將重點做好以下三方面:
一是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緊緊圍繞鎮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提供法律服務,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
二是在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不斷加強調解聯動機制建設,充分調動基層調解組織的積極性,推動形成雙向互動、訴調對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三是對于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及時做好關于司法確認的解釋工作,使當事人充分認識到司法確認的有利之處,力爭全部立案予以司法確認,在方便當事人的同時,減輕法庭的訴訟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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