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收購與企業稅收管理問題的分析
我國現行稅收政策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農業產品,準予按照買價的13抵扣進項稅款,這一政策有力地促進了農產品收購企業的發展,對解決部分地區出現的“賣糧難”等問題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農產品收購企業的稅收管理仍存在一些不盡人意之處。如有的農產品收購企業納稅意識較差,常常采取擴大農產品抵扣金額、范圍等方式,偷逃稅款。如何解決農產品收購企業稅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完善行業稅收管理機制,是當前稅收征管中的重點。
一、農產品收購企業稅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使用不規范。較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對農產品收購發票的管理力度要小得多,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開具不規范,造成以后的稽查難。
現行的農產品收購發票欄目包括出售人、出售人地址、出售人身份證號碼等,企業應該如實填寫。但因種種原因,部分企業收購發票欄目往往填寫不全、字跡也不工整。當對收購發票內容有疑問時,很難與出售人核對,造成對企業的經營行為無據可查。二是虛開、假開現象較多。由于該發票是納稅人自行開具,并可自行抵扣,開多少、抵多少,從而造成征管中的相對真空,如果企業負責人法律意識淡薄,謀求私利,極易造成虛開、假開。
2.個別農產品收購企業受利益驅動,利用收購發票與對方企業共同在增值稅上做文章。一種情況是購進時有意不取得或取得進項稅額較正常少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壓低購貨價格,從而使對方企業不提或少提銷項稅額;另一種情況是銷售時故意多計貨物銷售額多提銷項稅額,從而使對方企業多抵扣進項稅額,以上兩種情況都會使對方企業少繳增值稅。
3.部分國稅機關對農產品收購企業的管理存在單純的“以票管稅”觀念。如依賴自行開發的農副產品管理軟件,忽視了稅收管理員的日常監控,未能實行賬、票、物相結合的管理方法,造成不能及時發現農產品收購企業多抵進項稅,并及時處理。
二、加強農產品收購企業稅收征管的對策及建議
1.嚴格把好發票抵扣關。一是對農產品收購發票票面進行認真審核,看其是否做到項目齊全、內容完整、字跡清楚、計算準確,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開具,凡有一項不符合要求的堅決不予抵扣。二是規范普通發票的開具,對普通發票及數額大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加強稽核,檢查有無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而用收購發票代替的現象,對有疑問的發票應及時實地核查。三是嚴格收購發票的發售,對稅負明顯過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企業,應按《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暫停其使用收購發票;對有虛開、假開現象企業,一經查實,要及時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2.實行賬、票、物相結合的管理方法,規范農產品收購企業稅收管理。一是要求企業健全賬務,必須建立庫存明細賬、現金日記賬、商品成本賬,嚴格履行倉庫保管制度,并督促企業收購的農產品及時入賬,做到農產品收購發票、庫存明細賬與實際庫存相符。二是要及時掌握企業農產品購、銷、存情況。稅收管理員應深入企業了解其生產經營情況,考察企業原材料庫存,進而核算收購數量,以判斷企業收購業務的真實性,并不定期抽查其收購農產品價格、發票填開情況,要求企業按旬報送農產品購、銷、存表或做好農產品收購存記錄。三是每月計算應納稅額時,要注意收購存是否合理。存貨與成本的關系密不可分,按稅法規定,企業可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后進先出法、毛利率法及零售價法中任選一種成本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國稅機關應對企業成本計價方法登記備查。結轉成本后,可推算企業庫存農產品,然后與企業實際庫存相比較,看是否相符。四是強化稅負分析。對農產品收購企業進行合理分類,選出各類別中財務規范且有代表性的典型企業,根據企業的經營規模、銷售對象及財務管理水平等因素,制定不同類別企業的稅負預警線。數據分析崗位要定期采集不同類型的企業的實際稅負率并公布,發現稅負偏低的行業,要及時組織業務骨干進行評估,找出疑點,實施重點管理。
3.對農產品收購行業稅收征管的政策建議。一是修改農產品增值稅抵扣政策。目前,由于計提進項稅按含稅價,計提銷項稅按不含稅價,造成了稅基口徑不同,增值不繳稅問題。如糧貿公司收購農業生產者10000元的菜籽,開具收購發票后,按13的扣除率可抵扣1300元的進項稅。當月糧貿公司把收購的10000元菜籽以11300元的含稅價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給某油廠,需繳銷項稅1300元。該項業務實際增值了1300元,而銷項稅減進項稅等于零,出現了增值不繳稅的問題。因此,建議對收購的初級農產品按不含稅價計提進項稅額。二是修改農產品抵扣進項稅的時間規定,按照“配比原則”,農產品銷售后才允許抵扣其進項稅。一些農產品收購企業之
所以冒風險虛開、假開收購發票,是因為按稅法有關規定,農產品收購發票只要通過認證后即可抵扣進項稅。鑒于農產品收購企業的特殊情況,建議農產品在銷售后,按結轉成本抵扣進項稅。這樣做的好處:一是能保證稅款及時均衡入庫;二是能減輕國稅機關征管量,使稅務機關的重心轉移到核實企業投入產出比、能耗比等中,從而及時發現企業虛開收購發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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