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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會代表活動制度
代表大會代表活動制度
代表大會代表活動制度(試行)
一條 黨代表小組是代表參與黨內事務管理和加強對代表教育管理的一種組織形式,其主要在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大會年會和舉行代表小組會議時開展活動。第十二條 代表小組的組成。1、根據區域和行業將全體代表分為若干個代表小組。2、代表小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人。組長、副組長候選人由鄉黨委提名,經代表小組會議討論通過。組長、副組長因工作變動,可重新推選產生。第十三條 代表小組在黨的代表大會期間的職責。組織本小組代表對主席團或鄉黨委、紀委提交的報告、人事問題以及其它議題進行討論,提出建議。第十四條 代表小組在閉幕期間的活動。1、活動時間。在代表大會閉幕期間,代表小組活動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2、活動內容。包括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內有關文件;討論代表小組所在行業、區域內有關問題,提出工作建議;受鄉黨委委托,就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等。3、活動要求。黨代表小組每組織開展一項活動,事先應將活動方案報鄉黨委,經批準后方可實施。正副組長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在集中活動前,做好充分準備,活動中要正確引導,活動后要有總結,不斷提高活動質量。第十五條黨代表小組活動的紀律。黨代表小組活動必須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內有關規定進行。要遵守黨的紀律,堅持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抵制自由主義、宗派主義和本位主義,自覺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第四章 黨的代表大會年會第十六條 鄉黨的代表大會年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召開鄉黨代會年會一般安排在鄉人代會例會之前。代表大會年會由鄉黨委召集并主持,不設大會主席團。鄉紀委委員列席會議。其它人員需要列席會議,由鄉黨委決定。第十七條 代表大會年會的主要任務。1、聽取和審議鄉黨委、紀委的工作報告。2、討論和決定下一年度本鄉政治、經濟、社會發展和黨的建設方面工作思路和計劃。3、修改或撤銷鄉黨委已作出的決議、決定中不妥或錯誤部分。4、選舉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和代表會議的代表。5、聽取和審議鄉黨委提請的其它重要事項。第十八條 鄉黨的代表大會年會,表決或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得到贊成票超過實到會代表的半數方為通過或當選。并可根據不同內容,分別采取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第十九條 決議的實施。1、鄉黨的代表大會年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由鄉黨委組織實施,并報告執行情況。2、凡屬重要決議應形成書面文件,發至全體黨代表,以便黨代表掌握情況,監督落實。第五章配套工作制度第二十條建立組織領導責任制度。鄉黨委專門成立鄉黨代會代表活動工作領導小組,黨委書記任組長,黨員鄉長和政工副書記任副組長,其他黨委委員具體負責抓落實。領導小組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制定黨代表活動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調查了解制度落實情況,及時解決黨代表活動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實際問題。第二十一條建立黨內情況通報制度。鄉黨委定期不定期地向黨代表通報黨代會和黨代會年會決議的實施進展情況;通報每一階段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傳達黨的有關文件、會議精神和黨內生活的重要信息等。第二十二條建立重要問題決策征求黨代表意見制度。在黨代會年會閉會期間,鄉黨委凡有重要決策,事先都應以黨代表小組為單位組織代表進行討論,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并通過黨代表廣泛征求黨員群眾的意見,從而不斷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切實珍惜民力的決策機制。鄉黨委在討論、決定社會發展規劃、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等重要工作和重大問題時,邀請相關黨代表列席會議,參與重大事項討論研究。第二十三條建立黨代表雙向聯系制度。確定鄉黨委委員、紀委委員為黨代表聯絡員。每個黨委委員結合各自的分工,分別聯系一個黨代表小組,負責檢查、指導小組活動,收集、綜合代表提出的意見,及時向黨委匯報;要在廣泛聯系其所在地或選舉單位的黨員和群眾的基礎上,建立黨代表聯系戶,重點聯系老黨員、烈軍屬、特困戶、種養殖大戶及私營企業主等,經常了解、收集并認真反饋黨員、群眾對黨委工作的意見和要求,發揮黨代表上情下達、下情上報的橋梁紐帶任用。第二十四條建立黨代表考察工作制度。鄉黨委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組織鄉黨代表和駐鄉的市級以上黨代表,對本鄉黨的建設、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狀況進行專項檢查或綜合考查,了解和掌握本屆鄉黨委的工作實績和存在問題,為監督、評議黨委的工作提供客觀真實的依據。第二十五條建立黨代表和人大代表聯席活動制度。根據鄉實際情況,從“優勢互補、相互促進”的角度出發,組織部分鄉黨代表和人大代表開展聯席活動,共商本鄉大事,共謀發展大計,促進本鄉三個文明建設發展。第六章 附 則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經中共×××第十三次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第二十七條由鄉黨委組織辦公室負責對黨代表的聯絡和制度的解釋。二○○六年九月
一條 黨代表小組是代表參與黨內事務管理和加強對代表教育管理的一種組織形式,其主要在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大會年會和舉行代表小組會議時開展活動。第十二條 代表小組的組成。1、根據區域和行業將全體代表分為若干個代表小組。2、代表小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人。組長、副組長候選人由鄉黨委提名,經代表小組會議討論通過。組長、副組長因工作變動,可重新推選產生。第十三條 代表小組在黨的代表大會期間的職責。組織本小組代表對主席團或鄉黨委、紀委提交的報告、人事問題以及其它議題進行討論,提出建議。第十四條 代表小組在閉幕期間的活動。1、活動時間。在代表大會閉幕期間,代表小組活動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2、活動內容。包括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內有關文件;討論代表小組所在行業、區域內有關問題,提出工作建議;受鄉黨委委托,就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等。3、活動要求。黨代表小組每組織開展一項活動,事先應將活動方案報鄉黨委,經批準后方可實施。正副組長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在集中活動前,做好充分準備,活動中要正確引導,活動后要有總結,不斷提高活動質量。第十五條黨代表小組活動的紀律。黨代表小組活動必須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內有關規定進行。要遵守黨的紀律,堅持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抵制自由主義、宗派主義和本位主義,自覺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第四章 黨的代表大會年會第十六條 鄉黨的代表大會年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召開鄉黨代會年會一般安排在鄉人代會例會之前。代表大會年會由鄉黨委召集并主持,不設大會主席團。鄉紀委委員列席會議。其它人員需要列席會議,由鄉黨委決定。第十七條 代表大會年會的主要任務。1、聽取和審議鄉黨委、紀委的工作報告。2、討論和決定下一年度本鄉政治、經濟、社會發展和黨的建設方面工作思路和計劃。3、修改或撤銷鄉黨委已作出的決議、決定中不妥或錯誤部分。4、選舉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和代表會議的代表。5、聽取和審議鄉黨委提請的其它重要事項。第十八條 鄉黨的代表大會年會,表決或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得到贊成票超過實到會代表的半數方為通過或當選。并可根據不同內容,分別采取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第十九條 決議的實施。1、鄉黨的代表大會年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由鄉黨委組織實施,并報告執行情況。2、凡屬重要決議應形成書面文件,發至全體黨代表,以便黨代表掌握情況,監督落實。第五章配套工作制度第二十條建立組織領導責任制度。鄉黨委專門成立鄉黨代會代表活動工作領導小組,黨委書記任組長,黨員鄉長和政工副書記任副組長,其他黨委委員具體負責抓落實。領導小組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制定黨代表活動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調查了解制度落實情況,及時解決黨代表活動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實際問題。第二十一條建立黨內情況通報制度。鄉黨委定期不定期地向黨代表通報黨代會和黨代會年會決議的實施進展情況;通報每一階段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傳達黨的有關文件、會議精神和黨內生活的重要信息等。第二十二條建立重要問題決策征求黨代表意見制度。在黨代會年會閉會期間,鄉黨委凡有重要決策,事先都應以黨代表小組為單位組織代表進行討論,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并通過黨代表廣泛征求黨員群眾的意見,從而不斷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切實珍惜民力的決策機制。鄉黨委在討論、決定社會發展規劃、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等重要工作和重大問題時,邀請相關黨代表列席會議,參與重大事項討論研究。第二十三條建立黨代表雙向聯系制度。確定鄉黨委委員、紀委委員為黨代表聯絡員。每個黨委委員結合各自的分工,分別聯系一個黨代表小組,負責檢查、指導小組活動,收集、綜合代表提出的意見,及時向黨委匯報;要在廣泛聯系其所在地或選舉單位的黨員和群眾的基礎上,建立黨代表聯系戶,重點聯系老黨員、烈軍屬、特困戶、種養殖大戶及私營企業主等,經常了解、收集并認真反饋黨員、群眾對黨委工作的意見和要求,發揮黨代表上情下達、下情上報的橋梁紐帶任用。第二十四條建立黨代表考察工作制度。鄉黨委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組織鄉黨代表和駐鄉的市級以上黨代表,對本鄉黨的建設、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狀況進行專項檢查或綜合考查,了解和掌握本屆鄉黨委的工作實績和存在問題,為監督、評議黨委的工作提供客觀真實的依據。第二十五條建立黨代表和人大代表聯席活動制度。根據鄉實際情況,從“優勢互補、相互促進”的角度出發,組織部分鄉黨代表和人大代表開展聯席活動,共商本鄉大事,共謀發展大計,促進本鄉三個文明建設發展。第六章 附 則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經中共×××第十三次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第二十七條由鄉黨委組織辦公室負責對黨代表的聯絡和制度的解釋。二○○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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