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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廣雅疏證》札記
比如《廣雅疏證》在《廣雅》的第三條“道天地王皇……大也”的疏證中說:“佳者,善之大也。……大雅桑柔箋云:善,猶大也。故善謂之佳,亦謂之介;大謂之介,亦謂之佳。佳介聲之轉耳。……凡人憂則氣斂,樂則氣舒。故樂謂之般,亦謂之凱;大謂之凱,亦胃之般。義相因也。……封墳語之轉。故大謂之封,亦謂之墳;冢謂之墳,亦謂之封。冢亦大也。……大則無所不覆,無所不有。故大謂之hū@①,亦謂之奄;覆謂之奄,亦謂之hū@①;有謂之hū@①,亦謂之撫,亦謂之奄;矜憐謂之撫奄。義并相因也。”“佳”和“介”兩個詞都有“善”義,又都有“大”義;“凱”和“般”兩個詞都有“樂”義,又都有“大”義;“hū@①(撫)”和“奄”兩個詞都有“大”義,又都有“覆”義,都有“有”義。《廣雅疏證》中這樣一些“甲謂之A,亦謂之B,亦謂之C;乙謂之A,亦謂之B,亦謂之C”或“甲謂之A,亦謂之B;乙謂之A,亦謂之B;丙謂之A,亦謂之B”之類的表述很多,表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詞(A、B、C)都能夠表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概念(甲、乙、丙)。這些詞不能簡單地說成是同義詞或同源詞。那么它們究竟是一種什么關系?這就是本文所要討論的。用現代語言學的眼光來看,《廣雅疏證》這樣一些條目,有一些實際上牽涉到詞、概念和詞的語音形式之間的關系。這些條目,有三種情況:(1)王念孫既說明某義與某義相近(或相關),又說明某音與某音為“一聲之轉”。(2)只說明某義與某義相近(或相關),沒有說明某音與某音為“一聲之轉”。(3)只說明某音與某音為“一聲之轉”,沒有說明某義與某義相近(或相關)。本文就按這三類分列,每類下面分別摘引《廣雅疏證》中的若干條,按《廣雅疏證》原來的先后排列。
需要說明的是:王念孫所說的“一聲之轉”,有的比較可信,如第一類中的2、3、4、5、6、8條;第三類中的29、31、35、37、39、40;第二類中的12、13條雖然未說“一聲之轉”,但實際上卻有音轉關系,按理應歸入第一類。但有的轉得太寬,在古書中罕見其例。這些在本文中不加調整,仍按王念孫的說法分類。這些條目中的詞的訓釋,也是有的可信,有的不一定可信,所以要根據古代的字書,特別是古代的文獻資料對這些訓釋做一番檢驗。檢驗的結果用[按]的形式寫在各條的后面,詞的訓釋不太可靠或不太常見,用按語的形式略加說明或引證;常見的而且可信的則不加按語。經過檢驗可以看出,其中有一些詞的訓釋根據不足,因而某些條目不能成立;但多數條目還是可信的。列出材料之后,再對每類中所涉及的詞、概念和詞的語音形式之間的關系作一分析。
(一)甲、乙兩個相同或相關的概念,可以同樣用A、B、C、D等幾個詞來表達,而且,這幾個詞是有音轉關系的。例如:
1.封墳語之轉。故大謂之封,亦謂之墳;冢謂之墳,亦謂之封。冢亦大也。(同上)
[按:“封”“墳”聲母相同,但“封”東部,“墳”文部。東文通轉例罕見。]
2.利與善義亦相近,故利謂之戾,亦謂之賴,善謂之賴,亦謂之戾。戾賴語之轉。(卷一上《釋詁》“善也”條)
[按:“戾”訓“利”,見《禮記·大學》:“一家讓,一國興讓,一人貪戾,一國作亂。”鄭玄注:“戾之言利也。”為假借義。“賴”訓“利”見《廣韻》,《說文》:“賴,贏也。”為“贏利”之“利”。“賴”訓“善”見《孟子·告子上》:“富歲子弟多賴。”趙岐注:“賴,善也。”“戾”訓“善”見《廣雅》本條,王念孫《疏證》以為“戾”訓“至”,“至”訓“善”,故“戾”訓“善”。其實第一個“至”為“到達”義,第二個“至”為“極點”義,不能構成遞訓。]
3.裔與@②聲相近。遠謂之裔,亦謂之@②;水邊謂之shì@(67),亦謂之裔。義相近也。(卷一上《釋詁》“遠也”條)
[按:“@②”訓“遠”僅見《廣雅》本條。]
4.@③與@④一聲之轉。斂與小義相近。故小謂之@⑤,亦謂之@③;聚斂謂之@③,亦謂之@④矣。(卷二上《釋詁》“小也”條)
[按:《說文》:“青齊@⑥冀謂木細枝為@⑤。”《廣雅》本條訓為“小”。《方言》二:“@③,細也。”《爾雅·釋詁》:“@③,聚也。”《說文》:“@④,斂足也。”《廣雅·釋詁三》:“@④,聚也。”]
5.tú@⑦與覆義相近,故tú@⑦謂之鏝,亦謂之@⑧;覆謂之mì@⑨,亦謂之幔。幔mì@⑨語之轉耳。(卷二下《釋詁》“覆也”條)
[按:《說文新附》:“@⑧,tú@⑦也。”]
6.@(10)與侏儒,語之轉也。故短謂之侏儒,又謂之@(10);梁上短柱謂之@(11),又謂之侏儒,又謂之掇儒;蜘蛛謂之dì@(12),又謂之dì@(12)蝥,又謂之侏儒。(卷二下《釋詁》“短也”條)
[按:《方言》十三:“@(10),短也。”《玉篇》:“@(11),梁上楹也。”韓愈《進學解》:“bó@(13)lú@(14)侏儒。”《方言》十一:“,……或謂之蝓。蝓者,侏儒語之轉也。”]
7.福與善義相近,故皆謂之祿,又皆謂之靈。靈與祿一聲之轉耳。(卷五上《釋言》“福也”條)
[按:“靈”有“善”義。《廣雅·釋詁》:“靈,善也。”《詩·yōng@(15)風》:“靈雨既靈,命彼倌人。”鄭玄箋:“靈,善也。”“祿”訓“善”見《廣雅·釋詁一》:“祿,善也。”王念孫《疏證》:“《周官·天府》注:‘祿之言gǔ@(16)也。’《爾雅·釋詁》:‘gǔ@(16),善也。’”但《周禮·天府》原文為:“若祭天之司民司祿,而獻民數gǔ@(16)數,則受而藏之。”“gǔ@(16)”為“五gǔ@(16)”之“gǔ@(16)”,并非“善”義。又:“靈”“祿”聲母相同,但“靈”耕部,“祿”屋部,耕屋罕見通轉。]
8.培@(17)聲之轉。冢謂之@(17),亦謂之培;罌謂之@(18),亦謂之瓿;北陵謂之西@(19),小山謂之部婁,義并相近也。(卷九下《釋丘》“冢也”條)
[按;《方言》十三:“冢,秦晉之間謂之墳……或謂之@(17)。”《爾雅·釋地》:“北陵,西@(17)、雁門是也。”]
這一類條目中詞、概念和詞的語音形式之間的關系可圖示如下(以第5條為例):
附圖
(“鏝”“幔”,明母,元部。“@⑧”“mì@⑨”,明母,耕部。元部和耕部可以通轉,如《尚書·堯典》:“平章百姓。”“平”讀為“辨”,《荀子·富國》:“忠信調和辨均之至也。”“辨”讀為“平”。)
就是說,兩個相關的概念(“tú@⑦”和“覆”),常常可以用兩對有相同音轉關系的詞(“鏝”和“@⑧”、“幔”和“mì@⑨”)表示。反過來也可以說,兩對有相同音轉關系的詞(“鏝”和“@⑧”、“幔”和“mì@⑨”)常常可以表達兩個相關的概念(“tú@⑦”和“覆”)。
這是不難理解的:因為“鏝”和“@⑧”是兩個有音轉關系的語音形式,所以在古漢語中表達“tú@⑦”這個概念時,既可以說“鏝”,也可以說“@⑧”。而“覆”這個概念和“tú@⑦”這個概念有關,所以可以和表示“tú@⑦”的“鏝”用同一語音形式,只是字寫作“幔”;“幔”也可以音轉為明母耕部的一個詞,字寫作“mì@⑨”。雖然牽涉到四個字或詞,但從音義關系來看,是兩個有
通轉關系的音表兩個相關的義。
(二)甲、乙兩個相同或相關的概念,甲概念可以用A、B、C、D等幾個詞來表達,乙概念也可以用A'、B'、C'、D'幾個詞表達。A和A'、B和B'、C和C'、D和D'之間或是同一個詞,或是有語音聯系的變音詞。但是,AA'、BB'、CC'和DD'之間沒有音轉關系。例如:
9.凡人憂則氣斂,樂則氣舒。故樂謂之般,亦謂之凱,大謂之凱,亦謂之般。義相因也。(卷一上《釋詁》“大也”條)
[按:“凱”無“大”義。《廣雅》本條云:“凱,大也。”王念孫《疏證》:“呂氏春秋不屈篇云:‘詩曰:愷悌君子。愷,大也,悌,長也。’愷與凱通。”王氏所引《呂氏春秋》不足為據。《方言》一:“般,大也。”]
10.大則無所不覆,無所不有。故大謂之hū@①,亦謂之奄;覆謂之奄,亦謂之hū@①;有謂之hū@①,亦謂之撫,亦謂之奄;矜憐謂之撫奄。義并相因也。(卷一上《釋詁》“大也”條)
[按:《爾雅·釋詁》:“hū@①,大也。”《詩·小雅·巧言》:“無罪無辜,亂如此hū@①。”《說文》:“奄,覆也 ,大有馀也。”《詩·大雅·皇矣》:“奄有四方。”毛傳:“奄,大也。”鄭箋:“覆有天下。”《說文》:“hū@①,覆也。”《儀禮·士喪禮》:“hū@①用斂巾。”《爾雅·釋言》:“hū@①,有也。”郭璞注引《詩·魯頌·bì@(20)宮》:“遂hū@①大東。”《禮記·文王世子》:“西方有九國焉,君王其終撫諸”鄭玄注:“撫,猶有也。”]
11.厚與大同義,故厚謂之敦,亦謂之páng@(21);大謂之páng@(21),亦謂之敦矣。(卷一上《釋詁》“大也”條)
12.有與大義相近,故有謂之páng@(21),亦謂之方,亦謂之荒,亦謂之hū@①,亦謂之虞。大謂之páng@(21),亦謂之方,亦謂之荒,亦謂之hū@①,亦謂之吳。吳虞古同聲。(卷一上《釋詁》“有也”條)
[按:《爾雅·釋詁》:“páng@(21),有也。”王念孫《疏證》以為“páng@(21)”與“lóng@(22)”(《說文》:“lóng@(22),兼有也。”)聲近義同。《詩·召南·鵲巢》:“維鳩方之。”毛傳:“方,有也。”《詩·魯頌·bì@(20)宮》:“奄有龜蒙,遂荒大東。”毛傳:“荒,有也。”《詩·大雅·云漢》:“昊天上帝,則不我虞。”王念孫《疏證》:“則不我虞,猶言莫我有也。”《國語·晉語》:“今晉國之方。”韋昭注:“方,大也。”《詩·周頌·天作》:“天作高山,大王荒之。”毛傳:“荒,大也。”《方言》十三:“吳,大也。”]
13.凡遠與大同義。遠謂之荒,猶大謂之荒也;遠謂之遐,猶大謂之假也;遠謂之迂,猶大謂之xū@(23)也。(卷一上《釋詁》“遠也”條)
[按:《爾雅·釋詁》:“假,大也。”《書·大禹謨》:“不自滿假。”偽孔傳:“假,大也。”《爾雅·釋詁》:“xū@(23),大也。”《詩·大雅·云漢》:“xū@(23)謨定命,遠猶辰告。”毛傳:xū@(23),大。”]
14.凡張與大同義,張謂之hū@①,亦謂之@(24),猶大謂之hū@①,亦謂之xū@(23)也;張謂之磔,猶大謂之@(25)也;張謂之guō@(26),猶大謂之廓也。(卷一上《釋詁》“張也”條)
[按:“hū@①”訓“張”,見《廣雅》本條,但無例證。《呂氏春秋·壅塞》:“因@(24)弓而射之。”高誘注:“@(24),引也。”《通俗文》:“張申曰磔。”《晉書·桓溫傳》:“xū@(27)作wèi@(28)毛磔。”徐鍇《說文xì@(29)傳》引《字書》:“@(25),張衣令大也。”《說文》:“guō@(26),弩滿也。”]
15.與之義近于散,取之義近于聚,聚取聲又相近,故聚謂之收,亦謂之斂,亦謂之集,亦謂之府;取謂之府,亦謂之集,亦謂之斂,亦謂之收。取謂之@(30),猶聚謂之裒也;取謂之掇,猶聚謂之綴也;取謂之捃,猶聚謂之群也。(卷一上《釋詁》“取也”條)
[按:《玉篇》:“府,聚也。”又:“府,取也。”]
16.縮與慚義相近。縮謂之側匿,猶慚謂之@(31)也;縮謂之衄,又謂之@(32),猶慚謂之忸怩,又謂之@(33)咨也。(卷一上《釋詁》“慚也”條)
[按:“側匿”訓“縮”,見《廣雅·釋詁三》。《尚書大傳》:“朔而月見東方謂之側匿。”鄭玄注:“側匿,謂縮縮行遲貌。”“@(31)”訓“慚”見本條,無例證。“衄”訓“縮”亦見《廣雅·釋詁三》。《晉書·蔡豹傳》:“未戰而退,先自摧衄。”“@(32)”同“蹙”。《左傳》成十六年:“國@(32)王傷,不敗何待?”《方言》:“忸怩,或謂之@(33)咨。”]
17.凡物之銳者,皆有小義。故小謂之@(34),釋器篇又云:“石zhēn@(35)謂之@(36),廣韻@(34)@(36)并音姊宜切,其義同也。小謂之xiān@(37),故利亦謂之xiān@(38),……小謂之@(39);故刺亦謂@(39);小謂之銳,故兵芒亦謂之銳,草初生亦謂之@(40);小謂之眇,故木末亦謂之杪,禾芒亦謂之秒。是凡物之銳者,皆與小同義也。(卷二上《釋詁》“小也”條)
[按:《方言二》:“@(34),細也。”又:“xiān@(37),小也。”《爾雅·釋草》:“@(36),刺。”《方言》二:“凡草生而初達謂之@(40)。”]
18.凡健與疾義相近。故疾謂之捷,亦謂之@(41),亦謂之壯,亦謂之偈;健謂之偈,亦謂之壯,亦謂之@(41),亦謂之捷;健謂之@(42),猶疾謂之咸也,健謂之武,猶疾謂之舞也。(卷二上《釋詁》“健也”條)
[按:《廣韻》:“@(41),疾貌。”《爾雅·釋言》:“疾、齊,壯也。”《莊子·徐無鬼》:“百工有器械之巧則壯。”《釋文》引李頤注:“壯,疾也。”宋玉《高唐賦》:“偈兮若駕駟馬建羽旗。”《太玄·@(43)]:“其人暉且偈。”司馬光注引小宋曰:“偈,武勇貌。”“@(41)”訓“健”見《廣雅》本條。《漢書·東方朔傳》:“捷若慶忌。”《廣韻》:“@(42),健貌。”《易·雜卦》:“咸,速也。”“舞”訓“疾”見《廣雅·釋詁一》,王念孫《疏證》引《方言》十二:“拊、撫,疾也”,謂“撫”與“舞”通。]
19.難謂之蹇,亦謂之@(44);口吃謂之@(68),亦謂之。其義一也。(卷二下《釋詁》“吃也”條)
20.凡厚與大義相近。厚謂之敦,猶大謂之敦也;厚謂之醇,猶大謂之純也;厚謂之臧,猶大謂之將也。(卷三下《釋詁》“厚也”條)
21.凡聚與眾義相近。故眾謂之宗,亦謂之林,聚謂之林,亦謂之宗;聚謂之sōu@(45),猶眾謂之搜也;聚謂之都,猶眾謂之諸也;聚謂之裒,猶多謂之裒也;聚謂之灌,猶多謂之觀也。(卷三下《釋詁》“聚也”條)
[按:“宗”“林”“搜”訓“眾”均見《廣雅·釋詁三》“眾也”條。《楚辭·招魂》:“室家遂宗。”王逸注:“宗,眾也。”《國語·周語》:“林鐘,和展百事。”韋昭注:“林,眾也。”王念孫本條疏證謂“林”“宗”之“聚”義均由“眾”義引申而來,但無書證。《說文》:“搜,眾意也。”《爾雅·釋木》:“木族生為灌。”《爾雅·釋詁
》:“觀,多也。”《詩·小雅·采綠》:“維fáng@(46)及,薄言觀者。”鄭玄注:“觀,多也。”]
22.寒謂之滄,亦謂之凄;悲謂之qī@(47),亦謂之chuàng@(48)。其義一也。(卷四上《釋詁》“寒也”條)
23.與臚同聲。傳車驛馬皆取傳遞之義,故傳宣謂之臚,亦謂之譯;傳遽謂之驛,亦謂之;傳舍謂之廬,亦謂之旅,亦謂之驛。其義并相通也。(卷四上《釋詁》“傳也”條)
[按:《廣韻》:“,傳馬。”]
24.凡高與大義相近。高謂之岑,猶大謂之岑也;高謂之嵬,猶大謂之巍也;高謂之弼,猶大謂之@(49)也。(卷四下《釋詁》“高也”條)
[按:《方言》十二:“弼,高也。”《廣雅·釋詁一》:“@(49),大也。”]
附圖
26.床板謂之@(50),亦謂之牒;簡謂之牒,亦謂之編。其義一也。(卷七下《釋器》“版也”條)
[按:《方言》五:“床上版,衛之北郊、趙魏之間謂之牒,亦謂之@(50)。”]
附圖
這一類和第一類不同,既然如此,為什么它們都可以同時表示“銳”和“小”兩個概念呢?這可以用詞義的同步引申來解釋。
“同步引申”說的是詞義引申的規律。在上述一組詞中,“@(39)”的“銳”義和“小”義是同一個詞的兩個義位,其間的發展關系是詞義引申。而是不同的詞,其間的關系應該說是詞的孳乳。但是,引申和孳乳都是基于聯想而產生的詞義發展,在這一點上,并無本質的不同。因此,可以有同步引申,也就可以有同步孳乳。這就是王念孫說的“凡物之銳者,皆有小義”。
在孳乳過程中,有語音保持不變的,也有語音發生變化的,但變化后的語音和原來的語音總是相近或通轉。如第15條的“掇”和“綴”,“捃”和“群”。這種地方,就是清儒所說的“以古音求古義,引伸觸類,不限形體”(王念孫《廣雅疏證自序》),打破字形的束縛,從語音上來探求詞與詞之間的關系,是很值得我們重視的。
說同步引申和同步孳乳是詞義演變的規律,是指有相當一部分同義詞的詞義在引申或孳生的過程中是同步的,而不是說所有的同義詞的詞義在引申或孳生的過程中是都同步的。這是符合詞匯系統的特點的。和語音系統相比,詞匯系統要龐大得多,復雜得多;而它的系統性遠不如語音系統嚴密。比如,具有“銳”義的一組詞兩個“凡”和“皆”都說過頭了。
(三)甲概念可以用A、B兩個詞表示(A和B有某種音轉關系),乙概念也可用A'、B'兩個詞(A'和B'有同樣的音轉關系)表示。但甲乙兩個概念意義無關。例如:
29.@(51)哀一聲之轉,哀之轉為@(51),猶ài@(52)之轉為隱矣。(卷一上《釋詁》“哀也”條)
[按:“@(51)”訓“哀”見《廣雅》本條。]
30.xī@(53)亦hàn@(54)也。語之轉也。hàn@(54)與罕同聲。xī@(53)之轉為hàn@(54),猶希之轉為罕矣。(卷二上《釋詁》“乾也”條)
31.苛@(55)一聲之轉。苛癢之苛轉為疥,猶苛怒之苛轉為@(55)矣。(卷二上《釋詁》“怒也”條)
[按:《禮記·內則》:“疾痛苛癢。”鄭玄注:“苛,疥也。”《方言》二:
[按:《玉篇》:“@(56),肥美也。”《方言》二:“梁益之間凡人言盛及其所愛,偉其肥@(57),謂之@(56)。”]
33.空kuǎn@(58)一聲之轉。空之轉為款,猶kōng@(59)之轉為款。(卷三下《釋詁》“空也”條)
[按:王念孫《疏證》以為“款款”即“kōng@(59)kōng@(59)”。]
34.玲與瓏一聲之轉。說文:籠,líng@(60)也。líng@(60)之轉為籠,猶玲之轉為瓏。(卷四上《釋詁》“聲也”條)
35.榜輔一聲之轉。榜之轉為輔,猶方之轉為甫,旁之轉為溥矣。(卷四下《釋詁》“輔也”條)
[按:《說文》:“榜,所以輔弓弩也。”]
36.撣與提一聲之轉。釋器篇云:@(61)謂之彈。@(61)之轉為彈,猶提之轉為撣矣。(卷四下《釋詁》“提也”條)
[按:《玉篇》:“青州謂彈曰@(61)。”]
37.莫曼無一聲之轉,猶覆謂之幔,亦謂之幕,亦謂之hū@①。(卷五上《釋言》“無也”條)
38.叩叩……轉為款款,猶叩門之轉為款門矣。(卷六下《釋訓》“愛也”條)
[按:繁欽《定情詩》:“何以致叩叩?香囊懸肘后。”]
39.長謂之xiū@(62),亦謂之稍,亦謂之擢,臭汁謂之xiǔ@(63),亦謂之潲,亦謂之濯。事雖不同,而聲之相轉則同也。(卷八上《釋器》“xiǔ@(63)”條)
[按:《說文》:“稍,出物有漸也。”又:“擢,引也。”均無“長”訓,只能說與“長”義有關。]
40.宰與cài@(64)聲相近,故冢謂之cài@(64),亦謂之宰;官謂之cǎi@(65),亦謂之宰;事謂之采,亦謂之@(66)。(卷九下上《釋邱》“冢也”條)
[按:《方言》十三:“冢,秦晉之間謂之墳,……或謂之cài@(64)。”《公羊傳》僖三十三年:“宰上之木拱矣。”何休注:“宰,冢也。”《爾雅·釋詁》:“cǎi@(65),官也。”“@(66)”訓“事”見《廣雅·釋詁三》。《爾雅·釋詁》:“采,事也。”《尚書·堯典》:“疇咨若予采?”偽孔傳:“采,事也。”《漢書·揚雄傳》:“上天之@(66)。”顏師古注:“@(66),事也。”]
這類條目和前兩類都不同:幾個概念(如30條的“曬干”和“稀少”,40條的“冢”、“官”和“事”)之間毫不相干。那么為什么表示幾個不相關的概念的詞A和A'會同音,B和B'也同音(如30條“xī@(53)”和“希”同音,“hàn@(54)”和“罕”也同音;40條“cài@(64)”“cǎi@(65)”“采”同音,“宰”“@(66)”也同音)呢?王念孫用“一聲之轉”來解釋,即A-B之間和A'-B'之間存在著相同的音轉關系。但我認為應該區分為兩種情況。
(一)A-B、A'-B'是變音詞,或是相對應的方言詞。比如,“cài@(64)”“cǎi@(65)”“采”同音,均為清母之部,“宰”“@(66)”同音,均為精母之部。在甲方言中表示“冢”這一概念用“cài@(64)”,在乙方言中可以音變為“宰”,那么,根據對應規律,甲方言中表示“官”這一概念的“cǎi@(65)”在乙方言中也音變為“宰”,甲方言中表示“事”這一概念的清母之部字“采”在乙方言中也會音變為精母之部字,寫作“@(66)”。
第40條可以圖示如下:
附圖
(二)A-B、A'-B'在語音上雖然有某種關系,但實際上不是變音詞,而是同義詞。如第30條,表示“曬干”有兩個同義詞“xī@(53)”和“hàn@(54)”,表示“稀少”有兩個同義詞“希”和“罕”。“xī@(53)”和“希”都是曉母微部字,“hàn@(54)”和“罕”都是曉母元部字,雖同屬曉母,但微元通轉的例子罕見, 所以“xī@(53)”和“hàn@(54)”,“希”和“罕”不是變音詞,而是同義詞。表“曬干”的兩個同義詞和表“
稀少”的兩個同義詞恰好都是一個曉母微部字和一個曉母元部字,這是一種偶合。
從王念孫《疏證》所舉的例子來看,屬于第一種情況的不多(上面的例句只有29、31、35、37、3940有音轉關系)。所以,他所說的“事雖不同,而聲之相轉則同也”不能說是一種具有普遍性的規律。
【參考文獻】
1 趙振鐸 1979 《讀〈廣雅疏證〉》,《中國語文》第4期,291-301頁。
2 周祖謨 1979 《讀王念孫〈廣雅疏證〉簡論》,《蘭州大學學報》第1期,102-105頁。
3 殷孟倫 1980 《王念孫父子〈廣雅疏證〉在漢語研究史上的地位》,《東岳論叢》第2期,108-117頁。
4 方一新 1986 《試論〈廣雅疏證〉關于聯綿詞的解說部分的成就》,《杭州大學學報》第3期,87-97頁。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巾加(無的繁體)
@②原字辶加筮
@③原字秋下加手
@④原字兇下加(菱去艸去土)
@⑤原字艸下加兇下加(菱去艸去土)
@⑥原字六下加兄
@⑦原字涂下加土
@⑧原字土加冥
@⑨原字巾加冥
@(10)原字(雙下加雙)加出
@(11)原字木加(雙下加雙)
@(12)原字蟲加(雙下加雙)
@(13)原字木加薄
@(14)原字木加(盧繁體)
@(15)原字庸加阝
@(16)原字谷的繁體
@(17)原字土加俞
@(18)原字俞加瓦
@(19)原字阝加俞
@(20)原字(門繁體)內加必
@(21)原字龐的繁體
@(22)原字月加(龍繁體)
@(23)原字言加于
@(24)原字扌加于
@(25)原字衤加石
@(26)原字弓加黃
@(27)原字須的繁體
@(28)原字蟲加胃
@(29)原字系的繁體
@(30)原字扌加孚
@(31)原字忄加匿
@(32)原字跑去包加戚
@(33)原字戚下加口
@(34)原字規下加女
@(35)原字(钅的繁體)加咸
@(36)原字此下加(刺去掉刂)
@(37)原字纖的繁體
@(38)原字(钅的繁體)加舌
@(39)原字艸加(刺去掉刂)
@(40)原字艸下加亻加兌
@(41)原字鬼加(堯的繁體)
@(42)原字咸下加女
@(43)原字(門的繁體)內加致
@(44)原字(刃刃)下加(上上)
@(45)原字搜的繁體
@(46)原字魚加方
@(47)原字凄的繁體
@(48)原字愴的繁體
@(49)原字費下加大
@(50)原字片加扁
@(51)原字隱的繁體去阝的繁體
@(52)原字艸下加(愛的繁體)
@(53)原字日加希
@(54)原字日加(漢的繁體去掉氵)
@(55)原字女加介
@(56)原字月加襄
@(57)原字日加成
@(58)原字穴下加款
@(59)原字忄加空
@(60)原字竹字頭加令
@(61)原字弓加是
@(62)原字修去彡加月
@(63)原字氵加(修去彡加月)
@(64)原字土加采
@(65)原字宀加下采
@(66)原字(纟的繁體)加宰
@(67)原字氵加筮
@(68)原字(刃刃)下加(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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