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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和諧社會的稅改對策
和諧社會的構建是一項典型的社會系統工程。其中,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國的現行稅法體制,對于構建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積極意義。 推進兩稅合并,構建內外和諧 不同的市場主體在平等的市場環境下展開公平競爭是社會和諧的重要內涵之一。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則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然而長期以來,我國稅制中不同資本來源、不同所有制經濟主體之間的競爭卻一直處于不公平的市場環境之中。如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內資和外資企業就一直實行兩套不同的稅制,在適用稅率、減免稅和稅前扣除等方面給予了外資企業較多的優惠,從而使得外資企業的稅負要比內資企業的稅負輕得多。 如果說,在改革開放初期,實行上述內外兩套稅制還有其必然性,并在吸引外資,加大投入,促進對外開放,學習借鑒國外先進管理經驗和管理方法,帶動國內企業發展,進而促進整個國民經濟快速繁榮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的話,那么時至今日,繼續維持這種內外資企業有別的稅制,則既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律,也不符合WTO的“非歧視性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更不利于經濟與社會的和諧發展。 政府理應本著內外資企業平等的原則,積極推進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選擇實行統一稅率,努力為內外資企業發展營造一個和諧的稅制環境。 革除稅制弊端,構建區域和諧 區域和諧,亦即不同地區、不同區域之間的和諧是社會和諧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從目前我國的實際現狀來看,各地區、各區域之間的發展是極不平衡的;總體表現為東南沿海相對發達,中部次之,西部相對貧困和落后。造成這種不和諧狀況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現行稅制的不合理也是其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主要表現在: 其一,西部落后地區的宏觀稅負水平偏高,不利于促進東西部經濟的和諧發展。從東、中、西三大地區來看,2002年,全國各地區生產總值(GDP)為105172.3億元,稅收收入為16996.5億元,全國宏觀稅負水平為16.16%。其中:東部地區11個省區平均為17.2%,中部地區8個省區平均為8.89%,西部地區12個省區平均為11.46%,依據經濟發展快與稅收相應增加的規律分析,東部地區宏觀稅負水平高于全國和其他地區是較正常的,但西部地區的稅負竟高于中部地區就體現出現行稅制安排的不合理性。 其二,企業所得稅由企業總部匯總繳納,一定程度上妨害和制約了投資地經濟的發展。在區域經濟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的過程中,一些企業將總部留在原來的大城市,而將一些分廠和分部從大城市轉移到其他地方。但由于現行稅制設計不夠合理,規定統一由企業總部匯總向總部所在地繳納所得稅的制度安排,客觀上已將企業轉移所帶來的促進區域經濟和諧發展的正面效應加以抵銷,從而在某種程度上制約了投資地經濟的發展。 其三,稅制安排漏洞太多,關聯企業利用稅收轉移進一步擴大地區間的“貧富差距”。在改革開放過程中,許多經濟欠發達地區,通過招商引資吸引了一批好項目“落戶”,以拉動當地經濟發展。但招進來的企業并沒有將產生的稅收全部留在當地以緩解經濟發展的燃眉之急,而是通過種種手段和方式流入其他關聯企業所在地區的“口袋”,從而進一步擴大我國地區間的“貧富差距”。 總之,現行稅制和稅收政策中的種種弊端,業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重大障礙,唯有采取積極有效的對策措施,才有可能真正實現縮小地區差別,促使各地方、各區域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目標。 調整稅收政策,構建產業和諧 產業結構合理,各產業協調發展,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條件。為此,有必要對我國的現行稅制和政策進行必要的改革和調整,以利于充分發揮其促進我國產業和諧的重要功能與作用。 一是進一步推進農村稅費改革。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業的發展與繁榮直接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全面小康的實現。因此,發展和穩定農業,迫切需要我們進一步推進農村稅費制度改革。要切實抓好國家農業稅免征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擴大農業稅免征范圍,加大農業稅減征力度。 二是應當制定和落實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其對經濟發展所產生的作用日趨重要。因此,進一步制定和實施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僅必要而且緊迫。可以考慮對全國各地的高新技術企業,不管其所有制屬性是公有、民營、還是外資,也不論是否處在高產技術區內,全部一律實行15%的稅率。這樣,以統一的低稅率來激勵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必將收到良好的政策效果。 三是應當繼續完善和落實鼓勵第三產業發展和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繁榮經濟,不斷提高勞動者的就業率和就業水平。 改革個稅體制,構建主體和諧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體制建立并運行了20余年,為促進國家稅收增長,調節和平衡勞動者與勞動者之間的收入差距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其不適用當今形勢發展需要的弊端也日漸顯露出來。 首先是應當提高個稅免征額。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體制,還很難達到縮小地區、家庭、個人收入差距的目的。因此,縮小貧富差距,實現共同發展和共同富裕,建設和諧社會,就必須對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體制進行改革,如適當提高個稅免征額,改分類制為混合制,改按月征繳為按年征繳,等等。這些改革,不僅有利于調節收入差距,而且有利于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近日,國務院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擬將個稅的工資薪金費用扣除額從現在的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500元。調高個稅的費用扣除額,有利于發揮個人所得稅的積極作用,是一個科學的選擇。 其次是應當適當降低個稅稅率。經驗表明,民間投資的積極性,很大程度上源自于經濟主體對未來收益的良好預期和投入與產出的實際比率。目前,我國民間經濟主體對投資的熱情與能力仍顯不足,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我國的現行個稅法規定了過高的稅率。實行高稅率表面看有利于確保國家保證財政收入的增加,但從長遠來看卻并非如此。因為過高的稅率,往往會削弱民間投資的能力,并嚴重挫傷民間資本的投資積極性,不利于國家財政收入的可持續增長。因此,全球稅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就是調低稅率、拓寬稅基,增加扣減。 因此,要想充分調動民間投資的積極性,有必要將過高的個人所得稅率下調,其基本思路就是將原來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降低為五級,對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個人一律實行低稅率,以達到刺激消費,促進經濟發展的效果。此外,還應進一步改進個稅征管體制。嚴格規范征稅行為,嚴懲偷、逃稅等失信違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