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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時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如果重組債務的幾項價值大于將來應付金額,債務人應將重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如果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等于或小于將來應付金額,債務人不作賬務處理。例:某上市公司應付乙單位100萬元銷貨款,早已逾期,經雙方協商處理如下:60%的債務,以現金償還20萬元和一輛汽車抵償35萬元(該汽車賬面原價60萬元,已計提折舊15萬元),豁免5萬元;40%的債務延期一年并加付5%的利息。
上述債務重組,重組后應付賬款的未來應付金額為42萬元(100×40%+100×40%×5%),賬務處理為:①借:固定資產清理45萬元,累計折舊15萬元;貸:固定資產60萬元。②借:應付賬款——乙100萬元,營業外支出7萬元;貸:現金20萬元,固定資產清理45萬元,應付賬款——債務重組42萬元。
這種處理方法不能體現60%和40%的重組協定,而且《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簡稱《準則》)規定: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一部分,并對該債務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減去支付的現金后的余額,先按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方式清償進行處理,再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處理。
對于60%部分:借:應付賬款——乙60萬元,營業外支出5萬元;貸:現金20萬元,固定資產清理45萬元。對于40%部分:由于未來應付金額42萬元大于現在應付金額40萬元(100×40%),故不能進行賬務處理。這樣處理,在《準則》中沒有找到相應的例子,但筆者認為更符合《準則》的相關規定。
此外,債權人在債務重組時,應轉銷相應的壞賬準備。對于全部立即清償的債務重組,隨著應收賬款的全額轉銷,該筆應收賬款所計提的壞賬準備也應全額轉銷。然而,對于上例中部分以現金和非現金資產等立即清償、部分延期清償的債務重組,壞賬準備是按各清償方式清償的比例轉銷?或者立即全額轉銷?或者一點也不轉銷(全額保留,因為應收賬款還部分存在)?《準則》沒有對此進行說明。可不同的轉銷方式對企業資產的確定、損益的計算,是有影響的。
筆者認為,應確定一個統一轉銷的方法,以便于企業操作。如能否像存貨一樣,日常減少時不考慮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期末再予以調整。
來源:財務顧問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