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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及治理
摘要:按照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2012]第55號令)、《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第三輪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國土資規函[2014]35號文)等要求,湖北省國土資源廳組織編制了《湖北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年)》。為了夯實規劃編制基礎,明確規劃思路、目標、方案及實施措施,為規劃編制提供翔實依據,保證規劃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在規劃編制前,規劃編制項目組完成了包括“礦山地質環境專題研究”等共七項規劃專題研究工作。本文就湖北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主要指標進行研究。
關鍵詞: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恢復;主要指標研究
1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主要指標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規劃指標主要包括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治理面積、廢棄礦區土地復墾面積,均為約束性指標。主要根據我省目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現狀、土地復墾情況、有關法規、政策要求及“十三五”期間礦產資源開采對礦山地質環境影響預測分析資料,提出約束性指標,并將指標分解、落實到后續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重大工程、礦區土地復墾重大工程、礦山復綠行動重大工程等之中。1.1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治理指標據湖北省礦山地質環境影響綜合評估分區結果,我省礦山地質環境影響嚴重區、較嚴重區總面積4020.5224平方公里。根據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2015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全國生態功能區劃(修編版)》(環境保護部中國科學院2015年11月)、《國土資源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16]63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關于推進山水林田湖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的通知》(財建[2016]725號)等政策性文件,完善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制度,促進全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全面推進生態文明和生態國土建設,規劃2016~2020年,中央財政、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治理面積:40.21平方公里(占礦山地質環境影響嚴重區、較嚴重區總面積1.0﹪)。依據《湖北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07年第298號)、《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貫徹執行<湖北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鄂財綜發[2007]42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5]80號)等文件精神,規劃2016~2020年,市級財政、縣級財政以及多方籌措的社會資金支持的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治理面積:40.21平方公里(占礦山地質環境影響嚴重區、較嚴重區總面積1.0﹪)。1.2廢棄礦區土地復墾指標根據湖北省礦山土地利用現狀,必須嚴格執行《土地復墾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2號2011年3月5日公布)、《湖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貫徹實施<土地復墾條例>的通知》(鄂土資發[2011]102號)、《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2012年12月11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同時遵照《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45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規〔2015〕1號)等文件精神,組織落實好礦區歷史遺留損毀土地、新開工礦活動損毀土地的復墾工作,礦業開發占用及破壞土地資源得到恢復與控制。規劃到2020年,廢棄礦區土地復墾面積75平方公里。
2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分區
2.1分區原則及依據
2.1.1分區原則
(1)按照《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技術規程>和<市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5]9號)要求,參照《全國礦產資源集中開采區礦山地質環境調查技術要求(修改稿)》(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2012年3月),依據湖北省礦山地質環境影響綜合評估分區結果,結合礦山地質環境發展變化趨勢分析。(2)在劃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分區時,主要考慮突出礦產資源集中開采區,使礦山環境預防、保護、治理工作更有針對性,以達到提高礦山環境監測精度、實現礦山環境的有效保護、確保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成效顯著。兼顧考慮國家、企業和社會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承擔能力。(3)按照“區內相似,區間相異”的原則,在具體分區時,首先明確各區屬性,制定分區依據,確保不出現存在交叉屬性的區域。
2.1.2分區依據
(1)礦山地質環境重點治理區。主要包括:礦山環境問題嚴重的大中型老礦區;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的礦區;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后社會、環境、經濟效益明顯的礦區;城市周邊、重要交通干道兩側礦山環境破壞較嚴重的礦區;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開采破壞嚴重的礦區。(2)礦山地質環境一般治理區。主要包括:礦產資源開發對環境造成較大破壞、礦山環境問題對工農業生產和經濟發展造成一定影響的區域。(3)礦山復綠重點區。主要包括:湖北省境內重要自然保護區、景觀區、居民集中生活區的周邊和重要交通干線、河流湖泊直觀可視范圍(簡稱“三區兩線”)。(4)礦區土地復墾重點區。主要包括:《全國生態功能區劃(修編版)》(環境保護部中國科學院2015年11月)確定的秦嶺-大巴山生物多樣性保護與水源涵養重要生態功能區、三峽庫區土壤保持重要生態功能區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大別山革命老區振興發展規劃>的通知》(發改地區〔2015〕1400號)、《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大別山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試驗區建設規劃(2011~2020年)>的通知》(鄂辦發〔2011〕40號)確立的大別山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試驗區之內的歷史遺留廢棄礦區損毀的土地。
2.2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分區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分區結果主要依據《2012~2013年湖北省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報告》(湖北省地質環境總站2014年11月)相關成果,并根據目前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最新要求、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的最新政策、治理資金投入新動向、政府相關職能管理部門的需求作出適當調整。全省共劃分出礦山地質環境重點治理區、礦山地質環境一般治理區、礦山復綠重點區以及礦區土地復墾重點區等。1)礦山地質環境重點治理區:全省劃分出礦山地質環境重點治理區38處,總面積2020平方千米。2)礦山地質環境一般治理區:全省劃分出礦山地質環境一般治理區49處,總面積2000平方千米。3)礦山復綠重點區:全省劃分出礦山復綠重點區9處,總面積211平方千米。4)礦區土地復墾重點區:根據湖北省礦山土地利用現狀,擬定需要中央財政、省級財政重點投入的礦區土地復墾重點區7個,總面積495平方千米。
3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重大工程部署
3.1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重大工程的確定原則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程是保護礦山環境、治理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恢復礦山生態功能、保障礦山環境良性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因此,為保證在時間和空間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重大工程部署的合理、科學,需堅持以下原則:
3.1.1堅持統籌規劃原則
在就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恢復重大工程規劃的過程中,考慮我省國民經濟的實際發展水平以及承載能力,始終堅持統籌規劃以及突出重點的原則,相關管理人員必須要做到因地制宜以及量力而行,然后在此基礎上,結合礦山地質的實際環境保護與治理區域的成果,從時間維度以及空間維度上對治理工程進行合理化安排,從而制定出科學化的實施方案,實現目標的明確化,做到治理工作的務求實效,腳踏實地的完成治理任務。
3.1.2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
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工作人員不僅要高度重視影響范圍的實際大小、地面塌陷突發性礦區治理以及危害相對嚴重的邊坡地質災害治理,而且還必須要兼顧礦區附近區域的水資源枯竭情況以及飲用水污染情況,就礦區居民生存環境進行嚴格治理,從而最大限度減少礦地糾紛,有效維護礦區周圍日常生產生活秩序,確保礦區居民生命財產安全,起到預防以及減少礦區經濟損失的重要作用。
3.1.3按照輕重緩急,分批實施的原則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必須要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以及先進化的科學技術作為治理保障,在實際工作過程中要考慮到相關的財力、物力以及人力條件,進行分批治理,從而確保恢復治理工程的最終質量水平,實現預期治理效果。
3.1.4注重治理成效,強調可操作性原則
在礦山治理項目立項的時候,相關工作人員必須要認真開展前期論證工作與預期效益分析工作。在條件要求等同的時候,需要優先安排那些技術先進以及方法可行的項目,做到投入產出的合理化,增強治理效果。
3.2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重大工程部署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重大工程主要部署在歷史時期礦產資源開發對環境造成極大破壞,礦山環境問題對生態環境、工農業生產和經濟發展造成較大影響的區域。重點考慮如下幾個方面:(1)新中國成立前和計劃經濟時期建設的國有大中型老礦山、閉坑礦山和無法找到責任人的礦山,礦山環境問題嚴重。(2)礦產資源開發造成的環境問題隨時對當地人民生命財產構成嚴重威脅的礦山。(3)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后,社會、環境、經濟效益明顯。基于以上原則,本省重大工程主要以黃石、宜昌和荊門等礦山密集地區作為重點,將閉坑礦山以及正在生產中的國有大中型礦山作為治理重點,爭取國家恢復治理項目和資金投入,適度配套地方恢復治理資金,督促礦山企業按照法定程序積極履行相關的礦山環境恢復以及治理義務。具體來說,在實際恢復治理工程開展過程中,相關工作人員必須要就礦區內部已經被破壞了的土地實施復墾以及綠化,然后就礦渣以及廢水等實施無害化處理或者是再回收。治理工程主要針對礦山地質環境影響嚴重區,兼顧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較嚴重區,優先安排對人居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影響大,危害重的老礦山,加強綜合治理。根據湖北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區現狀,研究提出需中央財政、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重大工程部署在38個礦山地質環境重點治理區,布置44項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重大工程,工作區總面積40.49平方千米;需市級財政、縣級財政以及多方籌措的社會資金支持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重大工程部署在49個礦山地質環境一般治理區,布置49項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重大工程,工作區總面積39.92平方千米。
3.3礦區土地復墾重大工程部署
根據湖北省礦區土地復墾重點區現狀,在我省重點城鎮周邊歷史遺留的群采點(廢棄露采場),研究提出需中央財政、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礦區土地復墾重大工程部署在7個礦區土地復墾重點區,布置7項礦區土地復墾重大工程,工作區總面積75平方千米。
3.4礦山復綠行動重大工程部署
依據《湖北省“礦山復綠”行動實施方案》(湖北省國土資源廳2012年12月)、《湖北省國土資源節約集約示范省創建礦山復綠實施方案》(湖北省國土資源廳2016年7月),優先在重要的自然保護區、景觀區、居民集中生活區的周邊和重要交通干線、河流湖泊直觀可視范圍(即“三區兩線”),以及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嚴重、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地區,研究提出需中央財政、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礦山復綠行動重大工程部署在9個礦山復綠重點區,布置9項礦山復綠行動重大工程,工作區總面積31平方千米。
參考文獻:
[1]張金林,王維.湖北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年)礦山地質環境專題研究報告[R].武漢:湖北省地質環境總站,2016.
[2]李書濤,李紅梅,顏代蓉,張金林,等.湖北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年)[R].武漢:湖北省國土資源廳,2017.
作者:張金林 劉磊 李嶸 單位:湖北省地質環境總站 湖北省國土資源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