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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生態區的法制保障上

    時間:2023-02-20 22:54:26 環境保護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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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生態區的法制保障(上)

      摘要:文章認為,國外建設生態園區和社區、促進可循環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態化的基本經驗之一,是重視生態法制的保障作用。通過回顧、總結我國建設生態區的實踐,指出建設生態區特別是生態省是建設可持續發展社會的具體化,加強環境資源法制建設是建設生態區的根本保障。文章論述了生態省建設的基本作法和生態省法制建設的主要內容,提出了一系列有關生態省建設的建議。

      關鍵詞:環境法,生態社會,循環型社會,循環經濟,生態社區,生態園區,生態區,生態省,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

      引 言

      由于生態省、生態市、生態縣和各種生態社區、生態園區都是一種區域概念,為簡便起見,筆者將生態省、生態市、生態縣和各種生態社區、生態園區統稱為生態區。生態省是行政區、經濟區和自然區相互交叉溶合而形成的一種新的、以生態特征為主要標志的區域概念,是建設生態國家的基礎。生態省的基礎主要是各種形式的生態園區和生態社區。生態園區主要是經濟區和自然區的交叉和溶合,是發展可循環經濟的細胞。生態社區主要是行政區與自然區的交叉與溶合,是建設生態社會的細胞。目前,建設各種形式的生態園區、生態社區,發展可循環經濟、建設循環型社會和促進社會生態化,在國外已經成為一種潮流,在我國則正處于試點階段。

      目前正在我國海南、吉林、黑龍江、福建、陜西等省試驗的生態省建設活動,主要包括環境保護、發展生態經濟和建設生態社會等內容,主要目標是發展可循環經濟、促進社會生態化、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其中環境保護是中心,發展生態經濟和建設生態社會是兩翼。一方面,生態省建設不能脫離環境保護這一中心任務;另一方面,生態省建設不僅僅是一個環境保護問題,還包括發展生態經濟和建設生態社會的內容;只有圍繞中心、兩翼齊飛,將環境保護與發展生態經濟和建設生態社會緊密結合起來,在發展生態經濟和建設生態社會的過程中深化環境保護,才能實現強省富民、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目標。發展生態經濟(又稱綠色經濟、可循環經濟),包括發展綠色產業、推行清潔生產、產出綠色產品等,落實到基地建設是建設各種生態園區,主要依靠政府宏觀調控和指導下的企業組織;建設生態社會(又稱綠色社會、可持續社會),包括建設生態市、生態縣、生態鄉鎮、生態村莊等,落實到基地建設是建設生態社區,主要依靠政府領導或指導下的政府基層組織、社區組織和非政府非贏利組織。這種生態省建設,之所以不同于傳統的環境保護,新就新在它是一項將環境保護與發展綠色經濟、建設生態社會結合在一起的全社會、各行業的共同活動。從這個意義上講,目前正在我國興起的生態省建設,是在省級行政區(包括自治區和直轄市)范圍內實現環境、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最佳途徑和綜合形式,是強基(加強基礎建設)、固本(鞏固生態根本)、興省、富民的根本措施,是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發展方式和建設戰略的根本轉變,是正確協調人與自然關系、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處、建設生態社會的一個偉大創舉。

      一、重視生態法制的保障作用,是國外建設生態園區和社區、促進可循環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態化的基本經驗

      國外生態園區、社區和可循環經濟、社會生態化的理論和實踐,是20世紀60年代興起的生態化運動和80年代興起的可持續發展運動的產物。

      生態化是與生態學緊密相關的概念。生態學(ecology)一詞系德國動物學家E?海克爾所創造。生態化(экологизация)這個詞是前蘇聯學者所創用,俄文的意思是把生態學原則滲透到人類的全部活動范圍中,用人與自然協調發展的觀點去思考問題、最優地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所謂生態化實質上是生態學化,簡稱生態化。這里的生態學包括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相互作用、相互滲透的綜合科學──人類生態學。

      1.經濟生態化與循環經濟的法制保障

      隨著20世紀60年代以來生態學的迅速發展,人們產生了模仿自然生態系統的愿望,按照自然生態系統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規律重構經濟系統,使得經濟系統和諧地納入到自然生態系統的物質循環過程中,逐步建立起一種新的經濟形態,即循環經濟。90年代之后,發展知識經濟和循環經濟,成為國際社會的兩大趨勢;隨著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普遍采納,發達國家開始把發展循環經濟、建立循環型社會作為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的重要途徑。目前不少國家的循環經濟已經取得很大成效。

      循環經濟是對物質閉環流動型經濟的簡稱。它運用生態學規律、按照自然生態系統的模式來組織經濟活動,使整個經濟系統以及生產和消費過程基本上不產生或者只產生很少的廢物,從而根本解決環境與發展之間的沖突。它把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生態設計和可持續消費等融為一體,運用生態學規律來指導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因此本質上是一種不同于傳統經濟的生態經濟,是一種新型的、先進的經濟形態,是集經濟、技術和社會于一體的系統工程。傳統經濟是由“資源━━產品━━污染排放”所構成的物質單向流動的(或物質單行道流動的,one way)線性經濟,其特征是高開采、低利用、高排放,對資源的利用常常是粗放的和一次性的。循環經濟是由“資源━━產品━━再生資源”所構成的、與環境相和諧的物質反復循環流動的經濟發展模式,其特征是低開采、高利用、低排放。它使物質和能量在整個經濟活動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最大限度地提高資源和環境的配置效率,實現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這種經濟模式正在成為新的世界潮流和趨勢,被稱為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橋梁。

      循環經濟下的工業體系在實踐上主要表現為三個層次:單個企業的清潔生產;企業間共生形成的生態工業園區(Eco-Industrial Parks, EIPs);由上述兩個層次,以及產品消費后的資源再生回收,而形成的“自然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整體社會循環。

      生態工業園區是依據循環經濟理念和工業生態學原理而設計建立的一種新型工業組織形態,是實現生態工業的重要途徑和基地。生態工業園區通過模擬自然生態系統建立工業系統“生產者──消費者──分解者”的循環途徑和食物鏈網,采用廢物交換、清潔生產等手段使一個企業產生的副產品或廢物可以用作另一個工廠的投入或原材料,實現物質閉環循環和能量多級利用,從而形成一個相互依存、類似于自然生態系統食物鏈過程的工業生態系統,達到物質能量利用最大化和廢物排放量最小化。

      經濟發達國家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的探討和實踐,目前仍處于探索過程。生態園區的實踐主要來自企業界、產業界發展生態工業、生態農業和建設清潔工廠、科學園區的努力。在美國、加拿大等工業園區環境管理先進的國家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規劃建設生態工業示范園區。最典型的循環經濟實例是杜邦化學公司采用的3R制造法(即減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環Recycle)。通過這種方法,杜邦公司1994年生產形成的塑料廢物和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比20世紀80年代末分別減少了25%和70%.丹麥卡倫堡生態工業園區是目前國際上比較成功的一個典型。加拿大的工業園區

    Burnside,已經建成一個頗有影響和成效的清潔生產中心。在泰國,已經專門設立工業園區管理局。

      根據發達工業國家的經驗,在取得循環經濟和生態工業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必須加快制定循環經濟法規,通過法規對循環經濟加以規范。為了保障循環經濟的發展,有些國家已經通過立法將其法定化。例如,德國于1991年頒布的《危險廢物處理法》和《循環經濟與廢物管理法》(1994年9月公布,1996年修訂),規定到1995年7月1日,玻璃、塑料等包裝材料的回收率應達到80%.1998年修訂的《循環經濟與廢物管理法》明確宣布:“本法的目的是促進循環經濟,保護自然資源,確保廢物按有利于環境的方式進行清除”;該法規定對廢物的優先順序是避免產生、循環利用和最終處置。該法提出將系統的資源閉路循環的循環經濟思想從包裝推廣到所有的生產部門,把廢物處理提高到發展循環經濟的思想高度并建立了系統配套的法律體系,這種法律開創了環保立法的新局面。歐盟其他國家也相繼制定了旨在鼓勵廢物回收利用和綠色包裝的法律,例如法國有關法律規定到2003年要有85%的包裝廢物得到循環使用。

      日本自1993年頒布新的《環境基本法》后,根據可持續發展和循環經濟的理念,制定了《容器包裝回收法》(1995年)、《日本環境影響評價法》(1997年)、《特定家電產品再商品化》(又稱《家電產品回收法》,1998年)、《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1998年)、《推進形成循環型社會基本法》(2000年)、《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2000年)、《家用電器再利用法》(2001年)、《環保食品購買法》(又譯為《綠色購買法》,2000年)、《建筑廢物回收法》(2000年)、《容器再利用法》(2000年)、《食品循環資源再生利用促進法》(又稱《食品回收法》,2000年)、《汽車回收法》)(2000年)、《化學物質綜合管理法》(2000年)、《PCB處理對策推進法》(2000年)、《回收?破壞法》(2001年)等法律。其中《推進形成循環型社會基本法》、《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家用電器再利用法》、《環保食品購買法》(又譯為《綠色購買法》)、《建筑廢物回收法》、《容器再利用法》、《食品循環資源再生利用促進法》(又稱《食品回收法》等7項法律于2001年4月起實施,這被認為將為日本發展“循環型經濟”奠定法律基礎,提供法律保障。目前日本已經把將廢物轉換成再生資源的企業形象地歸入“靜脈產業”,因為這些企業能使生活和工業垃圾變廢為寶、循環利用,如同將含有較多二氧化碳的血液送回心臟的靜脈。

      美國自1965年頒布《固體廢物處理法》后,先后在1968年、1970年、1973年、1976年、1980年、1984年多次修訂該法,目前稱為《資源保護和回收法》;該法有力地促進了美國廢物再循環和綜合利用工作。199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污染預防法》,宣布“對污染應該盡可能地實行預防或源削減(Source Reduction)是美國的國策”,規定了以“末端控制”為特征的源削減制度。美國俄勒岡、新澤西、羅德島等州從二十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先后制定了促進資源再生循環的法規。2000年12月20日,克林頓總統簽署了《有機農業法》,該法長達300多頁,規定在美國不允許用新鮮的人畜糞尿施肥,只能用堆肥;規定美國進口的農產品,其生產基地必須3年以上不施用化肥、農藥。該法的實施對美國生態農業的發展具有相當深遠的影響。

      2.社會生態化與生態社區的法律保障

      目前國外所說的社會生態化包括生態社區、生態城市、循環型社會、生態社會、生態社會主義和可持續發展社會,其理論來源主要有馬克思主義關于人與自然關系的理論、生態社會主義理論、生態馬克思主義、生態學(特別是人類生態學)、環境學、系統論、未來學等理論。馬克思早在《資本論》中就已開宗明義地宣告了一個著名觀點,他說“我的觀點是:社會經濟形態的發展是一種自然歷史過程”[1],“撇開社會生產的不同發展程度不說,勞動生產率是同自然條件相聯系的。這些自然條件都可以歸結為人本身的自然(如人種等等)和人的周圍的自然。外界自然條件在經濟上可以分為兩大類:生活資料的自然富源,如土壤的肥力、魚產豐富的水等等;勞動資料的自然富源,如奔騰的瀑布、可以航行的河流、森林、金屬、煤炭等等。在文化初期,第一類自然富源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在較高的發展階段,第二類自然富源具有決定性的意義。”[2]在馬克思主義創始人的經典著作中,社會經濟形態和社會形態是在同一意義上使用的。說社會經濟形態的發展是一種自然歷史過程,也就是說社會形態是一種自然歷史過程?隙ㄉ鐣螒B是一種自然歷史過程,也就是肯定自然的社會化和社會的自然化。

      20世紀70年代,隨著環境資源問題發展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西方生態運動(又稱綠色運動)蓬勃興起,到80年代成為西方“新社會運動”的重要組成部分,越來越多的人對解決環境問題乏力的資本主義社會不滿。人們在實踐中發現,當代資本主義國家沒有解決環境資源問題,占世界人口僅26%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消耗著世界75%以上的能源和80%以上的資源,結果引發出日益嚴重的全球性資源危機和生態危機,加劇了人與自然的矛盾。一些西方馬克思主義者在對資本主義的批判中,提出了“生態社會模式”、“生態社會主義”思想和“生態馬克思主義”理論。可以認為,生態社區和生態社會主義是當代綠色運動的產物。同時人們發現,蘇聯東歐式的社會主義模式,不但沒有解決好人與自然的關系,反而出現了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社會主義運動出現的前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解體的新情況,推動了生態社會主義的深化。一些西方馬克思主義者根據馬克思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關于“社會是人與自然的完整統一體”、“這種共產主義,作為完成了的自然主義,等于人道主義,而作為完成了的人道主義,等于自然主義,它是人和自然之間、人和人之間的矛盾的真正解決,是存在和本質、對象化和自我確證、自由和必然、個體和類之間的斗爭的真正解決”等觀念,認為“自然主義”是遵循“人和自然的統一性”或“人與自然的和諧”的原則:“人道主義”是所有人享有公平的權利和義務的處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主要原則;共產主義是人類社會的高級形態,是自然主義與人道主義的統一。他們從對“人──社會──自然”系統的研究,重構人與自然的關系,建立了“生態社會模式”。生態社會主義認為,社會和自然不是對立的,社會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又是社會化(人化)的自然。在新的生態社會主義社會中,人與自然的關系將實現統一。綠色社會是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征。生態社會主義主張建立一種新型的人與自然和諧的社會主義模式。

      在1980年,美國政府發表了《公元2000年的地球》的報告,支持《增長的極限》的觀點。同年3月5日,聯合國向全世界發出呼吁:“必須研究自然的、社會的、生態的、經濟的以及利用自然資源過程中的基本關系,確保全球持續發展。”[3] 1981年,美國學者萊斯特?R?布朗(Brown)的著作《建設一個可持續的社會》(Building a Sustainable Society)出版,明確提出了

    建設可持續發展社會的重大課題,提出了可持續發展和可持續社會的觀點。他認為只有保護好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基礎,處理好生態、經濟與人的需求之間的關系,才能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沙掷m發展的最權威且廣泛流傳的定義是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CED)在其1987年的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Our Common Future)──中提出的,即:“可持續發展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4]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即里約會議,有183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團和聯合國及其下屬機構等70個國際組織的代表出席了會議,有102位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親自與會,有500多個非政府組織的2萬名代表參加了同時舉行的非政府組織大會。這次會議通過、簽署了《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21世紀議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和《關于森林問題的原則聲明》等5個體現可持續發展新思想、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文件。《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是會議發行最廣的出版物,它代表了178個國家對可持續發展原則的國家承諾;該宣言提出了27項原則,強調“各國應當合作加強本國能力的建設,以實現可持續發展”!21世紀議程》提供了一個涉及與全球可持續發展有關的所有領域的行動計劃,是在全球、區域和各國范圍內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行動綱領,它還要求各國制訂和組織實施相應的可持續發展戰略、計劃和政策。為這次會議做準備并在全球廣泛散發的《保護地球──持續生存戰略》[5],即經過修訂的《世界保護戰略(WCS)》(1991年出版),提出了可持續生存和發展的9項原則和旨在建立可持續發展社會而采取的132個具體行動,明確提出了“建立一個可持續社會”的任務。

      在20世紀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開始形成的生態自治主義(Ecocomunalism)、西方馬克思主義(Westerm Marxism)、新馬克思主義主義(Neo-Marxism)、生態社會主義(Ecosocialism)和生態馬克思主義(Eco-Marxism),從不同角度提出了建設生態社會的主張和途徑。生態自治主義者提出了走向綠色社會之路,這就是創建生態社區或綠色社區;綠色社會是一個合乎自然的、合作和諧的社會,是在生態學原則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一種生態社區,是一個在人與人的和人與自然的關系上都消滅了統治、征服與壓迫的綠色社會。1965年穆利?布肯(Murray Bookchin)發表了《生態學與革命思想》一書,認為,人類社會組織形式是整個生物社會的一部分和自然的擴展,是一個生物與人類結為一體、和睦相處的社會。為了走向綠色社會,在美國興起了所謂“第四世界運動”,意思是如同第三世界努力擺脫帝國主義和超級大國殖民統治一樣,他們要擺脫資本主義制度而創造資本主義沙漠中的綠洲。西方社會在建立生態社區的各種嘗試中,比較著名的還有:魯道夫?巴羅主張建立小規模的生態自由區,以解決環境污染和破壞問題;吉爾伯特?拉夫倫尼里(Gilbert LaFrenniere)把寺院生活范式看作是生態社區的典型,由此形成了著名的生態寺院主義(Ecomonasticism);皮特?伯格(Peter Berg)和雷蒙?達斯曼(Raymond Dasmann)在1978年圣?弗蘭西斯科地球圓桌會議上提出了生物區(bioregion)的概念,生物區是地球與文化心理的共同體,是人類社區與非人自然在特定生態系統的統一。若干個生物區構成生物區域,由此形成了生物區域主義(Bioregionalism)?瓶伺撂乩锟耍咳麪枺↘irkpatrick Sale)認為,生物區域是為了保證生態與社會的和諧,而由各個不同的人類社區建立的生物區之間的邦聯。在80年代末東歐社會主義制度劇變后,西方學者曾廣泛討論通過綠色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走向生態社會。生態社會主義者提出了自然革命的要求,認為社會主義的實現,不僅有賴于社會革命、自我革命,還有賴于自然革命,或者說自然的解放。生態社會主義的目的是要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一致,以獲得自然的解放,建立一個綠色的、公平的、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社會。生態社會主義者認為民主、法制等社會理性的進一步健全是實現社會主義生態現代化的基本條件,生態社會主義應該建立在嚴格的契約關系的基礎上,即不僅在經濟領域、政治領域建立嚴格的契約和制度,在人與自然關系方面也要以契約加以規范,在契約的約束下人類合理利用和開發自然。生態領域的契約不同于經濟、政治領域的契約,它不僅包括我們這一代人與自然的契約,還包括我們與下一代人的契約,這是一種潛在的契約,是一種超時空的契約,因為上一代破壞了生態環境,下一代將無法生存。[6]

      由于資本主義社會的固有弊病,上述生態自治主義、生態馬克思主義和生態社會主義很難取得大范圍的成果和大區域的進展,因而往往被一些反對環保的企業家和經濟主義者譏笑為不能實現的人類20世紀末期“生態理想國”和“綠色烏托邦”。但是,上述理論和實踐,對生態社會化(包括政府的綠化、政黨的綠化和政策與法律的綠化)的作用和影響是不容置疑的,特別是為創建各種形式的生態社區和生態城市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據考察,西方生態型城市的萌芽產生于19世紀英國社會學家霍華德提出的“田園城市”思想,1980年代前蘇聯科學家奧?延尼斯基第一次明確提出了生態城市的思想。當代生態型城市(簡稱生態市)是一個嶄新的概念。生態市是一個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社會──經濟──自然”復合生態系統;是一個生態良好、經濟發展、社會進步這三個方面保持高度和諧,人與自然、技術和自然達到充分融合,城鄉環境安全、清潔、優美、舒適,能最大限度地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和環境建設的自然和人工環境復合系統。

      目前國外已有不少城市取得建設生態城市的豐富經驗和顯著效果,比較成功的有英國、德國、日本等國。英國倫敦非常重視城市生態化建設,大倫敦議會早在1984年就已通過決議,要求政府重視自然保護、城市生態建設特別是保護鳥類等城市野生動物。日本建設省從1992年開始組織專家研究生態型城市建設的基本概念及具體步驟,確定生態市的建設至少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節能、循環型城市系統;二是水環境與水循環;三是城市綠化。日本北九州市從1997年開始實施環境產業建設、環境新技術開發、減少垃圾、實現循環型社會為主要內容的生態市建設計劃,提出了“從某種產業產生的廢棄物為別的產業所利用,地區整體的廢棄物排放為零”的生態城市構想。日本制定的《推進形成循環型社會基本法》(2000年),從法律制度上明確了日本21世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向,提出了建立循環型經濟社會的根本原則,即“促進物質的循環,減輕環境負荷,從而謀求實現經濟的健全發展,構筑可持續發展的社會”;從而為在日本建立“循環型社會”奠定了法律基礎,提供了法律保障。澳大利亞從1994年開始在阿德萊市實施生態城市計劃,該計劃提出了倡導生態文化和人文景觀、改善自然生態系統(包括大氣、水、土壤、能量、生物量、食物、生物多樣性、生態敏感地、廢水循環等)等12條要求。德國中部的海德堡市,經過生態市建設的多年努力,實現了經濟增長、社會進步、環境

    優美、生態健康、文化繁榮、旅游發達的良性循環,于1996年榮獲德國首屆環境友好城市獎,1997年獲歐洲可持續發展城市獎,成為德國乃至歐洲環境保護的一面旗幟、內卡河畔的一顆明珠,被海德堡人自豪地稱為德國環保之都。

      這些國家通過立法,已經為各種生態園區、社區和城市建立了一套綠色(或生態)法律保障體系,即:綠色秩序制度,包括自然資源產權制度、綠色市場制度、綠色產業制度、綠色技術制度等;綠色產銷制度,包括綠色生產制度、綠色消費制度、綠色貿易制度、綠色包裝制度、廢物回收利用制度等;生態激勵制度,包括綠色財政制度、綠色金融制度、綠色投資制度、綠色稅收制度、綠色統計制度、綠色審計制度、綠色會計制度等;綠色社會制度,包括綠色教育制度、綠色信息(宣傳)制度、綠色行政制度、綠色采購制度、公眾參與制度等。

      根據德國海德堡市、圖賓根市和日本、新加坡等國的城市建設生態城市的實踐,國外建設生態城市、生態社區的主要作法和經驗是:第一,生態城市和生態社區的建設一定要有理論高度和戰略高度,要站得高看得遠,否則將產生消極反應。第二,把環境保護、生態建設和城市建設一體化,所謂一體化就是對城市建設統籌安排、科學規劃,將小區建設、工業、交通、能源等統統“涂上綠色”,使經濟建設、城市建設和環境建設協調發展。第三,加強對城市社區的建設,將一個個社區建設成最適合人類居住的生態小區。第四,強調增強城市的生態功能,增強人類同自然環境的密切聯系,達到人與自然的真正的和諧共處。第五,生態建設要著力發展循環經濟(又稱綠色經濟、生態經濟)。循環經濟是生態城市的支撐和標志,沒有循環經濟作保證,生態城市的建設將是一紙空文。循環經濟的重點在工業發達國家是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和資源再生產業體系。發展循環經濟也不是一句空話,而要建立生態預算、生態指標、綠色會計、環境審計、環境標志、生態標準、生態產業、綠色產品、清潔工廠等體系。第六,重視環境道德、生態文化、生態文明的建設。生態城市、生態社區的建設由物質建設和精神建設兩個方面組成,離不開環境道德、生態文化、生態文明的建設。應該始終將生態道德放在突出的地位,加強環境宣傳教育,用各種方式引導人們尊重生命、熱愛自然、親近大地、保護環境,自覺地將自己的行動溶入到生態城市的建設。

      二、加強生態法制建設,是我國建設生態區的基本作法

      我國在環境保護和社會生態化方面曾走過一段彎路。1958年的大躍進運動及其以后所實施的“左”的政策,使全國的土地、森林、草原、江河湖海和野生動植物造成了嚴重的破壞,所帶來的后果不是社會的綠化,而是環境惡化、資源退化、山嶺光禿化、土地沙漠化。事實說明,僵化的社會主義模式并不能使我國自動地處理好人與自的關系。

      1.建設生態區是建設可持續發展社會的具體化

      在我國,包括生態省、生態市、生態縣、生態示范區、生態功能區、生態工業園區在內的各種生態區試點和建設,與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具有十分密切的聯系。從某種意義上講,建設各種生態區特別是生態省,則是建設可持續發展社會的具體化。

      從中共十三屆全會之后,我國開始加強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召開之后不久,黨中央和國務院批準了外交部和國家環境保護局關于出席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的報告,提出了“實行持續發展戰略”的十大對策。[7] 1994年3月,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中國21世紀議程》,該議程有120多萬字,集中了政府各部門正在進行和將要組織實施的各類計劃,包括184個方案領域,內容涵蓋了中國人口、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政策和行動框架,具有綜合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是中國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計劃的一個指導性文件。該議程強調:“逐步建立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政策體系、法律體系”,[8]“建立可持續發展法律體系,并注意與國際法的銜接”[9] .該議程的第3章比較詳細地規定了“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并特別指出“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是可持續發展戰略和政策定型化、法制化的途徑”。[10]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推進社會事業全面發展”的目標、政策和措施。江澤民主席在1996年7月召開第四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上的講話指出:“可持續發展的思想最早源于環境保護,現在已成為世界許多國家指導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戰略”:“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必須把貫徹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作為一件大事來抓!盵11] 1998年8月修訂的《土地管理法》、1999年12月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和2000年4月修改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已經將“促進社會經濟(或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作為立法目的。

      我國學者于90年代初開始討論可持續發展社會、生態社會及其法制保障的理論,例如,1992年11月,即聯合國環境和發展會議召開后不久,在武漢大學召開的環境法國際學術討論會議上,筆者發表了“論環境法與可持續發展原則的關系”的論文,明確提出應“努力研究和促進可持續社會的環境法”,認為可持續社會的環境法“是指適合于、服務于可持續社會的環境法,它既體現了當代環境法的基本特征和作用,又指出了環境法的發展趨勢和目標,也是當代環境法的理想框架與模式”[12].中國人民大學哲學博士歐陽志遠在其1994年出版的《生態化──第三次產業革命的實質與方向》[13]一書中認為:生態化是第三次產業革命的實質與方向,第三次產業革命所造就的技術社會形態是生態化的生物產業社會。

      從總體上講,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將逐步促使建設一個經濟、政治、文化和環境可持續協調發展的嶄新社會,包括促進建立一個以環境正義或環境公平為旗幟的民主的政治制度,一個以環境資源權利體系為基礎的良性循環的環境資源市場,一個以環境道德為基礎的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人環關系(即人與自然環境的關系)。我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標志著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在以前,我國進行的是以階級斗爭、所有制關系變革和粗放式經營為主要特征和內容的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對傳統的生產方式并沒有進行重大的、實質性的變革。而從傳統的不可持續發展模式轉變到新的可持續發展模式,是繼政治上建立社會主義國家機器和制度后一場深刻的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變革,是轉變生產、生活、消費方式和觀念的革命。這場變革的形式、深度和廣度是前所未有的,它不僅對整個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具有重大影響,而且影響到社會文化、思想、道德、習慣、法制等各個方面,影響到每個人的利益及子孫后代的利益。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聯合國可持續發展高級咨詢委員會委員曲格平在談到可持續發展所引發的社會變革時指出:“這是一場綠色變革。這場變革雖然沒有旌旗獵獵的場面和嘹亮的軍號聲,但是,它勢不可擋,必將沖破一切陳舊觀念,建立新的秩序,重塑我們的生活,從根本上改變我們的世界!盵14]

      2.加強環境資源法制建設是建設生態區的根本

    保障

      我國于20世紀90年代初啟動生態示范區建設工作,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將生態省、生態市、生態縣、生態示范區、生態功能區、生態工業園區等的建設統統納入生態示范區建設的范疇。在建設生態園區、社區方面的主要經驗是:堅持從實際出發是根本,領導重視是關鍵,正確政策是靈魂,法制建設是保障。這里的法制建設包括制定政策、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加強政策和法律的宣傳教育、實施和監督。

      為了推進循環經濟,進行生態省、生態市、模范城市、生態縣、生態示范區、生態功能區、生態工業園區的建設,1994年國家環境保護局組織制定了《全國生態示范區建設規劃》。1995年3月發布了《全國生態示范區建設規劃綱要》,明確了目標和任務。從1996年至1999年,全國先后分4批開展了154個國家級生態示范區建設試點,其中生態省2個(海南省、吉林省),生態地、市(盟、州)16個,生態縣(市)129個,其他7個。1999年完成第一批33個生態示范區試點單位的考核驗收,2000年3月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命名第一批17個生態示范區。2001年新增13個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試點,85個國家生態示范區建設試點,到2002年國家生態示范區和生態功能保護區試點地區已經達到297個。“十五”期間,國家計劃新建120個國家級生態示范區,100個生態農業示范縣,積極推進海南省、吉林省、黑龍江省、陜西省、福建省等生態省建設;建立江河源頭區、重要水源調蓄區和防風固沙區等15個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40個省級生態功能保護區。到2005年,使全國6%的縣(市 、區)成為社會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生態良性循環的良好地區。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一批保障生態園區、社區建設的法律法規。到2001年底為此,我國已經制定有關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6部,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后略去“中華人民共和國”7個 字)、《海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自然資源法律13部,即《森林法》、《草原法》、《種子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文物保護法》、《海域使用管理法》;防治生態破壞和自然災害的法律5部,即《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防洪法》、《防震減災法》、《氣象法》;城鄉建設和區域開發整治法律1部,即《城市規劃法》。還有17部與環境資源保護有關的其他法律,即《食品衛生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礦山安全法》、《動物防疫法》、《農業法》、《鄉鎮企業法》、《建筑法》、《海商法》、《對外貿易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標準化法》、《商標法》、《科技進步法》;、農業技術推廣法》。在其他法律部門中也有許多與環境資源保護、生態區法制建設有關的規定和內容,重要的法律有12部,即《立法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賠償法》、《行政監察法》。國務院已制定30多件環保行政法規,如《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年)、《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1995年)、《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年)、《森林法實施細則》(2000年)、《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01年)、《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2001年)、《煤礦安全監察條例》(2001年)、《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2001年)等。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已經制定90余項環保行政規章,如《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1992年8月國家環保局發布)、《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1992年8月國家環境保護局發布)等。國家環境保護局已頒布427項各類國家環境標準,初步形成了我國的環境保護(主要是污染防治)標準體系,如《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等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等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原則與技術方法》(HJ14-1996)等基礎標準、方法標準。我國已制定一系列與生態園區、生態社區建設有關的規劃、計劃。如《全國造林綠化規劃綱要》、《全國水土保持規劃綱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計劃》、《全國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綱要》、《國家環境保護“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九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中國跨世紀綠色工程規劃》、《能源節約與資源綜合利用“十五”規劃》、《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十五”規劃》、《工業節水“十五”規劃》、《環保產業發展“十五”規劃》、《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劃》,等等。我國已經簽訂、參加30多項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已先后與美國、朝鮮、加拿大、印度、韓國、日本、蒙古、俄羅斯、德國、澳大利亞、烏克蘭、芬蘭、挪威、丹麥、荷蘭、巴基斯坦、波蘭、塔吉克斯坦等國家簽訂30多個雙邊環境協定或諒解備忘錄。例如:《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CBD),《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FCCC)》,《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的議定書》,《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防治荒漠化公約(CCD)》,《關于在國際貿易中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PIC公約)》,《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POPs公約)》等。上述法律法規建立了一系列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包括“老三項制度”(即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和排污收費制度)、“新五項制度”(即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排污許可、污染集中控制和污染限期治理制度),以及綜合決策制度、排污申報登記制度、現場檢查制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強制淘汰制度和污染事故報告處理制度等制度。

      由于建設生態園區、社區的工作是一項新的工作領域,大都處于試點階段,因而在條件不夠成熟時很難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為了加強對各種生態園區、生態社區建設的指導,各種規劃起到了特別具有特別重要的規范作用。例如,自1998年11月國務院發布《全國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后,接著有關部門相繼制定了《全國草地生態環境建設規劃》(2000年農業部制定)、《全國已墾草原退耕還草規劃》(2000年農業部制定)等規劃。2000年12月,國務院印發了《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該綱要提出:到2030年,全國50%的縣(市、區)實現秀美山川、自然生態系統良性循環,30%以上的城市達到生態城市和園林城市標準。到2050年,力爭全國生態、環境得到全面改善,實現城鄉環境清潔和自然生態系統良性循環,全國大部分地區實現秀美山川的宏偉目標。該綱要提出了生態功能區、資源開發區和生態良好區保護的“三區”保護戰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貫徹該綱要的通知中明確提出:“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積極開展生態省、生態市、生態縣的建設和環境優美小城

    鎮的創建工作”。同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于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決定在全國開發創建文明小城鎮的活動。中央文明委發出了《關于在城市深入開展創建文明社區的若干意見》,國家環保總局要求各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結合貫徹該《若干意見》,開展創建綠色社區活動,啟動爭創“環境執法全國100佳活動”。2001年9月20日,中共中央印發《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提出“要大力倡導以……愛護公物、保護環境……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2001年12月26日,國務院批準了《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劃》,該計劃明確提出: “建立江河源頭區、重要水源調蓄區和防風固沙區等15個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40個省級生態功能保護區”:“新建120個國家級生態示范區,100個生態農業示范縣,積極推進海南省、吉林省、黑龍江省、陜西省等生態省建設”:“建成一批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創建一批環境優美小城鎮”:“建成20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示范樣板”:“創建15個ISO14000風景名勝示范區”。

      注釋:

      [1]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2頁。

      [2]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60頁。

      [3] 劉東輝,從“增長的極限”到“持續發展”:可持續發展之路,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33~37 頁。

      [4] 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著,王之佳、柯金良等譯:《我們共同的未來》。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2頁。

      [5] 世界自然保護同盟、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世界野生生物基金會共同編制,國家環境保護局外事辦公室譯,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2年版。

      [6] 參看陳學明主編:《蘇聯東歐劇變后國外馬克思主義趨向》,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08頁。

      [7] 《中國環境報》,1992年9月17日第一版。

      [8] 《中國21世紀議程》,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7頁。

      [9] 同上注,第8頁。

      [10] 同上注,第12頁。

      [11] 《中國環境報》,1996年7月20日第一版。

      [12] 蔡守秋的論文“論環境法與可持續原則的關系”,登于蔡守秋、王曦主編的《當代環境法》一書,香港中華科技出版社,1992年版。

      [13] 歐陽志遠:《生態化──第三次產業革命的實質與方向》,中國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14] 1996年10月8日《中國環境報》文章《世界正面臨著一場變革》。

      武漢大學法學院·蔡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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