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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學課堂教學中實施案例教學法應遵循的原則
在法學課堂教學中實施案例教學法應遵循的原則
劉遠熙
(商丘師范學院政法系,河南商丘476000)
摘要:法學是一門實踐性、技能性很強的學科,但是傳統學院式法學課堂教學卻存在重理論輕實踐、重知識輕能力、重教師講授而輕學生主動學習等問題。在法學課堂教學過程中引入案例教學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上述問題。只有把握案例前置性、創新性、互動性、系統性和實踐性等教學基本原則,才能避免法學課堂教學中錯誤地應用案例教學法。
關鍵詞:法學;案例教學法;原則
中圖分類號:G4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0845(2010)12-0043-02
法學是一門實踐性、技能性很強的學科。法學教學必須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使學生成為課堂教學的中心,應當把培養學生法律職業的思維能力、分析推理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等法律職業技能放在法學課堂教學的第一位。但是長期以來,我國法學課程的教學一般都采用學院式教學法。這種教學法其實就是一種“填鴨式”或“灌輸式”的教學法,它特別強調教師的作用,而忽視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個性的培養,使學生成為被動的接受者,導致理論與實際相脫節。在法學課堂教學過程中恰當地運用案例教學法,則可以在某種程度上克服上述問題。這就需要在法學課堂運用案例法教學過程中,認真遵循如下五項基本教育教學原則。
一、案例前置性原則
所謂案例前置性原則是指學生在課堂教學過程開始之前就要接觸和了解案例以及所要學習的內容,通過課前對案例的事實、證據和法律的初步接觸,在學生心目中已形成了對所授知識的大致輪廓。案例前置性原則,要求學生在課前閱讀真實案例,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和法律等有一個大致的認識和了解后,教師再運用蘇格拉底教學法,先提出一系列有關案例的問題,學生進行熱烈的討論和辯論、然后再改變問題的假設條件,啟發學生帶著問題再思考,再討論。因此,遵循案例前置性原則實際上是堅持從實踐到理論的思維規律,有利于培養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而傳統的判例或理論教學法雖然也運用案例,但是由于采用的是“后置式”即先講理論、然后以案例來證實理論,不僅無法克服教學內容和教學時間的矛盾,而且也違背了學生的認知規律,不利于學生自主性學習,更不利于學生創新思維的發展。案例教學法并不是理論的實踐化,而是強調在實踐中獲取理論。案例教學法注重對思維過程的研究和學生能力的培養,要求學生通過學習一個典型案例,積極地思考,大膽地設問,并從中尋找法律理論和理念。
二、創新性原則
創新性原則指的是教師在法學教學過程中運用案例教學法時,必須堅持求異思維。也就是要從既定的答案中找出質疑點,然后引導學生在這個基點上,去分析案例,從而克服學生心理上的思維定式,打破學生自身知識經驗的局限,利用有限的課堂時間培養學生的發散思維和創造想象能力。創新性原則要求教師必須有獨創性,在教學目標的設計、教學內容的把握、教學方法的選擇、教學過程的組織上,都需要不斷創新。案例教學法對學生的要求也是注重發展學生自身的創造力,通過案例學習,培養學生駕馭材料、運用材料進行再創造的能力,在學習中發展智力,拓寬視野,善于思考,勇于創新。
遵守創新性原則必須克服法學教學過程中案例的簡約化。傳統法學教育更多地強調智育因素,這種背景下的智育的主要特征是“守成”。“守成”強調的是對傳統的繼承,對過去內容的記憶、學習和掌握。這種傳統法學案例教學方法將教學目的和價值定位在“守成”上,必然忽視創新性原則的要求,其結果是把案例教學法降低為傳統學院式教學法的“婢女”,成為向學生灌輸所謂的邏輯化、體系化、系統化和書本化的法律知識的工具。其典型表現就是案例的選取和應用的簡約化。所謂案件選取和應用的簡約化,是指教師在教學案例的選取和運用時將案例事實特征和法律關系之間的關聯簡要地描述為案件事實,導致案件結論過于淺露和直白,學生無需通過自主思考就能直觀地了解案件性質、所涉法律規范及其案件爭議的關鍵點,從而抑制了學生的發散性思維。案件選取和運用的簡約化會產生如下不良教學后果,其一,案例的預設性很強,限制了學生主觀能動性;其二,既定案例的明顯結論以及教師的有意識的暗示,導致結論一元化,不利于學生多元思維的培養和發展;其三,案例的設計僅僅是為了印證或“應用”,其結果是誤導學生,使學生以為只要掌握了“普適性”的知識,就可以勝任法律職業,從而脫離“判案不是做數學題,每一個案子不是都有一個正確解”的實際。
三、系統性原則
任何事物都不會是十全十美的,案例教學法盡管具有很多功能和特點,但是,由于案例教學法主要是運用典型案例引導學生去學習和探索知識,因而也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一個案例本身很難涵蓋教材中一章或一節之內容,即使一章選一個案例或一節選一個案例,也很難系統地包羅一門課的所有內容和要解決的問題。加之教學過程是個一環扣一環的運行過程,教學內容是一節連一節的知識系統,這就要求教學方法也應具有綜合性、系統性與整體性。通過案例教學法完成知識體系的系統化是實施案例教學法必須認真解決的問題。要解決上述問題,就必須堅持在案例教學法各個環節上運用系統性原則。所謂系統性原則,即要求在案例教學法應用的過程中,注重案例與知識的綜合化、系統化和整體化的聯系。具體地,不僅要堅持在課堂教學中精選案例、引入案例、分析案例、討論案例、歸納總結案例、撰寫案例分析報告與教學反饋等必要的、完整的教學步驟,而且還要求教師對課堂所授法律知識的系統化以及所授學科法律知識和其他法學知識的體系化。同時,還需要教師在選取案例時注意案例之間的系統關聯。只有這樣,才能克服案例教學法本身固有的缺陷,收到良好的教學效果。
四、雙元互動性原則
雙元,是指把學生和教師都看作課堂教學的主體,只是在角色定位上教師側重于“主導”而學生側重于“參與”,教師要充分尊重學生的意見。案例教學法的目的之一在于鼓勵學生自由探索、大膽質疑,及時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見解。課堂上學生對問題的分析、解決往往有多種觀點。案例教學法中,學生之間甚至學生與教師之間互相討論、辯論,在充分發表自己的觀點的同時,尊重他人的意見,最終形成一致的觀點,這既有利于學生科學態度的養成,又能讓學生得到同學、教師的尊重、合作和信任,能在其中獲得成就感與生命價值的體驗,并感受到人格的自主和尊嚴,從而更有利于教育目的的實現。因此,必須堅持教師和學生都是課堂教學主體的“雙元互動原則”。互動性原則實際上是要改變傳統課堂“填鴨式”教學模式中教師唱“獨角戲”、學生當“聽眾”的不科學的做法,提倡以學生為主體、以教師為主導的師生雙元互動教學。這種教學變學生被動接受知識為主動參與式學習知識,不僅可以提高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而且也提高了教師的實際授課技能及駕馭課堂的能力。
但是,由于傳統法學教育認為案例教學法就是要緊緊國繞實際問題而討論法學知識,其結果必然會強調教師的“表演”而忽視學生的自主學習。有些教師在運用案例進行課堂教學時,把所要傳授的法律規則、案件事實等都事先做出“適當處理”,其結果是導致課堂變成了教師牧師似的“導”,學生在木偶似的“演”。堅持雙元互動原則就是要克服這種傾向,使案例教學法真正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之上。
認知理論認為,學習的過程也就是新舊知識不斷結合的過程,也是從理論知識轉化為自動應用的過程。而這種結合和轉化,都必須通過師生的雙元互動才能得以實現。
五、實踐性原則
實踐性原則是指在法學課堂教學過程中始終堅持以處理法律實務為學習法學理論的出發點和歸宿。實踐性原則強調分析與訓練,特別是強調學生在課堂中參與案例的分析與評判。即由學生通過實際動手操作解決實際案件來學習法律,從而有效地培養學生對知識的應用能力和對問題的解決能力。法學是以解決社會和人的矛盾為目標的,法學教育的真諦是使學生學會如何學習和使用法律,而不是單純地灌輸某種既定的、凝固的知識。
從現有的關于法學案例法課堂教學的有關文獻中,一些學者認為,我國是成文法國家,由于成文法產生的歷史悠久,理論基礎深厚,法律體系嚴謹,這在客觀上要求法學教育應以學生全面系統地掌握法學基本理論為目的,形成一個全面的觀念和知識結構,而不能僅僅掌握案例‘3]。還有學者認為,法律理論特別是基礎理論是整個法學學科的基石,是眾多法律現象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是法的最一般的原則,它對部門法的學習和法律實踐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因此,要具體分析法學案例,要求學生要具有一定的法律基本理論知識。這就要求教師對重要的法律概念、法學原理必須從理論上闡述清晰、透徹。……這就需要基本理論與案例分析的有機結合,使學生先以理論為中心,后以案例為中心。
在法學教學課堂中,將案例法的目標定位于對法學理論知識系統的傳授上,雖然從理論價值看貌似正確,但是這種定位恰恰忽視了法學是一門實用學科的本質特征。法學強調實踐,法官必須在有限的時間內處理問題,他們不能等到所有的知識都齊備了再按部就班地做出似乎是唯一正確的決斷。司法更多的是要“頭腦清醒地對付或糊弄過去”,強調的是在現有制度框架內將事情“辦了”而不是“辦好”;法學的實踐性、世俗性決定了法學的貢獻必然不是向社會提供“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所謂“普世性”的法學理論;法學理論注定不是宏大理論,而是微觀的制度性理解和處置。因此,如果我們過分強調“以理論為中心”,在實際上背離“實踐出真知”這一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那么就會使我們陷入唯心主義認識論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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