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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讓他們先進教室?
又有一個學生遲到了。罰站!盡管這個學生為了早到一點而跑得氣喘吁吁,老師照樣怒火中燒:不守學校紀律,藐視教師權威,影響班級評定! 教室外站了好幾個學生,他們都在發愁:今天的課怎么辦?老師會讓我們在這兒站多長時間呢? ——這樣的情況在中小學是屢見不鮮,而且屢禁不止。遲到的學生,犯了其他過失的學生,大都會受到這樣的處罰。學生少則被耽誤一個課時,多則會被耽誤多個課時,最長的達一周! 過去這種現象被當作是師德問題來進行教育,把罰站當成體罰學生的一種表現來看。但老師們認為一沒打,二沒罵,說是體罰根本不合適,所以照罰不誤。于是罰學生站的老師至多只被不點名地提醒一下,學生一不小心就只好乖乖地站在教室外,眼見一節節課從眼前溜走而干著急。一個學生沒上課,有的老師不在乎;可是一節課沒上,學生十分在乎。拿學生最在乎的地方來懲罰學生,拿住學生的軟肋,是某些老師的不太陽光的心理在作怪。 事實上,已有不少老師已經認識到,這不是一個師德問題那么簡單。耽誤學生上課,就是在變相地剝奪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是違法的行為。教師不能放棄其享有的職權和履行的義務。放棄對學生的指導與教育,就意味著教師失職。一些教師不準學生進課堂、隨意放棄管理的行為是違法的。《教師法》規定,教師應當履行“遵紀守法、教育教學、思想教育、尊重學生人格、保護學生權益和提高水平”等義務。《未成年人保護法》指出: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義務教育法》也明確規定:國家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從法律的高度來看“罰站”之類,就不難理解為何有的學生將“罰站”視為恥辱而自尋短見了。因為學生的公民權利被剝奪,個人尊嚴掃地,在心靈上受到極大的傷害,以至無顏做人。 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不應該是只停留在口頭上。提高教師的法律意識,使他們模范地遵守法律;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使他們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幫助老師依法辦事。 當學生真的犯了某個過失時,能否讓他們先進教室?老師們在回答這個問題時,就是把自己放到了法律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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