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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在城管執法中的作用和完善途徑
論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在城管執法中的作用和完善途徑
2010年合肥建立了全國首創的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城管部門作為首批試點的四個部門之一推行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已有一年時間。下面筆者將結合自己的工作談一談對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的在城管工作中的作用和存在的問題。
行政處罰案件群眾公議是指在行政處罰主體做出某項行政處罰決定前,行政處罰主體需將案件材料及其處罰意見提交給群眾公議團,要求群眾公議團要聽取執法機關辦案者解讀案件處罰說明或者根據需要聽取行政相對人對案件處理的意見之后,對處罰案件商討并形成公議意見,此項意見將作為行政執法機關處罰案件的重要依據。
行政處罰案件群眾公議基本程序分以下三部分:首先判斷行政處罰案件是否適用于群眾公議制度;其次為符合群眾公議制度的行政處罰案件選定案件公議員、舉行群眾公議會議,案件公議員對該案件做出群眾公議意見;最后行政處罰實施主體結合群眾公議意見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群眾公議會議召開時,行政處罰實施主體應當向群眾公議成員通報案件相關情況,對案件事實情況,適用法律和自由裁量標準進行解釋和說明,提出初步的行政處理意見,并接受公議成員的問詢;行政處罰相對人參加公議會議的,可以就案件事實進行陳述。群眾公議會議過程中,行政處罰實施主體應當向公議團成員提交包括立案呈批表、現場勘察筆錄、詢調筆錄、處罰審批表、告知書、當事人陳述申辯材料、現場取證照片等在內的案件卷宗材料。
1 行政處罰案件群眾公議制度在城管工作中的作用
1.1 提高城管行政處罰的公正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wwW.11665.cOM公議制度運用到行政處罰中是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限制的一次制度創新,使行政權力在陽光下公開透明地運行,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壓縮到最小甚至沒有,讓整個案件執行過程真正在群眾的“眼皮”底下進行,這樣的處罰才能更加公正、公平。
1.2 改善城管行政執法的環境
行政處罰公議制度擴大了行政處罰中群眾的參與性,使群眾更加全面地認識城管工作,更加清楚地了解城管執法,更加直觀地明晰城管處罰的過程。由于當今社會信息過于繁雜,任何新聞報道、媒體宣傳、網絡描述也比不了群眾口口相傳的可信度。 1.3 增強城管隊員的執法能力
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使城管執法人員直接面對公議團成員的質詢,而且這些成員很可能還是法律方面的專家。如果案本文由論文聯盟http://收集整理件的處理決定與群眾公議意見有分歧,城管執法人員要在10個工作日內向群眾公議團成員書面說明,并要將最終處理決定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這就要求我們執法人員工作中更加認真、仔細,調動了大家的學習相關政治理論和政策法規知識的主動性和能動性。
1.4 完善城管處罰的監督機制
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就是一種政府權力的社會約束,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權進行控制和監督。它不僅可以提高行政決定的質量,而且可以增強政府的公信力,贏得公眾對政府的理解與支持。群眾公議團成員來自人民,他們的加入增強了對公共利益的評判基礎,打破了行政機關對行政決定的壟斷裁判,為實現公共利益與個體的平衡提供了新的途徑。
2 城管工作中行政處罰案件群眾公議制度存在問題的解決途徑
2.1 加強案件篩選工作
城管是根據行政處罰相對集中原則成立的管理城市的部門。它所涉及和管理的內容比較多、比較雜,違法程度不嚴重。如果這些細微的行政處罰都進行公議,那將浪費許多人力與物力,大大降低城管執法效率,產生的效果也是比較有限的。另外一些應當公議而沒有公議或者難以通過公議不愿參加公議的案件會降低公議制度的成效,損害政府的形象與公信力。所以選取一些具代表性的、具爭議性的以及處罰比較重的案件來公議,這樣既充分發揮了群眾公議制度的作用也降低了城管執法的成本。
2.2 增強公議團成員的公議水平
群眾公議團成員的法律素養與知識水平參差不齊,職業背景、生活閱歷也不盡相同,所以他們可能對于同一案件會基于不同自身條件形成大相徑庭的意見。這不僅背離了依法行政的精神,也會導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出現。在這種背景下,群眾公議團成員的公議水平必須要得到增強。首先,需要提高其成員的法律素養,保證最終的行政處罰決定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則。其次,對公議團成員的培訓應注重行政慣例和行政判例的傳達,即行政機關將公正、合理、實效的案例傳達給公議團成員,為其提供良好的處理范例。再次,通過制定、細化行政裁量基準使公議團成員在評議處罰案件時有規律可循。
2.3 引進行政處罰相對人陳述和申辯的程序
行政處罰公議程序的核心既是為公開、監督行政處罰的過程與結果,更是為保障被處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處罰相對人作為監督處罰裁量權的關鍵角色,應當在公議過程中出現并陳述意見。行政處罰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應當納入到行政處罰群眾公議程序中。一方面,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辯論可以保證公議團的意見充分考慮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雙方的意見和利益,防止制度流于形式,成為行政處罰主體單方的“走秀”行為。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強行政相對人對于行政處罰決定的接受程度,提升行政行為的可信性,降低提起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可能性,從而間接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
此外,改變行政處罰主體在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中的強勢地位,提升公議團的中立性,也是對該制度進行完善的途徑之一。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建立專門的公議團成員管理機構(類似于招投標中心的專家庫)來降低公議團的行政性,防止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成為一個專為行政執法機關說話的以表達“公議”為幌子的虛偽制度。
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的設立旨在以公眾參與模式規制行政裁量權,實現行政決定的公正、合法。隨著這一制度的不斷完善,其會在監控自由裁量權,保障處罰相對人權益的道路上不斷前進,并為城管執法工作的法治化、正規化發展提供政策支持與理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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