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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的內容探究
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的內容探究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與第三人參加訴訟的銜接
( 一) 二者的比較分析
如果所有第三人都能在裁判生效之前參與到訴訟中來,當然是對第三人權益最好的保護方式,但是,由于民事訴訟糾紛的復雜性,使得第三人有時候對于正在進行的侵犯自己權益的訴訟不得而知,法院有的時候也不一定知道所有的涉案人員,導致相關人員不能參與訴訟,卻要承擔不利的裁判后果。此時,案外人參加訴訟的方式就無法保護他的利益,為此,第三人撤銷之訴被增加到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中,對于第三人而言,第三人參加訴訟制度屬于事前的救濟制度,而該項新增制度屬于事后救濟措施,二者同等重要。
( 二) 二者的銜接二者應該是相互協調、相互配合的,第三人撤銷之訴作為案外人參加訴訟的"替補措施"而存在,即第三人只有因不能避免、不可克服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才可以通過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來請求改變部分對其不利的裁判,若該案外人已經通過起訴參與了原當事人之間的訴訟過程,并通過辯論和處分權能充分行使了自己的權利,則不允許他再提撤銷之訴,即不能給予兩次救濟,浪費司法資源[1].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與第三人執行異議之訴的銜接
( 一) 二者的比較分析
二者相比,執行異議之訴有以下局限: 第一,進入時間具有局限性。執行異議需要在案件涉及該案外人并進入執行程序后才有權提起,而對于從裁判生效到進入執行的這段時間對第三人的權益救濟的缺失,正需要第三人撤銷之訴這樣的制度來彌補[2].第二,適用的判決類型具有局限性。在判決類型中,只有給付判決裁決有執行的內容,才有執行的必要; 但第三人撤銷之訴對此沒有限制,三種判決類型均可適用。第三,啟動程序具有局限性。案外人執行異議制度對救濟措施的啟動和再審程序的運用等規定比較復雜,如: 案外人異議須經審查后才可采取救濟措施; 案外人若想通過再審程序保護自己,證據的收集等都會阻礙其行使權力。而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的適用條件則相對寬松,可以有效的保障案外人的利益。
( 二) 二者的銜接
如上所述,為避免案外人都避繁就簡,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二者的銜接可適用如下方法: 案件在執行階段以前,不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開始后,符合二者條件的原則上可以選擇任何一種救濟方式,但為了實現繁簡分流,實現司法資源的平衡合理利用,法律可擬制只能選擇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3].
三、第三人撤銷之訴與第三人申請再審的銜接
( 一) 二者的比較分析
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 第一,訴訟目的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的目的實現是對第三人實體權利的第一次救濟和保護,賦予第三人撤銷或變更對其不利的裁判的權利; 而再審之訴的目的,是法院對存在錯誤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進行糾錯還改正,推翻不公正的裁判,保護受到其不利影響的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啟動原因不同[4].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啟動是因第三人非因自己原因而沒有參加前訴且自己的權益又因此受到損害; 而案外人申請再審程序的啟動是因為生效裁判明顯違法。第三,對執行程序產生的效果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啟動后原則上不停止執行,只有在原裁判的執行會影響第三人且他提供相應擔保的情況下才中止對第三人執行; 而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要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待再審結果出來后,再決定繼續執行還是終止執行。
( 二) 二者的銜接
為避免第三人在申請程序簡單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敗訴后,又申請再審程序,浪費司法資源的現象[5],筆者認為,案外人可以選擇其一適用,一旦選擇了一種救濟手段,就必須接受其所帶來的訴訟效果,即選擇但終局,不能再改變或重新適用另一種救濟手段。
[ 參 考 文 獻 ]
[1]姚瑞光。 民事訴訟法論[M]. 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
[2]王曉。 防治虛假訴訟維護司法權威[J]. 中國紀檢監察報,2011( 5) .
[3]徐超。 虛假民事訴訟研究[J]. 中國政法大學,2012( 3) .
[4]崔萌萌,易萍。 論第三人撤銷之訴[J]. 法治博覽,2013( 2) .
[5]陳剛。 第三人撤銷判決訴訟的適用范圍[J]. 人民法院報,2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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