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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生態法律文化的現代價值
中國傳統生態法律文化的現代價值劉海鷗(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湖北武漢430072)
作者簡介:劉海鷗,女,法學博士,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博士后,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研究方向為環境法、外國法律史。
摘 要:中國傳統生態法律文化內涵豐富,“天人合一”是傳統的生態保護法律和實踐的思想基礎;生態道德教化在民眾傳統生態保護意識的培養及生態法律的有效實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值得今人借鑒。而國家法與民間法的二元互動模式為現代環境保護法律淵源的多元化奠定了歷史基礎。
關鍵詞:傳統;生態;法律文化;現代價值
中圖分類號:D92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2-2007 (2010)04-0040-05
盡管環境保護的口號是現代人提出來的,但是環境問題古已有之。事實上,如何生存乃至如何更好地生存,是地球上所有民族在不同時期所追求的共同目標,只是在實現這一目標的過程中,不同的態度、意識或價值觀念使得人們采取了不同的手段。在19世紀,西方由傳統農業文明轉向工業文明之后,在以人類的發展為中心的理論與實踐的作用下,環境與資源的持續惡化與枯竭,迫使各國不得不對人類與大自然的關系加以反思。我國在5 000年的農耕文明發展歷程中,由于對自然的認識有著深厚的倫理基礎,所以人與自然的關系總體上是和諧穩定的。中國古代的“天人合一”觀念以及樸素的環境保護思想和實踐,不僅使傳統的生態環境在整體上得以維持,而且也與當今凸顯人與環境和諧共處、可持續發展的法律思想和法律規范有著不謀而合之處。我國傳統的環境法律文化,對于現代社會的環保法律與實踐有著重要的借鑒價值。
一、“天人合一”思想對中國傳統生態保護的重要意義
人與自然的和諧狀態,可以說是中華民族幾千年來始終不變的追求。無論是帝王、先哲還是普通的社會民眾,都從未將自身與自然根本對立起來。內涵豐富的“天人合一”思想,也始終是中國傳統文化的精髓,它不僅代表了中國幾千年來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基本價值理想,而且深刻地影響著歷代生態保護法律與實踐的基本方向。
(一)“天人合一”思想關于人與自然關系的基本認識
“天人合一”思想有著豐富的內涵。首先,它是中國歷史上占主導地位的倫理思想,在人與自然關系方面表現為傳統的生態倫理觀。先民基于原始的生產方式產生了直觀、樸素的敬畏自然、尊崇自然的觀念。這種樸素的自然觀經先秦思想家的系統論證,成為了完整的人與自然關系的思想體系。夏商統治者以天命神權觀念控制人們的行為,“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禮。”在西周時期,人們認為天命不但是變化的,而且其變化在于人類行為的善惡,其歸屬也受人的行為性質的影響,并賦予了天命以倫理特性。周武王時期,便有了天命和民意相統一的認識:“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從之”,“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盡管這種“天民合一”論還不能說就是人與自然的“合一”,但它成為了后來儒家“天人合一”思想的直接歷史淵源。儒家代表人物孟子在天人關系上的最大貢獻,在于他首先將人道與天道統一起來,“且天之生物也,使之一本”,人與萬物是一個本體,如果能做到“仁民而愛物”,就可以實現人與人、人與物的和諧相處。《中庸》中的“贊天地之化育”、“與天地參”,進一步說明自然與人既是統一的,又是有區別的,人能夠協助天地化育萬物,并且應該做到“致中和”,從而使“天地位焉,萬物育焉”。《易傳》將天、地、人并列為“三才”,在肯定人的價值的同時,認為“大人”應該“與天地和其德,與日月合其明,與四時合其序”,才能達到天人和諧。茍子則認為天人有分相,應該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以“制天命而用之”。道家的生態思想基礎源于老子對”道”的闡釋:“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莊子進一步闡釋“道”的本論思想,認為天地萬物出于道,自然界有其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人要順應自然規律的變化,要自適其適,無為不為,要“不以心捐道,不以人助天”,這樣才能達到“畸于人而侔于天”的和諧境地。《呂氏春秋》在總結先秦各家觀點的基礎上,在天人關系上提出“法天地”和“因性任物”的主張。如果說在其他方面諸子百家的觀點可能不同,但在人與天的關系方面則是大同小異,所追求的共同目標都是天人之間的一種協調、和諧,其中心內容是追求“天人和諧”的理想狀態。這是我國古代思想家在探索人與自然關系中極具代表性的一種思考,以現代環境保護的觀點來看,這種思考對于正確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對于人類選擇一種合適的發展模式是重要的理論武器和思想源泉。其中,儒家的天人關系思想體系,經過西漢董仲舒的“天人感應”論,唐代劉錫銘的“天人交相勝”,北宋張載的“民胞物與”命題,程朱理學的“理”本論思想等的深化,發展為完善的“天人合一”論,成為了符合統治階級倫理要求的主流思想。
(二)中國傳統生態法律的理論基礎:天人合一的“時禁”思想
由于中國傳統禮法關系的特殊性,“天人合一”思想作為人與自然關系之生態倫理觀,也是歷代生態保護法律思想和實踐的基礎。其中,由“天人合一”衍生發展出來的反映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不違時禁的“月令”、“時令”思想和措施,作為古代人們在長期的農耕生產生活實踐中逐步形成的經驗總結,一直是傳統社會政治管理、日常生產生活的基礎。月令、時令的核心是順天時而動,尊重自然規律,追求“無變天之道,無絕地之理,無亂人之紀”的天地人相統一的社會理想,其鮮明具體的“時禁”內容,體現了樸素的生態保護和資源持續利用思想。它們不僅成為傳統社會生態保護的基本原則,而且還以不同形式貫穿在國家立法、皇帝詔令和眾多的民間法之中,進而構成中國傳統環境(m.baimashangsha.com 范文先生網 )法律的主脈。如,睡虎地秦簡《秦律·田律》,規定了春天保護動植物的“時禁”內容:春天二月,不準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準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準燒草作為肥料,不準采剛發芽的植物,或提取幼獸、卵,不準……毒殺魚鱉,不準設置捕捉鳥獸的陷井和綱罟,到七月才解除禁令。
唐宋時期,許多與生態資源保護相關的法令出自月令內容,各代帝王均將月令作為重要政令,以詔令的形式貫徹月令的“時禁”思想。如,《唐律疏議》中第430條,對于失火及非時燒田野罪的規定“諸失火及非時燒田野者,笞五十”,《唐六典》中關于水資源的“時禁”規定:“……隧仲春乃命通溝瀆,立堤防,孟冬而畢,若秋夏霖潦泛溢沖壞者,則不待時而修葺,凡用水自下始。”要求仲春、孟冬時節對水資源要實施通衢、修堤防等措施。
封建社會后期,因人口增長、戰爭、自然災害等原因,生態環境日益惡化。明清政府雖迫于人口壓力,多次推行“弛禁”政策,但在風調雨順年間,也都不忘規定應按照月令“時禁”,“不違農時”,保護動植物生長,維護生活環境,維持生態平衡。如,《大清律例》卷三十九載:“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時者,提調官吏各笞五十;……若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時者,笞三十。”雍正二年,清世宗下令:“仍嚴禁非時之斧斤”,即嚴禁在樹木生長期砍伐之。
總之,作為人與自然關系的主流思想,“天人合一”的內涵在歷史演變中雖然經歷了不斷論證和豐富的過程,但其主脈與中心未變。它超越了人與自然二元對立的思維方式,既尊重人的利益、人的價值,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又強調自然的利益和價值,尊重自然規律,追求人與自然共生與和諧發展。尤其是其“時禁”內容所包含的生態保護和資源持續利用的樸素思想,至今看來仍具有積極意義。
二、傳統社會生態道德教化對現代社會的啟示
“禮法結合”、“德主刑輔”、“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從傳統生態保護意識的培養和生態法律的實施關系上看,道德教化占據著重要地位,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對現代社會而言,傳統生態道德教化為我們構建環境道德與環境法律的良性互動,提供了可資借鑒的范本。
(一)傳統生態倫理道德教化培養了樸素的生態保護意識
中國古代的仁人志士和開明君主,不僅大力倡導“天人和德”、“民胞物與”、“節用愛物”等思想,宣揚“取之以時”、“取之有度,用之有節”等倫理道德原則,而且還將這些生態倫理道德思想貫穿于人們的日常生活實踐。如古代流傳的諸如“網開三面”、“面革斷罟”等勸導人們保護自然的傳說和“三驅禮”的狩獵傳統,東漢以后在儒道兩教影響下盛行的“不殺生”、“放生”等習俗,以及在有識之士中倡導的“飲食起居、黜奢崇儉”等行為規范等。這些傳說和典故,強化了占主流地位的生態道德觀,至少在統治階級內部起到了示范作用。為了以道德教化開啟民智,《淮南子》詳盡地闡述了自然界萬物相生相長的客觀規律,充溢著樸素的唯物觀和自然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如教育人們遵循自然規律,依照一定的農事節令進行生產活動,才能“喻覆育,萬物群生,潤于草木而侵于金石,禽獸碩大,毫毛潤澤,羽翼奮也”。一方面規勸人們的生產活動不能違背自然界及自身的規律,否則就會事與愿違,因為“各用于其所適,施之于其所宜”;另一方面提出統治者必須愛護民力,切不可隨意大興土木,“民春以力耕,暑以強耘,秋以收斂,冬間無事,以伐木而積之,負軛而浮之河,是用民不得休息也”。為保持資源可持續利用,《呂氏春秋·義嘗》教導人們不要進行毀滅性開發使用:“竭澤而漁,豈不獲得,而明年無魚;墳藪而田,豈不獲得,而明年無獸”。種種事例說明,一些以宣揚禮義和道德教化為目的的傳統經典文獻,強化了統治者的生態意識,對當時及后世的生態保護法律和資源利用實踐起到了重要的引導作用。
(二)生態道德習俗為民間生態環境保護提供了基本依據
如果說,上述事例還只是古代帝王和上層有識人士的生態道德觀念和教化,尚不足以說明古代生態道德教化的全貌及整體作用,那么,盛行于各民族中間的不同民俗,則可充分說明生態道德教化在保護傳統的生態環境、維持生態平衡方面的突出作用。由于農業生活方式和生產力水平的限制,古代各民族對自然生存環境的依賴性都很強。在他們的觀念中,基本上都有“敬天”、“崇天”的意識,以至對周圍的動物、植物、山水、火等形成強烈的崇拜、敬畏之感,而這種觀念則具體構成了各民族樸素的生態意識和生態道德觀。尤其是在少數民族生活地區,以采集漁獵、以畜牧或以農耕為主要生產方式,完全或主要依賴自然資源維持生計和民族延續,因而對自然生態資源的保護思想無不貫穿在他們的行為之中。即便是處于以森林為核心的生態系統中,并以刀耕火種為生產方式的民族,他們在與森林的長期相處過程中,也會通過不斷認識森林與生態系統、自然生態與農業生態之間的關系以及人們對生態的倫理義務,把這種認識運用到生產實踐中,從而合理地調整生態環境的動態平衡。所以,作為民間道德規范重要表現形式的各類民間風俗,基本上都與山林保護、動物保護等有著直接關系。如,藏族各部落以佛教“十善法”為基礎的民間習俗中規定:“要相信因果報應,杜絕殺生;嚴禁獵取禽獸,保護草場水源;禁止亂挖藥材,亂伐樹木。”西雙版納的傣族祖代流傳下來的傣文抄本《布雙郎》中,有關于自然生態保護環境的訓條,“不要砍菩提樹”,“不要改動田埂”,“不要砍龍樹”等。瑤族傳統社會中調整村寨群眾行為規范的各種“石牌”,其“料令”的條款基本上都有封山育林,禁止亂砍、亂獵、亂捕及保護水利設施等方面的內容,并有相應的獎罰條款。鄂倫春人對于狩獵有很多規矩,如不打正在交配中的野獸,以便動物繁衍后代,對于成雙成對地生活在一起的鴻雁、鴛鴦也不能捕獵。在秋季鹿交尾期,打公鹿群時會放走一只公鹿,以利于種群的繁衍。侗族的“款約”,通過各戶戶主定期或不定期地聚會,集體議定有關生產、生活及社會風俗、道德等有關事項,在此基礎上形成規則,其內容多涉及封山育林、保護林木、保護水源和水利設施及禁漁禁獵等,并有相應的懲處條款。
歷史證明,中國傳統社會無論在國家層面上還是在民間層面上,都將道德教化作為環境保護的最重要的手段和途徑。無論是統治者宣揚的生態道德標準,還是各民族自身形成的民族生態道德規范,都為傳統社會生態環境的平衡與恢復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當今社會的環境問題雖然與傳統農業社會在形式、程度上有很大差異,但是加強環境危機教育、提高人們的環境道德素質、培養自覺的環境保護意識,仍然是環境保護的關鍵性舉措,也是環境法律有效發揮作用、環境道德與環境法律良性互動的保障。
三、傳統生態保護二元互動模式的現代價值
我國傳統社會有關生態資源保護的法律形式不僅有國家法律、帝王詔令、地方禁令,還有各種各樣存在于族規族訓、鄉規民約中的民間生態規約,因而表現為多樣化的結構和國家法與民間法二元互動的模式。
(一)國家生態法與民間生態保護規約的基本形式
中國傳統社會沒有“環境保護”一詞,也缺乏專門的生態保護法律。其生態資源保護內容,在國家法層面上,一般涵蓋于各代律典和帝王詔令之中。如最早的“禹之禁”是關于夏季休漁、春季禁伐的規定;《秦律》之“田律”、西漢《二年律令》之“田律”,規定對生物的保護以及對禁苑的規定;《唐律疏議》以及《唐六典》對水資源的保護規定等。各代君主發布大量詔令,涉及保護鳥獸魚蟲,禁(限)獵、禁屠、放生、林木保護和植樹、水資源保護、維護城市衛生等方面。如,《漢書·宣帝紀》記載元康三年六月宣帝下詔日:“其令三輔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彈射飛鳥。具為令。”敦煌懸泉發現的西漢末年漢平帝的詔書《四時月令五十條》,被認為是迄今為止我國最早的一部較為完備的環境保護法規。詔書主體部分是月令50條,其中關于生態保護的就有16條,內容相當全面,主要是四季的不同禁忌和需要注意的事項。唐代及后世史料記載了眾多生態保護詔令,唐玄宗多次發布春季禁止弋獵采捕的詔令,如天寶元年(742年)正月的《改元天寶赦》詔日:“禁傷靡卵.以遂生成,自今已援每年春,天下宜禁弋獵采捕。”宋太祖建隆二年(961年)二月下詔“禁春夏捕魚射鳥”。元世祖至元年間三次嚴禁捕獵懷孕的野獸,并禁春三月、秋七月捕獵。清雍正二年,世宗下令“仍嚴禁非時之斧斤”,即嚴禁在樹木生長期砍伐樹木。諸如此類的詔令,與各代律典中的生態保護條款,共同構成了封建社會生態環境資源保護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另外,也大量存在地方性生態環境禁令及民間的環境規約。如西藏藏族封山禁令規定:“禁止狩獵,如發現隨便狩獵者,沒收獵物、槍支,然后鞭打,或罰款。”大理白族洱源石巖頭村村民立的“鄉規碑”,把護林條款列為鄉規首條:“保護松林:首列此條,以林為村之風。”蒙古族習慣還規定,“春夏兩季人們不可以白晝入水,或者在河中洗手,或者用金銀器皿汲水”,充分反映了蒙古牧民對水的珍惜和愛護。西雙版納的傣族為規范水資源管理,保護水資源,早在公元1778年的《議事庭長修水利令》即明文規定:“大家應該一起疏通渠道,使水能順暢地流進大家的田里,使水能順暢無阻。”對于無故不參加修筑溝渠者,要處以各種處罰,即使是貴族的子女也不例外。
(二)傳統生態法律的互動作用
對于鄉土社會而言,家庭、家族、村落、社會、國家可謂傳統中國社會的基本結構。家法族規對應于家庭、家族,鄉規民約對應于村落小社會,國法對應于國家社會。國家法與民間法的相互作用始終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發展過程中的重要特色。國家法宏觀調控民間法,引導民間法符合“禮”的要求;而民間法則在國家法作用和影響不及之處,對社會行為起著重要的調節作用。在傳統生態資源保護法律體系中,國家的法律和民間的生態規約就是在這種相互影響和補充的狀態下發揮著良性互動作用。
民間生態保護規約是通過宗教祭祀、歲時節慶、人生禮俗等民間習俗活動而產生的,并經口口相傳、耳濡目染而廣泛流傳,在不斷重復的儀式和行為中沉淀下來,從而成為不成文的道德約束,并逐步積淀為具有民族文化和民族特征的信念、倫理和公德觀念,進而整合和活化為種種成文或不成文的禁規和處罰手段,表現為對其社會成員的壓力機制和約束機制,最終固定化為調整社會關系的一般規約。由于其內容符合傳統倫常禮教,從而得到官方默許和認可而具有強制約束力。也(m.baimashangsha.com 范文先生網 )就是說,此類鄉規民約既有民間的自治性,同時也為官方所關注以至操控。近年來,在我國各地自然保護區陸續發現了各個時期的“禁伐碑刻”,其中一些是由地方官府根據民間傳統習俗刻立,這是具有強制性作用的碑刻。而大量標有“奉官(道、府、縣)示禁(諭)”、“奉官給示”字樣的,性質上則屬于民間環境規約,由一定區域內的社會共同體刻立。它們雖表現為民間形式,但也要經官府批準后方可立碑,因而同樣具有約束力。可見,歷代官方都在某種程度上利用了民間規約的這一特殊影響力來為國家法律的實施營造寬松的環境,通過民間規約去調整國家法律難以規范的群眾性行為。由于民間習俗有深厚的社會基礎,并且深入人心,有關自然資源生態保護方面的民間規約所發揮的影響和作用,可以說是官方的任何禁令都無法替代的。民間環保習俗的廣泛效力,以及“奉官給示”、“奉官(道、府、縣)示禁(諭)”等界碑的保存,充分反映了在生態資源保護方面政府和民間的互動關系,以及國家法和民間法的互補關系。這種自生自發的民間秩序與直接來自國家的法律秩序共同構成了傳統環境法律的主干成分,在“禮”的調控下相互依賴和影響,成為了’長期維持傳統社會生態環境的二元法律結構。
我國當今的環保事業,是全體國民共同的事業,其主體具有多元性,其環保措施、方式也具有多樣性,環保法律也應包容效力不一的各種淵源。盡管現代環境問題與傳統農業時期的環境問題的形式、規模有所不同,但承襲和發揚傳統環境法律文化中的合理因素,重視環境調控的多種途徑和有效模式的相互作用,特別是重視民間環境保護規約等的獨特作用將是提高環保績效、培養全民自覺環保意識的重點。尤其是在仍然具有一定分散性和封閉性的廣大農村,國家對鄉土社會的調控還有一定的距離和難度,以民間習俗為主要成分的民間法還起著國家法所無法起到的作用。在各地的環保實踐中,應充分發揮《封山育林公約》、《休漁護漁公約》、《水資源保護公約》等民間規約的作用,配合國家環境資源法律的貫徹實施,可使古老的民間規約以嶄新的形式和內容,為生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與合理利用服務。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在尊重民間生態保護習俗的同時,對其進行積極的引導,使民間規約在形式上和內容上既符合國家法律的基本精神,又具有可操作性,從而成為環境與資源保護的重要法律淵源。進一步而言,通過多種環境資源法律的良性互動,在實踐中促進法律發揮最大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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