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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律師業發展亟待解決的若干問題/楊揚法律論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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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律師業發展亟待解決的若干問題

    楊揚


    從1979年司法制度的重建以來,律師業發展到現在已經形成一定的規模,特別是從90年代中期對律師制度進行改革后更是讓律師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但也存在許許多多的問題,似乎已經嚴重影響到了律師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甚至面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果不對這些問題進行認真研究與妥善處理,相信會對律師業的發展會帶來實質性的阻礙和損害,筆者在此試圖對這些問題進行簡單的分析,以作拋磚引玉之用,希望能得到政府相關部門或社會各界的關注。由于筆者無法得到律師業及相關行業官方(或權威)的統計資料,所以也只能是泛泛而談,相信其他學者在得到相關資料的情況下做出的分析肯定會更加準確更加具有說服力。另需說明的是,律師業的發展與壯大受到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的影響與制約,也與所在社會的文明程度、法治傳統、公民的法律意識等因素密切關聯,由于其內容太多,本文將不予涉及。筆者僅從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律師所及律師這四個方面的某些現象來談談自己的看法,不涉及到理論上的深入研究與探討,也請讀者留意。

    一、 加強律師責任制度建設,既保障律師權益又要明確律師義務與責任
    律師在執業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哪些類型的責任以及承擔多大范圍多大程度的責任等問題,盡管目前已有相應的規定,但并不明確與系統,也受到了律師界與法學界的批評。任何一種職業都必須得到規范與管理,也都會產生相應的責任,但對這些責任如何合理分擔與平衡,則體現了國家對各種利益的取舍,對律師業的管理與規范也是如此。任何一種行業,如果讓其承擔了較大的風險但卻給予了其政治地位、經濟收入、社會評價等方面不相稱的收益時,肯定會對這個行業產生極為消極的影響甚至是萎縮。因此,有必要對現在的律師制度與責任進行必要的研究與討論,在合理規定律師責任的同時更要注重對律師權益的保護,來促進律師業的發展。

    二、 完善分配制度,既保證律師所的持續發展又照顧到每個律師個體的利益
    對公司稅后利潤后應當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職工教育基金等等,我國公司法第177條等已做出了相關的規定,盡管律師所目前并不是采用的公司制,但對于這幾項基金的提取也是應當有的,否則,將會影響到律師所的可持續發展問題。但目前我國很多律師所采用的卻是“吃光分盡”的處理辦法,既對本所律師個人的教育培訓工作漠不關心,也沒有什么個人福利,更不用說具有相應的抗風險能力,久而久之必將影響到整個律師業的發展。不管社會上怎樣來評價律師業是怎么樣的高收入,實際上其評價方法、評價標準等方面存在著明顯的不足甚至是錯誤。而且相當于其他一些行業來說,有相當一部份律師并非高收入甚至可能已經陷入低收入人群之中,也許會有人認為我這是危言聳聽,但相信很多年輕的律師能夠切身體會到。如果不能較好地解決律師收入問題,肯定會對律師業的可持續發展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特別是如果不能妥善處理年輕律師的收入與分配機制,肯定會對律師業將來整體素質帶來極為嚴重的影響。從這個方面來看,我國的律師業發展水平似乎還處于原始發展時期,有很多問題需要認真研究解決。

    三、規范律師與法官、檢察官及公安機關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業務聯系,既保證律師能依法執業又保證律師的權益及獨立性
    每個律師都希望能夠找到一個妥善的方法來規范與法官、檢察官及公安機關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業務交往,但卻是困難重重。其中不僅有外部原因,也有律師自身的原因。盡管一些地方對一些嚴重的司法人員受賄行為進行了處理,但卻真是冰山一角,無非相當于給這個行業的從業人員提醒而已。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特別是中西部地區),某些法院的法官與其選擇的律師“合作”,讓律師壟斷該法官所審理案件的代理,如果該法官是個什么庭長院長什么的,更是可以壟斷本庭甚至本院審理的相關案件,這種事件并不少見,也絕非筆者危言聳聽,只不過是公開的秘密。如果某地發生了一件刑事案件,不僅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主動幫犯罪嫌疑人介紹律師,到了審查起訴及法院審理時也是如此。盡管有時犯罪嫌疑人已經聘請了律師,但為了應付辦案人員,不得不辭退已經聘請的律師而轉請其介紹的律師,或者是另付費用讓其共同經辦。我們不去探究律師與這些人員之間有些什么關系或利益分配,但是卻毫無疑問地限制了當事人的選擇權,至少會增加當事人的經濟與心理負擔。更嚴重的是,在這種情況下進行的司法活動,能夠保證做到真正的公正嗎?所以這個問題也是相當嚴重的,相信司法機關的高層領導已經有所覺察,但具體措施似乎并不得力。

    四、 完善律師執行職務的相關法律制度,既保證律師能依法行使職責又能保護到律師的合法權益
    對于社會各界對刑法第306條偽證罪的批評,相信只要是對法律略感興趣的人都曾聽說過,筆者在此不再詳述。但這是最為嚴重的,如果一個律師壓根就不去辦理刑事案件自然是影響甚微,所以很多律師為了避免這個風險就從來不辦刑事案件。但是民事案件不辦卻不行,比如律師調查取證的權利,社會大眾根本就不理會這個權利,甚至連一些政府機關都不愿意配合與支持,故意設置重重障礙,這樣一個最基本的權利都無法得到保障,其他權利就更不用說了。由于我國目前并沒有建立起強制證人作證的制度,也沒有規定對于拒絕作證的人或組織給予什么樣的處罰,所以律師工作所能達到的目的和效果也受到了相當大的影響,從而影響到社會公眾對律師業的期望。律師自己的基本權利都很難保障,如何來保護他人權利呢?

    五、 照顧到各省、各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差異,區別對待律師收費與開展律師業務
    律師業務領域與服務類型與當地經濟發展密不可分,經濟條件好的地方,如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地,可能會出現一些新型的專業性的法律業務類型,如金融、房地產、公司、融資、知識產權,等等,而對于經濟落后的中西部地區,大多數律師業務仍然是傳統的民事及刑事訴訟業務,所以對于律師業務的開展也必須考慮到這些因素區別對待。同時,也應針對不同地區的律師收費區別對待,下面就以廣東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為例來進行說明。廣東省是一個經濟發展較為不平衡的省份,在廣州、深圳及佛山等地,經濟較為發達,律師業務領域較多收費也較高,但對于經濟相對落后的粵北及粵西地區,也才基本上解決溫飽問題,有些地區甚至還較貧困,但卻也規定了同樣的收費標準,全省統一實行起來就不可行,所以應當說這個規定并不科學。因此,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律師收費標準,也是促進律師業發展的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問題。

    六、 強律師的業務培訓與專業指導,既賦予律師獨立辦案的權力又保障律師業務水平的不斷提高
    法律知識與其他知識一樣,都在隨著時代的進步而發展,特別是一些新的、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法學理論并未得到充分的學習與研究。隨著最近幾年來我國對外開放的逐步發展,以及加入WTO后對法律服務的迫切需要,有必要對律師的法學理論知識進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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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補充與更新。但是,這一點做得并見好,像廣州這樣做得較好的城市并不多見,更多地方的司法行政機關與律師協會恐怕是只見收費未見服務,律師的繼續教育并未真正落到實處,這必將對律師業的后續發展帶來極為嚴重的影響。而且,我們也不能僅僅依靠傳統的聽講座、聽報告等方式,還要結合到現代通訊技術的發展,努力做一些新的教育與培訓方式的嘗試,大力開發遠程教育與培訓,多舉辦一些針對性強、形式多樣的活動,吸引律師自覺地、主動地接受教育與培訓,增強教育與培訓的效果,以滿足日益發展的法律服務需要。同時也要對律師經辦案件采用合適的方式來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避免經辦律師因知識面欠缺、專業特長等產生的執業過錯賠償問題。

    七、鼓勵律師參與政治及社區文化活動以及公益活動,讓社會認識律師、了解律師并理解律師
    我國并沒有法治的傳統與理念,公民對法制也缺乏必要的了解,作為中國法治社會的拓荒者,當代律師負有一個特殊的歷史使命,就是為了中國法制事業必須作出更大的犧牲與貢獻。律師不能把目光都盯在經濟效益上,更要注重社會效益,律師不僅要積極開拓法律服務市場,更要努力培育法律服務市場。因此,筆者認為必須讓律師融入社會,讓更多的社會民眾了解法制、理解律師、支持律師執業,從而來改善律師的執業環境,并為國家的法制建設作出一定的貢獻。

    八、 嚴厲打擊律師執業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危及律師業整體形象的違規律師予以嚴厲制裁
    任何一個行業的發展都與該行業對自己群體中的每一個成員的嚴格要求是分不開的,律師業也不會例外。中國律師業從重建到現在只不過才二十多年的時間,對律師業的改革也不過才近十年的時間,有些制度也應當在實踐中不斷的總結與完善。隨著近年來律師改革的不斷深入,律師業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律師為了爭攬業務而與法官互相勾結與分享收費,律師為了案件勝訴減刑而向法官行賄,律師為了取得案件的勝訴而不惜作偽證,甚至是有些律師居然幫助一些企業領導進行洗錢活動,等等。盡管這些情況只是極少數,但卻嚴重破壞了律師業的正常競爭秩序,影響到律師業的整體形象,妨礙了司法公正,也應當引起相關部門的足夠重視。

    九、 法官、檢察官離職后從事律師業務所出現的問題
    隨著司法系統改革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法院、檢察院系統的工作人員因各種原因離開原工作崗位。在一些地方,法官與檢察官退職后不約而同地選擇了私下個人代理這條路。由于我國現行法律認可以公民身份作為案件代理人的方式,因此便給這些人創造了可乘之機。特別是這些離職后的法官或檢察官與原來所在的司法機關沆瀣一氣,利用原來的工作關系來招攬或壟斷業務并影響到案件的結果,危害甚為嚴重。同時,由于這些人根本就不必繳納任何稅費,相對成本較低,也給律師的公平競爭帶來較大的影響。就算是司法機關查處較嚴,這些人也可以隨便掛靠一家律師所,然后以律師助理等名義來辦理案件,看來對這一情況需要深入分析并加強查處力度。

    十、鄉(鎮)司法所工作人員的法律服務問題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服務主體中,有一類較特別的法律服務機構,就是各級政府司法機關建立的司法所。究其性質,司法部于1996年6月24日《關于加強司法所建設的意見》說明的相當清楚:“司法所應當建成縣區司法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派出機構,是承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部門。”然而實際上司法所早就不僅僅把目光局限于此,除了無權代理刑事案件外,其他的法律事務類型幾乎都可辦理。而且由于這種機構有著政府的支持與背景,比律師開發業務更為方便。再加其成本與費用的低廉,也對律師的業務開拓帶來極大的威脅。特別是在一些中西部地區,有些司法所的工作人員的收費甚至比在律師所正式執業的律師的收費高出許多倍,也可以從側面來說明這個問題。規范司法所的服務范圍及與律師所之間的關系,似乎也應引起有關主管部門足夠的關注。

    十一、公民代理與“黑律師”的競爭問題
    傳統的“黑律師”只是指那些不假借其他任何組織與機構而單獨以公民身份來進行代理的人,經過司法行政機關的整頓,似乎有所收斂。但這些人轉身一變掛靠于某些有著合法執業資格的律師所或司法所后,似乎就沒有什么危險,看來對于黑律師的“傳統定義”也應隨著情況的改變而改變。的確如此,不論是中西部經濟落后地區還是較為發達的沿海地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這樣一些人。對于那些有較穩定客戶的社會人員,律師所不論是以律師助理名義還是業務員的名義,都會將其招聘入律師所內,這似乎不存在問題,只是分工不同而已。但問題是有些律師所在具體處理法律事務時只讓律師掛個名,而讓這些根本不懂法律的人去辦理,無疑將會損害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律師所輔助工作人員的管理,也應該是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一個長期的重要的內容。

    十二、實習律師的指導與管理問題
    律師實習的作用是很難用一兩句話來歸納與總結的,所以筆者僅從兩個方面對其進行闡述。首先,從實習人員這個方面來講,主要目的是為了理論聯系實踐,掌握初步的實踐知識,培養必要的法律服務技能,并以對律師行業進行初步的了解。從律師所來講,主要通過對實習人員的指導與培訓,讓其掌握一定的辦案經驗,并可從實習中發現人才,增加人才儲備。但是現在的律師所對實習人員有著兩種不同的典型作法,其一是中西部地區的律師所,由于業務量的嚴重不足,律師所普遍不會給實習人員支付工資,從實習申請之時起,實習人員就必須為自己的生存著想,必須挖空心思去尋找案源,什么獲得服務實踐經驗啦等等早就拋到九霄云外了。不僅如此,對招攬到的業務處于對業務收入分配的考慮也不愿與其他律師合辦,因此實際上從其實習之時起就已經在獨立辦案了,根本就沒有人會來對其進行指導。而對于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地的實習人員而言,情況似乎較為好一點,一般都會對律師實習人員支付必要的生活費用,部份律師所也能對實習人員進行必要的業務指導。其二是有一些律師所幾乎是一個專供實習的場所,變成了名符其實的“實習工廠”,大量招聘實習人員而且只要實習期滿一般都會以各種原因讓其離開,其目的就是為了以較低的工資支出來賺取較高的利潤。爭取利潤本來無可厚非,但是對實習律師的指導究竟如何呢?而且讓這些本來應為實習的人員來處理法律事務(甚至有些可能是一些較復雜的法律事務),無疑會影響到法律服務的質量,從而也會給律師所自身的業務穩定性帶來消極的影響。因此,對于這種短視行為,也應引起我們的注意。

    十三、入世后與外國律師所業務競爭問題
    中國加入WTO后中國律師業難免將會與外國律師所駐華機構甚至是外國律師所在華設立的律師所展開競爭,而且這種競爭主要是優質客戶的競爭。一方面我國律師所的規模、服務的質量、服務的意識、規范的管理等方面都存在著明顯的不足,很多律師所抱著小富即安的思想甚至部份合伙人把開辦律師所作為其個人賺錢的工具來經營律師所,二是目前國內的律師所也很難提供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來培養并留住優秀的法律人才。由于這個問題所涉及的內容較多,筆者在這里就簡單地提及而不作深入探討。

    十四、律師所內專業分工與專業律師所問題

    > 現在律師業內很時髦的一個話題是討論律師所必須走專業化道路的問題,筆者也持贊同觀點,但是做起來談何容易!在目前我國的法律服務市場,專業性法律服務的需求并不多。再加上我國具有行政管理的傳統,很多事情并不是利用法律來解決的,律師業務的空間與作用實在有限。專業分工的基本前提是必須具有專業市場,但是目前并未形成,那么專業分工后的生存自然存在問題。特別是在中西部地區,仍然是傳統的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占據著最大比例的服務市場,非訴訟法律事務并不多見,也基本沒有市場需求。因此,專業分工也只能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狀況與法律服務市場的需求來逐步建立,否則,不僅沒有實益反而可能會給律師業的發展帶來損害。當然,筆者也提倡有條件的律師所可以進行這方面的探索,逐步推進,并不斷的總結經驗,以達到較好的效果。

    十五、政府相關部門如人事、保險、稅收等扶持問題
    由于律師業在我國尚屬起步發展期,因此國家相關部門應該予以相應的扶持才對,但事實上并非如此。比如稅收問題,律師所作為合伙制形式的組織,不僅律師所要繳納營業稅,而且律師個人還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存在重復征稅的情況。對于律師人事檔案的集中管理也要收取相當高的代理費用但卻并未提供什么代理服務,無疑會增加律師的負擔。對于律師保險,盡管有些地方的司法行政機關明令由律師所繳納,但是律師所卻通過其他方式把這個費用轉嫁到律師本人身上,由其實際承擔,如此等等。這些問題都應進行認真的研究與解決。

    十六、律師所的品牌意識與建立問題
    一個律師所的存在不能沒有一個名律師,但是如果僅靠某一個或某幾個名律師來發展一個所也是無法做大的。中國現在的律師所的大部份業務都還是建立在對律師個人信任之上,也就是說顧問單位聘請該律師所為其服務的主要原因是對某個律師的信任,而并非對其律師所的信任,這對律師所的發展壯大是一個嚴重的障礙。律師所應加強管理,建立與完善一套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制度,讓委托人對律師所的服務信任,這樣才能持久。否則,律師所的長期生存與發展都將會面臨一些問題。

    十七、律師人數與地區分布問題
    有些人常常簡單地拿美國等發達國家律師在全國人口所占的比例來說明我國律師人數的缺乏,筆者認為這是極不科學的。眾所周知,由于文化傳統、法治觀念、政治結構、法律體系、司法體系等各方面的顯著區別,不論是作為英美法系的英國和美國還是作為大陸法系的法國與德國的律師制度,都不能簡單照搬到我國適用,律師人數問題也是如此。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由于中國經濟發展的極不平衡,對于中西部地區,對于律師所面臨的艱難的生存空間,也就造成了律師人才的極度匱乏,但在廣州等為數不多的幾個城市卻又似乎出現了律師數量過剩的情況。這也和其他類型的專業人才的分布情況類似。存在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絕不能簡單地用發展與擴大律師數量來解決,有關這方面的問題,需要進一步的深入調查研究,并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

    十八、現行法學教育模式與司法考試條件對律師業的影響問題
    盡管現在很時髦的那些“學者”們都對教科書式的法學教育進行了強烈批評,并竭盡全力地贊美英美案例教學法的好處,但是筆者卻固執地認為我國不能照搬他們的模式。畢竟中國的法律體系所主要采用的是大陸法系,而且在中國并沒有依法治國的傳統,更糟糕是根本就沒有比較成熟的法治觀念與法治文化。當然,在強調系統法學理論知識的同時也不能忽視案例教學的作用,以及法律思維等方面的培養,等等。可喜的是目前國內一些著名的法學院都已經意識到了這個問題,而且也采取了相應的措施來解決這個問題,前景比較樂觀。但筆者似乎對司法準入的條件更加擔憂,因為在實踐中已經發現了這樣一些情況,有些法律工作者(當然包括律師、法官及檢察官,特別以前是軍隊軍官、工程師、醫生等等,只是為了應付司法考試才學習了幾個月法律基礎的同志)在處理法律事務時通常只能從法律條文上來照搬套用,往往出現模棱兩可甚至是啼笑皆非的理解,就更談不上了解該條款中所蘊涵的法理,遇到稍微復雜一點法律關系的案件,更是無法正確把握。很多比較簡單的法律問題連自己都沒明白,怎么能夠給當事人提供 “準確、優質”的法律服務呢?所以筆者認為,不僅要對進入律師業的條件進行重新審視,而且也要對律師的繼續教育進行研究與探索,以期提高律師的素質與水平,并得到社會的承認與尊敬。

    十九、律師規范服務與律師誠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問題
    隨著律師業務的迅速發展與律師隊伍的較快速度的壯大,也給律師管理帶來較多的問題。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及以前,人們對律師基本上是比較尊重的,但近兩年來律師在社會公眾中的形象真是一落千丈且每況愈下,這其中的問題是較多的。除了律師無法達到當事人的預期目的等外部因素外,律師自身在存在著較多的問題。拋開律師專業素質因素的影響不提,其中比較突出的有,一是律師為了追求更高的利潤,往往是聘請一些無法提供優質法律的助理來處理相關的法律事務,從而影響到法律服務的質量;其次是有一些律師為了招攬更多的業務,不惜向當事人虛假陳述甚至吹噓辦理法律事務所能達到的結果,案件接下來后根本無法達到當事人的要求;其三更有少量個別律師,為了謀取更大利益甚至損害自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后還有律師在執業過程出現的違法犯罪行為,如此等等。以致于在一些地方,一提到律師往往的評價就是坑、蒙、騙等,更不用說對律師業的理解與尊重了,長此以往,形勢堪憂。

    二十、律師所業務銷售部門的規范管理問題
    現在經濟相對發達地區,如廣州、深圳等地,有些律師所為了爭取更多的業務,紛紛效仿國外的作法成立了業務銷售部門(筆者暫且這樣稱呼,有的律師所稱其為業務部門),專門從事業務開拓并招攬業務。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是可行的,也可能是律師所專業化需要的一個重要方式或途徑,問題是如何來規范這些銷售人員的行為。從目前的法律、法規及規章來看尚屬空白,但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卻是不容忽視的。比較突出的主要有:一是業務人員身份無法確定,其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并不明確,更不知道其在從業過程中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責任;二是對于招聘業務人員需要什么樣的條件、相關主管部門怎樣來對業務人員進行必要的管理沒有明確的依據;三是業務人員以律師助理的名義協助辦理甚至是單獨辦理法律事務的問題也較多,由于服務中存在諸多問題而對律師業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實踐中有些律師所聘請的業務銷售人員僅具有高中、中專等文化水平(筆者并不是學歷歧視)且所學專業與法律毫無關系,但卻在做著律師的事情,無疑會嚴重影響到服務的質量;四是如何規范銷售人員對客戶的陳述、介紹與承諾等銷售行為,從而減少由此而產生的負面影響及相關問題;五是利益如何分配問題,在有銷售人員的律師所里,銷售人員的收入普遍高于同等資歷或工作年限的執業律師,有相當一部份甚至高于數倍,這些情況將會給律師造成哪些影響尚需研究;六是對律師所內部的管理問題,如何解決設有業務銷售部門的內部分工、協調、配合等問題,以提高律師所的管理水平及提高對委托人的服務質量,否則必將會產生消極影響,這個問題也需要研究解決。

    二十一、對成為律師所合伙人的要求及規范問題

    > 根據《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律師事務所的發起人必須是能夠專職從事律師業務的律師,僅僅規定了不是律師的人不能成為“發起人”,未明確規定是否可以在律師所成立后成為合伙人的問題,但從該管理辦法的本意來說,似乎是不可以的。但現實中不僅有人投資設立律師所但投資人并不直接從事法律服務的,還有相當一部份是一些有客戶的人尋找幾個律師掛名來成立律師所然后從事法律服務,其本人也直接進行律師所的管理及銷售本所法律服務。也就是說,他們不僅是律師所的實際所有者,也是律師所的管理者,同時也是法律服務業的從業者,這也是律師業發展所出現的新問題。這種方式所設立的律師所將會對法律服務業的市場準入、法律服務的主體資格的認定以及將會給律師業帶來什么樣的影響,等等,尚需深入研究解決,不容回避。

    二十二、律師協會對律師業的維護與監管問題
    律師協會不僅是律師業自律性組織,也是律師權益的維護者。律師協會不僅應當及時研究律師業發展的新動向,了解律師的要求與愿望,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的人和事進行查處,以維護律師業整體利益。但目前很多地方的律師協會卻只是只管理不服務、只收費不培訓,筆者所見的廣東省律師協會及廣州市律師協會做得較為不錯,但是全國又有幾個地方地區能夠做到呢?看來,轉變律師協會的職能與觀念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需要不斷的努力與改進。

    筆者認為,目前中國律師業正處于一個發展的非常時期,不論對內對外都是如此,但遺憾的是很少見到有人對其進行較為系統、深入的調查與研究,也未能認識到存在的深層問題。從律師所的規模上來看,很多自稱規模律師所也僅僅是簡單的人員的聚合,業務、收費各自獨立,根本就未能融為一個整體;從專業服務的質量與水平來看,全國也就只有那么數十家律師所能夠提供比較專業的法律服務;從律師的從業人數來看,中西部地區與經濟發達地區的區別也很為明顯;從收入上來看,各地區的律師收入差距很大,全國很多地方(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的律師甚至連基本生存都存在問題,就是在經濟相對發達的沿海地區,律師收入也是相差很大,甚至是天壤之別,但總體來看收入相對較高的律師人數并不多。而相比較而言,在這個學歷、條件都相對較高的行業收入卻并不高,說明這個行業肯定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很多問題,尚需我們認真研究與探索。在筆者看來,某些地區的律師業狀況似乎用“混亂”二字并不為過,律師業基本處于無序狀態。律師業發展所出現的問題真是太多太多,但似乎并未引起足夠的重視與注意。如果我們不正視這些問題,并認真研究和解決這些問題,可能就會喪失發展的良機。因為不僅關系到每個律師個人的命運,而是整個律師業發展的命運。


    2004年1月10日
    后記:區區此文,掛一漏萬;泛泛而論,無法中肯。因存心中一年有余,甚覺壓抑,現一吐為快,惟此心可鑒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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